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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滁州市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细则的通知

时间:2024-07-01 16:07:4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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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滁州市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细则的通知

安徽省滁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滁州市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细则的通知

滁政〔2009〕49号


琅琊、南谯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滁州市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滁州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滁州市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矿业权出让监督管理,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矿业权交易市场秩序,促进矿产资源的合理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国土资源部《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国土资发〔2000〕309号)和《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国土资发〔2003〕19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市本级及琅琊、南谯区范围内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 市国土资源局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等对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实施管理。
  市监察局、市招标采购管理局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滁州市招标采购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等,对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行为,各司其职,实施监督管理。
  市本级及琅琊、南谯区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所有活动应当在市招标采购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交易中心)进行。
  第五条 市国土资源局依据年度矿业权出让计划,会同相关部门编制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案,报经省国土资源厅批准后,组织实施。
  出让方案应包括:(一)、出让矿业权位置、名称;(二)、出让矿业权资源储量;(三)、出让矿业权年限;(四)、出让矿业权矿区范围;(五)、出让方式(招标、拍卖、挂牌);(六)、申请竞买人范围;(七)、出让起叫(始)价;(八)、竞买保证金;(九)、成交后付款方式;(十)、公告时间;(十一)、公开出让地点;(十二)、公告宣传范围等。
  第六条 市国土资源局依据批准的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案,组织编制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
  出让文件应包括:(一)出让公告;(二)出让须知;(三)竞买(投标)申请书;(四)挂牌报价单、投标标书;(五)中标通知书、成交确认书;(六)矿业权出让合同;(七)矿区的储量报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八)矿区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九)矿区位置图;(十)其他相关文件。
  第七条 市国土资源局将批准的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案和编制的出让文件报送市监察局、市招标采购管理局备案。
  市招标采购管理局收到备案文件,对文件提出意见后,通知市交易中心确定投标、拍卖会、挂牌确认日期及场所,并在2日内书面告知市国土资源局。
  第八条 市国土资源局在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开始前20日,按批准出让方案在“公告宣传范围”的媒体、网站及市交易中心发布公告。
  第九条 公告、申请期间,市国土资源局应向有意向的竞买人提供出让文件,解答相关问题,接受竞买人申请;市交易中心协助市国土资源局收集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的信息,为出让当事人提供信息、咨询等服务。
  投标竞买保证金应缴入市交易中心的保证金专用账户。未竞得人投标竞买保证金应在竞买结束5日内退还竞买人;竞得人投标竞买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由市交易中心转入市财政局或省国土资源厅账户。
  第十条 出让公告申请报名时间截止的次日,市国土资源局应会同市监察局、市招标采购管理局,对申请竞买(投)人进行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内容包括:申请人是否在公告规定期限内向出让人提出竞投、竞买申请,是否足额交纳出让公告规定的竞投、竞买保证金;境内外法人、企业、其他组织及联合竞买人是否按要求提供有效证明文件。
  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申请:(一)申请人不具备竞买资格的;(二)未按规定交纳保证金的;(三)申请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四)委托他人代理但委托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即发给申请人《竞买资格确认书》。
  采用招标或拍卖方式的,取得投标或竞买资格者不得少于3个。
  第十一条 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可以设定标底或底价。确定的矿业权出让标底或底价不得低于省国土资源厅《实施部分非金属矿采矿权、探矿权出让价款评估基准价的意见(试行)》的最低价标准。出让标底或底价确定后应当严格保密,在成交确认前不得泄密,对未达到出让标底或底价的矿业权,出让不成交。
  标底或底价根据矿业权评估结果和国家产业政策、当地矿产品市场价格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十二条 矿业权出让的开标、拍卖会、挂牌活动由市国土资源局依法组织,在市交易中心进行。
  挂牌期间,取得竞买资格的竞买人报价单应递交市国土资源局。市国土资源局确认后应及时到市交易中心更新挂牌价格。
  开标、拍卖会、挂牌终止日,市交易中心应提供活动场所的相关设备,维持场所秩序,负责开标、竞价的记录及参会人员的签到,并做好服务。
  第十三条 招标、拍卖、挂牌的程序、成交确认(中标)的规则,应严格按照国土资源部《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和出让文件要求进行。
  第十四条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部分活动确需委托中介机构提供服务的,由市国土资源局、市招标采购管理局共同商定。中介机构的选择应通过招标择优或摇号选择确定。给付的中介服务费须经以上两部门共同确定。
  第十五条 矿业权出让开标、拍卖会、挂牌终止日,市监察局、市招标采购管理局应派员进行现场监督。市国土资源局根据需要委托公证机构进行现场公证。
  第十六条 矿业权出让封存的标底或底价单,应在市监察局、市招标采购管理局、公证机构现场监督人员的监督下,当场拆封,并对出让竞价结果进行确认。
  第十七条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成交后,市国土资源局应当即与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或向中标人发给《中标通知书》;公证机构出具《公证书》。
  第十八条 《中标通知书》或者《成交确认书》应当包括出让人和中标人或者竞得人的名称,出让标的,成交时间、地点、价款以及签订矿业权出让合同的时间、地点等内容。
  第十九条 《中标通知书》或者《成交确认书》对出让人和中标人或者竞得人具有法律效力。出让人改变竞得结果,或者中标人、竞得人放弃中标或竞得矿业权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出让人应将处理结果文件报市监察局、招标采购管理局备案。
  第二十条 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成交,竞得人按《成交确认书》约定的期限与市国土资源局签订《矿业权出让合同》。
  第二十一条 市招标采购管理局、市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在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矿业权活动中,接受贿赂、泄露秘密、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中标人、竞得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标、竞得结果无效;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提供虚假文件隐瞒事实的;(二)采取行贿、恶意串通等非法手段中标或者竞得的。
  第二十三条 出让活动的投诉处理参照《滁州市招标采购活动投诉处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市招标采购管理局商市国土资源局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文化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古籍保护工作的通知

文化部


文化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古籍保护工作的通知

文社文发〔2011〕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国家图书馆(国家古籍保护中心):
  自2007年中华古籍保护计划启动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和领导下,在全国古籍保护工作者的共同努力下,全国古籍保护工作进展顺利,古籍普查、《国家珍贵古籍名录》和全国古籍重点保护单位的申报评审、古籍修复、人才培养等各项工作有序推进,古籍保护工作机制初步形成。今年是“十二五”开局之年,为使古籍保护工作在“十二五”期间更加深入、扎实地开展,现就进一步加强古籍保护工作通知如下:
  一、推进古籍普查,建立适时申报、分批评审《国家珍贵古籍名录》的工作机制
  (一)推进古籍普查工作。古籍普查工作是中华古籍保护计划的主要内容,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古籍普查工作,加强对古籍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资金投入和队伍建设,全面推进古籍普查工作的开展。国家古籍保护中心应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为相关单位提供人员培训、普查登记咨询等支持,做好普查数据的审核,加快研制少数民族语言古籍普查软件平台、珍贵古籍保护修复监测系统,完善“全国古籍普查平台”系统。各地要进一步加快古籍普查进度,及时申报普查数据。国家古籍保护中心和各省级古籍保护中心要以普查数据为基础,分工协作,开展“中华古籍数字资源库”建设。
  (二)建立适时申报、分批评审《国家珍贵古籍名录》及全国古籍重点保护单位的工作机制。今后,《国家珍贵古籍名录》及全国古籍重点保护单位的评审将成为常态工作,全年开展,文化部不再就评审工作印发通知,各地可由省级古籍保护中心随时申报,国家古籍保护中心将根据申报情况适时组织专家评审。各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和省级古籍保护中心要精心安排,认真做好申报的组织工作。
  (三)加快《中华古籍总目》分省卷编纂。成立《中华古籍总目》编纂委员会,负责指导、协调各分卷的编辑工作。已经与国家古籍保护中心签署任务书的省(区、市)和收藏单位,要制定具体工作计划,积极推进《中华古籍总目》分省卷的编纂。尚未签署任务书的省份,要创造条件,尽早启动该项工作。文化部将根据各分卷的工作进展情况,在经费上给予支持。各省在编纂《中华古籍总目》分省卷时,可以根据古籍普查进度,分卷编辑出版,尽早形成阶段性成果。
  二、加强少数民族文字古籍保护工作,开展特色古籍的专项保护
  (四)加强少数民族文字古籍保护工作。针对少数民族地区古籍收藏分散、保护条件相对薄弱,人才资金缺乏的状况,有针对性地制定专项保护方案,从政策、资金、人才、技术等方面给予倾斜和支持。要继续按照《关于支持西藏古籍保护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加快西藏古籍普查等各项工作的进度。新疆古籍保护专项工作将全面启动,要重点做好新疆公藏单位少数民族文字古籍的保护,开展部分重要文献的整理出版工作,积极征集散落民间的文献典籍。积极开展满文文献的普查、保护工作。对其他少数民族地区少数民族文字古籍的保护,要结合实际,适时设立保护工作专项,及时开展有关工作,促进我国少数民族文字古籍的全面保护。
  (五)开展特色古籍的保护。要设立专题保护项目,积极开展中华医药典籍、清代昇平署戏曲文献等特色古籍及民国文献的保护工作,编纂《中华医藏》、《民国文献总目》。
  三、多途径开展古籍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提高工作队伍的整体素质
  (六)进一步发挥古籍保护专家的作用。建立国家古籍保护专家制度,充分发挥古籍编目、版本鉴定、修复等领域的高端人才在古籍保护工作中的学术带头和技艺传承作用,使古籍保护工作后继有人,实现可持续发展。
  (七)建立古籍保护工作专业人员的资格认证制度。组织开展文献修复师资格认证工作,实行持证上岗,提高古籍修复工作的专业化水平。
  (八)加强工作队伍的业务培训。加强与教育、科研部门的合作,在有条件的高校及科研机构挂牌成立“中华古籍保护教学培训基地”,在有条件的古籍收藏单位挂牌成立“中华古籍保护实践基地”,联合开展人才培养。国家古籍保护中心要研究制定计划,继续办好各类古籍专业人员在职培训,进一步提高培训工作质量。各地要针对本地区实际工作需求,积极开展古籍保护工作队伍的培训,要特别注重提高专业人员的实际操作技能。

  四、加强对全国古籍重点保护单位和国家级古籍修复中心的管理,做好珍贵古籍的保护与修复工作
  (九)加强对全国古籍重点保护单位的管理。全国古籍重点保护单位要切实采取措施,加强对古籍的保护,确保古籍安全。文化部将研究制定《全国古籍重点保护单位管理办法》,对已公布的全国古籍重点保护单位,将不定期地开展督导检查,对管理不善、存在安全隐患的单位将提出批评,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力的,将给予摘牌处理。
  (十)充分发挥国家级古籍修复中心的作用。文化部将研究制定《国家级古籍修复中心管理办法》,促进古籍修复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入选《国家珍贵古籍名录》古籍的修复工作,原则上只能由国家级古籍修复中心组织开展。鼓励各国家级古籍修复中心根据地域特色和修复传统,逐步形成特色专长,充分发挥其行业引领和示范作用。
  五、加大法规建设与科研力度,促进古籍保护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
  (十一)推进古籍保护工作的有关标准规范的建设。文化部将研究制定《古籍保护条例》。加强对古籍保护各项标准、规范的研制,促进古籍保护各项工作的规范化。国家古籍保护中心要组织开展对古籍版本鉴定、编目、保护修复技术的研究,为相关标准的制定提供参考。
  (十二)加强古籍保护关键技术的研究和推广。充分发挥国家级古籍保护实验室的作用,确定重点课题,开展实验研究,为古籍修复、古籍鉴定提供科学依据。积极开展民国文献脱酸加固技术成果的推广利用,为民国文献的保护提供技术支持。
  六、加快海外古籍调查,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
  (十三)加强海外古籍普查。要继续积极开展国际合作,调查中华古籍在世界各地的存藏状况,促进海外中华古籍以数字化形式回归。加强对现存我国的外文古籍的普查和保护,可聘请国外专家参与外文古籍的鉴定、保护和研究。
  (十四)加强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世界记忆”申报等工作的结合。国家古籍保护中心要加强与“世界记忆”管理机构的联系,积极开展申报工作。
  (十五)扩大国际学术交流活动。通过出国考察、举办国际学术会议、派出及引进访问学者、交换图书馆员等多种形式,学习借鉴世界各国开展古籍保护工作的先进经验,着力提高古籍修复和保护技术的水平。同时,可派出专业人员参与海外中华古籍的鉴定、修复,传授中国古籍保护技术的最新发展成果,宣传古籍保护工作取得的各项成就。

  七、推进古籍的开发利用,提高全社会的古籍保护意识
  (十六)加强古籍出版、缩微复制等再生性保护。继续推进《中华再造善本续编》、《中华医藏》等工作的开展,在做好原生性保护的同时,加大古籍再生性保护的力度。加强民国文献保护的研究、抢救和整理出版。
  (十七)加快古籍的数字化建设。在普查的基础上,国家古籍保护中心要协调各省级古籍保护中心及有关收藏单位,加快古籍数字化步伐,开展古籍基本丛书(电子版)的编纂工作,努力建成“中华古籍数字资源库”,通过互联网或局域网为公众提供服务,使古籍保护工作的成果为全社会共享。
  (十八)开展古籍保护的宣传工作。积极开展媒体宣传,举办有影响的展览、讲座等活动,宣传中华古籍的宝贵价值,普及古籍保护知识,促进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古籍保护工作。
  特此通知。

                                    二○一一年三月八日




关于印发《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水利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印发《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水建管[2007]134号


  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和工商行政管理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和工商行政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市场秩序,维护建设监理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确保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健康发展,水利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00-0211)进行了修订,修订后名称为《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07-0211),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8号)规定必须实行施工监理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不包括水土保持工程),必须使用《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合同示范文本》,其他可参照使用。
  二、《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合同示范文本》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三、《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合同示范文本》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00-0211)同时废止。


水利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2007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