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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规范外贸企业利润分配制度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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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规范外贸企业利润分配制度的暂行规定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规范外贸企业利润分配制度的暂行规定
财政部


根据1997年9月8日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废止

规定
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促进外贸企业转换内部经营机制,理顺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创造企业公平竞争的财务环境,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国营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和财政部颁发的《企业财务通则》的精神,现对外贸企业的利润分配制度作如下暂行规定:
一、切实将外贸企业财务收支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外贸企业财务收支是国家财政预算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各地财政部门均要对本地区的各类外贸企业进行清理,明确各级外贸企业的主管财政机关,切实将外贸企业财务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以加强对外贸企业财务的管理,更好地支持外贸的发展。
二、正确、全面反映外贸企业收入
外贸企业一切收入均应纳入企业损益核算,原外贸企业实行单项留利的各项收入,包括易货贸易收入、加工装配收入、联营投资及技术转让收入、代销国外商品(含进口机电仪产品寄售维修业务)收入、速遣费及涉外保险劳务费收入以及奖励性外汇调剂收入等,均应全额纳入企业盈亏
总额。凡在境内、境外设立直属分、子公司以及对外投资实现控股的外贸企业,均应编报合并会计报表,将直属企业及控股企业的实现利润并入企业利润总额。
三、理顺国家与外贸企业的利润分配关系
各类外贸企业均必须履行向国家缴纳各项税利的义务。考虑到外贸企业的特殊情况,在“八五”期间,实行向主管财政机关上缴相当于所得税的利润的办法,上缴利润比例一律定为33%。
实行上述办法后,原实行外贸出口奖励金办法、全额利润留成办法的外贸企业,包括地(市)县企业、外贸自属仓库、车船队、加工厂、饲养场,以及少数民族贸易地区外贸企业等,停止执行原有利润分配办法。同时,停止执行按承包分配留用减亏增盈资金的办法。
外贸企业归还基建借款和各类专项借款以及应付引进设备款及周转金借款,应自行解决,不得影响应缴相当于所得税的利润。
四、外贸企业计算缴纳相当于所得税的利润时,对下列收支项目应予调减可分配利润:
1.属于按规定延续五年内用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含1992年底前的亏损)的利润;
2.境外企业机构成立五年内实现的利润;
3.境内投资联营分得的已按33%的税率缴纳过所得税的利润;
4.按财政部统一规定用于补充机电产品出口企业国家资本金的利润;
5.易货贸易顺差或逆差部分的利润或亏损。
对违反国家统一制定的财务制度扩大开支的款项,应予调增可分配利润。
外贸企业经营管理不善,连年亏损,造成资不抵债的,应依法整顿、改组,或进行破产清算。
五、外贸企业按财务关系实行汇总缴库制度,即:不论中央企业或地方企业,对所属分、子公司及自属仓库、车船队、加工厂、饲养场和控股企业,一律由上级公司(即总公司或母公司,或公司集团的核心企业,下同)汇总缴纳相当于所得税的利润,并以“外贸企业利润”科目解缴入
库。但在国务院批准的经济特区、经济开发区和内地开放城市设立的所属企业,已经就地缴纳所得税的,其缴纳所得税税率如低于33%,要补缴差额利润;如高于33%,则不再退还已缴所得税差额。
外贸企业解缴的收入,按企业的隶属关系分别缴入中央金库和地方金库,并由其上级公司的主管财政机关征收报解。
六、外贸企业缴纳相当于所得税的利润后,剩余利润按《商品流通企业财务制度》规定的顺序进行分配。其分配比例,实行股份制的外贸企业,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定;国有企业向投资者分配税后利润的比例,由主管财政机关核定,其余项目的分配比例由企业自行决定。
七、为了支持外贸事业的发展,根据财政部(92)财商字第178号《关于加强预算管理,促进外贸企业扭亏增盈的通知》规定,对外贸企业缴纳的利润如何使用,由地方财政部门确定,重点应用于弥补外贸企业以前年度的超亏挂帐,以及支持外贸事业的发展。
八、为统一财政法规,公平企业竞争,各地方已实行的外贸企业利润(或所得税)上缴比例低于33%的,一律改按33%比例执行。如个别企业有特殊困难,主管财政机关可以在一定时期内酌情返还,用于增加企业的国家资本金。实行股份制试点的外贸企业,其国家股股利应列入国
家财政预算收入,不得流失。
九、为维护国家权益,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各级财政机关应加强企业应缴利润的审查监督,严格征收管理。部分地方具备条件的,也可以推行利改税实行税利分流的试点。
十、本规定自1993年1月1日起执行。凡与上述规定相抵触的文件一律废止。



1993年7月15日

印发《佛山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佛山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佛山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十三届4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径与市科技局反映。









二○○八年十二月十六日





佛山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提高科技发展专项资金发放的科学性和透明度,激发企事业单位的积极性,实现科技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科技经费的使用效率,有利于国家和社会对政府科技投入的监督,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佛山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是佛山市政府科技投入的重要组成部分,由市级财政资金安排,主要用于高新技术领域、新兴产业及社会发展科技研究开发项目,重点支持符合佛山市产业导向的重大技术创新平台及社会发展公益性技术攻关项目。

二、资金支持的对象及形式

(一)支持的对象

佛山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扶持的对象必须是在佛山市内办理税务登记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

原则上,本资金对同一项目、同一开发阶段只支持1次。

(二)支持形式

佛山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对项目的扶持方式包括补贴和贴息。

三、资金设置的主题

佛山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设科技创新平台建设、专业镇发展、工程中心建设、国家及省级科技项目配套、年度重大科技攻关、社会发展攻关6个主题。

(一)科技创新平台建设。佛山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将市内国家级、省级的重大科技创新平台作为重点扶持对象,对平台的建设项目给予大力支持。

(二)专业镇发展。对经广东省科技厅批准立项的“广东省技术创新专业镇”和“创新示范专业镇”的相关科研项目给予经费支持。

(三)工程中心建设。对市内企事业单位经国家科技部新认定的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给予经费支持。

(四)国家及省级科技项目配套。对上一年度被列入国家、省级科技计划的项目给予经费配套。

(五)年度重大科技攻关专项。市科技管理部门每年根据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重点,结合全市科技发展的需要挑选2至3个专题作为本年度重大专项,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重点攻关并给予资金支持。

(六)社会发展专项。对社会发展领域的共性关键技术,包括农业发展、节能减排、清洁生产、食品药品安全、公共卫生、社会治安和涉及其他重大的社会发展问题的攻关项目给予经费支持。

四、项目和资金的管理

(一)专项资金项目的评估

由市科技局组织相关的行业、技术专家根据申请单位提供的材料,综合申请单位的技术水平、经济实力、企业信誉等实际情况(必要时可实地考察),对项目作出评估意见并优选资金支持项目。

(二)项目执行的监督管理

市科技局负责对项目实施情况跟踪管理,组织验收,配合财政部门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三)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资金管理,根据市政府批准的项目资金使用方案,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对资金使用进行监督检查、绩效评价。

(四)项目管理费用

项目管理费是指由于对项目进行前期调研、评审(论证)、执行监督、验收而产生的费用,包含支付技术专家的咨询费及其他组织费用。项目管理费在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专款专用。

五、资金申请、审批、发放、管理程序

(一)每年由市科技局通过网上发布和发文到各有关主管部门及管理机构等形式,公开受理相关单位申报科技专项资金资助项目。

(二)项目申报单位根据要求,填写有关申请表,连同有关证明材料上报。

(三)市科技局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申报要求的项目,不予以受理。

(四)市科技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初选合格的项目进行论证和筛选,拟定本年度资金资助项目方案,送市政府审批。

(五)经市政府批准立项的项目,由市科技局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合同书;市财政局对承担单位办理有关拨款手续。

(六)凡获得科技发展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均纳入市科技局科技项目管理,按其有关程序进行项目跟踪、验收、鉴定、统计等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工作。

(七)各项目承担单位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划拨的款项,必须设立专帐核算,每年度将受资助项目的资金使用明细表和实施情况专题报告向市科技局和财政局汇报。

(八)获资助的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完成后(如项目跨年度的按每年年终),接受审计部门的专项审计,公开项目的财务收支情况,以确保专款专用。

六、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萍乡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江西省萍乡市人民政府


第 39 号


《萍乡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已经2007年8月9日市人民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 长

二OO七年九月六日





萍乡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为了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公民、组织,加快科技进步,加速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建设创新型萍乡,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江西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和市科学技术进步奖。
  市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不设立科学技术奖。
  第二条 市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
  第三条 市科学技术奖实行异议制度,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授予,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负责市科学技术奖的政策制定、宏观管理、评审结果的审定。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委员会,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选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具体负责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第七条 市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授予下列公民:
  (一)在本市科学技术研究活动中,在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卓越成就者。
  (二)在本市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或者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创造了巨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者,而且取得了省级以上科技奖励,并对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作出了特别重大贡献。
  (三)热爱祖国,具有高尚的科学道德,并仍在从事科学研究或者技术开发工作。
  第八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下列公民、组织:
  (一)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较大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对本市经济发展和科学进步作出显著贡献的;
  (二)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从事科学与技术管理研究、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经过实践检验,对本市的科学技术进步和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
  (三)在技术发明、技术创新活动中,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及其系统等前人尚未发明的重大技术发明的公民。该发明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四)在基础研究或者应用研究活动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或者规律,做出具有较大科学价值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的科学发现的公民。
  第九条 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不分等级,每年只授予1人,在没有符合条件人选的情况下可以空缺,对已获得该项奖的公民不再重复授奖。
   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级,奖项及授奖人数实行限额,其中一等奖1—2项,二等奖3—4项,三等奖4—7项。一等奖授予不超过9人,二等  奖授予不超过7人,三等奖授予不超过5人。
  第十条 市科学技术奖候选者(个人、组织,下同)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推荐。推荐的根据是有关科学技术专家对候选者的科学技术成果的评审结论以及本办法第七条和第八条规定的条件。
  第十一条 评审委员会按照科学的评价标准、公平的评审规则对推荐的候选者进行评审,并提出奖励建议。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根据评审委员会的建议作出获奖人选 和奖励种类及等级的决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由市长签署并颁发证书和奖金。
  科学技术进步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十三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奖励经费由市人民政府规定并纳入当年市财政预算专项列支。
  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的奖金为10万元。
  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奖金为2万元,二等奖奖金为1万元,三等奖奖金为5000元。
  第十四条 鼓励社会力量在本市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
  社会力量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应当在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社会力量设立的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五条 剽窃、侵夺他人的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市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奖金;属国家工作人员的,  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请其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 社会力量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未经登记设立科学技术奖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发布的《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 参与市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的有关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5年8月22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萍乡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萍府发〔1995〕3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