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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关于友好合作关系的联合声明

时间:2024-07-10 07:53:3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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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关于友好合作关系的联合声明

中国 南斯拉夫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关于友好合作关系的联合声明


(签订日期1997年11月13日 生效日期1997年11月1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以下简称“双方”)基于两国传统友谊、特别是在政治、经济、科技和文教领域富有成效的合作,本着长期、稳定、全面地发展两国关系的愿望,根据公认的国际法准则,为把亚洲和欧洲的和平与繁荣持久地推向二十一世纪,进一步加强和发展建立在友好、理解、平等和互利基础上的相互关系,声明如下:

 一、双方认为,世界多极化趋势加速发展,发展中国家作为一个整体在国际事务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区域经济合作组织显示出强劲的生命力,各国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呈现多样化。要相互尊重与平等互利,不要干涉内政和强加于人;要对话与合作,不要对抗与冲突,已成为越来越多国家的共识。双方反对在国际关系中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当前国际形势总体上继续趋向缓和,和平与发展是当今时代的主题。但冷战思维、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依然存在。世界经济发展很不平衡,贫富差距还在扩大。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愿进一步加强在国际事务中的磋商与合作,为建立和平稳定、公正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维护世界和平,促进人类共同发展而努力。

 二、中国方面尊重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的独立、主权和领土完整,尊重南斯拉夫人民选择的发展道路,高度评价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奉行的独立自主的外交政策和为加强波黑和平进程、和平解决原南斯拉夫地区危机所做出的巨大努力与贡献。赞赏南斯拉夫方面积极致力于稳定东南欧地区形势,重申支持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重返国际社会。

 三、南斯拉夫方面重申其在台湾问题上的明确原则立场,强调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承认只有一个中国,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代表全中国人民的唯一合法政府。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不和台湾建立官方关系和进行官方往来。南斯拉夫方面重视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国际事务中发挥的积极作用,高度评价中华人民共和国在维护亚洲乃至世界和平与安全方面做出的贡献,高度赞赏中华人民共和国奉行的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是友好国家,两国和两国人民之间有着深厚的传统友谊。双方对近年来两国在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领域的合作表示满意,一致认为长期、稳定、全面地发展两国友好合作关系是两国人民的共同愿望,符合两国的根本利益,也有利于亚洲和欧洲的和平与发展。双方同意加强和扩大政治对话、包括高层和最高层对话,支持两国议会进行接触和合作。

 五、本着市场经济和共同利益的原则,双方将鼓励企业、公司间开展互利的经济合作、贸易往来,发展多种形式的合作和专业培训。在共同感兴趣的领域开办合资企业,并在开发第三国市场方面进行合作。
  双方将扩大在科学、技术、工艺、文化、艺术、教育、体育、新闻、生态环境保护、卫生领域以及人道主义组织和其他组织间的互利合作。

 六、双方将在法律和领事方面开展合作,并为双方公民往来提供方便。
  双方将在打击有组织犯罪、国际恐怖主义、非法贩卖毒品和武器,伪造货币,文物走私以及威胁民航安全的斗争中加强合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总统
      江 泽 民         斯洛博丹·米洛舍维奇
      (签 字)            (签 字)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十三日于北京

一、由于有的地方已将公务员以及国家机关的非公务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的缴纳范围,笔者建议本办法第二条增加一款:
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国家机关人员进行劳动能力鉴定,适用本办法。
同时对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进行以下修改: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的劳动能力鉴定,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二、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劳动功能障碍程度是一个专业用词,为方便职工理解笔者建议在“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后面按照《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06)第三条一样增加该专业用词的俗称:伤残程度。

三、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可以提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如果提起行政诉讼,工伤认定结论应以终审判决为准。因此将本办法第八条中工伤认定结论改为工伤认定最终结论更符合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最长期限的计算起点。
另外应增加申请劳动能力鉴定人员的范围,不应仅限于工伤职工的近亲属,不仅要与工伤认定的申请人员范围一致,还应增加工伤职工的朋友、委托代理人。特别是有的外来打工人员发生工伤后基于种种原因并没有将发生工伤的情况告知亲友,更多的是依靠他的工友、朋友的帮助。如果将这类人员排除在外,将不利于工伤职工在因伤不便外出的情况下主张自己的权利。
此外还应将第十六条鉴定结论的送达对象、第十七条申请再次鉴定对象、第十八条申请复查鉴定对象一并扩大。

四、应将申请人提供补充材料的时间作出明确规定,建议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后增加一款: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及时审核。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
上述补充材料应在书面告知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与其它材料一并提供,但需提供的材料涉及行政复议、诉讼时,待最终结论作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供。

五、由于种种原因劳动者与鉴定专家之间可能存在一定回避的事由,在鉴定现场对鉴定专家、劳动者进行介绍后,存在回避理由的应当及时停止对特定劳动者鉴定。因此本办法第十二条应在现场鉴定阶段增加鉴定前申请回避的程序,避免未规定任何一方提出申请回避,组织鉴定人员无从处理,或在鉴定结论作出后劳动者又申请回避的情况出现。
同时笔者建议将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与第十二条规定合并规定回避程序。

六、在实践中对拒绝复查是否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停止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存在不小的分歧。甚至有中级法院法官认为该规定并没有涉及复查鉴定,因此不适用于第四十二条规定。对此笔者建议第十八条第一款后增加一款: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工伤职工本人无法提出申请的,可由其近亲属代为提出。
工伤职工拒绝进行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作者:湖北大晟律师事务所 孙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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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客:http://blog.sina.com.cn/sunlvshi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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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市容景观设施管理规定

陕西省铜川市人民政府


铜川市市容景观设施管理规定


(1999年9月24日铜川市人民政府令第19号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确保市容景观容貌的整洁,美化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市容景观设施系指城市主次干道、支道、河堤道路;临街建筑物、构筑物立面的各种装饰,各种灯饰设施;雕塑、牌楼、牌匾、橱窗、画廊、大型广告;树木、绿篱、花坛、草坪;果皮箱、交警台、人行道护栏、交通标识、车站牌、候车棚、电话亭、阅报栏等设施。
第三条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是市容景观设施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建委授权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负责市区内各种市容景观设施管理的监督、检查、指导工作。
市辖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景观设施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种市容景观设施的产权人以及从事各种市容景观设施保洁的经营者、监督管理者都应当保持景观设施的完好、整洁,均须按下列要求对市容景观设施进行清洗喷涂、油饰刷新、检查维修或拆除更新。
(一)建筑物立面用瓷砖、大理石、水刷石、玻璃幕墙、 各种板材等装饰的,产权人每年至少要彻底清洗一次。
(二)建筑物立面用各种外墙涂料喷涂装饰的,产权人必须每年饰新一次。
(三)霓虹灯、投射灯、轮廊灯以及灯箱等,必须配备专人管护,定期检修,始终保持整洁,并按规定的时间开启 (夏时晚8时开启,冬时晚6时开启,每日开启时间不得少于6小时)。
(四)雕塑、牌楼等,产权人每年至少清洗一次。
(五)牌匾、橱窗、画廊、大型广告等,必须内容健康,外型美观整洁,产权人每年必须清洗或油饰刷新两次。牌匾、大型广告的文字,要合乎规范。如发现掉字、错别字、不规范字、字迹不清等情况,应当立即改正、更新或拆除。
(六)树木、绿篱、花坛、草坪应当保持整洁、美观,除天气原因不需要冲洗或浇水外,每周必须冲洗或浇水一次;其护栏必须每年刷新一次。
(七)交警台、交通标识、人行道护栏、大小客车站牌、牌车棚(亭)要保持规范、醒目、美观,无损坏锈蚀现象,产权人每月要清洗一次,每年要进行一次油饰刷新。
(八)沿街电话亭、阅报栏,要美观大方、整洁卫生,无损坏锈蚀、无乱贴乱挂现象,产权人或其代管人要每周清洗一次,每年进行一次刷新。
第五条 市容景观设施设置、饰新、更新的方案和设计,须经市市容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批,不得擅自实施。
第六条 凡不按规定进行清洗、粉刷、油饰装修景观设施的,在接到管理部门发出的整改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不改正的,管理部门可组织人员对其进行清洗、装饰或拆除,其费用由产权人承担。
第七条 本规定生效后第一个月内,临街各景观设施产权人要进行首次清洗刷新、喷涂活动,并将首次清洗刷新、喷涂时间报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其纠正、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警告、罚款。
(一)不按规定对临街建筑立面进行清洗、喷涂,在接到整改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不改正的,每逾一日每平方米罚款l元。
(二)不按规定清洗雕塑、牌楼等景观设施的,处以50-200元罚款。
(三)不按规定对牌匾、橱窗、画廊、大型户外广告进行清洗或油饰刷新的,每平方米罚款10元一30元。以上设施中出现掉字、字迹不清或不规范汉字的,对拒不改正者罚款50元一100元。
(四)不按规定对树木、绿篱、花坛、草坪及其护栏进行冲洗、浇水、刷新的,每处罚款50元一200元。
(五)不按规定对交警台、人行道护栏、交通标识、各类客车站牌、候车棚(亭)进行清洗或刷新的,每处罚款50元一100元。
(六)不按规定对电话亭、阅报栏清洗或刷新的,每处罚款50元一100元。
(七)不按规定时间开启灯饰、非停电等客观原因中途关闭灯饰或灯饰设施中出现局部不亮而造成内容误解的,每处每次罚款50元一100元。
(八)在景观设施上乱贴乱画,乱搭乱挂,每处每次罚款50元一100元。
第九条 损坏市容景观设施的,应予赔偿。故意破坏市容景观设施,情节严重的,除应承担赔偿责任外,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条 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必须出示执法证件。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接受宴请的,要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铜川新区和各县政府所在地建制镇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铜川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