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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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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决定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决定




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13号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决定》已由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09年5月2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2009年5月20日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决定

(2009年5月20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为了加快推进农作物秸秆(以下简称秸秆)综合利用,促进资源节约,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结合本省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和秸秆禁烧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把秸秆综合利用作为推进节能减排、发展循环经济、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一项工作内容,纳入政府目标管理责任制,制定、落实有利于秸秆综合利用的财政、投资、税费、价格等政策,加快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到2012年底,基本建立秸秆收集体系,基本形成布局合理、多元利用的秸秆综合利用产业化格局,全面禁止露天焚烧秸秆。

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由发展和改革、农业、农机、经贸、环境保护、财政、科技、公安、交通等部门参加的协调机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秸秆综合利用和秸秆禁烧工作。

三、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农机部门组织编制秸秆综合利用规划,根据本地区秸秆资源情况和利用现状,合理确定秸秆用作肥料、燃料、饲料、食用菌基料和工业原料等不同用途的发展目标,统筹考虑秸秆综合利用项目和产业布局。秸秆综合利用规划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省秸秆综合利用规划应当在本决定通过之日起六个月内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四、大力推广秸秆机械化还田。到2012年底,全省稻麦秸秆机械化全量还田面积须占总面积的百分之三十五以上。省人民政府应当将年度稻麦秸秆机械化全量还田目标分解落实到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

农机部门应当研究制定秸秆还田作业标准,并监督执行。

五、鼓励利用秸秆生物气化(沼气)、热解气化、固化成型及炭化等技术发展生物质能,合理安排利用秸秆发电项目;扶持发展以秸秆为原料的人造板材、包装材料等产品生产和秸秆编织业;鼓励养殖场(户)和饲料企业利用秸秆生产饲料;支持发展以秸秆为基料的食用菌生产。

六、鼓励、支持高等院校、科研单位和企业开展秸秆综合利用技术与设备的研究开发。

农业、科技、农机等部门应当优先安排资金,重点支持秸秆综合利用技术与设备的研究开发项目;大力推广秸秆综合利用技术,加强秸秆综合利用技术培训,建立秸秆综合利用科技示范基地,提高农民综合利用秸秆的技能水平。

七、财政部门应当加大对秸秆综合利用的支持力度,将秸秆综合利用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对秸秆还田、秸秆气化、固化成型等资源化利用给予适当补助。

省财政应当将秸秆还田、打捆、青贮等机具纳入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范围,并对秸秆机械化还田作业给予补贴。秸秆机械化还田作业补贴的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和农机部门根据年度稻麦秸秆机械化全量还田目标制定。

对利用秸秆发电、加工板材等综合利用秸秆的企业,税务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秸秆实际利用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税收、电价补贴等优惠政策。

金融机构应当对秸秆综合利用项目给予信贷支持。

八、县(市、区)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发展秸秆综合利用服务组织,建立和完善秸秆收集、贮运和利用服务体系,采取补贴等措施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和农民经纪人等开展秸秆收集、贮运和综合利用服务。

九、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下列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

(一)南京市的行政区域,其他设区的市的城市建成区周围三十公里范围内,以及不设区的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的建成区周围五公里范围内;

(二)机场周边二十公里范围内;

(三)高速公路及国道、省道和铁路两侧五公里范围内;

(四)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划定的其他区域。

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具体区域范围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秸秆综合利用情况,逐步扩大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区域范围,到2012年底实行全行政区域禁止露天焚烧秸秆。

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秸秆弃置于河道、湖泊、水库、沟渠等水体内。

十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大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禁止弃置秸秆污染水体的宣传教育力度,增强公众综合利用秸秆和保护环境的自觉性。

十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负责对露天焚烧秸秆和弃置秸秆污染水体的监督管理,加大实时监测和执法力度。

乡(镇)人民政府和农村基层组织应当加强巡查,及时制止露天焚烧秸秆和弃置秸秆污染水体的行为。

十三、违反本决定露天焚烧秸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决定将秸秆弃置于河道、湖泊、水库、沟渠等水体内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清除,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阻碍行洪或者侵占航道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依法给予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经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在城市管理领域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设区的市、县(市),可以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实施本条规定的行政处罚。

违反本决定露天焚烧秸秆或者将秸秆弃置于河道、湖泊、水库、沟渠等水体内,造成他人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四、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秸秆综合利用及秸秆禁烧工作奖惩制度,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工作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十五、本决定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关于《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

综合利用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省农林厅厅长 吴沛良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省人民政府的委托,现就《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

用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决定(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立法的必要性

我省是农业大省,农作物秸秆资源丰富,年产量达4000万吨,主要用在农业、能源、加工三个方面,利用量分别占总产量的34%、23%和4%。由于大量的秸秆资源还没有得到充分利用,相当一部分秸秆被露天焚烧或者随意遗弃,不仅浪费了资源,而且造成了环境污染,影响农业生产和交通安全,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秸秆的综合利用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和热点。近年来,国家和省对秸秆综合利用工作都十分重视,并制定了相关的扶持政策。全省各地都将秸秆综合利用作为新农村建设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的重要内容,进行了积极探索和实践,取得了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但是,在推进秸秆综合利用的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一是虽然秸秆综合利用的途径很多,但技术成熟的较少。能够推广的秸秆综合利用项目少,市场吸纳消化秸秆用量低。二是秸秆收集处理既困难又费时,回收及运输成本高,易亏损。三是秸秆机械化还田的机械不足,且成本较高。目前,要满足稻麦轮作区还田的需要,全省尚缺2万多台套秸秆还田机械。实行秸秆机械还田,农民的耕作成本每亩要增加25元左右。四是部分农户不理解、怕麻烦,宁愿一烧了之。

农作物秸秆是非常好的生物质资源,如能充分利用,将为解决能源短缺问题提供一个新的途径。生物质资源是仅次于煤炭、石油和天然气,居于世界能源消费总量第四位的能源,在整个能源系统中占有重要地位。目前,生物质能技术的研究与开发已成为重大热门课题之一,受到世界各国政府与科学家的关注。我省是经济发达省份之一,面临着经济增长和环境保护的双重压力。改变能源生产和消费方式,开发利用秸秆等生物质能非常必要,对促进我省国民经济发展和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具有重大意义。同时,秸秆综合利用将农业粮经饲三元结构,拓展成粮经饲能材五元结构,能够极大地提升农业水平,使农业直接跨进工业门槛,实现农村加工企业的兴起,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有利于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步伐。因此,通过地方立法为秸秆综合利用工作提供法律保障是必要的。

二、《决定(草案)》的起草过程

省人大常委会将《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决定》列入2009年立法计划以后,省农林厅牵头成立了由省发展和改革、财政、环保、农机等部门参加的立法起草小组。2008年12月初,起草小组收集立法材料,开展立法调研,迅速形成了《决定(草案)》(初稿)。经广泛征求意见,反复修改后,形成《决定(草案)》(送审稿),并于2009年1月7日报送省政府。省政府法制办经初步修改后,书面征求了省发展和改革、财政、环保、科技、农机等部门以及13个设区的市政府和4个县(市)政府的意见,并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对《决定(草案)》(送审稿)进行了多次修改。2月10日,省政府法制办专题召开座谈会,再一次征求省相关部门的意见。2月11至13日,省政府法制办还会同省农林厅、农机局赴江宁、江阴、如皋等地进行调研,到秸秆燃气供应站、秸秆机械化还田现场实地考察,并在如皋市召开了由当地有关部门和全省部分县级农业、农机部门以及政府法制机构代表参加的座谈会。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有关条款,形成《决定(草案)》(修改送审稿),报送省政府。2月25日,省政府法制办认真研究了省人大《关于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立法的几点建议》,并对相关条文进行了修改和完善。2009年2月27日,省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决定(草案)》,现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三、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秸秆综合利用的方式和目标

秸秆综合利用的途径很多,如秸秆机械化还田、秸秆生物腐熟还田、养畜过腹还田、秸秆能源化利用、新型耕作农艺、秸秆培育食用菌、秸秆工业原料开发等,但就大范围实际应用而言,现阶段技术相对比较成熟又经济实用的利用方式是秸秆机械化还田,而且秸秆用量也比较大,其他技术目前普遍处于实验攻关、试点、示范、技术提升阶段,离大规模推广使用尚有距离。所以,《决定(草案)》第五条规定农业、科技、农机等部门应当大力推广秸秆机械化还田秸秆肥料、能源化利用、饲料、食用菌开发利用、秸秆工业原料开发等多种形式的综合利用技术,为秸秆综合利用提供技术支持。农机部门应当加大秸秆机械化还田推广力度,研究制定秸秆还田作业标准,并监督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意见》(国办发〔2008〕105号)要求“力争到2015年,基本建立秸秆收集体系,基本形成布局合理、多元利用的秸秆综合利用产业化格局,秸秆综合利用率超过80%”。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决定(草案)》第二条要求我省比国家确定的时间提前3年达到秸秆综合利用的目标,即“到2012年,基本建立秸秆收集体系,形成布局合理、多元利用的秸秆综合利用产业化格局,基本杜绝露天焚烧秸秆现象。”

(二)关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职责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意见》(国办发〔2008〕105号)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和秸秆禁烧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把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作为推进节能减排、发展循环经济、促进农村生态文明建设的一项工作内容,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同时指出,要加强部门分工协作,建立由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农业部门牵头、各有关部门参加的协调机制,并明确了各部门在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工作中的职责。据此,《决定(草案)》第一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和秸秆焚烧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把秸秆综合利用纳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目标管理责任制。第二条规定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职责。第三条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由发展和改革、农业、农机、环保、财政、科技、公安、交通等部门参加的协调机制。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明确了省发展和改革、农业、科技、农机、财政等部门推进秸秆综合利用的职责。第八条规定了环保等部门秸秆禁烧的监管职责。

在调研过程中,一些地方反映,随着我省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不少秸秆焚烧的区域都已处在城市管理的范围。同时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经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我省已在38个市(县)城市管理领域实行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这些地方有关禁止秸秆焚烧的监管工作很多实际上也都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承担。因此,《决定(草案)》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经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已经在城市管理领域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市(县),可以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行使上述处罚权。”

当前,秸秆综合利用需要地方各级政府通过多种方式加以引导和扶持。带有引导性的政府扶持和补贴是促进秸秆综合利用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措施。而最直接有效的方式就是加大财政投入。《决定(草案)》第二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发挥财政、投资、税收、价格等政策的引导和调控作用,加快推进秸秆综合利用。第六条第一款要求财政部门加大对秸秆综合利用的支持力度,将秸秆综合利用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对秸秆还田、秸秆气化、固化成型等资源化利用给予适当补助。第二款规定省财政应当将秸秆还田、打捆、青贮等机具逐步纳入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范围,并对秸秆机械化还田作业给予补贴。设区的市和县(市、区)财政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安排专项资金,支持秸秆综合利用。为了进一步落实国家对综合利用秸秆企业的优惠政策,第六条第三款规定:“对利用秸秆发电、加工板材等综合利用秸秆的企业,根据秸秆实际利用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税收、电价补贴等优惠政策。”

(三)关于秸秆禁烧及重点监管区

由于秸秆没有能够得到有效利用,因此,每到夏秋农忙季节,焚烧和丢弃秸秆现象日益严重。天空中烟雾弥漫,造成飞机无法安全降落、高速公路交通事故频发;空气质量下降,城乡居民呼吸道疾病增加;财产被烧毁,甚至发生人身伤亡事故等等,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社会和谐稳定构成了严重威胁。2008年4月,国家环保部、农业部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秸秆禁烧工作的通知》(环发〔2008〕22号)将各直辖市、省会城市以及副省级城市所辖区域全部列入禁烧范围。在奥运期间,江苏、北京、河南等9个省份作为重点禁烧区域,实行全面禁烧。我省区域狭小、经济发达,全面禁烧秸秆是有条件的,也是可行的。因此,《决定(草案)》第七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露天焚烧秸秆;不得将秸秆弃置于河道、湖泊、水库、沟渠内。为了确保重点区域的安全,第八条第二款还划定了秸秆禁烧的重点监管区域。

此外,由于秸秆禁烧的区域是广大农村,仅仅依靠环保等部门的监管是不够的,必须多管齐下,充分发挥乡(镇)人民政府和农村基层组织的作用,同时加大对公众的宣传力度,提高他们不露天焚烧秸秆的自觉性。因此,《决定(草案)》第九条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大秸秆综合利用及秸秆禁烧的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公众综合利用秸秆和不露天焚烧秸秆的自觉性。乡(镇)人民政府和农村基层组织应当加强对秸秆禁烧工作的巡查,及时制止焚烧秸秆的行为。

以上说明连同《决定(草案)》,请予审议。





关于《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

的决定(草案)》审查意见的报告

——2009年3月25日在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上

省人大常委会农业和农村工作委员会



各位委员:

受主任会议委托,我委对省人民政府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决定(草案)》)进行了审查,现将审查意见报告如下:

我省是农业大省,农作物秸秆年产量达4000万吨左右。随着农村能源使用多样化、农民住房草改瓦和大型牲畜饲养量的下降,农作物秸秆剩余日渐增多,秸秆露天焚烧或者随意丢弃现象越来越严重,既浪费了资源,又污染了环境,既威胁交通安全,又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近年来,省人代会上不少代表联名提出议案,要求尽快对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进行地方立法,进一步规范政府行为,加大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力度,杜绝秸秆焚烧现象。因此,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决定是十分必要的。

在《决定(草案)》起草过程中,省政府及有关部门做了大量工作,我委也提前介入。今年2月中旬,在省人大常委会丁解民副主任带领下,邀请了部分省人大常委会委员和代表,赴有关市、县就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并提出了起草《决定(草案)》的几点建议。省政府领导作了批示,法制办吸收了其中部分建议。《决定(草案)》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后,我委会同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进行了多次研究。3月20日,召开了农委全体会议,对《决定(草案)》进行了讨论。我委认为,省政府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决定(草案)》总体上是好的,内容基本可行;同时,为增强《决定(草案)》的操作性,提出如下修改意见:

一、明确秸秆综合利用规划编制完成时间

秸秆综合利用规划是指导秸秆综合利用的依据,《决定(草案)》第四条对组织编制秸秆综合利用规划作出了规定,但没有时间要求。为了保证秸秆综合利用规划及时出台,便于各地根据当地实际贯彻落实,建议在规划编制完成时间上作出要求。在《决定(草案)》第四条增加一款:“省秸秆综合利用规划于本决定通过之日起一年内编制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突出秸秆综合利用的重点,强化目标要求

目前秸秆综合利用的途径很多,但就大范围实际应用而言,技术相对比较成熟而又经济实用的利用方式是秸秆机械化还田。其他技术有的成本过高,有的仍处在实验攻关、试验、示范阶段,离大规模推广使用尚有一定距离。国外通常的做法,也是以秸秆直接还田为主。因此,在《决定(草案)》中应突出秸秆综合利用的重点是稻麦秸秆机械化还田。省政府办公厅早在苏政办发〔2000〕46号文《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机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农作物秸秆机械化还田和禁烧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就规定,“到2005年全省的各类秸秆还田机械推广到1.8万台,实现每年2000万吨农作物秸秆机械化还田”,在国务院办公厅2008年《关于加快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意见》中也提出“力争到2015年,秸秆综合利用率超过80%”。《决定(草案)》第二条提出了“到2012年,基本建立秸秆收集体系,形成布局合理、多元利用的秸秆综合利用产业化格局,基本杜绝露天焚烧秸秆现象”。为了将秸秆综合利用的重点落到实处,建议增加一条:“大力推广秸秆机械化还田,到2012年底,全省稻麦秸秆机械化全量还田面积达到35%;到2015年底达到50%。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年度稻麦秸秆机械化还田目标,并分解落实到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

三、关于全面禁烧与重点监管区域

《决定(草案)》第七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露天焚烧秸秆”,而《决定(草案)》第八条第二款又规定了秸秆禁烧重点监管区域,并且重点监管区域相当广泛,仅剩苏北五市的少部分地区没有列入,这样规定一是重复,二是容易引起误解。因此,建议删除第八条第二款。

四、建议本决定自2009年5月20日起施行。

此外,《决定(草案)》中还有一些文字表述也需进一步斟酌。建议本次会议审议修改后通过。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关于《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决定

(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09年5月18日在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丁巧仁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对《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委员们认为,为了切实防止露天焚烧秸秆对大气环境的污染,保护生态环境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航空和道路交通等公共安全,加快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促进资源节约,作出本决定是必要的。同时,委员们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会后,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书面征求了有关市、县人大常委会和立法咨询专家、人大代表的意见,并会同省人大常委会农委和省农林厅、省环保厅到泰州、无锡进行调研,听取了基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意见。4月28日,法工委、农委还专门听取了省政府有关领导和有关部门对修改方案的意见。5月4日,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对草案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有的委员、有的市县提出,草案第一条、第二条都是关于政府责任的规定,建议将两条合并表述。有的部门提出,从目前情况看,形成布局合理,多元利用的秸秆综合利用产业化格局还需要一个过程,用“基本形成”的表述比较符合实际。因此,建议将草案第一条、第二条合并修改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和秸秆禁烧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把秸秆综合利用作为推进节能减排、发展循环经济、促进农村生态文明建设的一项工作内容,纳入政府目标管理责任制,制定、落实有利于秸秆综合利用的财政、投资、税费、价格等政策,加快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到2012年底,基本建立秸秆收集体系,基本形成布局合理、多元利用的秸秆综合利用产业化格局,全面禁止露天焚烧秸秆。”

二、农委提出,草案第四条规定的秸秆综合利用规划应及时出台,以便于各地根据当地实际贯彻落实,建议在规划编制完成时间上作出明确要求。有的委员提出,草案关于秸秆综合利用规划的规定过于单薄,建议适当充实内容。因此,建议将草案第四条修改为:“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农机部门组织编制秸秆综合利用规划,根据本地区秸秆资源情况和利用现状,合理确定秸秆用作肥料、燃料、饲料、食用菌基料和工业原料等不同用途的发展目标,统筹考虑秸秆综合利用项目和产业布局。秸秆综合利用规划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省秸秆综合利用规划应当在本决定通过之日起一年内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三、有的委员、有的市县提出,决定应当对秸秆综合利用的主要方式作出规定。一些委员、农委认为,稻麦秸秆机械化还田是目前技术相对比较成熟而又经济实用的秸秆综合利用方式,应当作为秸秆综合利用的重点,突出强调,大力推广。农委建议在决定中明确规定全省稻麦秸秆机械化全量还田比例,以保证秸秆综合利用总体目标的实现。因此,建议增加一条作为草案修改稿第四条,对机械化还田这一主要利用方式作出明确规定:“大力推广秸秆机械化还田。到2012年底,全省稻麦秸秆机械化全量还田面积须占总面积的百分之三十五以上。省人民政府应当将年度稻麦秸秆机械化全量还田目标分解落实到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农机部门应当研究制定秸秆还田作业标准,并监督执行。”

同时,增加一条作为草案修改稿第五条,对秸秆综合利用的其他途径作概括式表述:“鼓励利用秸秆生物气化(沼气)、热解气化、固化成型及炭化等技术发展生物质能,合理安排利用秸秆发电项目;扶持发展以秸秆为原料的人造板材、包装材料等产品生产和秸秆编织业;鼓励养殖场(户)和饲料企业利用秸秆生产饲料;支持发展以秸秆为基料的食用菌生产。”

四、有的委员、有的市县提出,推进秸秆综合利用离不开技术支撑,应当加强对秸秆综合利用技术和设备的研发。因此,建议增加一款作为草案修改稿第六条第一款:“鼓励、支持高等院校、科研单位和企业开展秸秆综合利用技术与设备的研究开发。科技、农业、农机等部门应当优先安排资金,重点支持秸秆综合利用技术与设备的研究开发项目。”

五、有的市县提出,积极发展秸秆收集、贮运和利用的社会化服务,是推进秸秆综合利用的重要环节,草案关于社会化服务的内容过于简单,建议予以充实。因此,建议在草案第五条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充实内容,增加一条作为草案修改稿第八条:“县(市、区)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发展秸秆综合利用服务组织,建立和完善秸秆收集、贮运和利用服务体系,采取补贴等措施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和农民经纪人等开展秸秆收集、贮运和综合利用服务。”

六、有些委员提出,草案第七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露天焚烧秸秆”,与草案第二条确立的“到2012年……基本杜绝露天焚烧秸秆现象”的目标相矛盾,与草案第八条第二款关于秸秆禁烧重点区域的规定也不协调。有些委员认为,在秸秆综合利用得到全面推进前,硬性规定全面禁止露天焚烧秸秆,不符合实际,也做不到,建议从实际出发,分步骤实施。有的代表认为,把沿江设区的市作为重点监管区域缺乏科学性。综合以上意见,法制委、农委与农林厅、环保厅充分协商后,建议将草案规定的全面禁烧修改为先在重点区域禁烧,同时要求设区的市和县(市)人民政府根据秸秆综合利用情况逐步扩大禁烧范围,到2012年底实行全面禁止露天焚烧秸秆。

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和国家关于省会城市应当纳入禁烧范围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建议在草案修改稿第九条中对禁烧范围作如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下列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一)南京市的行政区域,其他设区的市的城市建成区周围三十公里范围内,以及不设区的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的建成区周围五公里范围内;(二)机场周边二十公里范围内;(三)高速公路及国道、省道和铁路两侧五公里范围内;(四)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划定的其他区域。”同时,为了便于本决定的遵守和执行,建议增加规定“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具体区域范围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

七、有的委员、有的市县提出,禁止焚烧秸秆后,一些地方出现了将秸秆弃置于河湖沟渠等水体的现象,造成了农村的水体污染,必须加强监督管理,给予必要的行政处罚。因此,建议在草案第八条、第九条中增加对弃置秸秆污染水体的相关规定,并增加一款作为草案修改稿第十三条第二款,对弃置秸秆污染水体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违反本决定将秸秆弃置于河道、湖泊、水库、沟渠等水体内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清除,可以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阻碍行洪或者侵占航道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依法给予处罚。”

此外,根据委员的意见,对草案作了部分文字、技术修改,并对有关条款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法制委员会已按照上述修改意见,提出草案修改稿,建议本次常委会审议后通过。

以上报告和草案修改稿是否妥当,请予审议。

北京市公共体育场所管理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公共体育场所管理办法
市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市公共体育场所的管理,促进体育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体育场所的管理,依照本办法所称的公共体育场所,是指用于开展社会体育活动的体育场、体育馆、游泳池等体育活动场地和设施(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军队内部自用的以及专业运动队训练基地的体育运动场地和设施除外)。
第三条 北京市体育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体委)主管本市公共体院场所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体育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县体委)负责本辖区内公共体育场所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公共体育场所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市鼓励企业事业单位、会团体和个人投资、捐资建设公共体育场所。
鼓励非公共体育场所向社会开放。
第五条 本市公共体育场所发展规划,由市体委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编制,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公共体育场所,应当符合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公共体育场所发展规划,并符合公共体育场所建设的有关技术指标。
新建、改建、扩建公共体育场所的规划设计方案,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在审批时应当征求市体委或者区、县体委的意见。
第七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公共体育场所建设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和基本建设投资计划。
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居住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配套建设公共体育设施。
居住区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应当与居住区主体工程的建设同步进行,同时交付使用;居住区公共体育设施的竣工验收应当有市体委参加。
第九条 拆迁公共体育场所,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先行择地新建偿还;使用面积和功能不得减少;从区位好的地段迁入区位差的地段的,新建时应当适当改善条件。
重建方案应当经规划管理部门、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和市体委共同审定同意。
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重建方案执行。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公共体育场所单位应当在工程验收合格一个月内,向所在地区、县体委办理公共体育场所注册登记手续。
区、县体委应当将注册登记情况上报市体委备案。
第十一条 公共体育场所必须向社会开放,并优先优意向学生、老年人、残疾人、教师和对社会有特殊贡献者开放,为全民健身提供服务和方便。
公共体育场所应当积极提高使用率,年用于体育活动的使用天数不得少于300天(或者2400小时);受季节限制、单一性和特大型公共体育场所的开放使用,时间由市体委另行规定。
第十二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公共体育场所,不得擅自改变公共体育场所的使用性质。
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所开展非体育性活动,占用期在10天以上、30天以下的,场所单位须向所在地区、县体委提出中请;占用期在30天以上的,须向市体委提出中请。
市体委或者区县体委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
第十三条 公共体育场所单位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公共体育场所的使用和维护制度,定期对公共体育场所进行修缮保养,保证公共体育场所购正常使用。
第十四条 市体委和区、县体委应当建立本级行政区域内公共体育场所的管理档案。
第十五条 市体委和区、县体委对公共体育场所实行年检制度。
第十六条 公共体育场所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市体委和区、县体委管理人员工作,主动接受监督和检查。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由市体委或者区 县体委
(一)对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补办注册登记手续,逾期不补办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给予警告;
(三)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四)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现有的公共体育场所单位应当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三个月内,按照本办法规定向所在地区县体委补办注册登记手续。
第十九条 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市体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1996年9月1日起实施。



1996年7月30日

公布《国家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技术导向目录》(第二批)

国家经贸委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国 家 环 境 保 护 总 局

公 告

二○○三年第21号

 

公布《国家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技术导向目录》(第二批)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引导企业采用先进的清洁生产工艺和技术,我们组织编制了《国家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技术导向目录》(第二批),现予公布。

  本目录涉及冶金、机械、有色金属、石油和建材5个重点行业,共56项清洁生产技术。这些技术经过生产实践证明,具有明显的经济和环境效益,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应结合实际,在本行业或同类性质生产装置上推广应用。

  附件:《国家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技术导向目录》(第二批)简介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二OO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附件:

《国家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技术导向目录》(第二批)简介

编号
技术名称
适用范围
主要内容
投资及效益分析

冶金行业

1
高炉余压发电技术
钢铁企业
将高炉副产煤气的压力能、热能转换为电能,既回收了减压阀组释放的能量,又净化了煤气,降低了由高压阀组控制炉顶压力而产生的超高噪音污染,且大大改善了高炉炉顶压力的控制品质,不产生二次污染,发电成本低,一般可回收高炉鼓风机所需能量的25%-30%。
投资一般在3000-5000万元左右,投资回收期大约在3-5年左右,节能环保效果明显。

2
双预热蓄热式轧钢加热炉技术
型材、线材和中板轧机的加热炉
采用蓄热方式(蓄热室)实现炉窑废气余热的极限回收,同时将助燃空气、煤气预热至高温,从而大幅度提高炉窑热效率的节能、环保新技术。
对中小型材、线材、中板、中宽带及窄带钢的加热炉(每小时加热能力100吨左右),改造投资在800-1000万元(其中蓄热式系统投资200-300万元),在正常运行情况下,整个加热炉改造投资回收期为一年左右。废气中有害物质排放大幅度降低。

3
转炉复吹溅渣长寿技术
转炉
采用“炉渣 金属蘑菇头”生成技术,在炉衬长寿的同时,保护底吹供气元件在全炉役始终保持良好的透气性,使底吹供气元件的一次性寿命与炉龄同步,复吹比100%,提高复吹炼钢工艺的经济效益。
改造投资约100-500万元,投资回收期在一年之内。

4
高效连铸技术
炼钢厂
用洁净钢水,高强度、高均匀度的一冷、二冷,高精度的振动、导向、拉矫、切割设备运行,在高质量的基础上,以高拉速为核心,实现高连浇率、高作业率的连铸系统技术与装备。主要包括:接近凝固温度的浇铸,中间包整体优化,结晶器及振动高优化,二冷水动态控制与铸坯变形优质化,引锭,电磁连铸六大方面的技术和装备。
投资:方坯连铸10-30元/吨能力,板坯连铸30-50元/吨能力,比相同生产能力的常规连铸机投资减少40%以上,提高效率60-100%,节能20%,经济效益50-80元/吨坯,投资回收期小于1年。

5
连铸坯热送热装技术
同时具备连铸机和型线材或板材轧机的钢铁企业
该技术是在冶金企业现有的连铸车间与型线材或板材轧制车间之间,利用现有的连铸坯输送辊道或输送火车(汽车),增加保温装置,将原有的冷坯输送改为热连铸坯输送至轧制车间热装进行轧制,该技术分三种形式:热装、直接热装、直接轧制。该技术的使用,大大降低了轧钢加热炉加热连铸坯的能源消耗,同时减少了钢坯的氧化烧损,并提高了轧机产量。
一般连铸方坯投资在1000-2000万元;连铸板坯投资在3000-5000万元。正常运行情况下,1-2年即可收回投资。

6
交流电机变频调速技术
使用同步电动机、异步电动机的冶金、石化、纺织、化工、煤炭、机械、建材等行业
把电网的交流电经变流装置,直接变换成频率可调的交流电供给电机。改变变流器的输出电压(或频率),即可改变电机的速度,达到调速的目的。
在总装机容量为10万千瓦的热连轧采用,节能率12-16%。风机、水泵类应用,一般可节电20%以上。

7
转炉炼钢自动控制技术
转炉炼钢厂
在转炉炼钢三级自动化控制设备基础上,通过完善控制软件,开发和应用计算机通讯自动恢复程序、静态模型和动态模型系数优化、转炉长寿炉龄下保持复吹等技术,实现转炉炼钢从吹炼条件、吹炼过程控制,直至终点前动态预测和调整,吹制设定的终点目标自动提枪的全程计算机控制,实现转炉炼钢终点成分和温度达到双命中,做到快速出钢,提高钢水质量,提高劳动生产率,降低成本。
投资约为7300万元人民币。该技术使吹炼氧耗降低4.27标准立方米/吨.秒,铝耗减少0.276千克/吨.秒,钢水铁损耗降低1.7 千克/吨.秒,既减少了钢水过氧化造成的烟尘量,又节约了能源,年经济效益可达千万元以上。

8
电炉优化供电技术
大于30吨交流电弧炉
通过对电弧炉炼钢过程中供电主回路的在线测量,获取电炉变压器一次侧和二次侧的电压、电流、功率因数、有功功率、无功功率及视在功率等电气运行参数。对以上各项电气运行参数进行分析处理,可得到电弧炉供电主回路的短路电抗、短路电流等基本参数,进而制定电弧炉炼钢的合理供电曲线。
以一座年产钢20万吨炼钢电弧炉为例,采用该技术后,平均可节电10-30千瓦时/吨,冶炼通电时间可缩短3分钟左右,年节电300万千瓦时,电炉炼钢生产效率可提高5%左右。利税增加100万元以上。

9
炼焦炉烟尘净化技术
机械化炼焦炉
采用有效的烟尘捕集、转换连接、布袋除尘器、调速风机等设施,将炼焦炉生产的装煤、出焦过程中产生的烟尘有效净化。
以JN43焦炉两座炉一组(能力为年产焦炭60万吨)的装煤、出焦除尘为例,投资为2600万元(装煤除尘地面站为1200万元,出焦除尘地面站为1400万元)。年回收粉尘1万多吨,环境效益显著。

10
洁净钢生产系统优化技术
大中型钢铁厂
对转炉钢铁企业现有冶金流程进行系统优化,采用高炉出铁槽脱硅,铁水包脱硫,转炉脱磷,复吹转炉冶炼,100%钢水精炼,中间包冶金后进入高效连铸机保护浇铸,生产优质洁净钢,提高钢材质量,降低消耗和成本。
设备投资约20-50元/吨钢,增加效益为20-30元/吨钢,投资回收期小于2年,环境效益显著。

11
铁矿磁分离设备永磁化技术
金属矿(磁性)分选和非金属矿的除杂(铁、钛)
采用高性能的稀土永磁材料,经过独特的磁路设计和机械设计,精密加工而成的高场强的磁分离设备,分选磁场强度最高达1.8特斯拉。
与电磁设备相比,节约电能90%以上,节水40%以上,设备重量减轻60%,使用寿命可达20年。与跳汰设备相比,节水70%,提高回收率20%以上。

12
长寿高效高炉综合技术
1000立方米以上高炉
在确保冷却水无垢无腐蚀的前提下,应用长寿冷却壁设计、长寿炉缸炉底设计及长寿冷却器选型及布置技术,通过采用专家系统技术、人工智能控制技术、现代项目管理等技术,严格规范高炉设计、建设、操作及维护,从而确保一代高炉寿命达到15年以上。
以1000立方米高炉计算,采用长寿高效高炉综合技术,一次性投资比普通高炉提高1000万元左右,但寿命可达到15年以上,减少大修费用约8000万元,去除喷补费用,加上增加的产量,年经济效益为9000-10000万元左右。

13
转炉尘泥回收利用技术
转炉炼钢
转炉尘泥量大,不易利用,浪费资源,污染环境。本技术是回收转炉尘泥,制成化渣剂用于转炉生产,可有效缓解转炉炉渣返干,减少粘枪事故,提高氧枪寿命,改进转炉顺行;同时,可降低原料用量,增加冶炼强度,缩短冶炼时间,提高生产效率,使转炉炼钢指标得到显著改善。
采用此技术,仅计算提高金属收得率和降低石灰用量所降低的成本,扣除用球增加的成本,可降低炼钢成本8.34元/吨,年经济效益为1000多万元。

14
转炉汽化冷却系统向真空精炼供汽技术
转炉炼钢厂真空精炼工程 将转炉汽化冷却系统改造之后,使之具有“一机两用”功能,既优先向真空泵供汽、又能将多余蒸汽外送。 以80吨转炉配置真空精炼炉为例,建设投资节约750万元,与锅炉供汽工艺相比年节约运行费约300万元。真空炉越大经济效益越好。
机械行业

15
铸态球墨铸铁技术
球墨铸铁生产厂
通过控制铸件冷却速度、加入合金元素、调整化学成份、采用复合孕育等措施,使铸件铸态达到技术条件规定的金相组织和机械性能,从而取消正火或退火等热处理工序。铸态稳定生产的球铁牌号为:QT400-15、QT450-10、QT500-7、QT600-3、QT700-2。
不需增加硬件设施,重点是调整化学成份和生产工艺。取消热处理工序后,每吨铸件可节省100-180公斤标准煤,节约热处理费用约600元。目前我国球铁产量约为150万吨,若有1/4采用铸态球铁,则每年可节省3.75-6.75万吨标准煤,降低成本2.25亿元。

16
铸铁型材水平连续铸造技术
生产铸铁型材的矿山机械、通用机械、冶金、农机等行业
铁水熔化控制成份温度,经炉前处理得到的合格铁水,注入保温炉内,然后流入等截面形状的水冷石墨型结晶器,经冷却表面形成有足够强度的凝固外壳,由牵引机拉出,定时向保温炉内注入定量铁水,铁水不断流入结晶器,如此冷却 凝固 牵引,反复连续工作生产出所需产品。现可生产直径30毫米-4250毫米圆形及相应尺寸方形和异型截面的灰铁和球铁型材。
年产3000吨型材厂,总投资600万元,年利润200-300万元,投资回收期三年。与砂型铸造相比具有效率高、质量好、污染少等优点。

17
V法铸造技术(真空密封造型)
中、大型无芯、少芯,内腔不太复杂的铸铁、铸钢及有色金属等铸件
借助真空吸力将加热呈塑性的塑料薄膜覆盖在模型及型板上,喷刷涂料,放上特制砂箱,并加入无粘结剂的干砂,震实,复面膜,抽真空,借助砂型内外压力差,使砂紧实并具有一定硬度,起膜后制成砂型。下芯、合型后即可浇注,待铸件凝固后,除去真空,砂型自行溃散,取出铸件。最大砂箱尺寸达7000×4000×1100 /800(毫米)
年产5000吨半机械化V法铸造厂,约需投资500万元,其中设备投资250-300万元,达产后年产值约2000万元,投资回收期3-4年。由于采用干砂造型,落砂清理方便,劳动量可减少35%左右,劳动强度降低,作业环境好,铸件尺寸精度高,表面光洁,轮廓清晰,成本低。

18
消失模铸造技术
多品种、一定批量、形状复杂中小型铸件
采用聚苯乙烯(EPS)或聚甲基丙烯酸甲酯(EPMMA)泡沫塑料模型代替传统的木制或金属制模型。EPS珠粒经发泡、成型、组装后,浸敷涂料并烘干,然后置于可抽真空的特制砂箱内,充填无粘结剂的干砂,震实,在真空条件下浇注。金属液进入型腔时,塑料模型迅速气化,金属液占据模型位置,凝固后形成铸件。
年产3000吨消失模铸件厂约需投资600万元,年产值1500-2000万元,投资回收期约3年。由于不用砂芯,没有分型面,铸件披缝少,砂子为干砂,砂子与金属液间有涂料层相隔,落砂容易清理,减少扬尘,且劳动量减少30-50%;铸件综合成本比高压造型和树脂砂降低20-30%。

19
离合器式螺旋压力机和蒸空模锻锤改换电液动力头
模锻锤等高能耗设备的更新和改造
国内自主开发的6300KN-25000KN系列离合器式高能螺旋压力机作精密模锻主机,与加热、制坯、切边和传送装置配套,适用于批量较大的精锻件生产。用电液动力头替换蒸空模锻锤汽缸,节能效果显著,投资较少。适用于投资少、锻件精度要求较低的企业。
离合器式高能螺旋压力机比蒸空锻锤节材10-15%,节能95%,模具寿命提高50-200%,锻件精度高、生产率高、节省后续加工,比双盘摩擦压力机节能、精度高,比热模锻压力机,显著节约投资。

20
回转塑性加工与精密成形复合工艺及装备
汽车、拖拉机、农机、机床、五金工具等行业中各种精密锻件批量生产
回转塑性加工成形主要包括辊锻、楔横轧、摆辗、轧环等,既可用于直接生产锻件,也可与精密成形设备组合,采用复合工艺生产各种实心轴、空心轴、汽车前轴、连杆曲柄、摇臂、轿车传动轴、喷油器等精密成形零件。
以年产10万件8吨以下载重车前轴计,采用复合工艺主机只要2500吨高能螺旋压力机(或摩擦压力机),投资约1500万元,投资回收期3年,较通常的万吨热模锻压力机节省投资1亿元。具有节省投资、质量好、产品成本低、减少噪音的特点。

21
真空加热油冷淬火、常压和高压气冷淬火技术
切削刀具、模具、航空器械零部件的热处理
在冷壁式炉中实施钢件的真空加热、油中淬火和在1-20巴(bar)压力下的中性或惰性气体中的冷却,可使工模具、飞机零件获得无氧化、无脱碳的光亮表面,明显减少零件热处理畸变,数倍延长其使用寿命。真空热处理技术的普及程度是当前热处理技术是否先进的主要标志,而气冷淬火更是先进的清洁生产技术。
微型轴承用真空热处理取代盐浴和氨分解保护加热淬火,可节电约62%,劳动生产率提高100%,人工减少40%,成本降低75%,零件畸变减少1/2-2/3,使用寿命增长一倍以上,消除环境污染、。自攻螺丝搓丝板用真空淬火代替盐浴,完全杜绝废盐、废水排放,工件表面光亮,畸变减少5/6,使用寿命提高2-3倍,人工费减少50%。

22
低压渗碳和低压离子渗碳气冷淬火技术
汽车、摩托车、船舶、发动机、齿轮、特大型轴承套圈的优质无污染渗碳淬火
高温渗碳可明显提高生产效率,低压渗碳在10-30毫巴(mbar)脉冲供气亦可明显提高渗速。使用真空炉有条件提高渗碳温度(从900-930℃提高到1030-1050℃)。在工件和电极上施加电场的低压离子渗碳能更进一步发挥低压渗碳的优越性,并使在低压下使用甲烷渗碳成为可能。渗碳后施行高压气淬能使工件畸变减至最低程度。
低压渗碳和低压离子渗碳虽一次投资比气体渗碳高20-60%,但由于生产过程中水电消耗少,节省清洗工序,生产成本降低5%,零件质量好,能延长寿命至少30%,设备投资3-5年即可收回,而设备寿命一般在20年以上。由于低压用气量很少,又可以省略清洗工序,无废气,环境效益明显。

23
真空清洗干燥技术
机器零件、切削刀具、模具热处理的前后清洗
用加热的水系清洗液、清水、防锈液在负压下对零件施行喷淋、浸泡、搅动清洗,随后冲洗、防锈和干燥。在负压下,清洗液的沸点比常压低,容易冲洗干净和干燥。此方法可代替碱液和用氟氯烷溶剂清洗,能实行废液的无处理排放,不使用破坏大气臭氧层物质。
一次投资30-40万元,主要设备可使用10-15年,真空清洗干净,工件表面残留物少,对环境没有污染。

24
机电一体化晶体管感应加热淬火成套技术
汽车、拖拉机、摩托车、冶金、工程机械、工具等行业零件的热处理
采用新型电子器件SIT、IGBT全晶体管感应电源,将三相工频电流通过交-直-交转换和逆变形成稳定的大功率高频电流,配之以数控淬火机床、计算机能量监控系统、热交换自动温控冷却系统,组成机电一体化感应加热淬火成套装备,实现被加热零件的连续加热和淬火冷却,可列入加工生产线的自动化生产。
电效率比电子管式电源由50%提高到80%。由于加热快,用水基介质冷却,完全无污染。一条PC钢棒调质生产线,年处理3000-5000吨,创利达600-1000万元。

25
埋弧焊用烧结焊剂成套制备技术
化工设备、锅炉、压力容器、油气管线等产品的焊接
国内现有埋弧焊用的熔炼焊剂,在制造过程中能源消耗大,严重污染环境。烧结焊剂制备技术,是将按一定配比要求的矿石粉和铁合金用液体粘结剂制粒后,经低温烘干(200-300℃),高温烧结(700-950℃)后,经分筛处理即成成品焊剂。
该技术需建设一条烧结焊剂生产线,根据年产量不同,设备投资约200-500万元,可生产碳素钢和低合金钢埋弧焊用通用焊剂。生产上述类型烧结焊剂按年产2000吨计算,年可获利110万元,2-3年收回成本,比熔炼焊剂节电50-60%,无污染。

26
无毒气保护焊丝双线化学镀铜技术
制造镀铜气体保护焊焊丝
采用可靠的镀铜前脱脂除锈工艺,如砂洗、电解热碱洗、电解酸洗等,再采用优化的镀铜液,确保化学置换反应稳定可靠,最终使镀铜质量达到国家镀铜焊丝优等品标准。该技术无任何毒性,比氰化电镀在环保上有明显优势。
投资约100万元,回收期1.5-2年。

27
氯化钾镀锌技术
各种钢铁零件电镀锌
氯化钾镀锌技术无氰无毒无铵,镀液中的氯化钾对锌虽有络合作用,但它主要是起导电作用,氯的存在有助于阳极溶解。其镀液稳定,电流效率高,沉积速度快,镀层结晶细微光亮,废水易于处理。
主要设备与氰化镀锌、碱性锌酸盐镀锌相同,投资相近,但原料费用可降低1/3。槽液无氰无毒无铵,减少污染,废水处理费用低。

28
镀锌层低铬钝化技术
机电、仪表、机械配件和日用五金零件等产品的电镀处理
镀锌层对铁基金属有很好的保护作用,但锌是活性很强的两性金属,需用铬酸溶液进行钝化处理。低铬钝化液与高铬钝化液不同,它的钝化膜不是在空气中形成,而是在溶液中形成,因此,其钝化膜致密,耐蚀性高。
低铬钝化与高铬钝化的设备相同,但低铬钝化铬酸浓度低,因而铬的流失率低,可使清洗水中流失的铬减少80%,降低原料成本;废水中六价铬浓度低,处理费用低,同时也减少污染。

29
镀锌镍合金技术
钢板、车辆、家用电器和食品包装盒等产品的电镀处理
镀锌层在大陆性气候条件下防护性较好,但在海洋性气候中易被腐蚀。镉镀层在海洋性气候条件下,耐蚀性能好,但镉的毒性大,污染严重。锌镍合金镀层具有良好的防护性,且可减少氢脆和镉脆。
设备与氰化镀锌、氯化钾镀锌相同,投资相近。镀锌镍合金技术的生产成本较低,防护性能高,可焊性好,毒性降低,减少污染。

30
低铬酸镀硬铬技术
耐磨、耐腐蚀等钢铁零部件,以及修复磨损的零部件和切削过度的工件
通过将原镀铬液中铬酐浓度由250克/升降低至150克/升以下,严格控制工艺,获得硬度HV900以上的铬层,节省资源。
可利用原有设备,无需投资,原料利用率高,成本降低。低铬酸镀硬铬工艺产生的铬雾气体和铬件带出液中含铬量减少1/3以上,处理费用降低,有利于环境保护。

有色金属行业

31
选矿厂清洁生产技术
矿山选矿
(1)简化碎矿工艺,减少中间环节,降低电耗;(2)采用多碎少磨技术降低碎矿产品粒径;(3)采用新型选矿药剂CTP部分代替石灰, 提高选别指标;(4) 安装用水计量装置降低吨矿耗水量;(5)将防尘水及厂前废水经处理后重复利用,提高选矿回水率;(6)采用大型高效除尘系统替代小型分散除尘器,减少水耗、电耗,提高除尘效率。
以3万吨/天生产能力的选矿厂计,改造项目总投资265万元,其中设备投资98万元,年创经济效益406.8万元,同时,降低物耗、能耗,减少污染物的排放,改善车间作业环境。

32
白银炉炼铜工艺技术
铜冶炼
白银炉炼铜技术是铜精矿焙烧和熔炼相结合的一种方法,是以压缩空气(或富氧空气)吹入熔体中,激烈搅动熔体的动态熔炼为特征。技术特点:炉料制备简单;熔炼炉料效率高;炉渣含三氧化二铁(Fe2O3)少,含铜低;能耗低,提高铜回收率;烟尘少,环境污染小。
建一座100平方米白银炉投资约5000万元,年产粗铜5万吨,2年可收回全部投资,经济效益显著,同时,大大减少了废气、烟尘的排放,具有良好的环境效益。

33
闪速法炼铜工艺技术
大型铜、镍冶炼
粉状铜精矿经干燥至含水分低于0.3%后,由精矿喷嘴高速喷入闪速炉反应塔中,在塔内的高温和高氧化气氛下精矿迅速完成氧化造渣过程,继而在下部的沉淀池中将铜锍和炉渣澄清分离,含高浓度二氧化硫的冶炼烟气经余热锅炉冷却后送烟气制酸系统。
能耗仅为常规工艺的1/3-1/2,冶炼过程余热可回收发电;原料中硫的回收率高达95%;炉体寿命可达10年。高浓度烟气便于采用双接触法制酸,转化率99.5%以上,尾气中二氧化硫低于300毫克/标准立方米,减少污染。

34
诺兰达炼铜技术
年产粗铜10万吨以上的铜冶炼行业
该技术的核心是诺兰达卧式可转动的圆筒形炉,炉料从炉子的一端抛撤在熔体表面迅速被熔体浸没而熔于熔池中。液面下面的风口鼓入富氧空气,使熔体剧烈搅动,连续加入炉内的精矿在熔池内产生气、固、液三相反应,生成铜锍、炉渣和烟气,熔炼产物在靠近放渣端沉淀分离,烟气经冷却制酸。
炉体结构简单,使用寿命长,对物料适应性大,金银和铜的回收率高,能生产高品味冰铜。由于没有水冷元件,热损失小,能充分利用原料的化学反应热,综合能耗低。技改投资为国内同类投资的一半,经济效益显著。硫实收率大于96%,具有良好的环境效益。

35
尾矿中回收硫精矿选矿技术
伴生有硫铁矿(黄铁矿)的有色金属硫化矿、贵金属矿及单一硫铁矿等矿产资源和含有硫铁矿的选矿废弃尾矿等
将尾矿库储存浸染矿选铜尾矿和现产浸染矿选铜尾矿,电铲采集,运至造浆厂房矿仓,1.2兆帕水枪造浆,擦洗机擦洗与粉碎,旋硫器与浓密机分级浓缩至要求浓度后送浮选作业,添加丁基黄药与2#油,产出硫精矿;浸选铜尾矿直接加入硫酸铜(CuSO4)活化,加入丁基黄药与2#油,产出硫精矿。一尾选硫与浸选硫可单选,也可合选。技术关键:尾矿水力造浆技术、擦洗机破碎与擦洗技术、旋流器分级技术、浮选选硫技术、运输、卸车防粘技术。特点是应用范围广,分选效率高。
投资1500万元,年产值4253万元,利润535万元,投资回收期小于3年。减少尾渣排放量20%,缓解硫资源紧张的矛盾。

36
氢氧化铝气态悬浮焙烧技术
1300吨/天以上规模的氧化铝生产
焙烧系统是由一台稀相闪速焙烧主炉和一组内衬耐火材料的高效旋风换热设备组成。其主要工作原理为:含水10%的氢氧化铝经文丘里预热干燥器及两级旋风预热器预热至425oC左右后,进入焙烧炉锥部。在焙烧炉内与高热气流(1100oC)进行快速热交换。由于炉体结构及物料、高温气流的合理配置,使得氢氧化铝始终处于悬浮状态,从而能够快速完成焙烧过程。经焙烧后的氧化铝经高温旋风筒分离,进入由四级旋风筒和一级硫化床组成的冷却系统。冷却后的氧化铝(低于80oC)进入下一道工序。废气经一级预热旋风分离后进入电除尘器,经除尘后(含尘浓度低于50毫克/标准立方米)排入大气。其主要特点是热效率高,能耗低,不产生燃烧烟尘。
总投资5000万元,较引进设备节省投资4000万元人民币,投资回收期2.2年;因电耗、煤气消耗的降低以及收尘系统的优化,使吨氧化铝焙烧成本降低约26.3元,年节约运行费用1340万元。由于采用煤气为燃料,消除了“煤烟型”污染和无组织排放;工艺物料经高效回收,粉尘浓度远远低于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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串级萃取分离法生产高纯稀土技术
有色金属元素分离提取,如钴、镍、铜、锂等;放射性元素分离提纯,如铀、钍等;制药行业中有效药物的提取;污水中重金属有害元素的去除。
在生产高纯稀土元素及其化合物工业生产中,广泛使用溶剂萃取法分离稀土元素。有机萃取剂能与稀土元素生成络合物,但与不同元素生成的络合物稳定性不相同,利用这种稳定性的差异可以使稀土元素获得分离。但一次萃取作用不能使某种元素获得产品要求的纯度,需进行连续多次萃取分离,这就是串级萃取分离技术。萃取技术可分为液相 液相萃取和液相 固相萃取,固相一般指将被萃物制备成微小颗粒的矿浆,也称为矿浆萃取。
生产规模10000吨/年, 总投资5000万元,产值1亿元,利润1000万元。不产生废气、废渣,废水经处理后排放或回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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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热回转窑法从冶炼砷灰中生产高纯白砷技术
有色金属冶炼砷烟尘处理
高砷烟尘中的砷主要呈三氧化二砷的形态存在,它是一种低沸点的氧化物,并具有“升华”的特性。利用这一性质,在高温条件下使三氧化二砷在回转窑内挥发,随烟气进入冷凝收尘系统,温度降低再结晶析出,得到白砷产品。高砷烟尘中的锡、铅、铁等氧化物因沸点较高,在电热回转窑控制的温度条件下不挥发,进入残渣,从而达到三氧化二砷与锡、铅、铁等氧化物分离的目的。锡在残渣(窑渣)中富集,返回锡系统处理可以得到回收。
以高砷烟尘处理量4-9吨/日(1200-2700吨/年)计,总投资约100万元。每年可产出白砷420多吨,回收锡75吨(拆合精锡65)吨,总产值160万元,利润70多万元。同时,可避免砷灰对环境的污染,资源得到综合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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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浓度二氧化硫烟气制酸技术
冶炼化工等低浓度(1-3%)二氧化硫烟气治理
由铅烧结机排出的二氧化硫烟气,经过湿法动力波洗涤净化,经加热达到转化器的操作温度后,在转化器内转化为三氧化硫,经冷却形成部分硫酸蒸汽。在WSA冷凝器内,硫酸蒸汽与三氧化硫气体全部冷凝成硫酸。产酸浓度大于96%,制酸尾气二氧化硫浓度小于200毫克/标准立方米,尾气达标排放。
总投资1.4亿元,SO2转化率>99.2%,年产成品酸63000吨以上,经济效益明显。尾气SO2<200PPM,硫酸雾<45mg/Nm3,年削减SO2排放2.8万吨左右,减少粉尘排放量100吨,确保粉尘、二氧化硫、三氧化硫达标排放,大大改善环境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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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尾矿中回收绢云母技术
金属矿山开采
从金属矿山尾矿库获取尾矿,利用特殊的分级设备及选矿设备回收加工-10μ、-5μ、-3μ以及更细的绢云母,经过改性设备并辅以改性药方得到改性产品。改性产品可应用于橡胶工业作增强剂,应用于工程塑料行业作填充剂,应用于油漆工业作特种防污防锈涂料,应用于造纸、化妆品行业作填充料。
以新建10000吨/年绢云母回收厂为例,总投资1270万元,年销售收入2393万元,利税总额1849万元,投资回收期0.9年。主要设备的使用寿命为10年。减少矿山尾矿排放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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煅烧炉余热利用新技术
炭素行业
采用新型有机热载体,利用煅烧炉排出的高温烟气,通过热媒交换炉将热媒加热,通过管道送至炭素生产工艺中的沥青熔化、混捏等用热设备,改变了传统采用蒸汽加热方式,节约能源。经过热媒交换炉后的烟气由于温度较高,经过水加热器还可生产热水。采用热媒加热后,提高了沥青熔化温度,改善了产品质量,提高了生产效率。
单台改造投资340万元。按照炭素厂年产阳极糊1万吨、炭阳极小块2.1万吨、炭阳极大块2.4万吨计算,年可节约蒸汽消耗9.6万吨,扣除电耗、热媒消耗、设备折旧等,年创经济效益460万元,投资回收期0.7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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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解铝、炭素生产废水综合利用技术
铝电解及炭素生产行业
电解铝及炭素生产废水主要污染物是悬浮物、氟化物、石油类等,污水经格栅除去杂物后,进入隔油池除去大部浮油,加入药剂经反应池和平流沉淀池沉降浮油,渣进入储油池,底泥浓缩压滤,澄清水经超效气浮,投加药剂深度处理,再经高效纤维过滤,送各车间循环利用。
总投资646万元。年节约新水225万吨,废水经处理后循环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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氧化铝含碱废水综合利用技术
氧化铝生产行业
含碱污水经格栅、沉砂池除去杂物及泥沙后,进入两个平流沉淀池进行沉淀处理,底流由虹吸泥机吸出送脱硅热水槽加热后再送二沉降赤泥洗涤,溢流进入三个清水缓冲池,再用泵送高效纤维过滤器进一步除去悬浮物,净化后得到再生水送厂内各工序回用。避免了生产原料碱的浪费,节约水资源,而且降低了废水的处理成本。
以处理水量840立方米/小时计,总投资600万元。年节约新水264万吨;回收污水中的碱(折合碳酸钠)1500吨,节约费用165万元;水处理成本费194万元/年(水处理成本0.3元/立方米),年经济效益为208万元。废水基本实现“零排放”。

石油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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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保钻井液技术
石油钻井作业
采用毒性小、生物降解性好的环保型钻井液添加剂配制保护环境、保护油层的“双保”钻井液体系,强化固相控制技术,可从源头控制生产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最大限度的减少钻井废物量,降低钻井污染;对废弃钻井液进行化学强化固液分离、电絮凝浮选和固化等处置方法,实现废物的综合利用。
投资800万元,综合经济效益700万元/年,投资回收期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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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弃钻井液固液分离技术
石油钻井作业
采用特殊脱稳剂和高效絮凝剂与废弃钻井液进行絮凝反应,反应物以高效离心机进行强化离心分离,离心分离脱出的废液进行处理后达标排放;离心分离出的固相达标可外排填埋/固化,满足环保标准要求。
投资1000万元,经济效益500万元/年,投资回收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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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弃钻井液固化技术
石油钻井作业
在废弃钻井液中加入高价金属离子盐和高效絮凝剂可以使废弃钻井液失稳脱水,再与胶结材料混合,可发生固结反应,生成一定强度的固结体,将废弃钻井液中的有害物质固结成一体,减弱废弃物对环境的影响。
总投资1000万元,投资回收期1.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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炼油化工污水回用技术
炼油行业
采用絮凝、浮选和杀菌等工序处理,控制循环水补充水的油、化学需氧量(COD)、悬浮物、氨氮、电导率等水质指标,使指标达到回用要求。
总投资160万元,经济效益可达37万元/年,投资回收期约4.3年。

建材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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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干法水泥窑纯余热发电技术
水泥行业
窑头、窑尾分别加设余热锅炉回收余热。回收窑头、窑尾余热时,优先考虑满足生产工艺要求,在确保煤磨和原料磨的烘干所需热量后,剩余的废热通过余热锅炉回收生产蒸汽。一般窑尾余热锅炉直接产生过热蒸汽提供给汽轮机发电,窑头锅炉若带回热系统的可直接生产过热蒸汽,若不带回热系统的则生产部分饱和蒸汽和过热水送至窑尾锅炉过热。
以2000吨/天新型干法水泥窑,发电系统装机3000千瓦计,总投资2088万元。按达到的生产水平2300千瓦计算,年新增发电能力1623万千瓦时,扣去自耗电12%,年供电量1428万千瓦时,可降低生产成本297.7万元,投资净利润率14.26%,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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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干法水泥采用低挥发份煤技术
水泥行业
为保证低挥发份燃煤在回转窑和分解炉内的稳定正常着火和燃烧,采取以下主要措施:一是采用新型大推力多通道煤粉燃烧器,强化煤粉与空气的混合;二是采用部分离线型分解炉,使初始燃烧区有较高的氧浓度和燃烧温度,适当加大分解炉炉容,延长煤粉停留时间;三是增加煤粉细度,提高煅烧速率,缩短燃尽时间。
该技术可以大幅度降低水泥燃料成本,减少污染物排放。按年产30万吨水泥熟料计,总投资约260万元,投资回收期为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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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工业废渣制造复合水泥技术
水泥行业
使用钢渣、磷渣、铜渣、粉煤灰、煤矸石多种工业废渣作为水泥掺和料与少量熟料(≤30%)一起,采用机械激发、复合胶凝效应等多机理激发的技术手段制造水泥。对性能不明的工业废渣作掺和料,要进行必要的物理化学性能测试。
以年产10万吨水泥规模为例。按老厂改造、分别粉磨方案计算,需要投资440万元。按老厂改造、混合粉磨方案计算,需要投资190万元。按建新厂、分别粉磨方案计算,需要投资1100万元。从经济上看,建新厂二年半可收回全部投资;按老厂改造、分别粉磨方案一年可收回全部投资;按老厂改造、混合粉磨方案,半年可收回全部投资。与传统工艺相比,粉尘产生量可减少35%以上,二氧化碳、氮氧化物产生量减少40%以上,吨水泥熟料消耗和煤耗均减少40%以上,水泥生产成本大大降低;同时,使工业废渣得到综合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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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型透水陶瓷铺路砖生产技术
陶瓷行业
利用煤矸石及工业尾矿、建筑垃圾废砖瓦、生活垃圾废玻璃等作为骨料,加入粘结剂和成孔剂,烧制成具有良好透水性、防滑性、耐磨性、吸声性的陶瓷铺路砖。
年产120万平方米环保型透水陶瓷砖,投资3600万元,年销售额9700万元,投资回收期约2.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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挤压联合粉磨工艺技术
年产20 100万吨水泥企业的生料和水泥成品的粉磨作业,以及高炉矿渣、煤等脆性物料的粉磨作业
由关键设备辊压机、打散分级机以及传统粉磨设备球磨机构成。挤压后的物料粒度大幅度下降,易磨性显著改善,与辊压机配套使用的打散分级机集料饼打散与颗粒分级两项功能,球磨机选用先进的高细高产磨技术,开路操作。高效率的磨内筛分装置具有类似选粉机的分选功能,可有效抑制过粉磨现象;强化研磨功能的微段研磨体的加入以及极具针对性的研磨体级配可有效提高粉磨效率,实现大幅度增产。
日产700吨挤压粉磨系统,投资600万元;日产1000吨挤压粉磨系统,投资800万元;日产2000吨挤压粉磨系统,投资1800万元。投资回收期约3年。该技术节能效果明显,台时产量增加80%-90%,节电30%,研磨体消耗降低60%;同时,设备噪音明显降低,粉尘排放得到有效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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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流高细、高产管磨技术
水泥生料、熟料,非金属矿、工业废渣的高细粉磨和深加工。
该技术是对普通开流管磨机内的隔仓板及出口篦板进行改造,并在隔仓板间增设筛分装置,使物料能在磨内实现颗粒分级,从而大大提高系统的粉磨效率。
根据磨机的规格不同,投资规模在20万元与50万元之间不等。投资回收期为六个月到一年。该技术不造成任何环境污染,磨机台时产量增加30%-40%,降低钢材消耗及能耗2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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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速沸腾式烘干系统
水泥、非金属、化工及各类工业废渣的烘干处理
该技术是对回转式烘干系统进行综合技术改造,其中供热系统采用小炉床型高温沸腾炉;烘干机内部使用新型组合式物料装置;通风、除尘系统因条件不同有针对性地选用收尘设备。整套系统集烘干、节能、环保为一体,从而大大提高系统的热效率。
根据生产规模不同,总投资在10-80万元之间不等,投资回收期为3-6个月,主要设备使用寿命为5-8年,该项技术是对各类工业废渣及粉尘进行综合治理,废气中粉尘排放浓度低于80毫克/标准立方米,台时产量增加80-120%,节能40-80%,能达到增产增效、综合利用废渣、降低能耗及粉尘治理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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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浓度、防爆型煤粉收集技术
建材、冶金、电力行业煤粉制备系统
采用全新的防燃、防爆结构设计,外加齐全的安全监测与消防措施,消除了收尘器内部燃烧、爆炸的隐患;采用微机自动控制高压脉冲多点喷吹清灰,确保收尘器长期稳定、高效的运行。
以每小时产10吨煤粉规模为例,投资98万元,仅节电一项,一年可创效益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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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装水泥装、运、储、用技术
水泥、流通、建筑业
散装水泥采用密封装、卸、运输方式,不存在破包问题,可大量减少水泥粉尘排放,同时,可降低袋装水泥包装物的消耗,降低生产和使用的成本。
袋装水泥生产和使用的综合成本要比散装水泥高出约50元/吨。若全部实现散装化,全国每年能节约240亿元。投入产出效益为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