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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部关于经济特区、沿海开发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供电管理的若干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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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部关于经济特区、沿海开发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供电管理的若干暂行规定

能源部


能源部关于经济特区、沿海开发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供电管理的若干暂行规定
1991年9月18日,能源部

为配合经济特区和沿海开放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的开发与建设,适应其经济发展对电力的需求和安全、经济、合理地供用电,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经济特区、开发区的电网建设,要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服从统一规划、实行分级管理。经济特区、开发区的电网发展规划、由所在城市电力部门按“城市电网规划设计导则”的要求进行编制,所在电网(省及省以上)电力主管部门审查后纳入所在城市总体规划。
二、经济特区、开发区的电力建设,应贯彻安全可靠、技术先进、节约用地的原则。按照国家计委计资[1984]536号文的规定,属于基本建设项目,按国家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权限管理;属于更新改造项目,按更新改造措施项目管理,10千伏及以下配网项目,可参照大修理费及供电贴费办法管理。用户新建工程项目在选址阶段,应与当地电力主管部门联系,就工程供电可能性达成意向性协议,方可定址,未按以上规定办理的,供电部门不负供电责任。
大中型建设项目(含外资、中外合资项目)在项目任务书(或相应批准文件)中,应明确电力供应途径。
三、经济特区、开发区应利用多种渠道筹集城市电网建设资金。不论何种资金来源,均应统筹安排,集中使用。建成后的归属和维护管理,按国家规定办理。
在经济特区、开发区内,由于部分采用电缆配电和节约场地等原因,使供电工程造价较高,需要提高供电贴费(含配电贴费)收取标准者,按国家计委计资[1984]536号文规定,由各跨省电网或省电力主管部门提出具体意见,报部批准后执行。
为适应经济特区、开发区的供电要求,引进部分国外电气设备时,其外汇额度,商经济特区、开发区有关部门解决。
四、经济特区、开发区的供电部门应坚持简化手续、方便用户的原则,其供用电业务,均由所在城市的供电部门直接管理,不设中间环节。凡申请新装用电、临时用电、增加用电容量、变更用电和终止用电者,都应到当地供电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按有关规定交付供电贴费(含配电贴费)等有关费用。
五、经济特区、开发区都必须执行国家有关计划供用电的政策和规定。属于由国家计划主管部门立项的外资、中外合资项目,其生产用电在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审批中明确;属于由省、地、市立项的,由相应的地方包干用电计划指标或自筹解决;所有工程建设的施工用电,均由所在地区安排解决。
六、经济特区、开发区内外资、中外合资企业的用电电价,应执行国家现行电价的政策和有关规定。对有外汇收入的外资,中外合资企业,可用外汇支付电费,收取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或参照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有关办法执行,并按现行外汇管理规定管理。
七、各电管局,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局,可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区具体情况,做出相应补充规定,报能源部备案。并将执行中的问题随时向部反映。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7年1月16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鼓励台湾同胞在本省投资,保障台湾同胞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台湾同胞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投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台湾同胞投资者,是指在本省投资的台湾地区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
台湾同胞以其在港澳地区和外国注册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名义在本省的投资,可视为台湾同胞投资。
台湾同胞投资者可以委托亲友作为其投资的代理人。
第四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的人身权、财产权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台湾同胞投资者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并接受当地人民政府的依法监督。
第五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主体资格的确认,须由投资者向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台湾事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出具国家规定的有效证件。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台湾事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核完毕,核发《台湾同胞投资证书》。台湾同胞投资者凭《台湾同胞投资证书》,可以享受国家和本省规定的优惠待遇。
《台湾同胞投资证书》由省台湾事务主管部门统一制定。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台湾事务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为台湾同胞投资做好咨询服务工作。
第七条 对台湾同胞投资者的投资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必须征收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依照法律程序征收,并根据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价格,给予相应的补偿。
补偿款额的利息,从实施征收之日起计算。征收方应在实施征收之日起九十日内付清补偿本金和利息。
第八条 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和经审批机关批准的合同、章程进行经营管理活动,其经营管理自主权不受干涉。
第九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可以用可自由兑换货币、机器设备或者其他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等作为投资。
鼓励台湾同胞投资者用投资获得的收益进行再投资。
第十条 台湾同胞投资,可以举办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和全部资本由台湾同胞投资的企业,也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采用下列形式投资:开展加工贸易和补偿贸易;购买、承包或者租赁公司、企业;购买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国家允许的其他投资形式。
第十一条 鼓励台湾同胞投资者在本省以下行业投资:
(一)农业、农副产品加工业、畜牧养殖业、林产品加工业;
(二)能源、交通、冶金、建材等基础设施和基础性产业;
(三)高新技术产业、高效低耗产业;
(四)国家允许投资举办的第三产业;
(五)国家和省鼓励兴办的其他项目。
第十二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在本省投资申办企业,审批机关从收到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合同、章程以及其他有关文件之日起十五日内批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自受理后十五日内核准登记,发给营业执照。
第十三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经省贸促会批准可以在本省举办台湾产品展览、展销活动,也可以在本省举办的产品展览中设立台湾产品展位。
第十四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所需土地、水、电、热、气,办理通讯、运输业务,有关部门或单位应优先安排,收费标准与本省同行业企业相同。
第十五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兴办的水、电、热、气等公用事业项目,在具备生产条件后,有关主管部门应积极支持其产品进入市场。
第十六条 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在生产和经营过程中所需的资金,在同等条件下银行应优先贷款。
第十七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及随行眷属、所聘台湾管理人员凭《台湾同胞投资证书》可享受下列待遇:
(一)在本省购买车票及购物、住宿、就医、参观旅游景点、购买或租赁房屋、安装私用电话等,其支付费用与本省居民相同;
(二)在台湾地区取得的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照,经本省公安机关确认,可按规定在本省换领机动车驾驶证;
(三)子女在所在地入托入字,按当地居民的标准收费;
(四)其子女报考普通高校、电大、业大、函大、职大、夜大、中等专业学校和高中的增加十分;报考技工学校、职业学校的增加二十分;
(五)委托公证机关、会计、律师事务所或其他中介服务组织办理有关事务,执行本省企业或居民的同等缴费标准;
(六)按照有关规定到公安机关申办多次出入境或暂住证件;
(七)可获得本省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团体颁发、授予的荣誉证书或称号。
第十八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因商务活动需要出境前往其他国家的,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护照。
第十九条 除法律、法规、规章及省人民政府有明文规定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对台湾同胞投资企业收取费用、进行检查;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台湾同胞投资者参加各类培训、评比、赞助、捐献财物等活动。
对违反前款规定的,台湾同胞投资者及其企业有权拒绝或投诉。
第二十条 在台湾同胞投资企业较集中的市地,可以依法成立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
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依照法律、法规和经批准的协会章程开展活动,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二十一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所得的利润、股息、红利、清算后的资金和其他合法所得,可依法汇回台湾或者汇往境外。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台湾事务主管部门、对外经济贸易等有关主管部门负责台湾同胞投资者的投诉事项。其职责是: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处理投诉事项;对侵害台湾同胞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有权建议有关部门对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行
政责任;对重大事件,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受理投诉的主管部门应在收到投诉状后的三十日内处理完毕。限期内不能处理完毕需延期处理的,应向投诉人说明情况。延期处理不得超过三十日。
第二十三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与有关方面发生纠纷或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根据不同情况依法选择下列途径解决:协商或调解;提交仲裁机构仲裁;申请行政复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四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受理台湾同胞投资的审批和其他事项的审批、办证、投诉等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取财物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造成台湾同胞投资者经济损失的,台湾同胞投资者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要求赔偿。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台商投资的重大事项,应当事先告知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主管部门。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1997年4月1日起施行。






1997年1月16日

海南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交通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交通厅


海南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交通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琼交办〔2007〕190号


各市县(洋浦)交通局,厅属各单位,交通行业各协会、企业单位,厅机关各处室:
《海南省交通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已于2007年7月2日厅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并就切实加强和改进全省交通政务信息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对交通政务信息工作的组织领导。近年来,全省交通政务信息工作不断发展,为领导了解情况、科学决策、指导工作提供了第一手资料,为推动交通政务工作的开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也存在着一些单位和部门对信息工作重视不够,信息网络不健全,渠道不畅通,信息报送不及时、不主动等问题。政务信息不仅是工作交流和情况反映的重要渠道,同时也是领导正确决策和指导工作的主要依据。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对信息工作的领导,主要领导要对重要的政务信息亲自过问、亲自安排、亲自把关,不断提高信息质量和服务水平。
二、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加强对政务信息工作的考评。根据暂行办法明确的各部门、各单位完成目标任务的情况,省厅将加强对政务信息工作的通报和考评,对报送信息质量好、报送及时、采用率高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扬和一定的物质奖励,对信息报送工作不重视、报送过程中不主动、不及时,应付了事的单位,要通报批评。各部门、各单位也应定期检查,加强管理,促进政务信息工作开展。
三、建立健全政务信息工作队伍。各单位要建立健全政务信息工作机构,将工作责任心和能力较强的同志配备到信息员队伍,明确信息工作领导和信息员的责任分工。各单位要在政治上、工作上关心政务信息工作人员的成长和进步,尽可能地提供参与重要会议、阅读文件和参加学习培训的机会,调动政务信息工作人员的积极性。
厅政务信息工作联系人:崔静波,电话:65220775、65342237,传真:65369183,电子邮件:hainanjtt@163.com和cuijingwz@sohu.com。



附件: 《海南省交通政务信息工作暂行方法》



二○○七年七月二日
海南省交通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

为更好地发挥交通政务信息的作用,促进交通事业的改革和发展,根据交通部《交通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和省委、省政府有关信息工作的规定,结合我省交通系统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交通政务信息网络
第一条 省交通政务信息网络(以下简称信息网)成员单位包括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各市县交通局和交通行业各协会、企业单位。
第二条 信息网成员单位的办公室或相应机构具体负责本地区、本单位交通政务信息工作的归口管理和指导,为本单位和上级领导了解情况、把握全局、科学决策提供服务。
第三条 信息网成员单位应确定一位领导为本单位政务信息工作的负责人,并指定1-2名具有较强责任感和较高政策水平、综合分析能力、文字撰写能力的同志为专职或兼职交通政务信息员,具体负责交通政务信息工作。
第四条 省交通厅办公室负责对全省交通政务信息工作的归口管理和指导,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省委、省政府、交通部及厅党组对交通工作的部署,适时发布政务信息报送要点和信息调研课题,预约重要交通政务信息的报送;
(二)负责收集、整理、编辑各单位报送的政务信息,根据程序要求向省委、省政府和交通部报送有关信息;
(三)根据领导的指示,传达或督办有关事项,并及时反馈办理结果;
(四)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省交通系统政务信息工作;
(五)负责规划和指导全省交通系统的政务信息网络建设,组织政务信息人员的业务培训;
(六)负责对政务信息报送、采用情况定期通报,对信息工作进行年度总结和考评、表彰。
第五条 交通政务信息工作负责人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管理、指导和督促检查本单位交通政务信息工作;
(二)负责组织拟定和实施信息报送要点和信息调研课题方案;
(三)审核本单位上报的交通政务信息。
第六条 交通政务信息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收集、编辑本部门、本单位、本地区的交通政务信息;
(二)按规定的格式、时间、方法和要求报送交通政务信息;
(三)为本单位领导和上级部门提供交通政务信息服务;
(四)完成上级机关和本单位领导布置的与交通政务信息有关的工作。
第七条 厅信息中心归口厅办公室管理,按照政府上网工程的要求,负责厅有关政务信息的采编与发布;研究、开发与推广交通计算机应用系统,并负责技术培训工作。
第八条 信息网成员单位要高度重视交通政务信息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和政务信息队伍建设,为有效开展交通政务信息工作创造必要条件。
第二章 交通政务信息工作程序
第九条 交通政务信息工作的一般程序是:收集—编辑—审核—报送(发布)—归档。
第十条 交通政务信息应通过多种形式、多种渠道进行收集。其主要来源是:往来文件、会议材料、领导批示、电话记录、工作总结、调研报告、群众来信来访以及简报、信息专报、报表资料等。必要时应直接到生产一线采访、调研,收集第一手材料。要特别重视收集有典型性、指导性和普遍性的综合性交通政务信息。
第十一条 编辑上报的交通政务信息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反映的时间应当及时,内容应当真实可靠,有根有据,重大事件上报前应当核实。
(二)所列的事例、数字、单位应准确无误。
(三)实事求是,有喜报喜,有忧报忧,防止以偏概全。
(四)主题鲜明,标题简明,文题相符,结构严谨,语言简练。
(五)综合类交通政务信息反映情况和问题力求有一定的深度,做到有新意、有分析、有预测、有建议。
(六)交通政务信息要求短小精悍,动态类信息一般不超过500字,综合类信息一般不超过3000字。
第十二条 交通政务信息的报送
交通政务信息报送和发布前必须经本单位交通政务信息工作负责人审核签字。
(一)信息报送的数量要求。
厅办公室每月向省委、省政府和交通部上报信息数量不少于10条,全年报送量不少于120条。
厅规划财务处、公路处、水运处每月向厅上报信息数量不少于6条,其他处室每月向厅上报信息数量不少于2条。
省公路管理局、省交通规费征稽局、省港航管理局、省道路运输局每月向厅上报信息数量不少于6条,其他厅属单位每月向厅上报信息数量不少于2条。
各市县交通局和和交通行业各协会、企业单位每月向厅上报信息数量不少于3条。
(二)信息报送的时间要求。
动态类交通政务信息从收集到报省厅不得超过2天,重大突发事件必须在事件发生后4小时内上报,并及时续报事态进展、处置措施和原因、后果以及对事件的处理情况,直至处理完毕。如情况紧急可通过电话直接上报,随后在4小时以内通过文字补报。综合调研类政务信息应按照约稿要求,尽可能缩短报送时间。
(三)信息报送方式。
非涉密的交通政务信息应优先采用计算机互联网络的电子邮件方式传送,涉密的交通政务信息可采用传真、文件交换或直接送达的方式及时报省厅。待全省交通系统办公网络完善后,应通过办公网络方式传送。
第十三条 交通政务信息资料应按文件资料管理的有关规定归档保管,有条件的单位要充分利用办公自动化手段,建立交通政务信息数据库。
第三章 交通政务信息工作制度
第十四条 重要交通政务信息必报制度
重要交通政务信息必须迅速收集和上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中共中央、国务院、省部级、厅级领导对本单位、本地区交通工作的重要指示和批示,视察、考察本单位、本地区交通工作的情况和讲话要点。
(二)对省委、省政府和交通部、省交通厅的重要工作部署、重大改革措施和重大决策的贯彻落实情况。
(三)省、市人大、政府出台的有关交通工作的法规、政策和措施。
(四)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生活、生产资料的运输生产情况。
(五)交通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进展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相应的对策建议。
(六)重大事故和突发性事件,重大自然灾害给本单位、本地区交通造成损失的情况;
(七)各单位、各地区重要工作动态,工作中的新思路、新举措、新经验。
(八)厅机关各处室主管业务范围内的重要事项和基础统计数据;
(九)省厅确定的其他重要交通政务信息。
对漏报、迟报甚至隐瞒、扣压不报重要交通政务信息的信息网成员单位,省厅将予以通报批评。
厅机关各处室的交通政务信息工作列入厅机关年度工作目标管理内容。
第十五条 交通政务信息预约制度
省厅办公室视工作需要,可通过预约方式,向信息网成员单位发出交通政务信息预约通知,提出预约交通政务信息的内容撰写要求和报送时间,有关成员单位应按要求组织专人搜集材料和撰写,按时上报。
第十六条 交通政务信息保密制度
交通政务信息工作必须严格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切实遵守有关保密的规章制度,在交通政务信息的收集、使用、传递、保管、移交等各个环节要严格按照安全保密规定办理。交通政务信息工作考评制度
第十七条 交通政务信息工作考评制度
省厅对交通政务信息工作考评实行计分制,分数由基础分和奖励分组成。省交通政务信息网成员单位每年基础分为100分,凡完成目标任务的,计100分,未完成目标任务的按实际报送数量的比例计分,超出目标任务的不再加分;奖励分为信息采用加分制,即被中办、国办采用1条信息加计10分,被交通部、省委省政府采用1条加计5分,被厅办采用1条加计2分。
第十八条 交通政务信息工作通报制度
省厅按季度,适时通报信息网成员单位上报信息的数量、采用量和得分情况。建立紧急信息迟、漏、瞒报通报制度,根据不同情况采用电话通报、厅办公室业务通报以及厅名义的书面通报等形式。漏报或扣压不报重要信息达2次以上的(含2次),给予通报批评,并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
第十九条 交通政务信息工作表彰制度
信息网成员单位应在每年1月10日前,向省厅报送上年度本单位交通政务信息工作总结,并推荐上年度本单位优秀政务信息员。省厅将根据信息网成员单位年终总分排序和交通政务信息工作情况,确定交通政务信息工作先进单位和优秀交通政务信息员。
省厅对交通政务信息工作先进单位和优秀交通政务信息员进行年度表彰。奖励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鼓励为辅。
第四章 交通政务信息工作基础建设
第二十条 信息网成员单位要保持交通政务信息工作队伍的健全和相对稳定。由于工作或其他原因,需更换交通政务信息负责人和交通政务信息员时,要及时向厅办公室报备,以确保交通政务信息工作的连续性。
第二十一条 信息网成员单位要关心支持交通政务信息员的工作,对交通政务信息员参加会议、查阅文件、采编交通政务信息、业务学习、外出调研等方面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二条 信息网成员单位应配备计算机、传真机、打印机等现代化办公设备,确保交通政务信息迅速、准确、安全地处理和传递。
第二十三条 交通政务信息员应熟练掌握现代化办公设备的操作技术,快速处理和传递交通政务信息,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交通厅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7年7月2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