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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收政策的规定

时间:2024-07-04 23:50:4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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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收政策的规定

国务院


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收政策的规定

1991年3月6日,国务院

第一条 为促进我国高新技术产业的健康发展,进一步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的适用范围,限于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内被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开发区企业)。
第三条 开发区和开发区企业的认定条件和标准,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范围,按国家科委制定的统一规定执行。
第四条 开发区企业从被认定之日起,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第五条 开发区企业出口产品的产值达到当年总产值7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核定,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第六条 新办的开发区企业,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从投产年度起,2年内免征所得税。
对新办的中外合资经营的开发区企业,合营期在10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可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头2年免征所得税。
在经济特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地域范围内的开发区企业,是外商投资企业的,仍执行特区或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各项税收政策,不受前两项规定的限制。
免税期满后,纳税确有困难的,经批准在一定期限内给予适当减免税照顾。
第七条 对内资办的开发区企业,其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可暂免征收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按适用税率征收所得税。对其属于“火炬”计划开发范围的高新技术产品,凡符合新产品减免税条件并按规定减免产品税、增值税的税款,可专项用于技术开发,不计征所得税。
第八条 对内资办的开发区企业减征或免征的税款统一作为国家扶持基金,单独核算,由有关部门监督专项用于高新技术及产品的开发。
第九条 开发区企业属联营企业的,其分给投资方的利润,应按投资方企业的财务体制,扣除开发区缴纳的税款后,补缴所得税或上缴利润。
第十条 内资办的开发区企业,一律按照国家现行规定缴纳奖金税。但属下列单项奖励金,可不征收奖金税:
(一)从其留用的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净收入中提取的奖金,不超过15%的部分;
(二)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企业,按国家规定从出口奖励金中发放给职工的奖金,不超过1.5个月标准工资的部分;
(三)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免税单项奖。
上述(一)、(二)两项合并计算的全年人均免税奖金额,不足2.5个月标准工资的,按2.5个月标准工资扣除计税;超出2.5个月标准工资的,按实际免税奖金扣除计税。
第十一条 内资办的开发区企业,以自筹资金新建技术开发和生产经营用房,按国家产业政策确定征免建筑税(或投资方向调节税)。
第十二条 开发区企业的贷款,一律在征收所得税后归还。
第十三条 开发区内的非开发区企业,按国家现行税收政策规定执行,不执行本规定。原认定的开发区企业情况发生变化,已不符合开发区企业条件和标准的,也不再执行本规定。
第十四条 过去凡与本规定有抵触的税收政策,一律废止,改按本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国务院批准之日起执行。


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中小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贯彻<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评估方案(试行)》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中小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贯彻<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评估方案(试行)》的通知


教体艺[2005]1号

  《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教育部令第13号)是我部制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学校艺术教育规章。《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的发布实施,对于全面贯彻教育方针,保障和推进学校艺术教育的改革与发展,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认真贯彻落实《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加强对全国中小学校艺术教育工作的检查督导,我部制订了《普通中小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贯彻<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评估方案(试行)》。

  该评估方案适用于全国乡镇中心小学以上的小学、普通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鉴于各地区和各级各类学校之间发展不平衡,在具体实施时,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可结合实际,因地制宜,针对本地学校艺术教育存在的薄弱环节,根据该评估方案确定权重分值和等级标准,重在提高督导评估的实效性。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把对学校艺术教育的评估纳入对学校的综合评估中,由各级教育督导部门会同艺术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规划,统筹安排,一般每三年开展一次,具体办法由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地情况拟定。

  国家督导团可根据情况,组织对学校艺术教育的专项督导检查。

  各地要通过督导评估,提高贯彻《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的自觉性,明确学校艺术教育的指导思想,改善艺术教育的办学条件,加强艺术教育的基本建设,强化艺术教育教学管理,不断深化艺术教育改革,推动学校艺术教育发展,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

  请各地将试行情况及时报告我部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司,以便继续修订完善。

  附件略

关于印发连云港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移送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江苏省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连云港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移送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徐圩新区、云台山景区(科教创业园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驻连部省属单位:

《连云港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移送管理工作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连云港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移送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移送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各级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功能,为社会公众提供全面、便捷、有效的查阅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江苏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和《江苏省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移送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机构和组织,以及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从事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移送活动。

  第三条 凡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移送工作应当遵循“各负其责、完整准确、及时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全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移送工作的协调、指导和督促、检查;各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移送工作的协调、指导和督促、检查;市开发区、徐圩新区、云台山景区(科教创业园区)管委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各自区域内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移送工作的协调、指导和督促、检查。

  第五条 各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将政府信息移送工作纳入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中,指定专人负责,及时向本级政府信息查阅场所移送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两个以上单位共同生成的政府信息,由主办单位负责移送。

  第六条 各单位应当主动移送下列政府信息:

  (一)政府机构和人事方面

  1.政府机关的机构设置、办公地址、联系方式等;

  2.政府机关的职能、设定依据、行政执法岗位职权、办事条件、办事程序、办事期限、办事结果、执法责任、监督救济途径等情况;

  3.政府机关工作人员的姓名、职责分工、联系方式;

  4.公务员招考、录用以及公开选任干部的条件、程序、结果等情况。

  (二)政府机关拟作出的决策、制定的规定或者编制的规划、计划、方案等。

  (三)管理规范和发展计划方面

  1.政府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2.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及其进展和完成情况;

  3.本行政区域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建设专项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规划;

  4.行政许可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示范文本等;

  5.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依据、标准。

  (四)与公众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方面

  1.影响公众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灾情、疫情或者突发事件的预案、预报、发生、救助及处理情况;

  2.教育、人口和计划生育、婚姻管理、扶贫、优抚、城乡低保、农村五保供养、民间组织管理、社会保障、劳动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标准、条件、措施及实施情况;

  3.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的批准文件、补偿标准、安置方案等情况;

  4.土地供应情况、房地产交易情况;

  5.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分配、廉租房的建设和申请情况;

  6.环境状况公报、环境空气质量日报、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周报、地表水水质监测月报、重点污染源排放季报。

  (五)公共资金使用和监督方面

  1.重大城市基础建设项目的公开招标、中标情况及工程建设进展情况;

  2.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采购结果及监督情况;

  3.重要专项基金、资金的使用情况;

  4.政府财政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预算草案及审计情况。

  (六)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分别在市档案馆和市图书馆设置的政府信息查阅场所,以及各县、区政府和市开发区管委会在本级国家档案馆或公共图书馆设置的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应进一步加强规范管理;徐圩新区、云台山景区(科教创业园区)管委会应当设置各自的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在目前情况下暂时可将区域内的主动公开政府信息集中统一移送市政府信息查阅场所管理。

  各级政府信息查阅场所要制定相关政府信息接收和利用管理制度,做好接收政府信息登记、整理、编目、保管和使用工作,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第八条 各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将本单位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在其形成或变更后的20个工作日内,向本级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移送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电子文本;每月的10日前将上月形成或变更的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纸质文本一式四份移送至本级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同时将相关移送明细登记表送交政府信息查阅场所核实确认。各级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应制定相应的交接制度,规范交接手续。

  第九条 各单位对已移送的政府信息作出修改或废止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被修改或废止的政府信息失效告知函送交本级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

  第十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内容和形式向本级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及时、准确、完整、规范地移送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各级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定期通报各单位的移送情况,并报本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对不及时移送或移送的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不完整、不准确、不规范的单位和个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连云港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各单位移送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工作情况作为重要内容纳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体系。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2011年3月24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