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吉林省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2024-05-15 07:07:3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53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吉林省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吉政办发〔2004〕72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吉林省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吉林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吉林省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十月二十三日

吉林省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吉林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为贯彻落实国家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4〕67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实施振兴吉林老工业基地战略,加快建设和不断提高知识产权的创造、管理、实施和保护能力,树立科学的发展观,激励创新意识,优化资源配置,建立有效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执法体系、中介服务体系,依法查处和制裁各种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打造社会信用体系,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

  二、工作目标

  用一年左右的时间,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增强全社会保护知识产权意识,促进科技创新,营造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良好环境,履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承诺,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促进振兴吉林老工业基地战略的实施,树立良好的形象。

  三、工作重点

  以保护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为重点内容,以货物进出口、各类展会和商品批发市场、定牌加工、印刷复制为重点环节,以假冒商标、侵权盗版比较集中的场所为重点治理区域,以查处知识产权权利人反响强烈、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案件为重点突破口,开展此次专项活动。

  四、组织机构

  根据国务院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成立“吉林省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组”(另行发文)。工作组的日常工作由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整规办)承担。各市州也要参照省里的设制设立相应的机构,并按照“全国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格局,把保护知识产权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层层落实责任,及时掌握情况,加强检查督促,并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五、工作任务及措施

  工作组各成员单位要在法律法规赋予的权限范围内,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在工作组的统一协调下,协作配合,依法惩处各种侵权行为。

  (一)切实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著作权人、专利权人等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1.要有效保护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省工商局要依法打击商标侵权行为,严厉查处商标及特殊标志侵权案件,重点查办食品、药品等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商品的商标侵权假冒案件、影响较大的涉外商标案件、侵犯驰名商标、著名商标、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专用权案件,以及擅自使用知名商标特有名称、包装、装潢案件,查处非法印制及购买使用假包装、假标识、假商标案件。

2.要加大打击盗版力度。省新闻出版局(版权局)要依法打击盗版图书、教材、教辅、计算机软件、音像光盘,重点检查学校、印刷复制单位、软件光盘销售商店及网络侵犯著作权案。省文化厅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播放行为及网上文化产品生产、传播和流通。省新闻出版局、省文化厅要按照各自的职责规范著作权产品生产、使用和交易,要会同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整顿和规范存在侵权隐患的图书、音像制品、软件交易市场;取缔分布在车站、校园周围、人行通道、居民小区、娱乐场所和商厦附近销售盗版图书、音像制品、软件的不法摊点和游商小贩;加大对图书批发市场、各类书店,音像批发、零售企业,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企业和各类学校、考试系统的检查力度,加强对软件预装领域和互联网软件传播的监管。推动各级政府使用正版软件,确保在国务院要求的期限内完成。

3.要加强专利行政执法。省知识产权局要选择重点地区、重点领域和重点环节,严肃处理药品、食品等领域专利侵权行为;重点处理发明专利侵权行为,着力查办侵犯核心关键技术专利权的案件和具有较大影响的案件;严厉打击假冒专利和冒充专利的违法行为;严厉查处冒充政府知识产权部门、国际知识产权组织或其他合法组织欺骗公众、牟取非法利益的行为,有效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

  (二)要加强对进出境货物知识产权的保护

  海关要全面贯彻落实《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采取主动保护和被动保护相结合的原则,履行国家进出境监督管理机关的职责。要进一步健全相关规章制度,充分运用信息技术和风险分析技术,加强风险布控等措施,在保证进出口货物通关效率的同时,提高查获出口侵权货物的效率。针对进出口环节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特点和区域分布规律,在重点口岸依法加大对进出口假冒和盗版产品的打击力度。各相关执法部门要与海关协调配合,各司其责,齐抓共管。

  (三)强化对出口商品交易会、商品批发市场、定牌加工和印刷复制环节的知识产权保护

1.省商务厅要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商品交易会、洽谈会主办单位制定管理办法,将知识产权管理纳入管理办法。邀请保护知识产权相关部门驻会监管,防止参展单位展示、销售侵权产品,防止境外不法组织和个人通过展会组织造假和出口。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商品批发市场的监管,要求市场主办单位完善管理制度,引导进场经营者合法经营,加强自律,防止侵权产品进场交易。发现侵权产品,要严肃查处。对侵权严重的市场要责令限期改正,屡禁不止的要依法予以取缔。

3.工商、质监、海关、商务等部门要针对利用定牌加工侵犯他人知识产权问题,加大监管力度,严厉打击商标侵权行为。

4.新闻出版、公安、工商、质监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对印刷复制各类出版物、印刷品、光盘、计算机软件及包装装潢、商标标识企业的监管,依法规范其经营行为,阻断非法侵权产品的印刷复制渠道,严厉查处非法复制行为,取缔无照经营的地下印刷复制窝点。

  (四)深入开展保护知识产权的宣传教育活动

  要通过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和科技人员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把保护知识产权列入宣传工作的重点,加大宣传力度。利用新闻媒体和省整规办及各成员单位的工作简报、举办培训班、开展“知识产权宣传周”等多种渠道和形式,普及知识产权知识,宣传我省保护知识产权工作成效,曝光大案要案,通过充分发挥社会各界的作用,增强依法保护知识产权的能力。

  (五)规范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的行为,加强行业监管

  严格执行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的设立标准,提高服务质量;加强对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的监督管理,加强职业培训,提高代理服务水平;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引导中介机构自主经营,规范运作,行业约束,自律自强。

  (六)突出重点区域,加大打击力度

  长春、吉林、通化市及延边州作为此次专项行动的重点地区,当地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认真开展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要采取得力措施,严厉打击各种侵权行为。有关执法部门要把执法资源向这些地区倾斜,支持当地政府遏制和防堵侵权行为。

  六、工作要求

  (一)要充分认识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的重要性

  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是推动我省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和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的迫切要求,是一项长期、复杂、艰巨的任务。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的要求和部署,从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从振兴吉林老工业基地客观需要的高度,进一步统一思想,精心部署,共同努力,扎实推进,要在人、才、物等方面给予保障,务求专项行动取得预期效果。

  (二)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具体工作方案

  省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组成员单位和各市州要在本方案的基础上,按照各自的职责和分工制订具体工作方案,并报省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组办公室。要建立实时高效的知识产权保护应急、预警机制和各项管理制度,做到“整治一个领域,巩固一片阵地,逐渐形成长效机制”。省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组办公室要按照各单位制定的目标做好组织、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及验收工作。

  (三)要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工作

  坚持日常执法和专项整治行动相结合,严格责任与强化协作相结合,重点整治和整体推进相结合,完善知识产权法制建设,强化知识产权执法工作。整合执法资源,形成统一、协调、高效的保护知识产权执法协作机制。加强地区之间的案件信息沟通、异地移送、调查取证,防止地方保护。要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避免以罚代刑。对知识产权权利人和国内外市场反响强烈、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侵权案件,要一查到底。各相关行政执法部门要分工负责、密切配合,提高办案效率。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严厉查处涉嫌构成犯罪的侵权案件。同时,要探索区域联合执法的有效途径,使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犯罪分子无处藏身。

  七、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行动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2004年10月下旬至11月)

  各市州和有关部门要深入动员,统一思想,按照国家和省里要求,结合各自实际制订切实可行的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二)组织实施阶段(2004年12月至2005年5月)

  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开展专项行动。各级整规办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行动的抽查和督查,定期将工作进展情况报省整规办。

  (三)总结验收阶段(2005年6月至7月)

  各市州和有关部门要做好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总结验收工作,并将总结验收报告报省整规办,省整规办汇总后报全国整规办。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煤炭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改能源[2005]2605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煤炭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神华集团公司、中国中煤能源集团公司:
近年来,在国家有关政策的支持下,通过全行业的共同努力,大中型煤矿建设加快,煤炭供应能力迅速提高,有效缓解了“十五”中后期煤炭供应偏紧的局面,虽然当前煤炭需求仍持续旺盛,但仍保障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煤炭的需求,形成了当前全国煤炭供需基本平衡、价格平稳的良好态势,促进了煤炭工业的健康发展。但部分地区对煤炭需求增长缺乏科学分析,出现了投资过热、无序建设的苗头和现象。主要表现为:有的地方制定不切合实际的煤炭发展规划及生产建设指标,越权核准煤矿建设项目;有的企业边勘探、边设计、边报批,违反项目核准程序,擅自开工建设;有的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给安全生产留下很多隐患;有的煤矿违反煤炭技术政策,擅自扩大生产规模,加速煤矿衰老报废。这种情况发展下去,势必造成煤矿建设失控、生产布局失衡、煤炭总量过剩,矿难事故多发。为加强煤炭基本建设管理,做好煤炭总量平衡,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抓紧完善煤炭发展规划
各产煤省(区、市)和企业要根据全国煤炭工业“十一五”发展规划的总体部署,从全局出发,结合资源条件、市场需求和外部建设条件,抓紧完善本地区和本企业煤炭发展规划,优化煤炭建设布局,合理安排建设规模,指导煤矿有序建设。
各产煤省(区、市)要抓紧组织编制煤炭矿区总体规划,经批准的矿区总体规划,是矿区勘探开发、单项工程建设的基本依据,煤矿建设项目必须符合煤炭工业发展规划和矿区总体规划。矿区总体规划编制和审批,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煤炭矿区总体规划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能源[2004]891号)要求执行。
二、严格执行煤炭项目建设程序
各产煤省(区、市)和企业要严格执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9号令)的有关规定,规范煤炭项目前期工作及核准程序。国家规划矿区内的煤炭开发项目申请报告,由项目所在地省(区、市)发展改革委、项目所属中央管理企业集团初审后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直接核准或报请国务院核准。其中,建设规模小于60万吨/年的煤炭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将视具体情况,授权地方发展改革委核准。国家规划矿区以外的煤炭项目由地方发展改革委核准。
各产煤省(区、市)和企业在国家规划矿区内开展煤炭项目前期工作时,可就项目是否符合国家煤炭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等问题,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咨询函。
国家规划矿区包括国家已批准总体规划、需要加强调控和具有开发潜力的矿区(详见煤炭资源国家规划矿区目录)。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根据宏观调控需要,适时调整国家规划矿区目录。
各产煤省(区、市)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煤炭项目建设的监督管理。项目建成后,符合验收标准的,要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国家规划矿区内煤炭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验收,国家规划矿区以外的煤炭项目由省级发展改革委组织验收。验收通过后,方可办理生产许可证,正式投入生产。
三、加快煤炭工业结构调整
各产煤省(区、市)要依据煤炭发展规划,按照总量调控、上大压小、优化结构的原则,继续推进大型煤炭基地建设,保持适度的建设规模,重点建设安全高效大型现代化煤矿,新建(扩建)大型煤炭项目时,必须与周边区域小煤矿资源整合、联合改造相结合。同时,要加快整合改造小煤矿,继续关闭布局不合理、浪费资源、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煤矿。
四、提高煤矿建设规模标准
各产煤省(区、市)新建煤矿单井井型不得低于以下规模:山西省、陕西省、内蒙古30万吨/年;新疆、甘肃、青海、北京、河北、东北及华东地区15万吨/年;西南和中南地区9万吨/年;开采极薄煤层3万吨/年。国家支持地方结合实际,在上述最小规模基础上,尽量提高新建煤矿规模。
五、全面调查和清理在建煤矿项目
各产煤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对辖区内在建煤矿项目进行全面调查摸底,对符合产业政策和煤炭规划、满足安全生产和环保要求、外部条件落实,但核准文件不齐备的项目,要严格按照项目核准程序补办手续;对不符合上述条件的违规新建(扩建)项目,要依照有关规定责令企业立即停建,由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负责善后工作。
各产煤省(区、市)发展改革委、中央煤炭企业,要立即组织在建煤炭项目的调查和清理工作,并将调查和清理工作情况及附表于2006年3月底前报送我委。我委将对调查和清理结果进行重点检查。


附件:一、煤炭资源国家规划矿区目录(2005年版)
二、在建(改扩建)煤矿项目调查及清理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五年十二月八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2001年石脑油、溶剂油生产及供应计划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2001年石脑油、溶剂油生产及供应计划的通知
国税函[2002]7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对石油产品消费税的征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订后〈汽油、柴油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的通知》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于2001年7月20日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发2001年石脑油溶剂油生产供应计划的通知》(国税函〔2001〕572号)。由于石油企业实际生产、供应的石脑油、溶剂油数量与总局2001年度核发的石脑油、溶剂油的生产、供应计划有一定差异,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核准的2001年石脑油、溶剂油实际生产、供应数量(见附件1、附件2)印发给你们,请严格照此执行。对各地因按执行以前计划而多征或少征的消费税税款,应按多退少补的原则予以清缴。
附件:1.2001年石脑油生产及供应调整计划
2.2001年溶剂油生产及供应调整计划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二年八月十六日




2001年石脑油生产及供应调整计划

单位:万吨

供应单位名称
原供应计划量
核准供应量
比计划增减
使用单位名称
供应量

计划
核准

总计
1483.59
1142.44
-341.15
1483.59
1142.44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股份)公司小计
712.39
559.91
-152.48

712.39
559.91

中国石化股份公司天津分公司
96.08
90.72
-5.36
中原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0.59

齐鲁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1.38

中国石化集团天津石油化工公司
60
49.63

天津联合化学有限公司
36.08
0

天津石油化工公司乙烯厂
39.12

石家庄炼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6.33
17.65
11.32
燕山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6.33
2.51

齐鲁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0.21

北京化学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东方化工厂
0.7

天津石油化工公司乙烯厂

0.22

中原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14.01

中国石化股份公司沧州分公司
6.9
6.53
-0.37
中原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0.38

北京化学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东方化工厂

2.31

燕山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6.9
3.84

中国石化股份公司齐鲁分公司
145.07
101.66
-43.41
齐鲁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145.07
101.66

中国石化股份公司上海高桥分公司
10.5
10.29
-0.21
平湖市石化物资有限公司
0.5
0.25

上海永诚助剂厂
3.5
3.81

扬子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1.5
1.17

中国石化股份公司湖北化肥分公司

0.63

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0.52

齐鲁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5
0.51

中国石化股份公司巴陵分公司

3.40

中国石化股份公司金陵分公司
63
8.27
-54.73
齐鲁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12.57
1.18

中国石化股份公司巴陵分公司

1.68

上海石洞口煤气制气有限公司

0.09

北京化学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东方化工厂
2
0

金陵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30
0

扬子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18.43
3.06

中国石化股份公司湖北化肥分公司

2.26

镇海炼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70
54.15
-15.85
天津石油化工公司乙烯厂

5.47

天津联合化学有限公司
21.92
0

中国石化股份公司广州分公司

1.23

齐鲁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14.04
12.44

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25

宁波海利化工有限公司
0.5
0.47

扬子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8
20.99

北京化学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东方化工厂
8.08
2.17

燕山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7.07
4.93

中原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10.39
4.2

中国石化股份公司安庆分公司
4.9
4.41
-0.49
中国石化股份公司巴陵分公司

0.1

中国石化股份公司湖北化肥分公司

0.21

安庆曙光化工有限公司
0.6
0.38

金陵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3
2.6

扬子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1.3
1.12

福建炼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9.8
8.92
-0.88
上海永诚助剂厂

0.3

上海石洞口煤气制气有限公司

1.65

北京化学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东方化工厂
9.8
3.21

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0.98

扬子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0.53

齐鲁股份有限公司

2.25

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分公司
4
2.8
-1.2
中国石化股份公司湖北化肥分公司

0.4

中国石化股份公司巴陵分公司

0.48

金陵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2
1.6

扬子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
0.32

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
72.3
69.84
-2.46
中原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19.6
16.33

金陵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10
10.98

北京化学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东方化工厂

2.34

洛阳石油化工总厂
38.7
37.53

山东东明石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4
2.66

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16
14.29
-1.71
金陵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2.5
3.44

中国石化股份公司巴陵分公司

0.37

中国石化股份公司长岭分公司

2.06

扬子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9.23
3.51

中国石化股份公司湖北化肥分公司
4.27
4.91

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分公司
5
0.58
-4.42
中原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3
0.09

中国石化股份公司湖北化肥分公司
2
0.49

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3
1.07
-1.93
扬子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1.07

北京化学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东方化工厂
3
0

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油田南阳石蜡精细化工厂
2.6
2.31
-0.29
中原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2.6
2.31

中国石化股份公司中原油田分公司
6
2.24
-3.76
齐鲁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6
1.46

中国石化股份公司洛阳分公司

0.78

中国石化集团洛阳石化工程公司炼油试验厂
1.6
0.59
-1.01
齐鲁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0.8
0.08

洛阳石油化工总厂

0.51

燕山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0.8
0

中国石化股份公司北海分公司(原中国石化股份公司滇黔桂油田分公司北海石油化工厂)
4.61
4.9
0.29
中国石化集团茂名石油化工公司
4.61
0.86

北京化学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东方化工厂

1.76

扬子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0.89

中国石化股份公司广州分公司

0.77

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巴陵分公司
0.62

青岛石油化工厂
8
9.12
1.12
齐鲁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8
9.12

中国石化集团清江石化有限公司
2.6
2.37
-0.23
扬子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6
2.37

江苏泰州石油化工总厂
1.2
2.14
0.94
扬子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1.2
2.14

茂名炼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146.5
117.75
-28.75
中国石化集团茂名石油化工公司
111.39
115.71

北京化学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东方化工厂
15.11
0

扬子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1.01

中国石化股份公司茂名分公司研究院

0.03

齐鲁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10
1

燕山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10
0

中原石油化工总厂
0
3.62
3.62
中国石化股份公司湖北化肥分公司

0.35

中国石化股份公司巴陵分公司

0.62

中国石化股份公司长岭分公司

1.72

齐鲁石化公司储运厂

0.72

北京化学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东方化工厂

不分页显示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