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布隆迪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布隆迪工作的换文
中国政府 布隆迪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布隆迪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布隆迪工作的换文
(签订日期1994年9月9日)
(一)中方去文
布隆迪共和国对外关系与合作部
负责合作的部长级代表
安托万·恩塔莫布瓦先生阁下
阁下:
我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我们双方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根据布隆迪共和国政府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继续派遣由七人组成的医疗队(包括针灸、眼科、神经外科、骨科、普外、翻译、厨师各一人)赴布隆迪工作,工作年限为两年。
二、中国医疗队队员的生活费分为三等:
队长、正副主任医师:每人每月80000布法郎;
主治医师、医师、翻译:每人每月75000布法郎;
其他队员:每人每月70000布法郎。
三、其他有关事项仍按一九九二年七月二十七日中、布两国政府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布隆迪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布隆迪工作的议定书》中的规定办理。
上述内容如蒙阁下复函确认,本函和阁下的复函即成为中、布两国政府之间的一项协议。
顺致崇高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布隆迪共和国
特命全权大使
江康
一九九四年九月九日
于布琼布拉
(二)布方复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布隆迪共和国使馆江康大使阁下:
我荣幸收到阁下一九九四年九月九日关于继续两国医疗合作的函,现确认如下:(内容同中方去文,略——编者注)
我代表布隆迪共和国政府确认,本函和阁下来函即成为中、布两国政府的一项协议。
顺致崇高敬意
布隆迪共和国对外关系与合作
部负责合作的部长级代表
安托万·恩塔莫布瓦
一九九四年九月九日于布琼布拉
关于修改进口药品报验程序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司
关于修改进口药品报验程序的通知
食药监注函[2004]44号
各口岸药品监督管理局:
我司曾于2003年12月17日发布了《关于启用进口药品报验程序的通知》(食药监注函〔2003〕141号),为方便报验单位办理药品进口备案手续,提高进口备案工作效率起到了很好的作用。根据实施以来报验单位的反馈意见,我司决定对该程序进行修改,增加安全性措施,修改“报验数量”项目中单位表述。具体修改的内容见附件。请各口岸药品监督管理局通知报验单位及时到www.sfda.gov.cn或www.nicpbp.org.cn网站的“下载区”下载更新的软件,并使用该软件提交《进口药品报验单》。
同时,我司对“进口药品报验管理系统R1.0版”进行了相应修改,并将升级说明、升级程序及更新的进口药品报验程序刻制成光盘下发给各局,请你们按照升级说明升级“进口药品报验管理系统”。如在使用中发现任何问题,请及时与我司联系。
特此通知
附件:进口药品报验程序修改的内容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司
二○○四年三月二十三日
附件:
进口药品报验程序修改的内容
一、修改了“报验数量”栏目。去掉了单位“公斤”的固定项。
二、修改了“保存备份”、“打印留存”和“打印报送”的功能。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保存备份]:该健的功能为保存正在编辑的文件。保存前如没有点击过[打印报送]按钮,则校验码不变。如果点击过[打印报送]按钮,则改变校验码。
[打印留存]:该健的功能为需要留书面文字的单位服务的,可打印书面文件,但打印出的书面资料,在校验码后面加上“-T”。书面资料校验码与电子件一致。
[打印报送]:该健的功能为打印报送的表单,同时生成新的校验码,打印的报验单在校验码后面加上“-B”。保存的电子件与书面资料校验码要一致。
阳江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广东省阳江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阳江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的通知(阳府〔2004〕11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阳江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业经市政府四届三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阳江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八月二十三日
阳江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和调动我市广大干部职工和社会力量招商引资的积极性,表彰为我市招商引资作出贡献的市内外有功单位和个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范围和对象
从境外(包括港澳台)引进的合资、合作和外商独资项目及承接珠三角外商投资企业产业转移项目,并在本市工商税务部门登记和缴税的,对项目引荐者给予奖励。
项目引荐者是指引荐外商到我市投资,促成项目落户的机构及所有自然人。
第三条 奖励标准
1、对成功引进投资项目的引荐者,在引进项目正式投产后,按照企业投产后一年内应交纳的属于地方税收总额的10%给予奖励。
2、对引进世界500强企业和国家级高新技术项目以及在本地区有重大影响和推动作用的项目,采取一厂一策的特别奖励措施。
第四条 奖励程序
1、 引荐者的确认。引荐者从项目洽谈开始时应到市外经贸局备案,并不断通报项目洽谈进展情况;项目引进成功后,由项目投资方和项目落户方书面认可,报市外经贸局审核确认。每个项目只认定1个引荐者,引荐者为多人时,奖金分配由引荐者自行商定解决。
2、 奖励申报。凡符合奖励标准和条件的项目,由项目引荐者向市外经贸局申报,申报时应提供以下资料:①招商引资奖励申请表;②项目验资报告;③企业工商执照;④投资方和落户方对引荐者的认可证明;⑤引荐者身份证明;⑥需要的其他证明材料。
3、 申报期限。引荐项目建成投产一年后12个月内由引荐者向市外经贸局申报;超过期限,视为自动放弃。
4、 审查核实。引荐者申报奖励,由市外经贸局会同税务部门审查核实后,报市政府审批;审批手续在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引荐者必须如实申报,若审查核实中发现弄虚作假行为,按有关规定予处理;对骗取奖金的,依法追回奖金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5、 奖金的发放。奖励申报经审核符合奖励标准的,在报市政府批准后按引进项目(企业)实现纳税情况兑现奖励。
6、 按谁受益谁奖励的原则,以投资项目的税务登记进行划分,属市直接收税的项目,其奖励金由市财政解决;属县(市、区)收税的项目,其奖励金由县(市、区)财政解决;属于市和县(市、区)税收分成的项目,其奖励金按照分享比例分担。
引荐者奖励收入为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应按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缴交个人所得税。
第五条 对投资规模大、产业链条长、对地方经济带动作用大的外商投资项目,经市政府确认批准,可采取一企一策的措施给予引荐者特别奖励。
第六条 对引进投资建办投产后前几年没有税收或上缴税收极少,但社会效益明显的外商投资项目,经市政府批准,一次性给予引荐者适当奖励。
第七条 引进市外投资项目的奖励,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04年9月1日起实施,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外经贸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