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关于推进中央企业与湖南省企业开展对接合作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时间:2024-07-21 22:25:2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25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推进中央企业与湖南省企业开展对接合作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划发展局


规划[2006]24号



关于推进中央企业与湖南省企业开展对接合作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中央企业:

  推进中央企业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培育和发展大公司大企业集团,是深入贯彻十六大精神,深化企业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增强国有经济控制力、影响力和带动力的必然要求。近年来,湖南省委、省政府对中央在湘企业的改革与发展以及推进中央企业与湖南企业的对接合作给予了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较好效果。为进一步推动中央企业与湖南企业对接合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推进中央企业与地方企业对接合作的重要意义

  中央企业与地方企业之间通过多种方式进行联合重组,可以在更大范围实现国有资本的有效配置。各中央企业要充分认识到开展中央企业与地方企业对接合作,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和调整优化国有经济布局与结构的重大举措,是做强做大国有企业,提高国有经济的竞争力、影响力、控制力和带动力的重要途径。湖南作为我国中部地区的一个重要省份,具有北靠南联、承东启西的区位特点,有着丰富资源和较好的工业基础,具有一定的产业承接能力,各中央企业结合实际情况要高度重视与湖南企业的对接合作工作。

  二、中央企业与湖南企业对接合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促进中部崛起发展战略,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立足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战略性调整的大局,围绕主导产业和优势企业,合理确定中央企业与湖南省企业合作的领域。通过产权转让、增资扩股、股权置换、投资合作等方式,以企业为载体,以产权为纽带,以市场为导向,实现双方企业在资源、技术、产品、市场、资金、管理等方面的优势互补,促进企业发展壮大。

  三、充分利用各种信息渠道,加强沟通,促进对接合作工作的开展

  为了促进中央企业与湖南企业开展对接合作工作,在国资委网站专门设立了“湖南网页”( 网址为WWW.SASAC.GOV.CN)。“湖南网页”将主要介绍湖南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湖南在引进战略投资者和招商引资方面的政策措施和推介湖南的优势产业、优势企业和优势项目等。“湖南网页”的开通为中央企业与湖南企业对接合作搭建起了信息交流平台。请各中央企业积极利用“湖南网页”更多地了解相关信息,开展相关对接合作工作,实现互利共赢,促进共同发展。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划发展局

二○○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山西省技术改造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山西省政府


山西省技术改造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山西省政府



第一条 为实施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产品结构的近期实施方案》,加快企业技术改造,保证技术改造资金有稳定的来源,加快资金周转,提高投资效益。保持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特设立山西省技术改造基金。
第二条 山西省技术改造基金由下列资金构成:
(一)省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管理的协作煤资金:包括一九八三年至一九八五年的集资煤资金,及其每年收回的本息;一九八五年以来的协作煤收入,及其每年收回的本息;一九九一年后每年的协作煤资金。
(二)省财政厅管理的拨改贷资金:包括一九八五年以来拨入技术改造的拨改贷资金及其每年收回的本息;一九九一年后,每年拨入技术改造使用的拨改贷资金。
(三)省计划委员会管理的媒改贷资金:包括一九八六年以来拨入技术改造使用的煤改贷资金,及其每年收回的本息;一九九一年后,每年拔入技术改造使用的煤改贷资金。
(四)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专项技术改造资金。
第三条 技术改造基金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政策、投资政策、生产力布局和中长期计划的要求,促进区域经济及横向经济联合的发展;必须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以优势产品为龙头,工艺技术为基础,大中型骨干企业为依托;必须以调整产品结构、节能降耗,提高
产品质量、增加出口创汇、替代进口为重点;必须积极采用国内外先进适用的技术,不断提高产品竞争能力,加快企业技术进步的步伐。
第四条 对符合产业政策、产品结构调整、关系全省国计民生的项目,企业资金一时难以承受的,可视情况,经省技术改造领导组批准,给予减息或免息,但应严格控制。
第五条 技术改造基金实行统一管理,分户记帐的办法。
第六条 技术改造基金由省技术改造领导组统一管理、使用,技术改造领导组下设基金管理组,具体负责资金的管理、平衡、协调和贷款的回收等工作。
第七条 技术改造基金使用时,原属省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管理的协作煤、集资煤资金,省计划委员会管理的煤改贷资金,省财政厅管理的拨改贷资金,应分别与省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省计划委员会、省财政厅等部门会签后,由省经济委员会下达资金计划。
第八条 技术改造计划由省经济委员会编制,经省技术改造领导组审定后下达。省技术改造领导组的基金管理组,依据技术改造资金计划,分别通知省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有关专业银行及金融机构,办理贷款手续。
在办理贷款手续时,资金使用单位必须与基金管理部门、专业银行签订还贷协议。否则,银行不予贷款。各部门应协办配合,保证计划按期实施。
技术改造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随意调整,更不准挪用。
第九条 为用好用活技术改造基金,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资金利用率。在每年的利息收入中,可提取适当比例的资金,对回收贷款好及技术进步工作中成绩突出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对于项目完成得好,能够提前还贷的企业,实行返还部分利息或奖励的优惠政策;对于不能按时还贷或贷款逾期的企业,实行罚息。
第十条 各委托管理银行及金融机构,应分别按规定,向省技术改造领导组、省经济委员会报送基金分季、分月执行情况和年度预算、决算,并同时抄送省计划委员会、财政厅和省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委托专业银行及金融机构,是指建设银行省分行、工商银行山西省信托投资公司和山西省经济开发投资公司。
第十二条 各地、市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设立地、市技术改造基金。
第十三条 本办法的实施细则由省经济委员会制定。
本办法由省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试行。



1991年4月29日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决定

江苏省人民政府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决定
江苏省人民政府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矿产资源补偿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决定》已于1997年11月27日经省人民政府第10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江苏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隐瞒、截留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监察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