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减轻小学生课业负担过重问题的若干规定
国家教育委员会
关于减轻小学生课业负担过重问题的若干规定
1988年5月11日,国家教委
学生课业负担过重,是当前许多小学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解决的关键在于引导小学教育工作者端正教育思想,坚持全面育人,在提高教育质量上下功夫。为此,必须采取措施,纠正违背教育规律的作法,保证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使儿童少年在德、智、体、美诸方面生动活泼的健康成长。
(一)要严格按照上级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教学计划组织教学。课程设置和教学时数,均不得随意增减;更不得为应付考试,搞突击教学,提前结束课程。因教改实验或其他原因,需调整课程和授课时数的,应该经省级或其委托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二)各科教学要严格按照教学大纲进行,不得任意增加教学内容,额外提高教学要求。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组织考试不得超出教学大纲的要求。进行教改实验,需超出教学大纲要求的,应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三)要按照教学计划的规定量布置课外作业。做到:一年级不留书面课外作业,二、三年级每天课外作业量不超过30分钟,四年级不超过45分钟,五、六年级不超过1小时。不布置机械重复和大量抄写的练习,更不得以做作业作为惩罚学生的手段。学校和班主任老师应负责控制和调节学生每日的课外作业总量。
(四)要控制考试次数。语文、数学两科只进行期中、期末两次考试或期末一次考试。其他学科应以平时考查为主。毕业考试只考本学年的课程内容。除毕业考试外,上级教育行政部门一律不得组织统一考试。在基本普及初中教育的地方,初中应实行小学毕业生就近入学,不再进行招生考试。
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给学校,学校也不得给教学班和教师下达学生考试成绩或升学率的指标;不得以此排列学校、班级、教师的名次,也不得以此作为评定他们工作好坏、进行奖惩的唯一依据;学校还不得按学生考分高低排列名次张榜公布。
(五)除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审定出版的练习册外,不得组织学生购买和使用其他各种名目的复习资料、练习册、习题集一类的材料。各级教学研究机构也不得给学校印发模拟题、参考题、复习题等资料。
(六)课表内的自习应由学生自己支配,用于预习、复习、做作业,或阅读课外读物,教师不得用于授课或进行集体补课。寄宿制学校中、高年级可设晚自习,非寄宿制学校不设晚自习。
(七)要保证教学计划规定的体育、文娱、科技、劳动和各种集体教育活动的时间。要使学生每天能进行1小时的体育锻炼。要积极创造条件,丰富学生的课外生活。
(八)要保证学生课间、课后、节假日和寒暑假的休息时间。要按时下课,不拖堂。要按时放学,不占用课余时间或节假日给学生集体补课。要同家长配合,保证学生每天有足够的睡眠。学生每周在校活动总量应按规定进行控制。寒暑假应主要让学生休息和适当参加各种兴趣活动或社会实践活动,布置作业要适当,对需要补考学生的辅导时间不要超过假期1/3的天数,每天以2至3课时为宜。
(九)要控制各种竞赛的次数。开展各种竞赛要符合儿童少年的年龄特点、知识水平和理解能力,不影响正常的教学秩序,不过重增加学生的负担。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对各方面组织的竞赛,应根据上述原则有计划地选择参加。组织学生参加竞赛活动应本着自愿原则。
(十)要热情帮助后进学生。对他们要有具体的教育措施,不得歧视、厌弃、排斥,不得将他们单独编班,也不得强迫他们退学、转学、提前结业。
要在不断提高教学质量的前提下,使学生留级率逐步下降,达到地方规定的控制量。
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司法厅规范性文件制定规则》的通知
福建省司法厅
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司法厅规范性文件制定规则》的通知
闽司〔2012〕141号
省监狱管理局、厅劳教局,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各单位:
《福建省司法厅规范性文件制定规则》已经厅党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Ο一二年四月十七日
福建省司法厅规范性文件制定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管理工作,提高我厅规范性文件质量,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厅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为实施行政管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第三条 以福建省司法厅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起草、论证、审查、发布、备案、修改和清理工作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 下列文件不适用本规则:
(一)规范本厅内部管理制度和工作纪律的文件;
(二)表彰、奖惩和人事任免的决定、通报、通知;
(三)向上级行政机关的请示、报告;
(四)转发上级文件,且没有增加设定权利、义务关系的通知;
(五)会议通知、会议纪要;
(六)对具体事项的公告、通告、通知、意见、批复、函以及行政处理决定;
(七)其他不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或者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以厅党委、纪委、厅办公室、厅机关各处室名义制定的文件不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不适用本规则。
第五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立足司法行政工作实际,遵循法制统一原则、职权法定原则、职权与责任相一致原则、民主公开原则和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原则。
第二章 起草和论证
第六条 规范性文件由厅业务主管处室或厅直属单位负责起草。内容涉及多个处室的,由主办处室牵头起草,有关单位参加。综合性、法律性较强的规范性文件由厅法制工作部门牵头起草,有关处室参加。
负责或牵头起草工作的业务主管处室、厅直属单位、法制工作部门为该规范性文件的主办单位。
第七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包括起草规范性文件草案和规范性文件草案的说明。
规范性文件草案一般包括:制定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基本原则、主管机关、具体规范和工作程序、施行日期等。
规范性文件草案的说明主要包括: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制定依据、起草过程、对主要问题的协调情况、主要内容及重点条文说明等。
第八条 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符合公文管理有关规定,并符合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
(一)规定的事项属于本厅的法定职权范围;
(二)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规定本机关的权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应当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四)表述和用语规范、准确、简练,做到结构严谨,逻辑严密,条理清晰;
(五)应当注明有效期,有效期一般不得超过5年。
第九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应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规范性文件草案可以通过书面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听证会,在部门网站公开等形式,广泛听取有关单位、专家和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意见。
第十条 规范性文件内容涉及厅内有关单位业务的,应当事先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协商不一致的,应当列出各方主要不同意见,由主办单位报请分管厅领导协调。
第十一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对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文件所要解决的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等内容进行调研论证。
第三章 审查和决定
第十二条 主办单位起草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经处室或单位负责人签署后,连同起草说明、制定依据、征求意见情况等有关材料,报送厅法制工作部门进行初步审核。
第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审核的主要内容:
(一)材料是否完整规范;
(二)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三)是否与国家政策及上级机关文件精神相冲突;
(四)是否超越本机关职权范围;
(五)规范性文件的内容、格式、用语是否规范。
第十四条 厅法制工作部门应在收到规范性文件草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提出审核意见,并向主办单位反馈。
厅法制工作部门对规范性文件草案的主要内容有异议,或者认为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条件不成熟的,经其分管厅领导同意,可以提出缓办或者重新起草的建议。
第十五条 通过初审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及草案说明,由主办单位报其分管厅领导审阅同意后,提交厅长办公会审议。
经审议通过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单位按照公文处理流程办理,经其分管厅领导审核后,呈送厅长签发。
第四章 公布和备案
第十六条 规范性文件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重点公开的事项之一。规范性文件印发后,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要求,统一由厅办公室或主办单位通过本厅网站、报刊等形式及时向社会公布,方便群众查阅、参与和监督。
未向社会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
第十七条 主办单位应自规范性文件印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规范性文件的正式文本、起草说明一式八份送交厅法制工作部门。
第十八条 厅法制工作部门在规范性文件印发之日起15日内,按有关规定向省政府和司法部报送备案。
报送备案的材料包括:备案报告、正式文本、起草说明及电子文本。
第十九条 厅法制工作部门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将本厅上一年度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报送省政府和司法部。
第五章 评估、修改和清理
第二十条 规范性文件公布实施后,所涉事项的业务处室应加强监管,及时了解、掌握、评估规范性文件的执行情况,确保规范性文件的正确执行。
第二十一条 厅法制工作部门应当每隔2年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以本厅名义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同时将清理结果书面报告省政府。
清理结果应当包括继续有效、修改、废止或者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第二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及时予以修改:
(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的;
(二)国家政策调整或上级规范性文件作出新规定的;
(三)原定的主管机关、执行主体发生变更或者行政执法职权调整的;
(四)客观事实发生重大变更,需要增减、变更相应内容的;
(五)有其他需要修改情况的。
第二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废止或宣布失效:
(一)因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废止或者修改,失去依据的;
(二)规定的事项已执行完毕,或者因情势变迁,无继续施行必要的;
(三)对同一事项再作出新规定的;
(四)规范性文件的施行期限届满的。
第二十四条 有效期届满的文件自动失效。有效期届满仍需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单位对其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按照程序重新发布。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起草、报送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修订规范性文件,以及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规范性文件,参照本规则办理。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厅2000年11月6日制定的《福建省司法厅规范性文件制定规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