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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

时间:2024-05-18 19:01:0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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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

甘肃省人民政府


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9号


  《甘肃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已经2000年11月8日省人民政府第9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宋照肃
                        二000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甘肃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全省组织机构代码工作的管理,及时、准确地反映我省组织机构的信息,完善社会监督管理体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组织机构代码(以下简称代码),是指根据国家标准和有关代码编制规则进行编制,赋予本省组织机构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法定标识。


  第三条 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是全省代码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协调和指导全省的代码工作,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代码工作的有关规定,实行统一代码标识制度;
  (二)负责向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申请本省编码区段;
  (三)负责全省范围内编码区段的划分、分配和管理;
  (四)审核代码申请、赋予代码及颁发代码证书,监督代码的应用;
  (五)建立和管理全省代码信息系统,提供有关代码信息服务。


  第四条 州、市、地区,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代码证书的申办、颁发和管理工作,建立和管理本地代码信息系统,并对代码的应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组织机构代码分为法人代码和非法人代码。凡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机构使用法人代码;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机构使用非法人代码。


  第六条 代码证书是证明组织机构具有法定代码标识的凭证。代码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含电子副本、其他信息载体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七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下列组织机构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经主管机关批准成立或核准登记后,30日内向同级代码管理部门申办代码证书:
  (一)经机构编制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
  (二)经企业登记主管部门核准登记的企业;
  (三)经社团登记主管部门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
  (四)其他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组织机构;
  (五)中央及省外驻甘组织机构;
  (六)其他依法需要办理代码证书的组织机构。


  第八条 组织机构申办代码证书应当提交批准设立或核准登记的有效证明文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填写统一格式的组织机构代码申报表。


  第九条 代码管理部门自组织机构申办代码证书之日起15日内,对所提交的有效证明文件进行审核。经审查核准后,赋予代码并颁发代码证书。


  第十条 组织机构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时,应在批准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变更文件和原代码证书,重新申办代码证书。


  第十一条 组织机构终止时,应在批准终止之日起30日内,持有效证明文件和代码证书办理注销手续。
  被注销的代码10年内不再赋予其他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代码证书遗失或损毁时,持证者应向颁证部门报告,由颁证部门予以公告,声明作废,并按第八条的规定补办代码证书。


  第十三条 代码证书实行年度检验,持证者应按代码管理部门的规定,接受年度检验。


  第十四条 组织机构申办、换领、补办、年度检验代码证书,应按国家规定交纳有关费用。


  第十五条 组织机构代码由计划、经贸、财政、工商行政管理、税务、金融、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统计、公安、民政、海关、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负责在其业务活动中强制推行和应用。对没有申办代码证书的组织机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 代码、代码证书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不得涂改、出借或者转让。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责令其限期办理;拒不办理的,处5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涂改、出借和转让代码证书或使用失效代码证书的,收回其代码证书,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伪造或者冒用代码、代码证书的,收回其代码证书,并对非经营性组织机构处1000元以下罚款,经营性组织机构处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代码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疏于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行政主管部门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执行,也可以委托代码管理部门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东莞市突发气象灾害防御规定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


东莞市人民政府令第122号



《东莞市突发气象灾害防御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发布。

市 长 袁宝成

二○一二年四月十六日




东莞市突发气象灾害防御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防止和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广东省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对台风、暴雨、高温、寒冷、大雾、灰霾、雷雨大风(雷电、大风)、道路结冰、冰雹、森林火险的防御和抢险救灾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气象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灾害防御及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由市气象台统一发布、解除。

在国家重大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以及城乡规划编制中,应当统筹考虑气候可行性和气象灾害的风险性,避免、减轻气象灾害的影响。

市城市综合管理、水务、交通运输、公安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第四条 市气象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气象灾害防御法律、法规和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增强社会公众防御气象灾害的意识,提高防灾减灾能力。

单位和个人日常应主动通过有效途径获取气象信息,提高防御意识。

第二章 部门工作职责

第五条 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制定抢险救灾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做好灾害防御和抢险救灾工作。

(一)气象部门负责对气象灾害的监测和预报,及时收集气象灾害的实况,为各职能部门及社会公众提供防御气象灾害所需的气象信息。

(二)三防办公室(以下简称三防办)职责:

1、组织防洪防风安全检查,制定防洪防风应急预案并监督实施;

2、组织审定水库防洪限制水位和堤围警戒水位,制定和下达水毁工程修复计划,并监督计划的执行;

3、负责三防通讯及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维护以及三防经费、物资的计划、调配和管理;

4、联络、协调各有关部门的抢险救灾工作,必要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根据可能出现的险情,妥善做好群众的转移工作;

5、编制险情、灾情报告及抢险救灾情况报告;

6、执行三防指挥部的决定,完成三防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宣传单位、社会媒体负责向社会公众及时、准确、无偿传播市气象台发布的预警信号、预警信息和市三防指挥部发布的紧急通知,并宣传相应预警信号的含义和防御措施;遭遇大灾时,负责向三防办提供防灾抗灾的文字、图片和声像资料。

(四)教育部门负责协调和指导各学校的防御工作,向学生宣传预警信号的含义以及相应的防御措施。

(五)公安部门负责保证防灾指挥、抢险救灾车辆的优先、快速通行;维护交通秩序;协助危房群众疏散及维护灾区社会治安。

(六)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最大限度地维持公共交通和检查车船的防避工作;负责指导抢修损毁道路和调度抢险救灾车船运送抢险物资。

海事、海洋与渔业部门负责督促水上船只避风,做好辖区水域搜救的组织、指挥和协调工作,当接到水上遇险求救信号后,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救援并向三防指挥部报告。

(七)供电部门负责所辖供电设备的供电安全,特别要保证全市防汛泵站和三防指挥部、医院、供水、气象等单位电源的安全,配备足够的物资和材料,组建供电应急抢修队伍,及时修复故障。

(八)水务部门要统筹供水综合调度,确保东江水受污染时供水水质不受影响;负责组织专职队伍巡查其管辖的水库、堤防、水闸、排涝泵站,储备足够的水利工程抢险物料,出现险情时,组织水利工程的抢险。

(九)城市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市区玻璃幕墙、霓虹灯、广告牌、市政设施的防风防暴雨检查工作;负责城市道路树木的防风修枝工作,清理影响交通的树木;负责路灯及其设施的安全,必要时通知供电部门切断电源;负责在危险路段和危险建筑物附近做好相关警示标志工作。

(十)卫生部门负责组建和指挥医疗救护队伍,参与受灾时的医疗救护及灾区的卫生防疫工作。

(十一)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协调物资、商业等相关单位储备足够的副食品,保证灾民生活必需品的储备和供应。

(十二)民政部门负责开放、管理庇护所,安置灾民,向其发放生活必需品,并协助做好救灾工作,统计受灾情况。

各镇街协助民政部门做好各项救灾措施的落实。

(十三)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全市山体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监测、预警,掌握重点地区的地质险情态势,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全市地质灾害防御工作,负责地质灾害的处理和善后工作。

(十四)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掌握全市危房信息,部署和指导建筑工地、危房、山坡附近建筑物防灾措施的落实,组织建筑工地的人员和物资转移,并协助组织危房、倒塌房屋的人员和物资的转移,协助灾后重建。

(十五)农业部门负责部署和指导农业生产各项防御气象灾害工作,统计灾害损失情况,部署和组织农业生产自救。

(十六)抢险救灾及灾后重建所必需的资金经三防办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后,优先安排。

第三章 灾害防御

第六条 本办法的气象灾害预警信号(见附件),是本市防御气象灾害的统一信号。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后,各镇街及有关部门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应对,各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主动做好防御工作。

第七条 台风白色预警信号或暴雨黄色预警信号发布后:

(一)新闻宣传单位应提示公众注意防风、防雨。

(二)海事、海洋与渔业部门应通知辖区江河、海面作业船只做好避风准备,港务部门应做好货物抢装或抢卸工作。

(三)三防办值班人员要保持通讯畅通。

第八条 台风蓝色预警信号或暴雨橙色预警信号发布后:

(一)水务工程管理单位人员要到现场值班。对达到防洪限制水位的水库可预泄部分库容,排涝泵站要根据实际情况开机排水。

(二)海事、海洋与渔业部门巡查辖区船舶防台情况,适时启动防台预案,统计本辖区在港船舶数量,指导各船舶有序进入避风锚地或水域。

(三)其他同台风白色预警信号。

第九条 台风黄色预警信号发布后:

(一)全市的幼儿园、托儿所停课。

(二)各镇街组织检查小组,检查辖区内的防灾抗灾准备工作,督促业主对危房或临时房屋(特别是天台上搭建的临时房屋、广告招牌)进行加固;镇三防办向市三防办上报拟向公众开放的临时庇护所。

(三)新闻宣传单位应及时向公众公布临时庇护所的地点。民政部门负责对临时庇护所进行检查。

(四)海事、海洋与渔业部门加强航道水域及港区船舶的检查,督促船只进入避风锚地,维护船舶航行和锚泊秩序,督促有关船舶停止作业或停止航行,必要时启动水上搜救有关应急预案。

(五)城市综合管理部门、水务部门负责检查市区人行道的树木、路灯、下水道、排水口等设施,做好防风防暴雨的准备。

第十条 台风橙色预警信号或暴雨红色预警信号发布后:

(一)全市幼儿园、中小学停课,学校负责对已到校学生的安全保护。

(二)各镇街负责组织检查挡土墙和有山泥倾泻隐患的地段,挂出警戒标志并负责疏散、转移有关人员。

(三)各镇街和有关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危房居民转移。

(四)各单位的抢修、抢险队伍集中候命。

(五)开放所有的庇护所。

第十一条 台风红色预警信号发布后:

(一)建议电影院、商场等公共场所停止营业。

(二)公安部门组织力量,指挥人员疏散和维护治安秩序。

(三)交通运输部门首先停止沿江路段和郊区的公共汽车交通服务,并根据三防指挥部发布的防风通告分阶段停止所有公共交通服务。

(四)供电部门视实际情况切断对行人有危险的部分电源。

(五)电信等通信企业有关人员要严守岗位,确保防风防洪及抢险救灾通讯畅通。

(六)其他同台风橙色预警信号。

第十二条 高温黄色预警信号发布后:

(一)新闻宣传单位应加强防暑降温保健知识的宣传,提示公众(尤其是老、弱、病、幼人群)注意防暑降温,避免长时间户外活动或者高温条件下作业。

(二)供电、供水单位做好用电、用水供给工作。

第十三条 高温橙色预警信号发布后:

(一)供电部门应注意防范因用电量过高,电线、变压器等电力设备负载大而引发火灾。

(二)各主管部门落实防暑降温措施,督促户外或者高温条件下的作业人员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三)公众(尤其是老、弱、病、幼人群)应尽量避免午后高温时段的户外活动,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第十四条 高温红色预警信号发布后:

(一)公众注意防暑降温,白天尽量减少户外活动;建议停止户外露天作业。

(二)各有关部门要特别注意防火,供电、供水、卫生等单位做好各项应急工作。

(三)其他同高温橙色预警信号。

第十五条 寒冷黄色或橙色预警信号发布后:

(一)新闻宣传单位应提示公众注意添衣保暖。

(二)农业、畜牧业等单位和从业人员应做好牲畜、家禽的防寒工作,对热带、亚热带水果及有关水产、农作物等种养品种采取防寒措施。

第十六条 寒冷红色预警信号发布后:

(一)新闻宣传单位应提示公众(尤其是老、弱、病、幼人群)注意防寒保暖。

(二)农业、畜牧业等从业人员要积极采取防霜冻和冰冻措施,尽量减少寒害损失。

第十七条 大雾黄色预警信号发布后:

交通运输、交警等部门加强对高速公路、轮渡码头的巡逻,提示驾驶员小心驾驶。

第十八条 大雾橙色预警信号发布后:

(一)新闻宣传单位、卫生部门应提示公众注意因浓雾使空气质量下降对人体可能造成的影响,指导公众适当防护。

(二)交通运输、交警等部门采取必要措施,确保高速公路、轮渡码头的交通安全。

第十九条 大雾红色预警信号发布后:

(一)交通运输、交警等部门采取有力措施控制受强浓雾影响地区的高速公路和码头等的秩序,保障交通安全。

(二)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各类交通工具的安全。

第二十条 灰霾天气预警信号发布后:

(一)新闻宣传单位、卫生部门加强宣传,指导公众适当防护。

(二)交警、交通运输等部门采取措施确保水、陆交通安全。

(三)有呼吸疾病的患者尽量避免外出,外出时可带上口罩。

第二十一条 雷雨大风蓝色或黄色预警信号发布后:

(一)停止各类户外的易燃、易爆危险作业。

(二)新闻宣传单位应提示公众雷暴发生时,不要在大树、电线杆等地方停留,不要使用无线电话,以免遭受雷击。

第二十二条 雷雨大风橙色预警信号发布后:

(一)新闻宣传单位应提醒公众切勿外出,确保留在最安全的地方。

(二)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应急预案。

(三)有关部门加固港口设施,防止船只走锚和碰撞。

(四)其他同雷雨大风黄色预警信号。

第二十三条 雷雨大风红色预警信号发布后:

(一)进入特别紧急防风状态。

(二)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参加抢险。

(三)其他同雷雨大风橙色预警信号。

第二十四条 道路结冰黄色预警信号发布后:

(一)交通运输、交警等部门要做好应对准备工作。

(二)驾驶人员应注意路况,安全行驶。

第二十五条 道路结冰橙色预警信号发布后:

(一)交警等部门注意指挥和疏导行驶车辆。

(二)行人出门注意防滑。

(三)驾驶人员应采取防滑措施,听从指挥,慢速行驶。

第二十六条 道路结冰红色预警信号发布后:

(一)相关应急处置部门随时准备启动应急预案。

(二)必要时有关部门负责封闭结冰道路。

第二十七条 冰雹橙色预警信号发布后:

(一)注意天气变化,做好防雹和防雷电准备。

(二)妥善安置易受冰雹影响的室外物品、小汽车等。

(三)提醒老人、小孩不要外出,留在家中。

(四)将家禽、牲畜等转移到带有顶蓬的安全场所。

(五)不要进入孤立的棚屋、岗亭等建筑物或大树底下,出现雷电时应当关闭手机。

(六)做好人工消雹的作业准备。

第二十八条 冰雹红色预警信号发布后:

(一)提醒户外人员立即到安全的地方暂避。

(二)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预案。

(三)其他同冰雹橙色预警信号。

第二十九条 森林火险黄色预警信号发布后:

(一)林业部门要加强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做好扑火救灾充分准备工作。

(二)加强巡山护林和野外用火的监管工作。

(三)公众进入林区要注意防火;在林内或林缘用火要做好防范措施,勿留火种、乱丢烟头。

第三十条 森林火险橙色预警信号发布后:

(一)林业部门加大巡山护林力度,严格管制野外火源,在重点火险区要设卡布点,禁止带火种进山。

(二)有关部门做好扑火救灾充分准备,进入防火临战状态。

(三)在林内或林缘禁止户外用火,停止一切炼山作业。

第三十一条 森林火险红色预警信号发布后:

(一)林业部门安排人员加强值班调度,密切注意林火信息动态。

(二)进入紧急防火状态,森林消防队伍要严阵以待。

(三)发布戒严通告,严禁一切野外用火。

(四)组织镇、村干部和护林员、林业公安加强巡山护林,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在进入林区的主要路口设卡布点,严禁带火种进山,及时消除林火隐患。

(五)发生森林火灾时要及时、科学、安全扑救,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第四章 其他规定

第三十二条 对在防御气象灾害和抢险救灾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政府将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三十三条 各部门、各单位以及有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未履行本规定防御气象灾害工作职责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5月31日。

附件: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及其含义
一、台风预警信号

台风预警信号分五级,分别以白色、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一)台风白色预警信号

图标: (略)


含义: 48小时内可能受热带气旋影响。

(二)台风蓝色预警信号

图标: (略)


含义: 24小时内可能受热带气旋影响,平均风力可达6级以上,或阵风7级以上;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 平均风力为6~7级,或阵风7~8级并可能持续。

(三)台风黄色预警信号

图标: (略)


含义:24小时内可能受热带气旋影响,平均风力可达8级以上,或阵风9级以上;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 平均风力为8~9级,或阵风9~10级并可能持续。

(四)台风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 (略)


含义:12小时内可能受热带气旋影响,平均风力可达10级以上,或阵风11级以上;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 平均风力为10~11级,或阵风11~12级并可能持续。

(五)台风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 (略)


含义:12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台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12级以上,或者已达12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二、暴雨预警信号

暴雨预警信号分三级,分别以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一)暴雨黄色预警信号

图标: (略)


含义: 6小时内本地将可能有暴雨发生,或者强降水将可能持续。

(二)暴雨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 (略)


含义:在过去的 3小时,本地降雨量已达50毫米以上,且雨势可能持续。

(三)暴雨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 (略)


含义:在过去的3小时,本地降雨量已达10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三、高温预警信号

高温预警信号分三级,分别以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一)高温黄色预警信号

图标: (略)


含义:天气闷热。一般指24小时内最高气温将接近或达到35℃或已达到35℃以上。

(二)高温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 (略)


含义:天气炎热。一般指24小时内最高气温将要升至37℃以上。

(三)高温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 (略)


含义:天气酷热。一般指24小时内最高气温将要升到39℃以上。

四、寒冷预警信号

寒冷预警信号分三级,分别以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一)寒冷黄色预警信号

图标: (略)


含义:预计因北方冷空气侵袭,本地气温在24小时内急剧下降10℃以上,或日平均气温维持在12℃以下。

(二)寒冷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 (略)


含义:预计因北方冷空气侵袭,本地最低气温将降到5℃以下。

(三)寒冷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 (略)


含义:预计因北方冷空气侵袭,本地最低气温将降到0℃以下。

五、大雾预警信号

大雾预警信号分三级,分别以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一)大雾黄色预警信号

图标: (略)


含义:12小时内可能出现能见度小于500米的浓雾,或者已经出现能见度小于500米、大于等于200米的浓雾且可能持续。

(二)大雾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 (略)


含义:6小时内可能出现能见度小于200米的浓雾,或者已经出现能见度小于200米、大于等于50米的浓雾且可能持续。

(三)大雾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 (略)


含义:2小时内可能出现能见度低于50米的强浓雾,或者已经出现能见度低于50米的强浓雾且可能持续。

六、灰霾天气预警信号

灰霾天气预警信号,以黄色表示。

图标: (略)


含义:12小时内可能出现灰霾天气,或者已经出现灰霾天气且可能持续。

七、雷雨大风预警信号

雷雨大风预警信号分四级,分别以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一)雷雨大风蓝色预警信号

图标: (略)


含义:6小时内可能受雷雨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到6级以上,或阵风7级以上并伴有雷电;或者已经受雷雨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已达到6~7级,或阵风7~8级并伴有雷电,且可能持续。

(二)雷雨大风黄色预警信号

图标: (略)


含义:6小时内可能受雷雨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8级以上,或阵风9级以上并伴有强雷电;或者已经受雷雨大风影响, 平均风力达8~9级,或阵风9~10级并伴有强雷电,且可能持续。

(三)雷雨大风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 (略)


含义:2小时内可能受雷雨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10级以上,或阵风11级以上,并伴有强雷电;或者已经受雷雨大风影响, 平均风力为10~11级,或阵风11~12级并伴有强雷电,且可能持续。

(四)雷雨大风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 (略)


含义: 2小时内可能受雷雨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12级以上并伴有强雷电;或者已经受雷雨大风影响, 平均风力为12级以上并伴有强雷电,且可能持续。

八、道路结冰预警信号

道路结冰预警信号分三级,分别以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一)道路结冰黄色预警信号

图标: (略)


含义:12小时内可能出现对交通有影响的道路结冰。
(二)道路结冰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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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会计制度》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会计制度》的通知

2001年12月27日  财发〔2001〕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农业部,水利部,国土资源部,国家林业局:
  为适应农业综合开发事业发展的需要,进一步规范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会计核算工作,我部对1998年制定的《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会计制度(试行)》作了重新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会计制度》印发给你们。该制度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原试行制度同时废止。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会计制度 (文件较大,建议下载到本地进行浏览)
http://www.mof.gov.cn/news/file/wg0203-caifa0155_20050609.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