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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24-07-22 03:13:1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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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管理暂行办法
 (京地税个[2003]590号 2003年11月10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及《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纳税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北京市地方税务机关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及自行申报纳税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自行申报纳税人,包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
  一、一个月内从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二、分笔取得属于一次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的;
  三、取得应纳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四、取得应纳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扣缴税款的;
  五、居民纳税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
  六、税务机关规定必须自行申报纳税的。


  第四条 税务机关依法对扣缴义务人、纳税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保密。


  第五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按授权范围查询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有关信息。区、县地方税务局、分局查询非本局所辖纳税人信息应经市局授权,税务所查询非本所所辖纳税人信息应经市局或区、县地方税务局、分局授权。


  第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定期汇总分析扣缴义务人和自行申报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情况。

第二章 基础信息申报





  第七条 自行申报纳税人按本办法规定第一次申报纳税时,应填报《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纳税人基础信息申报表》,取得生产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的投资者不须填报。


  第八条 自行申报纳税人的基础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基础信息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通知或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应内容的变更。


  第九条 主管税务机关可依法要求扣缴义务人、自行申报纳税人提供有关资料。

第三章 纳税申报





  第十条 扣缴义务人应在法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表》。除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或主要负责人外,个人所得未达到纳税标准的,扣缴义务人不须进行个人明细申报。但应全部统计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表》汇总项目中。


  第十一条 自行申报纳税人应在法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填报《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表》,个人所得未达纳税标准的不须申报。


  第十二条 扣缴义务人、自行申报纳税人按法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确有困难的,可延至当月末。


  第十三条 自行申报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的主管税务机关确定如下:
  一、所得来源地的主管税务机关;
  二、从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所得的,可选择并固定在其中一地税务机关;
  三、从境外取得所得的,为本市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


  第十四条 扣缴义务人、自行申报纳税人可以采取网上申报、报盘申报或其他申报方式办理纳税申报。
  扣缴义务人、自行申报纳税人可从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网站下载或到税务机关领取纳税申报表。采取网上或报盘方式进行申报的,可不再报送书面纳税申报表。


  第十五条 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及自行申报纳税人应依法保存相关申报资料。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扣缴义务人、自行申报纳税人未按本办法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及有关事项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 纳税人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扣缴义务人、纳税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自行申报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 税务机关未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保密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扣缴义务人、自行申报纳税人可以委托税务代理人办理本办法所涉及的税务事宜。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重点纳税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漂白粉、漂粉精类消毒剂卫生质量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漂白粉、漂粉精类消毒剂卫生质量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

卫办监督发〔2010〕2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消毒产品卫生行政许可,加强对消毒产品的监督管理,我部制定了《漂白粉、漂粉精类消毒剂卫生质量技术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现印发给你们遵照执行,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我部取消符合《规范》适用范围的消毒产品的卫生行政许可,不再受理这些产品的许可和延续申请。之前已受理的,不再发放卫生行政许可批件。
  二、生产新的或卫生许可批件到期的漂白粉、漂粉精类消毒剂,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卫监督发〔2009〕105号)对产品进行卫生安全评价,确定产品符合《规范》的要求。在每批产品投放市场前,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的要求,对每个投料批次产品的pH值、有效成分含量、净含量和包装密封性指标以及按照产品企业标准出厂检验项目的要求进行卫生质量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
  三、经营和使用单位在采购漂白粉、漂粉精类消毒剂时,应当严格按照《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的规定,索取相关证明文件。
  四、以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各地在执行中发现的有关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监督局。
  附件:漂白粉漂粉精类消毒剂卫生质量技术规范.doc
http://www.gov.cn/gzdt/att/att/site1/20101229/001e3741a2cc0e853f8901.doc
                        二○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意见》的通知

教育部


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意见》的通知



教党〔2004〕9号

  最近,中共中央印发了《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是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战略高度,落实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坚持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并重,充分发挥哲学社会科学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做出的重要部署。《意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刻论述了进一步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重要性,总结了我们党领导哲学社会科学的历史经验,明确了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指导方针,提出了新时期哲学社会科学的发展目标和任务,是新时期指导我国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推动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事业发展的纲领性文献。现就教育系统学习贯彻《意见》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领会《意见》精神,进一步提高对哲学社会科学重要性的认识。

  《意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对哲学社会科学的地位和作用作了深刻论述,明确指出:“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进程中,哲学社会科学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项重大任务”,“哲学社会科学的研究能力和成果是综合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主义现代化,应该有发达的自然科学,也应该有繁荣的哲学社会科学”。《意见》对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重要意义所作的这些概括,体现了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新一代领导集体对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社会主义发展规律和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发展规律的认识的进一步深化,也是我们党对哲学社会科学地位和作用认识的进一步深化和发展,对我国哲学社会科学的繁荣发展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各地教育部门和高校,要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巩固全党全国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的需要出发,把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真正提到事关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重大意义。要结合学习党的十六大报告和江泽民同志关于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重要讲话,充分认识哲学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的“四个同样重要”,认识哲学社会科学在认识世界、传承文明、创新理论、咨政育人、服务社会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做到对哲学社会科学的“五个高度重视”,把思想认识统一到《意见》精神上来。

  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学习宣传和贯彻《意见》的各项工作。高校党委和行政主要领导同志要把学习《意见》作为近期理论学习中心组的主要内容,集中学习讨论。通过深入学习,加深理解,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真正把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当作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项重大而紧迫的战略任务贯彻落实;要从实施科教兴国的战略、实施人才强国战略和培养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的一代新人的战略高度,把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作为教育战线的一项重大而紧迫的战略任务,切实抓紧抓好,努力推动高校哲学社会科学事业有一个新的更大的发展,并以此为契机推动整个高等教育事业全面、迅速、健康发展。

  要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广大教师特别是哲学社会科学教师认真学习讨论。通过举办专题学习讨论会、座谈会、学术研讨会等形式,把高校广大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动员起来,把《意见》的要求化作广大教师的实际行动,在整个高等教育战线形成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新高潮。

  二、明确指导思想,坚持哲学社会科学的正确方向。

  《意见》指出:“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是我国哲学社会科学沿着正确方向发展的根本保证。”各地教育部门和高校,要按照《意见》的要求,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统领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坚持正确方向,坚决抵制和批判各种反马克思主义的思潮,决不能搞指导思想多元化。要用发展着的马克思主义指导高校哲学社会科学,把是否体现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和中国最广大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衡量高校哲学社会科学性质、方向和水平的根本尺度。

  要认真贯彻中央关于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指导方针,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积极推进理论创新。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要不断增强实践意识和创新意识,自觉地把思想认识从那些不合时宜的观念、做法和体制的束缚中解放出来,从对马克思主义的错误的和教条式的理解中解放出来,从主观主义和形而上学的桎梏中解放出来,用发展着的马克思主义指导新的实践。要加强对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全局性、前瞻性、战略性重大课题的研究,深入开展社会调查,在研究和解决重大社会问题的过程中提高创新能力,努力构建哲学社会科学理论创新体系,积极推动学术观点创新、学科体系创新和研究方法创新。要“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加强学术规范建设,努力营造生动活泼、求真务实的学术环境,形成支持大胆探索和勇于创新的良好氛围。

  三、抓住机遇,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推动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的繁荣发展。

  《意见》指出:“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总体目标是,努力建设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具有中国特色的哲学社会科学。”各地教育部门和高校要抓住《意见》印发的大好机遇,认真思考建设一所什么样的大学,如何建设好这样的大学,并紧紧围绕这一目标,认真思考高校如何为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做贡献;要把建设强大的哲学社会科学纳入高校的发展规划,把自然科学和哲学社会科学的发展摆在学校发展的同等重要的地位,认真规划学校的发展和未来;在建设高水平研究型大学和高水平重点学科的过程中,要把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作为其中的重要内容、主要的组成部分。

  各地教育部门和高校要结合教育部《2003-2007年教育振兴行动计划》的启动实施,结合“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的实施,认真落实《意见》提出的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各项任务。

  各地教育部门和高校要结合实际,进一步制定和完善本单位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计划,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积极参与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意见》明确提出实施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的任务。教育系统要动员和组织全国高校的研究力量,发挥高校在马克思主义基础理论研究方面的优势,积极参与国家的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的任务。要切实加强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研究,加强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研究,把最新的研究成果及时地反映到教材中去。组织编写全面反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哲学、政治经济学、科学社会主义以及政治学、社会学、法学、史学、新闻学、文学等学科的教材,进一步推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进教材、进课堂、进学生头脑”的工作。

  2、加强哲学社会科学的学科建设。要充分发挥高校在基础学科和基础研究方面的优势,通过努力建设,尽快形成具有时代特点、结构合理、门类齐全的哲学社会科学学科体系、教材体系和理论创新体系。要加强哲学社会科学传统学科、新兴学科和交叉学科的建设,积极培育学科新的生长点,努力促进哲学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的交叉渗透。各地教育部门和高校要把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教学工作紧密结合起来,适应建设学习型社会和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需要,加强哲学社会科学知识的普及教育,在国民教育中加大哲学社会科学知识的比重,不断提高全民族的哲学社会科学素质。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造就数以亿计的具有较高人文素质的劳动者、数以千万计的专门人才和一大批拔尖创新人才。同时,要加快科研成果向教学的转化,促进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的更新。

  3、加强哲学社会科学基础研究和应用对策研究。要把基础研究和应用对策研究紧密结合起来,以应用对策研究促进基础研究,以基础研究带动应用对策研究。高校不仅要在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方面为国家做出贡献,而且要通过加强国家哲学社会科学重点学科和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基地建设,提高哲学社会科学的综合创新能力和国际学术竞争力,努力产出一批世界一流水平的科研成果,建成一批世界一流学科,为增强国家核心竞争力做出贡献,为解决国家建设的重大问题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做出贡献,为振奋民族精神、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做出贡献。

  各地教育部门和高校要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通过体制改革、机制创新和加大投入等措施,努力凝炼学科方向,汇聚学科队伍,构筑学科基地;要在加强哲学社会科学基础研究的同时,把解决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作为主攻方向,组织跨学科、跨学校和跨地区的联合攻关,把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优秀成果应用于党和政府的决策中,应用于解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改革发展和稳定的突出问题,发挥好思想库和智囊团的作用。

  4、造就一支高水平的哲学社会科学队伍。《意见》提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项前无古人的伟大事业要求必须建设一支宏大的哲学社会科学队伍。”各地教育部门和高校要牢固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思想,按照“四个同等重要”的要求,把哲学社会科学队伍建设摆在和自然科学队伍建设同等重要的地位,坚定不移地实施人才强校战略。要按照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的要求,在三个层次上规划哲学社会科学队伍建设,一是造就一批用马克思主义武装起来、立足中国、面向世界、学贯中西的思想家和理论家;二是造就一批理论功底扎实、勇于开拓创新的学科带头人;三是造就一批年富力强、政治和业务素质良好,锐意进取的青年理论骨干。要进一步加强哲学社会科学队伍的思想道德和学风建设,通过科学研究不断提高哲学社会科学教师的学术水平。紧紧抓住培养人才、吸引人才和用好人才三个环节,加强创新团队建设,使高校成为哲学社会科学人才培养和人才汇聚的重要基地。

  5、积极推进哲学社会科学管理体制改革。各地教育部门和高校要按照《意见》关于“深化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体制改革”的要求,把制度创新作为繁荣发展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的关键,以改革求发展,通过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优化哲学社会科学的资源配置。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机构建设,要在总结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建设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课题组研究人员聘任制,加大内部分配制度改革力度,积极推进研究机构开放和研究人员流动,形成内外联合、竞争创新、“产学研”一体化的运行机制,建立跨院系、跨学校乃至跨国界的充满生机和活力的新型科研组织,努力形成一批在国际上具有重大影响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基地。要深化哲学社会科学的教学改革,以提高教学质量和课堂效果为重点,改革教学内容和教学方式;要完善哲学社会科学人才培养选拔和管理机制,加大人事制度改革力度,建立既能体现哲学社会科学特点,又能发挥市场作用的新的人才管理体制。要积极探索以社会资金为主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基金制度的建立,通过面向社会开展研究咨询服务,广开研究经费渠道;要建立科学公正的评审制度和评价体系,引进公平竞争机制。

  6、要加强领导,真抓实干,做到组织落实、投入落实、行动落实,为繁荣发展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创造有利条件。《意见》强调,开创哲学社会科学事业繁荣发展的新局面必须加强党对哲学社会科学工作的领导。按照《意见》的要求,教育部成立了社会科学发展领导小组,全面统筹、规划和领导全国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发展工作。各地教育部门和高校党委、行政负责同志要切实加强对哲学社会科学工作的领导,努力把握哲学社会科学的发展规律,改进领导方式,提高领导水平;要适应哲学社会科学发展需要,合理配备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建立健全高校社会科学管理部门,增强服务意识;要加强科学和民主决策,发挥专家对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发展的参谋咨询作用。各地教育部门和高校要高度重视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条件的改善,不断加大经费投入力度,保证哲学社会科学经费随着教育事业经费的逐年增加而相应增长,特别要为中青年学术骨干的成长、信息技术等先进手段的运用和重大课题的研究提供有力的物质保障和充足的经费资助。要进一步密切同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的联系,努力营造有利于哲学社会科学发展繁荣的良好环境,充分调动广大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各地教育部门和高校要把学习贯彻《意见》精神列为重要工作,加强指导,抓紧抓实。有关情况请及时报告我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