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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技术改造贷款项目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时间:2024-07-12 05:30:1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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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技术改造贷款项目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广东省珠海市经济贸易局 珠海市财政局


珠海市经济贸易局 珠海市财政局 文 件

珠经贸字[2002]92号

关于印发《珠海市技术改造贷款项目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经济功能区)经贸局、财政局、全市各企业:
为加快实现我市产业结构调整的战略目标,提高产业整体水平,加快企业技术改造步伐,建立有利于企业自我改造、自我发展的技术进步机制,有效地发挥技术改造贷款项目贴息资金的宏观导向和激励作用,激发和调动企业加大技术改造投入的积极性,现将《珠海市技术改造贷款项目贴息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在实施过程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可与市经贸局联系。

附 件:珠海市技术改造贷款项目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珠海市经济贸易局
珠海市财政局

二○○二年七月二日



附件:

珠海市技术改造贷款项目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加快企业技术改造步伐,建立有利于企业自我改造、自我发展的技术进步机制,有效地发挥技术改造贷款项目贴息资金的宏观导向和激励作用,激发和调动企业加大技术改造投入的积极性。特制定《珠海市技术改造贷款项目贴息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市经济贸易局每年负责组织和编制珠海市技术改造项目贷款贴息计划。
第二条 珠海市技术改造贷款贴息资金是用于珠海市辖区范围内的经贸企业的技术改造项目的银行贷款贴息,主要发展我市的支柱产业,改造传统产业,扶持有发展潜力的产业,重点支持“双高一优”(高新技术产业化、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优化产业结构)项目。
第二章 贴息的范围、条件和方式
第三条 贴息资金用于我市所有经济成份的经贸企业的已实施或正在实施的符合如下几个方面要求的技术改造项目: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珠海市产业结构调整发展方向的技术改造项目;
(二)利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明显提高产品技术和企业技术水平的技术改造项目;
(三)为国家和地方创造较多税收,具有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技术改造项目;
(四)社会效益突出的节能降耗、综合利用等技术改造项目;
第四条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项目方可享受贴息。息金通过市财政部门直接补贴到项目承担企业。
第五条 贴息方式为定额贴息和全额贴息两种。定额贴息根据贷款实际发生额安排一定的贴息。全额贴息根据贷款发生额,按国家公布的贷款利率在贷款期限内全额贴补。全额贴息一般适用于中小型科技企业技术改造项目。
第六条 贴息所指贷款适用于国家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地方银行、信托部门等金融部门的贷款。
第三章 申请、审批和下达计划
第七条 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技术改造项目,由项目承担企业向珠海市经济贸易局申请贴息。
第八条 申请技术改造项目贴息需提交的文件资料:
(一)填写好的《珠海市技术改造项目贴息申请表》;
(二)技术改造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项目批复文件;
(三)技术改造项目的贷款合同书复印件;
(四)贷款到帐的进帐单复印件;
(五)企业已支付的利息清单(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即退回企业);
(六)企业上年度的缴税凭证及本年度的缴税凭证复印件。
(七)其它相关的技术认定、资质等文件;
(八)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人代表证明。
第九条 市经济贸易局根据企业提交的材料对申请贴息项目进行初审,筛选出符合条件的项目,编制评审计划。
第十条 根据评审计划,市经济贸易局组织有关的人员成立评审小组,对项目进行现场评审。评审内容包括:项目技术水平、生产工艺流程、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措施、产品市场竞争力和经济效益等。评审小组出具技术改造项目评审意见。
第十一条 市经济贸易局根据技术改造项目评审意见,确定各项目的定额或全额贴息方式,编制出技术改造项目贴息计划并附上企业的银行贷款合同、银行收息单和企业付息单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负责把贴息资金拨付到相关企业。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市经济贸易局与市财政局负责贴息金的管理和监督,项目承担企业须在获得贴息资金的年度终后一个月内向市经济贸易局和财政局报告项目的执行情况和贴息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十三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企业应及时提交《技术改造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书》,由市经济贸易局组织有关专家进行验收,并出具《技术改造项目竣工验收鉴定书》。技术改造效果显著的优秀项目将对承担企业及有关人员予以表彰。
第十四条 企业收到贴息金后,应作冲减企业财务费用处理。
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如违反本贴息办法,或擅自改变贴息金用
途,市经济贸易局与市财政局有权停止拨付,并收回贴息资金。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经济贸易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重大项目资金和财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重大项目资金和财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乌海政办发〔2009〕7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乌海市重大项目资金和财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乌海市重大项目资金和财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与加强重大项目资金和财务监督管理,确保财政资金安全、合理、有效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有关财政财务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重大项目资金和财务收支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 重大项目是指市政府实施公共投资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项目,包括棚户区改造、沉陷区治理、土地收购储备、生态治理、黄河水利枢纽工程建设、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廉租住房建设、基础设施建设、公共工程建设等,或经市政府及财政局确认应列为重点监督管理的项目。
  第四条 重大项目资金包括:
  (一)中央、自治区财政专项资金;
  (二)市本级地方财政一般预算资金;
  (三)纳入市本级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
  (四)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
  (五)市本级政府性债务资金;
  (六)其他资金。
  第五条 市重大项目资金和财务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监管办)承担并执行具体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监管办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全面履行职责,依法对项目建设单位的资金使用情况和财务进行监管。
  (一)参与项目前期立项论证和概算、预算;
  (二)对项目建设单位项目勘察设计、招标代理、工程监理、工程施工、材料、设备采购等合同进行事前审核。审核确认项目勘察、设计、征地、动迁、补偿、市政设施配套费等前期费用;
  (三)审核项目实施过程中设计(或合同)变更内容;
  (四)审核确认项目建设单位用款计划和支付申请;
  (五)定期检查项目实施进度、财务开支、会计核算及设备、材料的采购、保管、领用。投资3000万元—1亿元的项目按月进行检查;投资1亿元以上的项目按旬进行检查;
  (六)分析评价项目投资绩效;
  (七)审查项目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和竣工决算报告。
  第七条 市监管办工作人员在监督检查过程中,行使下列职权:
  (一)查阅项目建设单位的会计凭证、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电子数据等与财政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
  (二)检查项目建设单位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实物等资产;
  (三)检查各项合同执行情况及项目实施进展情况与项目款项支付情况;
  (四)向与项目建设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查询。
  第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重大项目投资计划批准下达后,于10日内向市监管办提供项目可行性报告批复、项目初步设计概算等相关文件和资料;
  (二)接受市监管办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会计核算凭证及有关文字、电子资料;
  (三)按月报送项目财务报表和资金使用情况报表。
  第九条 重大项目资金统一纳入项目建设单位专帐核算,不得以任何形式多头开户和私存私放。有特殊管理要求的,按有关帐户管理规定执行。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将开户情况向市监管办备案,由市监管办共同参与管理。
  第十条 重大项目资金支出属于财政资金的,按照《乌海市本级财政资金审批程序》(乌海政办发〔2009〕36号)规定执行;属于银行贷款资金的,按照《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规定执行。确保资金专款专用,防止资金流失或挪作他用。未经批准不得变更资金用途,调整支出项目。按规定进行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的,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统一组织实施招投标和政府采购。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重大项目资金和财务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对截留、挪用项目资金,擅自改变资金用途的单位,除收回财政投资资金外,要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严肃处理。对因工作失职造成资金损失浪费和责任事故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运城市委、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实施意见

中共运城市委 山西省运城市人民政府


中共运城市委、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学习贯彻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推动全市经济超常规、跳跃式发展,尽快把我市建成山西省的农业大市、工业大市、教育大市、旅游大市和经济强市,建成黄河金三角地区现代化园林式工贸旅游中心城市,借鉴外地经验,市委、市政府决定把优化发展环境做为重要的突破口来抓,特就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建立健全优化发展环境的领导机制
1、环境是潜在的生产力,优化发展环境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促进生产力发展的一场革命。沿海发达地区的经验表明,哪里的发展环境好,那里的发展速度就快,那里人民的富裕程度就高。全市各级干部要牢固树立“优化环境是功臣、破坏环境是罪人”的意识,切实把优化发展环境做为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来抓,进一步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
2、企业创造财富,政府创造环境。优化环境是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能。各级政府要转变职能,改变工作作风,强化服务意识,提高办事效率,全力营造优良环境。所有行政人员、执纪、执法人员要从我做起,把“人人都是软环境”的思想落实在行动上,争做优化环境的模范和表率。

3、各级党政“一把手”是优化环境的第一责任人。各县(市、区)要建立县(市、区)长挂帅,一名常委具体牵头负责的优化发展环境领导组,抽调精兵强将,组织强有力的班子,专门负责此项工作。
4、拓宽领域,加大力度,形成优化发展环境的强大合力。不论是条管部门还是块管部门都要把优化环境作为服务中心、服务发展、服务大局的大事长抓不懈。要总结全市优化环境公开承诺的经验,把优化发展环境列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逐步在全市所有执法、执纪部门推行优化环境公开承诺。
5、城建、工商、税务、供水、电业、卫生防疫、交警等部门要规范城市管理,转变职能,热情服务。对“吃、拿、卡、要”的单位和个人,要从严、从重、从快处理,公开曝光,以警效尤。
二、下大力气简化项目审批和登记注册程序
6、建立市级项目审批中心。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牵头,分管计委、经委的副市长配合,吸收市计委、经委、城建、土地、工商、税务、环保、地震、人防、消防、水资委等部门参加,组建市级项目审批中心,实行一站式审批,一条龙服务。各县、市、区也要照此办理。
7、简化登记、报批程序。全面推行企业登记制,相应简化登记、报批程序,有关登记事项5个工作日内办完手续。对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进行前置审批的企业,逐步推行“工商受理、抄告相关、同步审批、限时反馈”的并联审批制度。有关审批事项,审批单位在报批资料齐全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逾期视为认可。
8、实行企业预备期管理。对申请设立非公司制企业过程中条件尚有欠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先核发营业执照,并对其实行预备期管理,待相关手续完备后,予以核发正式营业执照。预备期企业享受新设立企业应有的各项优惠政策,并在一年内视为非正规劳动组织,享受社会保险过渡性政策。
9、禁止对建设项目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乱检查,建设项目收费须经项目审批中心统一审批。工商企业登记注册费,也应区别情况,予以减收或免收。
三、继续实行封闭管理办法
10、凡在运城市辖区内的工商企业和学校,全部实行封闭管理。
对实行封闭管理的企业和学校,由政府统一安排,一年集中进行一次综合检查。对不符合规定的检查或虽符合规定但未经批准的检查,企业和学校有权拒绝接受。具体由法制局承办。
11、所有收费项目内容必须通过各种形式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已取消的收费项目必须坚决停收。市政府法制局和物价局要对执行情况开展专项检查,保证落实。
12、不断巩固和扩大优化建筑环境成果。凡企业和施工单位基建、生产所需要的材料、运输,由企业和施工单位自己择优而定,任何集体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强行给企业和施工单位搞运输和供应材料。否则,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强行承揽的集体和个人负责,并以干扰重点工程建设论处。
四、从严治理公路“三乱”
13、各行政执法部门要规范执法行为,杜绝公路“三乱”的发生。要严格执行上级关于设立收费站、检查站的有关规定,凡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者,一律不得擅自设立检查站和收费站,不得随意拦车检查、收费和罚款。
14、公安交警部门对途经或在运城经营的车辆,不得随意拦车检查,确有违规违章的,应予纠正,坚决不能罚款。林业、农机等部门依照规定坚决不准上路查车。
15、市县两级都要设立交通公路罚没款管理中心,款项收入归财政。所有执法部门,都要严格落实罚没款开票和收缴两条线规定,罚没款项必须由被罚人持票到中心或指定地点交付。
16、实行“绿色通行证”。对在我市境内运输苹果、蔬菜、畜禽等农副产品的车辆,统一颁发由市公安局、交通局、农业局、交通征税处联合制作的“绿色通行证”,除高速公路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查和罚款,要做到一证在手,一卡不设,一车不查,一分不罚,一路绿灯,一律免交过路费、过桥费。由分管公安、交通的副市长牵头负责落实。
17、对农用三轮车,交警、运管、交通等有关部门纠正违规一律不准查扣、不准罚款。
18、公路“三乱”问题由纠风办负责查处。市、县两级都要设立公开举报电话,对举报问题快速调查,公开处理,做到件件有结果,事事有回音。
五、千方百计吸引高新技术人才
19、鼓励有真材实学和技术专长的高新技术人才,带技术、带项目、带资金、带成果到我市创业。政府(或企业)提供研发费用,提供技术孵化基地,提供住房、转户、子女就业等方便。
20、鼓励大中专毕业生来运城就业,享受吸引高新技术人才的有关优惠政策,关系放市人才交流中心,根据本人意愿,办理运城市城镇常住户口,联系好工作单位的,
实行限时服务,保证20天内办妥转户、就业手续。
21、凡到我市创办、领办高新技术企业,年纳税百万元以上的正高职称科技人员,政府(或企业)一次性奖励120m2住房一套;副高职称(含博士学位)科技人员,政府(或企业)一次性奖励100m2住房一套;硕士科技人员,政府(或企业)一次性奖励80m2住房一套。
22、凡到我市创办领办高新技术企业的科研人员或高层管理人才,其报酬由用人单位与本人协商,与效益挂钩,上不封顶,下不保底。同时还可享受技术入股分红。
23、凡科技人员来我市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经有关部门认定,免征营业税。
24、引进科技人员向我市转让科技成果,可选择买断、分期支付、利润提成、作价入股等收益形式。成果转让后,年缴纳的地方性税收达到50万元以上的,可按10%的比例由政府一次性奖励成果拥有者。
25、企业开发的高新技术成果经认定后,对主要完成人,视其贡献大小,可在该项目投产后5年内从实施该成果的年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5%的比例用于奖励,或参照此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或奖励期权股。在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中作出主要贡献的人员,所得奖金份额应不低于奖励总额的50%。对高新技术成果完成人的奖励和股权收益,用于再投入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的,免征个人所得税。
26、对获得重大科技成果并创造出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发明创造者,以市委、市政府名义授予“科技兴运功臣”荣誉称号,并给予10万元(现金或股票)以上重奖。
27、有条件的企业可实行厂长(经理)年薪制。对确有重大贡献的厂长(经理),政府给以重奖,标准可参照其他地方执行。
六、实行优惠政策
28、高新技术企业必须按当年销售收入3─5%的比例提取技术开发费,所提技术开发费按实际发生额计入成本,可结转第二年使用,并全额用于高新技术产品的研究开发。
29、经市高新技术产业认定委员会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自销售之日起两年内征收的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列收列支予以返还,并全部用于高新技术产品的研究和开发。
30、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免征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地方政府净收益部分,购置生产经营用房的有关交易税费,经当地政府批准,优惠50%,免征建设过程中的水、电、汽等增容费和供配电贴费。
31、企业用于高新技术研究、开发和生产高新技术产品的仪器、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可加速折旧,年综合折旧率可达25%─30%。
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单位及其人员以高新技术成果作为无形资产到我市参与转化项目投资,成果价值占注册资本比例可达35%。合作各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32、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市外企事业单位科技人员、海外留学人员来我市创办、联办高新技术企业、民营科技企业,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经同级政府批准可减免地方性规费。创办或共建高新技术研究所、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科研实验基地等高科技开发机构的,在项目审批、用地、建设等方面可比创办高新技术企业更加优惠。
33、为优化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外部环境。建立运城市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为高新技术产品开发、企业培育提供资金担保、生产场地、人才、信息、法律等方面的孵化基地服务,孵化基地三年内所缴纳税收的地方收入部分,由财政列收列支返还。
34、外来(本市以外)投资企业,经市级以上认定的新办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外商投资企业优惠政策,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缴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以下简称法定减免税期)。

35、属国家鼓励类外来投资企业,法定减免税期满后,三年减按15%缴纳企业所得税,再享受三年内由财政返还50%企业所得税;出口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值70%以上或经省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项目的企业,享受法定减免税期满后,再享受五年由财政返还50%企业所得税;外来投资企业用取得的利润再投资于本市企业,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50%税款。
36、投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环保、教育、科研、民政福利、卫生事业等项目,法定减免税期满后再享受五年内由财政返还30%企业所得税。
37、鼓励外来投资企业参与国有企业资产重组;对资产大于负债不超过10%的企业,可实行零资产转让,原企业债权债务由收购方承担;
出资购买企业产权或资产一次性付清全部价款的,给予15%的优惠;重组后的企业出口产值占企业产值50%以上的,可全额返还企业所得税;重组后的企业经省级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项目的,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
38、外来投资企业免征城市建设维护税、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公用事业附加税、基础设施配套费、电力附加费、暂住人口管理费、商业网点费。
39、本实施意见中凡涉及税收减免的条款,税务部门要积极主动帮助企业办理相关申报、审批手续。未减免的,财政可予以返还。

40、对税收减免先征后返的,每半年集中办理一次返还。企业申报,税务部门核对,财政部门每年2月、7月分两次集中办理返还。
七、实行积极的投融资政策
41、打破单一政府投入为主的旧体制,面向市场,依靠社会,积极探索并建立国家、集体、个人多渠道、多元化投资体制,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筹集资金。
42、抓住国家实行积极财政政策的机遇,通过各种渠道积极向上争资金、争项目。同时,努力争取世行贷款、外国政府贷款等境外资金。
43、引进无偿外来资金(援助和捐款)的,按实际到位资金的10%给予奖励;引进有偿无息资金,使用期两年以上的,按实际到位资金的1.5%奖励;引进有偿资金使用期两年以上的,按实际到位资金的1%奖励。
44、按照“谁引进,谁受奖,谁受益,谁支付”的原则进行奖励。资金到位后,由引进者向受益单位出具捐资证明书、银行拨款单、财政专款指标文件等有效证明,30日内由受益单位将奖金发给引进者。
45、党政部门要过紧日子,精打细算,节约开支。从明年起,市县两级财政要把一定数额的新增财税收入返还企业,用于扶持企业加快发展,放水养鱼,涵养财源。市、县(市、区)政府要积极筹组和建立高新技术企业风险投资基金和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基金,广泛吸引各方资金。
八、标本兼治,确保优惠政策落实
46、建立优化环境质量评议制度。市委、市政府每年组织两次测评活动,由有关企业对各职能部门的服务状况进行无记名投票,凡测评满意率未过三分之二的单位一次通报批评,二次黄牌警告,三次对领导班子进行组织调整。
47、对群众举报或社会反响强烈的影响环境优化的典型案例,由优化环境领导组牵头认真查处,实行严格的领导责任追究制。性质特别恶劣的不但要追究具体责任人、具体单位的责任,还要追究分管领导的责任。
48、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抓好执纪执法人员的培训教育工作。全市要逐步清退临时雇用的执法执纪人员,努力造就一支高素质的执纪执法队伍。
49、各级各部门要认真抓好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谁主管、谁负责,严格兑现落实责任制。市纪检、监察部门和督查部门要定期进行监督,确保各项政策真正落到实处。

50、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设立优化环境监督电话,一天24小时受理社会投诉。对投诉反映的问题,经相关领导批示后,责成具体问题督促解决。监督电话号码:

市委办公厅 :2010248 2010911
市政府办公厅:2010398 2010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