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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工商形象建设年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2024-07-25 22:31:5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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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工商形象建设年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印发《工商形象建设年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精神,指导全系统扎扎实实开展工商形象建设年活动,我局制定了《工商形象建设年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工商形象建设年实施方案
根据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的总体部署,扎扎实实地开展工商形象建设年活动,是今年全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一项重要任务。为了保证工商形象建设年活动有领导、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意义和指导思想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主管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重要职能部门,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在国家宏观经济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重要。为了适应形势发展对工商行政管理工作提出的要求,提高工商行政管理系统队伍素质,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决定19
96年在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开展工商形象建设年活动。开展工商形象建设年活动,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通过自身的转变,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促进两个根本性转变的重大举措,是建设有权威的市场监督执法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建设和队伍建设的关键性步骤,
是搞好今年公平交易执法年的基本保证。
工商形象建设年的实施,应认真贯彻李鹏总理、李岚清副总理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队伍建设、廉政建设的指示精神。在搞好公平交易执法年的同时,把形象建设当作具有战略意义的头等大事来抓。围绕1996年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中心任务,统一组织,统筹规划,坚持标准,
积极协调,稳步推进,抓出实效。
二、总体要求和工作重点
工商形象建设年的总体要求是树立四个形象:一是忠于职守、公平公正的执法形象;二是甘为公仆、廉洁自律的廉政形象;三是勤政高效、文明礼貌的办事形象;四是着装整齐、举止端庄的仪表形象。
1996年的工商形象建设要围绕把风气搞正,集中抓好两个重点:一是就工作部门而言,县级以上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重点解决“案、费、证、照”问题;基层工商所重点解决“吃、拿、卡、要”问题。二是就工作人员而言,各级领导干部重点解决好讲政治的问题;一般工作人员
重点解决好讲正气的问题。
通过工商形象建设年活动,使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队伍的风气有较大转变,面貌有明显改观,素质有新的提高,为履行行政执法、监管社会主义大市场的职能,奠定坚实的基础。
三、实施步骤和具体措施
(一)实施步骤
工商形象建设年活动大致分三个阶段进行:一是动员、学习阶段。首先在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广泛、深入地开展工商形象建设年的学习、动员活动,组织全体干部职工认真学习有关廉政建设、队伍建设的文件和指示,提高对开展工商形象建设年活动的认识,并结合实际制定计划。二
是宣传、教育、对照检查和搞好整改阶段。二、三季度要在大力开展工商形象建设年宣传、教育活动的同时,对照有关规定、制度和先进模范人物、先进集体的事迹进行检查,找出本部门、本单位及个人存在的不足之处,制定整改措施,并加以落实。三是总结表彰阶段。年终要对工商形象
建设年的活动进行总结,结合年度考核、评比情况与人事部联合进行“双先”表彰,同时搞好系统内表彰工作,在此基础上提出今后深入开展工商形象建设活动的意见。
(二)具体措施
1、抓建章立制。围绕解决“案、费、证、照”、“吃、拿、卡、要”的问题,进一步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上级机关要为下级机关做表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要带好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今年要重点抓好以下规章制度的建设和落实:《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办案工作规范》、《处理广告投诉、举报工作的制度》、《广告经营审批须知》、《广告监督管理人员依法行政管理的规定》、《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廉洁自律、严格执法的规定》、《企业注册工作程序》、《企业注册工作制度》、《商标业务工作程序》。监察部门要总
结、推广石家庄“两费”的收取办法,进一步使这项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基层工商所、站、队也要围绕解决“案、费、证、照”、“吃、拿、卡、要”问题,结合当地实际,制定、落实并完善各项具体的规章制度。
2、抓宣传教育。要围绕工商形象建设年的活动,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如:电视、报纸、广播以及内部刊物,搞好多形式、多侧面、多层次的外部和内部的宣传工作,大力报道工商行政管理战线的工作成绩、先进典型和崭新风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今年在全系统突出组织开展工
商职业道德教育,并在上半年结合执法宣传进行工商形象的广泛宣传,下半年结合“双先”评选,重点宣传在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中涌现出来的先进单位和优秀个人。第四季度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要举办首届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书画摄影展。各地工商行政管理局要下功夫做好宣传教育工作
,从实际出发,组织各种形式的交流、学习、宣传活动。
3、抓监督检查。要围绕影响工商形象的热点问题,抓好系统内外的监督检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6年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公平交易执法人员查处经济违法违章案件情况,广告经营单位审批和查处广告违法案件的情况,商标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私自代理商标、收受好处
的行为,企业登记注册档案、审批工作程序和核准依据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按选定的执法监察项目,全面开展自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抓进度,抓落实,并组织重点抽查。监督检查工商形象,要动员和运用社会力量,可采取向各种被监管对象、服
务对象和广大消费者开展问卷调查,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监督指导,聘请部分大、中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担任社会监督员、信息员,以及建立健全举报制度和明查暗访等形式,对工商行政管理工作进行经常的、有效的监督检查。
4、抓表彰和查处。大力表彰先进单位和优秀个人,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年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与人事部,要对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中涌现出来的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进行联合表彰;同时在全系统内开展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先进工商所和优秀工商行政管理人员的表彰活动。

对有违法违纪行为和顶风违法违纪的,要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严肃处理,并在系统内进行通报,公开处理结果。对严重违法违纪、不适合在执法岗位工作的人员,要严格执行国家公务员辞退制度及时调离或辞退。
四、实施要求
(一)加强领导。开展工商形象建设年的活动是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的一项重要工作。领导干部要带好头,以自身的良好形象为表率。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分管负责同志要具体抓,分级负责、分类指导,既要认真部署,又要定期听取汇报,掌握工作进度,研
究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使这项工作落到实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成立工商形象建设年活动领导小组,副局长韩新民任组长,办公室主任惠鲁生任副组长,办公室、人事司、宣教司、监察局、机关党委等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在开展工商形象建设年活动中,综合部门要按照分工,把任
务分解到具体处、室和人员,切实负起责任,其它业务部门也要围绕工商形象建设年的要求,积极配合,做好工作。
(二)结合实际。在开展工商形象建设年的活动中,既要统一领导,坚持标准,抓住重点,也要充分发挥各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要根据本《实施方案》的要求,紧密结合各地区、各部门的实际情况和特点,制定具体的、有针对性的、可操作的实施方案和办法
,力求把工商形象建设年搞得生动活泼,扎实有效。
(三)狠抓落实。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当前业务工作十分繁重的情况下,对工商形象建设要统筹安排、精心组织,真抓实干,务求实效,避免一阵风和走过场。全系统上下配合,各部门齐抓共管,与此同时,要积极争取各级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社会各界的支持、配合,使这项工
作更加广泛、深入、扎实地开展下去。







1996年3月14日

中国工商银行国际业务部关于启用新版外币汇票有关规定的通知

中国工商银行国际业务部


中国工商银行国际业务部关于启用新版外币汇票有关规定的通知
1994年2月1日,中国工商银行国际业务部

全国各省、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总行决定自1994年2月1日起我行办理国际业务票汇将启用新版外币汇票(附票样),原印发的旧汇票同时废止停用。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出票行必须根据规定要求正确填写外币汇票
(一)DD——汇票业务编号,(汇票右上角No下面及汇票存根第五行)由各出票行按经办汇票业务顺序自行编列。DD之后为十四位,分别表示:前四位是出票行(或管辖行)的SWIFT代号编码最后三位加“/”;“/”后为出票行(或管辖行)的联行号,尔后两位是出票行在二级联行的代号,最后五位为出票行自行编制的业务顺序号。
出票行有几种情况:
1.发有外汇联行行号,且有正式SWIFT代码或发有外汇联行行号有模拟SWIFT代码的出票行,按自己的SWIFT代码及联行行号编列DD后前七位号码。
2.以省行名义在总行清算的,如江苏省行下属的地市分行,使用省行的SWIFT代码和联行行号。
3.有SWFIT代码、但未参加外汇联行无联行行号的出票行,使用管辖行的SWITF代码和联行行号。
4.出票行使用自身在境外的帐户行,也应按以上要求编列汇票业务编号。即:前七位使用自己的SWIFT代码和联行行号。
5.出票行既无SWIFT代码,又未参加外汇联行的,使用管辖行的SWIFT代码和联行行号。
例如:北京市海淀区办(代号为11)经办的一笔汇票,顺序号为326,其业务编号为:
BJM/111 11 00326
----------------
4位 3位 2位 5位
(二)汇票其他内容填写:
1.在受益人名称栏次上边应打印:
Valid Within One Year From This Date
2.PAY TO THE ORDER OF:
受益人名称
3.AMOUINT IN WORDS:
汇票金额(用压数机压印)
4.TO:解付行全称(解付行为境外帐户行,二级行用省行的帐户行或总行
的帐户行。)
5.FOR:出票行全称。
6.右下角虚线处:出票行有权签字。
7.汇票背面:ENDORSE HERE:
背书人背书。
DO NOT WRITE STAMP OR SIGN BELOW THIS LINE RESERVED
FOR EINANCIAL INSTITUTION USE:
此处系银行使用,请勿书写和粘贴。

背面末行如有“FEDERAL……CC”一行,请各行开美元汇票才能使用,签开其他币种汇票时,请使用背面无此文字的汇票。
(三)汇款人提交的“汇出汇款申请书”联作借记传票附件;“存查联”作汇出汇款科目贷方传票的附件。
(四)出票行接到解付行解付汇款的加押电传或总行SWIFT202通知时,应作为自制借方传票的附件,冲销汇出汇款科目。
(五)汇票存根为出票行用以代汇出汇款科目卡片帐,应专夹顺序保管。
二、解付行必须认真审查外币汇票,正确办理解付
(一)审查汇票内容是否明确、清楚、签字相符。
(二)审查汇票暗记。
(三)汇票转让已否签署背书。
解付汇款后,汇票作为联行借方传票的附件。
三、旧汇票的收回销毁
原使用的旧汇票,应由各经办行开列清单(说明本数等)于注销表外科目后,送交管辖分行集中清理和监督销毁。
四、其他有关汇票的规定如编押起点、签字权限等仍按原规定执行。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贵阳市粮食局、财政局、省农发行营业部关于《贵阳市市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筑府办发〔2007〕177号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贵阳市粮食局、财政局、省农发行营业部关于《贵阳市市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直各工作部门:

《贵阳市市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贵阳市市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级储备粮油的管理,保证市级储备粮油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有效发挥市级储备粮油的宏观调控作用,维护粮食市场稳定,根据《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和《贵州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储备粮油,是指市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全市粮油供求总量,稳定粮油市场,应对重大自然灾害和其他突发事件的粮食和食用植物油(以下所指的储备粮包括粮食和食用植物油)。

第三条 市粮食局负责市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四条 市粮食局应当会同市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贵州省分行营业部(以下简称省农发行营业部)拟定全市市级储备粮规模、总体布局和宏观调控动用的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 市财政局负责安排并及时拨付市级储备粮的贷款利息、保管费用、轮换费用等财政补贴,负责对市级储备粮有关财务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六条 省农发行营业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安排市级储备粮所需贷款,并对发放的市级储备粮贷款实施信贷监管。

第七条 承担市级储备粮储存任务的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具体负责市级储备粮的储备管理工作,并对市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骗取、挤占、截留、挪用市级储备粮贷款、贷款利息和保管费用、轮换费用、价差等财政补贴。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市级储备粮购销管理中存在的违法行为,均有权向粮食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举报。



第二章 规 模

第十条 市级储备粮的储存规模、品种和总体方案,由市粮食局会同市财政局和省农发行营业部根据全市宏观调控需要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 市粮食局根据市政府批准的市级储备粮储备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方案会同市财政局和省农发行营业部共同下达。

第十二条 按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市级粮油储备规模为:粮食(原粮)110000吨,食用植物油3000吨。其中:市本级承担粮食80000吨,食用植物油3000吨;区、市、县承担粮食30000吨。

市本级承担的粮油储备品种及数量分别为:稻谷(早、晚籼稻和粳稻)47000吨,小麦15000吨,玉米或大豆8000吨,成品粮大米6900吨(相当于10000吨规模的原粮),食用植物油3000吨。

第十三条 质量标准:原粮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中等(含)以上标准,成品粮大米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一等(含)以上标准、食用植物油(菜籽油)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四级(含)以上标准。

第十四条 市级储备粮入库成本,按照收购价格加合理的收购费用或当时的市场行情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粮食局共同核定,一经核定,承储企业应当遵照执行。

第十五条 省农发行营业部应当按照市财政局会同市粮食局共同核定的入库价格及时足额向承储企业安排入库资金。

承储企业应当在农业发展银行开立基本账户,接受农业发展银行的信贷监管。市级储备粮收购资金要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确保资金安全。



第三章 储 存

第十六条 市级储备粮采取政府委托、部门监管、企业运作方式,形成管理科学、布局合理、高效灵活、调控有力、节省费用的管理机制,确保市级储备粮结构合理、质量完好、数量真实、管理规范、储存安全。

第十七条 承储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仓库容量5000吨以上,仓储条件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和技术规范;

(二) 具有与粮食储存功能、仓型、进出粮方式、粮食品种、储粮周期等相适应的仓储设备;

(三) 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市级储备粮质量等级检测仪器和场所,具备检测市级储备粮储存期间仓库内温度、水分和害虫密度的条件;

(四) 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粮食保管、检验、防治等管理技术人员;

(五) 经营管理和信誉良好,无违法经营记录;

(六) 存储企业应具备交通方便、调度灵活、有较强保管能力和经营能力,存储库点及仓号(油罐)一经确定,不能擅自变更,也不能露天储存,如需移库,必须报市粮食局等有关部门批准。

第十八条 市级储备粮管理实行目标责任制和企业法人代表负责制。各承储企业对市级储备粮的安全负全部的责任,市级储备粮必须严格按照储备与经营分开的原则,单独存放、单独建账并设立储备粮台账,准确、动态反映储备粮轮出、轮入的数量及轮空期,严禁互相调换。各承储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并做到“一符”(账实相符)、“三专”(专人、专仓、专账)、“四落实”(数量、品种、质量、地点落实)。保证市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管理规范。

第十九条 市级储备粮的储备费用及利息,由市级粮食风险基金负担,市级储备费用按市政府所规定储备规模补贴,补贴标准为原粮每年100元/吨,食用植物油每年400元/吨,大米补贴按相当规模的原粮储备费用标准补贴。利息按市级储备粮实际占用贷款额及规定的利率由市财政局拨付到贷款承储企业在农发行开设的利息专户。

第二十条 市级储备粮的储备费用及轮换费用在季度末15个工作日内由市财政局直接预拨付到承储企业,年度终了统一清算(采用计划内据实拨补)。遇不可抗拒因素造成补库粮与出库粮差价过大时,专题上报市人民政府请求动用市级粮食风险基金给予补贴。

第二十一条 承储企业应当积极采用计算机粮情检测、机械通风、环流熏蒸等储粮新技术,建立健全市级储备粮的防火、防盗、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第二十二条 承储企业应当对市级储备粮的储存管理状况,按照粮情检查制度进行经常性检查,并做好详细记录;发现市级储备粮储存安全存在问题时,应当及时处理,确保储粮安全。

第二十三条 承储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 擅自动用市级储备粮;

(二) 虚报、瞒报市级储备粮的数量;

(三) 在市级储备粮中掺杂使假、以次充好;

(四) 擅自串换市级储备粮的品种、变更市级储备粮的储存地点;

(五) 因延误轮换或者管理不善造成市级储备粮重度不宜存、霉变;

(六) 以低价购进高价入账、高价售出低价入账、以旧粮顶替新粮、虚报损耗、虚列管理费用、虚增入库成本等手段,套取差价补贴,骗取市级储备粮贷款和贷款利息、管理费用和价差亏损等财政补贴;

(七) 以市级储备粮对外进行担保或者对外清偿债务。

第二十四条 承储企业被依法撤销、解散、破产、兼并的,其储存的市级储备粮由市粮食局会同市财政局、省农发行营业部另行安排储存。

第二十五条 对市级储备粮中的小麦、大米、大豆、玉米实行动态管理,采取定点定额动态相结合的办法,确保粮食市场品种结构合理,以适应粮食应急调控的需要,拉动粮食产业发展。具体动态管理办法由市粮食局、市财政局、省农发行营业部制定。



第四章 轮 换

第二十六条 市级储备粮实行均衡轮换制度。承储企业必须在上年末按粮油的储存品质和储存年限的规定并提出储备粮年度轮换的数量、品种和分布计划报市粮食局,市粮食局在15个工作日内审批后下达当年市级储备粮油轮换计划。每年轮换的数量,一般为市级储备粮总量的三分之一,轮入的粮食必须符合储备粮质量规定。

第二十七条 承储企业应定期检测市级储备粮的品质。经鉴定不宜储存的,应当及时向市粮食局提出轮换申请。

第二十八条 承储企业应当严格执行轮换计划。并依据市场行情确定轮换方式。在市级储备粮轮换过程中,原则上采取同数量、同品种库存成本不变的实物兑换方式进行,轮换粮的轮空期不得超过4个月,如遇特殊情况,在粮油轮出后,4个月还不能轮入的,须向市粮食局、财政局报告,否则按照擅自动用市级储备粮处理。

第二十九条 承储企业轮出粮食后,应及时将销售款归还农业发展银行;轮入新粮时,应根据收购入库进度和轮出时收回贷款额等量申请办理贷款。

第三十条 市级储备粮的轮换费用,每年按承储企业承担市级储备粮规模的三分之一实行补贴包干。补贴标准为粮食每年180元/吨,食用植物油每年180元/吨。在轮空期间储备粮的费用按规定的补贴标准照常拨付。

第三十一条 市级储备粮在存储过程中,由于不可抗力原因发生的损失,由存储企业提出申请,经市粮食局和市财政局审核确认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予以核销。市级储备粮在存储过程中产生的保管自然损耗和水分、杂质减量,按《国家粮油仓库管理办法》中的规定,经市粮食局和市财政局审核确认后,在市粮食风险基金中承担。

第三十二条 市级储备粮轮换中的收购、销售,可通过规范的粮食批发市场公开进行,也可按照费用包干的原则由承储企业自行完成。



第五章 动 用

第三十三条 市级储备粮的所有权属于市人民政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

第三十四条 市政府应当制定粮食安全应急预案,完善市级储备粮的动用预警机制。

市粮食局应当按照粮食安全应急预案的要求,适时提出动用市级储备粮的建议。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动用市级储备粮:

(一) 全市粮食明显供不应求或者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的;

(二) 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需要动用的;

(三) 政府认为需要动用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 动用市级储备粮,由市粮食局会同市财政局和省农发行营业部提出动用方案,报贵阳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动用方案应当包括动用市级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使用安排、运输保障等内容。

第三十七条 市粮食局应当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市级储备粮动用方案下达动用通知和组织实施。

第三十八条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动用市级储备粮所产生的价差和利息及费用,由市财政局核实后拨付。

第三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市级储备粮动用通知。



第六章 监 管

第四十条 市粮食局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承储企业执行本办法及有关粮食法律、法规、规章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市级储备粮购销、储存、轮换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四十一条 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粮食局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承储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入库的市级储备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等级和标准要求的;

(二) 虚报、瞒报市级储备粮数量的;

(三) 在市级储备粮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的;

(四) 对市级储备粮未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或者市级储备粮账账不符、账实不符的;

(五) 发现市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问题不及时处理、不及时报告,造成粮食重度不宜存、霉变的;

(六) 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市级储备粮收购、轮换计划和动用命令的;

(七) 擅自动用市级储备粮的;

(八) 以市级储备粮对外进行担保或者清偿债务的。

第四十二条 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粮食局、市财政局和省农发行营业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退回骗取的市级储备粮贷款和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 情节严重的,取消承储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以低价购进高价入账、高价售出低价入账、以旧粮顶替新粮、虚增入库成本等手段套取差价,骗取市级储备粮贷款、贷款利息和管理费用、价差等财政补贴的;

(二) 挤占、截留、挪用市级储备粮贷款、贷款利息和管理费用、价差等财政补贴的;

(三) 擅自更改市级储备粮入库成本的。

第四十三条 粮食、财政和农业发展银行的工作人员,在市级储备粮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8年元月1 日起施行。同时废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市粮食局省农发行营业部关于贵阳市市级储备粮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筑府办发〔2003〕6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