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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地震引发地质灾害防范工作的紧急通知

时间:2024-05-19 16:41:1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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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地震引发地质灾害防范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地震引发地质灾害防范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土资电发〔2008〕31号


四川、重庆、山西、湖北、甘肃省(市)国土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2008年5月12日,四川汶川发生7.8级地震,受地震影响,四川、重庆、山西、湖北、甘肃等省(市)均有不同程度震感。部领导对此高度重视,立即做出重要指示,对地震影响地区受灾干部职工表示慰问,并要求相关省国土资源部门立即行动起来,发挥部门技术优势,做好此次地震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防范工作。为贯彻落实部领导的指示精神,切实做好此次地震引发地质灾害的防范工作,现将有关工作紧急通知如下:

一、做好相关应急处置工作。相关省特别是四川省国土资源部门要结合震情,立即派出专家组赶往地震灾区,组织开展地震次生地质灾害应急调查、灾民集中搬迁点应急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等工作,协助地方政府做好应急抢险工作。

二、加密监测,预警预报。要结合当地实际,针对此次地震情况开展地质灾害点巡查调查工作,特别是地震危险区内的地质灾害调查,为减轻地震引发的滑坡、崩塌等次生灾害损失打下基础。同时,发挥群测群防网络的作用,对地震区域内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加密监测,及时预警,切实做好防范工作。

三、加强值班,严阵以待。相关省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值班,确保通讯畅通,信息传递准确及时。接到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报告后,要及时核送信息,并立即组成工作组,以最快的速赶赴险情和灾情现场,指导地方政府做好抢险救灾工作,力求把灾害损失降到最低。

国土资源部

二〇〇八年五月十二日

教育部关于2002年度高等学校增设第二学士学位专业点的批复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2002年度高等学校增设第二学士学位专业点的批复

教高函〔2003〕3号
2003年2月13日


  你们关于增设第二学士学位专业点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同意部分高校增设第二学士学位专业(名单见附件),并提出如下意见:
  一、同意增设的第二学士学位专业,学生学业期满经考核合格者,按规定颁发第二学士学位专业毕业证书和授予相应的第二学士学位。
  二、招生考试由学校组织进行,考试科目须包括该专业的主要基础课程。
  三、招生人数自2003年起在国家下达的年度计划内安排。今后如需增加招生名额,须报我部审批。
  四、其他事项按原国家教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培养第二学士学位生的试行办法〉的通知》[(87)教计字105号]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五、河海大学申报的英语专业,北京工商大学申报的金融学、国际经济与贸易、市场营销、法学、英语专业,北京物资学院申报的人力资源管理专业,大连铁道学院申报的市场营销专业,江苏大学申报的英语专业,安徽工业大学申报的法学、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华东交通大学申报的人力资源管理、法学、艺术设计专业,石河子大学申报的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暂不同意增设。

2002年度教育部同意增设的第二学士学位专业名单

主管部门 学校名称 专业代码 专业名称 修业年限 学位授予门类 每年招生人数
公安部 中国刑事警察学院 030502 侦查学 二年 法学 80
教育部 大连理工大学 110202 市场营销 二年 管理学 60
河海大学 080605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二年 理学或工学 120
北京市 北京服装学院 020102 国际经济与贸易 二年 经济学 60
北京工商大学 110201 工商管理 二年 管理学 90
北京物资学院 110210W 物流管理 二年 管理学 100
辽宁省 大连铁道学院 080605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二年 理学或工学 120
110201 工商管理 二年 管理学 60
江苏省 江苏大学 030101 法学 二年 法学 60
110201 工商管理 二年 管理学 60
南京师范大学 030101 法学 二年 法学 60
浙江省 浙江工业大学 080611W 软件工程 二年 理学或工学 120
安徽省 安徽工业大学 080605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二年 理学或工学 120
110201 工商管理 二年 管理学 60
江西省 华东交通大学 020102 国际经济与贸易 二年 经济学 60
080605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二年 理学或工学 120
贵州省 贵阳中医学院 071502 应用心理学 二年 理学 60
新疆生产
建设兵团 石河子大学 030101 法学 二年 法学 60
080605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二年 理学或工学 120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直属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直属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呼政字[2004]114号




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呼伦贝尔市直属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〇四年十月二十五日


呼伦贝尔市直属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分配货币化进程,全面建立住房新体制,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及《内蒙古自治区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内政发(1998)82号)要求,在对内蒙古自治区批复的《呼伦贝尔盟直属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暂行办法》进行修改完善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呼伦贝尔市直属机关事业单位停止住房福利性实物分配后,对2000年12月3l(含)日前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国家企事业单位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均未享受福利分房(以下简称“无房户”),或者本人配偶已享受过福利分房,但未达到职工个人应享受的住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的人员(以下简称“未达标户”)按此办法可实行一次性补贴。 第三条 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新建的住房除经济适用住房按其规定价格销售外,一律实行商品化定价、市场化销售,腾退后的旧公房,除根据需要留出一部分作为廉租住房外,原则上只售不租。职工购房资金来源主要有,职工工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及按规定发放的住房补贴等。 第四条 实施范围:市财政预算内的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市属差额补贴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驻呼伦贝尔市各单位、中区直企事业单位,股份制商业银行参照执行;大中型工矿企业可参照本办法,也可根据本单位实际另行制订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办法,经主管部门审核、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市住房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第五条 实施对象:2000年l2月31(含)日前参加工作的夫妻双方任何一方具备如下条件:(1)“无房户”;(2)“未达标户”含以下三种情况,①已分得福利房并参加房改但面积未达标的;②得到过各种形式的购房、建房公款补贴的,但是补贴金额按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折算面积未达标的;③参加单位集资建房、合作建房,但是每平方米出资额在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以下的,按当时房改政策计算个人应付购房款。集资额超出应付购房款部分,折算的住房面积未达标的;集资额低于应付购房款,补交差额后,折算面积认定其未达标的。 折算后的住房建筑面积=集资、合作建设的房屋建筑面积一(集资额一房改时应付购房款)÷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对“未达标户"的夫妻双方各自获得的公款补贴应合并计算。 单位分配住房被拆迁的,按拆迁补偿金额除以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计算面积。 以下三种住房不计入福利分房面积:①继承的遗产房;②自购的商品房;③受赠住房。 2001年元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鉴于房价与收入之比在4倍以下,因此不再享受此次一次性住房补贴政策,而是采取逐年提高住房公积金的办法获得国家的住房补贴。 第六条 职工住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为: 机关、事业单位行政人员:科员、办事员.70平方米;副科级,80平方米;正科级,90平方米;副处级,100平方米;正处级,110平方米;副厅级,120平方米;正厅级,130平方米。 被聘专业技术人员:技术员,70平方米;助理级,80平方米;中级,90平方米;副高级,5年(含)以下110平方米;5年以上120平方米;正高级,130平方米。 机关事业单位的技术工人、普通工人:中级工以下和20年(含)工龄以下的普通工人,70平方米;高级工和20年工龄以上的普通工人,80平方米;技师,90平方米;高级技师,l00平方米。 驻呼伦贝尔市各单位、中区直企事业单位、股份制商业银行,在以上面积标准基础上增加15平方米。 职工住房补贴由职工夫妻双方所在工作单位按职工本人应享受的住房面积标准分别核准。其中:机关人员只按行政职务标准;事业单位人员只有行政职务的,执行行政人员标准,只有被聘专业技术职务的,按被聘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标准执行,同时具有行政职务和被聘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可执行就高标准。 第七条 住房补贴的计算办法:职工住房补贴包括基准补贴和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以前的工龄补贴。 住房补贴额=(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基准补贴额+年度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工龄补贴额×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工龄)×(职工住房建筑面积标准一现住房建筑面积) (一)基准补贴额=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基准补贴额×职工住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基准补贴额=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1100元)÷2-(职工月工资99l元×3×4)÷70=380元 (二)工龄补贴额=年度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工龄补贴额(5.80元)×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之前的工龄×职工住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 第八条 住房补贴资金来源:财政、单位原用于单位住房建设和维修的转化资金;单位出售公有住房中,建立住房公共设施维修基金后的余额资金;单位自有资金和预算外收入中的部分资金及其他资金。企业职工住房补贴首先用企业自有资金、售房收入和公益金支付,不足部分可在成本中列支。 第九条 住房补贴的发放办法:对离退休职工,采取一次性核算,分期发放;对“无房户”或“未达标户”的在职职工采取一次性核算,换购住房时发放住房补贴,不换购住房的职工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一次性发放。 第十条 住房补贴的申请:住房补贴申请人按要求如实填报《呼伦贝尔市职工一次性住房补贴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 申请人根据申报内容需提供如下材料及复印件: 一、现住房权属关系证明(房屋所有权证或租赁证)及夫妻双方未享受过福利分房的证明; 二、经有资质的测绘部门所出具的房改房的面积证明; 三、2000年12月31(含)日职务(职称)证明和聘书以及1996(含)年前的工龄证明; 四、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证。 第十一条 住房补贴的审批程序: 一、申请人所在单位出具职工及配偶是否享受福利分房及未达标的证明材料,负责对未达标户实施测绘及承担测绘费用,对职工在购房及集资建房时夫妻双方所获得的公款补贴进行核实并按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折算面积,认真审核职工申报其它材料,根据规定测算补贴量,拟落实补贴资金并张榜公示,填写《职工一次性购房补贴汇总表》一式三份(单位、房改办、财政或主管部门各一份,以下简称《汇总表》); 二、申请人单位将《审批表》与《汇总表》报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审核批准,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对在单位审核并张榜公示后如有举报的,要组织人员复核,对有弄虚作假骗取补贴的要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三、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审核无误后,遵章批准,由申报单位报财政部门。 第十二条 每年各单位在编制部门预算时,要做好本单位(部门)年度住房补贴资金的预算(计划)报财政、房改办复核,财政根据财力状况编制住房补贴预算。 第十三条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凭有关材料申请住房补贴: 一、在2000年12月31日后出国定居,此前属“无房户”或“未达标户”; 二、对2000年12月31日后去世的无房户或未达标户,可由法定继承人或受赠人持具有法律效应的证明材料支取; 三、对2000年12月31日(含)以前离异,其离异前已享受福利分房的视为有房户,如未达标的可按照“未达标户”申请住房补贴。 第十四条 调离本办法实施所在地的,享受新工作所在地住房补助政策。不再享受本办法补贴。 辞去公职及被辞退、开除的,不享受此次住房补贴。 新调入的,出具原所在地工作单位及房改部门的相关证明,证明本人没有享受原所在地住房补贴政策,方可享受本办法补贴。 第十五条 对2000年12月31(含)日前未享受福利分房及虽然分得福利分房补贴但未达应享受标准的职工,实施一次性补贴政策。一次性补贴的政策,是对老职工及离退休人员在实施福利分房政策期间所分住房未达到规定标准面积的一种补贴,其政策性强,凡在此项政策出台后,采取各种欺骗手段弄虚作假、营私舞弊骗取住房补贴的,一律依法、依纪严肃查处。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文件规定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呼伦贝尔市住房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