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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推行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的通知

时间:2024-05-15 06:36:3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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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推行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推行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的通知


卫法监发[2002]107号

卫生部关于推行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

当前,食品卫生安全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的指示精神,尽快使我国食品卫生监督模式与国际接轨,我部在总结国外食品安全监管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食品生产经营现状,组织制定了《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拟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实施量化分级管理,把问题较多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群众反映较大的食品生产经营品种作为监督的重点。量化分级管理已在部分省(直辖市)进行了试点,从现有的经验看,这种模式对合理配置卫生人力资源,进一步提高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守法意识,促进企业自律和提高诚信水平具有一定的意义。现将实施量化分级管理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有改革创新精神,根据《指南》要求,逐步调整食品卫生监督管理模式,加大监管力度,提高监督效率。食品卫生质量的提高,需要政府部门监督、行业管理、企业自律和消费者的参与。推行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是将食品卫生监督管理模式向风险度和诚信度管理转变的一种有益尝试,各地应认真组织实施。

二、加强卫生许可证发放的管理和卫生许可后经常性监督工作。要依据《指南》要求,加强对关键控制环节的管理,对达不到基本要求的,坚决不能发证。已经发放卫生许可证的,要严格按照《卫生部关于开展食品生产经营卫生许可证专项治理整顿工作的通知》(卫法监发[2001]318号)进行清理整顿。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在各类卫生许可审查量化评分表要求的基础上,依据本省《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切合实际的量化标准和要求。同时,要加强经常性卫生监督管理及技术指导,应用《指南》,提高食品卫生监督的效率和水平。

三、要加强培训,不断提高卫生监督员法律、法规及业务知识水平。要重视对监督员的培训,提高监督员对法律、法规、《指南》的理解,使监督员准确掌握现场监督标准和要求,了解国际食品卫生动态及先进的管理经验,不断提高卫生监督水平。

四、加强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的宣传力度。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向社会广为宣传,使各级政府、企业、消费者都了解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和工作目标,自觉承担各自在保证食品卫生中的责任,为提高食品卫生水平发挥应有的作用。

五、分步实施,稳妥推进。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选择一部分行业或地区开展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试点工作,要向社会公示实施量化分级管理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卫生信誉级别,使消费者作出知情的选择,同时,促进企业提高自律能力,共同营造一个良好的食品安全环境。

各地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我部卫生法制与监督司。

联系人:高小蔷张旭东

联系电话:(010)68792406 68792407

传真:(010)68792408

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司法部关于继续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司法部关于加强法律服务机构统一管理的请示〉的通知》的通知

司法部


司法部关于继续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司法部关于加强法律服务机构统一管理的请示〉的通知》的通知
司法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司法行政部门是管理全社会法律服务机构的职能部门。一九八五年十二月十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司法部关于加强法律服务机构统一管理的请示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这一点;一九九四年四月十日,国务院批准的司法部“三定”方案也作了明确的规定;几年来,党中
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在有关讲话中多次予以强调。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为切实履行政府赋予的法律服务机构管理职能做了大量的工作。但是,目前在一些地方社会法律服务秩序仍然比较混乱,有的未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擅自成立法律服务咨询机构,严重地影响了法律服务工作的正常秩序,
损害了国家的法制形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按照《通知》的精神,切实行使管理社会法律服务机构的职责,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支持,迅速制定社会法律服务机构的登记、从业、管理等加强社会法律服务秩序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把整个
管理工作提高到新水平。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司法部关于加强法律服务机构统一管理的请示〉的通知》重新印发,望继续认真贯彻执行,有关落实情况请及时报部。



1995年8月21日

人事部关于认真做好“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

人事部


人事部关于认真做好“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

人职发[1990]2号
1990-4-28


  建立“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制度(以下简称“资格考试”)是在新形势下深化职称改革,进一步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一项重要措施。今年,首先对计算机应用软件人员和统计员进行资格考试。为了保证这一工作的顺利开展,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的“资格考试”工作要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各地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由人事厅局)或职改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协调有关考试工作,各地区专业主管部门或考试工作机构负责考试的具体组织工作。各地是否成立考试工作机构,由当地职改领导小组决定。

  二、各地区人事厅(局)或职改部门要按照《中国计算机应用软件人员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暂行规定》和《统计员资格考试暂行规定》,会同有关专业主管部门研究具体实施办法,明确分工,互相配合,积极稳妥地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切实保证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凡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者,由国家统一颁发《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资格证书》由人事部统一印制、编号。经各地区人事厅(局)或职改部门审核批准加盖钢印后,由各地区组织考试的部门或考试工作机构发至本人。

  四、中央国家机关及其所属各单位的报考人员,一律参加所在地区组织的资格考试。

  五、考试工作可收取一定的报名费和考务管理费。费用收取应遵循“以考养考,以支定收”的原则,具体标准应报经当地物价管理部门批准。严禁随意提高收费标准。

  六、“资格考试”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为了保证考试的客观、公正、有效,各地区、各部门对命题、报名、考试、评卷等环节要按照有关规定严密组织,严格纪律,不得各行其是。对以权谋私,弄虚作假的,应严肃查处。

  七、以前所发有关“资格考试”问题的规定如与本通知精神不符,以本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