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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法制办市档案局关于太原市行政复议案件档案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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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法制办市档案局关于太原市行政复议案件档案管理规定的通知

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法制办市档案局关于太原市行政复议案件档案管理规定的通知

并政办发〔2009〕8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市法制办、市档案局关于《太原市行政复议案件档案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九年八月十七日
太原市行政复议案件档案管理规定
市政府法制办 市档案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复议案件档案科学管理,实现行政复议案件材料立卷归档和档案管理标准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复议案件档案是指行政复议机关或行政复议机构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时,从申请人提出申请时起至行政复议机构受理、审查到结案等活动中直接形成的以文字、图表、声像、电函等形式表现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本市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及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的行政复议机构应按本规定做好行政复议案件材料立卷归档管理工作。
第四条 行政复议机关或行政复议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行政复议案件档案管理,并纳入岗位责任制内容,确保行政复议案件档案完整、安全,并积极提供利用。
第五条 行政复议机关应遵循档案集中统一管理原则,将行政复议案件档案列入综合档案室管理范围,统一编号,按年度每案立专卷、一案一号方法进行整理,并依照文件材料形成规律,保持文件材料之间的有机联系。跨年度行政复议案件在结案年立卷归档。 
第六条 各类行政复议案件法律文书统一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需要手写的,书写文字应用碳素墨水、蓝黑墨水或墨汁,字体要求整齐清晰。
第二章 文件材料收集整理 
第七条 行政复议案件文书立卷归档工作由案件承办人员具体负责,案件受理后即开始收集、整理与本案有关的证据、依据和相关材料;案件办结后认真检查文书材料是否收集齐全,不完整及时补齐或采取补救措施,剔除与本案无关的文书材料。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为立卷审核人。档案人员指导行政复议案件材料的整理并承担档案保管、利用工作。
第八条 立卷归档的行政复议案件材料只留存一份原件为正本,多余的文书材料可另立一卷为副本。副本按正本收录的文书材料立卷,缺者可复印补足。
第九条 立卷的文书材料、声像材料应分别整理。密不可分的文书材料依顺排列在一起,文电合一立卷,排列时批复在前、请示在后,正件在前、附件在后,印件在前、定稿在后,转发件在前、原件在后;内容相同的文书材料只存一份,特殊情况除外。
声像材料应用文字标出摄像或录音对象、时间、地点、中心内容和制作人等,按时间顺序登记造册。 归档物证凡能够附卷保存的应装入证物袋,标明物证名称、数量、特征、来源;不能附卷保存的,应将其照片附卷,并在备考表上注明物证名称、规格、特征、保管地点等。
第十条 由行政复议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案件材料可与原行政复议案卷合并立卷归档。
第十一条 没有参考价值的信封、工作材料,内容相同的重复文书材料,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复制件和与行政复议案件无关的其他文书材料不属于归档范围,由案件承办人依照档案管理和保密规定自行销毁或保存。
第十二条 行政复议案件文书材料按档案管理要求和法定办案程序形成的文书材料依顺序排列,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行政复议案件材料需要入卷的,按逻辑顺序适当确定编排位置。
第三章 卷内文书材料编目和装订 
第十三条 卷内文书材料按排列顺序依次用阿拉伯数码编写页号,用铅笔标注于有文字的每页材料正面右上角、背面左上角。封面、卷内目录、封底不编页号。
第十四条 卷内目录按行政复议案件文书材料排列顺序逐件填写。
第十五条 《备考表》印制在案卷封底上。有卷内文书材料情况说明的,逐项填写在《备考表》内;无情况说明,也应填写立卷人、审核人姓名及立卷时间。
第十六条 案卷封面按规定逐项填写。行政复议机关是政府部门的,注明本部门名称。案由用简明、准确的法律术语填写。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应注明全称。行政复议请求、结果、日期根据案件实际简要填写。
第十七条 案卷封面、卷内目录应用钢笔或毛笔按规定项目逐项填写齐全或用计算机打印。字迹要求规范、工整、清晰,打印编排须符合规范要求。
第十八条 案卷装订前应做好下列工作:
(一)对破损或字迹模糊的文书材料进行修补或复制,复制件置于原件前面;
(二)大于A4标准规格的纸张应折叠,小于A4标准规格的纸张应托裱;
(三)案卷装订不得压住字迹或图画;
(四)需要附卷保存的信封,应打开展平加贴衬纸,邮票不得撕揭; 
(五)外文及少数民族文字材料应附标准汉语译文;
(六)文书材料上的金属物必须剔除,以防锈蚀。
第十九条 案卷厚度以每卷不超过15毫米为准,材料过多的,应当按顺序分册装订。
第二十条 案卷采用三孔一线左侧装订,装钉线长度约160毫米,在卷底装订线结扣处粘贴封志。装订时不得把文字压在线内。 
第四章 档案保管期限
第二十一条 行政复议案件档案保管期限规定为永久、定期两种。凡具有长远查考和利用价值的行政复议案件档案,应永久保管;凡在较长时期内具有查考和利用价值的行政复议案件档案,视其重要程度分20或5年定期保管。
第二十二条 下列行政复议案件档案应永久保管
(一)与自然资源使用权、所有权有关的;
(二)涉及农村土地、林权承包、流转的;
(三)涉及民族、宗教内容的;
(四)涉及企业经营权、股权及企业兼并、分立、改制、上市、各类民事主体重大不动产投资的;
(五)重要组织撤销、变更、设立、改组等事宜和其他与财产权、身份权有关的;
(六)在本地区、本部门有重大影响的;
(七)重大涉外行政复议案件;
(八)具有代表性、典型性和研究讨论价值的;
(九)案情或案由为新类型或就该案的法律适用、事实认定问题有重大争议及对该案的法律适用或解释、事实认定问题请示过上级行政复议机关、有权机关的;
(十)其他需要永久保管的行政复议案件档案。
第二十三条 下列行政复议案件档案应定期保管
(一)时效性短、影响面小、利益冲突小的行政复议案件档案(包括不服轻微行政处罚、不服轻微行政强制措施、未造成重大损害后果的行政不作为、其他适用于短期保管的档案),保管期限为5年。
(二)不适用永久保管或5年期保管条件的其他行政复议案件档案,保管期限为20年。
第二十四条 行政复议案件档案保管期限从行政复议案件办结或终止行政复议后下一年起算。
第五章 归档和移交
第二十五条 行政复议案件结案后10日内,案件承办人应及时对案件全部材料进行整理、装订立卷;结案后15日内向本单位档案管理人员移交。
第二十六条 随卷归档的声像材料应在每盘(张)材料上注明当事人姓名、事由、档案编号、参见号、录(摄)制人、录(摄)制时间等,逐盘(张)登记造册归档,单独存放保管,并根据保管期限定期复制。
第二十七条 纸张类行政复议案件证物应装订入卷,不能附卷保存的应拍摄成照片并附卷,原物按有关规定经领导审批后处理。 
第二十八条 卷内文书材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列为密卷,归档时在案卷封面右上角加盖密级章。密级的确定、变更、解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及其实施办法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案卷号从“1”开始,按结案时间顺序编制。档案管理人应当按归档顺序及时填写档案案卷号。案卷目录按保管期限分类填写,并分类编排。
保管期限代码分别用“I、Ⅱ、Ⅲ”表示永久、20年、5年保管期限。保管期限代码与案卷号的组合方式为:“保管期限代码—案卷号”。
第三十条 移交档案应由移交人与接收人进行验收登记,签名并注明日期。
第六章 查阅和保护
第三十一条 行政复议案件档案一般不外借。行政复议机关(机构)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可以查阅档案。查阅档案应办理查阅手续,当场查阅,当场归还。确需外借的,由单位分管领导签字批准后办理借出手续,并规定调借期限。
第三十二条 上级机关、司法机关需要调阅档案的,应当支持。由行政复议机关安排相关工作人员向本机关行政复议机构档案保管员办理借出手续,送需要调阅的机关,并负责与调阅机关联系归还档案。 第三十三条 查阅、调阅列为秘密以上密级的档案必须经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签字同意。
第三十四条 查阅人不得自行复制所查阅档案材料或转借他人。 
第三十五条 借阅行政复议案件档案严禁涂改、圈划、抽换、批注、污损和折皱,档案管理人员如发现上述情况,应报告主管领导按规定追究借阅人责任。
第三十六条 经批准抄录、复制、复印的档案材料由复议机构核对无误后,加盖行政复议机关或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专用印章,与档案原件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七条 档案保管部门及保管人员违反保密制度,泄露党和国家机密及公民个人隐私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行政应诉案件文书立卷归档可参照本规定办理。 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行政执法组织应依据档案管理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健全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档案管理制度。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法制办、市档案局负责解

司法部关于河北省妇联不宜成立由政府拨给编制和经费的“河北省妇女法律援助中心”的批复

司法部


司法部关于河北省妇联不宜成立由政府拨给编制和经费的“河北省妇女法律援助中心”的批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河北省司法厅:
你厅《关于河北省妇联能否成立“河北省妇女法律援助中心”的请示》〔(1997)21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法律援助制度是贯彻“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宪法原则、保障公民享受平等公正的法律保护的一项法律制度,它的建立和实施是政府的一项行政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是全国法律援助工作的主管部门。
为了履行管理、指导全国法律援助工作之职责,1997年4月,司法部与最高人民法院共同下发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联合通知》(司发通〔1997〕046号),5月下发了《司法部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司发通〔1997〕056号)。
两通知明确规定,中央、省(市、区)、地(市)、县(区)司法行政机关的法律援助机构,具体负责管理、实施全国和地方法律援助工作。目前,全国由政府批机构、编制、财政全额拨款的法律援助机构的四级构架基本形成。再由政府出资在司法行政部门之外的其他部门(包括社会团体
)建立法律援助机构,于法无据,也不利于政府对法律援助工作的统一规范和管理。
二、根据目前有关法律法规对法律援助的对象和条件的规定,司法部已要求各级司法行政部门的法律援助机构将残疾人、未成年人、妇女、老人等社会特殊群体作为法律援助的重点对象,依法履行职责,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三、法律援助是以政府法律援助机构为主导,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社会公益事业。在政府提供人力、财力于各司法行政部门法律援助机构的同时,其他社会团体、组织、学校也可以在不要政府编制和经费的前提下,以自身的人力物力资源,以符合各团体组织自身工作特点的方式,在当地
司法行政部门法律援助机构的指导下,以所代表的群体为对象开展法律援助工作,作为政府法律援助工作的补充。
因此,河北省妇联不宜成立由政府拨给编制和经费的“河北省妇女法律援助中心”。
此复。



1998年1月8日

唐山市政府外债管理办法(试行)

河北省唐山市人民政府


唐山市政府外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政府外债管理,促进全市间接利用外资工作逐步实现积极引进、高效使用、确保偿还的良性循环,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外债管理的通知》及其实施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我市通过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以政府名义借入、转货或担保的世界银行贷款、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外国政府贷款(中国进出口银行转贷)及其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统称政府外债),均须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建立责权利和借用还相统一的政府外债管理机制。政府外债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借款单位必须牢固树立偿债意识,按照“谁借款谁还款”的原则,依法办事,信守合同,按期偿还贷款。各级政府负责对本地政府外债的统一管理,制定外债管理制度,督促协调有关部门和借款单位管好,用好贷款,建立政府外债偿债准备金,承担到期贷款的最终偿还责任,逐步将政府外债纳入预算管理。计划部门负责制定科学合理的政府外债规划,认真论证和严格审批每一个政府外债项目,以确保项目预期效益的实现和贷款资金的偿还;财政部门负责政府外债项目的财务监督和财务管理;各利用外资窗口部门要加强对项目建设内容、项目单位配套资金及管理能力的审查;项目主管部门要督促项目单位加强内部管理,保证项目正常实施。
第四条 严格政府外债项目立项审批管理。计划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市产业结构、产品结构调整的要求,负责对政府外债项目的审核、审批、申报;财政部门作为政府的债权债务代表人,参与政府外债项目的立项审核,会同计划部门重点审核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配套资金来源、偿债能力等;项目单位要向计划、财政部门呈报项目建议书及行业主管部门对项目的审查意见等有关材料,严格按规定程序办理申报审批手续。
第五条 适度控制规模,保持合理的外债结构。借用政府外债的规模要与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鼓励继续借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中长期优惠贷款,对积极有效引进外资的有关人员,要按唐山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予以奖励,从严控制其它国外贷款和短期债务,切实防范金融和外债风险。
各县(市)、区应参照以下指标控制本地的政府外债规模:
(1)全部政府外债余额占当年财政可用财力的比例,应控制在30%以内,最高不得超过40%。
(2)当年应还外债本息额占当年财政可用财力的比例,应控制在4%以内,最高不得超过5%。
第六条 严格政府外债担保制度。政府外债由市财政局统一办理担保手续。属于县(市)、区项目,由县(市)、区财政部门代表本级政府向市财政签署保证贷款偿还承诺书,并承担最终还款责任。在办理担保时,一是借款单位需按担保额的3%向同级财政部门交纳担保风险金,待贷款全部还清后,再全额返还借款单位,二是借款单位要向同级财政部门办理经公证后的财产抵押或质押手续,同时将基本帐户的开设情况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对于市场竞争性项目应依据市场经济规则,按法律程序办理,政府不予担保。
第七条 建立政府外债项目法人考核制度。从借、用、还三方面对政府外债项目法人进行考核,在法人发生变更时严格交接制度,防止新人不理旧帐,同时加强法人离任审计工作。
第八条 建立项目单位重大事项申报制度。项目单位的对外投资、担保、合资、合并、兼并、利润分配、资产变卖、破产及重大开支(如大修理项目)等重大事项,必须事先征得财政部门同意并在事项发生后将有关材料报财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 项目的实施要实行公开招标,招投标工作由具有法定资格的招标机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财政部门要积极参与,并会同主管部门对标书、承包合同等文件进行审核确认。
第十条 建立竣工审计制度,核实投资,降低项目成本。项目单位要在项目竣工后报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对结算事项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报告;审计部门对项目进行竣工审计,出具审计报告。
第十一条 建立双层还贷准备金制度,确保贷款的偿还。项目单位要在同级财政部门建立还贷准备金专户,在每季度末将其全部折旧和税后利润的50%及项目单位的其它收益等按季度上缴财政专户,确保到期贷款的偿还。
市及县(市、区)两级政府要建立政府外债偿债准备金,并设立专户,可根据还款的需要按本级债务余额的3%-8%在同级财政建立,专项用于解决某些困难单位还贷资金不足部分的临时垫款,以维护我市对外信誉。同时,项目审批部门、主管部门、窗口部门和担保人要承担相应的风险,一旦出现项目单位无力还款时,这些部门应用其事业费或有关专款垫还到期贷款。代垫款要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项目单位收取占用费并按日加收1%的滞纳金。
第十二条 对逾期贷款执行预算扣款,属于下级政府的拖欠抵扣下级财力,属于本部门的拖欠抵扣部门专款和事业费,并对逾期贷款按日加收1%的滞纳金。
第十三条 建立政府外债监控制度。对拖欠债务在3个月以上的县(市)、区要予以通报,并暂停对其新上外债项目的审批;对重点外债项目,由政府授权财政部门向项目单位派驻财务监管员,负责监控项目单位内部财务管理及资金的使用和财产的管理,确保贷款的偿还。
第十四条 加强对外债使用和偿还的考核,严明奖惩。对于外资利用效果好的,并能按期足额偿还各项外国政府贷款的县(市)、区和企业,继续在利用外资额度上给予支持,并对新的外债项目给予优先审批。同时,按市政府利用外债的奖励规定给予奖励并通报表扬,对于利用外债管理工作不规范、效果较差的,以及不能按规定期限及时足额还款的给予必要的惩罚并进行通报批评。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唐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