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获得中国和省名牌产品驰(著)名商标企业奖励办法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穗府办〔2005〕29号
关于印发广州市获得中国和省名牌产品驰(著)名商标企业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州市获得中国和省名牌产品驰(著)名商标企业奖励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实施名牌战略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经贸委)反映。
二○○五年七月十二日
广州市获得中国和省名牌产品驰(著)名商标企业奖励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名牌战略的实施,提高我市企业竞争力,保持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国名牌产品是指由国家质检总局授权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统一组织评定,并以国家质检总局的名义颁发中国名牌产品证书及奖牌的产品。
中国驰名商标是指由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的驰名商标。
广东省名牌产品是指由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省质监局)统一组织评定并以省质监局的名义颁发广东省名牌产品证书及奖牌的产品。
广东省著名商标是指由省工商局认定并颁发广东省著名商标证书及牌匾的商标。
第三条对获得中国和省名牌产品、驰(著)名商标称号企业的奖励,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给予一次性奖金奖励。
第四条奖励标准及办法:
(一)从2005年起,对获得中国名牌产品、驰名商标称号的企业,一次性给予每件产品或商标8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广东省名牌产品、著名商标称号的企业,一次性给予每件产品或商标5万元的奖励。
(二)对有效期满后(含2005年以前评定的)复评确认的中国名牌产品、驰名商标,政府未曾给予奖金奖励的,一次性给予每件产品或商标8万元奖励。
对有效期满后(含2005年以前评定的)复评确认的省名牌产品、著名商标,政府未曾给予奖金奖励的,一次性给予每件产品或商标5万元奖励。
第五条奖励资金在每年市扶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由市经贸委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六条奖励企业名单的确定程序:
(一)市质监局核定获得当年度中国名牌产品、广东省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名单;市工商局核定获得当年度中国驰名商标、广东省著名商标称号的企业名单。
(二)市质监局、工商局向市实施名牌战略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提出当年度获奖企业名单。
(三)联席会议对获奖企业名单进行审核后向市政府申请以政府名义进行通报表彰。
第七条企业获得的奖金主要用于奖励企业领导班子,其他对创名牌有贡献的人员的奖励由企业自行安排。
第八条获奖企业要珍惜荣誉,自觉维护名牌产品的信誉,诚实守信地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九条本办法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阿坝州人民政府印发《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矿产资源作价入股矿山企业股利股息收缴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阿坝州人民政府印发《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矿产资源作价入股矿山企业股利股息收缴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阿府发〔2008〕34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直各部门,卧龙管理局: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矿产资源作价入股矿山企业股利股息收缴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十届州人民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00八年十一月十六日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
矿产资源作价入股矿山企业股利、股息
收缴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阿坝州资源管理暂行办法》,规范矿产资源作价入股矿山企业股利、股息收缴管理,加快州内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尽快将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促进地方经济发展,本着“开发一方资源、发展一方经济、富裕一方百姓”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结合阿坝州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在阿坝州行政区域内从事矿产资源开发的企业,在实施政府对矿山企业作价入股矿山企业股利、股息收缴的活动中,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阿坝州国土资源局和州财政局负责矿产资源作价入股合同的制定,负责作价入股股利、股息的收缴等事宜。
第四条 阿坝州国有资产管理公司代表地方政府入股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并与矿产资源开发企业签订矿产资源作价入股合同,负责作价入股股利、股息的管理。
第五条 矿产资源作价入股标准以矿产资源开发企业在资源所在地注册公司的注册资金计算,并按下列规定比例入股。
(一)2007年10月1日以后在州内开发矿产资源,实行矿产资源开发补偿收益作价入股,其比例为:金矿30%;稀有金属矿25%;黑色金属矿20%;年产值在1000万元以上的非金属矿15%。州、县、乡(镇)分成比例为:州占40%,矿产资源所在县占60%(其中乡(镇)、村占20%)。
(二)2007年9月30日以前行政设置取得的,尚未完清开采手续的金属矿和稀有金属矿开采权,实行矿产资源开发补偿收益作价入股,入股比例为15%。州、县分成比例为:州占40%,矿产资源所在县占60%。
第六条 作价入股股利、股息收缴应当坚持强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切实履行出资人职责,维护国有资本所有者权益,按照同股同利同权的原则,确保作价入股股利、股息及时足额上缴。
第七条 作价入股股利、股息具体包括:
(一)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家出资应分得的红利。主要指阿坝州国有资产管理公司作为出资人,根据股东会批准的利润分配方案,按照出资比例应分得的红利。
(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家股应分得的现金股利。主要指阿坝州国有资产管理公司作为出资人,按照股东会批准的利润分配方案,按出资比例应分得的现金股利。
第八条 股份有限公司国家股应分得的现金股利、有限责任公司国家资本应分得的红利,应当按照股东会批准的分利时间,经州国土资源局和州财政局确认后收缴。
第九条 上缴作价入股股利、股息的矿山企业,应当向州国土资源局和州国有资产管理公司提供下列相关资料:
(一)经州国土资源局和州国有资产管理公司指定的中介机构审计的上年度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及审计报告;
(二)企业股东会关于利润分配方案的决议;
(三)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条 矿产资源作价入股矿山企业必须独立核算。作价入股股利、股息以矿山企业生产的最终产品获得的收益收缴,按矿种分别为:
金矿:以矿山企业生产的金锭为最终产品;
锂矿:以矿山企业生产的锂精矿为最终产品:
铌钽矿:以矿山企业生产的铌钽精矿为最终产品:
铁矿:以矿山企业生产的铁精矿粉为最终产品;
锰矿:以矿山企业生产的锰矿为最终产品;
石灰石:以矿山企业生产的水泥用石灰石原料为最终产品;
钼矿:以矿山企业生产的钼精矿粉为最终产品;
铅锌矿:以矿山企业生产的铅锌矿为最终产品;
铜矿:以矿山企业生产的铜矿为最终产品;
花岗石、大理石:以矿山企业生产的板材为最终产品。
第十一条 矿山企业如遭遇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损失,报州国土资源局和州国有资产管理公司批准备案后,可将损失分期计入矿山企业当期损益。
第十二条 矿山企业应当按规定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并履行作价入股股利、股息上缴义务。
第十三条 矿山企业应当按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如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正确编制会计报表,及时足额缴纳作价入股股利、股息。州国土资源局和州国有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企业的产品销售价格及利润进行专项审计,以确保企业利润的真实性和确定上缴比率的合理性。
第十四条 企业国有产(股)权代表应当严格依照本实施细则,积极做好作价入股股利、股息收缴工作。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办理股利、股息收缴,或者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截留、挪用、私分股利、股息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依照本实施细则规定应当上缴作价入股股利、股息的企业,有拖欠、截留、挪用及私分作价入股股利、股息行为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州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阿坝州 矿
资源作价入股合同(范本)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
法定代表人:
为加快阿坝州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尽快将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促进地方经济发展,按照《阿坝州矿产资源管理实施意见》和《阿坝州矿产资源作价入股矿山企业股利、股息收缴管理实施细则》,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信的原则,经共同协商,就 矿资源作价入股有关事宜达成一致,特订立本合同,以兹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入股时间
自 年 月 日起,至 办理的采矿许可证年限止。
第二条 入股方式
甲方实行资源开发补偿收益作价入股与乙方联合开发。
第三条 注册资本及入股金额
公司注册资本 万元人民币。甲方利用矿产资源作价入股 公司,入股比例为该公司注册资本的 %,甲方获得相应出资人权益。乙方出资共计人民币 万元,入股比例为 %,乙方获得相应出资人权益。
第四条 红利分配
(一)次年3月31日前召开股东会,决定利润分配方案,经股东会确定利润分配方案后,矿山企业应于5个工作日内缴纳矿产资源作价入股股利、股息。
(二)甲方红利按每年矿山(以 为最终产品)利润的 分配,财务会计核算按国家工业企业财务制度规定核算。
(三)年度财务资料,由乙方保管,甲方监管,每年财务报表经中介机构审计,由乙方填报申报表和相关资料,经州国土资源局和州国有资产管理公司复核后分红。
(四)甲方所得的分红,由乙方汇入阿坝州国有资产管理公司指定的银行帐户。
第五条 甲方保证及承诺
(一)甲方协助乙方办理采矿权报批相关事宜;
(二)甲方尊重乙方与当地人民政府签定的协议,为乙方提供良好的生产经营环境。
第六条 乙方保证及承诺
(一)乙方按照国家法律和政策,依法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等税费,规范运作;
(二)乙方根据矿山的用工原则,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当地用工;
(三)乙方在开采矿产资源期间,必须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规定,防止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防治污染环境,每年按企业销售收入的 缴纳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保证金。
第七条 其他
(一)甲方可向乙方派出生产、财务等管理人员。
(二)在合同期内,乙方不得擅自转让开发权,否则转让无效。
(三)因国家重大建设项目需要,影响本合同履行的,按国家届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处理。
(四)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本合同自动终止。
(五)任何一方对因发生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可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必须及时告知对方有关情况,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轻造成的损失。
(六)矿山企业亏损,甲方不参与分红,也不承担亏损责任。
第八条 本合同订立、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和管辖。因执行合同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 本合同执行期间,双方不得随意变更和解除合同,合同若需修改或补充,必须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达成一致,方能修改或补充,修改或补充的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条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捌份,双方各执贰份,其余作为各有关部门办理项目建设相关手续之用。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详细地址: 详细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专项奖励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专项奖励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陕西省政府专项奖励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一、为了调动和保护广大干部、群众投身反腐败斗争的积极性,促进我省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二、省政府专项奖励基金主要用于奖励省政府表彰的纪检、监察、公、检、法和行政执法等部门的办案有功人员,各级各界的举报有功人员。
三、省政府专项奖励基金由省政府一次性拨款500万元,实行专户储存。
四、省政府专项奖励基金实行封闭式管理,本金部分长期储存,利息部分用于支付奖励或转存滚动发展,本金及利息均不得挪作他用。
五、省政府委托省财政厅管理专项奖励基金。由省财政厅经办存本、提息、拨付等项工作。每年终了向省政府报告利息收、付、结存及使用情况。
六、省政府专项奖励基金原则上每年集中动用一次,也可根据省政府决定动用。个人奖金额一般不超过1万元;对为国家挽回巨大经济损失表现突出的举报人员、办案人员的奖励,可不受此额度限制。
七、本基金奖励对象由省政府根据年度工作安排委托纪检、监察、公、检、法和行政执法部门评选、提名,报省委、省政府审定。
八、省财政厅根据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奖励人数、等次及各等次的奖金额度,从基金专户利息中提取奖金,由省政府奖励给个人。
九、本暂行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十、本暂行办法从1996年4月1日起施行。
1996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