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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4-07-22 10:12:3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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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广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


关于印发《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穗编字[2001]125号

各区、县级市党委、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

二○○一年八月三日

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市级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广州市市级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穗字〔2001〕4号),保留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是市政府主管全市标准化、计量、质量工作并行使执法监督职能的工作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1.将产品质量纠纷仲裁职能交给人民法院或社会中介组织承担。

2.将流通领域的商品质量监督管理职能交给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承担。

(二)划入的职能

1.原由劳动局承担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监督管理职能。

2.原由电力、电信部门承担的用于贸易结算的电能表、电话计费器等计量器具强制检定的行政监督管理职能。

3.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下放的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职能。

4.原由市环保局承担的对环保产品制造质量监督职能。

(三)转变的职能

1.辖区企业标准备案、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职能下放给区、县级市分局。

2.辖区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的维修、改造方案审批及报建、报装审批职能,下放给区、县级市分局。

3交给事业单位、社会中介组织或社会团体承担的事项。

(1)企业标准和采用国际标准等标准化工作的技术性审查及咨询、服务。

(2)标准化工作的宣传贯彻。

(3)有关质量技术监督的教育、培训的具体实施。

(四)清理行政审批事项

1.保留审批的事项:计量检定机构授权。

2.保留核准的事项:(1)计量标准考核;(2)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3)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4)组织机构代码证书;(5)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报建、报装、修理、改造和使用;(6)水处理、压力容器设备检验、操作、无损检测人员、司炉工和焊工资格。

3.保留审核的事项:(1)特殊游乐设施;(2)电梯、起重机、厂内机动车辆制造、安装、维修、保养和使用。

4.合并的事项:(1)计量标准复查考核,合并到"计量标准考核";(2)锅炉压力容器报装发证和锅炉修理改造,合并到"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报建、报装、修理、改造和使用";(3)焊工考核发证和无损检测人员考核发证,合并到"水处理、压力容器设备检验、操作、无损检测人员、司炉工和焊工资格";(4)电梯、起重机的制造、安装、维修和保养,合并到"电梯、起重机、厂内机动车辆制造、安装、维修、保养和使用"。

5.取消的事项:(1)广州市环境保护工业产品质量认可证书;(2)企业产品标准备案;(3)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证;(4)广州市电镀生产准产证;(5)城市燃气经营(使用)许可证申请。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和实施国家有关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标准化、计量、质量监督管理和安全监察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指导监督本系统行政执法工作。

(二)负责质量监督和执法工作;对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产品质量仲裁检验、鉴定;组织、协调依法查处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行为。

(三)宏观管理和指导全市产品质量工作;组织实施《质量振兴纲要》;组织制订提高本市质量水平的发展战略和规划;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经验和方法;组织重大产品质量事故和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分析并提出整改、处理意见。

(四)负责管理标准化工作;监督标准的贯彻执行;推行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指导企业的标准化工作;管理全市组织机构代码和商品条码工作。

(五)统一管理计量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组织执行国家计量制度;建立市级计量标准;组织协调量值传递;推行工业计量现代化;对企业计量检测保证能力进行考核;规范和监督商品量的计量行为。

(六)负责对全市产品质量认证、咨询和认证机构进行备案管理。

(七)综合管理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监督工作;制定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安全监督规程并组织实施;负责对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从业人员的考核及颁发资格证书。

(八)制订质量技术监督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协调各行业和专业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管理和指导质量技术监督科技工作;领导局直属单位;指导挂靠的学会、协会工作;管理防伪技术产品工作。

(九)组织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的宣传、教育、培训和信息工作,组织开展质量技术监督系统的对外交流。

(十)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系统的监察工作。

(十一)组织、协调、指导全市打假工作;会同工商、医药、卫生、公、检、法等有关部门,做好严厉查处假冒伪劣商品工作。

(十二)承办市政府和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设8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制订机关工作制度;负责局政务组织协调,起草综合性文件;负责局机关文秘(档案、保密)、外事、政务信息、调研、保卫、计算机网络、后勤行政管理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二)计划财务科技处

组织编制本系统经费收支预算、决算;负责本系统发展规划、技术改造和科技进步工作;监督、指导分局及直属事业单位的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本系统内部审计和综合统计工作;负责局机关财务、会计管理工作。

(三)政策法规宣教处

贯彻执行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提出制订地方性质量技术监督法规、规章计划;组织制订本系统规范性文件;指导市稽查大队、分局和委托执法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并对执法情况实施监督检查;负责局行政复议、行政诉应诉工作;制定质量技术监督普法宣传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局机关和指导分局的普法宣传工作。

(四)质量监督管理处

对全市产品质量工作进行宏观指导;组织实施国家关于质量振兴的政策措施;组织研究并提出提高本市质量水平的规划和意见,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经验和方法;推进名牌战略;负责组织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并提出整改意见;对各类相关的中介机构实行监督指导;对生产领域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督检(抽)查;对各行业、专业和地方对产品质量实施的检查依法进行统一管理和协调;管理质量仲裁检验、鉴定工作;对法定质检机构(包括授权机构)进行考核、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五)标准化监督管理处

组织、监督标准实施工作;组织制订农业标准规范;推行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协调指导企业产品标准的制订并管理其备案;组织重要标准的宣传贯彻、检查重要标准的实施情况;指导企业标准化、农业标准化以及新产品的标准化审查工作。

(六)计量监督管理处

组织实施计量法律、法规;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管理和监督计量标准,组织全市量值传递,实施强制计量检定;规范市场计量规则,组织计量仲裁检定;对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包括授权机构)进行监督管理;规范社会公正计量服务机构;对计量、质检机构进行计量认证;推行工业计量现代化管理,承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交办的完善计量检测体系确认的评审工作;负责计量检定员的考核发证,计量器具制造、维修许可证管理和进口计量器具的监督管理。

(七)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处(挂特种机电设备安全监察处牌子)

管理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电梯、起重机械、客运架空索道、游艺机和游乐设施、厂内机动车辆、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和安全监察,组织实施有关的法律、法规并监督检查,对上述有关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改造等环节实施安全监察和监督管理,组织、协调有关事故的统计分析和调查处理;对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机构和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八)组织人事处(纪委办公室、监察室与其合署办公)

拟订本系统的人事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管理全市质量技术监督系统人事、计划生育、劳动工资、职称评定、机构编制工作;负责局机关公务员管理的日常工作;管理相关专业的职业资格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相关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和职业资格考评工作;负责表彰奖励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的党务、统战、侨务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直属机构的监察、纪检、信访、行业作风以及政治学习工作;指导工、青、妇工作。纪检、监察的办事机构设在组织人事处。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机关行政编制50名。其中局长(兼党委书记)1名,副局长3名,党委副书记(兼纪委书记)1名;正副处长(主任)17名。

机关后勤服务人员事业编制8名。

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编制3名。

五、其他事项

(一)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稽查大队(挂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处牌子),为局管理的处级单位。负责全市产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的稽查工作和稽查监督管理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质量计量标准化违法行为进行执法,实施现场监督检查和执行行政处罚(含现场处罚);受理标准化、计量、产品质量等方面的投诉;承办上级部门及有关部门交办、移送的行政违法案件,向有关部门反馈计量标准化工作信息;具体承担广州市打击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指导查处假冒伪劣商品的"打假"工作;负责对本系统稽查队伍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现场督察。该队内设办公室、投诉科、审理科、检查一科、检查二科、检查三科。该队配编制35名。其中大队长1名、副大队长3名;正副科长(主任)12名。市"打假"办配事业编制5名。

(二)直属分局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下设13个分局(稽查队)。分局(稽查队)的主要职责: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领导下,依法负责管理本辖区内的质量技术监督,锅炉、压力容器及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监督和行政执法工作;依法查处生产假冒伪劣商品。

区分局(稽查队)为市局的派出机构,县级市分局(稽查队)为市局的直属机构,均为处级规格。各分局(稽查队)共配编制260名。后勤服务人员事业编制按15%的比例配备(各分局的"三定"规定另文下达)。

(三)与工商等部门的关系

1.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与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质量监督方面的职责分工为: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生产领域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流通领域的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在实施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中查出的属于生产环节引起的产品质量问题,移交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上述分工,两部门要密切配合,对同一问题不得重复检查、重复处理。

2.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质量宏观管理,提出提高产品质量的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措施,各有关部门分别做好配合、协调、服务工作。

关于加强人防信息安全保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关于加强人防信息安全保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局办〔2004〕37号,2004年12月1日印发)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在京中央企业办公厅(室):

为贯彻落实中央保密委员会和国家保密局关于加强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结合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工作的实际,现就加强中央国家机关人防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人防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工作,切实加强领导

人民防空是国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加速作好军事斗争准备的重要方面,人防工作中的各类涉密信息,直接影响战时有效地组织人民防空、保护重要目标安全、保存战争潜力等重大战略问题,直接关系到国家安全和根本利益。随着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工作的深入开展,人防工作中的涉密信息越来越多,人防信息安全保密工作亟待加强。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在京中央企业(以下简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人防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工作的重要性,把人防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工作作为本部门保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切实加强领导,积极采取防范措施,确保不发生人防信息泄密问题。

二、建立健全保密规章制度,加大宣传和教育力度

各部门要根据国家保密法律法规、中央保密委员会和国家保密局有关要求及本通知精神,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组织保密工作主管机构和人防工作主管机构制定人防信息安全保密管理规章制度,对人防信息管理人员(包括专兼职人防干部和因工作需要掌握人防信息的其他人员,下同)、人防信息载体和人防信息存放场所等提出具体管理办法和标准,用严格的制度办法规范人防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工作。

各部门要加大对人防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工作的宣传、教育力度,定期对人防信息管理人员进行保密知识培训,使其充分认识保守国家秘密的重要性,熟悉和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强化人防信息安全保密意识,增强责任心和法治观念,克服麻痹思想,切实做好人防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工作。

三、 严格遵守人防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和规定

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规定,认真落实以下各项措施:

(一)各部门要协调本部门机要收发机构与人防办公室,指定专人具体负责人防文件、资料和其它人防信息载体的收发和保管工作。

(二)人防信息管理人员在制作、收发、传递、复印、摘抄、保存、销毁人防信息时,应当严格履行程序,遵守保密制度;人防信息管理人员在调离原工作岗位时,要做好人防文件、资料和有关人防信息载体的移交工作。

(三)严禁将存储有人防信息的计算机与国际互联网相连;不得在与国际互联网相连的计算机或其它信息设备上存储、处理和传递人防信息;不得在国际互联网上发布涉密人防信息。

(四)由于工作需要,政务公开中涉及的人防信息和其它非涉密人防信息要进入本部门对外网站的,须经各部门信息保密与人防部门审查批准。

(五)严禁使用普通传真机传递涉密人防信息。

(六)严禁使用手机谈论涉密人防信息和涉密人防工作;不得将手机带入涉及国家秘密会议的场所,因特殊原因带入会场的应取出手机电池。

四、认真开展人防保密工作检查,保证各项措施的落实

各部门接到本通知后,要立即组织有关人员对历年来上级人防主管部门印发的有关文件和本部门在人防军事需求论证、工程建设管理等方面形成的保密资料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其中重点检查有无保密文件、资料丢失的情况,有无在未采取保密措施的计算机上存储涉密人防信息和上国际互联网等问题。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本部门保密主管机构和上级人防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各部门对人防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要做到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及时掌握本部门人防信息管理人员执行人防信息安全保密管理纪律和规章制度的情况。严格执行失泄密报告制度,发现问题要立即整改,堵塞漏洞,及时报告。

五、明确人防信息安全保密管理责任,严肃保密纪律

各部门要在人防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工作中实行领导责任制和岗位负责制,明确相应的人防信息安全保密管理责任和义务。各部门办公厅(室)要负责人防保密文件的收发,加强对人防保密工作的监管。部门人防办公室主任对本部门人防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工作负总责,人防信息管理人员对各自工作范围内掌握的人防信息承担具体的安全保密责任。

对在人防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工作中因不负责任,致使发生重大失泄密事故,造成或可能造成较大、重大损失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卫生局制订的《上海市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准入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卫生局制订的《上海市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准入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市卫生局制订的《上海市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准入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准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本市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管理,保障医疗安全,提高医疗质量,促进医学科学的发展,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6号)的要求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及其管理。
第三条 市卫生局负责本市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准入的管理工作。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准入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医疗技术,分为新技术和现有技术。其中,现有技术包括专项技术和常规技术。
新技术是指在本市范围内首次应用于临床的诊断和治疗技术,包括下列项目:
(一)使用新试剂的诊断项目;
(二)使用二、三类医疗器械的诊断和治疗项目;
(三)创伤性的诊断和治疗项目;
(四)生物基因诊断和治疗项目;
(五)使用产生高能射线设备的诊断和治疗项目;
(六)组织、器官移植技术项目;
(七)其他可能对人体健康产生重大影响的新技术项目。
专项技术是指经卫生行政部门核准后,医疗机构方可临床应用的现有技术项目。专项技术的项目目录、准入标准和应用规范,由市卫生局公布。
常规技术是指专项技术以外的其他现有技术项目。
第五条 市卫生局应当根据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医疗技术项目分类并予公布:
(一)将新技术项目转为专项技术或者常规技术项目;
(二)将专项技术项目转为常规技术项目;
(三)取消在安全性、有效性、经济性等方面与保障公民健康不相适应的技术项目。
第六条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准入分为新技术临床试用准入和现有技术临床应用准入。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准入应当遵循科学、安全、先进、合法以及符合社会伦理规范的原则。
第七条 申请开展新技术临床试用和专项技术临床应用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项目申请书;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主要包括开展该项技术的相关设备和设施情况、学科和人员资质条件以及其他支撑条件、技术需求状况和成本效益分析等内容;
(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及其复印件。
申请开展新技术临床试用的,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国内外有关该项技术研究和使用情况的检索报告及技术资料。其中,涉及医疗器械、药品的,还应当提供相应的批准文件。
第八条 申请新技术临床试用和专项技术临床应用的医疗机构应当向所在地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全部材料之日起10日内,将申请材料上报市卫生局。
市卫生局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45日内,组织医药卫生技术、卫生管理、卫生经济、社会学、伦理学以及法学等方面的专家进行技术项目准入评审。
第九条 经评审,由专家对技术项目出具书面评审意见。
新技术的书面评审意见应当对下列内容作出评估:
(一)技术所处的寿命周期、对现行同类技术的替代及发展前景等基本情况;
(二)技术的安全性、有效性、经济性和社会适用性;
(三)医疗机构的学科、人员等资质条件以及其他支撑条件;
(四)该项技术临床推广的实用性。
专项技术的书面评审意见应当对医疗机构的学科、人员等资质条件以及其他支撑条件作出评估。
第十条 市卫生局应当自收到专家的书面评审意见起20日内做出决定。予以准入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到原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办理执业许可变更登记手续;不予准入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时,应当在申请人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诊疗科目中注明核准的医疗技术项目的类别和名称。
第十一条 新技术临床试用期间,市卫生局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跟踪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逐步建立准入标准和应用规范。
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可以按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准的诊疗科目,开展相应常规技术的临床应用。
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质量控制,制定规章制度和操作规范,建立技术档案。
新技术自临床试用起3年内,医疗机构应在每年2月底前,将上一年度该项技术临床应用的评估报告上报市卫生局。
第十四条 新技术临床试用或者专项技术临床应用时,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应当立即暂停临床应(试)用并上报市卫生局:
(一)发生重大医疗意外事件的;
(二)可能引起严重不良后果的;
(三)技术支撑条件发生变化或者消失的。
市卫生局应当对有关情况组织调查,对适宜继续开展试用或者应用的,作出恢复临床应(试)用的决定;对不适宜继续开展试用或者应用的,作出停止临床应(试)用的决定。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不得将获准临床应用的新技术和专项技术在其他机构进行临床应用,但紧急救援、急诊抢救的情形除外。
第十六条 新技术临床试用期间,其他医疗机构申请临床应用此项技术的,应当按照本办法中有关新技术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