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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新增液化气运输船舶评审办法》(试行)的通告

时间:2024-07-22 11:05:5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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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新增液化气运输船舶评审办法》(试行)的通告

中国船东协会


关于实施《新增液化气运输船舶评审办法》(试行)的通告

中船协字(2004)62号



国内液化气船公司:

“新增液化气运输船舶评审办法”(试行)将于2004年7月1日起实施,届时该办法将在交通部和中国船东协会网站公布,请各单位及时查阅。

特此通告。

附件:新增液化气运输船舶评审办法(试行)



中国船东协会

二ΟΟ四年六月二十二日



附件

中国船东协会《新增液化气运输船舶评审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现运力与运量基本平衡,维护水运市场秩序,保障水运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实现液化气船舶运力的科学合理有序发展。根据交通部交人劳[2000]351和交水发[2000]494号文件精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江河、湖泊及其他通航水域内,从事液化气船舶运输的水路运输企业新增液化气船舶运力。新增是指申报运力的企业,在原有运力的基础上增加新造船和购置进口二手船(含光租外籍船舶,但不含在国内购置的二手船和通过更新置换的运力)。

第三条 本办法鼓励新造船舶,加快运力结构调整,提高船舶技术水平。同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对新增液化气船舶运力进行公开评审,避免盲目发展新增运力,防止和打击违规经营,确保液化气船舶运输安全和市场稳定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办法由中国船东协会负责组织实施,并设立新增运力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定期开展评审工作。该委员会由中国船东协会聘请政府主管部门和中国船级社及中国船东协会液化气运输专业委员会委员单位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第五条 运力评审委员会的职责为:

(一)负责接受企业申请投标新增液化气运输船舶的申报材料;

(二)负责对申请投标企业的资格及申报条件进行审核,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逐项评审;

(三)负责将评审结果在交通媒体或中国船东协会网站上进行公示;

(四)负责根据公示的反映及评审专家的意见,提出评审建议报告,上报交通部审批。

第六条 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工作,该办公室设在中国船东协会液化气运输专业委员会。中国船东协会将根据交通部每年下达的全国新增液化气船舶总量控制指标,向社会公开招标。凡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均可申请投标,参加运力评审。也可根据国内液化气船公司提出的新增液化气船舶运力申请,先组织专家评审,并将评审结果和评审意见上报交通部,然后再由交通部下达新增运力指标批文。

第七条 只有通过运力评审并经交通部批准下达运力指标批文的企业才能购(造)或光租液化气船舶。否则,交通部主管部门将不予签发相关船舶营运证书。



第二章 申请运力的基本条件



第八条 凡申请液化气船舶运力指标的企业,必须具备交通部主管部门签发的水路运输许可证,且符合交通部颁布的《国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并取得相应经营资质及合法经营资格。

第九条 凡申请新增液化气船舶运力的企业,必须有本企业健全的安全管理机构和相应的专业管理人员,并通过ISM规则或NSM规则认证,已取得国家指定的认证机构颁发的相应证书(证书必须覆盖液化气船舶)。或委托已经通过了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并取得了国家指定认证机构颁发的相应证书(证书必须覆盖液化气船舶)的船公司代管,且本企业与该公司签有船舶安全代管协议。

第十条 凡申请新增液化气船舶运力的企业,所申请的运力必须是本企业自用。所购(造)的船舶所有人或光租船舶的经营人必须是提出申请增加运力的企业或控股企业。上年度通过运力评审已获得运力指标的企业,所购(造)船舶的所有人或光租船舶的经营人与申请运力的企业不一致的,该企业在二年内将被取消申报新增液化气船舶运力的资格。

第十一条 凡申请购买进口二手液化气船的企业,所购买的进口二手船,必须符合交通部《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中有关进口船舶船龄的要求和中国船级社现行的有关规范。

第十二条 凡申请新增液化气船舶运力的企业,必须具有符合交通部有关规定的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及接受过液化气运输上岗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的船员。

第十三条 凡申请新增液化气船舶运力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予参加运力评审:

(一)近两年内,企业在市场中的经营行为有严重违规的;

(二)上年度通过新增运力评审并取得了交通部下达的新增运力指标后,无任何特殊理由在指标有效期内不使用或自动放弃的,或新造船在有效期内,仍未签订造船合同或意向书的,在新增运力指标批文规定的有效期满后的两年内不能再重新提出新增运力的申请;

(三)近三年内,企业所属液化气船舶(包括挂靠或代管船舶)发生翻、沉、爆炸、污染、人身伤亡等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并造成社会恶劣影响的;

(四)近两年内,企业有违反交通部有关进口船舶管理规定,通过非法手段私改船龄,弄虚作假购置进口超龄船或偷逃关税及骗汇等行为的;

(五)近两年内,申报企业未经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将所申请的运力额度擅自转让或倒卖的;或者在近两年内,通过私下购买等各种手段获取其他企业新增液化气船舶运力指标用于购置运力的;

(六)近两年内,企业对所购置的船舶,有私改船龄或不按国家船舶管理规范要求,将其他老旧运输船舶简单改造为液化气船并投入营运的;

(七)近三年内,企业以废钢船名义进口老旧超龄船,并经改造投入营运的。

第十四条 申报企业必须首先符合第二章第八条至第十三条的规定,才有资格参加运力的评审。

第十五条 申报新增液化气船舶运力的企业,必须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报送下列材料:

(一)本企业申报新增液化气船舶运力的申请报告和所在省(市)交通主管部门的意见或批文;

(二)本企业的水路运输许可证复印件和液化气船舶运输企业经营资质有效证明复印件;

(三)本企业取得的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符合证明(DOC证书)或ISO9000或ISO14000系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复印件;

(四)与本企业申报新增液化气船舶运力相适应的高级船员(大副、大管轮以上)所取得的液化气运输相关证书复印件或书面说明;及本企业所有液化气船舶高级船员(大副、大管轮以上)劳务合同书复印件或书面说明;

(五)本企业申报新造液化气船舶的船型设计方案或与国内造船厂签订的建造液化气船舶的意向书复印件;

(六)本企业的合资合同和现有液化气船舶委托其他单位代管或经营的协议书复印件;

(七)本企业购置船舶有效的资金来源证明或与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意向书复印件;

(八)本企业现有液化气船舶的入级证书复印件;

(九)本企业申报运力的经济技术论证报告;

(十)按照《新增液化气船舶运力申报表(附表一、二、三)》的内容要求,如实填报本企业的情况并加盖印章;

(十一)有必要时,应按照运力评审委员会的要求提供相应证书、文件等材料的原件。



第三章 评审标准及计分办法



第十六条 凡申报企业通过了ISO9000或ISO14000质量管理体系年度审核并取得合格证书的(以证书为准),计10分,本企业所取得的相应证书必须覆盖液化气船舶运输经营的管理范围。

第十七条 凡申报企业具有健全的安全管理机构并配备有相应的专职管理人员,且管理人员平均具有三年以上从事液化气船舶运输管理资历的,计5-10分;不足三年的,计1-5分。

第十八条 申报企业连续三年未发生任何安全责任事故的,计1-10分。

第十九条 申报企业历年来无任何违规经营记录,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规范经营,且行业信誉好的,计1-10分。

第二十条 申报企业近二年内经营状况良好,无拖欠船员及其他员工工资或与外部无重大经济纠纷,且本企业资产负债率在正常合理范围内的,计1-10分。

第二十一条 申报企业的现有液化气船舶船员班子符合交通部有关规定的,且高级船员与本企业有稳定劳动合同关系的,计1-10分。

第二十二条 申报企业申请新增运力计划投入的航线目前运力不足或基本平衡,并且新增运力有相对固定的货源或本企业与货主签有长期运输合同或意向书的,计1-10分。

第二十三条 申报企业有当年计划购(造)船舶的资金来源证明或金融机构出示的购(造)船舶贷款意向书的,计1-10分。

第二十四条 申报企业申请的新增运力是计划在国内新造船舶,并符合交通部鼓励及支持发展的大型船舶或技术含量高的新船型的,计20分;购置进口二手船舶的,按船龄大小计1至10分不等。11-12年计1-5分;7-10年计5-8分;7年以下计8-10分。

第二十五条 申报企业现有液化气船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规定达到中国船级社有关检验规范标准,并已入级的,计1-10分;还未达到的,每条船扣2分,最多扣分不超过10分。

第二十六条 申报企业现有液化气船舶经营或安全管理委托其他单位(含控股单位)代管超过一年以上的,扣1-10分。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第三章规定的评审标准及计分分值,由评审委员会委员及专家在评审中作为计分依据,并结合申报企业的实际情况逐项评定打分。

第二十八条 在评审计分时,原则上申报企业的各项总评分不超过60分的最低分数线的,将视为不符合新增运力的基本条件,应自动取消该企业新增运力的资格;总评分超过60分的企业,再由交通部根据市场对运力的需求情况,决定下达新增运力指标的数量。

第二十九条 申报新增液化气船舶运力的企业,必须在每年六月三十日前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下一年度新增运力的书面申请,并提交本办法第二章第十五条规定报送的申报材料(地址:南京市中山北路324号中国船东协会液化气运输专业委员会、邮编:210003、联系电话:025-58586162、传真025-58586177)。同时,还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规定程序将申请报告呈报一份给交通主管部门。

第三十条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收到申请投标企业的申报材料后,由中国船东协会组织评审委员会成员和有关专家进行公开评审。并根据回避原则,在公开评审时不得邀请当年申报新增运力企业的专家或代表参与评审工作。

第三十一条 凡申报企业所申报运力的理由和提供的相关资料、文件等被查实有弄虚作假的,将取消评审资格。

第三十二条 评审委员会专家组成员及工作人员有营私舞弊,或有意泄漏申报企业经营秘密行为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需修改,应由中国船东协会负责实施,并报交通部审核备案。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中国船东协会,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办法同时废止。



二00四年五月三十日修订





新增液化气船舶运力申报表(一)(略)

新增液化气船舶运力申报表(二)(略)

新增液化气船舶运力申报表(三)(略)




股东资格与股东权及其法律救济



注:
1、本文作者唐青林,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北京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律师,主攻公司法。擅长办理公司法律业务,包括公司设立;公司并购重组;公司合并、分立;公司股权变更、分割;公司股权诉讼;股东权益保护等。联系方式:lawyer3721@163.com,13366687472(北京)。
2、本文摘自《新公司法理论与律师实务》(项先权博士主编,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出版社,2006年出版)。


一、股东资格与股东权
(一)股东资格的取得、丧失及股东的法律地位
股东是公司成立、存续不可或缺的条件。凡是对公司投资或基于其他合法原因而持有公司资本的一定份额并享有股东权利的主体均是公司的股东。也就是说,股东资格的取得是投资人通过认购公司的出资或股份而获得的。根据取得股东资格的时间及原因而论,可将股东资格的取得方式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原始取得是指直接向公司认购股份,包括设立取得和增资取得。设立取得股东资格必须同时满足实际缴纳出资和公司依法成立两个要件。尤其注意公司依法成立是出资者取得股东资格的必备要件。如果投资者缴纳了出资,但因公司最终设立失败,投资者也不能取得股东资格。继受取得股东资格,主要是指通过转让、继承、赠与、公司合并等而取得股东资格的情形。其中转让取得是最常见的一种继受取得方式。无论何种类型的公司,股东的出资均可转让,但因公司的性质不同,法律对股东转让出资的限制也宽严有别。这在下文中会根据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公司的不同法律规定予以详述,此处不赘。
但是对不同类型的股东资格法律上有着宽严不一的规定。一般来说,法律对继受股东的资格限制较少,而对发起人股东的资格限制较严。这些限制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自然人作为发起人应当具备完全行为能力。由于发起人是公司设立行为的主体,而公司设立行为的性质主要是法律行为,并对发起人直接产生实体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理应适用《民法通则》关于自然人行为能力的规定,限制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参与公司设立。而且,对于某些特殊的行业,法律还要求发起人应当具备特殊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此外,法律禁止设立公司的自然人,也不能成为公司的股东。如我国有关法律禁止公务员、法官、检察官等作为公司的股东。
2、法人作为发起人应当是法律上不受限制的法人。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禁止党政机关、军队等经商办企业,因此这些单位不能成为公司发起人。当然,这样的规定并不排除经国家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在国有资产营运方面的作用,也不排除经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和投资部门在必要时作为发起人参与某些公司的设立活动。
3、公司不得自为股东。我国新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明确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在上述情形下,公司可以暂时持有本公司股份,但法律对此有严格的期限限制,公司并不能因此最终成为自己的股东。
4、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成为股东的人不得为公司的股东。新公司法修改以后充分体现了公司自治原则,有限公司基于其浓厚的人合性质,公司章程往往对股东资格加以严格限制。
5、法律对股东资格有特殊规定的,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方有资格取得股东地位。如新公司法第七十九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法律的这一规定主要是为了防止发起人利用设立公司来损害广大社会公众的利益,因此股份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必须符合法律所特殊规定的住所条件方能取得股东资格。
正常情况下,股东资格会一直存续,但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股东将丧失其资格:1、所持有的股权已经合法转让的;2、因违法受到政府处罚而被剥夺股权的; 3、未依公司章程约定履行股东义务,而受到除名处分的;4、法律规定的其他事由。
投资人认购或持有一定份额的公司资本之后,即取得股东资格,依法具有法律规定的股东地位。公司法对股东法律地位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1、股东享有股权。公司法第四条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这是法律对股东地位的集中描述,也是对股东权利义务的抽象概括。当然在不同类型的公司中,股权的内容不尽一致,但不管股权在不同类型公司中所包含的具体内容有何差别,作为股东向公司出资的“对价”,股权是各种类型公司的股东所普遍享有的权利。股东正是在行使股权的过程中,表现了其在公司中的法律地位,揭示了其与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2、股东平等原则。这是指在公司中基于股东资格而产生的每个股东的权利义务应当是平等的,各股东依其所持有的股份比例或拥有的出资额享有平等的权利,负担平等的义务,不得对任何股东予以歧视。这一原则是维系公司内部关系的主要原则。股东平等原则具体包含两个方面的内涵:其一,只要具有股东身份,不论股东个体有何差异,均可以在公司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如参加股东大会。从这个意义上说,股东平等原则具有绝对性。其二,股东平等原则并不排除具体股权内容的不同。由于奉行“一股一表决权”的原则,拥有出资数额或股份数额较多的大股东就拥有更多的表决权,但这并不违背股东平等原则,而恰恰是平等原则的体现。不过这种形式上平等的“一股一表决权”制度,在实践中却导致了大股东滥用自己的表决权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的出现。新公司法在很多方面修改了原有的一些规定,加强了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这也体现了现代公司法从追求形式公正向追求实质公正的巨大转变。

(二)股东权利的性质、内容及其法律救济
1、股东权利的概念、性质
股东的权利通常简称为股东权或股权,是指股东基于其出资在法律上对公司所享有的权利。关于股权的性质,在大陆法系早期的公司法理论上,通说认为股权既不是物权,也不是债权,而是基于股东的地位所形成的多数权利义务的集合体。在近代出现了股东地位说和新债权说等种种不同的认识。我国法上关于股权性质的认识更是众说纷纭,有代表性的几种说法主要有所有权说、债权说、社员权说、股东地位说、独立民事权利说等。究竟如何认识股权的性质,对界定我国国家与公司的财产关系有重要影响。不可否认的是,所有权说、债权说、社员权说、股东地位说都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却存在着难以自圆其说的理论缺陷,并不能对股权做出本质的反映。因为股权虽然以财产权为基本内容,但又不同于债权和所有权,它还包含有公司内部事务管理权等非财产内容。股权作为股东向公司让渡出资财产所有权的对价,它不仅体现了股东与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而且股权作为股东基于出资取得公司成员资格的标志,也体现了股东相互之间的法律关系。基于上述原因,笔者倾向于股权是独立民事权利的观点。股权与公司法人财产权是公司成立后股东和公司各自享有的法定权利,二者相伴而生,它们随着出资行为的完成和公司的正式成立而同时产生,它们的分化是商品经济长期孕育和发展的必然结果,也是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标志。对股权性质的解释,不应从原有法律所规定的传统权利中寻求根据,而应以公司这种现代企业制度关于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相互分离、股东人格与公司人格彼此独立、股东与公司之间产权分化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为出发点来探讨股权的性质。

2、股东权利的具体内容
尽管各国关于股权性质的界定存在着很多争议,但对股权具体内容的规定却大同小异。股权的具体内容虽然因公司类型的不同而不尽一致,但就各国或地区公司立法所共同确认的一般权利而言,股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股东对由股东(大)会决定的事项有表示同意或不同意的权利,行使表决权是股东通过股东(大)会参与公司管理的重要手段。
(2)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我国公司法对股东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作了规定,股东有权通过股东(大)会选举公司的董事、监事,同时,股东只要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的董事和监事的任职资格,就可依法定的议事规则被选举为公司的董事或监事。
(3)依法转让出资或股份的权利。但是为了维护交易安全,法律对股东的这一权利往往会做出一些限制,尤其是对一些特殊类型的股东,如发起人股东和担任高级管理职位的股东。一般情况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转让出资比股份公司的股东转让股份会受到更多的限制。
(4)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的权利。公司法修改之后,扩大了股东的知情权,这是保证股东参与公司重大事项决策的前提。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第九十八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5)股利分配权和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权。股东有权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或所持有的股份比例分取红利。在公司解散时,对于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股东也有权按照上述比例分取剩余财产。股利分配权是股东权最核心的基本内容,因为股东投资公司的目的即是获取盈利。为了保护中小股东股利分配权的实现,针对有限责任公司的大股东利用其对公司的控制权,长期不向股东分配利润,也不允许中小股东查阅公司财务状况,法律还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公司发行新股时的优先认购权。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7)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和特定情形下召集主持股东大会的权利。公司法修改后,把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建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标准降低了,由以前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方能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修改为现在的持有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就可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作此修改的主要目的在于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根据修订后的公司法,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有限责任公司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份公司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8)请求提起诉讼和单独提起诉讼的权利。修改后的公司法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禁止的特定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持股达到一定比例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法律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上述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上述股东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决定公司是否存续的权利。修订后的公司法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10)拥有提案权。修订后的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3、股东权利的法律救济
公司是投资者实现利润最大化的工具,公司立法也一直以保护股东权利为根本宗旨。但法律规定的应有权利与实有权利之间毕竟存在着一定距离。现实社会中,股东权利可能受到来自于政府机构、大股东、公司经营者、中介机构等各个方面的侵害。因此,必须重视对股东权利的救济,这包括事先的预防机制以及事后的司法救济。所幸的是,我国公司法修改之后,对股东权利的救济予以了充分重视,不仅明确认可了股东的派生诉讼地位问题,而且导入了累积投票制度、股东表决权回避制度、股东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制度等,尤其加强了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这些都为股权的全面保护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依据。
所谓股东表决权回避制度,是指当某一股东与股东(大)会讨论的决议事项有特别的利害关系时,该股东或其代理人均不得就其持有的股份行使表决权。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很显然这是对股东权予以事前救济的一种制度设计。
所谓累积投票制度,就是每一股东所持有的选票数等于他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选董事或监事的名额数。在该制度下,股东可以将其所有选票都投给一名候选人,也可以将选票分别投给多名候选人。对此制度,公司法第一百零六条予以了明确肯定: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本法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累积投票制度的功能主要在于充分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使其有能力与控制股东相抗衡,从而保护社会公众投资的热情和信心。
关于股东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制度,我国新旧公司法中均有规定,修订之后的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标准还有所降低,使中小股东的要求更容易实现。
另外,修订之后的公司法还力图通过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加强董事、经理、监事对公司的义务等,来平衡公司的权利机制,使股东利益能够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
除了对股东权利的事先救济外,我国新公司法对股东的诉讼地位问题予以了明确认可,解决了以前无法可依的局面,从而使得对股东权利的事后救济能够得以顺利进行。我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法律禁止的特定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持股达一定比例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监事有法律禁止的特定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上述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于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上述股东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述这两个法律条文的规定,对股东的诉讼主体资格予以明确,从而解决了股权的司法救济途径所存在的制度上的障碍。


注:
1、本文作者唐青林,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北京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律师,主攻公司法。擅长办理公司法律业务,包括公司设立;公司并购重组;公司合并、分立;公司股权变更、分割;公司股权诉讼;股东权益保护等。联系方式:lawyer3721@163.com,13366687472(北京)。
2、本文摘自《新公司法理论与律师实务》(项先权博士主编,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出版社,2006年出版)。

关于公布《工业行业近期发展导向》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文件

国经贸行业[2002]716号


关于公布《工业行业近期发展导向》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ㄉ璞啪澄?经委),各直管协会:

  为贯彻落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和“十五”工业及行业规划精神,根据广大企业及金融、证券等部门的要求,国家经贸委研究提出了机械、汽车、冶金、有色金属、石油、石化、化工、医药、煤炭、建材、轻工、纺织等行业近期发展方向,旨在加强宏观调控,引导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方向,优化资源配置,减少重复建设,促进各行业健康、稳定发展,以提高我国工业整体竞争力。

  近期工业行业发展必须坚持市场导向、突出重点、技术进步、协调发展、可持续发展等五项原则,坚持从市场出发,充分发挥市场机制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以产品结构、技术结构和企业组织结构调整为切入点,紧紧围绕新产品开发,产品质量改善、技术进步和降低成本,防治污染,加大技术改造力度,提高工艺和技术装备水平,努力形成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关键技术的名牌产品。发挥工业整体优势,优化工业生产力布局和区域经济结构。继续淘汰落后的设备、技术和工艺,压缩部分行业过剩和落后的生产能力,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现将《工业行业近期发展导向》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OO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工业行业近期发展导向

前 言

  为贯彻落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精神,《“十五”工业结构调整规划纲要》提出了提高工业整体素质和国际竞争力,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的总体发展目标。“十五”期间,要坚持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以发展为主题,以结构调整为主线,以提高竞争力为目标,合理引导社会资金和外资投向,调整社会投资结构,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以推进工业行业结构调整,确保规划目标的实现。这既是促进产业优化升级的要求,也是扩大内需、拉动经济增长的迫切需要。根据“十五”工业及行业规划明确的产业发展方向,提出近期工业行业发展导向,以加强宏观调控,引导市场主体行为,优化资源配置。

  近期工业行业发展必须坚持的基本原则:

  一、市场导向原则。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经济发展的市场环境由卖方市场转变为买方市场,“供给制约”转变为“需求制约”。买方市场的形成,标志着我国工业经济开始进入一个全面竞争的环境,经济发展过渡到新的阶段。各工业行业必须加强市场环境的分析,预测国内、国际技术经济发展趋势,根据市场需求确定行业发展和结构调整的重点方向。

  二、突出重点原则。加快发展市场需求增长快、对国民经济发展全局有重大影响、目前国内生产不能满足需要、产业关联度高、带动性强、有可能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的产业和产品,并将其作为近期的发展重点。与此同时,要坚决制止不合理的重复建设,通过支持优势企业上规模、上水平、上质量,推进产品结构调整,整顿市场经济秩序,建立健全优胜劣汰机制,加快淘汰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的落后生产能力。

  三、技术进步原则。坚持自主创新与技术引进相结合、硬件改造与软件改造并重,支持工业共性、关键、前瞻性技术的联合开发。加强企业管理信息化、营销网络建设,加快人才队伍培养,增如必要投入,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要加快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加大对具有广阔市场需求的传统产业的改造力度,优化产品和技术结构,提高劳动生产率,发挥规模经济优势,提高工艺和技术装备水平,增强企业快速反应能力。不搞填平补齐和以扩大产量为主要目的的一般性改造。

  四、协调发展原则。注重发挥工业行业整体优势,提高重大装备自主化生产的比重,满足其他制造业降低投资成本、提高技术水平的要求;能源工业、原材料工业的改组、改造必须以提高国际竞争力为目标,为下游产业参与国际竞争创造条件;加大技术攻关和改造力度,注重消除产业链中影响整体竞争力的“瓶颈”约束;切实加强地质勘探工作,搞好矿山建设,充分利用国内外资源,为基础原材料工业和能源工业的持续发展提供保障;充分发挥比较优势,引导东、中、西部工业协调发展,支持老工业基地和西部地区加快工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

  五、可持续发展原则。要把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放在突出的战略位置,全面推进节能环保清洁生产技术,采用源头控制策略,大幅度降低污染物和有毒物对环境的污染。

  按照上述原则,我们研究提出了机械、汽车、冶金、有色金属、石油及石油化工、化工、医药、煤炭、建材、轻工、纺织行业的近期发展导向,以供各投资主体和金融、证券、社会咨询部门参考。

 

机械行业近期发展导向

  一、重大技术装备

  (一)电力设备。

  1.洁净煤发电设备产业化。

  重点发展60万千瓦及以上超临界机组、30万千瓦循环流化床锅炉和大型燃气轮机产业化项目。重点改造60~100万千瓦超临界锅炉及配套高压加热器和阀门、大型循环流化床锅炉和蒸汽燃气联合循环余热锅炉、燃气轮机的生产工艺条件和工艺检测设备。

  2.完善大型水电设备生产工艺条件。

  依托三峡工程,提高大型水电设备制造能力,年产达到380~400万千瓦大型水电设备(含4台三峡工程70万千瓦机组)。同时开展抽水蓄能机组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改造关键部件制造工艺,完善大件加工能力。

  3.超高压直流输电设备产业化。

  重点解决换流变压器、平波电抗器和换流阀的国产化,提高大型产品的绝缘加工和洁净装配条件水平;加快直径125毫米、8000伏、3000安大功率晶闸管元件批量生产并提高可靠性;完善直流系统数字化模拟设计手段,增添大型数字式适时模拟装置;改善试验条件,形成50万伏换流阀高电压试验和运行试验的能力。

  4.电力系统自动化和智能型变电设备产业化。

  加快数字式保护系统和设备的软、硬件产业化,尽快消除高压直流换流站和阀系统控制、调节技术瓶颈;满足电网改造对户内外紧凑型和智能化开关设备的需求;加快改造光纤复合架空地线生产线,大力发展光通信等新型电力系统通信设备;促进一、二次设备生产企业战略重组,提高智能化、系统化和成套设备的市场满足度及服务能力。

  (二)重型冶金矿山设备。

  1.以大型冶金、有色金属、石化、环保、煤炭、建材、汽车、造船等行业技术改造和水利、水电等建设项目为依托,尽快实现一批重大设备本土化生产。

  发展大型磨机、多绳提升机、井下铲运机、水泥回转窑、大型矿用自卸车等矿山机械并提高使用寿命;在进一步提高传统冶金设备质量的基础上,大力发展自动化和节能降耗工艺技术装备,提高短流程设备的成套能力;加快实现30万辆轿车结构件冲压生产线产业化;发展非金属精深细加工设备、中密度纤维板和定向刨花板等新型人造板设备;提高500~1000吨级加氢反应器、大型起重机、高速铁路机车车轮整体成型设备、固体垃圾处理设备的生产能力。

  2.大力提高大型铸锻件生产工艺水平。

  发展大型精炼钢水真空浇注工艺;提高锻造精度和计算机控制水平;提高电炉称料和加料的自动化水平;鼓励采用先进的热处理技术工艺和设备。

  (三)石油化工设备。

  围绕海陆石油天然气开发、西气东输、大型石油化工、电力、冶金、大型水力工程、环保、新闻出版等工业部门的需求,发展一批耐高温、高压、高效和精密设备,提高成套能力。

  以沙漠海洋石油设备、天然气管线集输设备、加氢反应器等为重点,发展高效电驱动钻机和顶部驱动钻井系统;发展深井采油设备、井下油气分离设备和油气管道的集输、成网设备,发展石油、天然气长输管线用阀、大口径球阀、金属密封碟阀等;发展千吨级加氢反应器、催化裂化关键设备及其他专用炼油设备。

  重点发展乙烯裂解炉、大型乙烯丙烯球罐等乙烯生产设备及氨合成塔、换热器等化肥工艺设备;继续发展重点工程配套的三大化工配套的工艺压缩机,如新氢压缩机、循环压缩机、丁二烯螺杆压缩机、二氧化碳压缩机、氮氢气压缩机、煤气压缩机,同时发展石油及天然气压缩机。

  加快高效节能新产品、新技术的开发、应用,提高各类泵、风机、压缩机、阀门、制冷空调设备、空分设备、真空设备、换热设备的使用效率。

  (四)成套环保机械。

  1.新型环保机械。

  大气污染防治设备方面,支持发展大型火电机组除尘和燃煤烟气脱硫设备。水污染防治设备方面,重点发展日处理20万立方米城市污水处理设备,提高格栅、曝气、刮泥吸泥、污泥浓缩脱水、污泥沼气发电等设备制造水平;发展适合中小城镇和小区需要的日处理10万立方米以下生活污水处理成套设备,以及高浓度工业废水处理成套设备。固体废弃物处理设备方面,重点发展生活垃圾焚烧、堆肥等成套设备,有毒有害废物密闭式贮运、专用高温氧化焚烧成套设备,工业废物的收集、分选、清洗、破碎、打包、运输、回收等单体设备或组合设备。

  2.国产化示范工程项目。

  支持城市污水处理、高浓度工业废水处理、火电厂烟气脱硫、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等重点领域的国产化示范工程项目。解决防腐、自控、节能和成套等技术,提高单机和系统的可靠性。

  (五)大型工程施工机械。

  1.加快发展一批市场急需产品。

  根据“西气东输”、“南水北调”、青藏铁路、城市地铁及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等的需要,重点发展40~85吨液压挖掘机、6~10吨轮式装载机、320马力以上履带推土机等大型土石方工程机械;每小时100吨以上路用联合碎石成套设备等高等级公路路面施工养护机械;25吨以上全路面起重机及越野起重机;5~10米直径大型盾构机、160千瓦以上隧道掘进机等隧道开凿机械。

  2.提高关键零部件可靠性。

  大力提高动力换档变速箱、液力变矩器、湿式制动闭销式驱动桥、制动磨擦片的工作效率、可靠性及寿命;提高行星减速机、液压元件控制仪表的技术水平,提高驾驶室的舒适性;提高斗齿、混凝土设备中的搅拌叶片、衬板、输送槽、路面机械中的耐磨输送器、凿岩破碎机械中的钎杆、钎头等耐磨材料的使用寿命。

  二、农业机械

  (一)重点发展一批市场潜力大、前景好的新产品。

  种植业机械设备领域,重点发展100马力以上轮式拖拉机及为其配套的少耕、免耕、深松作业机,秸杆及根茬粉碎还田机,精量施肥播种联合作业机,水稻、玉米、棉花、油料作物工厂化育秧及栽培成套设备,植物保护机械,联合收割机,采棉机及设施农业成套设备等。

  新型节水灌溉设备领域,重点发展高效喷灌和滴灌成套设备,防沙治沙灌溉设备,干旱、半干旱地区集雨灌溉设备,井灌区群井环网远程自动检测控制系统,节水灌溉装备关键部件和自控系统等。

  农副产品精深加工成套设备领域,重点发展高等级粉、专用粉及淀粉加工成套设备,长绒棉、机采棉加工成套设备,水果蔬菜清洗、分级、灭菌及保鲜、储运成套设备,粮食清选、分级及烘干成套设备,菜籽、棉籽饼粕脱毒成套设备等。

  集约化养殖及草原、草场建设成套设备领域,重点发展新型规模化猪场、奶牛场饲养与奶制品加工成套设备,大型养殖场粪污有机肥处理成套设备,青贮饲料收获及储运设备,牧草收割、打捆、堆垛、储运成套设备,园林机械等。

  (二)加强企业的技术开发能力建设。

  加强企业技术中心建设,鼓励制造企业与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合作,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提高80马力以上拖拉机及配套农机具、水稻育秧、栽培及收获机械、玉米收割机、棉花收获及机采棉加工设备等关键产品的技术水平。

  三、基础机械

  (一)努力提高数控机床产品市场竞争力。

  重点发展普及型数控机床,以普及型数控机床急需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开放式数控系统为突破口,建立并完善我国开放式数控系统平台及技术规范,为企业网络化、数控机床连线进网创造条件。进一步研究并联加工技术、集成技术,建设具有批量规模的数控系统产业化基地,同时重点支持关键配套功能部件的发展,提高高速主轴、刀库机械手、数控刀架、动力卡盘、高速滚珠丝杠、高速防护、数控刀具、数控系统及伺服等关键配套功能部件的性能和质量。

  (二)提高机械基础件产品的质量和性能。

  轴承行业要重点发展汽车(摩托车)、铁路、大功率农业机械和工程机械、精密设备等配用的高档轴承和特种轴承,同时支持轴承毛坯精化加工、轴承滚动件等零部件产业化项目。液气密行业重点建立液压系统产品开发基地,发展伺服比例技术、机电液一体化技术、总线控制技术,提高液压气动装置的设计制造水平。通用零部件行业重点支持少数重点企业完善检测条件,提高产品质量,发展一批高速硬齿面齿轮、高强度、异型紧固件等产品。模具行业重点发展塑模、冲模、锻模和建立完善模具开发体系。

  (三)大力振兴仪器仪表制造业。

  围绕国家重点工程和重大技术装备项目,重点支持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技术产品以及提高产品精度和可靠性项目。工业自动化领域重点支持现场总线技术的主控装置和智能化仪表、长寿命技术电能表、电网管控系统等产品。科学测试仪器领域重点发展过程测量分析仪器、自动测试系统以及卫星定位系统(GPS)等产品。文化办公机械领域重点发展数码复印机、数码照相机以及与之配套的冲扩设备等产品。仪表元件材料方面,重点支持新型传感器等仪表元器件和新型复合材料的发展。同时推进研究开发体系的建立。

  (四)为机械、汽车产品更新换代提供动力保证。

  重点发展新型车用低排放、高性能发动机;大型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工程机械用高可靠性大中马力柴油机、经济型轿车和微型车用柴油机、新一代农用运输车用环保型柴油机及满足新型柴油机用的油泵油嘴(如分配油泵、电控喷射系统、P型泵等)、摩擦副配件、排气后处理等关键零部件。

   

  汽车行业近期发展导向

  一、轿车

  重点发展符合国家安全、节能、排放法规及私人用车要求的经济型轿车,提高经济型轿车占汽车总产量的比重。发展绿色环保出租用轿车。“十五”末期,汽油发动机必须达到欧洲第二阶段排放控制水平,中高档产品应达到欧洲第三阶段排放控制水平。

  适度发展轿车柴油发动机、单燃料燃气发动机及混合动力系统。集中支持优强企业,通过与国外合作,形成批量生产能力,产品水平达到欧洲第二阶段、第三阶段排放水平。

  鼓励优势企业通过扩大国际合作实施平台战略,在利用现有产品平台的基础上,以联合开发与自主开发相结合的方式,开发经济型轿车系列产品。利用数控设备、加工中心等柔性、高效制造技术,改造、建设经济型轿车新型发动机生产线。

  二、大中型客车

  发展专用大中型客车底盘,加快开发低地板城市客车底盘,重点开发大中客车车桥和悬挂系统、液化石油气(LPG)、压缩天然气(CNG)等气体燃料发动机或复式动力装置系统、大中客车自动变速系统等高新技术零部件。

  三、载货汽车

  (一)大马力重型载货汽车及牵引车。

  集中支持重型汽车优强企业,利用现有基础,通过合资、合作,调整产品结构,增加大马力重型载货汽车占重型载货汽车的比例,提高现有产品的性能、质量,促使我国重型汽车产品达到或接近国际先进水平。“十五”末期,重型车新产品必须安装制动防抱死装置(ABS),排放要达到欧洲第三阶段排放标准。重点发展适应高速公路运输条件、功率300马力以上的高档重型载货汽车及牵引车,中高档重型汽车系列化驾驶室、重型专用汽车底盘。推广采用制动防抱死装置(ABS)/防侧滑装置(ASR)、电子控制系统(EBS)、液力减速器等装置,提高产品安全性、舒适性及可靠性。

  (二)重型汽车发动机。

  推广高速直喷、多气门、共轨、增压中冷等技术,重点发展排量9升以上、输出功率300马力以上,达到欧洲第二阶段、欧洲第三阶段排放控制水平的新型发动机系列产品,加快形成批量生产能力。拓展产品系列,适度发展电喷单燃料压缩天然气(CNG)和液化石油气(LPG)发动机。

  四、专用汽车

  提高专用汽车占载货汽车产量的比重以及重型专用汽车在专用汽车中的比重,重点发展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的产品,主要有:适于高速公路运输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和专用半挂车;城市环卫车类,如道路清扫车、垃圾运输车、下水道疏通车、吸污泥车等;施工工程车类,如散装水泥车、混凝土搅拌运输车、混凝土泵车、重型起重汽车及各种工程车等;城市服务车类,如云梯消防车、救护车等;机场专用车类,如重型飞机加油车、机场扫雪车、除冰车等;油田、沙漠专用汽车;多功能道路养护车,抢险救护车等高等级公路管理用车;满足国防现代化要求的各种高水平、高质量的国防专用汽车等。同时,以发展专用底盘和专用装置为突破口,重点发展高性能、高可靠性、系列化的能适合高速公路使用条件的专用汽车底盘。发展应用电子信息技术、传感技术、自动控制技术、机电液一体化技术和智能化技术等高新技术的专用装置。

  五、汽车零部件

  提高汽车零部件产品开发、系统配套和模块化供货能力,关键产品性能争取达到或接近国际先进水平,增加出口创汇,提高为国际汽车市场配套的比例。提高汽车产品配套本土化率,实现与主机同步发展。支持和鼓励一批优强企业加强国际合作,利用高新技术提高产品水平与制造水平,进入国际配套体系,重点发展以下三类产品:

  第一类,国内刚刚起步或尚属空白,代表汽车工业技术发展趋势的汽车关键零部件,如制动防抱死装置、安全气囊、电控燃油喷射装置、排气净化装置、自动变速器等。

  第二类,我国已有较大投资,形成了较好的基础,通过努力有可能形成比较优势的汽车关键零部件,如制动系统、转向系统、变速器、离合器、组合仪表、汽车电机等。

  第三类,我国具有比较优势的产品,主要是材料密集型、劳动密集型、不便于长距离运输及其他一些具有比较优势的汽车零部件,如汽车轮毂、电线束、座椅、成型地毯、蓄电池等。

  六、摩托车

  重点发展以高可靠性、耐久性、低排放、低油耗为目标,满足大中城市达到绿色环保要求的更新换代摩托车(如带催化转换器的电喷车、双燃料车、电动车等)及新型发动机。发挥比较优势,发展优势产品,扩大出口。

  七、农用运输车

  重点提高农用运输车的安全和环保性能,“十五”末期达到欧洲第一阶段排放控制水平,尽快开发研制符合国家环保标准要求的低排放、低噪声的新型单缸和小缸径多缸柴油机,满足农用运输车配套生产需要,同时进一步改进和完善三轮农用运输车传动系统,促进产品升级换代。

  八、科研开发能力

  重点投资建立并完善国家级汽车、零部件、摩托车产品技术开发中心。鼓励优强企业通过联合开发、引进技术、与国外合作、购买国外专业开发机构等多种方式提高产品开发能力。在车身开发基础上,重点加强底盘匹配技术的研究开发,引导零部件向系统开发的方向发展。

  推广普及计算机辅助设计(CAD)/计算机辅助制造(CAM)/计算机辅助工程(CAE)/计算机辅助试验(CAT)等技术,加快建立完善数据库,形成网络平台,鼓励国内合资企业加入国际大公司的开发网络,缩短开发周期。鼓励和支持优强企业积极开发汽车产品急需的新技术、新材料、新能源。

  九、采购与销售服务体系

  支持和引导优强企业应用互联网技术,优化采购体系及销售服务体系,逐步与客户、经销商、供应商等建立新型业务关系,合理、有效地利用资源,更好地为消费者提供全方位服务,尽快建立基本与国际接轨的营销体系与采购网络。重点支持优强企业利用社会资源、投资建立具备新车销售、旧车回收、维修服务、零配件供应及信息反馈职能的汽车品牌店;集采购、营销、服务、信息等为一体的用于全行业和骨干企业的电子商务网站;具备中转、运输、管理职能的销售服务体系。

      

  冶金行业近期发展导向

  一、产品结构调整

  重点发展冷轧薄板、涂镀层板、冷轧不锈钢薄板、冷轧硅钢片等目前仍大量进口的高附加值产品,对涉及到这些产品的重大国债技术改造项目,积极创造条件按期建成投产。

  支持具备条件的中厚板企业进行系统改造,打通一批专业化中(厚)板生产线,淘汰一批落后的中板轧机,形成集约化、规模化、专业化生产。

  结合特殊钢企业组织结构调整,对轴承钢、齿轮钢、弹簧钢、模具钢、不锈钢长材等产品按专业化分工的原则,瞄准国际名牌产品的实物质量水平,进行工艺技术和装备的配套完善。

  支持炭素制品企业对大直径超高功率电极及接头技术改造,压缩普通功率电极产量,增加超高功率电极和特种石墨、微孔炭砖、炭纤维的产量。

  发展我国富有资源的铁合金品种及各种合金粉剂、复合铁合金等,增加铬系、锰系铁合金的低碳、低硫、低磷等精炼产品,压缩普通铁合金产量。

  发展冶金、有色金属、化工、建材、轻工等行业所需的优质、节能、长寿、绿色型耐火材料。

  目前炼铁、炼钢生产能力已大于需求,普通大、中、小型材,普通线材,热轧窄带钢,普通焊管及普通无缝钢管的生产能力也大于需求。对上述新建或扩大规模的技术改造项目必须严格按程序审批,金融机构要按产业政策要求发放贷款。

  二、清洁生产

  近期重点搞好清洁生产示范试点企业的系统改造工程。进一步推广普及40项先进节能环保技术:厚料层烧结、小球烧结、球团烧结、干熄焦、高炉顶压压差发电、高炉长寿、烧结余热回收、焦炉煤气脱硫脱氰、高炉富氧喷煤、溅渣护炉、转炉煤气回收、高效连铸、连铸坯热装热送、一火成材、加热炉蓄热式燃烧、电炉综合节能、冶金过程自动化控制,以及总排水处理、钢铁渣综合利用、低浓度二氧化硫烟气治理等。重视投资不大、效益明显的技术革新,如钢包烘包器、切分轧制技术等。在统一规划的基础上,全面推进清洁生产。

  三、信息化建设

  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强化现有流程过程控制,新生产线要形成计算机统一的二级或二级半过程控制的生产线管理方式。研制和建立钢材性能预报系统,为新产品开发积累数据,减少常规全面检测率,缩短产品开发周期。建立企业信息主干网、局域网和工作站,搭建与国际相接轨的电子商务信息平台。

   

  有色金属行业近期发展导向

  一、铜工业

  支持铜冶炼企业以环境治理为重点的技术改造,大力推行清洁生产。发展市场前景较好的铜加工产品,如电子工业用铜材、厚度18微米以下及宽度1.2米以上的电解铜箔、变压器用铜带、内螺纹铜管、铜水管等。积极创造条件,开发国内新矿山。鼓励企业通过签订长期购买协议、海外投资办矿等多种方式建立稳定的原料供应基地。对污染严重、金属回收率低的小型铜熔炼厂按国家有关政策、法规予以淘汰。做好铜废杂原料的再生利用工作。

  二、铝工业

  加快铝电解预焙化改造,新建和改造大型预焙铝电解槽必须与淘汰自焙电解槽相结合,争取在2003年淘汰自焙铝电解槽。加快高水平的热连轧铝板带生产线的建设,发展高精度铝板带、电子铝箔、大型工业型材等品种。制止电解铝重复建设,新建电解铝项目一律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重视铝废杂原料的回收利用工作。

  三、铅锌工业

  支持铅锌冶炼企业围绕节能降耗、污染治理,采用国内外先进的冶炼工艺和低浓度二氧化硫制酸工艺进行技术改造。鼓励冶炼企业投资矿山企业,培育一批采选冶一体化的铅锌工业优势企业。支持铅锌再生利用企业做优做强。严格控制铅锌冶炼能力的扩大,加快淘汰落后的铅锌冶炼工艺和设备。

  四、其他有色金属

  鼓励发展钨、锡、锑、镍、镁、铟、钽、钛、稀土等我国具有资源优势、可批量出口的深加工产品,重点发展粉体材料、合金材料、深加工制品、高纯金属等。继续贯彻钨、锡、锑、离子型稀土的保护性开采政策。控制稀土开发总量,加大稀土深加工产品和新材料的开发力度。

  五、西部有色金属资源开发

  开发广西、贵州的铝土矿,扩大氧化铝生产能力;开发建设新疆、青海、西藏、云南、四川等地的大型铜矿,增加有效供给;加快云南、甘肃、四川和内蒙古等地区已探明储量的大型铅、锌矿山的建设;加强金川铜、镍、钴和铂族金属资源综合利用工作;支持青海、西藏盐湖锂、镁资源综合利用技术研究和产业化进程。

   

  石油、石化行业近期发展导向

  一、石油行业

  加强国内石油勘探,增加后备储量,实现东部稳产、西部和海域有较快发展,坚持油气并举,扩大对外合作,努力拓展海外油气勘探开发业务。

  (一)原油勘探。

  以寻找优质可动用储量为目标,突出鄂尔多斯、准噶尔、松辽、塔里木和酒泉盆地实现增储上产,加强渤海湾和吐哈盆地滚动勘探实现增储稳产,积极准备柴达木盆地实现新突破。通过完善注采井网,加强三次采油等措施,保持老油田稳产或减缓产量递减速度,同时搞好制约油气产能发挥、工艺技术落后、能耗高、有重大安全隐患的地面集输系统的改造。积极贯彻实施“走出去”战略,在国外开展风险勘探和合作开发。

  (二)天然气勘探。

  以满足西气东输工程最低资源需求为前提,以鄂尔多斯盆地上古生界、柴达木盆地三湖地区、塔里木盆地库车地区、四川盆地川东和川西地区以及东海西湖凹陷为重点,深入评价四川盆地储量规模以满足两湖地区市场需求,扩展预探范围,以寻找规模控制储量,力争有新的重大发现。

  (三)原油生产。

  实施原油产量与构成的战略调整,进一步做好东部油田调整挖潜工作,努力减缓产量递减;加快西部和海上油田增储上产,努力弥补老油田产量递减。

  (四)天然气生产。

  根据下游市场情况和管道建设进程,大力强化气田开发前期评价工作,科学安排产能建设计划,避免产能积压和资金占用,提高天然气开发整体效益。

  (五)原油和天然气管道、加气站的建设。

  加快原油管道建设,调整运输布局和运输方式,优化资源配置,降低原油运输成本;重点确保西气东输和忠县武汉的天然气管道按期开工建设、建成和运营,同时对老管道进行安全性改造,解决管输瓶颈,确保油气田正常生产;改造建设加气站、民用管网等,实现天然气“二次增值”。

  (六)技术发展重点。

  1.油气勘探:建立油气勘探快速评价决策系统,以含油气系统动态模拟技术为主线的海相碳酸盐岩成烃机理、深部油气成藏机理的研究和评价系统;研制开发适用于复杂地质条件的复杂结构井、多分枝水平井、大位移井钻井技术;研究成像测井、核磁共振测井技术。

  2.油气田开发:优先发展注水油田高含水后期油藏描述、剩余油监测、稳油控水配套技术,聚合物驱工业化应用技术,低渗透油藏、稠油油藏、凝析气藏提高采收率技术。

  3.油气储运:开展寒冷地区油气集输技术、天然气高效除砂设备研究,管道风险管理和管道系统可靠性技术研究,地下储气库设计建造技术研究。

  4.完善和提高一批已具备先进水平的技术:完善和提高以山地、黄土塬及深层地震勘探为主线的高精度地球物理方法技术系列;全三维地震和四维地震技术以及油藏动态经济评价技术;海上平台设计技术;海底管线结构设计、铺设及泄露监测技术;水下自动生产技术;海洋环境调查及预报技术;高含水油田节能降耗系统配套技术;三次采油油气水处理工艺配套技术;复杂油田地面工程简化工艺配套技术。

  二、石化行业

  (一)石油炼制与销售。

  按照国家新的汽、柴油质量标准,突出产品结构调整,优先安排提高汽、柴油质量的二次加工装置和炼油配套设施建设,包括以提高汽油辛烷值,降低汽油中烯烃和硫含量为目的的重整装置、烷基化装置、甲基叔丁基醚装置和加氢装置的改造和建设;以提高柴油十六烷值和氧化安定性、降低硫含量、提高柴汽比为目的的加氢精制、加氢裂化及延迟焦化装置的改造和建设。加快进口含硫原油加工装置以及千万吨级炼油基地的改造和建设。重点建成镇海、茂名、广州、福建、金山、高桥、金陵、大连、兰州等大型炼油基地。发展成品油管道运输,降低运输成本,增强油品配送零售能力。在国家统一规划下,建立国家石油储备体系。

  2003年1月1日,车用汽油质量全部达到国家新标准(GBl7930_1999),硫含量不大于0.08%,烯烃不大于35%。

  轻柴油质量全部达到国家新标准(GB252-2000),硫含量不大于0.2%,氧化安定性、总不溶物不大于2.5毫克/100毫升,十六烷值不小于45。

  (二)乙烯及合成树脂、合成橡胶、合纤原料。

  加快现有乙烯的改造和合资乙烯的建设,配套改造聚烯烃装置,调整产品结构,提高合成树脂专用料的比例,提高苯乙烯、丙烯腈丁二烯苯乙烯三元共聚物的自给率;发展为合纤配套的原料对二甲苯、精对苯二甲酸和聚酯等。继续完成现有乙烯装置技术改造。结合乙烯改造和合资乙烯项目的建设,改造和新建大型合成树脂、合成橡胶和合纤原料生产装置。

  (三)技术发展重点。

  1.炼油技术。

  清洁燃料生产技术:开发降低催化汽油烯烃含量的催化剂和催化汽油选择性加氢脱硫、催化轻汽油醚化、固体酸烷基化技术;生产低硫、低芳烃、高十六烷值柴油的催化剂,汽油清净剂及柴油添加剂等。

  含硫原油加工和增产柴油技术:开发含硫原油常减压蒸馏装置大型化、馏分油加氢精制及单段加氢裂化、中压加氢裂化、含硫渣油加氢、大型硫磺回收等技术。

  重油深度加工技术:开发劣质催化原料加氢处理、超短接触催化裂化、延迟焦化新技术以及新一代重油催化裂化和重油加氢催化剂、渣油加工组合工艺等。

  生产过程优化技术:在未来2-3年内建成完善的企业资源计划系统(ERP)框架,逐步形成支持决策层、利润层和生产成本控制层的信息集成系统,自动处理整个企业有关财务、原料及设备管理、生产计划、销售和分销活动等信息,并提供电子商务平台。

  高档润滑油和高等级沥青生产技术,以及与炼油配套的催化剂、添加剂和助剂的生产技术。

  2.乙烯及合成树脂技术。

  先进的分离技术,如高效节能的分凝分离技术、催化精馏加氢技术、混合冷剂制冷技术;超冷凝气相聚乙烯、环管本体法聚丙烯国产化成套技术;共聚单体、催化剂等配套技术;塑料回收、再利用技术;合成树脂新产品,能力大、选择性高、热效率高、操作周期长的裂解炉。

   

  化工行业近期发展导向

  一、农用化学品

  (一)氮肥工业。

  继续抓好以油为原料的大中型氮肥装置采用廉价煤和先进气化技术进行原料路线改造,加快解决以无烟块煤为原料的中小氮肥的原料本地化问题。采用粉煤气化技术对现有以无烟块煤为原料的企业进行技术改造。继续搞好引进的粉煤气化技术消化吸收国产化的同时,重点抓好适合我国中小氮肥改造的国产化技术如恩德粉煤气化、灰融聚流化床气化等技术的应用。

  采用节能型脱碳工艺、变换工艺、合成塔、氢回收工艺,以及尿素节能工艺技术,对现有中小氮肥合成氨、尿素装置进行技术提升,降低能耗,适当提高产量。对条件较好的以天然气为原料的大氮肥企业实施增产35%-65%为目标的节能技术改造,使之向接近国际规模的方向发展,提高产品竞争能力。中型氮肥厂进行以天然气或煤为原料的改造,对条件较好的企业进行增产50%的改造。小氮肥要加快原料路线以及产品结构调整,积极推广采用型煤制气等先进可靠技术,节能降耗,降低生产成本,并推进小氮肥企业向化肥二次加工和农化服务方向转变。

  改变我国氮肥企业的品种结构较为单一、复合肥料的产量低、品种少的现状,结合农化服务的要求,适当发展尿基、硝基等复合肥,提高综合经济效益。

  有条件的中小型氮肥企业推广热电联产技术、采用新型循环流化床,掺烧造气炉渣,实现能源综合利用,降低生产成本。

  (二)磷复肥。

  支持磷或硫、氮资源丰富地区,以现有企业为基础,高起点建设大型磷复肥基地。

  支持一些可满足区域性市场要求、原料条件基本落实、经济效益尚可、改造后可与国际产品抗衡的中小型磷复肥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增加对条件好的磷矿企业的支持力度,加大对磷矿企业增加产量的技术改造的投入。

  重点扶持一批管理好、有技术和资源优势的高浓度磷复肥企业。

  (三)农药。

  发展高毒农药的替代产品和新型剂型,支持原有企业转产改造。2003年高毒农药产量由目前占总产量比例30%削减到15%,2005年降到5%以下。落后剂型农药产量由目前占总量比例75%,2003年削减到60%,2005年减少到50%以下。

  支持重点骨干企业进行以提高技术装备水平、发展规模经济、提高研发能力为目标的综合性改造,尽快形成一批能够参与国际竞争的农药生产骨干企业。

  二、化工新型材料

  (一)有机硅。

  支持有一定技术基础和生产规模的有机硅生产企业采用新技术的技术改造,进一步降低生产成本、扩大生产规模、加强综合利用和后加工应用。

  支持有条件的企业通过合资、合作等方式,新建大型先进的有机硅生产装置。

  (二)有机氟。

  重点发展含氟聚合物:氟橡胶、全氟乙丙共聚物、聚偏二氟乙烯和高规格的聚四氟乙烯。根据“淘汰破坏臭氧层物质的国家方案”,国内需要重点发展四氟乙烷(HFC-134a)和七氟丙烷(HFC-227),以及为电子工业配套的高纯氢氟酸等。

  (三)纳米材料。

  大力推动超重力技术在纳米材料制备领域的应用,在继续完善纳米碳酸钙工业化生产的同时,加快超重力技术在纳米氢氧化铝、纳米氢氧化镁、纳米二氧化硅、纳米碳酸钡等产品上的应用,使我国在这些产品上成为世界生产大国和强国。

  加强纳米材料的应用开发,扩大国内纳米材料的应用领域和应用水平。

  (四)其他化工新材料。

  加快发展聚甲醛和聚对苯二甲酸1,4_丁二醇酯,特种工程塑料领域的聚苯硫醚、聚醚砜、聚醚酮和聚酰亚胺等国内技术已有突破的产品,以及替代传统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的新型环保型产品聚天冬氨酸和符合环保要求的低甲醛释放量脲醛胶等产品。

  三、精细化工

  饲料添加剂:发展蛋氨酸、赖氨酸、维生素D3、维生素H、泛酸钙和饲用酶剂及抗生素替代品等。

  食品添加剂:发展大豆蛋白、大豆异黄酮、丙酸盐、脂肪酸单甘酯、卵磷酯、茶多酚、氨基酸类、天然色素、β-胡萝卜素、曲酸及核酸类产品。

  造纸化学品:发展松香系和变性淀粉系产品,发展废纸回收利用所需的各类化学品。

  油田化学品:发展高档钻井泥浆和水泥外加剂方面的化学品,发展油田用聚丙烯酰胺,同时发展油田废水处理所需的化学助剂。

  合成胶粘剂:发展环保型胶粘剂产品,如低甲醛释放量热熔胶以及建筑、汽车、制鞋等大宗市场所需的胶粘剂。

  工业表面活性剂:改造、完善现有装置,充分发挥生产潜能,加强复配应用技术开发,强化应用技术服务。

  生物化工:加强生物反应器、生物传感器和后提取技术的工业性开发与应用,使生物法聚丙烯酰胺、L-乳酸、微生物多糖、透明质酸和酶制剂等形成规模生产,成为拳头产品。

  染料:发展新型环保染料;提高染料和有机颜料商品化加工技术、提高产品附加值;发展各种氮杂环化合物和中间体。

  涂料:发展各类环保型(水性、高固体份、粉末、辐射固化)涂料;发展内外墙建筑涂料;以钛渣替代钛铁矿改变硫酸法钛白粉生产原料路线;积极推进氯化法钛白粉生产的发展。

  四、子午线轮胎

  加快轮胎企业产品结构调整,继续发展子午线轮胎。加快新品种的开发,重点发展65、60、55、50系列,轮辋直径为15-17英寸,高速度级系列轿车子午胎和低断面、无内胎载重子午胎; 加大少数重点企业的技术改造,形成2-3个年生产能力达到500-800万条级(年生胶耗量4万吨以上)的大型轮胎企业集团。适当对中西部地区骨干轮胎企业进行扶持,使子午胎生产区域布局更加合理。

   

  医药行业近期发展导向

  一、优势原料药

  加快实现具有我国自主知识产权及国内首次开发药物的产业化。

  重点发展临床需要且具有独特疗效的急救药物、心血管药物、糖尿病药物、抗肿瘤药物、抗病毒及提高机体免疫功能药物。

  采用酶法生产7-氨基头孢烷酸、发酵法生产7-氨基-3-去乙酰氧基头孢烷酸、“一步发酵法”生产维生素C等新工艺,改造提升现有抗生素及维生素等传统出口优势品种。

  推进基因工程技术、细胞工程技术、发酵工程技术、酶工程技术及现代制药工业的分离、提取、结晶和手性合成技术等高新技术在医药产品生产中的应用,进一步优化工艺、提高产品质量和技术经济指标。

  实现麻黄素等天然药物的人工合成技术及其产业化。

  推进浙东南化学原料药出口基地的建设以及石家庄、沈阳、淄博、哈尔滨等老医药工业基地的技术改造。

  二、生物技术领域

  加快实现具有我国自主知识产权的生物工程药物产业化。

  加快生物工程技术在维生素、抗生素、氨基酸等方面的应用。

  加快计划免疫产品的GMP(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改造,如百白破疫苗、乙脑疫苗、麻疹疫苗等。

  发展具有较好市场前景的新型疫苗,如适用于全人群的流感病毒疫苗、多价肺炎球菌多糖疫苗、轮状病毒疫苗、痢疾疫苗、肿瘤疫苗、爱滋病疫苗等。

  加快发展诊断用生物芯片。

  三、中药现代化

  支持中药材的规范化与标准化种植。

  加快实现中药提取物及中药饮片浓缩颗粒的产业化。

  推广指纹图谱等多成分定量指标控制技术在中药生产中的应用。

  推进现代先进技术在中药生产中的应用,如超临界二氧化碳提取、动态提取、大孔树脂吸附、膜技术、喷雾干燥、冷冻干燥、超微粉碎等技术。

  推进先进制剂技术与辅料在中药生产中的应用。

  发展高效、速效、长效和剂量小、毒性小、副作用小及使用方便的新型中药。

  加快名优产品的技术创新与技术改造。

  四、新型制剂

  发展市场前景较好的新产品和名牌产品;

  我国不能生产、需要进口的产品;

  缓释、控释、速释制剂、靶向制剂、定量吸入剂,鼻腔给药制剂、膜剂等新剂型;

  优质、新型制剂辅料,如新型粘合剂、崩解剂、包衣材料、助溶剂、表面活性剂等;

  微囊技术、包合物技术、渗透泵技术、脂质体技术等先进技术在制剂中的应用;

  能满足品种多样化、规格系列化、操作密闭化、机电一体化、符合GMP要求的制药装备,如超微粉碎设备、动态提取设备、新型生物反应器等。

   

  煤炭行业近期发展导向

  一、煤炭开采

  加快大中型在建煤矿建设,建成一批现代化煤矿;按照西部地区煤电同步建设、“三西”(山西、陕西、内蒙古西部)地区调节全国供需平衡、东部地区稳定生产规模的煤炭开发布局原则,建设一批大中型煤矿;对现有大中型煤矿进行技术改造,实现煤生产、管理现代化;对合法小煤矿进行集中化改造,减少生产矿井数,扩大单井生产规模,改进采煤方法和回采工艺,改善技术装备条件,提高矿井回采率,促进安全生产;鼓励大中型煤炭企业,以资产为纽带,把一些资源可靠的合法小煤矿改造成现代化矿井;支持大中型煤炭企业,实施煤矿通风、瓦斯治理、防尘、防灭火和防治水等安全设施及设备升级改造,配套安全信息管理系统。

  二、煤炭加工及利用

  (一)煤炭洗选。

  用先进技术和设备改造现有选煤生产工艺,提高设备可靠性、自动化程度及工艺灵活性,增加产品品种,提高产品质量,充分发挥选煤厂生产能力,更好地满足市场需要;在主要产煤省(区)建设一批先进选煤厂的同时,在中小型煤矿较集中的地区,建设群矿选煤厂,提高原煤入选比重及商品煤质量。

  (二)动力配煤。

  支持煤炭中转港口和集散地建设配煤厂;支持现有配煤厂扩建和技术改造;在有条件的选煤厂,尤其是洗选后煤炭硫分仍较高的选煤厂配套建设配煤厂。

  (三)水煤浆代油。

  鼓励燃料油消费量大的地区建设水煤浆代油项目,支持水煤浆厂配套输送设施建设;支持水煤浆生产和应用大型化过程中的关键技术与设备的开发。

  (四)煤层气开发利用。

  重点在山西沁水煤田、河东煤田,安徽省两淮煤田,辽中地区(包括铁法、阜新、抚顺、红阳矿区),贵州六盘水地区等择优建设煤层气开发利用示范工程。

  三、煤炭企业集中化发展

  支持大型煤炭企业通过兼并或资产重组组建大型企业集团;支持大型煤炭企业的大中型矿井建设、技术改造工程和跨地、跨国开办煤矿;鼓励大型煤炭企业通过兼并、收购、联合等形式对小煤矿进行技术改造,提高小煤矿生产规模和技术装备水平;支持大型煤炭企业煤电、煤焦化、煤化工、煤建材项目建设;支持煤、电、路、港、航企业联合重组为特大型企业集团。

  四、煤电一体化联营

  支持成立煤电公司,对煤矿与坑口电厂统一开发建设,在煤炭资源富集地区建设大型火电基地;支持煤炭企业与电力企业之间通过资产重组,实现煤电一体化经营。

   

  建材行业近期发展导向

  一、新型干法水泥、散装水泥

  以企业技术改造为基本途径,发展日产2000吨熟料及以上规模的新型干法预分解窑水泥生产线,鼓励企业发展日产4000吨以上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在石灰石资源富集地区建设大型熟料基地,靠近市场发展大型现代化水泥粉磨站;发展散装水泥和商品混凝土搅拌站。

  二、新型墙体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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