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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联营企业的资产是否需要重新评估等问题的复函

时间:2024-07-01 01:24:3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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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联营企业的资产是否需要重新评估等问题的复函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联营企业的资产是否需要重新评估等问题的复函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中国华能集团公司:
你公司《关于我华能技术公司投资企业的合资方资产重新评估有关权益问题的请示》〔(93)华能集财字第291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一九八九年九月二十一日颁发《在国有资产产权变动时必须进行资产评估的若干暂行规定》(国资工字〔1989〕第3号)(以下简称《规定》),文件中明确“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执行”。你公司与济南气动元件厂的联营是一九八八年八月六日开始的,根
据文件的时效性,你们用于联营的资产可以不评估。
二、一九九一年十一月十六日国务院发布《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与此同时,《规定》停止执行。此后有关国有资产评估的问题,都应按《办法》的规定办理。在《办法》中,并未要求对其发布以前所发生的联营等经济行为重新进行资产评估。
三、基于上述两点,你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和济南气动元件厂(以下简称乙方)于一九八八年八月签订的合同仍为有效合同,合同中所确认的甲乙各方投资额以及济南华能气动元器件公司第三次董事会通过的甲方追加投资和对甲乙双方投资比例的重新确认,都具有法律效力。一方在
未经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单方面请有关机构对原出资进行评估的结果,不能作为更改合同、调整双方投资比例的依据。
四、建议你公司本着公正、合理、合法、认真的原则,与济南气动元件厂协商,妥善处理好有关投资比例等争议问题。如果双方同意,可以适当调整投资比例;也可以共同约请资产评估机构对一九八八年双方的出资重新进行评估,然后适当调整投资比例。但评估机构应以一九八八年八
月六日为基准日,进行追溯评估,确定双方出资在当时的公平市场价值。



1994年1月6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 1 2号)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 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公布了《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现将执行《目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从事《目录》内符合相关条件和技术标准及国家投资管理相关规定、于2008年1月1日后经批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其投资经营的所得,自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已建成并投入运营后所取得的第一笔收入。
  二、企业同时从事不在《目录》范围内的项目取得的所得,应与享受优惠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所得分开核算,并合理分摊期间费用,没有分开核算的,不得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三、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不得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
  四、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及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情况,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适时对《目录》内的项目进行调整和修订,并在报国务院批准后对《目录》进行更新。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三日

建设部发出加强燃气安全管理使用的紧急通知

建设部


建设部发出加强燃气安全管理使用的紧急通知
建设部


一、各级领导部门要高度重视城市燃气的安全管理工作,主要负责同志应直接过问,确保节日和日常安全供气和用气。
二、各地城市燃气主管部门应当立即组织力量,在有关部门配合下开展对燃气设施、输配管网、用户户内设施等方面的安全检查工作,尤其是对使用年久的旧管网和户内系统要重点检查,及时发现泄漏点,防患于未然。
三、凡是在检查中发现煤气管道上有违章建筑和违章堆积物的,一律限期拆除和清理。凡是经批准建设的临时建筑压煤气管线的,一律由原批准部门负责处理,限期拆除。凡是批准建设的永久性建筑压煤气管线的,应严格检查管线情况,提出改造意见,限期由建筑物产权所有单位负责
改迁,确保万无一失。凡是限期不处理或不执行处理意见,造成后果的应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四、凡是埋设在道路和各种通道下的煤气管道,应当认真检查,对有可能产生事故的地方,市政(道路)主管部门和煤气供应单位应共同研究方案,进行加固,特别是原来仅供人行通过而改为汽车通行的道路,必须限时加固和采取防范措施。
五、建筑施工中凡采用机械开挖或爆破时,除应办理有关申报手续外,还应注意是否有煤气管线,并通知煤气公司采取防范措施。否则应承担一切事故责任,造成严重后果者,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六、房屋所有部门、房屋管理部门和用户应对燃气入户管网进行全面安全检查。凡是发现有隐患的要及时通知燃气管理部门和经营单位进行维修,不得扯皮和推诿。凡是由于工作原因造成事故的,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七、凡使用液化气罐的用户,必须使用经检验合格的钢瓶,不得使用不合格的钢瓶。所有供气单位都不准为不合格钢瓶供气,不准超量灌装,违者追究用户、供气单位负责人和经办人的责任,造成后果的应当依法处理。
八、各地城市燃气生产经营企业也要加强对燃气储存灌装运输设施的安全管理,认真落实各项安全制度,搞好安全生产,特别是在假日期间,更要保证安全生产,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对定时供气的气源,恢复供气应提前通知用户,不准在夜间恢复供气。
九、各地应当加强对用户使用燃气的安全教育,宣传安全用气常识,教育用户对室内燃气设施及用具经常进行自检,发现故障要及时报修,不得自行拆修,使用燃气热水器的用户要保证热水器安装点的通风情况良好,防止发生中毒事故。
十、各地应将日常安全供气和用气作为经常性的重要工作来做好,各燃气供应单位应当建立档案,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监督机制,加强管道维修,应当对陈旧的管网有计划地加以改造,对超期、经检查有隐患的管道必须限期更新,各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必要支持。




1995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