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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企业实施《金融企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解答

时间:2024-07-06 06:45:3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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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企业实施《金融企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解答

财政部


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实施<金融企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解答》的通知

财会[2003]6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发文时间: 2003-3-5
实施时间: 2003-3-5


国务院有关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金融企业: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发布后,我们陆续收到有关部门、企业的来信、来电,询问金融企业实施《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问题。为此,我们制定了《金融企业实施<金融企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解答》。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金融企业实施《金融企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解答

  一、问:根据《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对金融企业发放的中长期贷款应当按照应计贷款与非应计贷款分别核算。对于短期贷款,是否也应遵循应计贷款与非应计贷款分别核算的原则?
  答:金融企业发放的贷款,无论是短期贷款还是中长期贷款,都应当遵循应计贷款与非应计贷款分别核算的原则。当金融企业的应计贷款转为非应计贷款时,应将该笔贷款原已入账的利息收入和应收利息予以冲销,同时在表外进行备查登记。收到非应计贷款的有关还款时,应先冲减贷款本金;待本金全部收回后,如有余额再确认为当期利息收入。

  二、问:金融企业进行利润分配的顺序如何?如何确定提取法定盈余公积和法定公益金的基数?
  答:《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规定,金融企业当年实现的净利润,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或减去年初未弥补亏损)和其他转入后的余额,作为可供分配的利润,并作相应分配。金融企业进行利润分配时,首先应当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提取法定盈余公积和法定公益金。提取法定盈余公积和法定公益金后,从事存贷款业务、保险业务、证券业务和信托投资业务的金融企业,还应当分别按照规定比例提取一般准备、总准备金、一般风险准备和信托赔偿准备。实现的净利润在作上述分配后的余额再分配给股东或提取任意盈余公积。
  《公司法》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5%-10%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金融企业在提取法定公积金或公益金时,应按《公司法》的规定,按税后利润(即当期实现的净利润)的一定比例计提,而不应当按当期可供分配的利润计提。

  三、问:外商投资金融企业的国内分支机构或者办事处,是否应当执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答:财政部下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问题解答》(财会[2002]5号)规定,外商投资的金融企业,应当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外商投资金融企业的国内分支机构或者办事处,如果从事相关金融业务的,也应当执行财会[2002]5号文件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财政部关于工资制度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津贴、补贴、奖金在“国家预算支出目级科目”中如何反映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工资制度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津贴、补贴、奖金在“国家预算支出目级科目”中如何反映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1994年2月21日,财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
根据国发[1993]79号《国务院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现就工资制度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津贴、补贴、奖金在“国家预算支出目级科目”中如何反映问题规定如下:
一、机关工作人员工资、补贴、奖金适用的“目”级科目。
按职级工资制发给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适用“工资”“目”。
按规定继续发给机关工作人员的各项补贴、奖金,仍按现行规定适用有关的“目”级科目。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津贴、补贴、奖金适用的“目”级科目。
列入“工资”“目”的包括:按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工资制发给的专业技术职务工资、津贴,按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工资制发给的专业技术职务工资、岗位津贴,按艺术结构工资制发给的艺术专业职务工资、表演档次津贴、演出场次津贴,按体育津贴、奖金制发给的体育基础津贴、运动员成绩津贴;按行员等级工资制发给的行员等级工资、责任目标津贴,按职员职务等级工资制发给的职员职务工资、岗位目标管理津贴,按技术等级工资制发给的技术等级工资、岗位津贴,按等级工资制发给的等级工资、津贴。
按规定继续发放的中小学教师的教龄津贴、特级教师津贴、护士的护龄津贴,为特殊行业设立的津贴等各项津贴,以及各种补贴、奖金等,仍按现行规定适用有关的“目”级科目。


深圳市打假举报奖励办法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深圳市打假举报奖励办法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深府办(2001)46号



第一条 为鼓励广大人民群众积极检举和揭发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行为,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打假举报是指我国公民或其他境外人员向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工商、公安、卫生、农业、药品监督、烟草专卖、盐务等承担打假工作职能的各级执法部门就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从事制假售假违法活动所作的检举、投诉。
第三条 获得本办法规定的打假举报奖励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被举报的制假售假违法行为必须发生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有明确具体的处罚对象,经查实依法应受到罚款以上处罚的;
(二)被举报的制假售假违法行为必须未被相关行政执法机关知晓的;
(三)举报人为非负有打假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商品被侵权人。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或理由骗取打假举报奖金;严禁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打假举报奖金。
第五条 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人,其奖励金额按实际查获的举报案件的严重程度和罚款数额分别确定:
(一)情节特别严重,处以100万元以上罚款的,奖金按罚款额的5%计算,但最高奖金额不得超过10万元;
(二)情节比较严重,处以5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罚款的,奖金按罚款额的6%计算,但最高奖金额不得超过5万元;
(三)情节严重,处以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罚款的,奖金按罚款额的8%计算,但最高奖金额不得超过3万元;
(四)罚款额不满10万元的,奖金按罚款额的10%计算,但最高奖金额不得超过8000元。
法律、法规、规章对打假举报奖励金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奖金按下列程序支付:
(一)奖金的支付在举报案件的处罚决定生效并执行完毕后实施;
(二)举报奖金的支付由案件的直接受理人根据举报人的意愿提出,经受理单位领导审核和执法部门主管领导审批后,到受理单位财务部门领取,并办理签收手续;
(三)举报案件的直接受理人交付举报奖金时,至少应有一名执法人员在场见证。举报人应在注明案件名称、奖金数额的收据上签名。签字后的收据交财务部门保存备查。
第七条 打假举报奖金在财政部门核拨的打假办案经费中列支。
第八条 举报案件受理人、具体承办人、财务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不得擅自透露举报人的姓名、住址、电话、有关案情及接受奖励的金额等情况,确保举报人的人身安全。
第九条 打假办案经费由市财政部门授权各有关执法部门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各执法部门应建立打假办案经费的日常管理制度和监督制度,市财政部门应对打假办案经费的使用情况定期进行监督和审计。
第十条 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对违反本规定行为的,行政执法机关应责令其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2001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