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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突尼斯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突尼斯工作的议定书(1995年)

时间:2024-07-03 07:14:2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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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突尼斯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突尼斯工作的议定书(1995年)

中国政府 突尼斯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突尼斯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突尼斯工作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95年11月20日 生效日期1995年11月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突尼斯共和国政府对于两国医疗合作表示满意。为进一步加强和发展两国间的这种合作,经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应突尼斯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突方)的要求,同意派遣由53人组成的四支医疗队赴突尼斯的让都巴省、西迪、布基德省、克比里省和突尼斯省工作。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以下简称中国医疗队)的任务是与突尼斯医务人员密切合作,协助开展医疗工作,(不包括法医工作),通过医疗实践交流经验。
  在突尼斯省工作的针灸组的任务是与突尼斯医学院合作,开展针灸理论和实践教学并培训突尼斯专科医师。这一小组将与突尼斯医生一起工作。

  第三条 中国医疗队的工作地点为让都巴省医院,西迪.布基德省医院,克比里省医院和突尼斯省蒙杰.斯利姆.马尔萨医院针灸培训治疗中心。中国医疗队总部设在该中心内。
  中国医疗队成员分成下列等级:
  一级:担任教学和治疗的教授
  二级:总队长、队长(兼职)、主任医师、主治医师、讲师
  三级:医师、医务技术人员、翻译
  四级:厨师、司机
  其人员组成见附件一。
  中方将按规定日期向突方提供经中国官方确认的中国医务人员的简历。

  第四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将于一九九六年七月抵突。

  第五条 突方向中国医疗队提供他们在突尼斯工作所需的设备、器械、药品、医用敷料和化学试剂。中国医疗队因完成教学治疗任务所需的针灸器械和药品由中方无偿提供。

  第六条 突方同意:
  1、根据突尼斯现行规定向中国医疗队成员提供交通便利,并负担他们在突国内出差费用。
  2、在公共医院的医疗费用。
  3、带家具的住房,包括卧具和家用电器,见附件二。

  第七条 突方向中国医疗队人员每人每月提供如下生活费用:
  一级:475突尼斯第纳尔
  二级:375突尼斯第纳尔
  三级:315突尼斯第纳尔
  四级:180突尼斯第纳尔
  中国医疗队人员在节、假日、夜间值班可领取与突尼斯医生同样标准的值班补贴。中国医疗队放射科医生每人每月可领取十七个第纳尔的补贴。中方可在本协议执行过程中和执行一年后要求调整生活费用。
  上述生活费和补贴免除一切捐税。其中百分之五十以自由外汇支付。自由外汇部分突方每月按突尼斯中央银行正式兑换率汇至中国医疗队总部为此开立的自由外汇帐户。突尼斯第纳尔部分突方每月汇至中国医疗队总部为此开立的第纳尔帐户。突方将根据现行规定为中方开立帐户提供一切方便。

  第八条 突方同意,每24个月(双方另有协议时除外)向每位中国医疗队员提供3000第纳尔,用于支付中突之间往返机票和超重行李包干费。
  该笔款项按如下方式入中国医疗队帐户:新队抵突前一个月汇60%;老队离突前一个月汇40%。
  若中国医疗队某队员因故不能来突,突方将在支付回国的医疗队员的费用中扣回相应的金额。

  第九条 突方同意免除中方无偿提供中国医疗队因工作所需用于针灸的药品器械及其他医疗器械的关税和其他各种税款;同意免除中国医疗队在突逗留期间所进口的汽车、家用电器及生活必需品的关税和其他各种税款。

  第十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享有中方和突方各自政府法定的节、假日。此外,每工作二十四个月,享有两个月的休假,休假期间的生活费按本议定书第七条规定的标准照发。

  第十一条 中国医疗队在突尼斯工作期间,应遵守突尼斯政府的有关现行法令,尊重突尼斯人民的风俗习惯。突尼斯政府应为他们提供必要的工作上的便利条件,依照突尼斯现行法律保证他们的安全。

  第十二条 本议定书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生异议,应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第十三条 本议定书从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两年。如突方要求延聘中国医疗队,应在本议定书期满前六个月向中方提出。经双方协商另签新议定书。
  本议定书于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二日在突尼斯签订,一式两份,每份用中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突尼斯共和国政府代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突尼斯      突尼斯马格里布事务
      特命全权大使          外交国务秘书
      吴 传 福         赛义德·本·穆斯塔法

 附件1        中国医疗队人员组成

 一、蒙杰·斯利姆·马尔萨医院针灸中心的中国医疗组由八人组成:
  1、针灸组:四名医生(包括教授2人),每人应具十年以上专业经验。厨师1人
  2、总队部:总队长1人 翻译1人 司机1人

 二、让都巴医院的中国医疗组由十五人组成:
  外 科3人  泌尿科1人  妇产科3人
  耳鼻喉1人  眼 科1人  针灸科2人
  心内科1人  翻 译1人  厨 师1人
  司 机1人

 三、西迪·布基德医院的中国医疗组由十五人组成:
  外 科3人  妇产科1人  儿 科1人
  骨 科1人  眼 科1人  耳鼻喉1人
  针灸科1人  放射科1人  麻醉科1人
  检验科1人  翻 译1人  厨 师1人
  司 机1人

 四、克比里医院的中国医疗组由十五人组成:
  外 科1人  妇产科3人  儿 科1人
  骨 科1人  针灸科1人  眼 科1人
 消化内科1人  放射科1人  心内科1人
  耳鼻喉1人  翻 译1人  厨 师1人
  司 机1人

 附件3  突方提供给中国医疗队使用的交通和主要生活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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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品 名 | 规格型号|  数  量 | 性能状况要求 |
|-----|-----|-------|--------|
|小面包车 |八个座位 |每队一辆   |1、每行驶十万公|
|     |(发生故障|       |里必大修    |
|     |应提供同类|       |2、能确保长途行|
|     |车辆)  |       |驶       |
|     |     |       |3、经修理不能正|
|     |     |       |常行驶时应立即更|
|     |     |       |新       |
|-----|-----|-------|--------|
|电冰柜  |400立升|每队一个   |经维修不能正常运|
|     |—40℃ |       |转时,应立即更新|
|-----|-----|-------|--------|
|电冰箱  |200立升|1、每住房单元|  同上    |
|     |     |一个     |        |
|     |     |2、每队厨房两|        |
|     |     |个      |        |
|-----|-----|-------|--------|
|电风扇  |40厘米 |1、每人一台 |  同上    |
|     |     |2、每队餐厅一|        |
|     |     |台      |        |
|-----|-----|-------|--------|
|彩色电视机|29英寸 |每队二台   |  同上    |
|-----|-----|-------|--------|
| 洗衣机 | 全自动 |每队一台   |  同上    |
|-----|-----|-------|--------|
| 取暖炉 | 双火头 |每人一个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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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突尼斯工作的议定书呈请备案的函

国务院外事办公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突尼斯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突尼斯工作的议定书已于1995年11月2日由我驻突尼斯大使吴传福和突尼斯马格里布事务外交国务秘书赛义德·本·穆斯塔法在突尼斯分别代表本国政府签字。现将议定书副本呈请备案,议定书中、法文正本已送外交部存档。
应加重信用卡发卡银行的责任和义务

杨红良


  我国信用卡发行量已经突破两亿,信用卡已经成为许多城市人日常生活的一部分,但也已成为随时可能侵犯持卡人合法权利的“危险地带”。近日,《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开始面向社会征求意见,这部文件主要对信用卡发行管理环节进行规范,对发卡银行提出了一些操作性要求,有利于对持卡人权利的保护。综观近年来信用卡领域中公民合法权利不时受到侵害的各种现象,至少还需要在以下两个方面进一步作出调整,加重商业银行在信用卡领域的责任和义务,以实现发卡人和持卡人之间的权利平衡。
  一方面是应当加重发卡过程中商业银行的材料审核义务。近年来,常有公民个人直到被某一商业银行以信用卡纠纷告上法庭之后才知道自己在那家银行里“开立”了信用卡并且透支消费,拒不还款,而事实上这个开立过程都是在其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完成的,其中又以他人仅用其身份证复印件便成功开立信用卡的为多数。如果诉讼中能够查明信用卡确非被告本人开立,也不具备表见代理的条件,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会认定被告即信用卡名义持卡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但问题在于,一旦被推上被告席,出庭应诉、聘请律师等“打官司”事务,势必会给当事人带来繁重的经济负担甚至名誉损失,从某种程度上说已经侵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为从源头上减少这种对公民合法权利的侵害,经营信用卡业务的商业银行应当负有对办卡人身份信息的谨慎审查、核实义务。按照有关成文法规之规定,只有在本人亲自确认的情况下才能为其开立信用卡,但事实上大量的信用卡发卡过程中并未做到这一点。有的银行为了完成“跑马圈地”式的发卡任务,违反规定降低要求,在申请人不提交充分信息资料的情况下就为其大开绿灯,除了给银行自身日后的收单业务埋下重重风险之外,更有可能给普通百姓施加麻烦和负担。为此,在本次《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的修改过程中,应当进一步强化商业银行在发卡环节中对申请人身份和递交材料的审核责任,并通过加重处罚措施来提高商业银行在这一问题上的认识高度和执行力度。
  另一方面是应当加重商业银行对信用卡契约条款的解释义务。信用卡业务中涉及账单日、滞纳金、超限费、手续费、最低还款额、透支、提现、免息期等各种专业性很强的术语,其具体含义对于我国普通百姓来说往往显得费解。所以,尽管有本人“白纸黑字”办理了申领手续,但如果没有得到必要的解释,申请人往往并未真正理解在这些日后会遇到的情形中他们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这也就是说,仅仅因为有了书面约定而认定申请人认可并接受了双方的“约定”内容,其实对申请人来说并不公平。另一方面,各家商业银行制定的“游戏规则”,则更不容易为申请人了解。比如,大多数银行目前仍在执行的“部分逾期全额罚息”规则,对普通老百姓来说极不容易理解和接受,尽管据说这是国际通行规则,但我国国情还是需要兼顾的,否则无异于银行在“巧取豪夺”持卡人。本人曾代理过的一个案子当中,被告是我国文艺界一知名人士。银行起诉他时,他三年前透支消费和提现的四万多元,已经急剧“膨胀”到三十多万多元。所以,在信用卡申领手续办理过程中,商业银行应当负有如实、简洁明了地对重要条款进行披露和解释的义务。在书面形式方面,对凡是不易为普通百姓理解和接受的条款,应当以显眼的字体突出表示,以引起申请人注意,同时,具体业务经办人员负有向申请人全面详细介绍主要条款的义务。这方面,可以推广这次《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做法,即对那些不容易理解且与申请人具有重大利害关系的申领契约条款,银行应当要求申领人亲笔抄录,并就不明了之初进行咨询,以确保申领人对合约内容的充分了解。


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 杨红良律师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青年律师培养基金管理办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青年律师培养基金管理办法



    (2012年7月22日 第八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第四次常务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青年律师培养体系,加大对青年律师的培养力度,促进律师事业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设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青年律师培养基金(以下简称“青年律师培养基金”)。为规范对青年律师培养基金的使用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青年律师培养基金来源:


    1、全国律协每年从会费决算年度的预算中按2%的比例提取;


    2、全国律师行业的捐赠;


    3、社会捐赠;


    4、每年度基金结余及基金本身所产生的孳息。


    第三条 全国律协鼓励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对青年律师培养基金进行捐赠。


    第四条 对青年律师培养基金捐赠有突出贡献的捐赠人,由全国律协予以表彰。对捐赠人进行公开表彰,应当事先征求捐赠人的意见。


    第五条 全国律协应当根据捐赠人的要求与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


    捐赠协议可以在捐赠协议中约定捐赠资金的与青年律师培养有关的项目种类。


    第六条 捐赠资金的使用应当尊重捐赠人的意愿。全国律协与捐赠人订立了捐赠协议的,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项目种类使用捐赠资金,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资金的项目种类,如果确需改变的,应当征得捐赠人的同意。


    第七条 全国律协在接受捐赠人对青年律师培养基金的捐赠时,应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据,将受赠资金登记造册,妥善保管。


    第八条 全国律协应当向捐赠人通报其所捐赠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九条 青年律师培养基金用途:


    1、青年律师培训项目;


    2、青年律师的交流;


    3、东西部青年律师对口支援;


    4、优秀青年律师评选表彰;


    5、青年律师研究项目;


    6、其他与青年律师培养有关的项目。


    第十条 青年律师培养基金的使用、管理接受全国律协常务理事会的监督,接受审计监督。全国律协秘书处依照有关规定具体负责青年律师培养基金的受赠、审核和发放工作,并定期向全国律协常务理事会书面报告基金的使用情况。


    第十一条 青年律师培养基金设专用账户,上年度结余的基金自然转入下年度的基金账户。


    第十二条 青年律师培养基金的使用坚持量入为出原则,每年基金支出以实有资金总额为限。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全国律协常务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