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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春节、寒假期间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时间:2024-07-23 02:20:2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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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春节、寒假期间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文化部


关于加强春节、寒假期间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文明电字[2004]第2号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一年多来,通过专项治理和加强日常监管,全国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总量由20万家以上压减到了11万家左右,网吧过多过滥、接纳未成年人等违规经营的势头基本得到遏制,经营秩序有所好转。但是,由于一些地方管理措施不到位和日常监督不力,近来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违法经营现象抬头,群众对违规接纳未成年人进入和“黑网吧”反映强烈,上网浏览淫秽色情、恐怖暴力等有害信息的现象较为普遍,严重危害了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青少年的身心健康。特别是春节和中小学生寒假期间,违规接纳未成年人问题可能会更为突出。为了坚决遏制违法经营回潮的势头,维护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正常秩序,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青少年的身心健康,文化部决定在春节和寒假期间开展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治理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紧急动员,严格执法,立即组织一次对网吧的全面细致的突击检查和整治行动。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和稽查机构要加强领导,实行一把手负责制,以高度的责任感紧急动员起来,迅速形成整治工作的强大声势。安排专人昼夜值班,公布举报电话(文化部举报电话:010-65551010),随时处理群众举报。积极会同公安、工商等部门建立假日期间联合办公和联合巡查制度,做好检查记录。加大对违法网吧和违法经营行为的处罚力度。

二、以解决未成年人禁入问题为工作重点,严厉查处违法接纳未成年人的经营行为。整顿期间,对接纳未成年人的要按照《条例》规定从快从重处罚。对设立以来累计两次接纳未成年人上网的责令停业整顿,对累计三次接纳未成年人上网的,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对情节严重或在规定营业时间以外接纳未成年人的,一律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三、加强部门协作,完善信息通报制度,积极配合公安、工商、电信等互联网管理有关部门查处违法经营行为。对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要及时将处罚决定书面抄送工商和公安部门;对发现的擅自设立的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要及时书面通报工商和公安部门,促其依照《条例》予以相应处理。对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停业整顿的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要及时将有关情况书面抄送电信行政部门和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提请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立即停止接入服务;对逾期仍不停止接入服务的,提请电信行政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从严处罚。

四、继续坚持严批、严管、严控、严打的原则,严格执行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总量和布局规划,严禁突破规划审批新的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继续坚持规模化、连锁化、主题化、品牌化的方向,严格执行文化部《关于加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管理的通知》,今后要在全国范围内一律停止审批非连锁经营的单体网吧。

五、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在春节前对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负责人开展一次普遍的教育警示活动,通过新闻媒体宣传突击整治行动的重要意义,形成突击整治工作的强大声势。发动学校、家长教育引导未成年人在学校、家庭文明上网。

各地对突击整治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请示汇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部门要在2月底前向文化部报送专题总结。

特此通知。


文化部
二○○四年一月十二日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

财政部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

令第55号


  第一条 为规范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部成立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财政部考委会),组织领导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工作。财政部考委会设立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财政部考办),组织实施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工作。财政部考办设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成立地方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地方考委会),组织领导本地区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工作。地方考委会设立地方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地方考办),组织实施本地区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工作。地方考办设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第三条 财政部考委会确定考试组织工作原则,制定考试工作方针、政策,审定考试大纲,确定考试命题原则,处理考试组织工作的重大问题,指导地方考委会工作。

  地方考委会贯彻、实施财政部考委会的决定,处理本地区考试组织工作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国公民,可以报名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有高等专科以上学校毕业学历、或者具有会计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

  (一)因被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报名之日止不满5年者;

  (二)以前年度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因违规而受到停考处理期限未满者。

  第六条 考试划分为专业阶段考试和综合阶段考试。考生在通过专业阶段考试的全部科目后,才能参加综合阶段考试。

  专业阶段考试设会计、审计、财务成本管理、公司战略与风险管理、经济法、税法6个科目;综合阶段考试设职业能力综合测试1个科目。

  每科目考试的具体时间,在各年度财政部考委会发布的《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报名简章》中明确。

  考试范围在各年度财政部考委会发布的《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大纲》中确定。

  第七条 考试方式为闭卷、笔试。

  第八条 报名参加考试的人员报名时需要交纳考试报名费。报名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制定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报名的具体时间在各年度财政部考委会发布的《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报名简章》中规定,地方考委会应当据此确定本地区具体报名日期,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条 报名人员可以在一次考试中同时报考专业阶段考试6个科目,也可以选择报考部分科目。

  第十一条 具有会计或者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可以申请免予专业阶段考试1个专长科目的考试。

  第十二条 应考人员答卷由财政部考办集中组织评阅,考试成绩由财政部考委会负责认定,由地方考办通知应考人员。

  每科考试均实行百分制,60分为成绩合格分数线。

  第十三条 专业阶段考试的单科考试合格成绩5年内有效。对在连续5个年度考试中取得专业阶段考试全部科目考试合格成绩的考生,财政部考委会颁发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书。

  综合阶段考试科目应在取得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书后5个年度考试中完成。对取得综合阶段考试科目考试合格成绩的考生,财政部考委会颁发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考试合格证书。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书由考生向参加专业阶段考试最后一科考试所在地的地方考办领取。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考试合格证书由考生向参加职业能力综合测试科目考试所在地的地方考办领取。

  第十四条 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的人员及组织考试相关人员,必须遵守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的相关规则、守则等,违者按照《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的试题、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按照国家秘密管理。

  每科目考试的试题、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的保密期限,从该科目当年命题开始至该科目考试结束前允许考生离开考场的时间止。

  第十六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及外国人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由财政部另行规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8月1日财政部发布的《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财会[2001]1053号)同时废止。

  本办法公布前,已经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并取得2005年度至2008年度任一考试科目合格成绩的考生,以及已经获准免试或者豁免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部分考试科目的考生,参加2009年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的办法,由财政部另行规定。




劳动部关于印发《矿山安全卫生检测检验机构资格认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劳动部


劳动部关于印发《矿山安全卫生检测检验机构资格认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8年1月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解放军总后勤部生产管理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规范矿山安全卫生检测检验机构的建设和管理,加强对矿山作业场所和危险性较大的在用设备、仪器、器材的监督检查,防止矿山伤亡事故,依据矿山安全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矿山安全卫生检测检验机构资格认证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矿山安全卫生检测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认证工作,保证检测检验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从事矿山作业场所和矿山在用设备、仪器、器材等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
第三条 经认证取得资格的检测机构可在批准的项目范围内承担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委托的矿山安全卫生检测检验任务。
第四条 检测机构资格认证工作由劳动部或劳动部委托授权的省级劳动行政部门负责。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五条 检测机构必须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第六条 检测机构的人员构成中专业技术人员应占总人数的70%以上,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应不少于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40%。
检测检验人员应精通本岗位业务,需经培训、考核,并取得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七条 检测机构应有完善的《质量管理手册》(见附件1),并能在实际工作中得到有效执行。
第八条 检测机构应具备与所承担的检测检验项目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其性能应满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
第九条 检测机构应具备与所承担任务相适应的工作场所和工作环境。
第十条 检测机构应备有与所承担任务相关的现行法规、规章、标准及规范的文本,并能正确执行。
第十一条 检测机构应使用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检测检验报告书和原始记录纸。报告书中的数据、图表、术语等要准确、清晰、规范。

第三章 认证范围
第十二条 矿山作业场所检测项目:
(一)矿井风量、风质、风速及井下温度、湿度、噪声;
(二)瓦斯、粉尘;
(三)矿山放射性物质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四)露天矿山边坡;
(五)尾矿坝。
第十三条 矿山在用设备、仪器、器材的检验项目:
(一)提升、运输、装载、通风、排水、瓦斯抽放、压缩空气和起重设备;
(二)各种防爆电器、电器安全保护装置;
(三)矿灯、钢丝绳等;
(四)瓦斯、粉尘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检测仪器、仪表。
第十四条 矿山劳动防护用品检验项目:
(一)自救器;
(二)救护设备;
(三)安全帽;
(四)防尘口罩或面罩;
(五)防护服、防护鞋;
(六)防噪声耳塞、耳罩。
第十五条 矿山建设工程安全卫生设施的竣工验收、重大事故的技术鉴定、乡镇矿山基本安全生产条件认证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检测检验项目。

第四章 认证程序
第十六条 凡具备第二章所规定的基本条件,且具有第三章所列检测检验项目中单项或多项检验能力的单位均可申请资格认证。
第十七条 申请单位应填写《矿山安全卫生检测检验机构资格认证申请书》(见附件2),经所在地市级劳动行政部门签署意见后,报省级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审查合格后,报劳动部审批。
经劳动部委托授权省级劳动行政部门审查批准的,报劳动部备案。
第十八条 对受理的检测机构,由劳动部或劳动部委托授权的省级劳动行政部门组织专家组对其基本条件进行审查。
第十九条 参加专家组的专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与认证项目相关的高级技术职称;
(二)熟悉矿山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规范、标准;
(三)从事检测检验、科研、设计、生产或制造等专业技术工作五年以上,精通一门或数门检测技术。
第二十条 专家组对申请单位基本条件的审查,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按机构人员、规章制度、检验报告、仪器设备和环境条件逐项进行审查(见附件3)。在审查结束后,写出审查报告书,提出审查意见和结论。
第二十一条 对已取得劳动安全卫生检测检验机构资格的检测机构,在提出矿山安全卫生检测检验机构资格认证申请时,如提交的有关证件和材料证明所申请项目已经取得认证,可视同条件合格,对相应的项目不再进行重复审查。
第二十二条 经基本条件审查合格的检测机构,由劳动部发给《矿山安全卫生检测检验资格证》和矿山安全卫生检测检验机构认证合格标志,标明批准的检测检验项目。

第五章 认证管理
第二十三条 取得资格的检测机构,劳动部将分批向全国公布其机构名称、证书号码、有效期限、批准的项目等。
第二十四条 已取得资格的检测机构,新增检测检验项目时,应按第四章有关规定向劳动部申请新增项目的单项认证。
第二十五条 检测机构在接受劳动行政部门委托开展矿山安全卫生检测检验时,要严格按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和检测检验规范进行工作,并对检测检验工作质量和数据的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
检测机构应向委托检测检验任务的劳动行政部门及时报送检验报告书,并通知受检矿山企业。
第二十六条 《矿山安全卫生检测检验资格证》和矿山安全卫生检测检验机构认证合格标志有效期为四年,期满前六个月,持证机构应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证复审,逾期不申请的,有效期满后,检测检验资格自动废止。
第二十七条 检测机构应接受地方劳动行政部门的监督。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地方劳动行政部门可令其改正,必要时可提请劳动部令其停检或取消其检测检验资格。
(一)不符合原申请和考核条件的;
(二)不能保证检测检验质量的;
(三)因失职而引起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八条 在组织实施检测机构资格认证过程中,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科教处分或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认证中的有关费用由申请资格认证单位承担。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附件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