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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反走私综合治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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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反走私综合治理规定

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政府


珠海市反走私综合治理规定

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5号


《珠海市反走私综合治理规定》已经2008年11月18日七届84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9年1月20日起施行。



市 长 钟世坚

二○○八年十二月十六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防范和打击走私行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反走私工作坚持打防结合、以防为主的方针;遵循联合缉私、统一处理、综合治理的原则。

  反走私工作纳入本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

  第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含经济功能区管委会,下同)依照本规定和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

  市、区打击走私综合治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打私综治办)具体负责反走私联合行动、专项行动和综合治理的组织、协调、检查、监督、指导工作。

  海关、公安、边防、工商部门依法履行反走私工作职责,检验检疫、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海事、流渔办、渔政、水运等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支持和配合缉私部门开展反走私工作。

  第四条 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所需经费,由市、区人民政府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国家、省下拨的反走私专项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第二章职 责

  第五条 打私综治办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国家有关反走私综合治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研究拟定我市反走私综合治理的法规、规章和政策,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组织、协调、检查、监督、指导全市和各有关部门反走私联合行动、专项行动和综合治理。

  (三)受理群众有关走私案件的举报和来信来访,组织、协调相关部门调查重大走私线索,督促、指导相关部门查处被举报的走私、贩私案件。

  (四)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处理本市暴力抗拒缉私、阻挠缉私的突发事件。

  (五)组织与周边地区开展区域反走私情报预警、联合行动、政策研讨、宣传教育、沟通交流和综合治理等全方位合作。

  (六)调研、收集和分析反走私情报资料,将有关情况报告市、区人民政府并通报相关部门。

  (七)建立、完善各镇人民政府(含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的反走私工作责任制。

  (八)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海关是国家进出关境监督管理机关,依法独立履行查缉走私的职责,不受本市地域范围的限制。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应当支持海关依法行使职权。

  第七条 公安机关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反走私工作,及时将反走私信息、情报通报打私综治办和相关部门。

  (二)依法查处发生在海关监管区外的枪支、毒品等非涉税走私案件。

  (三)在海关、边防、工商等部门履行反走私职责遇到抗拒时予以协助处理。

  第八条 边防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在所管辖的海域、陆地边境地区及沿海地区陆上查缉走私活动。

  (二)查获涉嫌走私违法犯罪案件和涉嫌走私违法案件,及时移交海关处理。

  (三)查获涉嫌走私的无主货物,无法查清进口来源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四)加强和其他反走私相关部门的联系配合,实现信息共享。

  第九条 工商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会同相关部门对进口物品交易市场进行监督、整治和规范,查处经销无合法来源进口货物和物品的行为。

  (二)配合相关部门查处发生在进出口企业以及特殊行业的涉嫌走私行为。

  第十条 检验检疫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涉嫌走私货物和物品的检验检疫工作。

  (二)对反走私相关部门委托的涉嫌走私货物和物品给予优先检验或鉴定。

  (三)监督销毁来自疫区的走私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

  第十一条海事、水运、流渔办、渔政等单位履行下列职责:

  (一)在各自法定职权范围内,支持和配合缉私部门开展反走私工作。

  (二)建立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责任制,定期向打私综治办通报反走私工作情况。

  (三)参与市打私综治办组织的联合行动和专项行动。

  (四)参与建立反走私信息联动机制。

  第十二条镇人民政府(含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在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反走私综合治理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配合反走私相关部门开展反走私工作。

  (三)建立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制度,完善信息举报网络,落实反走私工作责任制。

  (四)采取多种方式进行反走私宣传教育。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走私线索的,应当及时报告海关等缉私部门或者打私综治办。

  第十四条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反走私工作的宣传报道。第三章 防 范

  第十五条建立反走私综合治理情况通报制度,打私综治办定期发布反走私综合治理情况报告,分析走私活动的特点和规律,总结市、区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情况,提出防范走私的各项措施。

  第十六条海关、工商等相关部门和行业协会应当对本地区重点进出口企业进行分类,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对进出口企业按照信用等级进行动态管理。

  第十七条建立反走私预警机制,打私综治办应协调相关部门,分析、预测走私动态,指导有关单位开展防范工作。

  相关部门应建立反走私举报制度,并向社会公开反走私举报渠道。

  第十八条打私综治办应建立反走私指挥中心,完善反走私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组织和协调相关部门,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做好相关应急准备工作。

  第十九条打私综治办应当加强反走私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宣传教育,有关部门、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

  第二十条建立反走私综合治理联席会议和联络员例会制度。打私综治办应当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反走私阶段性工作情况,综合分析走私动态和形势,研究部署反走私具体措施。

  第二十一条建立反走私情报、信息通报制度,打私综治办协调海关、公安、边防、工商等相关部门,进行信息交流,逐步实现情报共享。

  各相关部门查获的重大走私案件情况应及时通报打私综治办。

  第二十二条镇人民政府 (含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应建立健全基层反走私防范机制:

  (一)建立反走私责任制,落实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制度。

  (二)建立反走私信息员制度,掌握和反映反走私信息。

  (三)建立反走私联络站、联络点和联防队。第四章查缉与处理

  第二十三条打私综治办应当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对走私高发区域、走私重点渠道、走私热点货物和物品进行专项治理,并协调相关部门处理走私案件。

  第二十四条依法由海关管辖的走私案件,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移送海关缉私部门处理。

  部门间发生管辖异议的走私案件,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相关部门应当及时提交市打私综治办协调处理。

  第二十五条海关、边防、工商等部门查获的非法入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应当移交检验检疫部门检疫。

  第二十六条组织他人以合理自用为名,采取少量多次方式携带物品入境销售牟利的,由海关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收购境内外人员以合理自用名义、采取少量多次方式携带入境物品用于牟利的,一经发现,由工商部门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经销无合法来源证明的进口货物、物品的,一经发现,由工商部门处以货物、物品等值的罚款;如有销售所得,由工商部门处以货物、物品销售所得额等值的罚款。

  以牟利为目的,为经销走私货物、物品和无合法来源证明的进口货物、物品提供仓储、运输及其他便利条件的,由工商部门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海关、公安、边防、工商等部门在执法过程中,查获无人认领及涉嫌走私但所有权人和走私违法事实无法查清的涉案货物、物品,应当将该货物、物品移交市财政部门,并由相关执法部门予以公告,公告期为二个月,公告期届满无人认领的,由相关执法部门与市财政部门及时处理,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市级财政。

  对查获涉嫌走私货物、物品中的危险品或者鲜活、冷冻、易腐烂、易失效等不宜长期保存的,由相关执法部门与市财政部门及时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市级财政。

  市财政部门应当定期将前款涉及货物、物品的处理情况反馈市打私综治办,市打私综治办根据法定职权对前款货物、物品的处理进行协调、监督。

  对本条涉及货物、物品的处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对人民法院判决没收或者海关决定没收的走私运输工具,由海关依法统一处理。

  第三十条对需要集中销毁的用于走私的运输工具、走私货物和物品,由市打私综治办组织、协调和监督相关部门予以销毁。第五章 奖 惩

  第三十一条市、区人民政府建立反走私奖惩制度,奖励在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未履行反走私综合治理职责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二条反走私综合治理实行工作责任制。市、区人民政府对反走私相关部门实施考核。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的情况应当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绩效考评。

  第三十三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落实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责任制,成绩显著的。(二)查处重大、特大走私案件,贡献突出的。(三)积极协助查获走私案件,贡献突出的。(四)查处反动、淫秽、侵犯知识产权等走私货物、物品,数量较大的。(五)反走私综合治理研究成果或者合理化建议被采纳,成效显著的。(六)对反走私工作有其他突出贡献的。表彰和奖励的具体办法由市打私综治办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四条有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区人民政府责令整改,并予以通报:(一)未有效落实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责任制,导致本地区、本辖区走私活动严重或者产生恶劣影响的。(二)未按照反走私应急处置预案妥善处置暴力抗拒缉私或者阻挠缉私等突发事件的。(三)未有效履行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其他职责的。

  第三十五条未依照本规定履行职责,情节严重的,由所在单位或者行政监察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理。

  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所在单位或者行政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六章附 则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自2009年1月20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2013年治理公路“三乱”工作要点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 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等


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2013年治理公路“三乱”工作要点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 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 农业部 国家林业局 交公路发〔2013〕1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公安厅(局)、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农业厅(局)、林业厅(局):
  现将《2013年治理公路“三乱”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交通运输部 公 安 部 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
农 业 部 国 家 林 业 局
2013年3月1日




2013年治理公路“三乱”工作要点


  根据第十八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的部署和要求,现提出2013年治理公路“三乱”工作要点。
  一、认真落实中央惠民利民政策
  继续严格执行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确保整车合法装载运输鲜活农产品车辆免缴通行费并优先便捷通行;充分利用科技等手段,加强和规范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检测工作,从疫区运出的农产品,凭动植物检疫证放行,提高检测效率,同时有效遏止假冒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逃缴通行费的行为。
  二、全面做好收费公路专项清理整改落实工作
  加快推进收费公路专项清理问题整改落实工作,全面取缔各类违规及不合理收费。制定专项清理成果公示实施办法,及时公布专项清理结果,以及依法保留项目的相关基本情况,全面接受社会监督。加快修订《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完善收费公路监管长效机制。
  三、对无上路执法权的部门上路执法问题开展专项清理
  坚决撤除违法违规设置的公路检查、计量、验票、治超、收费等站点。交通运输、公安、农业、林业等部门在公路上设置检查、治超、收费等站点,必须依据法律法规,并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依法设置的各类公路站点,要严格工作纪律和工作程序,依法履行工作职责,严禁超越职责范围执法。不具备工作条件的站点,严禁开展执法和收费工作。
  四、从严规范涉路涉车执法行为
  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大对涉路涉车执法行为的监督管理力度,落实属地监管责任。进一步完善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运输相关政策措施,强化源头治理和处罚力度,细化执法处罚标准,规范自由裁量权。进一步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加快大型物件运输审批进度。落实对货运车辆增设限载装置等措施,从源头环节遏止非法超限超载运输。整治非法生产和改装车辆,加强车辆登记和检验管理,严禁非法生产和改装车辆进入运输市场。健全完善源头治理相关政策措施,推进货物运输源头治理,引导物流企业合法装载。建立完善执法资格的长效考评机制。落实执法责任制,对不作为、乱作为的单位和个人严肃追究责任。
  严肃查处公路“三乱”问题
  进一步拓宽监督渠道,重视网络、媒体和对群众信访的办理。严肃查处涉路涉车乱罚款、乱收费行为,重点查处以罚代管、收“黑钱”等行为。加大对公路“三乱”属地监管责任不落实、履职不到位,以及不作为等问题的查处力度。严肃责任追究,将违规执法人员坚决清理出执法队伍,并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绵阳市商品交易市场规划(2010——2012年)》的通知

四川省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绵阳市商品交易市场规划(2010——2012年)》的通知

绵府办发〔2010〕2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科技城管委会,各园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级有关部门:

《绵阳市商品交易市场规划(2010——2012年)》已经市政府第91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三月十四日



绵阳市商品交易市场规划(2010—2012年)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搞活流通、扩大消费,推进区域商贸、物流中心建设,实现区域发展、城乡统筹、产业相融互动,结合我市“三个加快”、西部交通综合枢纽建设和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专项行动,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本规划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二)商务部《城市商业网点规划编制规范》;

(三)《四川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

(四)《绵阳市城市总体规划(2007—2020)》;

(五)《绵阳市科技城商业网点规划(2006—2010)》;

(六)《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市场服务体系专项规划》

(七)《绵阳市工业经济发展总体规划》;

(八)《绵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

(九)国家和地方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及有关文件。

第三条本规划所指大型商品交易市场原则上占地面积不低于50亩、年交易额5亿元以上;中型商品交易市场占地面积在30—50亩之间、年交易额1亿元以上;市场包括各类综合批发市场、专业批发市场;市场经营范围涉及消费品、农产品、生产资料、再生资源等商品及物资。

第四条 规划范围包括:绵阳科技城、江油市、三台县、盐亭县、梓潼县、安县、北川县、平武县。重点是绵阳科技城范围(涪城区、游仙区、高新区、科创区、经开区、农科区、仙海区)

第五条规划期限2010—2012年

第二章指导思想、规划原则

第六条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一主三化三加强”发展路径和“一枢纽、四中心、六基地”的总体思路,以建设特色商品市场集群、综合商贸物流基地为支撑,健全基础设施,创新流通方式,增强流通功能,构建布局合理、功能完善、业态集聚、城乡一体、重点突出、特色鲜明、运转高效、竞争有序、产业互融、与居民生活需求相适应的现代商品流通体系。

第七条规划原则

(一)体现产业、特色优势。各地根据区位、交通和产业优势,按照差异化、错位发展的思路,因地制宜,准确定位,突出特色和优势,合理布局辖区内大中型商品交易批发市场,避免经营雷同和重复建设。

(二)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市场规划布局既要立足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现实需求,更要着眼未来发展,着力实现与国家“扩内需、保增长、调结构”战略相结合,与灾后产业布局、产业重建相结合,与农业产业化和新农村建设相结合,与西部交通综合枢纽建设和城市发展相结合,与推进现代流通方式和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相结合,突出前瞻性、可操作性。

(三)合理布局,错位发展。市场布局应体现层次化、多元化,促进优势互补,提高各类市场的协同效应,体现特色、树立品牌。

(四)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市场布局要充分发挥流通引领生产、扩大消费的功效,构筑连接当地产业、周边商品集聚辐射的流通服务高地,促进现代商贸流通服务业发展; 同时,注重发展传统交易市场与发展虚拟市场、网上购物、电子商务、期货市场等现代交易方式的结合。

第三章规划目标

第八条到2012年,全市大中型商品交易市场年交易额达到300亿元左右,年均增长15%左右;新建(改造)年交易额10亿元以上农产品批发市场至少9个、年交易额20亿元以上消费品批发市场至少10个、年交易额20亿元以上的生产资料批发市场至少10个、年交易额1亿元以上再生资源市场9个。

第九条 不断提升市场服务功能,扩大交易规模,完善运行机制,优化结构与布局,建立健全城乡商品市场服务体系。到2012年,全市大中型商品交易市场基础设施趋于完善,市场类别齐全,现代流通网络基本健全,流通组织化水平明显提高,形成总量平衡、特色突出、布局合理、结构科学的现代商品交易市场体系。

第十条 大力发展大中型商品交易市场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网上购物等现代流通方式、引导发展期货市场、虚拟市场等。到2012年,基本形成高效、灵敏、现代化的全市商品市场流通信息网络,逐步实现与市内外衔接、覆盖全省、全国的现代商品交易市场流通网络体系。

第四章布局重点

第十一条总体布局

市场布局按照交通通达性、经济合理性、环境可持续性、整合与新建相结合及循序渐进等原则进行规划。

绵阳科技城范围、江油市、三台县以布局、培育骨干市场集群、商贸集中发展区、商贸综合物流基地为重点,形成业态集聚、功能完善、交易现代、特色鲜明的现代商品交易市场网络;其余县突出区位、产业优势,培育发展产地型特色批发市场。

第十二条科技城范围布局

(一)按照绵阳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发展格局和商品交易市场发展趋势,结合西部交通综合枢纽和区域商贸、物流中心建设,抓好对主城区商品批发市场的“控制、整合、迁建、提高”,主城区范围不再新建大中型商品交易市场。

(二)对现位于中心城区、影响交通、环境及旧城改造的剑南批发市场、陶瓷批发市场、高水蔬菜批发市场、水产品批发市场、钢材和石材市场、农机配件市场、二手车交易市场、旧货市场、报废汽车拆解回收市场等大中型批发市场,引导其迁出主城区,迁至新区适宜地带或一环线以外二环线地带,形成集中、集聚、集群、集约发展的市场群、市场集中发展区或商贸综合物流基地。

(三)以提升功能、错位经营为核心,对已有一定规模的花园批发市场集群、临园路中段、剑南路西段、长虹大道中段区域电子通讯产品市场集群、高新区绵兴东路、普明北路东段、火炬东路、绵兴路西段汽车及配件销售服务区和经开区汽车专业市场要提升功能,提高现代化水平。

(四)按照现代商贸流通业“集中、集聚、集约、集群”发展原则,城北方向的涪城区龙门镇区域规划布局大中型农副产品专业批发市场或农产品综合物流基地;城西方向的绵安北区域规划布局工业品物流园区、生产资料市场、汽车及零部件销售服务集中发展区、二手车交易市场;城南方向区域规划布局电子信息产品、消费品市场、二手车交易市场、生产资料交易集中发展区;城东方向的游仙、仙海、农科区区域规划布局消费品、粮油、农畜禽产品、花卉、会展、文化制品等大中型专业市场。再生资源市场、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等特业市场,规划布局在城市河道下游、城市下风口,与生活区和城市重要公共设施边界相距1000M以上,且必须通过环境影响评价,不得影响城市环境、交通和居民生活。

第十三条区域布局重点

科技城范围外县、市,根据各自城市规划、产业、区位优势、人口分布以及产业恢复重建布局,对现有市场实施调整,对新规划布局市场与毗邻区域实行错位发展,突出特色,加快建设与新农村建设相适应的流通服务设施,解决买难卖难问题,逐步构建以县城为中心、乡(镇)为骨干、村为基础的商贸流通服务体系。

(一)江油市、三台县布局重点。

——江油市依据区位、交通、产业及旅游资源优势及经济、文化较发达等特点,结合主城区现有市场状况,对主城区大中型市场进行调整、提升、迁建,在新开发区(或城乡结合部)重点规划布局商贸集中发展区、综合商贸物流基地;科学布局农产品(物流配送)、日用消费品、生产资料、建材、畜产品、旅游商品、文化制品、汽车及零部件销售及维修服务、旧货商品、再生资源等综合或专业大中型批发市场;其农产品批发市场、日用消费品批发市场、生产资料批发市场及建材批发市场应兼具应急储备功能,发挥区位和产业优势,对本地及周边区域产生辐射和带动作用,形成规模和特色。

——三台县依据产业特色、交通区位、百万人口丘陵大县优势,统筹布局大中型商品批发市场,重点打造综合商贸物流基地、市场集中发展区、产地型特色专业批发市场,满足、扩大当地消费,带动周边发展。加速改造、提升现有大中型批发市场;对新建大中型商贸流通设施,突出现代商贸集中发展区或综合商贸物流基地的规划和建设;重点布局农产品市场或农产品物流基地、消费品市场或配送中心、农业生产资料批发市场或配送中心、建材批发市场、旧货商品市场、汽车及零配件销售维修服务交易市场、再生资源回收市场等综合或专业市场。农产品、生产资料、日用消费品批发市场等要发挥区位、产业优势,并兼具应急储备功能,对本地及周边产业发展、商贸流通产生辐射带动作用。

(二)其他布局重点。

盐亭、梓潼、安县、北川、平武等地应根据各自地理位置、交通条件、区位优势、产业特点、人口分布、消费能力等因素,按照错位发展、特色鲜明、满足当地及兼顾周边需求的原则,优先考虑发展具有当地特色和优势的产地型专业市场或综合商贸物流中心,着力发展以产销对接为基础的农产品流通市场网络和以信用管理为基础的生产资料流通市场网络,带动产地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致富。

——盐亭:以农副、种植、畜牧业养殖为基础和依托,重点规划市场以粮食、特色农业、种植、养殖加工、物流配送为主的综合商贸物流中心、产地型农产品、畜禽产品批发市场、建材市场、再生资源回收市场、二手商品交易市场等。

——梓潼:依托农业、畜禽产业、旅游文化资源特色,重点规划市场以长林猪肉食品、圣迪乐鸡蛋及禽肉类制品为特色的农畜禽产品、农畜禽加工制品综合商贸物流基地,培育特色旅游商品、消费品、建材、再生资源回收、汽车交易及维修服务、二手商品交易等专业市场或综合市场。

——安县:重点规划布局产地型农产品批发市场、畜禽产品交易市场、花卉苗木专业市场及综合商贸物流基地、建材市场、消费品市场、农资市场、再生资源回收市场、二手商品交易市场等。

——北川、平武:市场规划布局应突出特色农副产品及其加工品、民族特色手工艺品等为支撑的市场流通平台建设,培育特色鲜明、影响力强的综合商贸物流中心,大力发展产地型民族商品集散市场、满足当地需求并兼具应急储备功能的消费品市场、农资生产资料市场、建材产品市场等。

第五章布局导则

第十四条规划布局跨区域商品批发市场、综合商贸物流基地,提升市场竞争力。依托交通枢纽建设、城镇化建设和城市群发展,拓展工业品、农产品进出通道,与全省区域性、次区域性物流中心对接,强化商流、物流和信息流服务,扩大网上销售。

第十五条依托县域产业基地,布局产地特色大中型市场。在发展平原地区粮食、蔬菜、水果等规模化生产基地,丘陵地区粮食、畜牧、水果等种养基地,北川、平武等山区药材、山珍、干果等特色基地的基础上,配套建设一批具有特色和品牌效益的产地型农产品市场。

第十六条新建(迁建)农产品、消费品、建材、农业生产资料等专业或综合市场(物流中心或基地)、二手商品交易市场,应设置在城区(县城区)以外的城郊结合部或对外交通节点附近或靠近生产基地,周边场地开阔、运输条件优越,不影响城市环境、交通和居民生活。

第十七条绵阳主城区、江油市、三台县对现有市场格局进行改造、调整、迁建、提高,规划新建商品市场实行“大集中、小分散、突出专业特色”的原则,即大中型市场按经营商品大类相对集中布局,形成市场群落,以增强积聚、集约特色和辐射功能。

第十八条对水质、空气容易造成污染的市场(配送中心或仓库),选址应在城市(县城)河道下游、城区的下风口,以城郊结合部外为宜,与城区(县城区)居民生活区和城区重要公共设施的边界相距1000M以上,并在辖区消防设施覆盖范围内。相应地,市场经审定设立后,相距1000M以内不应规划建设居民生活区。

第十九条鼓励设置

(一)鼓励按照“集中、集聚、集群、集约”的原则,突出服务生活、生产的区位、交通等优势,规划设立市场集中发展区、综合商贸物流基地,打造大市场、大流通、大企业。

(二)积极推行现代流通方式,对市场实施标准化改造与建设,增强市场的检测、冷链保鲜、质量安全可追溯、安全监控、废弃物处理等公益性基础设施和现代流通等服务功能,逐步改变市场传统落后的经营管理模式。

(三)鼓励主城区(县城区)大中型商品交易市场迁出中心城区,按照标准化、规模化、现代化、集约化的要求,迁至新规划区域建设。

第二十条 限制设置

(一)主城区(县城区)除符合社区商业发展规划的消费品、生鲜食品综合市场外,不再新建各类大中型商品交易市场,以减轻主(县)城区交通、环境压力。

(二)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市场、二手车交易市场等按照有关政策和本规划有关规定设置。

(三)新申办市场选址与已有同类市场相距不足5公里(绵阳科技城范围)、3公里(县城区),且先建同类市场投运不足3年、门面出租率在70%以下。满足前述条件之一的重复建设市场限制设置。

第六章主要措施

第二十一条加强引导和管理

采取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相结合的办法,规范发展商品交易市场现代流通体系。

(一)坚持市场规划建设与城市改造建设同步进行。各级政府部门对市场建设要给予充分的支持,要将商品市场建设纳入城市总体建设规划和土地使用规划,使市场建设符合城市总体规划,防止形成马路市场而影响环境和交通。

(二)重点抓好现有市场改造和提升。对新建大中型批发市场在数量和布点上必须有所控制,着重在现有基础上完善和提高大力发展现代电子商务、物流配送、网上交易等现代流通方式,引导市场向多功能、高档次、规范化的方向发展。

(三)注重研究并尊重客观需要。商品市场的形成有其客观需要和经济规律,一般先有市后有场。市场建设既要考虑商品资源状况、商品流通特性,也要与当地经济发展相一致,切忌盲目发展,避免造成重复建设和有场无市。

(四)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各级有关部门要对市场实行严格管理,对投资者进行约束性引导,以保护国家和市场参与者的利益,防止垄断和操纵市场,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交易秩序。

(五)实行听证制。在本规划范围未涉及的市场或要改变规划布局的大中型商品市场,在规划建设前应执行听证程序,以维护规划的权威性。

(六)实行投资导向公示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向社会发布产业政策指导目录和商品市场建设信息,对投资者进行引导;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投资者积极参与市场建设,同时加强政府宏观调控功能。

(七)发展有形市场与无形市场相结合。有形批发市场要注重改变现有的招商、摆摊和赶集等传统模式,充分发挥市场商品大批量集散、配送、加工、信息和数据处理功能。对中远期合同交易要严格控制,加强管理。发展有形市场与无形市场建设并重,逐步完善经纪人制度,加强产销中介组织建设,积极推行代理制,建立社会化的购、销、运服务体系。

(八)建立市场信息监测和发布制度。建立权威的商品批发市场信息发布中心,适时发布市场信息,合理引导和规范市场交易行为,有效衔接产需,优化资源配置。

(九)强化审批监管。相关职能部门应按照《四川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严格商品市场审批,并加强监督、管理和指导,促使商品市场有序、健康发展。

第二十二条扶持政策

(一)加大市场建设(改造)资金投入。各地应将市场规划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和经济发展计划,专项安排重点市场建设(改造)资金,完善商品市场体系。

(二)建立实物储备制度。粮食、基本生活消费品、建材等生活生产战略物资储备应有一部分用于调控市场,以通过市场有效地调节供求。

第二十三条大力培育市场主体

广泛开展“双百市场工程”、“农超对接”、“双示范工程”,大力培育大中型商品交易市场主体和市场协会组织,引导发展新型交易和现代流通模式,扩大规模,努力形成全省、全国有影响力、带动力的区域特色市场。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或因城市总体规划修编调整而对本规划进行相应调整时,须报市政府批准。

第二十五条本规划市商务局、市规划管理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