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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植物检疫局转发国家计委收费管理司关于动植物检疫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时间:2024-07-01 02:46:5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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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植物检疫局转发国家计委收费管理司关于动植物检疫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动植物检疫局


动植物检疫局转发国家计委收费管理司关于动植物检疫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动植检计字〔1997〕59号)

深圳动植物检疫局:

  现将国家计委收费管理司关于动植物检疫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转发给你局,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计委收费管理司关于动植物检疫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局

                          一九九七年八月十九日

              国家计委收费管理司

          关于动植物检疫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计司收费函〔1997〕6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局:

  你局《关于检疫费收取港币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你局所属深圳动植物检疫局邻近香港,在口岸现场收费中,少数固定项目的检疫费按当天汇率计收港币,经常出现尾数不整和找零不便,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验放速度,也给货主和司机带来不便。为配合深圳口岸改革,规范口岸收费行为,根据有关规定,同意深圳动植物检疫局在口岸现场收费中,对统一收取人民币确有困难的少数固定项目的小额检疫费,在人民币汇率维持现行水平的情况下可暂按规定收费标准1∶1计收港币。但以商品总值计收、在口岸现场不直接收取现金的检疫费,仍须严格按当天国家公布汇率结算,不得以任何理由向货主或司机收取港币。

  特此函复。

                         国家计委收费管理司

                        一九九七年八月八日





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职工患血吸虫病待遇问题的意见

国家劳动总局


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职工患血吸虫病待遇问题的意见
国家劳动总局


意见
最近,有些地区的劳动部门询问,关于职工在血吸虫病危害的地区工作或因工作需要临时被派往上述地区执行任务以及下放劳动锻炼,因工作、生产需要接触血吸虫而患了血吸虫病,是否可以比照因工待遇处理的问题。我们意见,确实属于上述情况的,可以比照因工待遇处理。否则,
按一般疾病待遇处理。过去未比照因工待遇处理的,可以改过来,但提高待遇的差额部分,一律不补发。



1977年12月7日

卫生部监督司关于白酒中甜蜜素检验方法的复函

卫生部监督司


卫生部监督司关于白酒中甜蜜素检验方法的复函

卫监督食便函[2004]36号



中国食品工业协会白酒专业委员会:

你单位《关于白酒中含有微量甜蜜素成份及有关问题的紧急报告》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食品中环己基氨基磺酸钠的测定”(GB/T5009.97-2003)的适用范围不包括白酒。

二00四年五月十一日


抄送:国家质检总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