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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事业单位职员招聘暂行办法

时间:2024-07-12 20:27:2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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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事业单位职员招聘暂行办法

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江门市事业单位职员招聘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府[2004]42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江门市事业单位职员招聘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十二届十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门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九月十日



江门市事业单位职员招聘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行和建立人员聘用制度,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一套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适合事业单位特点的人事管理制度,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各市、区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事业单位(不含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单位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招聘职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职员,是指按规定程序聘用在事业单位行政管理和专业技术岗位的工作人员。从事后勤服务的工勤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招聘职员应按岗位规定的资格条件和要求,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公开招考、特殊招考(以下称“公招”、“特招”)和选聘方式。



  第五条 各市、区人事局是事业单位招聘职员的主管机关,负责招聘的综合管理,办理有关的审核、审批业务。



第二章 招聘计划




第六条 事业单位招聘职员,应当在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内,根据岗位人员


空缺情况提出招聘计划,经其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各市、区人事局审定后实施。



  第七条 职员招聘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单位名称及编制数、经费性质、现有人数、拟招聘人数;



(二)拟聘用岗位名称、代码、专业、人数及所需资格条件;



(三)招考方式、范围及对象。



第三章 招聘条件与方法




  第八条 应聘人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



  (二)愿意履行事业单位职员的义务,遵守纪律,品行端正;



  (三)报考行政管理岗位的年龄在35周岁以下(单位领导岗位除外),报考专业技术岗位的年龄在45周岁以下(属特殊专业人才和特殊岗位的,年龄可适当放宽);



  (四)具有拟聘岗位所需的学历和资历,但市外(五邑地区外)报考人员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确因职位特殊的,可适当放宽学历、职称条件);



  (五)身体健康;



  (六)经市(区)人事局审定同意用人单位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公开招考职员,实行定期和不定期组织招考办法,由各市、区人事局统一发布招考公告,用人单位或其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条 公开招考职员,由用人单位负责对报考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其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区)人事局在办理聘用手续时予以复核。



  第十一条 对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经市(区)人事局审核确认后,可用特招方式聘用为职员:



  (一)硕士以上学位人员;



  (二)副高以上职称人员;



  (三)受过省级以上奖励,具有中级以上职称人员;



  (四)因保密需要不宜公开招考的人员;



  (五)因专业特殊难以形成竞争的人员;

  
  (六)其它符合特殊条件人员。





第十二条 招聘单位领导岗位的人员,要按《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干部管理权限,经任用机关批准,采取公开选拔、选聘等方式进行。




第四章 考试考核



  第十三条 公开招考职员的考试,由各市、区人事局统筹安排,统一组织,也可委托用人单位或其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每年公开招考次数按实际需要确定。



  第十四条 考试采用笔试、面试、专业测评等方式,主要是考察应聘者的公共基础知识、专业知识以及适应岗位要求的有关素质、技能。技术性较强的岗位,经市(区)人事局核准,可免以笔试,应聘人员直接进入面试。



  第十五条 考试成绩应当公布,并在招考公告中规定期限。



  第十六条 公开招考笔试完成后,招聘单位根据各市、区人事局划定的合格分数线,按分数高低排列,以1:3比例确定面试人员。



  第十七条 面试可根据不同的岗位要求采取多种方式进行,对报考行政管理岗位的人员,可采取演讲答辩、无领导小组讨论、情景模拟等方式;对报考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采取专业技能考评、实地操作(如教师试讲、医生的病例判断、处理或操作考核)等方式。



  第十八条 面试结束后,招考单位根据笔试、面试的综合成绩,确定考核人选,并予以公布。



  第十九条 考核由用人单位或其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考核内容主要是考察报考人的德、能、勤、绩以及对报考资格进行复查。



  第二十条 拟聘用人员须进行身体检查,由用人单位统一组织到市、区级医院进行。需要复查的,须经市(区)人事局批准,并指定专人进行监督。



  体检标准由市人事局汇同卫生局组织制定及公布。



  第二十一条 拟聘人员经考核或体检不符合要求的,不得聘用。空缺的招聘名额,采用公开招考方式招聘职员的,可由用人单位按成绩排名顺序依次递补或另行招考。



第五章 聘用程序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或其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岗位要求以及考试、考核、体检结果,择优确定拟聘用人员名单。



  第二十三条 通过公开招考方式聘用职员和领导岗位人员的,由用人单位持《江门市事业单位职员聘用备案表》和所需材料报市(区)人事局审核备案后,办理聘用手续。



  第二十四条 通过特招方式招聘职员的,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用人单位持特招书面报告、《江门市职员招聘资格审查表》和相关证明材料报各市、区人事局核准。



  (二)经核准后,由各市、区人事局发出特招通知书。



  (三)用人单位或其行政主管部门对通知书所列人员进行测评、考核、体检。



  (四)用人单位持《江门市事业单位职员聘用备案表》和所需材料报各市、区人事局备案后,办理聘用手续。



  第二十五条 招聘单位领导岗位人员,可通过选聘方式招聘,选聘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用人单位或其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选聘条件的人选进行考核、体检。



  (二)由用人单位持书面报告、《江门市职员招聘资格审查表》、《江门市事业单位职员聘用备案表》和干部任用机关同意等相关证明材料,报各市、区人事局审核备案。



  (三)各市、区人事局批准或审核确认后,按管理权限办理聘用手续。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新聘用人员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的基础上,签定《广东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聘用合同书经各市、区人事局鉴证后生效。执行合同中如有争议,可向各市、区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新聘用的职员,由用人单位根据岗位需要及职员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实行试用期,对新参加和从事工作不满一年以上的新聘用职员,实行一年试用期,试用期包括在聘用期限内。新聘用的职员工作期满一年后年度考核不合格的,视其表现情况,可延长试用期或取消聘用资格。



  第二十七条 各市、区人事局应当建立备选人员库,凡参加事业单位职员聘用考试笔试合格未被聘用的人员(考核不合格者除外)的资料,均进入备选人员库。备选人员的笔试成绩从资料入库之日起1年内有效。在非统一招考期间需聘用职员的事业单位,可到备选人员库按专业及1:3比例要求挑选,经面试、考核、体检合格后,择优录取,并按本办法办理聘用手续。



第六章 回避、监督与违纪处罚



  第二十八条 受聘人员与聘用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或者近姻亲关系的,不得被聘用从事该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监察岗位的工作,也不得在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工作。



  招聘工作组织成员在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遇有与自己有上述亲属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事部门在招聘工作中,要自觉接受监督,认真受理群众检举和申诉控告。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或其行政主管部门不按编制限额、招考岗位规定的资格条件和招考程序聘用职员的,由各市、区人事局责令其按规定程序重新办理;对无正当理由拒绝报考人报考和在面试、考核、拟定聘用人员名单中有违规行为的,由各市、区人事局宣布无效或责令其改正并进行通报批评;对负有主要或直接责任的考聘工作人员,根据情节轻重,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对在考试、体检中舞弊或在考核中欺骗组织的报考人,取消聘用资格。



  第三十一条 报考人员对有关处理不服的,可向各市、区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江门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实施中有关的具体细则,由各市、区人事局另行制定并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4年10月1日起实施。


关于印发《湖南省信息产业厅行政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湖南省信息产业厅行政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办法》(试行)的通知




湘信发〔2005〕10号

湖南省信息产业厅
关于印发《湖南省信息产业厅行政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办法》(试行)的通知

厅属各单位,厅机关各部门:

  《湖南省信息产业厅行政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办法》(试行)已经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二○○五年八月十日起试行。试行期间,如有任何意见请及时反馈到厅政策法规处。

二○○五年八月五日

湖南省信息产业厅行政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使湖南省信息产业厅行政工作人员严格履行法定职责,进一步提高执法水平,加强执法监督,规范执法行为,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政府部门,保障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依法治省的工作部署和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坚持依法行政、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奖优罚劣的原则。

  第三条 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本机关的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明确各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职责,全面、准确地实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四条 实行政务公开,将本机关的执法依据、执法权限、执法程序、举报电话等在厅机关网站和办公场所向社会公示,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监督。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关行政执法问题的咨询,应当及时、准确地给予解答。

  第五条 规范行政许可行为,依法行使行政许可权。涉及行政许可的,应当公布办理的条件、程序、期限;涉及收费的,应当公布收费项目、标准和依据。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及时的原则,减少环节、简化程序、提高效率。

  第六条 采取措施落实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制度、认真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和行政赔偿案件,依法参加行政诉讼活动。

  第七条 行政执法质量考核评议的主要内容包括:

  1.行政许可(审批)行为;
  2.行政处罚行为;
  3.行政复议及行政赔偿行为;
  4.行政处罚、申诉、检举及重大信访案件查办情况;
  5.考评过程中调查了解到的社会反映强烈的案件;
  6.贯彻执法责任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及关于规范行政执法的各项规章制度情况。

  第八条 严格按照国务院第412号令和相关文件进行行政审批的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其主要内容包括:

  1.被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的落实情况;
  2.规范行政审批的规章的建立和完善情况;
  3.对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制定审批流程,将审批依据、事项、名称、条件、程序、时限、收费标准等内容对外公开的情况。

  第九条 由厅领导和相关处(室)负责人成立行政行政执法质量考核评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厅执法考评小组)负责行政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工作。各处(室)负责人根据法律法规和厅制定的各项制度,结合本处(室)行政执法工作,每个月定期组织对本处(室)行政执法情况进行检查。处(室)负责人根据行政管理相对人投诉、举报记录,对履行职责是否到位进行检查。

  厅执法考评小组对各处(室)行政执法工作进行不定期抽查和年终评议。

  第十条 行政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进行:

  1.听取被考核处(室)建立和实施行政执法质量考核方案情况的汇报;
  2.查阅被考核处(室)落实行政执法质量考核评议的有关资料;
  3.抽查行政执法案卷;
  4.召开行政管理相对人座谈会,征询社会各界的意见;
  5.厅执法考评小组确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一条 厅执法考评小组对被考核处(室)进行行政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后,应当作出优秀、合格或者不合格的结论。考评计分在85分及以上的为执法考评优秀,60至84分的为合格,6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考评具体标准见计分细则。

  执法质量考评对象每年度的考评结果,由厅执法考评小组在厅机关内部通报,并及时报省政府法制办和省依法治省办备案。

  第十二条 对在行政执法质量年度考核评议中被评为优秀的处(室),给予表彰和奖励,同时奖励其主要负责人。

  第十三条 一个处(室)在一个月内累计发生3起以上(含3起,下同)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违规的,除追究处(室)责任人责任外,还应报经厅长批准,对该处(室)予以通报批评。全年被通报批评2次以上的,取消该处(室)评优资格。

  第十四条 本厅行政执法工作人员一个月内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违规2次以上或全年3次以上的,视情况分布采取挂牌整改、诫勉谈话、取消评先资格、通报批评、调整工作岗位等方式予以处理。奖惩具体办法由厅执法考评小组根据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市、州无线电管理机构执法工作的考核,由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5年8月10日起试行。


财政部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工程预(结)算竣工决算审查管理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工程预(结)算竣工决算审查管理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认真贯彻增收节支的方针,进一步做好基本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强化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及财务管理,提高基本建设资金的使用效益,现就加强基本建设项目工程预(结)算、竣工决算(以下简称预、决算)审查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审查政府基建支出项目的工程预、决算工作,是财政部门管理基本建设财务的一项重要职能,是合理控制投资项目的成本费用,节约建设资金的重要手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务院批准财政部职能的要求,财政部门有履行检查监督本级政府基建支出预算执行的职能
,并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的使用效益进行重点分析、检查和监督。因此,我部要求各级财政部门必须认真履行对政府基本建设资金的管理、监督职能,努力做好基本建设工程预、决算的审查管理工作,提高投资资金使用效益。
二、对凡有国家财政性(包括预算内、外)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必须经过财政部门(包括经财政部门委托的审查机构或中介机构)审查;对非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财政部门受政府或法人委托,可对项目进行审查。
三、财政部门对建设项目的预决算审查,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参与审查项目初步设计、设计概算;审查确定建设项目前期费用、施工图预算;审查工程招投标标底;审查建设施工合同;审查工程价款结算;审查重大设计变更;组织建设工程政府采购;依据审查结果提出调整基建支出
预算的意见;审查核批建设项目竣工财务结、决算,出具竣工结、决算审查结论,并作为国有资产交付使用和项目竣工验收的依据。
四、财政部门应在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前,预留一部分工程尾款,待财政部门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查结论确定后再予以清算。
五、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查后的竣工结余,各级财政部门应督促建设单位按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交。
六、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国家有关的政策、法规,按照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实事求是的原则进行审查,并维护建设单位及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
七、各级财政部门可对重点项目直接进行预、决算审查;也可成立工程预、决算审查机构,委托该审查机构进行审查,还可以委托有审计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查。审查结论及处理意见由财政部门确定。
八、审查财政预算内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或拼盘项目中财政预算内投资部分,不得收取审查费用。财政部门直接或委托工程预、决算机构审查所发生的费用,由财政预算安排。审查预算外投资项目,或拼盘项目非财政预算内投资部分,及非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可按有关规定收取一
定的审查费用。
九、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年度基建支出预算安排情况确定年度审查项目的计划,并逐项对审查结果进行分析、研究,提出处理意见,确定核减(增)基本建设投资数额,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
十、工程预算定额和工程取费标准是确定和控制工程建设成本和基本建设支出的重要依据,各级财政部门应参与做好工程预算定额和工程取费标准的制定和调整工作,并积极参与人工、材料价格市场信息动态管理。
十一、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1998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