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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局、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关部关于打击制售假冒商标卷烟整顿卷烟市场的通告

时间:2024-07-23 00:52:3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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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局、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关部关于打击制售假冒商标卷烟整顿卷烟市场的通告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家烟草专卖局、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关部关于打击制售假冒商标卷烟整顿卷烟市场的通告
国家烟草专卖局



为严厉打击制售假冒商标卷烟行为,进一步整顿卷烟市场秩序,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对制造、销售假冒商标卷烟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以及国家其他的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惩处。
二、坚决取缔制造假冒商标卷烟的“地下工厂”、窝藏假冒商标卷烟的“黑窝点”和销售假冒商标卷烟的非法交易点。
三、对查没的假冒商标卷烟,严禁上市,应公开销毁。对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发现的假冒商标卷烟应在通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交由当地烟草专卖部门集中销毁。逾期不交者,依法从严处理。
四、凡对执法人员检查假冒商标卷烟进行抗拒和围攻的,以及与不法分子相勾结,为假冒商标卷烟的制售提供原辅材料、机器设备和资金、证明、票据、藏匿、运输、邮寄等便利的,一律依法惩处。凡检举揭发或协助查处制售假冒商标卷烟的有功人员,按规定给予奖励。
五、自通告之日起,各地烟草专卖、公安、工商、技术监督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大力整顿卷烟市场,严厉打击制售假冒商标卷烟的不法活动。



1992年12月18日

常州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我市各类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通知

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政府


常州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我市各类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通知

常政发〔2008〕136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为切实贯彻执行《常州市市区住房保障规划(2007年—2011年)》(常政发〔2007〕95号),全面推进我市住房保障体系建设,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现将加快推进我市各类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市设立的各类企业,都应依法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和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手续,并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国有(集体)企事业单位改制后,应及时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单位变更登记手续,继续按时足额为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中断。如改制后中断缴存的,应自本通知发布后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补缴手续。
  三、劳务派遣企业在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时,应当明确劳务派遣人员的住房公积金承担和缴存方式;未明确的,被派遣劳动者的住房公积金由劳务派遣企业缴存。
  四、单位和在职职工个人都应当承担住房公积金缴存的义务。单位为在职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规定列入单位成本或者费用;在职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及其在职职工所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在职职工所有,并依法享有提取和使用权。
  五、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做好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工作。要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常州市市区住房保障规划(2007年—2011年)》等文件的要求,定期会同市相关职能部门,组织对辖市、区内各类企业建缴住房公积金的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单位逾期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不为本单位在职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手续,或者逾期不缴、少缴住房公积金的,应依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经济处罚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并将违法行为作为企业社会信用信息录入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作为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和社会信用管理的依据。
  六、市政府将辖市、区政府住房公积金扩面工作列入住房保障年度工作目标管理,在每年年底组织相关部门联合考核目标责任履行情况。
  七、各辖市、区政府应当高度重视住房公积金工作,把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作为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和为民办实事的重要内容。要明确分管领导、职能部门以及年度扩面工作目标任务的分解落实工作,加强扩面工作考核督查力度,做好住房公积金扩面工作。
  八、市发改委、国资委、经贸委、工商、财政、税务、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建设、总工会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工作。

二○○八年八月二十五日

深圳市人民政府依法行政责任制考评办法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


深圳市人民政府依法行政责任制考评办法
深圳市人民政府




为搞好深圳市依法行政责任制考评工作,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依法行政责任制若干意见》(深府〔1997〕281号),制定本办法。
一、考评范围
实行依法行政责任制,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各局、委、办。
二、考评依据及计分原则
考评以《关于建立依法行政责任制若干意见》(深府〔1997〕281号)确定的依法行政责任制标准和要求为依据,逐项设定考核内容。
考评采取计分制。计分以总分100分为标准,分解确定大项和小项分值。计分采取倒扣分制,各项规定任务部分或全部未达到标准要求的,扣除规定分值的部分或全部。
根据计分结果,总分85分以上的,为优秀;总分75分至84分的,为达标;总分60分至74分的,为基本达标;总分不及60分的,为未达标。
三、考评组织实施
考评工作由市依法行政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由市法制局牵头,会同市政府办公厅和市监察局具体组织实施。
考评采取日常检查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法。日常检查计分,其结果作为年终考评的参考依据。
四、考评内容
(一)行政执法主体合法,得分值15分
1、具体行政行为以合法的执法主体的名义作出的,分值5分。以不合法执法主体名义(如以其部门内设机构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扣除全部分值5分;
2、委托执法,依法办理委托手续的,分值5分。委托手续不完善的,扣除分值3分。未依法办理委托手续的,扣除全部分值5分;
3、本部门执法人员经过上岗培训,申领了市政府颁发的《行政执法证》,具有执法资格的,分值5分。未申领《行政执法证》的,扣除全部分值5分。
(二)行政行为合法、适当的,得分值31分
1、本部门执法依据、执法职责明确的,分值5分。执法依据不明确、执法职责不清楚的,扣除全部分值5分;
2、本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程序、内容合法的,分值3分。有程序或内容违法的,扣除全部分值3分;
3、本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按照《深圳市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的要求,及时上报备案的,分值3分。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扣除全部分值3分;
4、本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定了具体的配套措施或办事程序的,分值3分。需要制定而未制定的,扣除全部分值3分;
5、对本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的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时组织宣传和贯彻的,分值3分。未及时组织宣传和贯彻的,扣除全部分值3分;
6、对本部门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积极主动履行的,未有放弃、推诿或拒绝的,分值3分。有放弃、推诿甚至拒绝履行的,视件数的多少,扣除总分值3分的部分或全部,件数超过本部门全年具体行政行为总件数10%(包括10%),扣除全部分值3分;
7、作出审批、许可、收费、检查、处罚以及采取强制措施,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作依据的,分值3分。没有合法依据的,扣除全部分值3分;
8、具体行政行为属职权范围内的,分值4分。超越职权的,扣除全部分值4分;
9、具体行政行为公平、公正的,分值4分。具体行政行为显失公平的,视情节,扣除总分值4分的部分或全部。
(三)行政行为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的,得分值29分
1、公开了本部门的办事制度和执法程序的,分值4分。未予公开的,扣除全部分值4分;
2、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出示证件执法的,分值5分。有不持证上岗或不出示证件执法的,视人次多少,扣除总分值5分的部分或全部,人次数量超过本部门总人数10%的(包括10%),扣除全部分值5分;
3、具体行政行为具备了法定形式的,分值4分。不具备法定形式的,视件数多少,扣除总分值4分的部分或全部;
4、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的,分值4分。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的,扣除总分值4分的部分或全部;
5、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的,分值5分。事实不清、证据不全的,扣除总分值5分的部分或全部;
6、拟作出听证范围内处罚决定,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的,分值3分。应告知而未告知的,扣除全部分值3分;
7、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依法告知了当事人有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的权利的,分值4分。没有告知当事人申请复议和诉讼权利的,扣除全部分值4分。
(四)依法行政各项制度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健全的,得分值25分
1、单位领导带头学习依法行政的有关法律知识,并定期组织本单位人员进行法律培训的,分值3分。未做到的,扣除全部分值3分;
2、确定一名领导主管本部门法制工作,并有专门的法制机构或法制工作人员负责本部门法制工作的,分值2分。没有做到的,扣除全部分值2分;
3、建立了本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制度的,分值5分。没有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度的,扣除全部分值5分;
4、根据行政执法责任,建立了本部门依法行政情况和行政执法公务人员岗位职责履行情况考评制度的,分值3分。没有建立的,扣除全部分值3分;
5、及时接受和处理群众投诉,及时答复投诉人的,分值3分。未及时接受、处理投诉并答复投诉人的,视件数的多少,扣除总分值3分的部分或全部。件数超过本部门全年受理总数10%的(包括10%),扣除全部分值3分;
6、有健全的复议机构,办理复议案件合法、公正的,分值3分。没有做到的,扣除全部分值3分;
7、建立了本部门错案追究制度的,分值6分。未建立的,扣除全部分值6分。



1998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