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2001年度全国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工作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交通部
交通部文件
交公路发[2001]409号
关于印发《2001年度全国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工作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天津市市政工程局:
根据全国公路养护管理工作会会议精神,为了进一步提高我国高速公路服务质量和养护管理水平,规范和促进全国高速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部决定对全国高速公路的管理工作进行一次检查。现将《2001年度全国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工作检查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你们根据检查的内容和要求,做好准备工作。为了保证检查工作的顺利进行,请你们将本辖区内高速公路管理单位的有关情况,按附件一至三的要求填报后,于2001年8月20日前报送部公路司,并将电子文本通过部局域网发送到部公路司公路管理处。同时请提供本行政区域的公路交通图一张(请在图上标绘高速公路的走向及各管理单位名称)。另请将附件四的调查内容转发至各高速公路管理单位组织填报,届时由部检查组统一收回。
附件:一、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关系框图
二、高速公路管理单位情况表
三、高速公路基本情况一览表
四、高速公路管理情况调查提纲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一年八月六日
2001年度全国高速公路
养护管理工作检查实施方案
为了贯彻落实南昌全国公路养护管理工作会议精神,加强和规范全国高速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促进高速公路管理工作向科学化、规范化方向发展,提高高速公路服务质量,确保2001年度全国高速公路管理检查工作(以下简称检查)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法律、规章和其他有关技术规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检查的内容及评分标准
本次检查的主要内容分为路况、管理规范化、用户满意程度和综合评价四部分。路况部分包括路面使用状况、交通、安全、防护等附属设施状况、绿化及路容路貌等;管理规范化主要包括路政管理、收费管理、营运管理、养护工程管理、服务区经营服务管理等;用户满意程度主要是指高速公路用户对行驶高速公路的便捷程度、安全保障、服务设施使用等的评价;综合评价指部检查组成员的总体印象。本次检查满分为1000分,按评分标准采用扣分的方式进行计算。各检查部分的具体标准及检测方法见附表。
二、检查评定的方法
检查工作采取全国分组、各小组交叉检查的办法进行。部检查组由部公路司和各地交通主管部门派员组成。具体分组情况及检查组人员组成,另行通知。本次检查的对象为全国所有已建成通车投入运营的高速公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速公路管理单位或经营企业为具体的受检单位。检查方法:部检查组根据根据全国高速公路的分布及管理单位的管养情况,确定行走路线和检查次序;检查时,随机确定每个受检单位的检测评分路段、收费站和服务区,按附表所规定的检查内容进行现场检测。对管辖里程小于50公里的受检单位,实际检测评分路段为所有管辖路段;对管辖里程为50—100、100-200、200公里以上的受检单位,分别抽取被管辖路段总里程的50-60%、40-50%、30-40%进行检测评分。每个受检单位的收费站和服务区的抽查数量各不少于2个(总数小于2个的,全部检查)。同时,采取现场向司乘人员发放调查问卷由用户直接对高速公路的实际服务水平进行评价,每个受检单位的调查人数不少于20人次。最后,将所有检测结果输入计算机,由计算机评价系统得出该受检单位的最终得分,某一行政区的检查结束后,将该行政区内所有受检单位的得分进行算术平均,得出该行政区的最后得分。全国检查工作结束后,由计算机系统根据各省份综合得分和各受检单位的得分情况分别排出名次,并由部向全国交通系统公布测评结果。
三、检查的总体时间安排
2001年8月,为检查的准备阶段。主要工作内容为:制订检查实施方案,完成全国高速公路管理情况调查,组成部检查组,确定部检查组的行驶路线,编制完成检查计算机软件系统及其他准备工作。
2001年9月至11月底,为检查的具体实施阶段,检查工作首先从北方省区开始。
2001年12月,为总结阶段。部检查组汇总、整理检查过程中收集的有关资料及发现的问题,撰写检查总结报告,并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
四、检查的有关要求
1、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受检单位要支持、配合部检查组的工作,如:检测路段的交通控制、收费站、服务区的内部检查配合和及时提供相关资料等。保证检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2、各被检单位所在地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检查组的接待工作,包括:为检查组提供工作车辆(面包车一辆)、标定合格的颠簸累积仪一台、负责检查组的食宿安排(时间和日程另行通知)、督导被检单位配合检查、提供检查组所要求的相关资料等。
3、部检查组成员在检查中要坚持严谨、公正、廉洁的工作原则,自觉遵守有关廉政规定,不准向被检单位提出任何与检查工作无关的不合理要求。不得收受礼品,不参加被检单位安排的宴请、娱乐活动。
2001年度全国高速公路检查评分标准(路况部分400分)
项次
检查项目
评分标准
检测方法
1
路面行驶质量指数RQI
8.5,每减少1扣3分,最高扣60分
颠簸累积仪
2
路面状况指数PCI
80,每减小1扣2分,最高扣50分
每个评分路段抽测1公里
3
路面不清洁有杂物
每公里扣2分,最高扣20
目测
4
标志不齐全
每处扣2分,最高扣30分
目测
5
标线不清晰
每公里扣2分,最高扣30分
目测
6
安全设施破损、不完善
每公里扣2分,最高扣30分
目测
7
护栏、标志不洁、腐蚀严重
每公里扣2分,最高扣30分
目测
8
绿化管护不良或空白路段
每公里扣3分,最高扣40分
目测
9
构造物破损
每处扣2分,最高扣20分
目测
10
桥头、涵顶有明显跳车
每处扣5分,最高扣50分
行车体验
11
排水不良,防护设施养护不善
每处扣2分,最多扣40分
目测
注:该表内容由部检查组评定。以公里为计分单位的项目,缺陷里程不足1公里时按1公里计算。
2001年度全国高速公路检查内容(管理规范化部分300分)
项次
检查项目
评分标准
1
养护作业现场管理混乱,不符合规范要求
每发现1次扣3分
2
收费站站容不整,秩序不良
每发现1次扣5分
3
收费站未做到“四公开”
每站扣5分
4
收费手段落后,未采用计算机管理
每站扣5分
5
收费道口未全部开启且出入口排队车5台以上
每发现1处扣3分
6
同一行政区域内主线收费站设置不合理
每发现1处扣5分
7
路政管理处罚程序、处罚标准、巡查及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
每缺一项扣3分
8
执法人员证件、胸徽不齐
每发现一人次扣2分
9
路政执法程序不规范、法律文书不正确、路政巡查记录不规范
每发现一次扣3分
10
2000年路政案件查处率低于95%
每降低1%扣3分
11
服务区设施不齐备,功能不全
每发现一处扣2分
12
服务区环境差,卫生状况不良
每发现一次扣2分
13
服务区工作人员仪容仪表差、服务态度差
每发现一人次扣2分
14
服务区物品价格不合理,社会反响不良
每发现一处扣2分
15
沿线求救电话不通或施救反应迟缓
每发现一处扣5分
注:该表内容由部检查组评定。
交通部2001年全国高速公路管理检查评分内容(用户问卷150分)
项次
内容
用户评价
1
您对行驶该段高速公路的总体评价如何
满意
一般
不满意
2
您认为该段高速公路的交通标志是否满足行车要求
满足
没注意
不满足
3
您对该段高速公路收费站的服务态度如何评价
满意
一般
不满意
4
您对通过该段高速公路收费站时等待时间的评价
满意
一般
不满意
5
您对该段高速公路的收费标准如何评价
合理
可以接受
不能接受
6
您认为该段高速公路收费站的数量如何
不多
还可以
太多
7
您行驶该段高速公路时是否曾被执法人员无故拦截
没有
偶而
经常
8
执法人员检查时是否向您出示执法证件并说明检查理由
是
有时
从不
9
执法人员的执法态度如何
好
一般
蛮横
10
执法人员处罚时是否向您说明处罚理由
是
偶而
从不
11
您在该段高速公路上是否曾遇到过执法人员罚款不出具票据的情况
没有
偶而
经常
12
您对该段高速公路上紧急救援设施如何评价
满意
一般
不满意
13
您在行驶过程中,能否及时便利地得到所需的帮助
能
不好说
不能
14
雨、雪、雾天,该段高速公路管理部门是否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是
没注意
没有
15
该段高速公路有否出现无故关闭的情况
从不
偶而
经常
16
您对该段高速公路服务区服务的总体评价
满意
一般
不满意
17
您对该段高速公路服务区的卫生状况评价
满意
一般
不满意
18
您认为该段高速公路服务区的服务设施是否满足您的要求
满足
基本满足
很不够
注:1、本问卷由随机抽取的司乘人员填写;
2、用户评价为第一栏的不扣分,第二栏的扣4分,第三栏的扣8分。
交通部2001年全国高速公路管理检查评分内容(综合评价150分)
项次
内容
评价
1
总体评价
优
良
中
次
差
2
路容路貌
优
良
中
次
差
3
沿线设施
优
良
中
次
差
4
服务区
优
良
中
次
差
5
收费站
优
良
中
次
差
6
内务管理规范化水平
优
良
中
次
差
7
管理现代化程度
优
良
中
次
差
注:1、该表内容由部检查组成员个人评价;
2、评价优、良、中、次、差的分别不扣分、扣5分、扣10分、扣15分、扣20分;
3、全体检查组成员个人评定得分的算术平均为该路段综合评价的最后得分。
附件一:
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关系框图
填报说明:1、该框图应涵盖省级交通主管部门、省级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如省高管局、高速公路公司等)及各管理机构下设各路段的最小管理单位
(如:管理处、所、公司等)。各管理机构内设的处室、部门不需标绘;
2、各机构间的隶属关系可用文字在框图中的空闲位置处作说明;
3、可另附页。
附件二:
省高速公路管理单位情况表(示例)
路线编号
路线名称
总里程
(公里)
管理单位或
经营企业全称
单位性质
路段起点
桩 号
路段终点
桩 号
管辖里程
(公里)
联系电话
传 真
备 注
G030
京珠高速
180
某某公司
上市公司
K0+000
K100+000
100
某某高速公路管理局
事业
K100+000
K180+000
80
G010
同三高速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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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0年度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绩效考核工作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开展2010年度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绩效考核工作的通知
食药监办食[2011]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卫生局、福建省卫生厅:
为认真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严格执行《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进一步促进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责任的落实,切实提高监管效能和水平,根据《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绩效考核办法(试行)》要求,决定对各省(区、市)2010年度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进行绩效考核。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主要内容
(一)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情况。主要包括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职能交接及队伍组建情况,经费保障情况,执法装备配备情况。
(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情况。主要包括上级部门部署的各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各地年度监管工作计划完成情况,监管制度和工作机制创新情况,监管工作成效情况。
(三)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重点品种抽检情况。主要包括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督抽检计划完成情况,监督抽检计划报告上报情况,抽检经费使用情况,各地自行开展监督抽检及监测工作情况。
(四)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公众满意度调查情况。主要包括城镇居民、农村居民、学生、进城务工人员等对本地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满意状况。
二、考核方式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绩效考核,采取省(区、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自查自评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抽查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各省(区、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按照附件列表要求,逐项进行自查自评。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抽查等方式进行抽查考核。
三、时间安排
(一)各省(区、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于2011年3月31日前将自查自评结果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送的自查自评结果包括:自查自评报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指标评价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现场考核汇总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绩效考核总体评分表。
(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于2011年4月对部分地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进行抽查考核。具体时间、地点和考核内容另行通知。
(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于2011年5月向各省(区、市)人民政府通报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绩效考核情况。
四、工作要求
(一)各地要充分认识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绩效考核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周密部署安排,按照“科学规范、客观公正”的原则,开展监管绩效考核,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二)各地要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探索建立科学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绩效考核机制,推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责任的有效落实,进一步提高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水平。
(三)各地要根据《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绩效考核办法(试行)》及本通知的要求,组织开展本辖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绩效考核工作,有关情况及时上报。
附件:1.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管理指标评价表
2.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现场考核评价表
3.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公众满意度调查方案
4.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绩效考核总体评分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二○一一年三月八日
建设工程承包人就建筑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湖南嘉信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案分析
一、案件要旨
本案要旨为,建设工程承包人就建筑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利息损失系因发包方违约造成,因而不属于优先受偿权的范围;且承包人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六个月内主张优先受偿权。
2007年8月1日,中建五局和嘉信公司签订《浏阳湘鄂赣数码广场施工合同》,2007年8月20日,中建五局向嘉信公司提交了《单位工程开工报告》提出,预定开工日期为2007年8月20日,合同协议竣工日期为2008年8月1日。同日,嘉信公司工程部及监理公司在《单位工程开工报告》上签署意见,同意于2007年8月20日开工。涉案工程在施工期间,湖南省内出现了特大冰灾,给中建五局的施工造成了较大影响,同时,冰灾亦给涉案工程本身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损害;中建五局为清理、修复被损害的涉案工程支付了一定的清理、修复费用。因嘉信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项,致使中建五局的施工进度延缓,加之冰灾影响,涉案工程直至2009年2月17日才竣工验收。 2009年5月5日,中建五局将涉案工程《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原件移交给嘉信公司;同日,中建五局项目部向嘉信公司发出《工程联系函》称:“为协助贵公司尽快做好竣工工程备案,我司多次催促贵司将指定分包单位完整资料交我部汇总后去备案,但至今未收到。特再次函告贵司,望贵公司将指定分包单位资料尽快汇总备案,否则,我部将自行移送资料给档案馆”。嘉信公司于当日签收了该份《工程联系函》,但之后,嘉信公司并未及时将其指定分包单位的工程竣工资料提供给中建五局。2009年5月19日,中建五局将涉案工程4、5号栋土建及水电部分施工单位资料移交给了浏阳市城市建设档案馆,且资料齐全。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为,承包方中建五局就嘉信公司欠付工程款及利息以及冰灾损失是否享有对涉案工程的优先受偿权。一审法院审理认为,由于嘉信公司未按期支付工程款所产生的利息系工程款的孳息,因此,其亦应与工程款享有同样的优先受偿权。冰灾损失系指冰灾停工期间中建五局所支付的工作人员的报酬,因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3条“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之规定,该16 000元冰灾损失亦应认定为工程价款,并享有与工程价款同样的优先受偿权。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问题的批复》第4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算。原审中双方确认涉案工程竣工验收时间为2009年2月17日,中建五局于2009年6月26日起诉主张优先受偿权,没有超过规定的期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三条的规定: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本案中,冰灾损失16 000元以及欠付工程款是工程实际费用,属于优先受偿的范围。但欠付工程款的利息虽然是法定孳息,但其是因嘉信公司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造成的损失,属于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不属于优先受偿的范围。故原审法院判决中建五局可就欠付工程款利息享有优先受偿权不当,法院予以纠正。
二、案件来源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长中民一初字第0251号;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湘高法民一终字第23号
三、基本案情
2007年8月1日,中建五局和嘉信公司签订《浏阳湘鄂赣数码广场施工合同》约定:由中建五局承包施工嘉信公司开发的浏阳湘鄂赣数码广场二标段(4、5号栋及商场、地下室)工程;开工日期以嘉信公司的开工令为准,工期总日历天数为345个日历日。同时,该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39条不可抗力部分约定:不可抗力包括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因不可抗力导致工程本身的损害、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嘉信公司承担;因不可抗力导致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嘉信公司承担;因不可抗力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通用条款第13条工期延误部分约定,嘉信公司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的,工期相应顺延。此外,该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16条工程款(进度款)支付部分约定:1、单位工程进度款到正负零时支付已完工程量的50%;正负零以上工程按月完成工程量的75%;主体工程竣工(含正负零零层以下工程)支付至完成工程量的75%;装饰工程按月完成工程量的75%支付(工程款的支付时间为每月的15日以前),若嘉信公司逾期支付工程款,工期相应顺延,且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欠付部分利息;工程竣工支付至完成工程量的80%;每次支付工程进度款时,中建五局需要提供浏阳市专用发票。2、单位工程竣工,中建五局提交四份完整的单位工程竣工资料后30天内,嘉信公司付足所完成工程量的85%。3、单位工程竣工综合验收(指人防、消防、环保、电梯、教育等政府部门要求在工程投入使用前必须进行的验收)完成后,嘉信公司指定分包单位的工程竣工资料提供给中建五局,中建五局在单位工程竣工后一个月内提交完整的单位工程竣工结算资料,并办好以上资料的交接手续后三个月内,嘉信公司(或委托咨询机构)出具结算审核报告,经中建五局签字认可并出具正规合法的发票后30天内,嘉信公司付至单位工程结算价的95%,余款5%作为质保金,不计息;保修期一年满返2%质保金;二年满返2%质保金;余额1%质保金五年满后7日内返还。
2007年8月20日,中建五局向嘉信公司提交了《单位工程开工报告》提出,预定开工日期为2007年8月20日,合同协议竣工日期为2008年8月1日。同日,嘉信公司工程部及监理公司在《单位工程开工报告》上签署意见,同意于2007年8月20日开工。
涉案工程在施工期间,湖南省内出现了特大冰灾,给中建五局的施工造成了较大影响,同时,冰灾亦给涉案工程本身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损害;中建五局为清理、修复被损害的涉案工程支付了一定的清理、修复费用。此外,在涉案工程施工过程中,嘉信公司存在未按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工程款的情况,其具体为:1、嘉信公司应于2007年12月15日付至节点工程款7 622 800元,但嘉信公司于2007年12月20日才付清余款4 261 500元延期5天;2、嘉信公司应于2008年1月15日付节点工程款2 337 500元,但嘉信公司实际付款时间为2008年1月22日,延期7天;3、嘉信公司应于2008年4月15日付节点工程款4 212 500元,但嘉信公司于2008年5月13日才付清余款3 218 270元,延期28天;4、嘉信公司应于2008年5月15日付节点工程款1 813 300元,但嘉信公司于2008年6月3日才付清余款935 860元,延期19天;5、嘉信公司应于2008年6月15日付节点工程款849 600元,但嘉信公司于2008年7月1日才付清余款567 930元,延期16天;6、嘉信公司应于2008年10月15日付节点工程款1530600元,但嘉信公司于2008年11月12日才付清余款520602.5元,延期28天;7、嘉信公司应于2008年11月15日付节点工程款1 574 300元,但嘉信公司至2009年3月25日才支付了859 300元,仍有715 000元至今未付。因嘉信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项,致使中建五局的施工进度延缓,加之冰灾影响,涉案工程直至2009年2月17日才竣工验收。
2009年5月5日,中建五局将涉案工程《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原件移交给嘉信公司;同日,中建五局项目部向嘉信公司发出《工程联系函》称:“为协助贵公司尽快做好竣工工程备案,我司多次催促贵司将指定分包单位完整资料交我部汇总后去备案,但至今未收到。特再次函告贵司,望贵公司将指定分包单位(弱电、电梯、消防、门窗、保温、栏杆、外水、外电、室外附属工程等)资料尽快汇总备案,否则,我部将自行移送资料给档案馆”。嘉信公司于当日签收了该份《工程联系函》,但之后,嘉信公司并未及时将其指定分包单位的工程竣工资料提供给中建五局。2009年5月19日,中建五局将涉案工程4、5号栋土建及水电部分施工单位资料移交给了浏阳市城市建设档案馆,且资料齐全。
诉讼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确认:涉案工程款28 480 000元加上主材(膨胀剂)的调差价款;嘉信公司已支付中建五局工程款21 084 290.71元。诉讼中,经中建五局申请,原审法院委托新星造价公司对涉案工程主材(膨胀剂)的调差价款、中建五局的冰灾损失及窝工损失部分予以审计。2010年8月26日,新星造价公司做出湘新(咨)基字(2010)特审第005号《浏阳湘鄂赣数码广场二标段所用主材的调差价款、冰灾损失、窝工损失鉴定报告》,其鉴定结论为:涉案工程主材(膨胀剂)的调差价款部分为720 576.78元、冰灾损失部分为16 000元,窝工损失部分因证据不足,无法鉴定;同时,该鉴定报告陈述,该鉴定结论中的冰灾损失系指:“补偿因停工期间留守在工地的必要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此外,双方在诉讼中还确认:涉案工程结算审核费用为120 000元;同时,中建五局同意将此120 000元支付给嘉信公司。嘉信公司在诉讼中陈述:涉案工程中,除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商场外,其余部分“都卖得差不多了”。
中建五局在浏阳湘鄂赣数码广场施工过程中欠付湖南伊瑞达贸易公司钢材款2 600 000元,经中建五局、嘉信公司、湖南伊瑞达贸易公司三方协商,该钢材款由嘉信公司支付给湖南伊瑞达贸易公司,并且该钢材款已经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判决由嘉信公司支付给湖南伊瑞达公司。
四、法院审理
原审法院认为:嘉信公司和中建五局签订的《浏阳湘鄂赣数码广场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无法定的无效情形,能作为双方享有权利及承担义务的依据。中建五局已按合同约定履行施工义务,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且中建五局亦已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并将其原件移交给了嘉信公司;同时,除商场被采取财产保全不能出售外,其余部分已基本卖完,因此,嘉信公司应支付其所欠中建五局的剩余工程款项。嘉信公司提出,根据约定,嘉信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项的条件是中建五局向嘉信公司提交完整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并由嘉信公司出具结算审核报告。现中建五局未能提交完整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因此,嘉信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项的条件未成就,故嘉信公司可不支付剩余工程款项。经查,合同约定中建五局提交工程竣工结算资料的目的系方便双方确定工程价款,现双方对工程总价款已经确认,且双方存在争议的主材调差价款亦已审计确定;同时,涉案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此外,完整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需包含嘉信公司指定分包单位的工程竣工资料,但嘉信公司在中建五局多次催促后,仍不能向中建五局移交指定分包单位的竣工结算资料,因此,中建五局对未能提交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不存在过错。综上,嘉信公司认为其支付剩余工程价款的条件未成就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根据双方对涉案工程总价款的确认、新星造价公司对涉案工程主材调差价款的审计结论可知,涉案工程的总造价为29 200 576.78元(28 480 000元+720 576.78元)。现嘉信公司已支付中建五局工程款21 084 290.71元;此外,对中建五局在浏阳湘鄂赣数码广场施工过程中欠付湖南伊瑞达贸易公司的2 600 000元工程款,嘉信公司已同意由其支付,且已经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判决由嘉信公司直接向湖南伊瑞达贸易公司支付该钢材款项,同时,中建五局在诉状中亦同意在本案所诉的工程欠款中对该2 600 000元钢材款予以扣除,因此,嘉信公司应支付给中建五局的剩余工程款应为5 516 286.07元(29 200576.78-21 084 290.71-2 600 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一条“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之规定,中建五局对该5 516 286.07元工程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且其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依据双方合同的约定,嘉信公司指定分包单位的工程竣工资料由嘉信公司提供给中建五局,中建五局在单位工程竣工后的一个月内提交完整的单位工程竣工结算资料,并办好以上资料的交接手续后三个月内,嘉信公司出具结算审核报告,经中建五局签字认可并出具正规合法的发票后30天内,嘉信公司付至单位工程结算价的95%,但本案中,如上所述,中建五局对未能提交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不存在过错,而中建五局已于2009年5月5日,将涉案工程《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原件移交给了嘉信公司,且于同日向嘉信公司发出《工程联系函》,要求嘉信公司按约将指定分包单位完整资料交中建五局,但嘉信公司至今未履行将分包单位资料移交中建五局的义务,因此,可视为2009年5月5日中建五局即符合了双方付款条件中所约定的资料移交条件,故在此之后的四个月内即2009年9月5日前(办好以上资料的交接手续后三个月内,加上嘉信公司出具正规合法发票后30天),嘉信公司应付至单位工程结算价的95%即27 740 547.94元(29200 576.78元×95%)。但至2009年9月5日前,包括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判决由嘉信公司直接向湖南伊瑞达公司支付的钢材款项2 600 000元在内,嘉信公司共计才支付了23684 290.71元,尚欠5 516 286.07元,因此,嘉信公司应对此之后的工程款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由于嘉信公司未按期支付工程款所产生的利息系工程款的孳息,因此,其亦应与工程款享有同样的优先受偿权。
根据新星造价公司的鉴定报告,中建五局的冰灾损失部分为16 000元,窝工损失部分因证据不足,无法鉴定,因此,根据合同约定,该16 000元冰灾损失应由嘉信公司负担;而窝工损失1 404 958.76元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依法不予支持。此外,根据湘新(咨)基字(2010)特审第005号鉴定报告,该冰灾损失系指冰灾停工期间中建五局所支付的工作人员的报酬,因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3条“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之规定,该16 000元冰灾损失亦应认定为工程价款,并享有与工程价款同样的优先受偿权。
由于嘉信公司未能按期支付工程进度款,根据双方合同约定,中建五局可顺延工期;同时涉案工程施工过程中,我省出现的特大冰灾亦在一定时间内延误中建五局的施工进程,因此,中建五局未能在约定时间内完工具有约定及法定的理由,故嘉信公司要求中建五局支付逾期完工违约金的反诉请求不能支持。依据双方的合同约定,中建五局应向嘉信公司提交其建设施工工程部分的竣工验收备案资料,因此,中建五局向浏阳市档案馆移交该资料不符合双方合同的约定,故中建五局应依约将该部分资料予以移交。嘉信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涉案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故嘉信公司要求中建五局支付工程质量问题违约金31 000元的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支持。由于双方确定工程结算审核费用为120 000元,而中建五局同意将此款支付给嘉信公司,故中建五局应向嘉信公司支付工程结算审核费用120 000元。
综上,原审法院判决:一、限嘉信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中建五局公司工程款5 516 286.07元、冰灾损失16 000元;二、限嘉信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中建五工局欠付工程款的利息,该利息以下列款项、时间为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1、以4261500元为基数,2007年12月16日至2007年12月20日;2、以2 337 500元为基数,2008年1月16日至2008年1月22日;3、以3 218 270元为基数,2008年4月16日至2008年5月13日;4、以935 860元为基数,2008年5月16日至2008年6月3日;5、以567 930元为基数,2008年6月16日至2008年7月1日;6、以520 602.5元为基数,2008年10月16至2008年11月12日;7、以859 300元为基数,2008年11月16日至2008年3月25日;8、以5 516 286.07元为基数,2009年9月5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三、中建五局对判决第一项、第二项内容就浏阳湘鄂赣数码广场4、5号栋、商场及地下室折价、拍卖或其它处置所获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且该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四、限中建五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嘉信公司工程结算审核费用120 000元。五、限中建五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嘉信公司移交浏阳湘鄂赣数码广场项目中中建五局所建部分的竣工验收备案资料。六、驳回中建五局的其它诉讼请求。七、驳回嘉信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1、嘉信公司是否应当向中建五局支付剩余工程款;2、嘉信公司欠付工程款是多少,工程质保金是否应当从欠付工程款中扣除以及是否应承担冰灾损失16 000元;3、中建五局就嘉信公司欠付工程款及利息以及冰灾损失是否享有对涉案工程的优先受偿权。
关于嘉信公司是否应当向中建五局支付剩余工程款的问题。嘉信公司与中建五局签订的《浏阳湘鄂赣数码广场施工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16条对工程结算和付款作了明确约定。本案中,中建五局所做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根据合同约定,嘉信公司此时应当将指定分包单位的工程竣工资料提供给中建五局,但经中建五局多次催促后,嘉信公司仍未移交分包单位的工程竣工资料。因嘉信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提交分包单位的工程竣工资料,中建五局在结算过程中并没有过错,嘉信公司以中建五局未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而拒付剩余工程款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故嘉信公司应当向中建五局支付剩余工程款。原审法院认定2009年9月5日为剩余工程款的应付款时间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嘉信公司欠付工程款数额、工程质保金是否应当从应付工程款中扣除以及是否应当承担冰灾损失16 000元的问题。本院二审中,嘉信公司虽然提交了两笔共计3 894 000元的付款凭证,但该证据不能证明嘉信公司在双方对账确认的21 084 290.71元之外还支付了涉案工程款,理由是:第一,双方2009年6年23日签订的工程对账单确认已付工程款为21 084 290.71元,每笔付款的时间、数额和付款方式均非常明确,而3 894 000元这两笔付款凭证的时间均在双方对账之前,嘉信公司称对账中财务人员遗漏此两笔款项不符合常理;第二,工程开工以来,双方涉案工程款的支付程序均是由中建五局填写《嘉信公司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单》,再由嘉信公司相关负责人员签字同意后付款,唯独这两笔共计3 894 000元的款项没有履行付款程序,嘉信公司也没有提供其他证据佐证;第三,嘉信公司在原审庭审中亦认可实际付给中建五局21 084 290.71元;第四,中建五局将3 900 000元付给了嘉信公司财务人员林目石、丁清桂和杨桂英,关于3 894 000元的款项双方已经结清,互不相欠。故不能认定该3 894 000元为嘉信公司支付的涉案工程款。双方合同约定工程质保金为工程总价款的5%,并约定保修期满一年返还工程总价款2%的质保金,满二年返还工程总价款2%的质保金,满五年返还工程总价款1%的质保金。本案中,应从涉案工程竣工之日(2009年2月17日)起开始计算保修期,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保修期已满两年,故嘉信公司应当向中建五局返还工程总价款4%的保修金1 168 023元(工程总价款29 200 576.78元×4%),但工程总价款1%的质保金未满返还期限,数额为292005.77元(工程总价款29 200 576.78元×1%),应从嘉信公司欠付款项中扣除。故嘉信公司欠付的工程款为4 056 257.3元,应返还的质保金为1 168 023元,共计5 224 280.3元。其中,欠付工程款的利息应以4 056 257.3元为基数计算;对于应返还质保金的利息,双方合同约定质保金不计息仅是指保修期内不计息,但保修期届满后,应返还的质保金属于欠款,应当从保修期届满之日开始计息,即第一笔保修期满一年应返还的质保金584 011.5元(工程总价款29 200 576.78×2%),应从2010年2月18日开始计息,第二笔保修期满两年应返还的质保金584 011.5元,应从2011年2月18日开始计息。中建五局主张该1%质保金应提前返还的理由不能成立,该292005.77元质保金应到2014年2月18日确认涉案工程无质量问题后由嘉信公司支付。原审法院对嘉信公司延期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时间、数额以及延期支付工程进度款应承担的利息认定正确,但对剩余工程款数额及利息的计算未考虑质保金问题,应予纠正。至于16 000元的冰灾损失,双方合同约定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由嘉信公司承担,嘉信公司提交的浏阳市劳动局的证明与该冰灾损失无关,故嘉信公司应当向中建五局支付16 000元冰灾损失。
关于中建五局就嘉信公司应付的欠付的工程款及利息和冰灾损失是否享有对涉案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问题的批复》第4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算。原审中双方确认涉案工程竣工验收时间为2009年2月17日,中建五局于2009年6月26日起诉主张优先受偿权,没有超过规定的期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三条的规定: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本案中,冰灾损失16 000元以及欠付工程款是工程实际费用,属于优先受偿的范围。但欠付工程款的利息虽然是法定孳息,但其是因嘉信公司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造成的损失,属于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不属于优先受偿的范围。故原审法院判决中建五局可就欠付工程款利息享有优先受偿权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部分不当,且没有将未到返还期限的质保金从嘉信公司欠付款项中扣除,本院予以纠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长中民一初字第025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1至7条以及第四、五、六、七项;
二、变更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长中民一初字第025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限湖南嘉信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支付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工程款及工程质保金5 224 280.3元、冰灾损失16000元;
三、变更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长中民一初字第025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8条为:以4 056 257.3元为基数,2009年9月5日至本判决书送达之日;
四、变更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长中民一初字第0251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就上述第二项判决内容对浏阳湘鄂赣数码广场4、5号栋、商场及地下室折价、拍卖或其他处置所获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且该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五、限湖南嘉信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支付应返还工程质保金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计算方式为:以584 011.5元为基数,从2010年2月18日计算至本判决书送达之日;以584 011.5元为基数,从2011年2月18日计算至本判决书送达之日。
五、与本案及类似案例相关的法规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
三、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四、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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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注:本文摘自北京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律师唐湘凌编著的《中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百案评析》。唐湘凌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从事法律职业十余年。其北京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律师团队处理过大量涉及工程建设、房地产的法律事务,在该领域有丰富经验,欢迎委托处理该领域的法律事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8号北京国际中心;电话:186-0190-0636,邮箱:lawyernew@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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