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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管理实施细则

时间:2024-05-18 18:35:2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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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管理实施细则

商务部


商务部公告2006年第77号 2007年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单位】商务部
 【发布文号】公告2006年第77号
 【发布日期】2006-09-29
 

  根据《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二○○三年第4号),制定了《2007年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管理实施细则》,现予以公告。



二○○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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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二○○三年第4号),为实施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管理,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2007年羊毛进口关税配额量为28.7万吨;毛条进口关税配额量为8万吨。

第三条 所有贸易方式进口的羊毛、毛条均纳入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管理范围。

第四条 2007年对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实行“先来先领”的分配方式。申请者凭羊毛、毛条进口合同或《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以及有关材料申请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商务部通过授权机构,按照先来先领的原则,为符合条件的申请者发放《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当发放的数量累计达到2007年羊毛、毛条关税配额量,则停止接受申请者的申请。

第五条 申请条件

(一) 2007年1月1日前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并按规定通过工商部门年度审验;

(二) 上一年度无海关、工商、税务、质检、外汇方面涉及羊毛、毛条进口的违规记录;

(三) 没有违反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及《2006年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管理实施细则》的行为。

第六条 配额申请者凭羊毛、毛条进口合同(加工贸易企业还需提供《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向企业注册所在地商务部授权机构提交申请。申请者需填写《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申请表》(见附件1),并提供上述有关材料。

第七条 配额申请者可到商务部授权机构领取或从商务部网站http://www.mofcom.gov.cn/下载(复印)《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申请表》。

第八条 配额申请者在公历年度内可多次申请关税配额,但需遵守:

(一) 2006年有羊毛、毛条进口实绩的申请者,2007年9月30日前累计申领进口配额数量(加工贸易进口除外,以下同)不超过2006年实际进口数量(按原发证机构收到的经海关签章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累计数量计)。其中2006年实际进口数量不足300吨的可按300吨申请。

(二) 2006年无羊毛、毛条进口实绩的申请者,2007年9月30日前累计申领数量不超过300吨。

第九条 9月30日后,如关税配额总量还未申领完毕,获得配额的最终用户已完成第八条规定的进口数量(按原发证机构收到的经海关签章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累计数量计),可继续申请进口配额。

第十条 商务部授权机构在受理申请后,经审核符合第五条、第八条以及第九条规定的,应及时通过商务部计算机联网系统上网申报,同时将经审核并签名后的企业申请表传真至商务部。申请的先后排序以商务部管理网络终端显示为准。

第十一条 商务部在收到网上申请及书面传真后,于5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通知授权机构。

第十二条 商务部授权机构在收到批准通知后,按照商务部批准的数量于5个工作日内向最终用户发放《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

第十三条 《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自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但有效期不得超过2007年12月31日。用于加工贸易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有效期不得超过《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中出口制成品返销截止日期。

第十四条 对2007年12月31日前从始发港出运,需在次年到货的,最终用户需于12月31日前持装船单证到原发证机构申请延期,延期最迟不得超过2008年2月底。对于加工贸易,12月31日前未完成进口或未全部完成进口的,可凭原关税配额证对未进口部分换领下一年度《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但新换领的配额证有效期不得超过原《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中出口制成品返销截止日期。

第十五条 加工贸易业务发生变更、展期,需凭《〈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变更证明》及《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到原发证机构换领新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有效期不得超过《〈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变更证明》中变更、展期期限。

第十六条 最终用户未在配额证有效期内使用关税配额,需将配额证原件交回原发证机构。商务部将配额证所列配额予以收回,将其计入羊毛、毛条关税配额余量。

第十七条 对伪造合同或材料骗取《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的,按《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 最终用户在进口货物办结海关手续后20个工作日内,将海关签章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第一联(收货人办理海关手续联)原件交原发证机构。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附件 1: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申请表

2:2007年羊毛、毛条进口税目、税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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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申请表



申请企业盖章 :

企业名称:

申请品种:□羊毛 □毛条
贸易方式: □一般贸易 □加工贸易

本次申请数量(吨):
当年已申领到一般贸易(加工贸易)关税配额累计数量(吨):

申请企业种类: □上年有进口实绩 □上年无进口实绩

注册地址:
工商注册号:
联系电话:

企业性质:
□国有 □股份制 □民营 □外商投资

企业类型:
□生产企业 □贸易企业

企业羊毛

制品生产能力
产品名称:
2006年企业羊毛制品销售额(万元):

2006年产量:
2007年进口羊毛、毛条需求量(吨):

以下由有一般贸易进口实绩的企业填写(不包括代理进口)

2006年一般

贸易配额
申领到数量(吨):
2007 年一般贸易配额
已申领到数量(吨):

实际进口量(吨):
已进口量(吨):

以下由有加工贸易进口实绩的企业填写

2006年加工

贸易配额
申领到数量(吨):
2007年加工贸易配额
已申领到数量(吨)::

实际进口量(吨):
已进口量(吨):

以下由申请加工贸易进口配额的企业填写

加工企业名称:
加工贸易类别: □来料 □进料

《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号:
出口制成品返销截止日期:

进口合同

进口商:
进口商海关编码:

合同号:
商品名称:
商品编码:

合同数量(吨):
签约日期:
报关口岸:

装船期:
原产地:
贸易国(地区):

合同单价:
合同总值:
总值折美元:

是否同意对外提供本企业基本信息和配额申领数量 □ 是 □ 否

授权机构审核意见:



 填制说明:
  1、一般贸易、加工贸易分别填写申请。
  2、实际进口量:指当年关税配额进口报关单按期交到授权机构累计进口数量(当年12月31日前装船离港,于次年2月底前进口报关计入当年实际进口量)。
  3、已申领到数量:指当年从授权机构申领到进口关税配额数量累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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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2007年羊毛、毛条进口税目、税率表

序号
商品

类别
税则号列
货 品 名 称
税率(%)

最惠国
普通
配额内





1




羊毛
51011100
未梳的含脂剪羊毛
38
50
1

51011900
未梳的其他含脂羊毛
38
50
1

51012100
未梳的脱脂剪羊毛(未碳化)
38
50
1

51012900
未梳的其他脱脂羊毛(未碳化)
38
50
1

51013000
未梳碳化羊毛
38
50
1

51031010
羊毛落毛
38
50
1



2


毛条
51051000
粗梳羊毛
38
50
3

51052100
精梳羊毛片毛
38
50
3

51052900
羊毛条及其他精梳羊毛
38
50
3



北京市旅游管理条例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


北京市旅游管理条例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北京市旅游管理条例》已由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1999年3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规范旅游经营行为,保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的发展,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旅游开发建设,从事旅游经营和旅游业管理活动,均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旅游业,是指利用旅游资源和设施,招徕、接待旅游者和主要为旅游者提供交通、游览、住宿、餐饮、购物、娱乐等有偿服务的综合性产业。
第三条 本市发展旅游业,应当发挥首都优势,突出北京特色,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坚持旅游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相结合,社会效益、环境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的原则。
第四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领导,把旅游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增加投入,加强规划与管理,促进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 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旅游业管理工作。
区、县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业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旅游业进行管理。
第六条 旅游行业协会应当依法开展活动,充分发挥服务、沟通和监督作用,完善行业自律制度,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
第七条 本市鼓励和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破坏旅游资源和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第二章 旅游促进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建立旅游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一研究旅游发展的方针、政策,协调解决旅游工作的重大问题。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根据旅游发展的需要逐步增加,由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专项使用,市财政部门审核监督。
区、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旅游发展的需要,设立旅游发展专项资金。
第十条 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拟定国际、国内旅游市场开发战略并指导实施,组织和协调首都旅游整体形象的对外宣传、重大促销活动和大型旅游活动,向国内外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提供信息、咨询和服务指南,推荐精选旅游线路,组织和指导重要旅游产品的开发。
第十一条 市和区、县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和指导旅游教育、培训工作,不断提高旅游从业人员的素质;督促和指导旅游经营者改善服务设施和游览条件,提高服务质量。
第十二条 本市鼓励国内外企业和个人投资旅游业。对在远郊区、县经济不发达地区投资旅游业,带动地区经济发展的,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给予政策支持或者资金扶持。
第十三条 本市大力发展国际旅游,促进国内旅游,鼓励开发展现古都风貌,体现现代文明,具有知识性、趣味性和参与性的旅游项目。
第十四条 本市鼓励和支持开发具有北京历史、文化内涵或者旅游地独特性的旅游纪念品。
第十五条 对促进旅游业发展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章 旅游规划
第十六条 开发本市旅游资源,应当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开发、严格保护、可持续发展的原则进行。
第十七条 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等有关管理部门,按照北京城市总体规划所确定的首都城市性质和布局原则,编制本市旅游业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区、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市旅游业发展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旅游业发展规划,征得市旅游、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市和区、县计划、规划管理部门对饭店、旅游区(点)、大型游乐场等旅游建设项目进行审批时,应当征求市或者区、县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九条 市和区、县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管理部门,进行旅游资源的普查和评估,建立旅游资源档案,指导重点旅游区域的资源保护和开发建设。
第二十条 开发建设旅游项目应当符合旅游业发展规划,进行充分论证,避免盲目建设;不得兴建有害旅游者身心健康的旅游项目。
利用森林、水域、自然保护区、文物古迹和历史名胜等资源开发建设旅游项目,必须遵守环境保护、文物保护、森林和自然保护区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不得破坏自然景观、人文景观和历史文化遗产。

第四章 旅游管理

中央组织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建立西藏特殊津贴问题的通知

中央组织部 人事部 财政部


中央组织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建立西藏特殊津贴问题的通知
中央组织部、人事部、财政部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
根据中央第三次西藏工作座谈会关于逐步提高西藏干部职工待遇、进一步稳定和促进西藏发展的精神,经国务院批准,在西藏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建立西藏特殊津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西藏自治区区域内工作的机关、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可享受西藏特殊津贴。
二、根据中央第三次西藏工作座谈会确定的要使西藏机关、事业单位平均工资水平达到全国平均工资水平的2.5倍的原则,核定西藏特殊津贴标准为人均每月244元。今后需要提高津贴标准时,由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审批。
三、西藏特殊津贴的发放,要根据国家核定的津贴标准和津贴总额,按自治区内不同地域的艰苦程度适当拉开差距,重点向条件特别艰苦的高寒缺氧地区、边境地区和县以下基层倾斜。
四、截止1993年12月31日,机关、事业单位已经办理离退休手续和已到达离退休年龄的人员(经组织批准留任的除外),不实行西藏特殊津贴,相应增加离退休费。其中离休人员按当地在职职工特殊津贴标准增加离休费,退休人员按当地在职职工特殊津贴标准的90%增加退
休费。
1994年1月1日以后离退休的人员,其西藏特殊津贴可作为计发离退休费的基数。
五、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出西藏后,从调离的下月起停发西藏特殊津贴。
六、西藏特殊津贴从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七、西藏特殊津贴所需资金,原则上按现行经费渠道解决,中央财政适当给予补助。
八、西藏特殊津贴的实施,由中组部、人事部、财政部负责协调,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并由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在调查研究基础上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中组部、人事部、财政部批准后执行。
九、本通知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1995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