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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向外国送达涉外行政案件司法文书的通知

时间:2024-07-08 07:01:3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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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向外国送达涉外行政案件司法文书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向外国送达涉外行政案件司法文书的通知


(2004年7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文件法办〔2004〕346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全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后,我国法院审理的涉外行政案件将不断增加,为保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我国法院审判工作顺利进行,现可参照我国加入的海牙民商事送达公约,请求外国协助送达我国涉外行政案件司法文书。现就我国向外国送达涉外行政案件司法文书的做法通知如下:

对于需要向海牙民商事送达公约成员国送达涉外行政案件司法文书的,可参照1965年订立于海牙的《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和我国内相关程序向有关外国提出司法协助请求,通过公约规定的途径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委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执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委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执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5]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
我国政府和委内瑞拉玻利瓦尔共和国政府于2001年4月17日在加拉加斯签署的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业经双方外交部门分别于2003年11月12日和2004年12月23日互致照会,确认已完成生效所必需的法律程序。根据协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该协定自2004年12月23日起生效,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上述协定文本,总局已于2001年4月30日以国税函〔2001〕321号文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关于发布“国家转基因植物研究与产业化专项”课题申请指南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农村与社会发展司


关于发布“国家转基因植物研究与产业化专项”课题申请指南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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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厅(科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委,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司:
  根据国内外转基因植物发展形势,为进一步提高我国转基因植物研究和产业化水平,按照国家转基因植物研究与产业化专项的总体部署,结合已支持课题的执行情况,经研究决定启动“国家植物基因研究中心”、“国家转基因棉花中试与产业化基地”、“转基因林草新品种培育与示范”项目的申报工作。现将2002-2003年“国家转基因植物研究与产业化专项”课题申请指南发给你们,请按指南要求组织申报。(详见科技部网站:http://www.most.gov.cn)。


联系人及咨询电话

科技部农村与社会发展司

蒋茂森 电话:010-68512651 传真:010-68512651

中国生物工程开发中心

林 琳 电话:010-62111953 传真:010-62114106

中国农村技术开发中心

崔玉亭 电话:010-68511865 传真:010-68511865


附件:“国家转基因植物研究与产业化专项”课题申请指南


科学技术部农村与社会发展司

二○○二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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