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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支付方式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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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支付方式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

卫生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关于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支付方式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

卫农卫发〔2012〕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指导各地积极探索实行按病种付费、按床日付费、按人头付费、总额预付等付费方式,进一步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支付制度,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和《“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国发〔2012〕11号),现就积极、稳妥推进新农合支付方式改革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支付方式改革的重要意义
  新农合支付方式改革,是通过推行按病种付费、按床日付费、按人头付费、总额预付等支付方式,将新农合的支付方式由单纯的按项目付费向混合支付方式转变,其核心是由后付制转向预付制,充分发挥基本医保的基础性作用,实现医疗机构补偿机制和激励机制的转换。实行支付方式改革,有利于巩固完善新农合制度,增进新农合基金使用效益,提高参合人员的受益水平;有利于合理利用卫生资源,规范医疗机构服务行为,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上涨,对于新农合制度持续、健康、稳定发展,让农村居民切实享受医改成果,保障参合农民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推进新农合支付方式改革的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将新农合支付方式改革作为当前新农合制度建设的重要抓手,充分调动多方面的积极性,逐步建立有利于合理控制医疗费用、提高参合人员受益水平、确保基金安全高效运行的新农合费用支付制度。同时将支付方式改革作为推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和县级公立医院改革、破除以药补医机制的重要手段,实现管理创新和激励机制转换。

  (二)推进新农合支付方式改革的基本原则。

  ——统筹区域内机构、病种全覆盖。逐步对统筹区域内所有定点医疗机构及其所有病种全面实行支付方式改革,防范医疗机构规避新的支付方式的行为,有效发挥支付方式改革的综合作用。

  ——结合实际,动态调整支付标准。要根据基线调查数据、临床路径或标准化诊疗方案,充分考虑前三年病种费用平均水平和医疗服务收费标准等,科学测算、确定支付标准,对不同级别医疗机构确定的支付标准应当有利于引导参合人员常见疾病在基层就医和推进医疗机构实行分级医疗。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补偿方案调整、医疗服务成本变化、高新医疗技术应用以及居民卫生服务需求增长等因素对支付标准进行动态调整。

  ——兼顾多方利益,确保持续发展。要以收定支,根据基金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基金支付水平。科学确定参合人员的费用分担比例,不增加参合人员个人负担。要坚持激励与约束并重,通过建立新农合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的谈判协商机制确定合理的费用支付标准,充分调动医务人员的积极性,使医疗机构获得合理的补偿,保证医疗机构正常运转和持续发展。同时,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

  ——强化质量监管,保证服务水平。要发挥卫生等多部门对医疗服务的协同监管作用,运用行政、经济、管理等多手段,建立健全监管体系,实行组织、行业监管和社会监督并举,强化服务质量监管,确保实施支付方式改革后医疗机构服务内容不减少,服务水平不降低,实现保证服务质量和控制费用不合理上涨的双重目标,切实维护参合人员利益。

  三、支付方式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门诊费用支付改革。在乡(镇)、村两级医疗卫生机构要积极推行以门诊费用总额预付为主的支付方式改革。门诊总额预付是新农合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在科学测算的基础上协商确定年度门诊费用预算总额的一种付费方式。预算总额用于购买乡(镇)、村级医疗卫生机构提供的一般性疾病门诊服务。门诊预算总额的确定,要根据每一个乡(镇)、村级医疗卫生机构近2至3年区域服务人口、就诊率、次均门诊费用、服务能力等分别测算确定,同时考虑经济增长、物价变动以及地理环境、人口增长、流动等因素,对预算总额原则上每年协商调整一次。门诊预算总额的支付必须结合新农合经办机构对服务机构年度约定服务数量和质量的考核情况,避免乡(镇)、村级医疗卫生机构实行门诊总额预付后病人不合理转诊分流。

  在实施门诊费用支付方式改革中,也可探索实行按人头付费向乡村(全科)医生购买服务的方式。对于特殊病种大额门诊费用,可探索实行定额包干的支付方式。在开展县、乡、村纵向技术合作或一体化管理的地方,可探索在协作体系内对门诊服务按人头付费,要根据服务人口患病率、门诊分级诊疗、前三年门诊次均费用等情况,综合确定人头付费标准。

  (二)住院费用支付改革。积极推进按病种付费、按床日付费等住院费用支付方式改革。按病种付费是指根据住院病人所患病种确定相应付费标准的费用支付方式。新农合经办机构和医疗机构通过谈判协商,根据前三年病种费用平均水平和现行病种收费标准等,合理确定付费标准,并可根据疾病诊疗过程中病情的异常变化给予一定的费用浮动空间。按病种收费标准应包括患者从诊断入院到按出院标准出院期间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原则上不得另行收费。要积极做好按病种付费方式和收费方式改革的衔接。按病种收付费,原则上费用超出部分由医疗机构承担,结余部分归医疗机构所有。按病种收付费病种的选择,应当本着诊疗规范、费用测算相对简单的原则,可优先在卫生部已经确定实施临床路径的病种中选择。也可按照在不同级别医疗机构住院参合人员的疾病谱排序,对拟纳入按病种付费的病种进行筛选和调整,逐步扩大按病种付费的病种数量和住院患者按病种付费的覆盖面。要合理控制按病种收付费疾病的例外病例的比例。

  按床日付费是将所有住院疾病分为若干类,合理确定平均住院日,经过测算确定各类住院疾病不同床日段的床日付费标准,体现疾病诊疗每日临床活动及资源消耗情况,并按住院床日累计计算每例住院病人的付费额。实行按床日付费要制定严格的质量控制和评价指标,避免违规缩短或延长住院时间、推诿病人的行为。

  鼓励各地参照疾病诊断相关组(DRGs)付费,探索完善现行按病种付费的模式,控制诊疗过程中规避按病种付费的行为。

  四、建立并完善支付方式的评价和监管措施
  要根据不同的新农合支付方式特点,针对重点环节,完善细化评价指标、考核办法以及监督管理措施,建立支付方式评价体系。可结合实际配套制定相应的约束和激励措施,落实绩效考核办法。

  在实施门诊总额预付中,新农合经办机构要对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服务数量、质量、转诊率以及患者满意度定期进行考核,完善公示制度,注意防范医疗机构分解处方、推诿病人、不合理减少医疗服务、降低服务质量的行为。

  对住院费用的支付,新农合经办机构要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诊疗过程的监管,促进合理诊疗,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相应的入出院标准,由新农合经办机构对患者出院状态进行监测和抽查回访,避免发生向门诊转嫁费用、诊断升级、分解住院、无故缩短患者住院时间、降低服务质量等现象。实行分级医疗,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完善逐级转诊制度,避免医疗机构推诿重症患者。应当将医疗服务监测评价结果作为新农合最终支付费用的重要依据。

  五、认真做好支付方式改革的组织实施工作
  各省(区、市)卫生部门要加强同发展改革、财政等相关部门的配合协调,切实加强对推进新农合支付方式改革工作的指导,在认真总结各地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根据本意见的相关原则结合实际抓紧出台或完善本省(区、市)推进新农合支付方式改革的意见或办法。各地要按照要求从2012年开始积极推进统筹区域内定点医疗机构和病种全覆盖的支付方式改革试点工作, 并逐步扩大实施范围,争取到2015年实现在所有的统筹地区全面实施的目标。

  在推进新农合支付方式改革中,要注意完善相关配套政策措施。要加快新农合信息化建设,完善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会计制度实施细则,体现按病种、按床日等收支情况,为推行新的支付方式提供必要的基础条件。要做好支付方式改革与公立医院改革的衔接,按照总额控制、结构调整的工作思路,充分发挥支付方式改革调整医药费用结构的重要作用,合理减少药品、耗材使用,提高医疗技术劳务收入,把支付方式改革与推行临床路径管理、标准化诊疗密切结合,实现控制费用、规范诊疗的预期目标;要做好与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工作的衔接,协同推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机制转变;要做好与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工作的衔接,协同发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与医疗保障基金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支撑作用。

  要加强宣传,提高相关部门对推进支付方式改革重要性的认识,做好相关政策培训,保证支付方式改革工作的顺利推进。



卫生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二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关于振兴软件产业行动纲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关于振兴软件产业行动纲要的通知

国办发〔2002〕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振兴软件产业行动纲要(2002年至2005年)》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二○○二年九月十八日

振 兴 软 件 产 业 行 动 纲 要
(2002年至2005年)
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
(二○○二年七月二十四日)


   软件产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的基础性、战略性产业。近年来,我国软件产业的政策环境不断改善,增长速度明显加快,软件产业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逐步增强。但总体上看,我国软件产业规模偏小、技术创新能力不强、缺乏国际竞争力。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 0〕18号,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明确发展目标,采取切实有效措施 ,尽快提高我国软件产业的总体水平和国际竞争力,特制定《振兴软件产业行动纲要(2002年至2005年)》(以下简称《行动纲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振兴软件产业指导思想:贯彻"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的方针,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为主体,充分利用国内外两种资源、两个市场,优化产业发展环境,努力满足国内市场需求,积极扩大出口。依靠体制创新和技术创新,加大人才培养力度,推进结构调整,壮大产业规模,提升国际竞争力,逐步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产业体系,实现我国软件产业的跨越式发展。
发展目标:到2005年,软件市场销售额达到2500亿元,国产软件和服务的国内市场占有率达到60%;软件出口额达到50亿美元;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软件产品,形成若干家销售额超过50亿元的软件骨干企业 ;软件专业技术人才达到80万,人才结构得到优化;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关键领域大力发展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和系统。
  二、发展思路和工作重点
  实现2005年软件产业发展目标,要针对我国软件产业发展的制约瓶颈,采取有效措施,把政府的引导、扶持作用与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结合起来,把满足国内市场需求与积极扩大出口结合起来,把培养人才、完善人才激励机制与引进国外高层次人才结合起来,推进软件产业更快更好地发展。
  (一)鼓励应用,内需拉动,促进软件产业发展。
  发展软件产业必须坚持以应用为主导。我国国内市场潜力巨大,随着信息化进程的不断加快,这一优势将更加明显。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各个领域广泛应用信息技术,是拉动软件产业发展的重要动力,也是促进软件产业发展的着力点。
  充分发挥政府的带头、引导和组织作用。政府部门要率先垂范,带动企事业单位和全社会使用正版软件和国产软件。对使用财政性资金的软件产品和信息化系统工程实施政府采购。通过电子政务、现代远程教育、农业信息化、制造业信息化、数字电视、"数字奥运"等一批国家重大信息化应用工程,组织实施软件产业化示范项目。
  通过制定利用信息技术提升传统产业的鼓励政策和技术装备政策 ,促进传统行业、骨干企业在结构调整和产品升级中积极采用信息技术。在机械、化工、冶金、有色、石油、电力、造船、轻工、纺织、汽车、制药等行业中,选择一批重点企业,建立信息技术应用示范工程和示范生产线。鼓励和引导软件企业与应用行业建立长期合作关系,重点开发大型行业应用软件、行业应用中间件、工业自动化软件、嵌入式软件等产品。
  促进服务业大力采用软件产品和服务。金融、旅游、商贸、社区服务等行业要通过采用软件产品和服务,丰富服务内容、提高服务质量。培育和发展文化、娱乐软件市场,用健康向上的娱乐软件占领文化阵地,满足城乡居民不同层次文化生活需求,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二)坚持开放,扩大出口,积极参与国际合作与竞争。
  要充分利用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机遇,以更加积极的姿态,扩大开放,大胆吸收和借鉴符合国际惯例的生产经营方式和管理方法,增强软件产业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
  完善政策,促进出口。利用国家软件产业基地和其他软件园区的现有条件,建立若干个软件出口基地。实施适合软件交易特点的出口管理办法,为软件企业扩大出口创造条件。支持软件企业承担委托加工项目 ,逐步提高出口软件的技术含量和附加值,逐步把我国软件出口拓展到应用服务、系统工程承包和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推行软件工程过程管理,提高软件产品质量和企业管理水平,增强开拓国际市场的能力。加快软件出口服务体系建设,研究建立与重点市场国家和地区的相关行业组织的信息交换机制,研究分析国际软件市场和技术发展动态, 为企业提供市场信息服务。
  改善投资环境,加大利用外资力度。吸引海外创业投资基金投资于我国软件产业。鼓励跨国公司在我国设立软件研究开发机构和生产企业。通过与国际著名信息企业合资、合作,壮大我国软件产业规模,培养高层次的系统分析、设计和管理人才,提高我国软件企业的管理水平和出口能力。
  把"引进来"和"走出去"结合起来,在鼓励有条件的软件企业对外投资的同时,支持有竞争力的企业跨国经营,到境外设立研究开发、市场营销和服务机构。
  (三)深化改革,鼓励竞争,形成一批软件骨干企业。
  发展壮大软件企业特别是骨干企业,是满足国内市场需求的基础, 也是开拓国际市场、提高国际竞争力的关键。要在体制创新、技术创新和市场体系建设等方面,为软件企业发展创造条件。
  深化体制改革,整合软件产业资源,形成符合市场经济要求和软件产业发展规律的企业成长机制。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规范软件行业竞争秩序,打破部门、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锁,为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以行业应用为重点,引导软件企业通过改组、联合、兼并以及上市发行股票等多种方式,发展专业性产品和增值服务,加快形成一批具有行业特色、产业优势、规模效应和品牌形象的龙头企业。支持和发展系统集成、集成电路设计、网络服务、信息系统咨询和维护、外包等信息服务业,逐步完善软件产业体系,培育专业化的软件服务企业。鼓励各行业内的软件开发部门转变经营机制,走社会化、专业化、企业化的发展道路。
  加强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增强企业发展后劲。加强产学研用结合 ,研究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与技术,提高软件骨干企业的研究开发能力,力争在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信息安全的关键技术领域取得突破。推行软件开发过程管理、项目管理、人力资源管理,重视标准化和质量体系建设,推广应用软件构件和复用技术,提高企业工程化管理能力,实现软件工业化生产。
  (四)面向市场,培养人才,为软件产业发展提供智力支持。
  要把人才队伍建设,营造用好人才、吸引人才和培养人才的良好环境,作为发展软件产业工作的重中之重。加强制度创新,完善人才激励机制,稳定和扩大高级管理人才队伍,造就一批技术骨干和项目管理人才。面向企业和市场需求,通过学历教育、职业教育、继续教育和培训等多种形式,加快培养软件经营管理人才、国际市场开拓人才、精通行业应用的高级软件人才,改善软件人才结构。大规模培养软件初级编程人员,满足软件工业化生产的需要,扩大就业。加强国际合作,采取多种措施吸引海外高层次人才。
  三、主要政策措施
  继续全面深入贯彻落实《通知》精神,认真解决制约我国软件产业发展的矛盾和问题,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各有关方面要充分发挥作用 ,通力合作,加大对软件产业发展的支持力度。
  (一)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
  以软件产业化为目标,以重大软件技术创新为重点,以骨干企业为主体,建立一批国家软件工程中心,继续加强软件产业基地建设。国家科技经费向软件产业倾斜,重点支持面向产业化的基础性、战略性、前瞻性和重大关键共性软件技术研究开发,主要包括操作系统、大型数据管理系统、网络平台、开发平台、信息安全、嵌入式系统、大型应用软件系统、构件库等基础软件和共性软件。鼓励跨国公司与我国企业、大学、科研机构等联合设立研究开发机构,共同研究开发基础软件、工具软件等方面制约软件产业发展的关键技术。加强软件标准的研究与制订,逐步完善软件标准化体系,重视软件评测工作,促进企业提高质量管理能力。
(二)优先采用国产软件产品和服务。
  制订政府采购软件产品和服务的目录及标准,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的软件产品和服务。利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信息化工程,用于购买软件产品和服务的资金原则上不得低于总投资的30%。国家重大信息化工程实行招标制、工程监理制,承担单位实行资质认证。鼓励企事业单位在信息化建设中,与软件企业合作开发或积极采购国产软件产品和服务。
  (三)加大对软件出口的扶持力度。
  针对软件贸易特点,进一步完善软件出口管理办法,为软件企业出口提供便捷服务。软件出口基地内的软件出口企业可以开立经常项目项下的外汇账户,账户的收入范围为经常项目项下的外汇收入,支出为经常项目项下的外汇支出及经批准的资本项下的外汇支出。支持符合条件的软件出口企业在境外设立研究开发、市场营销及服务机构,并在用汇上给予支持。中国进出口银行通过提供出口信贷方式,支持软件产品出口,开拓国际市场。把软件工程国际合作纳入我国同有关国家的双边合作谈判,发挥双边经贸联委会的作用,推动形成软件产业双边合作框架协议。发挥软件行业协会和进出口商会等中介组织的作用,支持软件出口企业在境外开展宣传、推介和参展活动。
  (四)落实投融资政策,加大对软件产业的投入。
  以软件产业为试点,逐步建立健全产权交易市场,实现非上市软件企业的资本流动,吸引社会资本增加对软件产业的投入。通过多种方式拓宽软件产业融资渠道,促进建立软件产业风险投资机制,鼓励对软件产业的风险投资。经审核符合境外上市资格的软件企业,均可允许到境外申请上市筹资。为保证资金来源,"十五"期间,中央财政预算内资金向软件产业的投入不少于40亿元。其中,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 863"专项经费、国家科技攻关计划经费、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等可用于软件产业发展的资金,通过调整结构,向软件产业倾斜,集中不少于30亿元的资金专项用于软件产业;同时,为了确保软件产业发展目标的实现,体现国家政策的导向和扶持作用,2003年至2005年,中央政府再安排10亿元,专项用于支持软件产业发展。
  (五)落实软件税收优惠政策。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在我国境内新创办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加快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企业认定,切实保证软件企业所得税退税工作的顺利进行。软件企业人员薪酬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六)整顿软件市场秩序,加强行业管理。
  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坚决打击软件走私和盗版活动。各级政府和财政拨款事业单位要为购买自用正版软件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发挥行业协会在行业自律和规范市场秩序中的作用,协助政府加强反垄断、反倾销、反盗版工作,制止不正当竞争。加强软件产业统计指标体系研究,尽快建立软件产业统计指标体系,为宏观管理和科学决策提供依据。建立软件产业现状和政策执行情况的定期评估机制,对软件产业运行情况和相关产业政策执行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引导软件产业发展。
  (七)加速软件人才队伍建设。
  加快国家示范性软件学院和职业技术学院建设,扩大招生规模,改善办学条件,加强师资队伍、课程和教材建设。积极开展与国外教学机构、国际著名软件企业和国内软件企业的联合办学,多模式、多渠道培养软件人才。做好智力引进工作,重点引进软件高级管理人才、系统分析和设计人才。通过简化出入境审批手续,适当延长有效期等方式,方便企业高中级管理人员和高中级技术人员参与国际交往。大量吸引海外优秀留学人员回国。鼓励国外留学生和外籍人员在国内创办软件企业。
  (八)进一步做好《通知》的落实工作。
  各部门、各地区要认真履行职责,狠抓落实,相互配合,增强合力, 推动我国软件产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现有社会保障制度下农民工的尴尬

安慧敏


摘要:农民工作为现代城市发展的一个重要群体,其社会保障问题直接影响着城市的发展和整个社会的进步。本文针对现在农民工社会保障中存在的诸如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问题,从社会学,经济学各角度出发,来具体分析其产生的历史根源和社会根源。在传统的户籍制度所形成的城乡二元结构体制下,我国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制度的立法的规制比较混乱,现在正在进行的有关社会保障立法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的解决,但是仍需要进行农民工社会保障的单独立法。

关键词:农民工 社会保障 立法

引言:受2008年世界金融危机的影响,我国一些企业裁员或者破产,东南沿海一些制造型民营小企业势头日渐衰退,我国出现了农民工“返乡潮”的现象,农民工的问题又一次成为媒体和学界关注的社会热点。而农民工的问题主要反映在不能够与城市居民享有同等的社会保障方面。2009年2月,《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摘要)的公布让我们看到了农民工养老保险的异地接连的曙光,这是农民工社会保障的一个伟大的进步。本文在研究现有体制下的社会保障的立法和政策下,对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在立法层面寻求基本的救济途径。同时,为中国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制度寻求一种相对合理的路径。

一、 现有体制构建下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分析

  现有的法律制度下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制度因城市的不同而呈现多元化的特点。主要有三种形式:

  (1)完全适用劳动力输出地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这是大部分城市对待农民工社会保障的态度;

  (2)以上海和成都为代表的城市,独立设立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

  (3)以北京为代表的将农民工纳入城镇居民之列的社会保障制度。

  以上三种制度虽然各异,但是对于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都存在着很大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一下方面:(1)农民工社会保险的异地转接依旧是一个比较大的问题。这也是《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摘要)公布的直接原因;(2)大部分农民工缺乏基本的工伤保险。进城农民工从事的是城市居民不愿意从事的脏、苦、累的工作,一般聚集在建筑、清洁等领域,这些工作是工伤事故高发的行业,同时,就业中普遍存在着工作时间长、工作强度大的问题。但是真正享受到工伤保险待遇的农民工很少。(3)大部分农民工的医疗保障难于实现。根据李强教授于2000年对北京农民工的调查显示,有36.4%的农民工在打工期间生病,有些人甚至多次生病,13.5%的生病达3次以上。生病后仅有40.7%的农民工花钱看病,看病人均支出885.46元,而雇主为他们看病支付的医药费仅为72.3%,不足实际医药费的1/12。(4)整个社会普遍存在着农民工参保率低的严重问题。(5)由于二元用工制度的存在,农民工不能够像城镇户口居民一样享有诸如经济适用房或廉租房的社会救助政策
(6)农民工的子女上学问题也是社会保障制度发展需要关注的问题。

二、存在上述问题的原因分析

  现阶段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体系的建立是支离破碎的。首先,全国没有统一的社会保障立法来为生活在城市边缘但为中国城市的进步发展做出巨大贡献的农民工群体提供法律层面的保障。其次,各地区的社会保障监督体制操作困难。企业是一个地区经济发展的主力军,为了地方经济的发展,在照顾基本的社会正常发展的情况下,地方政府无形中会将天平倾向于企业一边。再次,国家政策和规定的出现往往滞后于社会的发展,以《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摘要)为例,虽然已经在全国征求意见,该《办法》的出台还需要经历一个较长的过程。具体原因分析如下:

  第一,传统的户籍制度是形成所有农民工问题的根源,传统户籍制度下的城乡二元社会结构是形成农民工社会保障的体制原因。

  第二,现行的保险制度存在缺陷。主要体现在:第一,现行的社会保险制度不统一,关于农民工社会保险的规定只是借助于其他制度在执行,没有注意到农民工群体的特殊性,因此导致执行无力。第二,农民工是涉及劳动力输出地、输入地双方政府,同时制度的设计对于双方政府的职责没有很好的明晰,导致在履行义务中政府作为不够。第三,农民工社会保障立法的强制力度不够,企业在对农民工的社会保险的对待上不够重视,在违法成本小于守法成本时,以追求经济利益为目标的企业往往会选择前者。

  第三,社会意识方面的原因。一些思想观念客观上阻碍了农民工社保问题的解决。有人认为政府社会保障负担已经很重,无力承担对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有人认为农民工虽然从事工人职业,但他们仍是农民,还有农村的土地赖以保障,不必考虑他们的社保问题。从企业方面看,有些企业错误地认为农民工参保会增加成本,加重企业负担,降低企业竞争力,部分企业对农民工社会保障采取能拖则拖的态度,以各种理由拒绝参保。

  还有农民工自身方面的原因:一是对社保不了解,社保意识薄弱。二是不愿参保。部分农民工离开土地来到城镇的动机主要是赚钱回家改善生活,并不想在城市居住和生活,缴纳保险费势必减少了现金的收入,故不愿意拿钱参保。三是不敢提出参保要求。当前,我国劳动力市场竞争激烈,农民工的就业竞争更为激烈,一些农民工也不敢冒着丢掉饭碗的风险向用人单位提出参保要求,就业的压力迫使部分农民工不得不接受用人单位的低工资和无保障。四是无力参保。部分农民工工资收入偏低,且不稳定,缴纳保险费个人的负担过重。

  总之,这些综合因素导致农民工参保率偏低,从而对国家的社会保障产生了负面的影响。

三、 有关农民工社会保障立法的一些建议

  以往学者的研究对于农民工个社会保障问题都是在考虑一个前提,即农民工是否应该融入城市。但是,仔细分析会发现,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对于农民工是否应该融入城市这一问题并没有必然的联系。固然在前面也提到,户籍制度造成的城乡二元结构是现有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弊端的根源,但在我国和户籍制度不能够进行完全改革的前提下谈全民一体化的社会保障制度是没有什么实质意义的。应该做的是,在现有的制度框架内,在对社会因素、经济因素和政治因素进行充分考量后,寻求建立一种能够使农民工得到真正实惠的社会保障机制。

(一)规范全国统一立法

  《社会保险法》(草案)正在向全社会公布并征集意见,它是与劳动立法相应的社会保障的配套制度,对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都设立了专章规定,并对保险基金的征缴、管理、监督问题进行了规定。社会保险作为社会保障制度的一个重要方面,全国的统一立法对于整个社会的用工制度有宏观的指导意义。社会保险制度对于农民工也同样适用。但是农民工流动性强、收入低的特点使得他们在社会实践中参保率并不高,如何提高农民工的参保率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第一,建立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系统,使得任何参加了社会保险的人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在符合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于其账户内的所有基金都有实质上的支配权,或者可以称之为一种有限制的所有权。以基本养老保险为例,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工不论流动到任何地方,他的基本养老保险账户将跟随其本人,只要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缴费满15年中不擅自使用这一基金,且在其有劳动关系的时间内有基本养老金入账的,都应当在其年老时根据账户基金给以其享有社会养老保险的权利。

  第二,关于社会救济,农民工在城市中属于边缘群体。农民工对城市的发展做出了重大的贡献。建议对于各个城市应当设立专门的农民工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这一强制的规定写入统一的立法,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进行监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