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贵阳市存量房网上交易管理规定

时间:2024-07-12 20:10:5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21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贵阳市存量房网上交易管理规定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


贵阳市存量房网上交易管理规定

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


《贵阳市存量房网上交易管理规定》已经2009年7月27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二○○九年七月三十日









贵阳市存量房网上交易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存量房交易行为,建立公平、公正、透明和便于登记的存量房交易管理秩序,保障交易安全,维护交易当事人合法权益,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国有土地的存量房网上交易(含买卖、租赁和置换),适用本规定。

前款所称存量房网上交易,是指通过网络操作系统发布存量房交易信息,对达成交易意向的存量房,由交易双方当事人通过网络操作系统签订交易合同的存量房交易行为。

第三条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存量房网上交易的监督管理工作,所属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具体负责云岩区、南明区和市人民政府确定区域的存量房网上交易的具体工作。

区、县(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存量房网上交易监督管理工作,所属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存量房网上交易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需在本市从事存量房交易中介业务,应当向所在地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申请注册存量房交易的网络操作系统用户,取得网络操作系统的技术支持。

经注册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其信息变更之日起7日内,到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变更注册用户信息。

第五条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应当在贵阳住宅与房地产信息网(www.gyfc.net.cn)公布经网上注册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和人员的基本信息及诚信情况,提供统一的存量房网络交易系统和操作平台,发布本市存量房的交易信息。

网上交易的存量房应当符合房屋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接受存量房交易委托业务,应当先核验房屋权属证明、委托人身份证明,并通过权属登记信息查询和到房屋现场调查、核实房屋权属状况和房屋自然状况。对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不得接受交易委托。

第七条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接受存量房交易委托的,应当通过网上操作系统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并在委托合同签订后将合同信息传送至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

委托人与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经协商一致需变更或者解除委托合同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及时通过网上操作系统更新委托合同,并将更新后的委托合同传送至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

第八条房屋权利人不通过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交易存量房的,可以委托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提供信息发布、签订交易合同和填写申请表的网上操作服务。

第九条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应当通过存量房网络交易系统发布下列信息:

(一)与房屋登记簿一致的房屋主要自然状况和相关权属状况;

(二)房屋交易条件;

(三)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名称、资质等级、联系方式和主办服务人员;

(四)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需要说明的事项;

(五)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要求的其他信息。

第十条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按存量房交易委托合同促成交易的,应当为交易当事人提供签订交易合同和填写申请表(房屋权属登记或者租赁登记备案申请表,下同)的网上操作服务。

交易合同和申请表的内容经交易双方当事人确认无误后,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通过网上操作系统为交易当事人打印交易合同和申请表,并将交易合同和申请表传送至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

第十一条交易合同签订后,交易当事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持通过网上操作系统打印的交易合同、申请表和相关资料,申请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或者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

第十二条交易合同和申请表传送后,需要变更或者撤销的,应当由交易双方当事人在交易合同约定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或者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的期限内,共同到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更新或者撤销传送的信息。交易一方当事人因故不能到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更新或者撤销传送的信息的,可以书面委托另一方当事人办理。

交易合同和申请表需撤销的,在未撤销前不得再次发布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房屋权利人在委托合同的委托期限内及委托期限届满后3个月内,自行与对方当事人达成交易并进行网上操作的,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应当将交易当事人的交易合同及申请表信息通过网上操作系统反馈给受托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

第十四条交易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自行达成交易的,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应当为交易当事人提供信息发布、签订交易合同和填写申请表的网上操作服务。

第十五条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如实提供委托合同和申请表的传送信息,对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遵守存量房交易网上管理的各项操作规程。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不得通过网上操作系统发布与存量房交易业务无关的信息。

第十六条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加强对中介服务人员从事存量房网上交易代理业务的日常管理。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与服务人员对其中介服务行为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七条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和存量房网上交易操作规程的,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应当将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服务人员的不良记录记入其诚信档案,并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可限制其用户权限或者暂停其网上操作资格。

第十八条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存量房网上交易系统提供的信息,做好存量房信息的采集、汇总、统计工作,定期向社会发布存量房供求情况和房价情况。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关于《贵阳市存量房网上交易管理规定》的说明



一、制定的必要性。

国务院《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规范交易结算资金帐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6〕321号)自发布施行以来,本市加强了存量房交易管理的力度,对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改善和提高广大市民居住条件和生活质量,促进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本市城市建设和房地产业的快速发展,一些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受利益驱动,在向消费者提供存量房交易服务时,发布虚假房源信息、一房多卖、吃差价等行为时有发生,扰乱了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侵害了消费者的切身利益。为有效解决本市存量房交易中存在的上述问题,亟需进一步加强对存量房交易的监管力度。

近年来,南京、上海、成都等城市纷纷采用存量房交易网上管理的方法,可加大房地产市场的监管力度,最大限度地提高存量房交易的透明度,规范存量房交易行为,保障交易行为公平、公正、透明、安全,切实维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而有效维护和促进本市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为此,结合本市实际,制定《贵阳市存量房网上交易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十分必要。

二、制定依据和起草过程。

(一)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3.《贵阳市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

(二)起草过程:

根据2009年市政府的立法计划,结合本市存量房管理工作的实际,借鉴南京、上海、成都等城市的做法,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起草了《规定(征求意见稿)》,在征求市有关部门和各区、县(市)房产管理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对征求意见稿修改后形成送审稿,于2009年2月报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法制办收到该送审稿后,经对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对送审稿进行了审查修改,会同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征求了市直有关部门、商业银行、人民银行和各区、县(市)人民政府以及部分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意见,经反复修改,数易其稿,形成草案,已经2009年7月27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三、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存量房网上交易管理的调整范围。

为有效遏制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向消费者提供虚假房源信息、一房多卖、吃差价等时有发生的行为,提高存量房交易信息的透明度,保障交易的公平、公正、安全,明确存量房网上交易管理的调整范围十分必要。另一方面,由于目前现行有关房地产交易的法律、法规对集体土地范围内的房屋上市交易条件未作明确规定,作为政府规章不宜将集体土地范围内的存量房交易进行规范。结合本市存量房交易的实际,借鉴外地经验,《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国有土地的存量房网上交易(含买卖、租赁和置换),适用本规定。”将存量房网上交易管理的调整范围规定为本市城镇国有土地的存量房,而未将集体土地范围内的存量房交易纳入调整范围。

(二)关于申请注册存量房网上交易操作系统用户。

为规范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存量房交易中的代理行为,加强网上交易监督管理,《规定》第四条作了相应规定。要求依法取得资质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从事存量房交易中介业务之前,应当向所在地的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申请注册网络操作系统用户,取得网络操作系统的技术支持,方可代理存量房网上交易业务。

(三)关于将存量房的相关信息在贵阳住宅与房地产信息网进行发布。

交易存量房的相关信息直接关系到购房人的切身利益,房源信息不真实或隐匿真实信息,都可能侵害购房人的合法权益。为切实保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因购房产生纠纷,在网上将交易存量房的相关信息进行公布,让购房人充分了解拟购存量房的详细信息,有利于购房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规定》第八条、第九条对交易存量房的相关信息在网上进行公布作了相应规定。

(四)关于存量房交易委托合同及交易合同实行网上管理。

存量房交易过程中,为使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与委托人的委托合同和交易双方当事人交易合同的签订及合同文本管理更加规范,避免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交易双方当事人擅自修改合同内容,方便交易双方当事人查询合同的履行及办理情况,也便于房管部门随时了解、掌握、统计存量房交易情况,《规定》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对委托合同和交易合同的管理进行了相应规定。

(五)关于对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等行为的处理。

由于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对违反存量房网上交易管理行为的行政处罚规定还不够完善,设置处罚措施对获取较大利润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来说效果不佳。鉴于信誉是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展的根本,将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等情况记入该机构信用档案,并在网上进行公布,对于情节严重的,限制其用户权限或暂停其网上操作资格,能直接影响到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代理业务,进而影响其生存和发展。《规定》第十五条、第十七条采取通过在网上公布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信誉情况等措施,以更能促使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按要求提高存量房交易的透明度,规范交易行为,诚信经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经营期限到期后不办理延期手续而开展经营能否处罚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经营期限到期后不办理延期手续而开展经营能否处罚问题的答复

工商外企字[2002]第10号

 

内蒙古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区包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经营期限到期后不办理延期手续而开展经营能否处罚的请示》(包工商发[2001]489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经营期限是新版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确定的登记事项之一。经营期限届满应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二、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经营期限的核定,除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范性文件有特殊规定外,应考虑经营范围涉及审批事项的行政许可有效期,在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限内根据企业申请期限确定。

三、对根据上述原则核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后不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且继续开展经营的外商投资公司分公司应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63条规定处理。

对基于管理习惯由登记机关直接将经营期限核定为一年的,应考虑具体情节及实际社会危害程度,一般给予批评、警告并责令改正。对情节严重的,依上款规定处理。

二OO二年一月十八日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决议

安徵省人大常委会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决议

(2004年2月20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省人民政府《关于全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情况的报告》。会议认为,我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对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进行伤害和摧残的家庭暴力行为仍时有发生。为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利,维护家庭和睦和社会稳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特作如下决议:
一、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建立文明和谐的家庭关系,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应当贯彻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教育和惩罚相结合的原则。
二、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作为精神文明建设、法制宣传教育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工作内容,统一部署,统一检查,统一考核。
各级宣传、教育、司法行政部门,新闻媒体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要积极开展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法制观念;要高度重视家庭美德建设,促进男女平等、尊老爱幼,在全社会树立正确的婚姻、家庭道德观念。
每年11月25日为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宣传日。
三、村(居)民委员会、基层司法所、公安派出所及家庭暴力行为人所在单位对家庭纠纷要及时调解,化解矛盾;对家庭暴力行为人,根据情节予以批评教育或者交有关机关依法处理;对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应当及时予以救助。
四、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于家庭暴力行为,都有权劝阻、制止或向有关机关投诉和举报。
对有法定职责制止和处理家庭暴力行为而不作为的单位和个人,有关机关应当依法追究其责任。
对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行为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和组织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五、公安机关接到有关家庭暴力的报警求助,应当迅速出警,予以制止。对情节轻微的家庭暴力行为人进行教育、训诫;情节严重但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立案侦查。
六、人民检察院对涉及家庭暴力案件的立案、侦查和审判工作应依法监督。对应当依法逮捕和提起公诉的家庭暴力行为人,要及时批捕和提起公诉。
七、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家庭暴力案件,或者受害人提起自诉的家庭暴力案件,应当依法及时审理,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并依法对家庭暴力受害人予以司法救助。
八、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对经济困难无力诉讼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
九、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的领导。各级人民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负责本决议的实施。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权益保障组织依照各自职责做好本决议的贯彻实施工作。
十、各级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对本决议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依法保障本决议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