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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筑师执业资格注册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时间:2024-06-30 23:22:0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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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筑师执业资格注册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公  告
第374号

关于建筑师执业资格注册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公布如下:

  一、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是建筑师执业资格注册事项的实施机构;

  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建设部公告[2004]278号)中“十、建筑师执业资格注册”关于建筑师执业资格注册事项的有关规定不再有效。

  三、有关建筑师执业资格注册事项的具体规定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另行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五年十一月四日

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河北省唐山市人民政府


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唐山市人民政府令

第19号


  《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02年5月10日市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




市长: 张 和


二00二年五月十五日

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适应改革开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及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新形势的需要,市政府对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经研究,市政府决定:对主要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政策不适应,以及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和已被新法律、法规、规章所代替的74件政府规章予以废止。



  附:废止的地方政府规章目录

  1、唐山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政府令(1989)2号

  2、唐山市城市暂住人口管理暂行办法 政府令(1989)3号

  3、唐山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政府令(1989)4号

  4、唐山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政府令(1989)6号

  5、唐山市建设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政府令(1989)7号

  6、唐山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政府令(1990)1号

  7、唐山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管理暂行办法 政府令(1991)9号

  8、唐山市村镇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政府令(1991)10号

  9、唐山市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退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政府令(1992)11号

  10、唐山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管理办法 政府令(1992)12号

  11、唐山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政府令(1992)13号

  12、唐山市粉煤灰综合利用暂行办法 政府令(1992)15号

  13、唐山市建筑装修防火管理暂行规定 政府令(1993)1号

  14、唐山市市区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 政府令(1994)4号

  15、唐山市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 政府令(1994)5号

  16、唐山市城镇职工失业保险暂行规定 政府令(1995)7号

  17、唐山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暂行规定 政府令(1995)8号

  18、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市政发(1985)1号

  19、唐山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条例 市政发(1985)96号

  20、唐山市公有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市政发(1985)129号

  21、唐山市环境保护暂行规定 市政发(1985)130号

  22、唐山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暂行办法 市政发(1985)134号

  23、唐山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暂行办法 市政发(1985)139号

  24、唐山市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市政发(1986)43号

  25、唐山市征收城市综合配套费暂行办法 市政发(1986)57号

  26、唐山市辖区内开采石油的环境保护管理暂行办法 市政发(1986)75号

  27、唐山市城镇私有房屋管理试行办法 市政发(1986)103号

  28、关于推行技术承包责任试行办法 市政发(1987)24号

  29、唐山市地名管理实施细则 市政发(1988)3号

  30、唐山市住房基金筹集和管理试行办法 市政发(1988)6号

  31、唐山市公有住房出售试行办法 市政发(1988)6号

  32、唐山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暂行规定 市政发(1988)8号

  33、唐山市城市供水管理试行办法 市政发(1988)49号

  34、唐山市国营小型商业企业实行租赁经营的暂行规定 市政发(1988)56号

  35、唐山市农村五保户供给暂行办法 市政发(1988)74号

  36、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制定规章的暂行规定 市政发(1988)76号

  37、唐山市废金属回收冶炼加工行业管理办法 市政发(1989)21号

  38、唐山市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资源补偿费征收暂行办法 市政发(1990)24号

  39、唐山市乡镇自筹资金管理规定(试行) 市政发(1990)30号

  40、唐山市城镇集体商业管理暂行规定 市政发(1990)37号

  41、唐山市关于贯彻执行《河北省计划生育条例》和《河北省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的实施办法 市政发(1990)38号

  42、唐山市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唐政发(1991)9号

  43、唐山市鼓励搞活资金多渠道筹措资金暂行办法 唐政发(1991)20号

  44、行政复议工作程序暂行规定 唐政发(1991)37号

  45、关于加强婚丧活动管理的暂行规定 唐政发(1991)40号

  46、唐山市贯彻《河北省国营企业职工离退休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规定》的实施办法 唐政发(1992)2号

  47、唐山市高新技术开发区若干政策的暂行规定 唐政发(1992)3号

  48、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控制财政支出的暂行规定 唐政发(1992)5号

  49、唐山市劳动仲裁庭制度试行办法 唐政发(1992)14号

  50、唐山市“门前三包、门内达标”卫生责任制规定 唐政发(1992)15号

  51、唐山市商业企业管理暂行规定 唐政发(1992)25号

  52、唐山市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管理暂行办法 唐政发(1992)27号

  53、唐山市高新技术开发区若干政策的补充规定 唐政发(1992)34号

  54、唐山市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暂行规定 唐政发(1992)38号

  55、唐山市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唐政发(1993)11号

  56、唐山市关于用房改资金建设住房的暂行规定 唐政发(1993)16号

  57、唐山市人民政府行政规章制定程序的规定 唐政发(1994)16号

  58、唐山市社会用字管理暂行规定 唐政发(1994)19号

  59、关于严格禁止招用童工,严格控制中小学生流失的若干规定 唐政发(1994)24号

  60、唐山市乡镇档案管理若干规定 唐政发(1994)27号

  61、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扩大对外开放的奖励规定 唐政发(1995)31号

  62、唐山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 唐政发(1996)3号

  63、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拥军优属工作若干规定 唐政发(1996)19号

  64、关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实施办法 唐政发(1996)21号

  65、唐山市含金银三废回收管理暂行办法 市政办(1988)29号

  66、唐山市集体企业职工离退休费用社会统筹试行办法 市政办(1988)48号

  67、唐山市原二轻局所属集体企业职工离退休费用统筹办法 市政办(1988)65号

  68、唐山市外商投资企业中方高级职员的工资差额各项补贴及场地使用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市政办(1989)6号

  69、唐山市工程建设预防性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唐政办(1992)32号

  70、唐山市高层建筑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唐政办(1992)33号

  71、唐山市农村合作基金会管理暂行办法 唐政办(1995)3号

  72、唐山市“安居工程”实施暂行办法 唐政办(1996)3号

  73、唐山市旅游投诉暂行规定 唐政办(1996)13号

  74、保护有线广播电视设施的通告 市政府批准,部门发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申各级税务机关汽车配备使用有关规定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申各级税务机关汽车配备使用有关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2003]58号

2003-05-26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
根据胡锦涛同志重申“两个务必”的重要讲话和中央纪委二次全会、国务院廉政工作会议的要求,为进一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党政机关汽车配备使用标准的通知》(厅字〔1999〕5号,以下简称《通知》)和中共中央纪委《关于加强对党政机关汽车配备使用和更换情况监督检查的通知》(中纪发〔1999〕4号,以下简称《文件》)的精神,针对税务系统在检查清理1999年3月以来所购置小轿车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现就大力弘扬艰苦奋斗精神,坚决制止奢侈浪费行为,加强对各级税务机关公务用车的配备使用和管理,作如下通知,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要认真学习《通知》和《文件》,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和贯彻执行有关规定的自觉性
各级领导干部要充分认识在当前形势下保持“两个务必”的极端重要性,增强忧患意识,树立为党和人民长期艰苦奋斗的思想,认真学习《通知》和《文件》,把贯彻落实机关汽车配备使用标准的规定提高到坚持厉行节约,反对奢侈浪费,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来认识,坚决纠正盲目攀比、讲排场比阔气的不良风气,狠刹顶风违纪、超标准购车回升的势头,增强贯彻执行有关规定的自觉性,树立税务机关的良好形象。
二、为坚决贯彻上级的有关规定,现将配备使用公务用车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再重申如下:
(一)税务机关公务用小轿车一般为排气量2.0升(含2.0升)以下、价格25 万元以内。因特殊公务,确需配备排气量2.0升以上、价格25万元以上小轿车的,必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政府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二)领导干部按规定已配备使用的小轿车,要继续使用;达到报废、更新标准的,经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更换,避免造成浪费。调整更换车辆必须严格按标准执行。
(三)车辆购置要综合考虑车辆价格、性能、耗油、维修费用等因素,按照等价择优、等质择廉的原则购置。
三、加强税务系统公务用车的管理,严防违规行为的发生
(一)购置和配备公务用小轿车,应采取“政府采购”的方式购置、配备。国家税务局系统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税务局系统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地方税务局系统按照地方政府的规定执行。
(二)严格控制各级税务机关配备使用排气量2.0升以上、价格25万元以上的小轿车,因特殊公务确需配备的,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接受政府奖励的车辆必须符合规定的标准。2002年8月税务系统小轿车检查清理工作中查明,由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购买或由地方政府奖励的此类小轿车,不得作为领导干部公务用车,严禁以“接待车”或以“服务中心统一派车”为名,实为领导干部乘坐;达到报废更新条件时,不允许再购买配备。
(三)各级税务机关的财务部门和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对已购车辆逐步实行计算机网络化管理,各地年初要向总局报送购置计划以及上一年度已购汽车情况。
四、严肃纪律,加大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
对违反规定,未经审批擅自超标准配备使用公务用车,更换不符合报废条件的小轿车的,一律按《文件》和《党风廉政责任制》、《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给予直接责任人纪律处分,并追究直接领导责任。对违反规定购置的车辆一律予以没收。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三年五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