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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我国热带作物产业发展的意见

时间:2024-07-21 23:43:3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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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我国热带作物产业发展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我国热带作物产业发展的意见

国办发〔2010〕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热带作物主要包括天然橡胶、木薯、油棕等工业原料,香蕉、荔枝、芒果等热带水果以及咖啡、桂皮、八角等香(饮)料,是重要的国家战略资源和日常消费品。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热带作物产业发展取得了显著成就,主要作物优势生产区域初步形成,相关产业体系不断完善,在保障国防与经济安全、满足人民生活需求、发展非粮生物质能源以及增加农民收入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当前我国热带作物产业发展基础仍不牢固,面临着基础设施建设不足、政策扶持力度不够、综合生产能力和市场竞争力不强等突出问题。为进一步促进我国热带作物产业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思路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着眼我国经济建设长远需要,立足资源和发展实际,围绕提高战略性产品的基本供给保障能力、增强优势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强化支持政策、完善配套措施、挖掘资源潜力、优化产业结构、转变发展方式,促进我国热带作物产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思路。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优先支持天然橡胶、木薯、油棕、香蕉、荔枝、芒果等主要作物,引导生产进一步向优势产区集中,全面推进名特优新稀热带作物产业带建设。完善综合支持政策,大力推进科技创新和关键技术集成推广应用,建立健全促进产业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扩大国际交流与合作,拓展产业发展空间,不断增强市场竞争力。

(三)主要任务。

天然橡胶:充分挖掘增产潜力,提高胶园管理水平,加快低产残次胶园的更新改造,加快良种推广速度。积极推进国际合作交流。到2015年,力争优势区域内种植面积稳定在1400万亩左右,产量达到80万吨以上,新植胶园优良新品种应用比例达到100%,国内供给保障能力得到进一步增强。

木薯:继续引进和选育一批优良品种,加大优良品种和丰产栽培技术的推广力度,切实提高单产水平;充分利用非粮农地种植,推广木薯套种技术,进一步扩大种植面积。到2015年,力争良种和丰产技术覆盖率达到80%,总产达到770万吨,鲜薯平均淀粉含量达到30%以上。

油棕:加大新品种引进选育力度,尽快培育一批适合大规模栽培的优良品种。继续开展多点试种,确定适宜品种和适宜种植区域,创造条件适时推进产业开发。

热带水果:以香蕉、荔枝、芒果为重点,深入推进优势产业带建设,优化结构,提高良种覆盖率。大力推广套袋、高接换种等技术。加强标准化示范基地创建,不断提高产品品质。提高采后商品处理率和加工率,培育一批有实力的知名品牌,增强国际市场竞争力。

其他热带作物:根据市场需求,依托资源优势,稳妥发展剑麻、咖啡、椰子、坚果、南药、香辛料等其他特色作物,开发各种深加工产品,延伸产业链,促进农民和农垦职工增收。

二、加大政策扶持与指导力度

(四)大力支持基础设施建设。围绕推进名特优新稀热带作物产业带建设,加大对天然橡胶等重要热带作物产品生产基础设施的投入力度,重点加强生产基地田间水利、良种繁育、道路和采后处理等设施建设。在天然橡胶优势种植区域内加快老胶园更新,重点推进低产残次胶园改造。有关地区要进一步完善融资政策,鼓励企业和各类服务组织参与热带作物生产基地建设,立足优势产业带,创建现代农业示范区。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加大对热带水果采后处理、保鲜加工、冷链运输等投入力度。

(五)着力完善财政支持政策。根据热带作物产业发展的需要,在世界贸易组织有关规则的框架下,不断完善财政扶持政策,加大补贴力度,拓宽补贴范围。在天然橡胶优势种植区域内逐步扩大良种补贴覆盖面,研究天然橡胶非生产期抚育管理补贴政策。实施木薯生产基地建设补助,建立高产优质种苗应用示范基地。加大对主要热带作物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创建的扶持力度,实施高接换种等先进适用技术,加速老、劣、低产果园更新。建立健全热带作物产业风险保障机制,加大对天然橡胶保险的支持力度,支持各有关地区开展优势特色热带作物产品生产保险试点。

(六)积极参与国际与地区间交流与合作。统筹规划热带作物产业国际合作,巩固和完善双边交流机制,积极拓展新的交流渠道。加大对国外新品种、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以及资金的引进力度,引导与支持国内科研机构、企业开展对外合作交流和开拓国际市场,在融资、保险、外汇收付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政策扶持,并做好配套服务。积极应对国际市场竞争,加强对主要热带作物产品进口的预警监测,依法适时启动贸易救济措施。拓宽海峡两岸在热带作物生产、科研、贸易等方面的合作领域。

三、强化产业发展基础

(七)积极推进科技创新与推广应用。改善基础科研条件,提高热带作物产业基础研究水平。继续支持重点热带作物产品现代农业产业体系建设,鼓励建立热带作物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加强产学研结合。大力支持种质资源的挖掘、引进、保存,大力培育具有我国自主知识产权的优良品种。积极支持开展油棕的引种试种。支持优质高效栽培技术、产后加工保鲜、病虫害防控和农业机械化等关键技术的研发及推广应用。深入开展科技特派员农村科技创业行动,鼓励企业、各类服务组织和科研人员深入基层创新创业和服务。以推广优良品种和关键技术为重点,加强农民技能培训。

(八)强化产品标准化和质量建设。完善产品生产标准体系,推进生产标准化、管理集约化、产品优质化、经营产业化、销售品牌化,切实转变发展方式,全面提升产品的质量安全水平。加强病虫害监测与预警,推进科学防治和科学用药,提高病虫害专业化防治水平。支持企业和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立质量追溯监管制度,开展可追溯产品的推介促销活动。

(九)建立健全产业发展长效机制。改进和加强金融支持热带作物产业发展的服务功能。完善产销衔接和市场监测调控机制,促进主产区和销区建立长期稳定、互利合作的产销关系。积极培育和做大做强热带作物产业化龙头企业,大力发展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提高产业组织化程度。推进有关农垦企业的内部体制与机制改革创新,鼓励场县共建,充分发挥农垦企业的示范带动作用。

四、加强组织领导

(十)明确部门职责。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尽快研究制定促进热带作物产业发展的工作方案,做好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工作。农业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热带作物产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发展改革委负责研究扶持天然橡胶等重要热带作物产品生产基础设施建设的有关政策。财政部负责研究落实有关财政支持政策。科技部负责研究落实支持热带作物产业发展的重大科技攻关措施,协助开展对外科技交流。商务部、发展改革委负责对国内企业境外投资天然橡胶、油棕、木薯等热带作物产业进行管理和指导。人民银行会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部门,负责协调督导有关金融机构积极改进和加强支持热带作物产业发展的金融服务。

(十一)落实地方政府责任。有关地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把热带作物产业作为现代农业建设的重要内容列入议事日程,并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要根据本地区热带作物产业发展的实际情况与突出问题,抓紧制定具体措施,强化政策落实力度,切实推动本地区热带作物产业又好又快发展。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卫生政策信息联络工作组织管理办法

卫生部


卫生政策信息联络工作组织管理办法


为及时共享卫生政策信息和研究成果,加强综合卫生政策研究工作,制定卫生政策信息联络工作组织管理办法。

一、联络工作机制

(一)为加强政策信息交流和工作协调,设立卫生政策信息联络工作机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副省级城市卫生厅(局)推荐2名联络员,一般为处级干部和业务骨干。

(二)联络员应熟悉卫生改革发展的总体情况,在卫生政策研究、卫生管理方面具有较丰富的理论和实践经验,具有参与制定重大卫生政策的工作经历,热心联络员工作。

(三)联络员如有变动调整或通讯方式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告知我部卫生政策法规司。

二、具体要求

(四)各地要重视加强卫生政策研究,积极支持联络员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

(五)联络员应及时收集整理当地卫生改革发展的重要政策信息、专题报告及其他重要研究成果,并以摘要或全文的形式报送我部卫生政策法规司,一般每年不少于2篇。

(六)联络员应在卫生厅(局)领导下协助安排由我部卫生政策法规司组织的综合卫生政策调研和考察活动,联系现场,组织访谈等。

(七)联络员应在卫生厅(局)支持下组织开展当地卫生政策综合调研和专题研究,促进成果转化和科学决策。

三、工作方式

(八)宣传交流。我部对各地上报的卫生政策信息进行筛选,将有重要价值的推荐给领导参考,也可在我部《卫生政务通报》刊载或推荐给国内外学术期刊、会议采用。

(九)专题研讨。根据卫生发展形势需要和各地工作进展,我部将不定期组织召开专题研讨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邀请有关联络员参加,共享信息,研讨工作思路。

(十)联合调研。围绕卫生改革发展的重点难点问题,我部将组织开展综合或专题调研,邀请部分联络员参加调研考察活动。

(十一)课题研究。我部政策研究课题视需要吸收联络员参加。对地方开展的具有全局意义的政策研究工作提供专家技术和信息支持,特别重要的经申请批准后可列入我部卫生政策法规司年度研究项目,给予资金支持或向其他国内外组织推荐,争取资助。

(十二)学习培训。根据联络员队伍需求和工作需要,开展培训学习活动,加强联络员队伍能力建设。

四、其他事宜

(十三)我部卫生政策法规司负责联络工作机制的日常工作。卫生部政策信息联系人及方式:

牛宏俐(010-68792979,niuhongli2310@126.com),

朱海江(010-68792365,zhuhj@moh.gov.cn),

雷海潮(010-68792592,leihc@moh.gov.cn)。


发布时间: 2007-10-11

徐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办理市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法

江苏省徐州市人大常委会


徐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办理市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法

(1999年11月26日徐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制定1999年12月21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简称建议)的办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议,是指代表在执行代表职务时,就本市各方面的工作,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书面建议,包括:
(一)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建议;
(二)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依法提出的议案,经大会主席团决定作为建议处理的;
(三)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
第三条 代表提出建议,是法律赋予的权利,是执行代表职务的重要形式。
本市国家机关和组织都必须尊重代表提出建议的权利,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代表建议。
新闻单位应当做好代表建议办理的宣传报道工作。
第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对代表建议办理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和监督,具体工作由其代表工作机构负责。
第二章建议的提出

第五条 代表建议,可以一人提出,也可以联名提出。
第六条 代表建议应当实事求是,简明扼要,文字清楚,有具体意见和要求。
代表提出建议应当使用统一印制的建议专用纸,一事一案。
第七条 涉及国家秘密、公民隐私、公民申诉和群众请代表转交的信件,不作为代表建议提出。
第三章建议的交办

第八条 代表建议的收集、整理、登记,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由大会秘书处负责;闭会期间,由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负责。
第九条 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建议,凡在会议期间能够办理的,由大会秘书处交有关单位办理并答复代表,会议期间不能办理的,由市人大常委会分别交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其他机关、组织办理;闭会期间的代表建议由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交有关单位办理。
涉及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其他机关、组织两个以上单位承办的代表建议,由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确定主办单位和会办单位;涉及市人民政府两个以上部门承办的代表建议,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确定主办单位和会办单位。
第十条 承办单位对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内的代表建议,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日内,向交办单位说明情况,不得延误或者自行转办。
交办单位应当重新确定代表建议的承办单位。
第四章建议的办理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其他机关、组织,应当确定一位领导人负责建议的办理工作,明确具体承办单位和承办人员,建立健全办理制度。
第十二条 承办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代表建议:
(一)法律和政策有明确规定而且具备条件解决的问题,应当及时解决;
(二)应当解决、经过努力能够解决的问题,应当采取措施,抓紧解决;
(三)对涉及全市的重大问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应当作为重点,专题研究解决;
(四)超出法律和政策规定,或者因受客观条件限制难以解决的问题,应当如实向代表说明情况。
第十三条 承办单位在办理代表建议时,应当采取实地察看、走访代表、召开代表座谈会等方式,听取代表意见,商讨解决办法,提高办理质量。
第十四条 承办单位应当自收到代表建议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结并答复代表。
对情况复杂,在三个月内不能办结的,应当经交办单位许可后,向代表书面说明原因,可以延长至六个月办结。
第十五条 属于两个以上承办单位的代表建议,会办单位应当在两个月内将办理意见送达主办单位;主办单位应当主动征求会办单位的意见,并负责答复代表。
第十六条 建议的答复应当以书面形式。答复内容应当具体、明确、规范,由承办单位负责人审核
后答复代表;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代表建议的答复,还应当报送市人民政府领导人审查同意。
承办单位对内容相同的代表建议,可以并案办理,分别答复;对代表联名提出的建议,应当逐人答复。
建议答复件应当抄报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市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办理的,其答复件应当同时抄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第十七条 代表对办理结果不满意的,承办单位在收到要求重新办理的意见后,应当在一个月内重新办理,并答复代表。
承办单位对办理结果应当复查落实。对列入计划逐步解决已答复代表的,计划实施后应当再次答复代表。
第五章建议办理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八条 市人大常委会负责对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其他机关、组织办理代表建议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负责对所属各工作部门办理建议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督办、检查落实,并将代表建议的办理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二十条 代表在收到答复件后,应当及时填写《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征求意见表》。对办理不满意的,可以向承办单位提出意见,也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或者承办单位的上级反映,要求重新办理。
第二十一条 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对办理代表建议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承办代表建议敷衍塞责、超过办理期限的单位及其有关领导人予以批评教育;对造成不良后果或者重大损失的责任者,责成有关部门予以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 县级人大常委会办理本级人大代表建议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