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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供热用热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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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供热用热条例

辽宁省大连市人大常委会


大连市供热用热条例

(2011年12月26日大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2012年3月30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供热用热行为,维护用户和供热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供热事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供热用热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市及区(市)县供热用热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供热用热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可以由其所属的供热用热管理机构实施。
市及区(市)县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与供热用热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四条 鼓励和扶持供热用热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节能环保供热用热技术,推行新能源供热、集中供热和计量用热,加强供热信息化建设,提高供热用热管理水平。
第五条 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供热用热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建设低能耗、低污染的供热项目,限制并逐步取消高能耗、高污染的供热项目。对在供热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供 热
第六条 市供热用热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环境保护、发展改革等部门,遵循统筹兼顾、合理布局、节能减排、长远与近期相结合的原则,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供热用热规划,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供热用热规划的修改,按照制定供热用热规划的程序执行。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供热工程,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供热用热规划,并报供热用热管理机构审批。
第八条 建设供热工程应当先确定供热单位。供热单位确定后,建设单位应当邀请供热单位参与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等工作。
供热工程质量保修期为两个供热用热期。保修期内发生质量问题,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其他工作由供热单位负责。
第九条 供热工程的设计、施工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设计和施工技术规范;使用的设备、材料、计量器具(热量表)等,应当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规定的产品质量标准。
第十条 供热工程所需资金,可以采取供热单位自筹、用户投资、吸收社会资金、利用外资、政府补助等多种方式筹集。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向供热单位查询地下管网及其他有关供热设施情况;影响供热设施运行和安全的,建设或者施工单位应当与供热单位商定相应的保护措施,由建设或者施工单位实施。
第十二条 在供热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外缘一点五米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挖掘、钻探、打桩、爆破;
(三)栽植树木;
(四)堆放垃圾、杂物,排放废液;
(五)其他影响供热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十三条 在供热区域进行房屋拆迁,影响周边未拆迁房屋供热用热的,应当消除影响;被拆迁房屋的用热系统已由供热单位进行分户改造的,应当依法给予供热单位补偿。
第十四条 供热经营依法实行特许经营制度。申请从事供热经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条件,依法取得供热用热管理机构的行政许可后,方可从事供热经营。
第十五条 供热管理实行供热质量保证金制度。供热质量保证金用于出现用热户室温不达标,供热单位违规收费、设施故障率超标及无故停供等情况时赔偿用热户的损失。
特许经营协议期满或者供热单位退出供热市场时,供热用热主管部门应当将供热质量保证金及利息返还给供热单位。
供热质量保证金的管理办法由市供热用热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 供热单位应当设立用户服务机构,向社会公开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报修电话和办事程序,供热用热期内安排人员每天二十四小时值班,停止供热可能对用户造成影响的,应当及时通知用户。
供热单位应当按照供热用热管理机构的要求报送各种业务统计表及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七条 供热单位对其运营管理的供热设施,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检查、维修、更新、改造,保证供热设施安全、稳定、正常运行。
供热单位不得擅自放弃供热经营权。转让、移交供热经营权,应当有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条件的受让人或者接收人,并经供热用热管理机构核准。
供热单位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投保供热责任险。
第十八条 供热单位应当制定供热故障应急处置预案,接到用户用热设施爆裂、漏水等报修信息后应当在三十分钟内进行抢修,并向保险公司报险,协助保险公司处理理赔事宜。发生其他突发性故障,应当及时进行抢修。对影响抢修的其他设施,应当采取合理的应急处置和必要的现场防护措施,并及时报告供热用热管理机构。
第十九条 供热单位无法保障安全稳定供热,严重影响公共利益,供热管理机构协调、督促后仍无效的,经市或者区(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市或者区(市)县供热用热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供热单位对该供热单位的供热设施实施应急接管。接管期间,为保障正常供热服务所产生的费用,由原供热单位承担。
对供热单位的供热设施实施应急接管的,应当听取被接管单位的陈述申辩,并在供热范围内公告。当地公安机关、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接管运营期间,接管单位应当向用热户提供安全稳定的供热服务,对接管项目的财务收支情况单独记账,独立核算,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三章 用 热
第二十条 本市逐步实施以计量、温控等方式调节、计算用热量,并按照基础热费和用热量交纳用热费用的制度。
对新建建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经授权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的用热设施热计量器具(热量表)和温控装置;对既有居住建筑,由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逐步进行计量用热改造。
第二十一条 用户发生变更的,应当到供热单位办理更名手续;有用热费用未结清情形的,变更双方应当到供热单位结清费用。
第二十二条 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损坏供热用热设施或者在供热用热设施上安装或者使用循环泵、放水装置等其他设施;
(二)放掉或者盗用供热用热管网循环水、蒸汽;
  (三)从事影响供热设施检查或者维修的装饰、装修;
  (四)阻挠或者拒绝供热单位维修、抢修供热用热设施;
(五)妨碍、阻挠经依法批准的新建和改造供热用热设施施工;
(六)其他损害供热用热设施和影响供热用热的行为。
第四章 供热与用热的共同规定
第二十三条 供热单位与用户应当依法签订供热用热合同。供热用热合同的示范文本,由市供热用热主管部门会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二十四条 供热用热期自当年十一月五日至次年四月五日。因气温变化等特殊原因,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可以调整供热用热期。
供热用热期全天室内温度,居民用户卧室、客厅不得低于十八摄氏度,其他有用热设施的房间不得低于十六摄氏度;非居民用户(不含工业建筑)不得低于十六摄氏度。
对供热用热期限、温度有特殊要求的,由供热用热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二十五条 供热单位应当按照市供热用热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固定测温点,测温时应当使用符合规定并经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
用户认为室内温度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可以要求供热单位测温,供热单位应当按照市供热用热主管部门的规定测温;双方对测温结果有争议的,可以向所在区(市)县供热用热管理机构或者计量技术检测机构申请复测。
因供热单位原因造成用户室温不达标的,由供热单位按照市供热用热主管部门的规定退还用户用热费用。
第二十六条 供热单位不得擅自推迟、中断或者提前停止供热。
供热单位推迟、中断或者提前停止供热超过十二小时不足二十四小时的,按照停止供热一天计算向用户退回用热费用。
第二十七条 用热费用的标准和交纳办法由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依法决定。
供热单位收取用热费用,应当取得价格主管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并按规定接受年度审验,收费时应当提供大连市服务收费统一发票,不得以用户拖欠费用等任何理由拒绝收费或者同其他收费项目捆绑收费。
用户应当及时向供热单位交纳用热费用。符合条件的困难居民用热费用补贴,按照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用户未在规定时间内交纳用热费用的,供热单位应当书面催告。经书面催告仍不交纳的,可以在未交纳用热费用的供热用热期停止供热,其中用热设施未分户的,用户应当按照相关部门的规定向供热单位交纳拆、装用热设施的材料、作业费用,由供热单位进行管线改造。因用户原因无法停止供热的,由用户补交用热费用,并应当按照供热用热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本条例实施前,用户拖欠用热费用的,供热单位可以按照原供热用热合同约定加收违约金。但是,每年加收的违约金不得超过一个供热用热期用热费用的百分之三十,累计加收的违约金不得超过累计拖欠的用热费用。
第二十九条 供热用热设施的更新、改造、维修、养护,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居民住宅用户,属于用热设施未分户的,由供热单位负责;属于用热设施已分户的,热源至锁闭阀或者热量表(包括锁闭阀或者热量表)部分,由供热单位负责,锁闭阀或者热量表后部分,作业由供热单位负责,材料由用户负责,其中使用地面辐射用热设施的,分水器和过滤网的养护由供热单位负责,更新、改造、维修和其他用热设施的养护,由用户负责。
(二)非居民住宅用户,属于按建筑面积交费的,热源至进户井(包括进户井)部分由供热单位负责,进户井后部分作业由供热单位负责,材料由用户负责;属于按表计量交费的,热源至热量表(包括热量表)部分由供热单位负责,热量表后部分由用户负责。
(三)用热设施分户改造由供热单位负责,但新增用热设施材料由用户负责。
前款所称供热用热设施更新、改造,是指供热单位统一实施的供热用热设施更新、改造。
第三十条 供热单位对用热设施进行更新、改造、维修、养护,应当按照规范进行设计,使用符合标准的设备、材料、器具,严格执行施工与技术规范。
用户应当支持、配合供热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供热用热设施的检查、更新、改造、养护、维修。
第三十一条 用户改动用热设施或者改变用热热量、用热用途,可以委托供热单位进行。未委托供热单位进行或者因装饰、装修等影响用热效果的,自行承担责任;影响供热用热设施运行或者其他用户用热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委托供热单位进行处理,不恢复原状或者委托供热进行处理的,供热单位可以暂停供热。
第三十二条 在供热工程质量保修期内不得办理暂停用热。保修期满要求暂停用热,属于用热设施未分户的,应当在当年九月三十日前到供热单位按照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有关停止供热的规定办理暂停用热;属于用热设施已分户的,应当在当年十月二十日前到供热单位办理暂停用热。用户暂停用热应当满一个供热用热期。
已办理暂停用热的用户需要恢复用热的,应当在交纳用热费用日期截止前交纳用热费用。
用户符合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情形的,供热单位应当为其办理暂停用热或者恢复供热,不得收取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
第三十三条 用户室内用热设施发生漏水等故障,对公共安全和其他住户利益造成严重影响,需要入户抢修而用户不能及时赶到现场的,供热单位应当征得用热户或者其委托人的同意,并报告公安机关,通知街道办事处或者物业服务企业,相关单位应当配合入户抢修。
供热单位工作人员在抢修过程中造成用户财产损失的,供热单位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因用户原因造成损失的,由用户承担责任。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供热用热主管部门或者供热用热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供热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供热运营日常检查与定期考核制度,并将定期考核情况向社会公布。对连续二年考核不达标的供热单位,责令退出供热经营。
供热用热主管部门或者供热用热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行使监督检查和查处供热用热违法行为的职权。
第三十五条 供热用热主管部门或者供热用热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供热用热服务和投诉、举报处理制度,公开便民服务电话以及通讯地址、电子邮件信箱等,并设立便民服务机构和接待室,供热用热期内应当二十四小时有人值班。
第三十六条 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供热用热行为向供热用热主管部门或者供热用热管理机构投诉、举报。
供热用热主管部门或者供热用热管理机构在接到要求提供服务或者投诉、举报信息后,应当当场处理;不能当场处理的,应当在三日内提出处理意见。需要由供热单位处理的,供热单位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告供热用热主管部门或者供热用热管理机构,供热用热主管部门或者供热用热管理机构应当将处理情况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反馈。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由供热用热主管部门或者供热用热管理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违反第九条规定,供热工程的设计、施工单位不具有相应资质,不执行国家有关设计和施工技术规范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设计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第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十四条规定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以及违反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供热单位未设定固定测温点或者接到用户测温要求后不按规定测温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供热单位不能保证供热设施安全、稳定、正常运行,或者不按规定转让、移交供热经营权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擅自放弃供热经营权的,不得再从事供热经营。
(六)违反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以及违反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以用户拖欠费用等理由拒绝收费或者同其他收费项目捆绑收费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七)违反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可以处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八)违反第二十九条规定,供热单位不履行供热用热设施更新、改造、维修、养护义务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九)违反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供热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处理投诉、举报信息,并向供热用热主管部门或者供热用热管理机构报告处理情况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给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涉及其他有关部门管理权限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九条 供热用热主管部门、管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一)不按规定制定、修改供热用热规划的;
(二)不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
(三)未建立健全供热运营日常检查与定期考核制度,未定期向社会公布考核情况的;
(四)未按规定实行便民服务、处理投诉或者举报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条例所称供热用热设施,包括热电厂、锅炉房、换热站、泵站、供热管网、阀门室(进户井)、热计量器具(热量表)、锁闭阀、温控装置、室内管道、散热器及附件等。
第四十一条 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根据授权,负责管理区域内的供热用热管理工作。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大连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关于印发《农村地区抗震救灾应急技术及实用产品(第二批)》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


关于印发《农村地区抗震救灾应急技术及实用产品(第二批)》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抗震救灾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充分发挥科技在抗震救灾中的作用,科技部在认真分析四川地震灾情编写的第一批应急适用技术和产品的基础上,针对地震灾区抗震救灾的迫切需要,组织专家编写了震灾区动物尸体处理技术建议、震后灾区人畜共患病防治技术建议等技术和产品清单,现作为第二批农村地区抗震救灾应急技术及实用产品予以发布。
为了使这些实用技术和产品尽可能方便地为灾区服务,除了对技术和产品进行介绍外,还特别提供了相关生产厂商和技术持有者的名单以及联系方式。由于时间匆促,难免还有不当之处,我们将根据有关部门、地方的需要和反馈,对实用技术和产品进行及时更新和补充。
特此通知。
联系人:葛毅强 电话:010-68511009
    李树辉 电话:010-58881440
    王氏涛 电话:010-58881439
    秦卫东 电话:010-58881412


附件:《农村地区抗震救灾应急技术及科技产品(第二批)》






科学技术部
二OO八年五月十六日






农村领域抗震救灾实用技术
和产品手册(第二批)



农村科技司
二○○八年五月
震后灾区人畜共患病防治技术建议

1 适用范围
本技术建议适用于震后灾区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治的技术参考规范。
2 定义
2.1 人畜共患病是指在脊椎动物与人类之间自然传播的疾病和感染,即脊椎动物和人类由共同的病原体引起的,在流行病学上有相互关系的疾病。
2.2 动物尸体是指灾害中意外或病死的人工养殖的猪、牛、羊、马、驴、骡、驼、兔及鸡、火鸡、鸭、鹅等,以及伴侣动物包括狗、猫、鹦鹉等。
3 震灾后易发人畜共患传染病
针对四川省人畜共患病发生的历史情况,预测震后可能发生的人畜共患病:猪2型链球菌、炭疽、破伤风、鼠疫、布病、狂犬病、流感、病毒性腹泻、细菌性痢疾、病毒性肝炎、流行性乙型脑炎、钩端螺旋体、包虫病、血吸虫病、杜氏利氏曼原虫病(汶川)等。
4 消毒
4.1场所消毒 主要为群众的临时居住地、厕所、垃圾堆放场所等。
表面消毒:喷洒500mg/L的含氯消毒剂,或0.2%的过氧乙酸溶液,将表面喷湿。
垃圾堆消毒:喷洒2000mg/L浓度的含氯消毒剂。
厕所消毒:喷洒1000~2000mg/L浓度的含氯消毒剂。
临时居住地消毒:喷洒500~1000mg/L浓度的含氯消毒剂。
有明显尸臭的场所消毒:在确定无生还者的情况下,喷洒500mg/L浓度的含氯消毒剂。
4.2 物品消毒
一般居民生活用品可采用煮沸或消毒剂进行消毒(碗筷应煮沸或用消毒剂消毒,刀、砧板、抹布也应严格消毒)。
4.3 动物管理与消毒
4.3.1存活的家禽、家畜,要圈养,避免无人管理的散放状态;流浪狗、猫等要进行收容管理。
4.3.2对饲养动物、圈舍用高效杀毒剂如过氧乙酸(一般使用浓度为0.5%)进行消毒。
4.4 饮用水的消毒
饮用水要经过澄清、过滤、消毒(用漂白粉或漂白粉精片消毒或专用消毒剂)等处理后方可饮用;同时要保护水源,特别是生活饮用水,免受污染。
5 垃圾处理
合理布局垃圾收集点,设专人管理,做到日产日清。收集的垃圾要进行卫生处理。建立垃圾卫生填埋场,把垃圾在卫生填埋场内推平、压实、覆土,使环境危害减少到最低限度。
5.1垃圾处理办法:
填坑覆土法:选择地势高,地下水位低的地方,就地挖垃圾坑,将垃圾倒入坑中,取土覆盖。此法适用于少量垃圾的应急处理。
塑料薄膜覆盖高温堆肥法:先平整压实场地,在肥堆底部铺设带有孔眼的塑料通气管道,然后将垃圾用机械或人工方法堆成8m×4m×3m高的肥堆(可根据实际情况改变堆体),人工整堆成型,覆盖塑料薄膜,堆肥温度可达55~70℃。此法简便易行。
6 粪便处理
做好灾区的粪便处理,对控制某些传染病传播具有重要意义。粪便应集中放到远离灾区人群居住地点、远离水源集中堆放,进行无害化处理。处理方法主要采用堆肥发酵法,方法同上。对可疑感染疾病的粪便要用漂白粉消毒后再采用堆肥发酵法处理。
6.1粪便要集中堆放,进行无害化处理。
6.1.1石粉吸附 利用天然的石料,经过加工粉碎成粉状,按照一定的比例与畜禽粪便充分混合,混合后的畜禽粪便呈固体状态,作为粪便的前期处理。
6.1.2堆肥发酵法 具体参考1.1.1环境消毒(1)垃圾处理的堆肥法。
7 杀灭蚊蝇
7.1主要场所:蚊蝇密度高的场所,如临时救治点、临时居住场所等一些人口稠密的场所,以及厕所、垃圾堆放的场所。
7.2消灭方法:主要采用化学方法杀灭蚊蝇。
7.2.1直接进行表面喷洒 对于蚊蝇密集的场所,如垃圾堆、厕所等,可将药剂直接对准蚊蝇喷洒。如果施药面不受雨淋或不易被清除,可使用滞留喷洒药剂,否则使用一般药剂,持效性不长,这样可避免浪费和污染环境。在外环境可以喷洒1%的奋斗呐药剂,喷洒量约为100ml/m2,或按1ml/ m2的剂量(即稀释为1%)喷洒敌敌畏。
7.2.2 空间喷雾 可使用超低量喷雾器、迷雾喷雾器和烟雾机施药。室外喷雾易受气流影响,可以使用迷雾喷雾器,室内和无风的室外,可以使用超低量喷雾器。使用的药剂如沙飞克杀虫剂等。必要时可利用飞机进行超低容量喷洒药剂杀灭蚊蝇,在无风或微风的气象条件下撒药。
7.2.3 滞留喷洒 施药面应为蚊蝇停留的地方。施药面尽量选择不会淋雨及很少做清洁的地方,以保持长的药效。可采用喷、涂、刷等方法,如喷洒1%的奋斗呐,用量约100ml/m2;拟除虫菊酯类药物(优士、凯素钠等),配制比例1:200(如1kg优士粉剂,可加水200kg),每平方米喷洒25毫升。另外,在蚊类聚集的场所也可用蚊香,可以起到较好的驱蚊作用。
8灭鼠
8.1 广泛开展卫生宣传,让灾民们做好粮食储存,断绝鼠粮。
8.2出现鼠害或鼠媒介的传染病时,化学药物灭鼠作为首选,可在短期内迅速降低鼠密度。
8.3灭鼠药物分为急性灭鼠药和慢性灭鼠药。急性灭鼠药一般可有磷化锌、毒鼠碱、灭鼠优、灭鼠安、溴杀灵等。慢性灭鼠药一般为抗凝血类药物,如溴敌隆、氯敌鼠、大隆、杀鼠灵、杀鼠醚及敌鼠钠盐等,均可以取得较好的灭鼠效果。
8.4灭鼠药物使用时的注意事项
8.4.1 使用化学药剂时要阅读药剂的使用说明,严格按照说明使用。
8.4.2 禁止使用剧毒农药。
8.4.3 使用化学药物时一定注意保护环境,尤其是保护水源不被污染。
8.4.4 操作人员要做好个人防护,穿工作服、戴口罩和手套,喷洒药物时不能吃饭、抽烟、喝水。
8.4.5 做好药物的喷洒记录,根据防治效果决定药物的喷洒频次。
8.4.6 有人员出现中毒症状时要及时就医。
9 生活环境
临时居所和救灾帐篷要搭建在地势较高平坦,位置干燥向阳的地带,在周围挖防鼠沟,要保持一定的坡度,以利于排水和保持地面干燥;减少人与鼠、蚊等病媒生物的接触机会。
10 饮食与卫生
10.1 病死鸡、鸭、猪、牛、羊等动物是人畜共患病的祸根,禁止食用病死动物和野生动物。
10.2 注意饮食卫生。饭前洗手,不食用不明来源、不洁净的水,不喝生水,饭前便后洗手,不食用未加热完全、腐败变质或受潮霉变的食物,不用脏水漱口清洗瓜果蔬菜。生熟食品应该分开存放。
10.3 搞好饮水安全工作,选择合格的水源并加以保护。
11 疫苗储备
储备可能发生的人畜共患病的疫苗(见附录)。有破损伤口时,要保持良好的卫生清洁状态,不要与土壤直接接触。皮肤破损严重时要送医救治,对伤口进行清创缝合,注射破伤风抗毒素。
12 疫病监测
12.1 人群疫病监测
12.1.1 疫病监测
设立疫病监测站,对震后可能出现疫病进行监控。监测站应设疫情电话,并指定专人负责疫情报告。
对病人及时做出诊断,如疑为人畜共患病时,就地隔离,按照程序及时报告。在动物疫病流行严重并对人群威胁较大时,应组织医疗卫生人员对动物流行区内人群进行巡回检诊,必要时设立交通卫生检疫站。
12.1.3 疫情报告
12.1.3.1报告要求
疫病监测点人员在发现病人疑为人畜共患病时,以最快的方式向本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疾控机构报告疫情信息。疾控机构在接到报告后应按规定采取隔离病人、核实诊断、疫区处理等措施。
12.1.3.2报告内容
所有人间疫情信息,如流行病学、临床、实验室检测、动物流行病学及其他环境信息,都应系统收集整理,按照有关规定通过疫病防治管理信息系统及时上报。
(1)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
(2)染疫、疑似染疫人数、免疫情况、死亡人数、临床症状、病理变化、诊断情况;
(3)流行病学和疫源追踪情况;
(4)已采取的控制措施;
(5)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
12.2 动物疫病监测
12.2.1 疫情监测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动物疫情测报部门负责震后及时对辖区内牲畜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血清学监测,尤其对四川曾经发生过的人畜共患病要特别关注。对监测报告进行分析和核查,按照农业部《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上报监测结果。对曾经发生过炭疽等疫病的老疫区,要对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山土滑坡的辖区加强监控,必要时进行紧急免疫。
12.2.2 疫情报告
12.2.2.1报告要求
(1)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牲畜发病急、传播迅速等异常情况,应及时向监测点进行报告。
(2)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报告后,应立即赶赴现场诊断,认定为疑似疫情的,应在2小时内将疫情逐级报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并同时报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3)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省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
(4)省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报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5)省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4小时内向国务院报告。
12.2.2.2报告内容
(1)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
(2)染疫、疑似染疫动物种类和数量、同群动物数量、免疫情况、死亡数量、临床症状、病理变化、诊断情况;
(3)流行病学和疫源追踪情况;
(4)已采取的控制措施;
(5)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



附录
1细菌性疾病疫苗:
1.1痢疾:冻干口服福氏、宋内氏痢疾双价活疫苗(FSM2117株),由兰州生物制品研究所利用基因工程技术研制的“兰生”牌痢疾双价活疫苗胶囊,023-58134554。
1.2脑膜炎:ACYW135群脑膜炎球菌多糖疫苗;A群C群脑膜炎球菌多糖结合疫苗;A群C群脑膜炎球菌多糖疫苗;A群脑膜炎球菌多糖疫苗(注射剂)。
1.3巴氏杆菌和沙门氏菌病:伤寒、副伤寒甲、乙联合疫苗,伤寒、副伤寒甲联合疫苗,伤寒Vi多糖疫苗(注射剂)。
1.4破伤风:吸附白喉、破伤风联合疫苗(成人及青少年用),吸附破伤风疫苗(注射剂),破伤风抗毒素(注射剂)。
1.5炭疽:炭疽活疫苗(皮上划痕用),抗炭疽血清(注射剂)。
1.6鼠疫:冻干鼠疫活疫苗(皮上划痕用)。
1.7霍乱:rBS-WC口服霍乱疫苗。
1.8肺结核:卡介苗(BCG)。
2病毒性疾病疫苗
2.1风疹:风疹减毒活疫苗(注射剂),上海生物制品研究所。孕妇接触风疹患者后,应立即注射丙种球蛋白紧急预防。
2.2麻疹(MV):冻干麻疹、腮腺炎二联活疫苗,麻疹、风疹联合减毒活疫苗(注射剂),麻疹减毒活疫苗(注射剂)。北京天坛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2.3甲肝:冻干甲型肝炎减毒活疫苗,甲型肝炎灭活疫苗,甲型肝炎减毒活疫苗(注射剂)。
2.4流行性脑膜炎:流脑多糖疫苗。
2.5乙型脑炎:冻干精制流行性乙型脑炎灭活疫苗(Vero细胞),乙型脑炎灭活疫苗(注射剂),乙型脑炎减毒活疫苗(注射剂)。
2.6肾综合症出血热:双价肾综合征出血热纯化疫苗,双价肾综合征出血热纯化疫苗(Vero细胞),双价肾综合征出血热灭活疫苗(注射剂)。
2.7狂犬病:冻干人用狂犬病纯化疫苗(Vero细胞)。批准文号:国药准字S20040051剂型:注射剂。兰州生物制品研究所;抗狂犬病血清(注射剂)。
2.8流感:大流行流感病毒灭活疫苗,流行性感冒灭活疫苗。
3寄生虫性疾病疫苗
3.1钩端螺旋体病:钩端螺旋体外膜疫苗,钩端螺旋体疫苗(注射剂)。
3.2疟疾:可用药物预防乙胺嘧啶、哌喹或磷酸哌喹、复方防疟药、防疟片1号。
4常用抗生素、抗病毒药物
4.1常用抗生素类
(1)青霉素类:临床常用的青霉素类药有:青霉素G、氨苄青霉素、羟氨苄青霉素(阿莫西林、阿莫仙)、苯唑青霉素等。
(2)头孢菌素类:常用的有:头孢氨苄(先锋霉素Ⅳ)、头孢唑啉(先锋霉素Ⅴ)、头孢拉定(先锋霉素Ⅵ)、头孢呋辛(西力欣)、头孢曲松(罗氏芬)、头孢噻肟(凯福隆)、头孢哌酮(先锋必)等。
(3)氨基糖苷类:常用的有:链霉素、庆大霉素、霉卡那素、丁胺卡那霉素等。
(4)大环内酯类:近年来研制开发了许多新品种,临床效果显著,如阿奇霉素(泰力特、希舒美)、克拉霉素、罗它霉素、地红霉素等。常用的还有麦迪霉素、螺旋霉素、交沙霉素等。
(5)林可酰胺类:包括林可霉素、克林霉素等。
临床上还有一些广泛应用的合成抗菌药物,主要有磺胺类(磺胺嘧啶、复方新诺明等)、喹诺酮类(氟哌酸、氧氟沙星、环丙沙星等)及其它合成抗菌药物(痢特灵、甲硝唑、黄连素等)。
4.2常用抗病毒药物
常用的抗病毒药物有:抑制DNA的阿昔洛维(无环鸟苷)、阿糖腺苷等。抑制RNA及DNA的三氮唑核苷(病毒唑)等。还有干扰素、金刚烷胺及中药中的穿心莲、板蓝根、金银花、大青叶、黄芩、茵陈等。
(1)阿糖腺苷:具有疗效高、毒性小的特点,对疱疹病毒疗效较明显,也可用于治疗单纯疱疹性脑炎。近年试用于带状疱疹及乙型肝炎的治疗。
(2)三氮唑核苷(病毒唑):为广谱抗病毒药,对多种RNA及DNA病毒有明显抑制作用,能阻止病毒的复制,无交叉耐药性。用于治疗呼吸系统感染、流感、疱疹病毒感染、带状疱疹、甲型肝炎及麻疹等。

震灾区动物尸体处理技术建议

1.适用范围
技术建议包括灾后畜禽尸体的无害化处理参考技术规范。
本标准适用于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发生后灾区养殖场(户)、养殖小区意外或病死的畜禽及家中饲养宠物的尸体科学处置等。
2.处理原则
处置要及时、运输要安全、选址要合理、消毒要全面。
3 术语和定义
动物尸体:是指灾害中意外或病死的人工饲养的猪、牛、羊、马、驴、骡、驼、兔及鸡、火鸡、鸭、鹅及宠物等。
尸碱:尸体腐化分解后产生气体物质(包括硫化氢、氨、甲烷、二氧化碳等)和液体物质(含硫醇、尸胺、粪臭素及水等)。其中的多胺类化合物总称为尸碱(包括尸胺、腐胺、神经碱、草毒碱等)。尸碱与腐生菌同时繁殖的化脓性葡萄球菌和沙门氏菌所产生的毒素可引起人体中毒。
4.尸体处理
掩埋处要求
掩埋处必须远离水源、水井及水渠30米,远离堤坝4.5米,掩埋处的土壤渗透性要低。掩埋点不能设置在水沟、峡谷、下水道或排水口附近。掩埋坑的大小应根据死亡动物尸体的量定(包括尸体的数量、死亡动物的类型和尸体的重量),一般不小于动物总体积的2倍。若因地质原因不能在一个坑中掩埋,可另外在相隔至少1米以外地方挖掘掩埋点。死亡动物必须掩埋在地面下1~2.5米的土层区域,覆盖的土层厚度不少于1米,并且高出周边地面0.5米左右,设置明确掩埋标识。
掩埋的方式
死亡动物视情况可进行单独掩埋、集中掩埋。
单独掩埋 死亡的宠物通常采取浅坑掩埋的方式,掩埋坑约1米的深度(参见附录A图1),对于大型的死亡动物,如牛或马,掩埋时要挖2米宽,2.5米深的坑,进行深层掩埋(参见附录A图2)。
集中掩埋 大量的动物尸体需要集中掩埋,掩埋坑底土壤的渗透性要低。掩埋坑的顶盖要用坚固的材料制作,以防止老鼠、昆虫或其他寄生虫的进入和腐臭气味的流出。掩埋坑掩埋后必须用含沙土或粘土封盖1米。
掩埋时,坑底铺垫生石灰(配制和使用参见附录B1),先用漂白粉(配制和使用参见附录B2)对尸体进行消毒,漂白粉按20~40克/平方米的量洒盖在动物尸体上,动物尸体分3~4层进行隔层掩埋,每掩埋一层,就铺上相同厚度的沙土,小动物(家禽、仔猪等)每层高约0.3米,掩埋后要铺上0.3米以上厚度的沙土层,大动物(成年猪和牛等)则单独放一层,至少铺0.5米厚的沙土层,掩埋坑总深度不超过2.5米(掩埋坑的结构图见附录A图3和4)。
5 尸体的除臭、包装和运输
对于不能于72小时内清理或需经过运输处理的尸体,尤其是在湿热天气情况下,为防止尸体腐败污染环境,甚至尸碱引起的人体中毒,应遵循以下除臭、包装及运输措施。
除臭 采用漂白粉、氢氧化钙和次氯酸钙(配制和使用参见附录B1、2和3)混合喷洒能够快速除臭和消毒。
包装 运输前将尸体用包装袋包扎两层使其密封,包装袋应能够防止散臭和渗漏。
运输 新鲜的动物尸体可直接装载运输,对于超过72小时未能及时运载的动物尸体应包装后再运输。考虑到可能存在患病动物的尸体而造成感染扩散的隐患,货车在每次装载前和卸载后应进行严格消毒。货车行车路线由专业人员确定,以防行车途中造成病原传播。
6 尸体处理过程中工作人员的自身防护
在清理大量尸体时,可能接触多量的硫醇、尸胺等恶臭的尸碱物质,工作人员需戴用活性炭过滤的防毒口罩(配制和使用参见附录B4)。接触尸体的手要带手套,特别要注意防止手部外伤,以免沾有细菌毒素引起中毒。进行清理尸体操作后及饭前必须认真洗手。另外,进行尸体清理工作的人员,为防厌氧创伤感染(如破伤风、气性坏疽等),必要时可进行接种免疫血清。
在进行大量尸体掩埋时,若人员入坑进行尸体整理,须警惕坍塌危险。


附 录
A 掩埋坑的结构示意图





图1小型深埋坑的深度及宽度,长度不限








图2 大型动物深埋坑的深度比例



图3大型深埋坑的深度和宽度,长度不限








图4 挖掘4~6英尺(1.22~1.83米)深,至少3英尺(0.92米)宽,长度不限的沟渠的模式图


B 常用消毒药品及其使用方法
1、生石灰
又称石灰、氧化钙(Calcium oxide)生石灰消毒通常用其10~20%乳剂,即石灰乳
10%石灰乳的配制方法是:取1公斤石灰加1升水消和(消和,是生石灰加水生熟,形成熟石灰的操作过程),将所得的熟石灰再加9升水即成(1:10)
注意事项:生石灰必须现配现用,使用操作过程时间越短越好,久置会变质而失去杀菌消毒作用,石灰中含有杂质,消和过程中可能引起燃烧和爆炸,生石灰遇水才会发生消毒作用,直接撒布于干燥地面不发生消毒作用,禁止食用,万一入口,大量喝水并立即求医。
2、漂白粉(Calcium hypochlorite mixtures )
漂白粉是一种白色颗粒状粉末,主要成分是次氯酸钙,其它有氢氧化钙、氯化钙、氧化钙,含有效氯25%左右。
使用方法和范围:用漂白粉配制水溶液时应先加少量水,调成糊状,然后边加水边搅拌成乳液,静置沉淀,取澄清液使用。漂白粉干粉可用于铺垫墓葬,地面和人、畜排泄物的消毒,其水溶液可用于餐具、饮水消毒,污水处理,粪便处理等。
安全使用:注意漂白粉对织物的漂白作用和对各类物品如金属制品的腐蚀作用,操作时应做好个人防护。漂白粉应保存在密闭容器内,放在阴凉、干燥、通风处。
3、 次氯酸钙(Calcium hypochlorite)
漂粉精是白色粉末,比漂白粉易溶于水且稳定,成分为次氯酸钙,含杂质少,有效氯含量80-85%。使用方法范围、中毒表现和处理见漂白粉。
4、活性炭防毒口罩
在处理尸体是工作人员应佩戴活性炭过滤性防毒口罩,减低有害气体对人体的伤害。比如可选用深圳市海威达科技有限公司的产品,联系人:陈梅红,电话:0755-25841785 25841795,传真:0755-25841786,地址:福田区八卦岭先科机电大厦619号




农村地区抗震救灾应急技术及科技产品


饮用水处理及设备
名称 用途 使用及注意事项 生产厂家 联系方式
保障农村饮水安全的生物慢滤水处理技术 本项目成果主要用于农村饮水安全领域。 运行前需要7-15天的启动时间,使滤料表面形成生物粘膜,以便更好的去除水中的污染物。 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 殷芳010-68786421010-68781886
纳滤膜装置在农村饮水安全项目中的示范应用 纳滤膜装置主要用于农村饮水安全处理中,解决农民群众的饮水不安全问题,出水水质达到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85)标准。 ★手动方式:①完全开启调压阀,启动原水泵,待高压泵进水压力达到设计值后启动高压泵。②运行3~5min后,缓慢关闭调压阀,系统加压,直至淡水流量计有流量显示。③检查膜组件等连接口有无漏现象,若一切正常则可缓慢加压至设计操作压力(即产水量达到设计产水量)。注:产水量与环境温度有关,当环境温度低于标准温度时,产水量略低于标准产水量是正常的。④检查化学药剂的添加量,如酸、阻垢剂和偏亚硫酸钠(如选用时),测定进水的pH值。⑤设备运转正常后,应开始记录有关参数。建议每隔2小时记录一次。⑥停机时,首先缓慢开启调压阀,系统泄压,直至调压阀完全开启,此状态下设备运行3~5 min后,依次关闭高压泵、原水泵。★自动运行方式:详见《纳滤设备电气说明书》。 甘肃省膜科学技术研究院 吕建国0931-46802670931-4680503
小直径、大功率、高扬程井用潜水电泵 用于灌溉及饮用水提取 直径250毫米的井用潜水电泵,流量20立方米/小时,扬程450米,电机功率50千瓦,效率55.44%,无故障工作时间大于3600小时。与国家标准对比,单级扬程、最高扬程和最大电机容量均有提高。该泵的使用可显著提高水资源利用率,保护生态环境。 山西省农业机械化科学研究所 米志峰0351-7123846
农村饮用水污染末端控制器(水岛技术) 水岛技术(WaterLand Tech.)产品已成功地开发应用于多种饮用水污染问题的解决,包括:①高氟水、②有机污染水、③重金属污染水、④高砷水、⑤高铁锰水、⑥微生物污染水、⑦硝酸盐超标水、⑧劣质水等的处理。可长期广泛应用于农村家庭分散式饮用水的处理,以及灾后短期或长期(寿命大于五年)饮水水质安全保障。具有大通量、高智能、无干扰、低成本等产品特性。 1、跟据水质状况选择对应型号(共8个系列);2、将设备置于天然水体(水塘、水洼)、储水容器(水缸、塑料缸、水柜等)上部即可,将自动工作与自动控制。 西安永丰集团 西安永丰集团水岛事业部地址:西安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电话:029-88341561传真:029-88451157手机:13119186738E-mail: jianchaolee@snnu.edu.cn

动物疫病防治应急处理技术及产品
名称 用途 使用及注意事项 生产厂家 联系方式
鸡传染性法氏囊病系列疫苗 用于鸡传染性法氏囊病的预防。 无母源抗体或低母源抗体的雏鸡,出生后用弱毒疫苗或用1/2~1/3中等毒力疫苗进行免疫,滴鼻、点眼两滴(约0.05毫升);肌肉注射0.2毫升;饮水按需要量稀释,2~3周时,用中等毒力疫苗加强免疫。有母源抗体的雏鸡,14~21日龄用弱毒疫茵或中等毒力疫苗首次免疫,必要时2~3周后加强免疫一次。商品鸡用上述程序免疫即可。种鸡则在10~12周龄用中等毒力疫苗免疫一次,18~20周龄用灭活苗注射免疫。 中国农业科学院哈尔滨兽医研究所 王笑梅0451-85935047
禽流感(H5、H9亚型)二价灭活疫苗 用于禽流感病预防。 一般2-5周龄鸡每羽0.3毫升;5周龄以上鸡每羽0.5毫升;2-5周龄鸭、鹅0.5毫升;5周龄以上鸭1.0毫升;5周龄以上鹅1.5毫升。接种后14天开始产生免疫力。免疫保护期鸡6个月,鸭、鹅首免后3周应加强免疫一次,保护期为4个月。 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 孙健0532-85664397
鸭瘟-鸭病毒性肝炎二联弱毒活疫苗 用于预防成鸭鸭瘟并为子代雏鸭提供鸭病毒性肝炎母源抗体保护。 4周龄鸭首次免疫,22-23龄鸭加强免疫一次,对鸭瘟免疫期9个月,为下一代雏鸭提供5个月的母源抗体免疫保护。 四川农业大学 刘扬0835-2883124
高致病性禽流感病毒H5亚型抗原快速诊断试剂盒 用于快速诊断肝、脾、肺、肾、肠、胰等脏器中的禽流感病毒。主要用于兽医管理部门对禽流感防控中的快速诊断,禽流感检疫,养禽业对禽流感检测,口岸检疫部门对禽类及禽类产品的进出口检验检疫。 发现临床症状疑似病例时,取肝、脾、肺、肾、肠、胰等脏器,按产品说明书处理标本,进行检测,3-5分钟出结果。注意此结果只能做初筛,确诊还需国家实验室诊断,初筛结果可作为主要防检分析的考核依据。 兰州雅华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李克生0931-8812203
鸡传染性法氏囊病试纸 用于鸡传染性法氏囊病病毒的特异快速检测,从而快速诊断鸡传染性法氏囊病。 用法:取待检鸡法氏囊,剪碎(或匀浆),用生理盐水或干净的自来水作1:5稀释,静置5分钟。将试纸条的测试端插入已稀释的囊组织液中10~20秒,取出后平放1~5分钟,然后判定结果。判定: 试纸条出现两条棕红色线(检测线和对照线)时判为阳性,即该鸡感染IBD病毒;试纸条只出现一条对照线时判为阴性。注意事项 (1) 试纸条只能使用1次,并切忌受潮。(2) 检测时试纸条不显示任何棕红色线时,表明操作有误或试纸条失效。(3) 用过的试纸条、器械和被检验样品应作煮沸处理。 河南省农业科学院生物技术研究所 肖治军0371-65756562
禽用系列灭活疫苗 用于鸡新城疫、传染性支气管炎、减蛋综合症和传染性法氏囊等疾病的预防 鸡新城疫、传染性支气管炎、减蛋综合症和传染性法氏囊等病症系列疫苗,使用方法有点眼、滴鼻、饮水、气雾以及颈部皮下注射等。 扬州威克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吴林芝0514-85106505
禽巴氏杆菌B26—T1200弱毒冻干疫苗 用于预防2月龄以上的鸡、1月龄以上鸭的多杀性巴氏杆菌病。免疫期为4个月。 皮下或肌肉注射。按瓶签明的羽份用氢氧化钠稀释液稀释为每羽份0.5ml,每羽份接种0.5ml。用于鸡的疫苗每羽份活菌不少于3×107CFU;用于鸭的每羽份活菌不少于9×107CFU。病禽、体弱和使用抗生素后未超过5天者,不宜接种本品;疫苗稀释后应在4小时内用完;在疫苗区接种前应做小群试验,无重反应时,再扩大使用;接种时应执行常规无菌操作;用过的疫苗瓶、器具、未用完的疫苗等应进行消毒处理。 吉林正业生物制品有限责任公司 何玉友0432-3056300
猪乙型脑炎活疫苗(SA-14-14-2株) 用于预防猪乙型脑炎,对仔猪的免疫期为6个月,对母猪的免疫期为9个月 按瓶签注明头份,用本品专用的稀释液,稀释后肌肉注射。仔猪、母猪和公猪均注射1头份。注意事项:疫苗在运输、保存、使用过程中应防止高温、消毒剂和阳光照射;被免疫的猪必须健康,体质弱、有病、食欲不振者均不能用;疫苗稀释后应在2小时内用完;免疫所用器具必须先消毒,用过的疫苗瓶、器具、未用完的疫苗等应进行消毒处理,每注射一头猪必须更换一次消毒过的针头。 华中农业大学 方六荣027-87286884


废弃物处理及设备
名称 用途 使用及注意事项 生产厂家 联系方式
畜禽养殖污水膜生物反应器深度处理及资源化利用技术 MBR反应器是一种与活性污泥法相结合的新型高效污水处理工艺,该技术可以广泛应用于高浓度的污水达标排放、中水再利用。其工艺特点是污染物去除效率高,处理出水水质好,污泥浓度高,容积负荷大,占地面积小,有利于高效微生物的截留,提高系统的消化效果和处理能力,经处理后的排放水SS和浊度接近于零,可实现回用。 1、过滤系统要定期灭菌。需要定期对周转环境及过滤系统进行定期灭菌。灭菌药品可用500~1000mg/L次氯酸钠溶液或1%过氧化氢水溶液循环流或浸泡约半小时即可。2、过滤系统所用组件数量是根据设计总透水量而定的。而每根组件所标称的每小时产水量是指纯水透水速率(测试温度25℃,测试压力为0.1MPa)。一般情况下,稳定值只是初透水速率的60%左右。当透水量低于初始的40%(或压力高于该膜的设计压力),需要对膜进行清洗,清洗方法可以采用背压反冲洗法(冲洗时间30~60秒即可)、等压水力冲洗法和化学清洗法(酸类、碱类、氧化剂、杀菌剂、表面活性剂以及加酶洗涤剂)。3、超滤组件要轻拿轻放,安装时要小心,要轻拿轻放。组件若停用,要先用清水冲洗干净后,加0.5%甲醛水溶液进行消毒灭菌,并密封好。冬天组件还要进行防冻处理,否则组件可能报废。 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环境与可持续发展研究所 董红敏010-68919979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会计证管理实施细则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会计证管理实施细则

1990年8月6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第一条 为加强会计工作和会计人员的管理,促进各单位配备合格的会计人员,提高会计工作水平,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会计证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会计证是会计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的资格证书。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的试行范围为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所属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会计人员。
第四条 会计证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综合计划司负责颁发和管理。
第五条 取得会计证的基本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二、遵守会计法规、制度;
三、具备一定的会计专业知识;
四、热爱会计工作,秉公办事。
第六条 已评定会计员以上(含会计员)会计专业职务任职资格或取得中专以上财经专业学历并符合第五条一、二、四项规定条件的会计人员可直接颁发会计证。
尚未评定会计专业职务任职资格,不具备中专以上财经专业学历,必须参加我局统一组织的专业知识考试,京外单位可参加当地财政部门组织的专业知识考试,考试合格,并经考核符合第五条一、二、四项条件的,才可为其颁发会计证。
第七条 取得会计证,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的财务、人事部门签署意见,经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批准颁发。
第八条 取得会计证的人员,可以依法独立行使会计人员的职务范围以内的权力,可以参加会计专业职务的评审、聘任(任命)和优秀会计人员的评选,可以按规定申请取得会计人员荣誉证书。
未取得会计证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第九条 对任用无会计证人员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出纳人员的单位(包括新组建的单位,)有关银行不予办理留存印鉴卡,在会计工作达标升级考核中不得确认为达标单位。
根据国发〔1989〕1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企业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出纳人员所取得的会计证、会计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均可作为其任职的资格证明。
第十条 会计证记载持证会计人员的奖励、处分、专业职务、行政职务、论著、工作业绩、培训等情况,作为评审、聘任(任命)会计专业职务以及评选优秀会计人员的主要参考依据。
会计证所列的各项内容,每年记载一次,由持证会计人员所在单位财会机构负责填写,人事部门核签。
第十一条 各主管单位财会机构应于年度终了后两个月内将会计证记载情况按人列报我局和相应的负责会计专业职务评审的部门核备。
第十二条 各主管单位财务机构应对本单位持证会计人员的基本情况分类建立业务档案。
第十三条 持证会计人员调离我局所属单位并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由我局向调入单位发证机关提供证明,并由主管单位转出业务档案,京外单位会计人员调离由主管单位代出证明连同业务档案转出,然后报发证机关备案。
第十四条 持证会计人员,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给国家、集体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受到记大过处分的,或弄虚作假骗取会计证的,将根据情节吊销或暂时收回其会计证并建议所在单位适当安排其工作岗位。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从1991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