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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达《关于调整中、小学教职工工资中若干具体政策问题的处理意见》以及教育系统教职工升级人数和增加工资指标等的通知

时间:2024-05-17 10:05:2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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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达《关于调整中、小学教职工工资中若干具体政策问题的处理意见》以及教育系统教职工升级人数和增加工资指标等的通知

教育部 国家人事局 等


关于下达《关于调整中、小学教职工工资中若干具体政策问题的处理意见》以及教育系统教职工升级人数和增加工资指标等的通知
教育部、国家人事局、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

教育部、国家人事局、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下达《关于调整中、小学教职工工资中若干具体政策问题的处理意见》以及教育系统教职工升级人数和增加工资指标等的通知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1〕144号文件的精神,制定了《关于调整中、小学教职工工资中若干具体政策问题的处理意见》,现发给你们,请根据你们的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随文下达教育系统教职工升级的人数和增加工资指标、民办教师增加补助费的人数和金额,中央、国务院各部门所属企、事业单位属于这次调整工资范围的升级人数、增加工资指标均包括在下达各地的指标数内,但不包括军队系统。请你们统一平衡,严格控制,不得突破。

附:关于调整中、小学教职工工资中若干具体政策问题的处理意见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务院国发〔1981〕144号文件《关于调整中、小学教职工工资的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有关具体政策问题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关于调整教职工工资的范围和对象
1.在《办法》规定的调资范围内的各类学校,必须是按审批权限规定,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这次调资范围的教职工必须是列入一九八○至一九八一学年初教育事业统计年报(技工学校是列入劳动部门的统计年报)的国家固定教职工。
2.企、事业单位和机关举办的业余中等专业班,业余中、初等文化学习班、各种各样的训练班等非独立设置的学校,其教职工与企、事业单位和机关的教育科、处人员合一的以及兼职教师,均不属于这次调资范围。
3.托儿所必须是全民所有制和独立建制的,其教职工是一九八○年九月底的在册人数,现仍在岗位工作的国家固定教职工,才属于这次调资范围,兼职和轮换的教职工及临时工都不属于这次调资范围。
4.县辖区和公社专职扫盲干部和教师、校外专职辅导员,是指列入教育事业编制并由教育事业费开支的国家固定教职工。
5.以办中等专业学校为主,虽附设有大专班,仍视为中等专业学校的,其全部教职工,应属于这次调资的范围。高等院校附设的中专班和由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单独设立的大专班(点)的教职工,不属于这次调资的范围。
6.职工大学、农民大学、广播电视大学、业余大学、函授大学、夜大学以及省和地区的教师进修学院、校(含教育行政学院),均不属于这次调资范围。
7.一九八一年一月一日以后,由民办教师、中小学代课教师、大中专毕业生等,经过分配、招收、转正为国家固定教职工,其参加工作时间虽属于一九七八年底以前的,但不属于这次调资对象。
8.一九八○年十二月底以前从调资范围以外单位调到调资范围以内的国家固定教职工,应列入这次调资范围;一九八一年一月一日以后从调资范围以外单位调进的,不得列入这次调资范围。
一九八一年九月三十日以前从调资范围内的单位正式调到(含已转行政关系而未转工资关系的)调资范围外单位的教职工,不得列入这次调资范围。
调资范围内单位的教职工,相互调动,由调入单位负责其调整工资。
二、关于增加工资的办法
1.教职工升级增加工资采取先补、后靠、再升级的办法。
先补:一九七七年升级的教职工,由于受当时调资政策规定级差大于七元只增加七元的限制,未长满级差的,按当时执行的工资标准补齐级差。
例:某中学教师原是国家机关干部,国家机关行政人员工资标准十九级,为七十八元(六类工资区,下同),一九七七年在原机关调资时,应按十九级与十八级的级差九元五角增加工资,按当时的调资政策规定只增加七元,工资为八十五元。后调任中学教师,这次调整工资时应先按当
时国家机关行政人员工资标准十九级与十八级的级差补齐,即补二元五角,达到八十七元五角,再升级时,按现任教师岗位中教四级升三级的工资标准级差十一元五角增加工资,其工资为九十九元。
后靠:执行中、小学教员,中等专业学校教学人员,技工学校理论、文化课教师,国家卫生技术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教职工,凡低于国家机关行政人员工资标准的,均靠到国家机关行政人员相应级的工资标准额;等于或高于国家机关行政人员相应级的工资标准额的,不再靠到行政级的
工资额。靠级的范围只限于附表所列的工资标准和等级(见附表一)。

附表一:中专教学人员、技工学校教师、中学教员、小学教员、卫生技术人员工资标准靠级对照表

------------------------------------------------------------------------------------------------
国家机关| 中专教学人员 | 技工学校教师 | 中 学 教 员 | 小 学 教 员 | 卫生技术人员
行政人员| | | | |
----------|-----------------|---------------|-----------------|----------------|----------------
等级|工资 |等级|工资 |靠标准|等级|工资 |靠 |等级|工资 |靠标准|等级|工资|靠标准|等级|工资|靠标准
|标准 | |标准 | | |标准 |标准| |标准 | | |标准| | |标准|
----|-----|----|-----|------|----|-----|----|----|-----|------|----|----|------|----|----|------
12 |172.5| 1 |218.5| | | | | | | | | | | | |
13 |155.5| 2 |186.5| | 1 |186.5| | | | | | | | | |
14 |138 | 3 |158.5| | 2 |158.5| | | | | | | | | |
15 |124 | 4 |135.5| | 3 |135.5| | 1 |149.5| | | | | | |
16 |110.5| 5 |117.5| | 4 |117.5| | 2 |124 | | | | | | |
17 | 99 | 6 |101 | | 5 |101 | | 3 |101 | | | | | | |
18 | 87.5| 7 | 87.5| | 6 | 87.5| | 4 | 89.5| | 1 |86.5| +1 | | |
19 | 78 | 8 | 77 | +1 | 7 | 77 | +1 | 5 | 79.5| | 2 |76 | +2 | | |
20 | 70 | 9 | 69 | +1 | 8 | 69 | +1 | 6 | 70 | | 3 |66.5| +3.5| 13 |69 |+1.0
21 | 62 | 10 | 62 | | 9 | 62 | | 7 | 62 | | 4 |58.5| +3.5| 14 |62 |—
22 | 56 | 11 | 55 | +1 | 10 | 56 | | 8 | 54 | +2 | 5 |53 | +3 | 15 |56.5|—
23 | 49.5| 12 | 49.5| | 11 | 49.5| | 9 | 47 | +2.5| 6 |47 | +2.5| 16 |50.5|—
| | | | | | | | | | | | | | 17 |46 |+3.5
24 | 43 | 13 | 43 | | 12 | 43 | | 10 | 42.5| +0.5| 7 |41.5| +1.5| 18 |42 |+1.0
25 | 38 | | | | 13 | 38 | | | 38 | | 8 |37 | +1 | 19 |37 |+1.0
26 | 33 | | | | | | | | 33 | | 9 |32 | +1 | 20 |32 |+1.0
27 | 30 | | | | | | | | | | 10 |29 | +1 | 21 |29 |+1.0
------------------------------------------------------------------------------------------------
说明:1.中专教学人员、技工学校教师、中学教员、小学教员和保育员的现行工资标准低于国家机
关行政人员工资标准的,靠到国家机关行政人员工资标准。高于和等于国家机关行政人员
工资标准额的,不靠国家机关行政人员工资标准金额。
2.卫技16级,17级合并,标准工资定为49.5元。原卫技17级者,一律套入新卫技16级,原卫
技16级工资在50.5元者不降。
3.上表所列工资额系六类工资区,其它各工资区类推。


例:某小学教师,一九七七年调整工资时由小教八级三十七元升到七级四十一元五角,级差四元五角,因是中专毕业生,按当时调资政策规定增加工资七元,其工资额达到四十四元。这次升级时因小教七级相应靠国家机关行政人员工资标准二十四级,工资额为四十三元,已高出一元,
因此不再靠到行政级的工资额。升级时按国家机关行政人员工资标准二十四级升到二十三级的级差六元五角增加工资,升级后为小教六级,工资额为五十元五角。
升级:凡属于靠国家机关行政人员工资标准相应级工资额的,都按国家机关行政人员工资标准的级差增加工资;凡不属于靠国家机关行政人员工资标准相应级工资额的,均在原工资标准的基础上,按现岗位工资标准的级差增加工资。
例:某中学教师,现为文艺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十四级五十五元。这次文艺工作人员工资标准不靠国家机关行政人员工资标准相应级的工资额,其升级时应按现岗位中教八级五十四元至七级六十二的级差八元增加工资,即六十三元。
2.在《办法》规定调资范围内的教职工中,不升级的人员,一九七九年一月一日以后参加工作已经转正、定级的人员以及一九八一年一月一日后从非调资范围内调入人员执行《办法》中规定可以靠到行政级工资额的,可以进行靠级。
今后新参加工作的教师定级、升级、均按新工资标准执行(见附表二)。
3.升级的工勤人员中,执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表(六)的,现本人工资已达到最高工资标准等级,和执行其它工人工资标准,工资已达到相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表(六)最高工资额的,不予升级。
三、关于冲销附加工资、保留工资和特级教师补贴问题
1.有附加工资的教职工,这次升级的,应将其增加工资超过五元以上的部分冲销其附加工资,冲销不完的应继续保留。无论冲销多少附加工资,升一级的,计算一个升级面;升两级的,计算两个升级面。
升级后增加的地区性津贴,不冲销其附加工资。
2.这次升级的教职工,既有保留工资又有附加工资的,应先冲销附加工资,冲销附加工资以后增加工资的再冲销其保留工资。只有保留工资,没有附加工资的,应将升级增加的工资冲销其保留工资。冲销保留工资后,实际不增加工资的,不计算升级面;实际增加工资的,也按这次本
单位实际增加工资的平均级差折算升级面。
3.一九七五年八月一日以来的军队转业干部,又属于一九五三年底以前入伍的,这次升级时,应按同级地方干部工资标准的级差增加工资。鉴于国务院、中央军委国发〔1979〕18号文件第六条已经明确规定:“对于其工资高于地方同级干部工资标准的部分,应随着本人工资增
长逐渐抵销。”据此,这次升级的,应将升级增加的工资抵销其高于地方干部同级工资标准的部分。抵销后实际不增加工资的,不计算升级面;实际增加工资的,按这部分转业干部实际增加工资的合计数和本单位这次实际增加工资的平均级差折算升级面。
4.中、小学特级教师升级时,其特级教师补贴不予冲销。
四、其他问题
1.在《办法》规定调资范围内的教职工,凡经中央、国务院各部委和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长期外出执行任务(如援外、援藏、定期支援边远地区、编纂辞典等的教职工),又属于调资对象的,由原派出单位负责给其调整工资。
2.执行国家机关行政人员工资标准的党员行政干部,这次升为行政十七级以上的,应按国家机关行政人员工资标准十七级以上党员行政干部降低后的工资标准执行;执行其它工资标准的党员干部,也应按同样比例降低后的工资标准执行。
3.一九八一年九月三十日以前已办理退职、退休、离休手续的教职工,不属于这次调资范围。在调资期间(从一九八一年十月一日起至本单位调资结束止)死亡、退职、退休的教职工,属于调资对象的,增加的工资补发到死亡、退职、退休之月止。其抚恤费和退职、退休费均以调资
后的工资额,按有关文件的规定计发。
4.民办教师、中、小学长期代课教师、复员退伍军人和精减职工等经过招收、转正为国家固定职工的,其工龄计算按教育部和有关部门的文件规定执行。
5.在《办法》规定调资范围内的教职工中,一九七七年以来已经升过两次级的,这次一般只能升一级。
6.在《办法》规定调资范围内的医疗卫生单位和人员调整工资,按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附表二:中专教学人员、技工学校教师、中学教员、小学教员、卫生技术人员新、旧工资标准对照表(六类工资区)

单位:元
--------------------------------------------------------------------------------------------
中专教学人员 | 技工学校教师 | 中 学 教 员 | 小 学 教 员 | 卫生技术人员
------------------|------------------|------------------|-----------------|-----------------
原工资 |新工资 |原工资 |新工资 |原工资 |新工资 |原工资 |新工资 |原工资 |新工资
标准 |标准 |标准 |标准 |标准 |标准 |标准 |标准 |标准 |标准
--------|---------|--------|---------|--------|---------|-------|---------|-------|---------
等|工资 |等| 工资 |等|工资 |等| 工资 |等|工资 |等| 工资 |等|工资|等| 工资 |等|工资|等| 工资
级|标准 |级| 标准 |级|标准 |级| 标准 |级|标准 |级| 标准 |级|标准|级| 标准 |级|标准|级| 标准
--|-----|--|------|--|-----|--|------|--|-----|--|------|--|----|--|------|--|----|--|------
1|218.5| 1| 218.5| | | | | | | | | | | | | | | |
2|186.5| 2| 186.5| 1|186.5| 1| 186.5| | | | | | | | | | | |
3|158.5| 3| 158.5| 2|158.5| 2| 158.5| | | | | | | | | | | |
4|135.5| 4| 135.5| 3|135.5| 3| 135.5| 1|149.5| 1| 149.5| | | | | | | |
5|117.5| 5| 117.5| 4|117.5| 4| 117.5| 2|124 | 2| 124 | | | | | | | |
6|101 | 6| 101 | 5|101 | 5| 101 | 3|101 | 3| 101 | | | 1| 99 | | | |
7| 87.5| 7| 87.5| 6| 87.5| 6| 87.5| 4| 89.5| 4| 89.5| 1|86.5| 2|☆87.5| | | |
8| 77 | 8|☆78 | 7| 77 | 7|☆78 | 5| 79.5| 5| 79.5| 2|76 | 3|☆78 | | | |
9| 69 | 9|☆70 | 8| 69 | 8|☆70 | 6| 70 | 6| 70 | 3|66.5| 4|☆70 |13|69 |13|☆70
10| 62 |10| 62 | 9| 62 | 9| 62 | 7| 62 | 7| 62 | 4|58.5| 5|☆62 |14|62 |14| 62
11| 55 |11|☆56 |10| 56 |10| 56 | 8| 54 | 8|☆56 | 5|53 | 6|☆56 |15|56.5|15| 56.5
12| 49.5| | |11| 49.5|11| 49.5| 9| 47 | 9|☆49.5| 6|47 | 7|☆49.5|16|50.5|16|☆49.5
13| 43 | | |12| 43 |12| 43 |10| 42.5|10|☆43 | 7|41.5| 8|☆43 |17|46 | |
| | | |13| 38 |13| 38 | | 38 | | 38 | 8|37 | 9|☆38 |18|42 |17|☆43
| | | | | | | | | 33 | | 33 | 9|32 |10|☆33 |19|37 |18|☆38
| | | | | | | | | | | |10|29 | | |20|32 |19|☆33
| | | | | | | | | | | | | | | |21|29 |20|☆30
--------------------------------------------------------------------------------------------
注:有☆符号的为靠级的工资标准等级。



1981年11月30日

石河子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条例

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石河子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条例

(2005年5月2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石河子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建设和管理,保障和促进石河子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石河子经济技术开发区(似下简称开发区)的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 开发区按照石河子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和规划,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以工业项目为主,发展现代制造业、和高附加值服务业,提高招商引资质量,优化出口结构,把开发区建设成为技术先进、环境优良的综合性产业区。



第四条 开发区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的要求,不断完善集中精简、灵活高效、亲商务实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第五条 开发区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投资者在开发区内的投资、财产、收益和其他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保护。



第二章 行政管理

第六条 石河子市人民政府设立石河子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作为石河子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代表市人民政府对开发区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

第七条 开发区管委会根据精简、高效的原则,可以设立与开发区发展相适应的行政管理机构,行使相应的管邮路职能,并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 开发区管委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 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实施开发区有关管理规定;

(二) 根据石河子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开发区的发展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 按照国家财政管理体制,设立一级财政和金库。负责开发区内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四) 根据石河子市城市总体规划,负责管理开发区的各项基础设施、公用公益设施的规划和建设;

(五)负责开发区内的房产管理工作,受委托发放《房屋所有权证》及有关证件;

(六)按经济管理权限,审批或审核在开发区的投资项目;

(七)负责开发区涉外事务和旅游管理工作,并按规定办理相关事宜;指导和协调招商引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进出口贸易等工作;

(八)负责管理开发区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社会公益事业,受委托审批和核发相关证件;

(九)负责开发区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审计、统计、物价、环境保护、民政、科技和人口与计划生育等行政管理工作;

(十)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在开发区的派出机构、分支机构的工作;

(十一)行使人民政府委托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开发区管委会根据石河子市城市建设规划要求,依法对开发区内建设工程的选址定点、设计方案和初步设计进行审批,受委托颁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条 开发区管委会履行开发区建筑市场和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负责开发区内的建设项目的工程报建、招投标、质量监督、安全施工和文明施工的管理,颁发许可证。

第十一条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开发区的上地进行统一管理,并根据开发区建设发展的实际需要,可以委托其在开发区的土地管理机构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等手续。

第十二条 开发区内的规划、建设、房产、土地等管理中应当收取的各项费用由开发区管委会收取,除依法应上缴国家外,用于开发区范围内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三条 开发区行政管理机构实行政务公开制度,应当将其履行职责的依据和行政许可事项、收费事项、办事程序、办理时限和服务信息等,通过公众媒体公开或者在其承办业务的场所予以公布。

开发区对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举行听证。

第十四条 开发区内的行政管理机构实行政务限时办理制度,对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申请办理的行政许可事项符合条件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办理完毕。

第十五条 开发区管委会所属的工作机构受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可以对管理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第十六条 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建立畅通、高效的投拆处理机制,及时解决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反映的问题。



第二章 投资管理

第十七条 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优化综合投资环境,提高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为各类市场主体提供公平竞争环境和良好服务。

第十八条 开发区鼓励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开办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产业导向的技术先进和新兴的工业企业。

开发区内不得举办污染环境而无有效治理措施的项目、技术落后或者设备陈旧的项目,以及我国法律法规禁止的其它项目。

第十九条在开发区投资兴办各类企业、事业项目,应当向开发区管委会提高申请,按规定权限审核批准后,依法办理工商税务登记等手续。

第二十条 开发区内的企业应当设立完整的会计帐簿,并依照规定向开发区有关部门报送统计、会计报表和企业年检报告,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二十一条 开发区内的用人单位,应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统筹,执行国家有关劳动、工资、福利的规定,实行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 开发区内企业的变更、歇业或终止经营,应到工商、税务等部门办理相应的手续,并报管委会备案。

第二十三条 开发区设立综合服务窗口。在开发区设立企业的相关手续可以在综合服务窗口办理,也可委托管委会代为办理。

相关手续需要在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办理的,有关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手续齐全的,应当当场予以办理。

第二十四条 管委会应积极创造条件,培育社会中介机构,为开发区各类经济组织提供优质、全面、高效的服务。

第二十五条 开发区内的企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应当依法建立了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L工合法权益。

第四章 优惠待遇

第二十六条 开发区内的各类企业享受国家、自治区及本市对开发区企业规定的优惠待遇。

第二十七条 鼓励各类科技人员、高级管理人员。留学归国人员到开发区工作、创业。到开发区工作的各类人才享受国家、自治区及本市对进人开发区人才的优惠待遇。

第二十八条在开发区投资的客商,在落户、子女人学人托、就业、社会保险等方面与本市居民享受同等待遇。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在开发区投资兴办的企业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待遇。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土地行政罚款,该如何罚?罚多少?

导言:
罚款是一种行政管理办法,更是一种行政制裁手段。何种情况该罚,罚多少?何种情况不该罚,不能罚。
一些地方存在一定的随意性,既是行政乱作为,也在一定程度侵犯公民、法人的权利与利益。 法律规定是唯一的尺度,决不能随意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外决定罚不罚,罚多罚少。准确恰当的行政处罚,必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按照法律条款恰当地对号入座,法有规定的当罚,法无规定的即不能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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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行政执法监察工作是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罚款在土地执法监察工作中是一个非常重要和经常运用的处罚手段,是目前土地行政处罚实际工作中实施最多、最普遍的一种处罚方式。但是,行政罚款也是土地执法监察工作中最容易发生问题和出乱子的一个方面。所以,被处罚相对人在接受罚款处罚时就会有不同的态度和反映,也经常引起人们的很多异议。这里作者就土地执法监察中关于行政罚款问题进行一些粗浅探讨,对实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应该如何运用罚款的处罚手段谈一些看法和意见,并请对该问题有兴趣的朋友来共同探讨。
对土地违法行为当事人实施行政罚款的处罚,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强制其在一定期限内缴纳一定数额款项的行政制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共六条规定了罚款的内容,占了法律责任十二条款中的二分之一。法律的规定中对罚款的表述形式有“可以并处罚款”,“并处罚款”,“可以并处罚款”,“处以罚款”等四种。
一、从司法解释和法律释义上的理解。
1、“可以并处罚款”。是在依法对土地违法行为作出责令退出土地、拆除、没收处罚的同时来选择使用的,这里的“可以并处罚款”,可以并处罚款,也可以不并处罚款,但是不能单处罚款,实际工作中这类情况是处以罚款还是不处以罚款,执法人员需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这里也给予了行政执法人员一定的裁量权。在《土地管理法》中属于此类的有:(1)第七十三条规定的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但是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修建了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等三种情形。(2)第七十四条规定的违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的;或者在耕地上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为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等三种情形;(3)第七十六条规定的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非法占地等两种情形。
2、“并处罚款”。并处罚款是在依法给予其他处罚后,同时还要给予罚款的处罚,这里的并处罚款就不是可以罚款或者可以不罚款的,并处罚款是带有一定的肯定性和强调性,可以理解为必须要给予罚款处罚,但是不能以罚款代替其他处罚,也不能单处罚款。属于这种情形的条款有《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擅自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3、“可以处以罚款”。《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可以处以罚款。这里的可以处以罚款应该理解为可以处以罚款,也可以不处以罚款,也可以单处罚款,实际工作中是处以罚款或者不处以罚款,是并处罚款还是单处罚款需要视当事人具体情况和行政执法人员具体行政裁量了。
4、“处以罚款”。《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规定,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这里的“处以罚款”就是要处以罚款,虽说这里不是强调必须要处以罚款,但是相对“可以处以罚款”来说强调的力度就要稍大一些,所以可以理解为基本上是要处以罚款的。

二、具体行政执法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基层国土资源管理主管部门处在行政执法的最前沿,工作在具体实施行政处罚的第一线,长期在一定的工作条件和执法范围环境下,一方面存在着对法律法规和国家大政方针理解、把握与当地实际情况有机结合的难度,另一方面也受到各种来自政府领导(直接顶头上级)和相关部门(级别平行)等多方面的干预与干扰。所以在一些少数地方在对土地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实施过程中无意地或者是故意地(有时是不得已而为之地)存在着这样和那样的问题。诸如存在的应该是并处罚款的,不作其他处罚而只单独处以罚款;有的是不该罚款的也罚了;应该按规定标准罚款的,有罚低的,也有罚高的;还有的按照正常程序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凭某一位领导的一个招呼、一句话(或出于发展当地经济的工作角度,或出于个人某种私人关系与感情),就可以将原本非常严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完全不算数了。笔者通过调查分析某市去年下达的156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发现存在或大或小问题的有63份,占了下达处罚决定书的40%,这是一个不小的数字,足以引起高度重视和加以解决。具体情况分以下几种:
1、应该作责令退出土地、拆除或者没收非法建筑处罚决定后并处罚款的,而不进行前面的处罚,却只单独处以罚款。
例如有份处罚决定书中是这样下的,“经查:被处罚单位苗庄居委未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于2001年11月在本居委东侧非法修建住宅楼,占地面积为2.1亩,形成了非法占地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决定处罚如下:1、责令苗庄居委写出书面检查。2、对苗庄居委非法占地2.1亩处以每平方米15元罚款,计21000元。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
这份行政处罚决定书明显存在着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责令写出书面检查只是作为批评教育和提高当事人法律法规认识的过程,不应作为处罚内容列在处罚决定书中;二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主罚范围是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处以没收,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处以拆除,可以并处罚款。即要在作出拆除、没收和责令退出土地处罚的同时,可以并处罚款。在这里,拆除、没收和责令退出土地的处罚是主罚项,并处罚款是附罚项,不实施主罚项就不能实施附罚项。本处罚决定的实施不作主罚项只作罚款处罚是弃主而求次,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2、应该处以正常标准罚款的有时罚的低,有的又自定标准罚的很高。
有的地方实施行政处罚时,对同一种违法行为在有些地方罚款按5元处罚,在有些地方按10元或者15元处罚,理由是有的地方经济发达罚款就处罚的高,有的地方经济欠发达就处罚的低,因为法律法规规定处以罚款的,按每平方米30元以下,这样的理由也似乎有道理还可以站得住脚。但另外有一种罚款额度就有些离谱,高的出奇。有个地方县在处罚非法占地过程中的罚款标准是不确定的变量,每平方米的罚款数计算方法是:违法占地的总面积除以二是每平方米的罚款标准,这个罚款标准再乘以违法面积是所违法占地的总罚款,即违法占地面积越多罚款标准越高。例如一个农户在建房时超占了80平方米,按非法占地的罚款标准是每平方米是40元,总的罚款数额就是3200元。如果另外有人非法占用土地160平方米,罚款标准就是每平方米80元,总的罚款额是12800元,可谓是水涨船高。在询问这里的领导和执法人员为什么这样处罚时,他们的理由是这样处理方法能让多占土地的多交罚款,超占面积越多的处罚越重,能让违法的人不敢多占土地。听起来虽说理由不能说是不充分,或者可以说出发点也许是好的,但是这样自定标准已经超出了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标准范围,也是属于执法违法的一种行为,或者说是一种行政乱作为。
3、还有的超出法律法规的规定,别出心裁乱施处罚。
例如有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这样表述:“经查:兴旺炼铁厂未经批准,擅自与刘庄村签订占地协议,于2002年3月26日开工,非法占用刘庄村耕地33.77亩修建铁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根据该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一、你公司与刘庄村所订占地协议无效;二、对你公司非法占用的耕地33.77亩,折22513平方米,每平方米处以15元,计337701.75元。罚款后依法补办用地手续。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
这份处罚决定书中存在问题:一是宣称所达协议无效,不应算作处罚决定的内容,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私达协议本身是无效的认定应在陈述违法事实的过程中进行,表述为两单位所达协议因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哪条哪款被视为无效协议。二是“罚款后依法补办用地手续”这句话本身就是不依法,从该处罚决定书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中无法找到有罚款后补办用地手续的规定,这只是别出心裁的自定处罚结论的处罚内容,也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这也是一种行政乱作为行为。三是同样存在着以上所述的不进行拆除、没收和责令退出土地处罚的主罚项,只作处以罚款的附罚项的问题。

三、依法行政,依法处罚,法无规定不处罚。
分析以上发生的乱罚款和行政乱作为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笔者认为主要原因有两个方面,一是有的地方对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理解和认识上存在偏差,对实施行政处罚认识不高、严肃程度不够;二是为了增加一些经济收益或者是为了完成一定的罚没收入任务。
行政处罚是当事人违反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需要依法承担行政法律责任,是行政主管部门对违法者的行政责任追究和行政制裁,应该严格依据法律法规来实施,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最基本的原则,法律的规定是唯一的尺度,决不能随意地由任何个人或者少数几个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外,去决定是否处罚或者不处罚和决定处罚标准高低。
要对当事人进行准确恰当的行政处罚,就要必须严格依法进行,首先严格做到依照程序规定,查清案件事实,掌握确凿证据;然后要依照法律准确定性,正确适用法律,按照法律条款恰当地对号入座,法有规定的当罚,法无规定的即不能罚。



作者单位:山西省晋城市国土资源局 张学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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