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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电子证据的收集与固定/于朝

时间:2024-07-03 03:37:1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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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电子证据的收集与固定

于 朝(yuxllg@sina.com)

目 录

一、电子证据的特点
二、电子证据的简单取证程序
三、电子证据的复杂取证程序
四、与电子证据相关的几项工作

主要内容
电子证据,除具备一般证据属性外,还具有多重性、可修改性、可灭失性和技术性特点。文章针对这些特点探讨了收集和固定电子证据的基本要求,并介绍了简单取证和复杂取证一般程序。为了搞好电子证据的取证工作,文章还提出在地市级检察机关成立电子证据专家组,建立电子证据的取证制度等工作建议。

著文:
检察机关在业务工作中,经常会接触电子证据问题。本文所述电子证据,专指由计算机设备储存的,经诉讼机关依法定程序作为诉讼证据收集固定的数据信息。随着计算机被广泛应用,计算机存储设备所储存的数据信息已逐渐成为诉讼证据的一个重要来源。笔者仅就在刑事诉讼中如何收集和固定电子证据问题作些介绍,供同行们参考。

一、电子证据的特点及取证要求

电子证据,除具备一般证据的客观性和合法性外,还有以下几个特点:
1.证据属性的多重性。
由计算机提供的电子证据具有视听资料、书证、物证等多重证据意义。
电子证据的视听资料意义,是指电子证据能够通过计算机输出的画面、声音来证明案件事实。例如:影视画面可以证明历史现场情况;声音则可以证明谁在什么场合说了什么话等。
电子证据的书证意义,是指电子证据能够通过计算机输出的文字、数字及符号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例如:电子书信、软件、电算化资料[1]等都具有书证意义。
电子证据的物证意义,是指电子证据能够以其被储存的位置、方式以及载体的外观形象来证明案件事实。例如:电子证据被储存在不同文件夹中,可以证明存储者对计算机文件的理解、使用意图;电子证据被储存在计算机硬盘中或是被储存在软盘、光盘、磁带中将会证明这一证据文件的是否被拷贝等事实;软盘、光盘等电子证据载体的外观形象,可以证明其是否受到物理破坏的事实。
电子证据属性的多样性,要求取证人员在收集电子证据时,要注意到电子证据的不同证据意义;在固定电子证据时,应当根据案件侦查需要及电子证据的用途,采取相应的证据固定方法。例如:仅需要电子证据的书证意义时,只将电子文件[2]打印成书面文件即可;而如果需要其视听资料意义时,则应当采用拷贝、拍摄等方法进行固定。
2.证据内容的可修改性。
计算机储存的信息是可以被修改的。电子证据可修改性有两层含义:一是,数据信息在被作为证据固定前可能已被修改,因而当其被作为证据固定时,其内容已发生变化,造成所取证据的失真;二是,采用拷贝方式收集的电子证据,从证据固定到使用的过程中,也可以被修改,造成其在被使用时的内容与原证据内容不符。同时,司法实践中由于存在着后一种可修改性,在庭示证据[3]时辩方会就证据是否被修改提出质疑,而控方如提不出未进行修改的证据,则法庭会不采信该证据。
电子证据内容的可修改性,要求取证人员在收集和固定电子证据时,一是要注意收集和固定有关数据信息形成时间方面的证据,如计算机中有关该文件形成时间的记录,与其他有关该信息形成时间的证据进行比较,确认该数据信息是否被修改过;二是注意对电子证据内容的现场固定,如通过 现场录像、现场打印等方式进行可视性固定。
另外,电子证据被作为视听资料使用前,检察人员应当注意对电子证据内容的审查,防止在出庭时出现差错。
3.证据内容的可灭失性。
计算机储存的信息会因人为删盖、病毒感染、物理破坏等原因灭失。
电子证据的可灭失性,要求取证人员在收集和固定电子证据时,一是一但发现电子证据,应当立即收集,防止证据被毁灭;二是在计算机中未发现原有文件时,应当及时通过电子证据专家组查找原因,判明能否恢复;三是尽量采用现场打印的方法收集电子证据;四是如果采取拷贝方法收集电子证据,应当现场检查拷贝质量,防止因拷贝了病毒等原因打不开所收集到的计算机文件;五是存放和使用存有拷贝证据的软盘、光盘、磁带时应当注意安全,例如,存放时应当远离强磁场,使用时应当注意计算病毒的检测。
4.证据的技术性。
电子证据的技术性主要表现为:①计算机储存的信息是通过特殊技术方法形成的;②很多情况下,发现、收集、固定和使用电子证据需要一定计算机技术;③数据信息据中的软件能够以其特定的技术性语言来证据案件事实。
电子证据的技术性,要求取证人员应当了解或通晓计算机技术,以便于及时采取相应的技术方法收集证据,查案情。
电子证据的技术性,还要求在涉及与软件的制作、使用等专门性问题时,应指派或聘请技术专家进行计算机学定。

二、电子证据的简单取证程序

简单取证,是指不需要专业技术人员协助进行的数据信证据的收集和固定活动。对不涉及计算机使用或维护人员的犯罪案件,可以采取简单取证程序收集和固定电子证据。
取证时,首先由提供证据单位的计算机操作人员打开计 算机,查找所需收集的证据。当找到证据时,取证人员应当通过显示器观察和确认该文件的形成时间。然后由操作人员打开文件,由取证人员确认该文件系所要收集的证据后,采用相应的方式予以提取固定。在查找证据过程中,如遇文件找不到或打不开等问题,应及时通知电子证据专家组予以协助。
常用的固定电子证据的方式,有打印和拷贝两种。通常情况下应当采用打印方式,或两种方式同时使用。只有在文件较多不方便现场打印的情况下,才可以单独使用拷贝方式。
采用打印方式取证,是将计算机文件打印到纸张上。打印文件时,取证人员必须现场监督打印过程,防止计算机操作人员在打印过程中修改文件。打印完毕后,可以按照书证的固定方法,予以固定,但应当注明数据信息在计算机中的位置(如存放于那个文件夹中等)。
采用拷贝方式取证,是将计算机文件拷贝到软盘、光盘中。取证人员应当自备计算机,拷贝后,将软盘或光盘插入自备计算机中进行检查。首先进行病毒检测,然后打开文件检查拷贝的质量。如通过检测发现病毒,则应当先消毒,后打开文件检查。
无论采取那种取证方式,在固定证据后,应当现场制作检查笔录。检查笔录主要记载电子证据的收集和固定情。包括:①案由。②参加检查的人员姓名及职务。③检查的简要过程。主要包括检查时间、检查地点及检查顺序等。④检查中出现的问题及解决方法。⑤取证方式及取证份数。⑥参与检查的人员签名。

三、电子证据的复杂取证程序

复杂取证,是指需要专业技术人员协助进行的电子证据的收集和固定活动。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拉勒窝内共和国建立外交关系的公报

中国 塞拉勒窝内共和国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拉勒窝内共和国建立外交关系的公报


(签订日期1971年7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塞拉勒窝内共和国政府,根据两国人民的利益和愿望决定自即日起建立大使级外交关系。
  中国政府和人民坚决支持塞拉勒窝内共和国政府和人民反对帝国主义和新、老殖民主义,维护民族独立和国家主权的斗争。
  塞拉勒窝内政府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代表全中国人民的唯一合法政府。
  两国政府同意在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原则基础上,发展两国之间的外交、友好和合作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              塞拉勒窝内共和国
   外交部代部长               外 交 部 长
    姬 鹏 飞          索洛蒙·阿塔纳修斯·詹姆斯·普拉特
    (签字)                 (签字)

                      一九七一年七月二十九日于北京

南京市城郊蔬菜基地管理条例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南京市城郊蔬菜基地管理条例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1987年8月29日江苏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蔬菜生产用地的管理,保证蔬菜的生产和供应,制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占用蔬菜基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江苏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指蔬菜基地,是指根据南京市城市总体规划,城郊从事蔬菜商品生产的菜地。
按照城市建设的发展和蔬菜供应的需要,将蔬菜基地的远、近郊成片菜地划为禁止征用区、严格控制征用区和控制征用区三类进行管理。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贯彻执行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的方针,全面规划,加强管理。
凡属蔬菜基地内的土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是统一管理全市土地的国家行政机构。其对蔬菜基地管理的主要职责为:贯彻国家关于土地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江苏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主管蔬菜生产土地调查、登记、统计,组织有关部门编制蔬菜生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蔬菜
生产土地征用、划拨和权属变更的审查报批、发证;对全市的蔬菜生产土地利用和保护依法进行检查和监督,查处违法占地案件,会同有关部门解决蔬菜生产土地纠纷,做好协调工作;调查研究解决蔬菜生产土地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市、区人民政府的蔬菜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根据土地统一管理的要求,做好菜地规划、管理、使用和保护工作。

第五条 蔬菜基地原则上不得征用,因国家建设必须征用的,建设单位必须持市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基本建设程序规定批准的初步设计、规划部门会同蔬菜主管部门选址定点等文件,向市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并报经市以上人民政府按审批权限批准,由市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
第六条 经批准征用的菜地,用地单位应按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必须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全部用于菜地建设,不得移作它用。
市土地管理部门会同蔬菜主管部门应根据“先补后征”的原则,负责落实相应面积的菜地。
第七条 城乡联营企业必须使用菜地的,应按《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联营用地申请手续,报市人民政府按批准权限审批,并按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后,方可使用。
第八条 乡(镇)村企业建设需要使用本乡(镇)村菜地,一律按征用土地的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按批准权限审批。并按规定标准的三分之一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或补足同等数量的菜地面积。
第九条 农村居民建房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统一规划,应当本着节约用地的原则,利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必须使用菜地(包括自留地)建房的,应从严掌握,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经区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标准批准。新建或复建成片农村居民住房用地,在城市
规划区内的需报市以上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条 蔬菜基地内的菜地,除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的因素外,生产单位不得将菜地荒芜。如有荒芜,由市蔬菜主管部门征收菜地闲置费。
蔬菜生产单位不得将菜地改种其他作物或开挖鱼塘,如特殊情况需要改种或开挖的,须报经市土地管理部门和蔬菜主管部门审批。擅自改种和开挖的,由区人民政府负责处理、纠正。
第十一条 对破坏菜地资源,造成水土流失和污染,使蔬菜生产遭受损失的单位和个人,由乡(镇)人民政府或区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治理,并处罚款。
第十二条 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征用后连续两年未使用的菜地,或多征少用而闲置的菜地,土地管理部门应予收回,并交原乡、村恢复蔬菜生产。被征地单位因征地而撤销,劳动力也已全部安排就业,未征完的剩余菜地,由乡人民政府安排种植蔬菜,或由市土地管理部门会同蔬菜主
管部门另行安排使用。
第十三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菜地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菜地,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在非法占用的菜地上所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菜地的单位主管人员和主要经办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超过批准用地数量占用菜地的,多占的菜地按照非法占用菜地处理。
第十四条 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菜地的,没收非法所得,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在菜地上所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菜地的单位主管人员和非法转让菜地的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 无权批准征用、使用菜地的单位或个人非法批准占用菜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菜地的,将菜地改作其他地类征用的,批准文件一律无效,所占用的菜地均按非法占用菜地处理。对非法批准占用菜地的单位主管人员或个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
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条例所规定的行政处分,由市土地管理部门会同蔬菜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作出处理决定。
本条例所规定的行政处罚,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在非法占用菜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由市土地管理部门会同蔬菜主管部门决定并执行。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次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决定的机关申请人
民法院强制执行。
违反本条例之规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市土地管理部门会同蔬菜主管部门根据本条例制订实施办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十八条 本条例自1987年10月1日起施行。1982年6月30日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南京市保护蔬菜基地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1987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