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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河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

时间:2024-05-14 09:33:1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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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河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河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
国务院



河北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请批准河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请示》(冀政〔1998〕27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修订后的《河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2010年)》(以下简称《规划》)。
二、你省是华北地区的农业大省,土地资源的保护和开发利用,对于保障首都北京和天津市的农副产品供应、生态环境保护有重大作用。为此,必须始终坚持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这一基本国策,正确处理经济发展、耕地保护和生态环境建设的关系,实行土地资源开
发与节约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的方针,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促进土地资源的集约利用和优化配置;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前提下,加强土地整理、复垦,合理开发土地后备资源,力争实现省域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保障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
三、采取有力措施,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到2010年,全省耕地减少量不得超过19.33万公顷,其中建设占用耕地量不得超过9.33万公顷,生态退耕面积8.27万公顷;土地整理、复垦和开发补充耕地量不得少于16
.33万公顷;确保全省耕地保有量不低于686.71万公顷,做到省域范围内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按不含生态退耕面积计算),其中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达到587万公顷,占全省耕地面积的85.11%。
四、按照《规划》要求,根据不同区域特点,进一步加强对土地利用的分类指导和调控。环京津和冀东沿海地区,要统筹安排农业与非农业建设用地,加强基本农田保护和建设,保障首都周围绿化工程用地,合理开发利用沿海滩涂资源;冀中南平原地区,要严格控制城乡居民点外延扩
展,积极治理和利用村庄内空闲土地,切实保护耕地,加强土地整理、复垦和中低产田改造;冀西北山地、丘陵地区,要根据生态环境建设需要,加强荒山造林绿化,对过度开垦的耕地要有计划地退耕还林、还草。
五、在《规划》的指导下,尽快完成省以下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编工作,将《规划》确定的各项指标逐级分解落实并确保各级规划特别是县、乡两级规划的修编质量。在修编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前,不得审批建设用地,更不得未批先用土地。
六、要切实做好《规划》实施工作。《规划》是你省土地利用和管理的依据,具有法定效力。城乡建设、土地开发等各项土地利用活动都必须符合《规划》的要求。制定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审核城镇建设用地规模,预审建设项目用地,审批农用地转用和建设项目用地,划定基本农田保
护区,编制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都必须依据《规划》。
你省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批复精神,认真组织落实《规划》提出的各项任务和措施,确保规划目标的实现。国土资源部要加强对《规划》实施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工作。



1999年7月1日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忻州市热电联产集中供热实施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忻州市热电联产集中供热实施办法》的通知


忻政办发[2007] 110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市建设局拟定的《忻州市热电联产集中供热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七年六月二十一日




忻州市热电联产集中供热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在城市实施热电联产集中供热是从根本上解决市区空气污染,改善城区环境,为市民提供优质供热,提高人民生活质量的重要措施,必须坚决推行。
 第二条 忻州市热电联产集中供热实行“谁投资、谁建设、谁经营、谁受益”的原则。
 第三条 忻州市热电联产集中供热实行“市场运作、规范管理、政策扶持”的原则。
 第四条 忻州市热电联产集中供热实行“分项实施、联网运行、政府监管”的运行方式。
 第五条 忻州市城区凡热电管网到达区域严禁另建锅炉供热。新建住宅采暖必须实行分户控制,按热量计费。
 第六条 市建设局是热电联产集中供热的主管部门,财政、环保、物价、消防、质监、工商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热电联产集中供热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 热电厂建设与管理

 第七条 忻州市热电厂由山东鲁能集团组建忻州广宇煤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宇煤电)进行投资建设。
 第八条 广宇煤电要与市建设局按照《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规定签订《特许经营协议书》。
 第九条 广宇煤电应将一、二期工程建设计划、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报告、董事会重大决议等报市建设局备案,并接受市建设局的监督。
 第十条 广宇煤电必须按计划生产,不得以任何理由停产,以保证城市集中供热稳定。

第三章 热电管网建设与管理

 第十一条 忻州市一次热电管网建设由山西金邦集团组建忻州市热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热力公司)投资建设。
 第十二条 热力公司要与市建设局按照《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规定签订《特许经营协议书》。
 第十三条 热力公司应将一次热电管网、热力站建设计划及资金准备情况报市建设局备案,并接受监督。
 第十四条 热电管网区域内二次热网(含热力站)建设及改造由热力有限公司组织实施。
新建设二次热网的热网内用户均应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交纳热网建设费。建成后的资产属用户所有。
属于旧网改造建设局应严格控制,所需费用由相关用户、建设单位、政府共同解决。
 第十五条 热力公司所有管网、热力站建设均应符合城市供热专项规划,并将建设计划及设计报市建设局审核后纳入工程建设管理程序。
 第十六条 市建设局要制定热源置换及原有燃煤锅炉拆除实施方案,报市政府审批后施行。
 第十七条 按规划改造或建设热力站的属社会相关单位的锅炉房,土地使用权属不变。但现有锅炉房、电力、供水等设施,应提供给热力站使用,所发生的费用由热力公司负担。
为建设热力站提供场地和相关设施的单位,热网建设费可酌情减免。
 第十八条 特困企业的热网建设费由用户、企业、建设单位、政府共同负担。
 第十九条 热电管网建成投产后,热力公司应科学制定供热计划,按国家规范标准组织供热,认真履行协议,并接受市建设局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市建设局要制定热电联产集中供热的临时接管应急预案,以保证突发情况下城市集中供热的连续性与稳定性。预案应报市政府审核。
 第二十一条 在热电联产集中供热运营过程中,市建设局应组织专家对两企业的经营情况进行中期评估。

第四章 其他


 第二十二条 热力公司与广宇煤电的供热价格由市物价局按规定审定,市建设局监督。
 第二十三条 热力公司售热价格由市物价局按规定核定,必须在集中供热运行前确定。
 第二十四条 热电采暖用户应当与热力公司签订采暖协议,并按使用热量或住房面积足额交纳采暖费。房屋物业管理单位对采暖费收缴负有管理和连带责任。
 第二十五条 热电联产集中供热建设施工按城市公用事业建设予以优惠,并免收基础设施配套费、教育附加费、城市占道费、破路费等地方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二十六条 热电管网施工破坏路面的,热力公司应按不低于原路面标准进行恢复。由市建设局组织验收。
 第二十七条 各相关企业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由相关部门依据相关法规进行处罚。
 第二十八条 各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有滥用职权、循私舞弊等行为的对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7年6月25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地主王维新与农民换房并挖出银元银锞等财物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节录)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地主王维新与农民换房并挖出银元银锞等财物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节录)


1964年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63)法行字第300号请示已收阅。关于地主王维新以两间大房调换农民韩玉顺在土改时分得他的三间厦房,并在厦房地下挖出埋藏的银元、银锞,应如何处理的问题,我们基本上同意你们提出的意见。但这类问题不属于应用法律、法令和审判程序方面的问题,今后,你们在审判工作中遇到的问题需要请示的,凡属于应用法律、法令和审判程序方面的问题,可提出意见报送我院解答。
此复

附: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请示
最高人民法院:
在农村社会主义教育运动期间,有的地方搞出了地主埋藏的银元、银锞、铜钱等财物,对这些财物如何处理不够明确。象渭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请示:地主王维新,在去年千方百计以两间大房,兑换了农民韩玉顺在土改时分得他的三间厦房。于今年5月22日晚该王在换得的厦房地下挖出银元1738枚,银锞6个,当晚被社员发现报告公社,随即将银元、银锞暂存信用社。该院认为:地主王维新的手法是一种反把行为,所挖财物不应归本人;农民韩玉顺贪图小利,和地主兑换房屋是丧失阶级立场的表现,且地下隐藏财物并未规定随庄房分配给谁就归谁,所以挖出的银元、银锞亦不应归韩玉顺。应按地主王维新反把行为进行严肃处理,所挖银元、银锞全部没收归公。但这样处理尚无把握,要求我们审批。
经我们研究认为:地主王维新向贫农韩玉顺兑换房屋的目的在于挖掘地下埋藏的财物,就这点来说是一种投机行为,不能认为这是反把。农民韩玉顺与地主兑换在土改时分得该地主的房屋,只是为了便宜,未识破地主的企图,不能认为是丧失立场。对所挖出的银元、银锞,根据土地改革法第二条规定不能没收,应由地主在银行按牌价兑换,所得人民币可劝其存入信用社或银行。我们认为,这样处理可以促使其他地、富对埋藏的财物还会更多的挖出,有利于改造地富分子,也有利于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否则地、富分子在地下埋藏的财物是不易发现的。对类似这样的案件究应如何处理以及我们对地主王维新挖银元、银锞的处理意见是否妥当,请从速批示。
196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