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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加快卫星城建设的几项暂行规定

时间:2024-07-07 09:26:4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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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加快卫星城建设的几项暂行规定

北京市政府


北京市加快卫星城建设的几项暂行规定
市政府


为了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的批复和《北京城市建设总体规划方案》,加快卫星城建设,使卫星城起到控制市区规模和带动周围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特作以下暂行规定。
一、卫星城的建设由所在县(区)领导,按照市政府批准的卫星城总体规划,具体组织卫星城的开发、建设和管理。
二、卫星城是市区部分功能的延伸,是市区的组成部分,执行市区的政策和规定。
三、由市区迁入卫星城的工业企业,在搬迁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和停工损失,可以列入企业营业外支出,当月利润少于发生的费用,可由企业提出申请,报财政部门审批,予以退库解决。
四、企业的迁建资金,可使用企业的更新改造资金、大修理资金结余和税后留利,还可向占用企业原址的单位收取搬迁补偿费。企业原址的使用性质应服从统一规划,由规划局审查,报市建委、计委、经委批准。
五、全民所有制企业在迁建的同时进行技术改造的,由主管委、办、局和总公司利用统一掌握的折旧基金给予适当补助。
六、企业在迁建的同时进行污染治理的,由市安排的环保基建投资和主管局(总公司)掌握的排污收费中给予适当补助。
七、根据《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因污染搬迁另建的项目,免征建筑税;企业在搬迁过程中,为防治污染、开展综合利用所生产的产品利润五年不上交,用于治理污染和归还搬迁贷款。
八、企业自筹迁建资金不足部分,可向银行申请低息或贴息贷款。银行按照企业的还款能力,确定还款期限。企业在规定的还款期限内,用建成投产后实现的利税归还贷款。企业提前还本付息的,剩余的利税留给企业,但以还完贷款后三至六个月为限。不能按期归还的部分,由企业用
税后资金归还或由主管局(总公司)负责归还。
九、个别迁建企业在正式投产以后,因生产、经营发生较大变化,按照税法规定纳税有困难的,可按规定给予定期减免工商税的照顾。
十、迁建工程的建筑材料,纳入市物资供应计划,按基本建设项目进行分配。
十一、在住宅分配上要照顾由市区调入、招入卫星城工作的职工。
十二、由市教育局会同城区各区,指定一些办得好的中小学校、幼儿园与卫星城对口挂钩,交流教学经验,提高教学水平。
十三、由市卫生局确定市区技术力量较强的医院担负支援卫星城的任务,定期派出骨干医护人员到卫星城医院参加查房、会诊,并接受卫星城的医护人员到本单位学习、进修,接受卫星城医院转来的危重病人。
十四、卫星城可委托大中专学校代培教学、医护人员,也可在市区招聘一批具有一定水平的教研组长、教导主任、校长和护士长、主治医师。卫星城要根据自己的条件,对应聘者在住房、家属子女就业、工资福利等方面给予优惠照顾。少量优秀的教学、医疗骨干,夫妇两地分居的,经
县教育局、卫生局审查后,可将另一方调入卫星城安排工作。涉及外省市进京的需经市劳动、人事部门批准。
十五、建在卫星城的大专院校,一般要同时建设附属中小学,建设任务一并列入建设项目的设计任务书。
十六、要按市区电影院统一排片的办法安排卫星城的电影片,市文化局、体委要在卫星城安排一些水平较高的文艺演出和体育表演。
十七、卫星城要搞好商品供应,提高服务质量。允许农民到卫星城经商;允许农村产菜队在卫星城设点自销;允许市区和外省市名牌店号与卫星城的全民、集体、个体企业合营,外省市一方可进少量技术骨干,按协议期限报暂住户口。
十八、在卫星城的中央、市属企事业单位招工,除安排卫星城的城镇待业青年外,主要招收市区待业青年,对卫星城职工在市区的待业子女,凡符合招工条件的,在录取和安排上应给予照顾。同时,尽量使男女青年保持适当比例。在卫星城的县属企事业单位,只能在卫星城规划区范围
内招工。
十九、对申请从市区调往卫星城工作的职工,市、区劳动部门要积极支持,所在单位不得阻拦,卫星城劳动部门和有关单位应积极予以安排。
二十、由市区迁往卫星城的居民再回市区居住时,户口可以迁回市区。
二十一、要严格控制外省市、本市各远郊县以及卫星城所在县内其他地区的人口迁入卫星城。从外省市调入卫星城的人员,干部按管理权限分别由市组织、人事部门审批;工人由市劳动局审批;居民由市公安局审批;成建制调入的由市政府审批。本市各远郊县以及卫星城所在县内其它
地区迁入卫星城的人口(包括农业和非农业人口),也要按规定分别由公安、人事、劳动部门审批。
二十二、凡由外省市迁到或对调到卫星城的职工,不得转调到市区。
本规定先在昌平、黄村两个卫星城试行,取得经验后,再在其它卫星城实行。



1984年9月3日
申请专利等于修建收费站

“专利是浇在智慧火花上的利益之油”。美国前总统亚伯拉罕•林肯

专利申请获得专利权后,专利权人可以许可他人使用也可以转让给他人,在一般情况下,无论谁需要使用都应当获得专利权人的许可,并且向专利权人支付费用,那么获得专利权犹如建了一座收费站,可以在一定的时期内(专利的保护期内),只要有人使用就可以源源不断地收取费用。

凭什么建收费站

收费站不是可以随便修建的,这可不能象以前的“响马”,一声断喝:“此路是我开,此树是我栽,要想从这过,留下买路财”,这样的行为是法制社会不能容忍的。收费站的修建也不能象北京的农民,自行把守着一段长城的入口,向每个游客收取五块、十块不等的“买路钱”。他们收费依据的是村委会盖章的收费许可,游客当然不会承认村委会盖章的收费许可,大多数人会拒绝交费,这事经过报道引起了公众的愤怒,可以断定这样的收费一定会被政府取缔。那么专利凭什么修建收费站呢?又凭什么让别人来交费而且不交还不行。下面来详细分析:
1、专利制度是国际通行的制度。 专利制度是通过依法授予发明创造专利权的方式,保护专利、鼓励发明创造、促进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推动科学技术进步、创新及经济发展的制度。 其基本内容是依据专利法对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进行科学审查并授予其专利权。专利制度的法律功能体现在专利制度给予发明创造者、专利申请者一种保证,以发明人向社会公开自己的新技术为条件,授予发明人专利权,同时要求使用者有代价地使用技术,必须给予发明人适当的报酬,不允许非法占用。专利制度已经有五百多年的历史,这项制度在世界范围内被普遍采用。

2、专利权由国家授予。

我国《专利法》第三条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专利工作;统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依法授予专利权。”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以前叫专利局。专利权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授予,在全国都将受到保护,如果在国外获得专利权,还将获得相应的国际保护。

3、专利制度是授予专利人一种垄断权。

专利制度为了保护发明创造源泉,依照专利法的规定授予发明人专利权并保障发明能正常行使权利,法律意义上的专利权是一种垄断权,专利权的垄断性表现在两方面,一是发明人一旦依照法定程序申请并获得专利权,任何人想利用该发明专利创造,必须事先经过专利权人的许可方能使用;二是专利权人还具有禁止权,即专利权人有权禁止任何人未经其许可或授权又无法律依据而使用其发明技术。
综上,可见专利权是国家授予给专利权人垄断使用权,可以合法的收费许可他人使用,也可以禁止他人使用。

怎么修建

过路要收买路钱,使用专利还要交专利费用,这是每个人都非常不愿意事情。收费站修建了,不一定就可以守株待兔等有人自动来交费,人们当然会想方设法不交。当你的收费站不是非过不可时,别人就会绕行而去;即使是非过不可的,别人还可以围绕你的收费站再建一圈收费站,扎起一圈篱笆将你围在中心,让你进出两难……那么怎么修建让他人非交不可,还不能让别人把自己给困住?这其实就是专利申请的策略。

1、专利申请“反绕过”策略。

根据报道某省某地方花费几亿元的资金专门修建一条绕过高速公路的收费站的公路,以避免缴纳高速公路的收费。其实专利也有人会想方设法来绕过,而到达不交费的目的。

反绕过的最好策略就是抢在别人之前绕过自己的专利,并就此再申请。就如自己先在收费站的周围寻找,如果发现还有其他的出口,在这个出口再建一收费站。绕过专利的核心策略是省略部件,绕过自己的办法就是:1、对原申请的专利进行剖析,找到非必要的部件,将非必要的部件省略掉,再申请一个新的专利,这样在技术上降低了产品的制造成本,提高了产品的性能,又多获得了一个专利;2、如果原专利还在申请过程中,那么将绕过原发明的方案,通过补正程序加入到原申请文件中。

2、防止“扎篱笆“策略

当你申请了一个非常关键的、关于某项产品的基本原理的专利时,就象是在必经的路口修建了收费站,别人非经过不可,但是却并不可以高枕无忧。别人可以围绕该核心技术开发出一系列的专利,每个专利都又不同程度的改进,这些专利覆盖了该核心技术投入商业运用时可能采用的最佳产品结构,就象在你周围扎了一圈篱笆,使你对该技术的有效利用造成困难,这样自己都被围起来了,还谈何收费。

防止的策略是:技术人员、销售人员、制造人员要经常交换有关客户对将有关核心技术商业化需求的信息,及时改进、发现、申请与该核心技术投入商业运用可能采取的最佳产品结构,自己先冲出去,这样能有效防止自己被别人扎篱笆围困住。

3、“收费站”策略

这种策略,要求对整个现有的技术进行综合分析,找出以后的发展方向,具体研究、预测以后的发展趋势,跳过研究阶段,抢先提交专利申请,以非常宽的权利要求将下一个研究阶段可能出现的新技术覆盖住,这样当申请被批准后,你获得的专利对相关工业领域来说,这个收费站的生意就非常兴隆了。不过这个策略恐怕只有技术领先、具有相当前瞻性的公司才有这样的分析、预测能力。

4、“潜水艇”策略

这个策略是在专利申请时,提交一个保护范围很宽的专利申请,然后,提交一连串的对权利要求的修改,使该申请处于未决的状态,提交的权利要求的修改将使竞争对手后来开发出的具体产品方案化为乌有,这种手段并不是太光彩,但是对企业来说,是争取获得关键专利的好方法。

……
关于专利申请的策略有很多,这里不多介绍,本文只是想告诉大家这样一个道理:专利申请不是仅仅向知识产权局递交申请材料这么简单,任何一个专利的申请都需要好好筹划,全面考虑各种因素,这样的专利才真正有价值。

作者:王瑜,知识产权公司首席律师,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高级会员。
电话:010-51662214,电子邮件:lawyerwy@263.net。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法发〔2010〕63号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法院: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的若干意见



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确定了我国“十二五”时期发展的目标任务,并把加强社会建设作为推动解决当前面临的突出问题和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重大举措。全国政法工作会议要求,围绕科学发展主题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主线,抓住人民群众最关心的公共安全、权益保障、社会公平正义问题,深化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为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和优质高效的服务环境。人民法院刑事审判是党领导人民依法治理国家和管理社会的重要渠道和有效手段,必须摆到社会建设的整体格局中来谋划,放到三项重点工作的总体部署中来推进,通过依法公正审判刑事案件,妥善化解社会矛盾,积极创新社会管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和全国政法工作会议精神,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刑事审判职能作用,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工作,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化解社会矛盾是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的重要职责

  1、刑事审判必须高度注重社会矛盾化解。刑事犯罪由社会矛盾衍生,是社会矛盾的集中反映和极端表现。人民法院依法惩罚犯罪,本身就是在平息和化解社会矛盾,但犯罪受到惩罚并不等于案件中的所有矛盾必然得到了有效化解,案件处理不当还可能导致矛盾进一步激化,甚至引发新的矛盾冲突。“十二五”时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期,是深化改革开放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期,也是人民内部矛盾凸显、刑事犯罪高发、对敌斗争复杂的时期。新的形势要求人民法院必须创新刑事审判,树立通过刑事审判化解社会矛盾的观念,把化解社会矛盾作为刑事审判工作的重要职责,作为检验和评价审判质量和效果的重要标准。这是对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工作提出的更高要求。

  2、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正确把握国内外形势的新变化新特点,积极践行“三个至上”指导思想和“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准确把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切实做到公正廉洁文明司法,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能动作用,最大限度地化解矛盾,减少对抗,促进和谐,维护稳定。

  3、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是依法审判与化解矛盾并重。充分发挥刑罚惩治和预防犯罪功能的同时,高度重视矛盾化解工作,注重分析和把握社会治安形势、社会矛盾的成因和态势,根据案件的不同性质、特点,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等手段和教育、疏导等办法,全力化解案件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二是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依法对犯罪分子定罪量刑的同时,尊重和保障被告人的人格尊严和诉讼权益,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审判活动促使其认罪服法,改过自新;重视和加强对被害人的权益保护,尽最大可能修复被犯罪破坏的社会关系。三是审判工作与群众工作并重。人民法院是党和国家做群众工作的特殊职能机构,是当事人解决纠纷、维护权益、寻求公正的地方。刑事审判既是专业性的司法工作,又是经常性的群众工作,必须坚持尊重群众、贴近群众、相信群众、依靠群众,善于从群众意见中寻求化解矛盾的智慧和经验,使案件处理既符合法律规定和政策,又体现群众意愿和要求,运用全部刑事审判活动宣传党和国家的政策法律,教育、引导群众增强法制观念。四是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并重。严格准确适用法律的同时,充分考虑国情民意,切实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既着眼于解决现实矛盾,又着眼于实现长治久安,确保裁判结果得到群众的认同,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4、把化解社会矛盾工作贯穿于刑事审判各个环节。刑事案件的一审、二审、执行、再审以及处理申诉、信访都是化解社会矛盾的过程。必须做到依法公正履职,准确适用法律,确保每一起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罪准确,量刑适当,程序合法。与此同时,认真分析裁断案件反映出来的各种社会矛盾,深入了解当事人实际诉求和案发地群众反映,有针对性地做好矛盾化解工作,依法惩罚犯罪,维护合法权益,恢复社会秩序,实现案结事了。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加强司法建议,注重判后回访反馈,促进社会管理完善创新,拓展化解社会矛盾的司法手段,扩大刑事审判工作的社会效果。

  5、把增强化解社会矛盾的意识和能力作为刑事审判队伍建设重要内容。如何有效化解社会矛盾,是刑事审判面临的新挑战、新课题。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使刑事法官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切实增强通过审判化解矛盾的主动性和自觉性。深化审判管理改革,建立健全能够激励和反映社会矛盾化解工作的绩效考评机制。加强刑事审判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刑事法官认识和把握工作大局、社会矛盾、社情民意、法律精神的能力,着力增强做群众工作和化解矛盾的能力。总结推广化解社会矛盾成功有效的经验做法,对化解社会矛盾成绩突出的刑事法官给予表彰奖励。

  二、准确把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6、继续坚持依法严惩严重刑事犯罪的方针。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以及爆炸、杀人、抢劫、绑架、毒品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犯罪,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依法从严打击。对以农村留守妇女、儿童、老人及社会弱势群体为侵害对象,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的犯罪,坚决依法严惩。

  对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滥用职权、失职渎职的严重犯罪,包庇纵容黑恶势力犯罪、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制售伪劣食品、药品所涉及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发生在社会保障、征地拆迁、灾后重建、企业改制、医疗、教育、就业等领域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社会影响恶劣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发生在经济社会建设重点领域、重点行业的严重商业贿赂犯罪,依法从严惩处。

  对集资诈骗、贷款诈骗、制贩假币等严重危害金融秩序的犯罪,生产、销售假药、劣药、有毒有害食品等严重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的犯罪,严重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犯罪,重大环境污染、非法采矿、盗伐林木等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的犯罪,依法从严惩处。对受害群众较多的涉众型案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善后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7、区别对待不同性质的犯罪,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对严重刑事犯罪依法严厉惩处的同时,对具有法定或酌定从宽处罚情节的被告人,依法在量刑时予以考虑,最大限度地分化、瓦解犯罪分子,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对立面。对较轻刑事犯罪依法从轻处罚的同时,充分考虑被告人是否具有屡教不改、严重滋扰社会、群众反映强烈等酌定从严处罚的情况,在量刑上有所体现,使犯罪分子受到应有处罚。

  对因生产生活、邻里纠纷、婚姻家庭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事出有因、针对特定对象,对社会治安秩序没有重大影响的犯罪,要着眼于和谐稳定,下大力气做好矛盾化解工作。被害人及其亲属对被告人表示谅解的,应作为酌定从轻情节,量刑时充分考虑。

  8、精心审理刑事大案要案。对案情敏感、社会高度关注的刑事案件,在严格依法办案的前提下,充分运用政治智慧和法律智慧,确保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高度统一,使案件的审理成为执行国家法律和政策的典范。案件审理过程中,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加强司法宣传和舆论引导,营造有利于案件依法妥善处理的良好环境。

  三、进一步做好附带民事诉讼审理工作

  9、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功能作用。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要在依法妥善解决损害赔偿问题,弥补被害人物质损失的同时,借助附带民事诉讼提供的对话平台,积极做好法律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充分听取被害人的民事诉求和对刑事裁判的意见,促使被告人认罪悔罪、争取被害人及其亲属谅解,从而有效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10、注重运用调解手段化解矛盾纠纷。将调解作为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必经程序,贯穿于案件审理的整个过程,力争把矛盾化解在基层,化解在一审,化解在裁判生效前。充分发挥被告人、被害人所在单位、社区基层组织、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及当事人亲属、朋友在促进调解、化解矛盾方面的积极作用,形成做好调解疏导工作的合力。

  11、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应当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确定赔偿数额,要根据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并适当考虑被告人的赔偿能力。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的调解协议,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确认,以有利社会矛盾化解,更好慰藉被害人一方。

  12、妥善处理附带民事赔偿与量刑的关系。被告人案发后对被害人积极赔偿,并认罪、悔罪的,依法可以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对轻微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应当考虑适用非监禁刑。被告人认罪、悔罪、赔礼道歉、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的,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对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人民群众反映强烈、依法应当从严惩处的犯罪,不能仅以经济赔偿作为决定从轻处罚的条件。

  四、积极探索和开展刑事和解工作

  13、重视发挥刑事和解在化解社会矛盾方面的积极作用。人民法院审理轻微刑事案件,通过当事人双方充分交流、协商,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到位,有助于切实保护被害人合法权益,有效化解双方仇怨,避免产生新的矛盾,应当积极推进。

  14、积极探索、推进刑事和解工作。适用刑事和解,既要考虑当事人双方的意愿,也要考虑案件的性质和社会公众的接受能力。现阶段,对自诉案件和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侵犯公民个人权利案件、交通肇事案件,应当积极适用刑事和解,同时注重发挥刑事和解对化解当事人的矛盾、减少社会对抗、促进被告人改造的普遍功能。

  15、注重发挥司法能动作用促进和解。对符合和解条件的案件,做好法律、政策释明工作,在征得双方同意后,调动一切有利于矛盾化解的因素促进和解,引导双方以赔礼道歉、赔偿物质损失、履行特定义务等多种形式达成谅解,及时审查、确认和解协议效力,监督协议履行情况,确保被害人权益得到切实保护。

  五、强化未成年人审判工作

  16、继续坚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根据未成年人实施的具体犯罪行为后果、情节、性质,充分考虑其实施犯罪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次犯罪、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一贯表现等,从有利于未成年人教育、矫正的角度正确适用刑罚。

  17、注重保障未成年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严格执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不公开审理的相关规定,积极探索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消灭制度,保证失足未成年人在升学、就业等方面免受歧视,更加顺利地回归社会、重塑人生。

  18、重视法庭教育和判后跟踪帮教。采取圆桌审判等适应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审理方式,视情邀请有利于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被告人的人员参与庭审,寓教于审。协助未成年犯管教所或社区矫正部门做好帮教工作,确保改造效果,有效预防重新犯罪。

  六、依法正确适用非监禁刑

  19、重视依法适用非监禁刑。充分发挥非监禁刑轻缓、经济、执行多样的优势,使罪行较轻者避免因被监禁与其他罪犯“交叉感染”,尽可能减少对其家庭、社会关系的影响,减少社会对立面。

  20、依法正确把握非监禁刑适用的对象。对于犯罪性质恶劣、罪行严重、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或者具有法定、酌定从重处罚情节,以及依法大幅度减轻处罚后的被告人,一般不适用非监禁刑。对于依法减轻处罚后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职务犯罪案件,严格控制缓刑适用。

  21、确保非监禁刑执行效果。配合有关部门积极推动社区矫正工作,充分利用社会力量帮助罪犯顺利回归社会。适用非监禁刑时,除考虑案件本身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等因素外,应注意当地非监禁刑的执行条件、实施社区矫正的可行性,保证非监禁刑执行到位,避免脱管、漏管。

  七、认真落实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

  22、尽快落实、不断深化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对遭受犯罪行为侵害、无法及时获得有效赔偿、生活陷入困境的刑事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及时给予适当经济资助,有效化解矛盾纠纷,体现党和政府的关怀、人民司法的温暖。

  23、建立与当地经济发展状况、刑事犯罪发案情况相适应的救助制度。确保有限的救助资金用于最需要救助的对象,救助的提起、审批、发放、管理、监督等各个环节,有章可循,有据可依。

  24、充分发挥刑事被害人救助在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方面的积极作用。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案件,特别是被害人一方有明显过错、对矛盾激化有直接责任,或者被告人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通过及时救助,舒缓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情绪,保证案件正常审理。对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恶性犯罪,必须毫不动摇地依法严惩犯罪分子,同时注重通过及时救助,切实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