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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管理若干规定

时间:2024-07-01 15:27:0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6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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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管理若干规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林省人民政府令
 (第28号)


  《吉林省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管理若干规定》已经1995年3月30日省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高严
                          
一九九五年四月三日


        吉林省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的保护管理,更好地对社会公众进行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是指一切组织和公民为纪念革命烈士建造的陵园、墓穴、纪念碑(塔)、纪念馆(堂、亭、祠)、塑像等纪念建筑物。


  第三条 我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由其负责组织本规定的实施。


  第四条 一切组织和个人均有保护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的义务,有制止、检举和揭发破坏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行为的权利。对同破坏、污损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的行为作斗争者,人民政府应当予以保护、支持、鼓励和表彰。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本行政区域内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的保护管理工作纳入城乡规划,统一建设和管理。


  第六条 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根据其纪念意义、历史价值和规模,由民政部门报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确定为该级政府重点保护的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


  第七条 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为重点保护的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民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报经当地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管理单位,负责具体保护管理工作。


  第八条 未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为重点保护的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建立该建筑物的组织或其委托的组织,在民政部门指导下,负责保护管理工作。


  第九条 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全面履行其保护管理职责。


  第十条 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单位,对于其负责管理的资料、图片、实物,必须指定专人整理登记,建立档案,落实管理措施,保证被管物品的安全。


  第十一条 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单位,应配合所在地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社会团体以及机关、工厂、部队、学校等单位,开展祭扫烈士墓地以及其他纪念烈士的活动,充分发挥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褒扬先烈、教育后人的作用。


  第十二条 对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进行的维护、修缮,施工前要拍摄照片,形成文字资料存档。专职负责管理该建筑物的管理单位,还应将有关资料报省民政厅备案。


  第十三条 根据保护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的实际需要,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该建筑物周围划出一定的建设控制地带。在这个地带内修建新建筑物和构筑物,不得破坏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的环境风貌。其设计方案须征得该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管理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城乡规划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 未经主管部门报同级政府批准和上级民政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迁移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因工程建设的需要,必须迁移或拆除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时,须经原批准建立该建筑物的人民政府同意,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备案后,再按有关规定办理其他审批手续。拆除、迁移和重建过程中的一切费用,由建设单位负责。


  第十五条 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的附属土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一)涂污、刻损烈士纪念建筑物;
  (二)在纪念革命烈士的墓地和灵堂埋葬或存放非烈士的遗体、遗骨或骨灰;
  (三)在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及附属土地上燃放烟花爆竹,开展影响烈士纪念建筑物庄严肃穆气氛的娱乐活动;
  (四)未经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单位许可,砍伐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附属土地范围内的植物及采摘其花朵、果实。


  第十七条 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单位,在不改变和影响该建筑物主要功能的前提下,可以因地制宜地开展经营活动。


  第十八条 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单位开展经营活动获得的收入,主要用于维修园内纪念设施和扩大再生产。


  第十九条 对于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单位开展的经营活动,有关部门在国家规定许可的范围内,给予照顾。


  第二十条 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的维修和管理经费,由批准建立该建筑物的人民政府或建立该建筑物的单位负责,确定该建筑物为重点保护的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的人民政府予以适当补助,并由该建筑物管理单位从经营收入中补充,不足部分可按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向社会募捐解决。


  第二十一条 对于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土地管理部门责令限期退还;逾期未退还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于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者,由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管理工作主管部门责令赔偿损失,可并处以500元以内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对于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二)项规定者,由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管理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迁出;逾期未迁的,按自动放弃处理。


  第二十四条 对于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三)项规定者,由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管理工作主管部门处300元以内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对于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第(四)项规定者,由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管理工作主管部门处以500元以内罚款,并没收全部非法所得。


  第二十六条 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及其保管的文物、资料等遭受损失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当事人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2011年全国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

业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等


农业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国家工商总局 国家质检总局 全国供销总社关于印发《2011年全国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

农质发[201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经济、农牧)、农机、畜牧、兽医、农垦、渔业厅(局、委、办),经委(经贸委、工业主管部门),公安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供销合作社: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加强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促进农资市场秩序持续好转,在总结前几年农资打假工作经验的基础上,针对当前农资市场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特制定《2011年全国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要点》,现予以印发。请各部门加强配合,落实各项要求,采取有效措施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农资坑农害农行为,构建长效机制,规范农资市场秩序,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有力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努力实现抗旱夺丰收的目标。

  在工作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全国农资打假专项斗争部际协调小组办公室(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联系。

  电话:010-59192694

  传真:010-59193157

                                       二〇一一年三月七日

附件:
2011年全国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要点

2011年是“十二五”规划的开局之年,也是巩固我国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好形势的关键之年,开展农资打假保障抗灾夺丰收和农民增收的任务异常艰巨。各地各部门要认清当前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面临的新形势,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加强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农资等违法行为,确保农资质量合格,为促进全年粮食丰收和菜篮子产品有效供给,促进农民增收打下坚实的基础。
一、提高认识,增强做好农资打假工作的使命感和责任感
(一)农资打假是实现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的重要保障。种子、农(兽)药、肥料、饲料、农机具等农资是农业生产的基本物质要素,假劣农资不仅造成农作物减产甚至绝收,而且挫伤农民群众发展粮食和菜篮子产品生产的积极性。开展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保证优质放心农资供应,直接关系到农业丰收和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
(二)农资打假是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农资是农业生产的主要投入,购买使用假劣农资不但增加生产成本,降低产量,减少农民收入,甚至会影响到农村社会的稳定。要切实加强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农资等坑农害农行为,让农民群众用上“放心种”、“放心药”、“放心肥”、“放心饲料”,切实维护好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三)农资打假是从源头上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重要抓手。通过两年的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总体有很大改善,但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因素和隐患仍然很多。农药、兽药和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直接影响到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高低,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不能有丝毫松懈。
(四)农资打假是做好动物疫病防控的重要基础。我国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形势依然复杂严峻,做好疫病防控工作必须采取综合性措施,其中兽药和疫苗是重要的基础。要切实加大对假劣兽药、疫苗的打击力度,确保质量和生产供应,有效防止重大动物疫病发生,保障养殖业健康稳定发展。
二、强化整治,为农业生产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提供坚强保障
(五)强化生产监管,提高产品质量。各级农资生产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加强对农资产品生产主体的资质审查,对需要审定、登记、审批的农资产品,严格执行有关条件、程序和标准,严禁降低标准和越权审批,把好生产源头关。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加强农资生产企业资质监管,开展行业资质检查,坚决取缔不具备生产资质的生产窝点,依法清理已丧失相关资质条件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农资生产企业。
(六)整顿农资市场,清理经营主体。各级农资经营主管部门要全面清查辖区内农资经营主体,建立完善农资经营单位档案,对资质条件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要依法予以清理,对无证无照经营农资的要坚决予以取缔。要结合企业年检和个体户换照工作,依法规范农资经营者的主体资格。要规范农资物流运输等行为,不具备农资经营资格的物流企业不得变相经营农资,加强对农资交易会、展销会的监管。
(七)加大监管力度,强化质量监测。各地要根据农业生产实际,突出重点农时、重点区域、重点品种,有计划地开展各种专项行动,加大日常执法检查的力度,保证农资监管工作不留死角。对群众反映强烈和问题突出的区域、产品、企业进行重点监测。依法公布监测结果,对监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发布警示信息;对发现的不合格农资产品要依法处理,及时查处曝光一批违法违规企业和不合格产品。
(八)加强协作配合,严查违法案件。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案件线索排查梳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农资和侵犯知识产权等违法犯罪行为。对涉及面广、造成重大农业生产事故、群众反映强烈的制售假劣农资案件,实行挂牌督办、联合查办,一查到底。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于线索明显、事实清楚、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公安机关要依法及时立案,彻底查处各种制售假劣农资的违法犯罪行为。要建立完善查处大案要案激励机制,支持并奖励查办大案要案。继续抓好毒鼠强防范和清缴工作,克服麻痹大意思想,防止毒鼠强危害反弹。
(九)加强农资广告监管,打击违法广告。各地要依法加强对涉农广告的监管,严格对农药广告的行政审查,进一步加大对农资广告的监管力度,重点查处涉及种子、农(兽)药、肥料、饲料和农机具等农资商品的虚假违法广告,维护农资广告市场秩序,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加大扶持,大力推进放心农资下乡进村
(十)培育龙头企业,构建新型农资经营服务网络。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和完善扶持措施,引导和支持供销合作社等各类农资企业加快建立发展农资现代经营服务网络。整合上下游资源,优化网络布局,扩大经营规模。督促和指导农资连锁企业强化农资质量管理,健全经营服务网络体系,广泛开展农业技术服务,实现农资销售与技术服务紧密结合,使经营服务网点分布更合理、覆盖面更广,方便农民群众就近购买优质农资并获得技术服务。
(十一)典型示范带动,整体推进农资经营示范店建设。在认真总结近年来各地开展“农资经营示范店”建设的基础上,把农资经营示范店建设作为推进“放心农资下乡进村”工作的重要抓手,有序整体推进农资经营示范店培育规范工作。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督促农资经营单位健全管理制度,强化质量管理,培育一批守法经营的农资经营示范店。要加大对示范店的扶持和宣传力度,增强示范店的影响力和示范作用。
(十二)强化诚信建设,实施信用分类监管。要积极推进农资质量追溯体系研发和试点工作强化农资生产经营单位责任意识,督促企业建立健全产品质量保证、进销货台帐、优质服务承诺等制度。引导农资生产经营主体成立行业协会,加强自律。各级各部门要依据自身职责,综合质量监督检查、行政许可监督检查、群众调查等信息,开展农资企业诚信评价,建立农资生产经营主体诚信档案,实行分类监管。健全监管“黑名单”制度,加强日常监管,加大执法力度,提高执法效率。
(十三)加强培训指导,提高农民维权意识和能力。要在农资购买使用高峰期组织开展大规模的宣传活动,组织力量深入到农村基层,开展农民群众喜闻乐见的多种活动,利用媒体大力宣传,普及农资法律法规,传授识假辨假知识,提高农民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加强对农民购买和使用农资的服务和指导,推介发布主导品种和主推技术,引导农民在购买农资时索取票证,指导农民科学使用农资,保障农业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
四、加强保障,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十四)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监管责任。各地要高度重视农资打假工作,把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强化和落实属地监管责任。要认真制定工作方案,及时向地方政府和上级部门报告农资打假的重要活动和重大案件。对不履行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到位的,将予以通报并限期改正,对在查办制售假冒伪劣农资产品案件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将依法追究其行政或刑事责任。
(十五)加强能力建设,提高执法效能。各部门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将农资打假工作经费和农资案件查处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证农资打假工作顺利开展。加强执法体系建设,改善执法条件和执法手段,提高执法人员的水平和素质,进一步巩固并提高农资打假的效果。
(十六)加强部门配合,形成监管合力。各部门要多渠道收集假劣农资投诉举报信息,做到“有报必接,接案必查,查必到底”,切实维护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加强地区、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流,进一步完善部门合作机制,严堵执法漏洞。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基础上,协同作战,形成合力,提升整体监管效能。坚决杜绝以罚代刑,依法严惩违法犯罪分子。
(十七)强化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要充分发挥舆论宣传在农资打假中的导向和监督作用,积极宣传农资打假工作成效和进展情况,组织有关新闻媒体进行报道,既要从正面宣传报道,又要曝光反面典型,对工作出色的典型进行通报表扬,对工作不力的通报批评,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和支持农资打假工作的良好氛围。

国务院关于同意上海市撤销奉贤县设立奉贤区的批复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同意上海市撤销奉贤县设立奉贤区的批复



国函〔2001〕2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撤销奉贤县设立奉贤区的请示》(沪府〔2000〕36号)收悉。同意撤销奉贤县,设立奉贤区,以原奉贤县的行政区域为奉贤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南桥镇。

  奉贤区的各类机构要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所需人员编制和经费由你市自行解决。

国 务 院   

二○○一年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