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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允许汽车以旧换新补贴与车辆购置税减征政策同时享受的通知

时间:2024-05-16 18:12:2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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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允许汽车以旧换新补贴与车辆购置税减征政策同时享受的通知

财政部 商务部


财政部、商务部联合印发《关于允许汽车以旧换新补贴与车辆购置税减征政策同时享受的通知》


  为进一步完善汽车以旧换新政策,实现扩大消费与促进节能减排并举的目标,经国务院批准,近日财政部、商务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允许汽车以旧换新补贴与车辆购置税减征政策同时享受的通知》(财建[2010]1号),明确从2010年1月1日起,允许符合条件的车主同时享受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和1.6升及以下乘用车车辆购置税减征政策,即符合有关条件的车主可同时享受汽车以旧换新补贴与1.6升及以下乘用车车辆购置税减按7.5%征收的政策。通知同时要求,各地财政、商务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有关宣传和引导工作,推动汽车以旧换新工作顺利开展。



             二〇一〇年一月四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公告(第四十号)

专利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公告(第四十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



关于专利代理机构名称、地址变更的问题,我局曾于1988年专门发出过《关于专利代理机构名称或地址变更手续的通知》(国专发法字[1988]第117号)。为了使手续更完善,在总结前几年实践的基础上,并考虑到与修改后的专利审批程序相衔接,我局决定对上述通知作以下修改:
一、在我局登记备案的专利代理机构名称、印章或者地址有变化的,应当及时到我局申报和办理名称、印章或者地址变更手续,不办理变更手续,擅自改变名称、印章的,视为未在我局办理登记手续;擅自改变地址的,我局只承认改变前的地址。
二、办理上述手续时,应当提交一式两份变更申报书,写明变更前后的名称、地址或者清楚地盖上变更前后的印章。变更名称、印章的还应当附具所在地省、市专利管理机关同意变更名称、印章的函件,文件寄送我局法律部专利代理管理处。
三、办理上述手续时,应当一次性缴纳总的变更手续费100元。费用清汇付我局审查一部费用管理处,并注明代理机构变更费。
四、上述变更生效的,我局即通知办理该手续的专利代理机构,并从通知发出之日起,我局在编辑专利公报或发出的计算机打印的各种通知时,均使用变更后的名称或地址。
五、对于仍在审查中间的专利申请,专利代理机构应当就该申请再单独办理变更手续,否则,审查员手工发出的审查意见书将仍按专利申请请求书上所写的专利代理机构的原名称或者地址发出。
六、专利代理机构对在审查中间的专利申请单独办理变更的,应当就每一件申请提交独立的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多件申请一次办理名称、印章、地址变更的,除提交每个申请案的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外,还应当提交文件清单。
七、多件申请一次办理变更手续的,变更手续费可以按照第一件10元,以后每件2元缴纳。
八、本规定适用于专利代理机构本身名称、印章、地址的变更,从1993年10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1993年7月30日

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为促进创业板市场规范发展,引导投资者理性参与证券投资,促进创业板市场健康发展,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规定》及本所《会员管理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本所制订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办法》,现予发布,自2009年7月15日起施行。请各会员单位认真做好实施工作。



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办法》



附件2: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与修改情况说明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OO九年七月一日





附件1: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创业板市场规范发展,引导投资者树立正确的投资观念,理性参与创业板市场交易,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等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员应当切实履行创业板市场适当性管理职责,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风险偏好、投资目标等相关信息,有针对性的进行风险揭示、客户培训、投资者教育等工作,引导客户在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特性的基础上开通和参与交易。

第三条 会员应当建立健全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具体业务制度和操作指引,并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向客户告知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具体要求,做好解释和宣传工作。

第四条 投资者应当客观评估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审慎决定是否申请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

第五条 具有两年以上(含两年)股票交易经验的自然人投资者可以申请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

交易经验的起算时点为投资者本人名下账户在深圳、上海证券交易所发生首笔股票交易之日。

第六条 会员应当在营业场所现场与客户书面签署《创业板市场投资风险揭示书》。《创业板市场投资风险揭示书》一式两份,由会员经办人员见证客户签署并核对相关内容后再予签字确认。

上述文件签署两个交易日后,会员可为客户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

第七条 尚未具备两年交易经验的自然人投资者,如要求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在按照第六条第一款的要求签署《创业板市场投资风险揭示书》时,应当就自愿承担市场风险抄录“特别声明”。风险揭示书必须由营业部负责人签字确认。

上述文件签署五个交易日后,会员可为客户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

第八条 客户不配合会员适当性管理或提供虚假信息的,会员可以拒绝为其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

第九条 会员应当妥善保管客户创业板市场适当性管理的全部记录,并依法对客户信息承担保密义务。

第十条 会员应当采取多种有效方式和途径,针对客户的不同需求和特点,向其讲解创业板市场的性质、相关法规及规则,持续提示参与交易可能面临的风险。

第十一条 会员应当持续加强对客户的服务,针对市场变化,及时提醒客户关注风险,引导客户理性、规范地参与创业板市场交易。

第十二条 会员应当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相关规则对客户在创业板市场的交易活动进行监督,发现存在异常交易行为和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告知、提醒客户,并及时向本所报告。

第十三条 本所对在创业板市场从事异常交易行为的投资者实施口头警示、书面警示等监管措施的,会员应当及时与客户取得联系,告知本所的相关监管要求和措施,规范和约束客户交易行为。

对出现重大异常交易行为的客户,本所可以限制其交易,会员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四条 会员应当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对本所要求关注的重点监控账户和重点监控股票的交易进行监控,防范违法违规行为和异常交易行为的发生。

第十五条 会员应当指定专门部门受理客户投诉,妥善处理与客户的矛盾与纠纷,认真记录有关情况,并按照本所要求将客户投诉及处理情况向本所报告。

第十六条 本所对会员遵守和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会员或相关人员违反本办法的,本所将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等有关业务规则,采取书面警示、约见谈话、要求整改或通报批评等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措施,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及通报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二○○九年七月十五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