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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电总局关于发布《电影数字母版技术审查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时间:2024-07-22 06:19:1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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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电总局关于发布《电影数字母版技术审查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广电总局关于发布《电影数字母版技术审查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5月13日,广电总局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播电视局,各省、直辖市广播电视台、总台、集团,各电影集团、电影制片厂(公司),中国电影资料馆,电影数字节目管理中心,中国电影科研所,电影技术质量检测所发出《电影数字母版技术审查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通知说,《电影数字母版技术审查管理办法(暂行)》已经总局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电影数字母版技术审查管理办法(暂行)



  为进一步推进电影数字化进程,确保向广大观众提供优质、丰富的数字电影片源,依据《电影管理条例》和《电影剧本(梗概)、电影片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凡以数字形式公映的电影片,须通过电影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数字母版技术审查,并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和《电影片(数字)技术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
  数字母版是指保存在可记录无压缩数字立体声(不低于六声道)的存储介质上、已经完成后期制作、用于生成数字电影发行版(数字拷贝)的影片数据文件。
  送交技术审查的电影数字母版须已通过内容审查,且片头已经加上电影片公映许可证标准画面。
  《合格证》由书面证书和放映时长为5秒的数字影像画面文件组成。《合格证》标准画面数据文件由广电总局电影局统一制作,存储在DVD-R光盘上,影像为黑底白字,内容包括发证机构名称、合格证编号等信息。数字影像画面内嵌防伪水印。
  二、实行电影属地审查管理的电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电影数字母版的技术审查。其他地区的电影数字母版技术审查由广电总局电影局负责。技术审查按照《电影送审数字母版声画技术质量主观评价办法》(GD/J033-2010)执行。
  电影数字母版技术审查合格的,由进行技术审查的电影行政主管部门发放《合格证》书面证书和一份存有数字影像画面文件的光盘;审查不合格的,退回送审单位修改。
  三、广电总局电影局负责收缴通过技术审查的电影数字母版。实行属地审查管理的电影行政主管部门将通过技术审查的电影数字母版密封后,随同《合格证》书面证书复印件及签署审查意见的《数字电影片制作送审报告单》复印件,一并委托送审单位送缴广电总局电影局。
  四、电影制片单位将《合格证》数字影像画面自行接在留存的电影数字母版片尾“摄制单位”字幕画面之后。
  广电总局电影局委托相关单位在收缴的电影数字母版片尾接录《合格证》数字影像画面。
  五、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关于印发〈数字电影母版技术质量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2008〕影字404号)、《广电总局电影局关于数字电影母版实行有偿收集的通知》(〔2008〕影字863号)和《广电总局电影局关于电影片数字母版收缴工作的通知》(〔2010〕影字424号)同时废止。

附件:《电影片(数字)技术合格证》画样.doc
http://www.chinasarft.gov.cn/shanty/resource/appendix/2010/05/07/20110519150951870269.doc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改高技〔2011〕1592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国发〔2010〕32号),引导和鼓励民营企业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我们商有关部门制定了《关于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实施意见》,现印送你们,请各部门结合当前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工作予以落实;请各地发展改革委在推动区域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
  附:关于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实施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附:

关于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实施意见

民营企业和民间资本是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要力量 。 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 , 对于促进民营企业健康发展,增强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活力具有重要意义 。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 ( 国发 [2010]13 号 ) 、 《 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 》 (国发 [2010]32 号)精神,增强社会各界对民营企业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重要性的认识 , 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在节能环保 、 新一代信息技术 、 生物 、 高端装备制造 、 新能源 、 新材料 、 新能源汽车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形成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优势企业,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清理规范现有针对民营企业和民间资本的准入条件 。 要结合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要求 , 加快清理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领域的准入条件 , 制定和完善项目审批 、 核准 、 备案等相关管理办法。除必须达到节能环保要求和按法律法规取得相关资质外 , 不得针对民营企业和民间资本在注册资本、投资金额、投资强度 、产能规模、土地供应、采购投标等方面设置门槛。

二 、 战略性新兴产业扶持资金等公共资源对民营企业同等对待。 各相关部门和各地发展改革委要规范公共资源安排相关办法 , 在安排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财政预算内投资 、 专项建设资金 、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等资金以及协调调度其他公共资源时 , 要对民营企业与其他投资主体同等对待。

三 、 保障民营企业参与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政策制定 。 各相关部门和各地发展改革委在制定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配套政策 、发展规划时 , 应建立合理的工作机制 , 采取有效的方式 , 保障民营企业和相关协会代表参与 , 并要充分吸纳民营企业的意见和建议。

四 、 支持民营企业提升创新能力 。 要采取有效措施 , 大力推动公共技术创新平台为民营企业提供服务 , 探索高等院校 、 科研院所人才向民营企业流动机制,扶持民营企业引进人才。鼓励 、支持民营企业建立健全企业技术中心、研究开发中心等研究机构。支持具备条件的民营企业申报国家和省级企业技术中心 , 承担或参与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等建设任务。

五 、 扶持科技成果产业化和市场示范应用 。 支持民营企业和民间资本参与国家相关科研和产业化计划 , 开发重大技术和重要新产品 。 扶持相关企业协同推进产业链整体发展 , 促进新技术与新产品的工程化 、 产业化 。 鼓励有条件的民营企业发起或参与相关标准制定 。 支持民营企业开展具有重大社会效益新产品的市场示范应用。

六 、 鼓励发展新型业态 。 鼓励民营企业与民间资本进行商业模式创新 , 发展合同能源管理 、 污染治理特许经营 、 电动汽车充电服务和车辆租赁等相关专业服务和增值服务 , 发展信息技术服务 、 生物技术服务 、 电子商务 、 数字内容 、 研发设计服务 、 检验检测、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转化等高技术服务业。

七 、 引导民间资本设立创业投资和产业投资基金 。 根据 《 国家发展改革委 、 财政部关于实施新兴产业创投计划 、 开展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参股设立创业投资基金试点工作的通知 》 (发改高技 [2009]2743 号)精神,各地发展改革委在创立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时,要积极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创业投资 。 规范引导合格合规的民间资本参与设立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产业 ( 股权)投资基金。

八 、 支持民营企业充分利用新型金融工具融资 。 要积极支持和帮助产权制度明晰 、 财会制度规范 、 信用基础良好的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发行债券 、 上市融资 、 开展新型贷款抵押和担保方式试点等 , 改进对民营企业投资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项目的融资服务。

九 、 鼓励开展国际合作 。 鼓励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开拓国际业务 、 参与国际竞争 。 支持民营企业通过投资 、 并购 、 联合研发等方式 , 在境内外设立国际化的研发机构 。 鼓励民营企业在境外申请专利 , 参与国际标准制定 。 支持有条件的民营企业开展境外投资,建立国际化的资源配置体系。

十 、 加强服务和引导 。 各有关部门和各地发展改革委应加强协调 , 及时发布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 、 产业政策 、 项目扶持计划 、 招商引资 、 市场需求等信息 , 引导各类投资主体的投资行为 , 避免一哄而上 、 盲目投资和低水平重复建设 。 积极发挥工商联等相关行业组织作用 , 帮助民营企业解决在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 各级公益类信息服务 、 技术研发 、 投资咨询 、 人才培训等服务机构 , 要积极为民营企业与民间资本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提供相关服务。鼓励和支持物流、会展、法律 、 广告等行业为民营企业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提供商务服务。








民政部关于在社团清理整顿工作中对校友会问题处理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在社团清理整顿工作中对校友会问题处理的通知
民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在对校友会进行清理整顿和复查登记中,各地一般都能按照国办发[1992]32号文件和国家教委(86)教政字009号文件精神,从严掌握。但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明确。为此,经与国家教委协商,现作如下通知:
一、关于全国性校友会的登记问题
各级各类学校一般不宜成立校友会,更不宜倡导、组织成立全国性校友会。少数历史悠久、有一定国际声誉的学校,以前经过合法程序已批准成立的全国性校友会,如果在最近几年的活动中没有出现国办发[1990]32号文件中所列举的不当行为,可经国家教委审查同意后,到民政部办
理复查登记手续。
今后,若有情况特殊,需申请成立全国性校友会的,均应先由国家教委出具审查同意文件后,再到民政部办理核准登记手续。
二、关于外省院校在本省成立校友会的问题
各类外省学校一般不宜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成立校友会。各地今后凡遇有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学校申请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成立校友会的, 一般不予核准登记。外省学校如情况特殊确需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成立校友会的,应先经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审? 橥夂螅俚矫裾棵虐炖砗俗嫉羌鞘中? 三、关于本省院校在当地成立校友会的问题
本省院校在当地成立校友会,也应根据上述精神,在复查登记中从严掌握。



1992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