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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关于深化卫生改革的若干规定

时间:2024-06-17 04:55:3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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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关于深化卫生改革的若干规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


宁夏回族自治区关于深化卫生改革的若干规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



第一条 为了加快和深化卫生改革,增强卫生事业单位的生机和活力,促进卫生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进一步推行院(所、站、校)长负责制。院(所、站、校)长经民主推选、组织考查,由各级政府授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任命,每届任期三折,可以连任,也可以通过招标选聘。院(所、站、校)长负责全面领导责任,有权决定本单位的经营决策、机构设置、中层干部任免、
一般干部职工折聘用、奖惩以及经费使用、收益分配等。实行院(所、站、校)长负责制的单位,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对本单位的重大问题进行监督。
第三条 实行多种形式的承包责任制。实行承包责任制的医疗卫生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令,与主管部门签订承包合同,要明确任务、技术、服务质量、职业道德、经济收支以及社会性医疗保健工作等承包指标,规定对承包人的奖惩条款。承包期限一般为一至三年。承包后人、
财、物以及各项医卫生业务活动均由单位自行管理、自主经营。凡承包责任以内的事务,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不得干预,但要依据国家有关政策法令,做好监督、检查和承包期终审计工作。
第四条 实行卫生事业经费包干制。各级财政部门对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实行经费包干,正常经费在逐步增加和合理核定基数的前提下,实行预算包干;专项经费由卫生行政部门每年提出计划,经财政部门核准后,卫生行政部门统筹安排使用、卫生行政部门对所属的医疗卫生单位,按照
不同任务和业务性质,实行“经费包干、超支不补、结余留用、自主管理”。医疗卫生单位也可将经费按任务或项目包干给各科(室)。
第五条 逐步改革不合理的医疗服务价格,有计划、有步骤地调整现行收费偏低的医疗收费标准。对医疗卫生收费价格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自治区物价局、卫生厅负责制订全区挂号费、住院费标准,并负责对自治区医疗卫生单位收费价格的制订管理。各地、市、县、乡医疗卫生
单位的收费价格,按行政隶属关系分别由各地、市、县物价、卫生部门共同制订和管理。自治区、地、市、县、乡级医院的门诊挂号费、住院费应拉开档次,不同技术水平的医生,不同条件的病房,可实行不同的收费标准。利用新技术、新设备以及新开展的医疗服务项目(现行收费标准中
未列入的项目),应按成本收费(不含工资)。低值易耗品按实际消耗计算收费。
第六条 县级以上医院(含县级)可以开设专家门诊,也可以根据病人特殊需要开设“优先、优质”服务项目。专家门诊和“双优”服务的收费标准可高于普通收费标准,但其费用不准在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中报销。
第七条 各级预防、妇幼保健、药品检验、医学教育、医学科研等全额预算单位,可以开展偿服务、收取成本费和劳务费。有偿服务的收入不上缴财政,不缴纳所得税,不抵顶财政拨款,由单位自行分配。其中,60%用于发展卫生事业;40%用于改善集体福利和个人奖励。
第八条 凡参加单位统一组织的业余服务和超额服务,其收入扣除实际消耗后,由单位统一分配。其中,40%用于发展医疗卫生事业;30%用于改善集体福利;30%作为参加业余服务、超额服务人员的劳动报酬。分配给个人的劳动报酬不计入奖金额,但每人每月平均不得超过6
0元。
提高各级医院夜间值班人员的夜班费标准,节日值班可以照企业,发给节日加班工资。
第九条 在财政不再增加额外拨款的前提下,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奖金税的起征点,提高到人均三个半月基本工资金额。
第十条 免征医疗卫生单位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设有固定装置的医用救护车和采血车的养路费。除法律、地方性法规及规章的规定之外,不承担任何部门的各种集资、摊派费用。
第十一条 各级医疗卫生单位,可以组织富余人员举办与医疗卫生工作有关的第三产业和小型工副业,实行单独核算,自负盈亏,“以工助医”、“以副养主”。对副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减免税收。减免税收入必须用于发展生产。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过去有关文件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自治区卫生厅负责解释。



1988年9月5日

关于印发《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未成年人校外活动保障和能力提升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印发《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未成年人校外活动保障和能力提升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综[2011]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规范和加强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未成年人校外活动保障和能力提升项目资金管理工作,根据《彩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4号)和《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财综[2007]83号)的有关规定,财政部制定了《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未成年人校外活动保障和能力提升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未成年人校外活动保障和能力提升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         

                         二○一一年六月十四日   

附件:

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未成年人校外活动保障和能力提升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未成年人校外活动保障和能力提升项目资金管理工作,根据《彩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4号)和《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财综[2007]83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未成年人校外活动保障和能力提升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2011年至2015年由财政部安排利用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开展的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活动补助、能力提升和人员培训等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是指由各级人民政府投资建设的专门为未成年人提供公益服务的青少年校外活动中心、青少年宫、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综合实践基地等公益性单位。

  第四条 用于项目的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安排使用应当坚持公开透明、规范管理和专款专用原则。

  第五条 由项目资金资助的设施设备和公益性活动,应当在显著位置标识“彩票公益金资助——中国福利彩票和中国体育彩票”字样。

  第二章 资金分配

  第六条 项目资金使用范围如下:

  (一)活动补助:用于资助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开展普及性的非营利性公益活动;

  (二)能力提升:用于改造提升和修缮维护建设时间较早的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并添置、更新设备;

  (三)人员培训:用于培训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的管理人员和骨干教师。

  第七条 项目资金综合考虑以下因素进行分配:

  (一)当地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数量;

  (二)当地小学到高中在校生数;

  (三)当地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管理、活动开展和绩效评价等情况。

  第三章 资金使用管理

  第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当地青少年校外教育工作联席会议或同级教育、共青团和妇联等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主管部门和单位,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报财政部备案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 项目资金预算由财政部根据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分配方法,按年度下达省级财政部门。

  第十条 省级财政部门根据当地财力情况,可以安排资金与中央财政安排的项目资金统筹使用。

  第十一条 地方财政部门应当对项目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并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第十二条 项目资金安排使用时,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229类“其他支出”60款“彩票公益金安排的支出”04项“用于教育事业的彩票公益金支出”。

  第十三条 项目资金支出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项目资金支付管理,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主管部门和单位加强对项目资金管理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一年度项目资金分配使用情况报送财政部;于6月底前,向社会公告上一年度项目资金的分配使用情况。

  第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截留、挤占、挪用项目资金等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价格管理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

国家计委


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价格管理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

二00三年一月十七日 计价格[2003]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计委、物价局:

为进一步加强价格管理,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着力培育住房建设这一新的经济增长点,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房地产价格管理的重要意义。我国房地产业已进入快速发展的时期。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站在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房地产价格管理对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从而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重要意义。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全国计划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进一步加强对房地产价格的调控,建立健全以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为主要手段调控引导房地产市场价格形成的基本制度,依法规范房地产市场价格行为,理顺价格关系,逐步形成土地使用权价格关系协调、住房价格合理、建设项目收费规范有序的房地产价格体系。

二、建立统一规范的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定期确定公布制度。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确定公布制度,是国家调控引导房地产市场价格水平的基本制度。按照国务院要求,我委正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确定公布办法,力争尽快发布施行。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也要在现有工作基础上,会同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开展对各级各类土地和宗地价格相关情况的调查、整理和数据库建立工作。要尽可能准确、及时地提供信息、引导市场地价走势。

三、加强对住房价格的管理。重点是贯彻落实国家计委和建设部联合印发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计价格[2002]2503号)。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明确界定有资格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中低收入家庭,把优惠政策真正落实到位,实现居者有其屋的发展目标。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住房价格,要通过规范价格构成和销售价格行为,指导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实行明码标价制度等措施,引导市场价格的合理形成,切实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四、全面规范物业服务收费。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研究制定统一规范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要从有利于促进物业管理企业走向市场引入竞争机制出发,规范居民住房物业服务收费,重点解决当前存在的服务内容和责任不清,收费标准与服务深度、质量不相符,以及收费行为缺乏有效约束等问题,切实维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

五、继续整顿和规范建设项目收费。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进一步贯彻《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精神,坚决纠正各种乱收费问题,确保各项清理整顿措施落实到位;2003年各地不得再出台新的涉及住房建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要建立完善房地产开发企业负担卡制度,使建设项目收费秩序有明显好转。国家将对涉及建筑企业的收费进行清理整顿,各地要积极采取措施,确保这项工作取得成效。

六、规范廉租住房价格管理。廉租住房是面向最低收入家庭供应的具有社会保障性的福利住房,对解决最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维护社会安定具有重要意义。对廉租住房租金的管理,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国发[1998]34号文件规定实行政府定价。各地要在总结近年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研究制定规范的管理办法,使廉租住房租金标准与最低收入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并保持与同期公有住房租金水平相衔接,为继续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创造条件。

七、完善房地产价格指数统计公布制度。35个大中城市房地产价格季度指数定期统计公布制度和各省区市相应开展的本地区主要城市房地产价格指数统计公布工作,对做好房地产价格管理,为社会提供房地产价格信息服务,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现行制度还存在着覆盖面不宽、时效性不强等问题,难以适应当前房地产业快速发展的要求和房地产价格工作的需要。各地要完善房地产价格指数统计公布制度,扩大覆盖面,提高准确度,保证及时性,并充分运用统计资料,加强对房地产市场价格的监测和走势预测,引导市场走向,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