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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专利奖励办法

时间:2024-07-22 12:51:2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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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专利奖励办法

山东省菏泽市人民政府


菏泽市人民政府令
第7号

  《菏泽市专利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发布施行。
  市长:赵润田

  二○○七年四月十五日

  菏泽市专利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和调动我市单位和个人发明创造的积极性,提高技术创新和专利保护水平,推动自主知识产权技术的应用,促进创新型城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设立菏泽市专利奖(以下简称市专利奖),用于奖励为我市自主创新和科技进步做出贡献并获得国家授权的专利权人(单位)。市专利奖每年度评审一次。
  菏泽市专利奖分为“菏泽市专利技术奖”、“菏泽市优秀专利发明人奖”。
  第三条 市专利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保护知识产权的方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四条 市政府设立市专利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评审委员会),负责市专利奖的评审工作。市评审委员会由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其人选由市专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市政府批准后聘任。
  第五条 市评审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市专利奖各奖项具体评定标准和评审规则;
  (二)组成各专业评审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开展评审工作;
  (三)对市专利奖的评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研究解决市专利奖评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市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专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专利奖评审的组织管理和市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申报市专利奖的专利,必须是我市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拥有的、无专利权属纠纷、发明人或设计人纠纷,上一年度和本年度授权的有效专利(上年度已获奖的不得重复申报)。
  第七条 奖项设置。菏泽市专利技术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每年一等奖授奖专利不超过5项,每项奖金6000元人民币;二等奖授奖专利不超过10项,每项奖金3000元人民币;三等奖授奖专利不超过15项,每项奖金1000元人民币。
  菏泽市优秀专利发明人奖不分等级,每年授奖人数不超过10名,每人奖金2000元人民币。
  市专利奖的奖金以及评审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
  市专利奖由市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
  第八条 菏泽市专利技术奖的评奖标准:(一)发明专利类: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做出重大发明创造,对促进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突出的作用,该专利已经实施并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或已开始实施并具有潜在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二)实用新型专利类:对产品结构、形状或者其结合做出重大技术创新,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显著的促进作用,该专利已经实施并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三)外观设计专利类:在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上具有适于应用、富有美感的新设计,该专利已经实施并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第九条 菏泽市优秀专利发明人奖的评奖标准:(一)是专利发明人或主要发明人,在发明的总体技术方案中做出了重要贡献,或在关键技术和技术难题的解决中做出了重大技术创新;(二)其发明专利在本市实施后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三)其发明专利无专利权属纠纷或发明人纠纷。
  第十条 专利权人、专利发明人以及机关、企事业单位可以申报或推荐市专利奖的参选项目和候选人。申报或推荐市专利奖参选项目和候选人的程序按下列规定执行:(一)申报人或推荐单位填写统一格式的申报书,并提交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材料,报送所属县区专利行政主管部门或市直有关主管部门;(二)各县区专利行政主管部门和市直有关主管部门根据申报条件和评奖标准对参评项目或候选人签署推荐意见后,报市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一条 申报菏泽市专利技术奖,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菏泽市专利技术奖申报书》;(二)专利证书;(三)专利法律状态检索报告;(四)专利实施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证明(说明);(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二条 申报菏泽市优秀专利发明人奖,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菏泽市优秀专利发明人奖申报书》;(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三)与本人有关的专利证书复印件;(四)专利实施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证明(说明);(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三条 推荐单位应实事求是地填写推荐意见,向市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
  第十四条 市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申报材料的受理工作,并对受理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由评审委员会各专业评审组进行初审。市评审委员会对各专业评审组的初审结果复审后提出授奖项目建议。
  第十五条 对拟授奖项目在市专利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市级新闻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为30天。公示期内对拟授奖项目有异议的,可以向市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出。
  第十六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和必要的证明材料。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加盖单位公章,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并表明真实身份。
  第十七条 市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异议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向市评审委员会报告异议核实情况及处理意见,由市评审委员会做出处理决定。市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将处理决定及时通知提出异议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八条 市评审委员会根据公示情况,作出获奖项目及奖励等级的决议,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九条 获得市专利奖的单位,应在领取奖金之日起三十日内,按不少于30%的比例奖励获奖项目专利发明人(设计人),按不少于20%的比例奖励对该专利项目实施做出实质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逾期不发放的,由市专利行政主管部门追回全部奖金,并取消其下年度参评资格。
  第二十条 评审专家及工作人员应遵守评审纪律,不得透露所评审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如遇有与候选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市专利奖候选人不得作为评审委员参加当年的评审工作。评审专家及工作人员在评审工作中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者其他违反评审纪律行为的,由市专利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并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单位或个人以不正当手段骗取市专利奖的,由市专利行政主管部门报市政府批准后撤消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并追究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市专利奖的,由市专利行政主管部门对推荐单位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转发市城管局市公安局《镇江市市区人力三轮客车营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市城管局市公安局《镇江市市区人力三轮客车营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镇政办发〔2005〕173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市城管局、市公安局《镇江市市区人力三轮客车营运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镇江市市区人力三轮客车营运管理暂行办法

  

  市城管局市公安局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市区人力三轮客车管理,规范其营运活动,维护市区道路交通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保障交通安全,提升城市形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从事人力三轮客车营运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经营者)以及运输服务人员(以下称从业人员),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镇江市城市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城管局)是本市市区人力三轮客车营运管理主体,对市区人力三轮客车营运实施统一扎口管理。具体负责市区人力三轮客车营运管理,车容车貌、停放秩序的管理,对相关经营者(公司)实施日常监督、检查和考核工作。

  市城管局人力三轮客车管理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本办法。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力三轮客车的注册登记,对人力三轮客车的道路交通秩序实施管理。

  第四条市区人力三轮客车管理应当遵循“总量控制、规范管理、统一实施、严格考核”的原则。

  本市市区范围内一律不得新办营业性人力三轮客车运输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现有的营业性人力三轮客车经营者,不得新增人力三轮客车运力。

  人力三轮客车采用经审定的统一车型,严禁擅自改装和加装动力装置。

  第五条人力三轮客车租赁活动,执行物价管理部门核定的人力三轮客车租赁指导价。

  人力三轮客车运输应当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专用发票。

  第六条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自觉服从有关部门的管理,接受监督检查,并按照规定缴纳有关税费。

  第七条人力三轮客车应当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按照指定的路线、时间通行,安全、文明行车和经营。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市道路和交通情况,确定并公布市区人力三轮客车禁止通行、限制通行的路段和时段。应当根据客流需要,确定并公布相对集中的待客地点或者区域。

  人力三轮客车必须在规定的地点、位置停放,严禁乱停乱放。

  第八条经营者必须保持车容整洁,车辆完好,不得乱披乱挂,不得在车篷(车体)上擅自设置广告或者乱贴乱画。人力三轮客车需要设置遮挡的,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第九条人力三轮客车营运时,从业人员必须随车悬挂和携带有关牌证和标识。

  从业人员不得将人力三轮客车和相关牌证、标识转借或出租给他人使用。

  严禁涂改、伪造人力三轮客车牌证和营运标识。

  第十条人力三轮客车从业人员歇业、转行、变更经营范围或者车辆过户的,须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手续,不得擅自转让、转租、转借经营。

  第十一条从业人员应热情服务,礼貌待客,言行文明,主动为乘客提供服务,严禁欺行霸市、强拉客源、敲诈勒索、刁难乘客。

  第十二条市城管局会同公安部门,对使用时间长、车容不整、车况差、影响市容和安全行车的人力三轮客车,组织统一销毁。

  第十三条凡人力三轮客车经营者或从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对不服从管理、扰乱社会秩序、殴打工作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既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城管局、市公安局负责应用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凡本市有关人力三轮客车营运管理规定与本暂行办法不一致的,以本暂行办法为准。



财政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税收问题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已失效)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税收问题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财会[1994]43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计划单列市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税收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058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对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税收问题的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如下:
一、关于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1.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直接出口并按规定免征增值税的货物,因购买国内原材料所负担的进项税额不予退税,应直接计入所购原材料的成本,借记“材料采购”等科目,贷记“应付帐款”等科目。
2.企业生产的货物既有出口又有内销的,应分别核算出口货物和内销货物的进项税额。属于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按本通知第1条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属于内销货物的进项税额,可以自销售货物的销项税额中抵扣,在购入原材料时,按应支付的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
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付帐款”等科目。
3.既有出口货物,又有内销货物的企业,如不能分别核算或划分不清出口货物和内销货物的进项税额,应先将所有购入货物的进项税额全部计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中,即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付帐款”等科目。月
末,按《通知》规定的公式计算出口货物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借记“产品销售成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4.外商投资企业出口按规定不予免征增值税的货物,或将生产的货物销售给国内出口企业或委托国内出口企业代理出口,应视同内销进行会计处理。
二、关于消费税的会计处理
1.外商投资企业直接出口按规定免征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可不计算消费税。
2.外商投资企业将生产的应税消费品销售给国内出口企业或委托国内出口企业代理出口,应视同内销进行会计处理。



199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