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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时间:2024-06-02 07:11:3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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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四川省革命委员会


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四川省革命委员会



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通知颁发了《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并在通知中指示各地“先行试点,总结经验,然后再普遍实行”。遵照国务院的这一指示精神,我省已在一部分地区和单位进行了试点。经过试点,
证明国务院104号文件是符合我省实际情况的,它反映了广大职工群众的愿望和要求,受到了广大干部和工人的热烈拥护。试点单位的老弱病残干部和工人得到了妥善安置,这对于精兵简政,建立老中青三结合的精干的领导班子,更新劳动力,精干职工队伍,提高工作、劳动效率,加速
我国“四个现代化”的实现,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在试点工作中,积累了一些经验,为我省普遍贯彻实行国务院104号文件创造了有利条件。现根据在共中央组织部老干部工作座谈会和国家劳动总局工人退休、退职会议精神,确定从一九七九年一月一日起,国务院104号文件在我
省的全民所有制单位中普遍贯彻实行。县以上的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供、产、销正常,经费有来源的,亦可参照国务院104号文件的规定,由省级各主管部门提具体办法,报省革委批准后实行。
试点的经验证明,要贯彻好国务院104号文件,必须在各级党委统一领导下,各级革委会(行政公署)应加强对这一工作的领导、组织、劳动、民政、卫生、财政、工会等有关部门应分工负责,密切配合。要广泛深入学习、宣传国务院104号文件,采取各种形式大张旗鼓地宣传国
务院104号文件的重大意义,讲明退休、退职的各项政策,做到家喻户晓。要走好群众路线,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针对不同的思想,不同的问题,不同的对象,采取不同的方法解决,务使退者愉快,留者安心。要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办事,不得擅自放宽退休、退职条件和提高待
遇。安置工作要落实。要加强对退休、退职人员的政治思想教育和管理工作。
省革委原则上同意四川省贯彻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试点办公室拟定的“四川省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和《四川省干部、工人因伤、病丧失劳动能力签定标准》,现转
发给你们试行。




1979年3月9日

财政部关于印发《烟草商业税后利润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烟草商业税后利润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3年5月30日 财建〔2003〕238号

国家烟草专卖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了规范烟草商业税后利润征收和使用管理,我部制定了《烟草商业税后利润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烟草商业税后利润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附件:

烟草商业税后利润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烟草商业税后利润征收使用管理工作,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烟草商业税后利润”,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对中央所属烟草商业企业征收的,用于烟草结构调整、打私打假、市场体系建设等行业重大支出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烟草商业企业”,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设立的从事卷烟销售、烟叶收购与销售、烟草机械销售和烟用物资销售的烟草企业。

第二章 征 收

  第四条 烟草商业税后利润征收范围为中央所属烟草商业企业,按照中央所属烟草商业企业利润总额(包括从股份制企业或联营企业收取的投资收益)减去应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净利润的15%征收。
  第五条 烟草商业税后利润由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负责征收。
  第六条 烟草商业税后利润采用企业就地申报方式上缴。中央所属烟草商业企业按季度填写烟草商业税后利润申报缴纳表(详见附1),向当地专员办申报缴纳,由专员办开具“一般缴款书”,就地缴入中央金库。
  第七条 烟草商业税后利润按年度计算,按季度预缴;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4个半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应缴纳烟草商业税后利润的企业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缴纳的,经专员办批准,可以延期缴纳,但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不按期缴纳的,专员办除责令其限期缴纳外,应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额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第八条 将2003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基金预算收入科目第8013款“烟草商业专营利润收入”改为“烟草商业税后利润收入”;科目说明改为“中央固定收入科目。反映中央所属烟草商业企业按照利润总额减去应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净利润的15%上缴的烟草商业税后利润”。各征收机构以2003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基金预算收入科目第8013款“烟草商业税后利润收入”填列。
  第九条 烟草商业税后利润的缴库一律使用财政部统一监制的“一般缴款书”。缴款书所列各项内容必须填列完整、正确。“财政机关”栏填写“财政部”,“预算级次”栏填写“中央级”,“预算科目”栏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填写。
  第十条 各专员办应于每季度终了20日内,将烟草商业税后利润上缴情况汇总表(详见附2)报送财政部(一式两份)。各省级烟草专卖局于每季度终了20日内将所属烟草商业企业烟草商业税后利润上缴情况汇总表上报国家烟草专卖局。

第三章 使 用

  第十一条 烟草商业税后利润的使用应当科学、公正、透明,有利于行业整体发展,有利于提高行业整体效益,有利于集中使用资金。
  第十二条 烟草商业税后利润主要用于以下支出:
  (一)行业结构调整,包括企业组织结构调整和产品结构调整;
  (二)打私打假、维护市场秩序;
  (三)市场营销体系建设;
  (四)事关行业发展的科教项目和配套项目;
  (五)经财政部批准的其他支出。
  第十三条 烟草商业税后利润参照政府性基金方式管理。收入全额上缴国库,先收后支,专款专用;收支自求平衡,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度继续按规定用途使用。
  第十四条 烟草商业税后利润实行预、决算审批制度。预算编制按财政部有关部门预算管理的规定执行,与部门预算同时审批。年度终了5个月内,国家烟草专卖局编制上年度烟草商业税后利润决算报表(详见附3),报财政部审批。
  第十五条 将2003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基金预算支出科目第8013款“烟草商业专营利润支出”改为“烟草商业税后利润支出”;科目说明改为“中央支出专用科目。反映用烟草商业税后利润安排的支出”。国家烟草专卖局申请使用此项资金时,使用2003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基金支出科目第8013款“烟草商业税后利润支出”科目。
  第十六条 烟草商业税后利润的使用按项目进行管理,所申报项目要符合国家有关项目管理和本办法第十二条的有关规定。资金主要采用无偿资助方式。国家烟草专卖局根据行业发展需要和各省级烟草专卖局的申请,提出资金使用计划,报送财政部。财政部根据公共财政管理要求和国家有关产业扶持政策,在1个月内批复资金使用计划。国家烟草专卖局接到财政部批复通知15日内将资金下达到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收到国家拨付的烟草商业税后利润补助资金时,应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和会计处理。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烟草商业税后利润的征收和使用,应接受国家财政、审计等部门和机构的监督、检查。项目承担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烟草商业税后利润的行为,除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有关项目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外,对项目承担单位还要给予以下处理:终止项目,停拨未拨资金,并收回已拨资金;取消该项目承担单位以后年度申报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2003年1月1日至2003年6月30日期间,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征收烟草商业税后利润。本办法施行后,以前发布的有关烟草商业专营利润征收和使用管理的文件,一律废止。
附:1.年季度烟草商业税后利润申报缴纳表http://www.mof.gov.cn/news/file/wg0313_caijian03238f1_20050602.jpg
2.年季度烟草商业税后利润上缴情况汇总表http://www.mof.gov.cn/news/file/wg0313_caijian03238f2_20050602.gif
3.国家烟草专卖局年度烟草商业税后利润决算报表http://www.mof.gov.cn/news/file/wg0313_caijian03238f3_20050602.doc


国家执法部门与实施WTO规则

中国法学会WTO研究会副会长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于安

  主持人提示:

  历史往往有意无意间忽略了过程,而把瞬间变成了永恒。世人将会永远记住2001年11月10日这一天!接受并在中国国内实施WTO协定,将使中国在法律上成为实行贸易自由规则的国家。这一变化,不但将使中国的市场经济体制有了新的发展方向和内容,而且要求国家执法职能通过进行相应的调整,以保证中国的入世承诺得以正确实现。国家执法部门如何履行中国承诺的WTO义务?本刊特别约请WTO专家于安教授进行撰文。作者根据WTO协定和中国的承诺,阐述了我国执法部门实施WTO规则的范围,并提出实施WTO规则的重点是执法部门采取的普遍性措施,中心是法院对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

  适应和实施WTO规则的基本认识

  WTO法律规则是体现贸易自由化要求的多边规则。通过参与经济全球化和实行贸易自由化,以继续推进经济增长和社会进步实现发展目标,是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出发点。履行WTO相关规则的法律义务,不仅需要在经济和贸易管理上按照贸易自由化规则的要求更新经济结构、经济体制和经济机制,而且需要发挥国家执法部门的职能,为贸易自由化规则在中国国内的实施提供秩序保障和法律公正。

  1.适应和实施WTO规则的整体性

  我国执法部门实施WTO规则,具有国家行政执法、司法职能适应经济体制变革的整体性质。我国加入WTO以后执法工作所要适应的,是中国参与经济全球化和实行贸易自由化条件下的新的市场经济体制,执法部门受到的影响不是局部的。认识和处理我国执法工作与WTO规则的关系,不应当拘泥或者局限于个别的或者具体工作的改进和适应,眼界要放宽放远。我们要像上世纪90年代初实现执法工作适应建设市场经济转变那样,来对待今天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新任务。

  1993年我国修改宪法确立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还没有像今天这样明确地提出我国的市场经济建设与经济全球化和贸易自由化的关系问题,建设市场经济的眼光和目标在很大程度上还受到国界和经验的限制。

  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和承诺接受WTO规则,解决了在经济全球化条件下如何建设市场经济这一带有方向性的重要问题,是实施宪法第15条规定发展我国市场经济和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步骤。WTO规则是自由贸易制度的法律表现,中国承诺接受世界贸易组织的全部规则,表明中国接受了WTO所实行的自由贸易制度。这些自由贸易规则,实质上是多边化的市场经济规则。因此,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后,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将有一个巨大和显著的变化,执法部门的任务就是适应这一变化。

  2.适应和实施WTO规则的长期性

  执法部门实施和适应WTO规则不仅具有整体性,而且具有长期性。这是因为:

  第一,主观上,许多成员国将实施WTO规则过程当做拖延贸易保护主义争取本国竞争机会和竞争优势的过程。只要不构成对国际条约的强制性违反,成员国对WTO相关规则的实施,在很大程度上是以对本国是否有利作为标准。WTO总部的工作,大约70%是处理贸易摩擦和贸易争端。这些摩擦或者争端,是由各个成员国国内立法性措施与WTO相关规定的冲突引起的。

  第二,客观上,WTO规则本身的框架性和原则性使得各个成员国的国内实施性立法不可能一次性到位。1995年才开始运作的WTO到现在只有几年的时间,还来不及对全部规则作出解释。各个成员国要么维持现状,要么按照自己的理解和需要进行国内的实施立法,等到发生贸易争端诉诸WTO并且由后者作出裁决以后再考虑改正。实际上,这一过程已经为国内相关产业的调整赢得了时间。

  第三,WTO所追求和实行的贸易自由化是一个历史过程。贸易自由化目标需要在不断克服成员国政府设立的贸易壁垒和贸易歧视中实现,在此过程中就不得不容忍一些经过全体协商一致允许保留的贸易壁垒。如何使各个成员政府正确使用所允许的贸易壁垒,以不断推进WTO所追求的贸易自由化目标,法律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基于上述原因,执法部门实施和适应WTO也应当是长期的,分阶段的,有轻重缓急的过程。过于急躁、意图一次性完成的意识,不但无助于实现这一过程,而且可能有害。

  经过几十年来的立法努力,我国执法部门的工作目前已经基本上有法可依,为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为外国在华投资和进行货物与服务贸易提供了法律保障。但是这些法律的制定,主要还是以双边贸易和有限的贸易规模为背景,没有或者极少考虑参与经济全球化和实行贸易自由化的问题。贸易自由化将使外国产品在中国国内交易销售和提供服务的规模加大,经济活动中的涉外因素比例也将扩大,必将提出相关权利保护和维护正常社会秩序等一系列法律问题。这些法律问题有的是过去已有的而且我国已经积累了处理经验的,现在面临的只是量的增大问题;有的则是在新开放领域遇到的新问题。这些问题需要按照WTO的规则进行处理。

  执法部门实施WTO规则的范围

  从WTO的宗旨和规则本身看,WTO规则的义务主体是成员国中能够运用国家或者政府职能管理贸易和贸易相关事项的机构,包括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甚至某些非政府机构(例如制定和发布技术标准的非政府机构)。就执法部门来说,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都会包括在内。

  法院和检察院

  按照诉讼程序分类,民事、刑事和行政都涉及WTO规则的实施问题。根据WTO协定的规定,刑事和民事诉讼主要是执行保护知识产权的职能,在知识产权保护以外的其他职能与WTO只是间接的关系,不会出现对WTO规则的直接违反。司法机关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在我国执行WTO规则任务的整体上来看是相对简单的领域。因为:WTO关于知识产权的规定,在WTO规则中是最有具体性统一性的部分,我国国内的相关立法已经或者正在与它的规则一致起来,甚至可以说一致性的程度已经比较高;知识产权问题属于“与贸易有关的事项”,虽然有时也会成为矛盾的焦点,但是它毕竟不是WTO制度的主体部分。行政诉讼执行对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职能,在法院、检察院实施WTO规则的任务中处于中心的位置。它涉及的问题比较复杂,需要在下面进行专门的讨论。

  公安部门

  公安部门除了刑事侦察职能涉及执行WTO知识产权保护职能以外,它的行政管理职能,包括治安、消防和出入境管理等都会不同程度地、直接或者间接地涉及对WTO规则的实施,有可能出现对WTO规则的违反。例如对外商或者中外合资合作单位经营的治安和消防管理,特别是对饭店、商店、运输、金融的经营活动,对易燃易爆等可能危害公共安全产品的生产、仓储、运输、销售的管理。手续繁琐、收费不当等现象都可能构成对正常贸易经营活动的所谓“贸易壁垒”,从而可能构成对WTO规则的违反。

  司法行政部门

  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管理职能,法律上可以分为四类:律师、公证、法学教育等普通管理事项、执行刑罚的狱政管理,教育性行政强制措施的劳动教养和人民调解等其他管理职能。其中律师是直接相关事项,属于我国承诺对外开放的服务贸易领域,主要的法律问题是在给予外国竞争者的国民待遇和市场准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