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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旅游局关于下发《全国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机构组织与管理暂行办法》和《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的通知

时间:2024-07-02 15:43:3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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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旅游局关于下发《全国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机构组织与管理暂行办法》和《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的通知

国家旅游局


国家旅游局关于下发《全国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机构组织与管理暂行办法》和《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的通知
国家旅游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计划单列市旅游局,副省级城市旅游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旅游局,苏州、桂林市旅游局:
现将《全国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机构组织与管理暂行办法》和《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全国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机构组织与管理暂行办法
为维护海内外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全国旅游服务质量的监督管理,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和国家旅游局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机构设置
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以下简称“质监所”)的设置遵循分级设立的原则,全国设置国家和省级质监所,地市以下的质监所设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根据旅游业发展的实际情况,提出建议,报当地人民政府决定。
质监所的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本着适应需要和精简高效的原则,由旅游局决定。
二、职责范围
各级质监所严格按照委托或授权的职责范围开展工作。
国家旅游局质监所的职责范围是:①指导全国质监所的工作;②受理并处理各类旅游质量投诉案件;③受理并处理中央各部门开办设立的国际旅行社和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国际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赔偿案件;④直接处理重大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旅游投诉案件;⑤协同有关司指导
全国旅游市场检查工作;⑥协同有关司组织实施全国旅游质监员的培训与考核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质监所的职责范围是:①指导本省范围内的各级质监所工作;②直接处理本地区重大的和跨地、(州)、市、的投诉案件及省级各部门的旅游企业的投诉案件;③受理并处理本省(市、区)旅游局收取并管理其保证金的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案件;④根据委托授权
开展旅游市场检查工作。
地市级以下质监所的职责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提出意见报当地人民政府确定。
地方各级旅游局质监所管辖同级旅游局收取并管理其保证金的旅行社的保证金赔偿案件。
三、基本工作制度
1.各级质监所接受同级旅游局的领导和监督;旅游局对其质监所在委托范围内的工作承担法律责任。各级质监所同时接受上级质监所的业务指导。
2.国家旅游局负责制定全国质监所工作的规章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根据国家旅游局制定的规章制度,制定本地区的具体规定。各级质监所根据质监工作的规章制度开展工作。
3.各级质监所要及时处理受理的投诉;对于不属委托授权范围的投诉案件,要在七日内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4.各级质监所对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赔偿决定,由旅游局负责人核准。
5.各级质监所进行市场检查和行政执法,必须获得依法授权或委托。
6.各级质监所对于重大疑难案件,可以建立专家咨询制度。
7.各级质监所要根据委托授权的职责范围,建立健全内部工作制度。
8.各级质监所实行所长负责制。质监所所长由旅游局党组任命。各级质监所所长的任命要向上一级质监所备案。质监所配备的质监员要逐步实行资格考核认定,质监员的培训、考核和资格认定由国家旅游局有关司室会同质监所组织实施。
四、其他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旅游局1995年7月1日下发的《全国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机构组织与管理暂行办法》(旅管理发〔1995〕123号)同时废止。



第一条 为了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和《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赔偿试行标准。
第二条 因旅行社的故意或过失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服务质量标准,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的,旅行社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条 由于不可抗力因素或旅游者本身原因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的,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条 旅行社收取旅游者预付款后,因旅行社的原因不能成行,应提前三天(出境旅游应提前七天)通知旅游者,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旅游者已交预付款10%的违约金。
第五条 因旅行社过错造成旅游者误机(车、船),旅行社应赔偿旅游者的直接经济损失,并赔偿经济损失10%的违约金。
第六条 旅行社安排的旅游活动及服务档次与协议合同不符,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应退还旅游者合同金额与实际花费的差额,并赔偿同额违约金。
第七条 导游未按照国家或旅游行业对客人服务标准的要求提供导游服务的,旅行社应赔偿旅游者所付导游服务费用的2倍。
第八条 导游违反旅行社与旅游者的合同约定,损害了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旅行社应对旅游者进行赔偿。
1.导游擅自改变活动日程,减少或变更参观项目,旅行社应退还景点门票、导游服务费并赔偿同额违约金。
2.导游违反约定,擅自增加用餐、娱乐、医疗保健等项目,旅行社承担旅游者的全部费用。
3.导游违反合同或旅程计划,擅自增加购物次数,每次退还旅游者购物价款的20%。
4.导游擅自安排旅游者到非旅游部门指定商店购物,所购商品系假冒伪劣商品,旅行社应赔偿旅游者的全部损失。
5.导游私自兜售商品,旅行社应全额退还旅游者购物价款。
6.导游索要小费,旅行社应赔偿被索要小费的2倍。
第九条 导游在旅游行程期间,擅自离开旅游团队,造成旅游者无人负责,旅行社应承担旅游者滞留期间所支出的食宿费等直接费用,并赔偿全部旅游费用的30%违约金。
第十条 旅行社安排的餐厅,因餐厅原因发生质价不符的,旅行社应赔偿旅游者所付餐费的20%。
第十一条 旅行社安排的饭店,因饭店原因低于合同约定的等级档次,旅行社应退还旅游者所付房费与实际房费的差额,并赔偿差额20%的违约金。
第十二条 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因交通部门原因低于合同约定的等级档次,旅行社退还旅游者所付交通费与实际费用的差额,并赔偿差额20%的违约金。
第十三条 旅行社安排的观光景点,因景点原因不能游览,旅行社应退还景点门票、导游费并赔偿退还费用20%的违约金。
第十四条 其他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国家法律、法规已作规定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五条 在旅游过程中发生质量问题,组团社应先行赔偿旅游者的损失。
第十六条 旅行社在旅游质量问题发生之前已采取以下措施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其赔偿责任。
1.对旅游质量和安全状况已事先对旅游者给予充分说明、提醒、劝戒、警告的。
2.所发生的质量问题是非故意、非过失或无法预知或已采取了预防性措施的。
3.质量问题发生后,已采取了善后处理措施的。
第十七条 国家旅游局负责保证金赔偿标准的发布、修订和解释。
第十八条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国家旅游局1995年7月1日下发的《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旅办发〔1995〕046号)同时废止。



1997年3月27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国有企业改革协调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国有企业改革协调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市政办发〔2005〕80号 2005年4月22日


《西安市国有企业改革协调联席会议制度》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西安市国有企业改革协调联席会议制度

一、为加强对全市国有企业改革领导,经市政府同意,建立西安市国有企业改革协调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联席会议是全市国有企业改革协调决策机构。
二、联席会议主要职责是:
(一)审批上市公司、国有控股或参股大型企业国有股权转让项目方案;
(二)审查批准重点行业、关键领域的国有骨干企业的产权重组及转让项目方案;
(三)审定企业改制过程中涉及多个部门职责,须市政府研究决定或协调处理的重大事项;
(四)审定市国资委及有关部门拟定的全市性国企改革相关政策及规范性文件;
(五)审议应上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的有关企业改革事项。
联席会议议题由市国资委根据事项内容、批准权限等拟定,报经分管市长同意后,报会议召集人确定。市国资委拟定议题在提交联席会议审议之前,提出审核意见,与项目方案一并提交联席会议审议。
三、召集及主持人:
联席会议由常务副市长召集并主持。常务副市长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可委托其它副市长主持。
四、参加人员及单位:
联席会议参加人员和单位领导同志,按市政办发〔2005〕60号文件执行。确实因故不能参加的,应事先向召集人说明原因,经同意后,可委托本部门其它领导同志出席并发表意见。与联席会议议题有关的市政府工作部门参会人员,根据情况另行通知。
五、市国资委是联席会议的办事机构,根据联席会议决定办理有关事项。联席会议作出的决定以会议纪要或文件的形式,上报或下发。



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萍乡市重点建设工程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萍乡市重点建设工程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萍府发〔2007〕2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萍乡市重点建设工程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八月二十三日



萍乡市重点建设工程监督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重点建设工程的监督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建设工期,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在建设优质工程的同时建设廉政工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市重点建设工程。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重点建设工程,是指经市政府批准,列入市政府年度重点建设工程计划,由国家、省、市出资或者政府组织融资的建设工程。
  第四条 重点建设工程的监督管理,实行政府统一领导、监察机关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的工作机制,坚持依纪依法办事、严格程序、规范管理,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成立萍乡市重点工程建设监督管理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任组长,市发改委、市监察局主要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建设局、市公共政务管理局、市政府法制办等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市监察局一名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市重点建设工程监督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检查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及本办法的贯彻落实情况,提出年度重点工程建设监督管理意见;
  (二)协调解决重点工程建设监督管理中的疑难、复杂问题,重大事项向市政府提出建议,提供决策依据;
  (三)监督参与重点工程建设的各部门各单位签订、履行廉政合同情况;
  (四)对参与重点工程建设中的单位和人员的违法违纪、违反程序、不当管理等行为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的建议;
  (五)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六条 重点建设工程监督管理实行特派监察小组责任制,由领导小组根据项目不同向各重点建设工程派驻特派监察小组,人员分别从监察、发改委、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抽调。特派监察小组履行以下监督管理职责:
  (一)列席重点工程建设相关会议;
  (二)监督检查重点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单位和个人执行法律、法规、制度、程序的情况;
  (三)监督检查重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
  (四)监督检查工程估价材料审核及大型设备采购;
  (五)监督重点工程建设施工合同的谈判和签订;
  (六)监督重点工程建设管理中签证的审核;
  (七)监督重点工程验收及资金管理拨付的审核;
  (八)对重点工程建设中出现违纪违规问题及时组织人员初核,提出处理意见建议;
  (九)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任务。

第二章 监督管理方式

第七条 重点工程建设从立项开始,建设单位必须报领导小组备案,自觉接受监督。特派监察小组要检查督促参建单位和人员遵守工程建设管理的相关规定、制度和程序。
  第八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签订建设施工合同的同时,必须签订廉政合同。
  第九条 重点工程招标投标从制定工程招标规则和程序开始,项目建设单位除按法定程序接受有关部门监管外,还必须报领导小组备案,接受特派监察小组的全程监督。
  第十条 工程变更按规定程序办理。一般变更必须经特派监察小组现场审核签字,重大变更必须报经领导小组批准,所变更图纸依法审查后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重点工程建设遇到突发事件,不能按正常程序认定变更计量,由建设单位召集监理、施工等单位和特派监察小组现场勘察评估,及时办理签证。
  第十二条 隐蔽工程的记录,必须有特派监察小组、甲方专业技术人员、监理和施工单位等人员签证才能生效。凡能现场签证的原则上一律现场签证,不能现场签证的也应草签实地测量资料,并以此作为正式签证的依据。
  第十三条 估价材料的签证。由施工单位提出,建设单位收集市场信息,召集特派监察小组、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讨论决定后签证。
  第十四条 工程验收由施工单位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由建设单位组织特派监察小组和相关单位人员组成验收组,与施工单位一起进行验收。
  第十五条 变更工程量验收应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管理员和特派监察小组现场测量认定。
  第十六条 在验收过程中,必须按章办事,实事求是地及时做好记录,如遇疑问或不能确定的问题,必要时,应在领导小组派出人员监督下,由建设单位召集相关工程技术人员一起研究解决。
  第十七条 领导小组如对工程或签证资料有疑问,有权进行抽查或现场勘验,也可聘请中介机构对存在疑问的问题进行审核和鉴定,作出结论。
  第十八条 工程审计结算由审计机关组织实施。重点对招标文件、合同的执行情况、定额适用情况、签证资料真实性和估价材料的合理性进行审计并向领导小组报送审计结果。遇有疑问,领导小组可委托相关单位复核,工程审计结算以复核结果为准。

第三章 资金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重点工程建设资金实行工程预算、工程重大变更和工程结算财政评审。
  第二十条 工程进度款按施工合同规定条款进行拨付。由施工单位填报施工进度款拨付申请表,由建设单位现场代表、监理工程师、特派监察小组等相关人员核准,报项目责任领导审批后拨付。
  第二十一条 工程结算款按施工合同规定条款进行拨付。由施工单位填报施工结算款拨付申请表,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工程竣工验收意见、工程结算书、工程审计(复核)报告等相关资料。由建设单位代表、监理工程师、特派监察小组等相关人员核准,报项目责任领导审批后拨付。
  第二十二条 工程质保金由施工单位填报拨付申请表,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和保修期验收意见等相关资料。由建设单位代表、监理工程师、特派监察小组等相关人员审核,报项目责任领导审批后拨付。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廉政合同的,按廉政合同约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重点工程建设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法律、法规和规定处理:
  (一)违反《萍乡市重点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所规定行为的;
  (二)拒绝提供、无故拖延报送,隐匿、伪报有关情况和文件、资料的;
  (三)阻挠、干扰监督检查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领导小组意见和建议的;
  (五)打击报复检举揭发人、监督检查人的;
  (六)其它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
  第二十五条 咨询、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参建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萍乡市重点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行为之一或其它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并禁止违规单位两年内进入本市重点工程建设市场。
  第二十六条 特派监察小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一)对被监督管理单位的违法违纪违规问题隐瞒不报,工作严重失职的;
  (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三)泄露被监督检查单位商业秘密的;
  (四)利用职权包庇或者诬陷他人的;
  (五)有其他违法、违纪和违规行为的。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