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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2年度会计决算报表审核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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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2年度会计决算报表审核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2年度会计决算报表审核工作的通知

2003年1月22日  财办统〔2003〕4号

党中央有关部委财务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财务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人民团体财务部门,中央管理企业,各金融保险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上海、深圳市国资办:
  为认真做好2002年度会计决算报表的收集和审核工作,确保各类报表编制范围全面完整,编制方法准确规范,报表填报数据真实、可靠,有效提高报表数据编报质量,针对2002年度会计决算报表工作的实际情况,对做好2002年度会计决算报表审核工作通知如下:
  一、2002年度会计决算报表审核工作的组织实施
  各地区、各中央部门、中央直管企业、金融保险机构应加大报表数据审核工作的组织力度,充分发挥社会中介机构在报表审计工作中的作用,明确工作分工,强化责任意识,加强协作配合,确保工作质量和进度。
  (一)及早安排本地区、本部门(企业、机构)的会计决算报表审核工作。明确、落实报表审核及数据核对过程中的分工与责任,加强内部分工协调。地方审核工作在组织方式上可结合实际情况采取逐户送审、业务处轮审、集中会审等多种形式,并对审核结果做好登记和记录;中央部门和中央直管企业应认真做好财政拨款(补助)收入与财政部国库司出库拨款数的核对工作。
  (二)实行报表审核工作的层层负责制度。地方各级财政(国资)部门负责对本级所属企业、单位的会计决算报表进行审核,并负责对下级财政(国资)部门上报的报表数据进行验审;各中央部门、中央直管企业、金融保险机构负责对所属企业、单位报表进行审核,中央直管企业至少应从第三级次进行验审;对层层审核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反馈相应的基层企业、单位进行修改,严禁越级调整基层企业、单位的报表数据;督促企业、单位和中介机构及时完成报表审计工作,并对出具非“无保留意见”的报表认真核实、修改,确保各项数据真实、准确,按时上报。
  (三)采取有效措施严格审核各类报表数据。在各类报表审核工作中,充分采取人工审核与计算机紧密结合的方式,最大程度减少数据水分,提高填报质量。除根据相关财务会计制度、报表制度文件和计算机已设定的公式参数外,应充分利用计算机提供的过录表查询、有效性审核等功能控制误填、无效数据,加大核对工作力度,以确保各项基础数据准确无误。
  (四)强化报表数据审核工作的层层考核机制。将各类报表的审核结果纳入年度报表考核范围,对各项考核结果实行量化打分,切实做到公正、公平和公开。考核计分标准仍比照财统函〔2000〕28号文执行,各地方、各中央部门、中央直管企业、金融保险机构可结合实际细化考核内容。
  (五)做好全国统一验审前所有报表及数据软盘的审核工作。各地方、各中央部门、中央直管企业、金融保险机构应确保在全国验审会上一次通过各项审核。凡在全国验审会上存在基层企业、单位数据有误的,一律带回从基层企业、单位进行修改,限期重新上报,禁止在全国会审会上突击调整基层企业、单位报表数据。各地方应在规定上报日期后的15日内认真做好有问题数据的反馈、调整和重报工作。
  (六)及时组织会计决算报表数据质量的稽核工作。各地方、各中央部门、中央直管企业、金融保险机构在审核、汇总和上报工作完成后,应及时组织对所属企业、单位各类报表数据质量的稽核工作,对问题严重的单位取消当年的先进评选资格,并依法予以惩治。
  二、2002年度会计决算报表审核的主要内容
  2002年度会计决算报表的审核工作应以正式下发的各类报表编制文件及数据处理软件为依据。审核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填报规范性审核、数据完整性审核、数据真实性审核、数据勾稽关系审核、数据一致性审核和数据年度间增减情况审核等。具体是:
  (一)审核所上报报表及软盘是否按照财政部统一下发的文件要求、格式、相关内容编报,按相关参数录入,按相关方法进行合并或汇总。
  (二)审核上报各类报表及数据软盘是否全面、完整、手续齐全,审核各类报表全部内容是否填报、录入完整,有无漏表漏项,金额单位是否准确无误。
  (三)审核企业、单位填报的各项数据是否真实可靠、不重不漏,各项封面信息填报是否规范、准确。有无虚报、错报、漏报、瞒报等弄虚作假现象。
  (四)审核合并、汇编范围企业、单位的户数是否按照统一要求全面收集、不重不漏,并按规定逐户录入。尤其应注意审核企业类报表中的行业代码是否按文件要求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4754-2002)进行填报,防止从上年封面中简单提取照抄;并着重对资产总额超过5000万元的企业核对户数、封面及重点指标。
  (五)审核各类报表重点指标及户数与2001年相比的增减变动情况,分析企业、单位户数增加或减少的原因,填写《2002年主要指标变动表》(见附件2),并按财统〔2002〕26号文填报《汇编范围企业户数变动分析表》,中央直管企业还应填报《汇编范围内企业年度间主要指标比较表》。
  (六)认真审核各地区、各中央部门、有关中央直管企业所属各级行政事业单位的人员情况,必须对照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人数对单位的实有人数进行一一核对。
  (七)认真审核各类报表的表内、表间勾稽关系是否正确;各类报表的合并或汇总数据与基础录入数据是否相衔接,上报的汇总报表与数据软盘是否一致,上下年度间数据是否衔接。
  (八)检查数据合并或汇总方法是否正确,树形结构及数据库结构是否规范、清晰,地方汇总单位应认真做好数据有效性检查,及时核实有关重点数据,防止异常数据影响汇总结果。
  (九)各地方应认真核对业务处(室)间相关数据的一致性,行政事业单位决算报表与地方财政总决算报表相关指标衔接一致,存在口径不一致的情况应予以说明。
  (十)中央直管企业“国有资产总量及保值增值情况表”中各项客观增减因素的数额与审计报告及证明材料相关数据应核对一致,并严格按规定的要求和项目进行填列,确保数据准确无误,如有特殊情况应写出专项说明。
  三、2002年度会计决算报表验审前需做好的准备工作
  2002年度全国会计决算报表的验审工作将按中央和地方分别进行,计划从3月中旬开始,截至4月下旬完成。各地方、各中央部门、中央直管企业、金融保险机构应提前做好全国验审前的各项准备工作,携带手续齐全的上报资料参加验审,主要准备工作有:
  (一)完成本地区、本部门(企业、机构)的审核工作,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已通过本地区、本部门(企业、机构)审核的各类会计决算报表及计算机介质数据。
  (二)按照统一要求的上报内容和份数,打印出各类会计决算合并或汇总表(行政事业单位报表按大类打印)、编制说明(或财务情况说明书)等,中央直管企业还应准备会计报表附注和审计报告,将以上材料分别按报表类别装订成册,由有关责任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三)按照统一要求准备好应上报的各类会计决算合并或汇总数据及基础数据计算机介质一式两份、编制说明(或财务情况说明书)及中央直管企业会计报表附注电子文档一式一份,做好在计算机中临时抽审有关数据的准备工作。
  (四)提前填写本通知要求的审核工作用表(附件1)及《汇编范围企业户数变动分析表》,并附电子文档,其中:中央直管企业还应上报《汇编范围内企业年度间主要指标比较表》和《2002年汇编范围内企业树形结构表》。
  (五)完成本地区、本部门(企业、机构)审核工作小结。内容包括:审核工作主要组织方式、审核采取的主要方法、结合实际增加的审核内容、主要工作经验和建议等。
  四、2002年度会计决算报表审核工作的有关要求
  在2002年度会计决算报表的收集和审核工作中,各地区、各中央部门、中央直管企业、金融保险机构应严格按照相关制度和文件规定,强化数据质量控制措施,提高各类报表和数据的编报质量,充分做好全国验审前的各项准备工作,确保会计决算报表达到以下要求:
  (一)填报方法规范、准确。使所属企业、单位2002年度会计决算报表编制范围和方法符合统一下发的相关制度、报表编制文件及财务会计制度等的规定要求,按照报表类别和隶属关系实现逐级逐户编制、录入和汇总。
  (二)上报数据真实、完整。确保所属企业、单位上报的各类报表和录入软盘数据按照统一要求全面、完整上报,各项数据符合企业、单位实际情况,做到真实、客观和合理。
  (三)相关指标衔接、可比。全面核对所属企业、单位上报不同业务部门相关报表数据的一致性,对于存在的差异应查明原因,对有问题的数据应及时进行调整,或做出情况说明。
  (四)上报进度及时、高效。及时落实层层数据审核工作任务,督促所属企业、单位及时参加层层数据审核工作并纠正审计、审核中发现的各种问题,保证层层合并或汇总的企业、单位基础数据准确无误,在规定时间内形成完整的上报资料。
  附件:1.2002年度会计决算报表审核工作表http://www.mof.gov.cn/news/file/CBT[2003]4F1_20050520.doc
     2.2002年主要指标变动表http://www.mof.gov.cn/news/file/CBT[2003]4F2_20050520.doc


  为了确保刑罚执行监督和监管场所的稳定及正常管理秩序,我国刑法第315条规定了破坏监管秩序罪。基于实践中出现的刑罚适用等问题考虑,笔者认为,该条规定的范围、内容构成和量刑幅度上有必要进一步细化。

一是条文内不宜再用“罪犯”字样。监狱在押人员均是已经被法院裁决的服刑人员,无论从罪犯行为学还是从罪犯改造学角度讲,按照监狱人性化管理方式,称在押人员为“罪犯”,容易使他们产生逆反心理和抵触情绪,也不利于对案件的调查审理和后期的服刑改造。现行《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中的称谓是“服刑人员”,从依法对服刑人员处罚、教育和改造的角度讲,能使在押人员从感观、视觉、听觉上体会到其人格上受到的尊重。因此,建议此条中将“罪犯”字样改称为“服刑人员”更为适宜。刑法第315条第一款中罪犯的称谓范围比较宽泛,可以将该条中适用的犯罪主体范围叙述为在押服刑人员。

二是此条仅列出了破坏监管秩序罪的四种情形,实践中容易产生遗漏现象。随着社会的发展,狱内破坏监管秩序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刑法第315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不能完全涵盖服刑人员破坏监管秩序的所有情形。笔者建议在破坏监管秩序罪规定的四种情形外,加上第五种情形,即:(五)其他情节严重且造成严重后果的破坏监管秩序行为。

三是量刑幅度难以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由于破坏监管秩序行为的复杂性,少数严重破坏监管秩序的行为已超出了“情节严重”的范畴。为确保监管场所秩序安全稳定,依法打击严重破坏监管秩序的行为,笔者建议可以提高此罪量刑幅度,将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改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主要理由是,按照法理解释,所谓破坏监管秩序罪中所规定的“情节严重”一般指多次实施“四种情形”之一的行为。如果破坏监管秩序行为,造成他人轻伤和轻微伤,再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显然不完全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特别是对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破坏监管秩序罪的主犯,情节严重的应当从重处罚。

四是关于“情节严重”应当进一步细化。破坏监管秩序行为,致人重伤或造成他人伤残或者死亡的,应认定为触犯我国刑法第232条和第234条,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从立法技术考量,为便于严密惩治破坏监管秩序行为,应该在法条当中规定,致人重伤、死亡,依照刑法第234条、第232条的规定进行定罪处罚。

(作者单位:辽宁省锦州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锦州市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林业局关于国家级、省级森林公园行政审批管理办法

广东省林业局


广东省林业局关于国家级、省级森林公园行政审批管理办法



  (广东省林业局2008年9月16日以粤林〔2008〕107号发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规范本省国家级、省级森林公园行政审批工作,根据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办法》、《国家级森林公园设立、撤销、合并、改变经营范围或者变更隶属关系审批管理办法》和《广东省人民政府第三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第二批)》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申请或审核、批准国家级、省级森林公园设立、撤销、合并、改变经营范围或变更隶属关系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省级森林公园设立、撤销、合并或变更经营范围的审批由广东省林业局负责实施;国家级森林公园的设立、撤销、合并、改变经营范围或变更隶属关系由广东省林业局审核并出具意见。

  第四条 凡依法拥有一定面积的森林(含林木、林地及其他土地)所有权或经营权的单位或个人,均可申请设立省级森林公园。

  第五条 经批准设立省级森林公园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提出撤销、合并或变更经营范围的申请。

  第六条 申请国家级森林公园设立、撤销、合并、改变经营范围或变更隶属关系的,应当依照《国家级森林公园设立、撤销、合并、改变经营范围或者变更隶属关系审批管理办法》的规定备齐申请书和相关材料,送省林业局审查提出书面意见后,再向国家林业局提出申请。

  第七条 省林业局在收到国家级森林公园设立、撤销、合并、改变经营范围或者变更隶属关系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对其真实性与完整性进行认真的审查、审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出具加盖广东省林业局公章的具体书面意见。

  第八条 申请设立省级森林公园,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森林风景资源质量等级达到《中国森林公园风景资源质量等级评定》(GB/T18005—1999)二级标准,拟建森林公园质量等级评定分值在30以上;

  (二)森林经营面积在200公顷以上,森林、林木、林地权属清楚,无争议; 

  (三)符合广东省森林公园发展规划;(四)经营管理机构健全,职责和制度明确,具备2名以上管理人员和2名以上技术人员。

  第九条 申请设立省级森林公园,申请人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

  (二)所在地地级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意见;

  (三)拟设立省级森林公园的森林、林木、林地权属证明材料;

  (四)拟设立省级森林公园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拟设立省级森林公园内森林风景资源景观照片、光盘等影像资料;

  (六)经营管理机构内设部门、职能分工及人员配置情况的说明材料。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撤销省级森林公园:

  (一)因国家重点项目建设需要或城市规划调整,主要景区林地依法变更为非林地,导致森林公园无法经营的;

  (二)森林公园内的森林、林木、林地权属发生变更或者改变经营方向的;

  (三)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无法继续履行保护利用森林风景资源义务或者提供森林生态旅游服务的。

  第十一条 申请撤销省级森林公园,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

  (二)说明理由的书面材料;

  (三)所在地地级以上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

  第十二条 申请合并或者变更省级森林公园经营范围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广东省森林公园建设发展规划要求;

  (二)符合省级森林公园的森林风景资源质量等级标准。

  第十三条 申请合并或者变更省级森林公园经营范围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

  (二)说明理由的书面材料;

  (三)合并的,申请人需共同提交申请合并的理由和合并后有关机构设置、管理职责的说明报告;扩大经营范围的,提交新增范围内的森林风景资源调查报告和景观照片、光盘等影像资料;缩小经营范围的,提供拟划出面积在原省级森林公园中的位置图,及范围缩小后省级森林公园的森林风景资源质量评价报告。

  (四)所在地地级以上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

  第十四条 省林业局应当在收到省级森林公园设立、撤销、合并或变更经营范围审批的申请后,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即时出具《广东省林业局行政许可(审批)受理通知书》;对不予受理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出具《广东省林业局行政许可(审批)不予受理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出具《广东省林业局行政许可(审批)补正材料通知书》,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十五条 省林业局作出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审批,需要组织专家评审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出具《广东省林业局行政许可(审批)专家评审通知书》,将广东省森林风景资源评价委员会专家评审所需时间告知申请人。

  省林业局受理本办法第八条、第十二条规定的申请,需要组织专家实地考察的,应当在出具《广东省林业局行政许可(审批)专家评审通知书》时,明确告知申请人。

  专家集体评审和实地考察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期限内。

  第十六条 省林业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批准的决定,出具《广东省林业局行政许可(审批)决定书》或者《广东省林业局不予行政许可(审批)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七条 省级森林公园设立、合并或变更经营范围的行政审批决定书,应当明确省级森林公园的位置、面积和范围。

  第十八条 在规定期限内不能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经省林业局主管负责人批准后可延长10日,并应在规定期限届满前5日办理《广东省林业局行政许可(审批)延期通知书》,将延长理由和期限告知申请人。

  第十九条 省级森林公园设立、撤销、合并和变更经营范围的行政审批决定,应当及时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国家级、省级森林公园保护利用森林风景资源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被批准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造成森林资源受到破坏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第二十二条 被批准人以欺骗手段取得省级森林公园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经营范围行政审批决定的,省林业局可以依法撤销,并予以公告。

  作出撤销行政审批决定的,省林业局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被批准人,并告知其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在省级森林公园经营管理范围内,不得再建立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等。

  第二十四条 省林业局的有关工作人员在办理省级森林公园设立、撤销、合并或变更经营范围的行政审批行为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林业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