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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指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五指山市城市医疗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时间:2024-06-30 00:13:4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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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指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五指山市城市医疗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海南省五指山市人民政府


五府〔2007〕3号





五指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五指山市城市医疗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五指山市城市医疗救助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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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指山市城市医疗救助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我市社会救助体系,逐步解决城市贫困群众就医困难问题,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10号)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海南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海南省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琼府办〔2005〕7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 ,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城市贫困群众疾病医疗救助以大病医疗救助为主,以门诊医疗救助为补充。坚持政府救助与社会帮扶相结合、医疗救助能力与救助资金统筹水平相适应的原则,以低标准起步。



第二章 救助对象



第三条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居住,具有本市常住非农户口,且正在享受本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患病居民,或目前暂未纳入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但经民政部门核定的特殊困难人员(包括原国有破产企业中未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法定退休人员)中的患病居民,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医疗救助。

患病困难居民本人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但个人负担仍然较重(个人负担超过2000元)的,也可以申请医疗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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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救助病种



第四条 符合第二章第三条条件的困难居民患有下列重大疾病,可以给予医疗救助:

(一)急性脑中风、重度脑梗塞、脑瘫;

(二)慢性肾衰竭(尿毒症);

(三)恶性肿瘤或子宫肌瘤;

(四)中晚期慢性重症肝炎及并发症;

(五)急腹症(肝脾破裂、急性胃穿孔);

(六)严重烧伤(烧伤II度,烧伤面积50%以上);

(七)严重引起失明的眼病(眼底疾病、青光眼、白内障);

(八)糖尿病伴严重并发症;

(九)原发性再生障碍性贫血。

第五条 经市政府同意,民政部门将根据实际情况,不定期地向社会公布需救助的重症疾病。



第四章 指定医院



第六条 海南省第二人民医院为我市困难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指定医院;五指山市冲山医院为我市“三无”人员(即: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和原工商业者及其遗属的门诊医疗救助指定医院。需要救助的对象必须到指定医院就医。如因指定医院技术条件无法达到治疗目的的,由指定医院出具证明,经报民政部门同意后,可以转到其他医院治疗,并按本市规定进行救助。

第七条 城市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和原工商业者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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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属可以享受门诊救助,但本人必须持《五指山市城市居民医疗救助证》和身份证(或户口薄)到指定医院就医。

第八条 指定医院应参照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甲类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及医疗服务设施目录,为患病困难居民提供治疗。

第九条 救助对象未经民政部门同意自行到本市以外或本市非指定医院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以及超出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甲类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及医疗服务设施目录发生的医疗费用,均不在医疗救助范围之内。



第五章 救助标准



第十条 救助对象全年个人负担的住院医疗费用超过200元时,超过的部分按当年发生医疗费实际个人负担部分的35%给予救助,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但个人负担超过2000元的,个人负担部分按当年发生医疗费实际个人负担部分的20%给予救助。但全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3000元。

第十一条 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的“三无”人员和原工商业者及其遗属,可享受每人每年门诊救助200元;当年个人实际负担住院医疗费用不超过300元时,全额救助;超过300元时,超过部分按个人实际负担医疗费用的50%给予救助,全年累计救助不超过3000元。



第六章 救助申请



第十二条 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申请救助时,应持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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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医疗终结一个月内向所在乡镇政府或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救助申请的,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 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在申请医疗救助时,需如实提供以下材料:

(一)五指山市民政局制发的《五指山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二)医院的诊断书和需要救助病种的医疗费用收据及收费清单;

(三)救助对象所在单位为其报销的医疗费用证明;

(四)参加各种商业保险的赔付金情况证明材料;

(五)社会各界捐助情况的证明材料。



第七章 救助审批



第十四条 所在乡镇政府或居委会在收到救助对象的申请后,应及时派人入户调查核实,对符合条件的,要及时填写《五指山市城市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报市民政局审批。

第十五条 审核医疗救助费用时,应剔除下列费用:

(一)指定医院按规定减免的费用;

(二)救助对象所在单位报销的费用;

(三)参加各种商业保险的赔付金;

(四)社会各界捐助的资金。



第八章 资金的筹集和管理



第十六条 设立五指山市城市医疗救助基金。基金通过各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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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拨款、彩票公益金和社会各界自愿捐助等多种渠道筹集。

财政部门依据民政部门的城市低保对象人数列入预算,平均每人每年安排医疗救助使用基金10元。此外,每年要按当年所需医疗救助基金总额的5%列入预算,作为医疗救助工作经费,用于制证、卡、牌匾、打印、微机管理等费用支出。

第十七条 城市医疗救助基金用于资助城市困难居民大病医疗费用。

第十八条 城市医疗救助资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财政部门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中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基金专帐,用于办理资金的汇集、核发、支付业务。民政部门设立城市医疗救助基金专帐,用于办理资金的核发、支付和发放业务。

第十九条 财政部门要将筹集到的城市医疗救助资金及时按规定全额划拨到城市医疗救助基金专帐,不得提取管理费或挤占、截留、挪用,确保基金管理使用收支平衡,使基金正常运行。

第二十条 民政部门每年年初,要根据上年度救助人数和资金使用情况,制定全年的医疗救助收支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核批,按时将医疗救助资金核拨给民政部门管理使用,民政部门定期向财政部门和省民政厅报送收支计划执行情况。



第九章 监 督



第二十一条 医疗救助工作要做到政策公开、办事程序公开、救助对象公开、救助金额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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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罚 则



第二十二条 救助资金由民政、财政部门共同管理,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

第二十三条 发现虚报冒领者,除依法收回救助款外,取消救助资格。

第二十四条 指定医院要严格执行本细则的各项规定,遵守医规医德,如在诊断、治疗、处方等医疗环节有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行为者,卫生部门应予严肃处理,违法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民政 医疗救助 细则 通知

抄送:市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协办

五指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1月24日印发

(共印2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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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府〔2007〕4号





五指山市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五指山市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五指山市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方案》已经市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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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指山市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方案



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我省粮购销市场化改革的意见》(琼府〔2004〕59号)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粮食局等五厅局关于进一步深化我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意见的通知》(琼府办〔2002〕4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我市国有粮食企业现状

我市有国有粮食企业18家。其中,经营省、市级储备粮的企业1家,从事军粮供应的企业2家,从事粮油调销的企业1家,从事粮食购销的企业7家,从事小批量粮油调销、加工、服务业的企业7家;能正常开展经营的企业3家,基本停止经营的企业2家,全面停止经营的企业13家。

截至2006年9月31日止,18家国有粮食企业职工总人数为508人。其中,在职人员371人,离退休人员137人。18家企业帐面资产总额3502万元,其中固定资产914万元,总负债3739万元,负债率106.8%。

全市国有粮食企业大部分经营亏损,资不抵债,亏损不断加大,债务日益加重,职工工资无法发放,社保费无法缴交,大部分企业早已停产、停业。如不改革,将造成大量国有资产长期闲置而不断流失。也将影响我市的社会稳定。因此,我市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势在必行。

二、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我市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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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优化我市国有经济布局和稳定社会为目的,以国家、省的有关国企改革政策为依据,积极稳妥地推进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妥善安置职工,使国有粮食企业在退出国有企业行列的同时,进一步增强我市政府粮食调控能力,确保粮食有序流通,保持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

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应坚持如下原则:

1、坚持有利于优化国有经济布局,盘活国有存量资产的原则。

2、优先安置职工的原则。被改革单位资产变现所得,优先用于安置职工,上缴职工社会保险费及生活费等。安置费用不落实的,不得进入改革。

3、坚持依法办事、规范操作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4、少数服从多数,方案选优的原则。在改革的过程中,实施改革的企业必须征求广大职工意见,改革方案必须经职代会讨论通过。

三、改革的范围和基本做法

(一)改革的范围。

这次改革的对象是市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及改革不到位的国有粮食附营企业。

1、退出国有粮食企业行列的企业。

(1)现有担负政策性业务的粮食购销企业7个:五指山市粮油总公司、五指山粮所、冲山粮所、畅好粮所、南圣粮所、毛阳粮所、番阳粮所。

(2)现有国有粮食附营企业11个:五指山市粮油贸易中心,五指山市粮油扶贫发展公司,五指山、冲山、南圣、水满、毛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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番阳、红山、毛道、畅好等粮油供应站。

以上18家企业全部实行关闭,全员退出国有粮食企业,清理可处置资产,用于安置职工。

2、改建企业。

对现有的粮食购销经营资源进行整合。五指山粮食储备公司、五指山军粮供应站、南圣军粮供应站等3家企业具有粮食仓储设施完善、交通便捷和粮食仓储、购销专业技术人才等方面的优势,能够适应粮食购销市场化的要求,承担政府委托的粮食储备、市外粮食调销、部队粮食供应和应急粮食供应等政策性粮食供应任务。组建框架为:

(1)组建五指山粮食储备公司。负责省、市两级储备粮的保管、轮换等工作,协助市政府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开展灾区、水库水浸区和应急粮食供应工作。五指山粮食储备公司为国有独资粮食购销企业,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定员7人。为缓解省、市粮食储备仓容不足,将关闭企业可存粮的仓库划入五指山粮食储备公司。

(2)组建五指山市军粮供应站。负责驻地部队、武警、消防等单位的粮食供应工作。五指山市军粮供应站属国有独资粮食购销企业,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定员10人。五指山市军粮供应站内设五指山、南圣两个军粮供应门市部,按就近供应原则,分别承担就近部队的粮食供应。取消五指山军粮供应站和南圣军粮供应站,改革前因政策性业务形成的资产及相应的债权债务一并划入五指山市军粮供应站。

(3)组建五指山市国有粮食企业资产管理中心,负责对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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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市国有粮食企业无法处置的资产的管理以及相关资料的收集管理;负责追缴关闭的国有粮食企业债权,并承担其政策性之外的亏损挂帐及债务。五指山市国有粮食企业资产管理中心属国有粮食企业,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定员3人(人员从五指山粮食储备公司中选派兼职),办公经费从剩余资产的租赁、从追收关闭企业的各类应收款以及代收购粮食等渠道解决。

原组建为五指山粮食储备公司的冲山粮所,新组建为五指山市军粮供应站的五指山和南圣军粮供应站的离退休人员共53人,依照政策划入其改建的企业管理。

(二)基本做法。

这次改革采取先组建后关闭,先易后难,以点带面,全面铺开的做法。全市国有粮食企业之间职工安置资金由全市统筹安排,盈缺互补。

1、市政府下发改革方案后,首先组建五指山粮食储备公司和五指山市军粮供应站,完成人、财、物的确认和划分工作。

2、各国有粮食改制企业,根据市政府《方案》要求,认真制定职工安置方案和征求意见表,并报市粮食局初审后,职工安置方案和征求意见表交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后,公示三次,三分二以上职工无异议并在意见表上签名后,将职工安置方案征求意见表和职工安置方案报送市粮食局再审核,然后上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安置方案测算截止日期为2006年12月31日。

3、改革工作分批进行。首先在条件成熟的市粮油总公司、市粮油贸易中心、南圣粮所和粮油供应站试点实施,其次在基础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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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的市区、毛阳、水满等粮食企业实施,最后全面辅开。

四、职工安置内容和方式

(一)劳动关系。新组建的五指山粮食储备公司、五指山市军粮供应站和五指山市国有粮食企业资产管理中心等3个企业,工作人员从原单位的骨干和专业技术人员中留用,共17个岗位,其中五指山粮食储备公司设7个岗位、五指山市军粮供应站设10个岗位、五指山市国有粮食企业资产管理中心设3个岗位(五指山粮食储备公司人员兼职)。留用职工不计发经济补偿金,由新组建的企业与职工变更劳动合同,原工龄合并计算为新组建企业工作年限。富余人员依法解除劳动关系,不再保留国有职工身份;被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按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二)安置对象。主要是经人事劳动部门备案在册的国有粮食企业职工。招工或调进时商定人事档案寄放企业的,不享受安置补偿待遇;办理下岗的职工,按下岗前的工龄计发经济补偿金。

(三)解除职工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计算方法。参照本市同期国有企业改革补偿标准500元/年计算,经济补偿金=500元/年×工作年限,工作年限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

(四)社会保险。企业拖欠职工的社会保险金全额补缴(含职工替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金列入企业拖欠)。

(五)特殊人员的处理。企业改制时(测算截止日期为2006年12月31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可保留其劳动关系,安排离岗,企业在改革时为其一次性支付至法定退休年龄的社会保险费及基本生活费,到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基本生活费标准为344元/月(即上年度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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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最低工资标准430元/月的80%);企业实施关闭过程中,经有关部门鉴定审批的因工死亡、因工伤残职工,按有关规定一次性拨付应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六)补发拖欠留岗职工工资和下岗职工生活费。在全市统筹优先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和所拖欠的社会保险费后仍有剩余资金的,按琼府办〔2006〕10号文件第三条补发拖欠留岗职工工资和分流下岗人员生活费。

(七)职工住房安置。

1、房产权已经归职工的住房,职工依法享受居住权和处置权;

2、房产权仍属单位的本单位职工的公有住房,不需要拆迁的,原则上以原住房安置职工,按20%的优惠价抵顶安置费,多还少补;需要拆迁的本单位职工的公有住房,由承建商按职工原居住面积给予优惠安置(优惠价350元/平方米),无论单、双职工均一户一套,超出的面积按市场价格结算。在房子拆建期间,由承建商按职工原住面积租房解决职工居住问题直至新房交付使用为止。

(八)国有资产处置。变现国有资产,可通过多种途径,除了公开拍卖资产外,鼓励内部职工个人集资入股购买生产经营性资产,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内部职工;内部职工集资购买生产经营性资产后整体转制成立新企业的,可优惠20%付款,职工购买资产成立的新企业按规定享受税费减免等有关优惠政策。

(九)档案管理。企业关闭后,企业职工的人事档案,按市政府有关规定移交就业管理部门管理,与企业脱离关系的党、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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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关系归所在社区党、团组织管理。

(十)企业与职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后,依法给职工办理失业登记,失业职工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

(十一)这次改革,职工安置主要采取合二为一统一安置以及安置资金相互调剂、全市粮食部门统筹安排的原则进行。在1998年粮食流通改革中,剥离为购销企业和附营企业的合二为一安置,做到资产统一处置,人员统一安置;全市国有粮食企业之间职工安置资金由全市统筹安排,盈缺互补,职工经济补偿统一在银行开户发放。

五、资产处置

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和《海南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若干规定》(省政府令第17号)等有关规定,资产处置方案须经报市国资办批准,严格按规定、按程序规范操作,所有企业资产的处置收入设专户存储,统一用于安置职工。

(一)资产评估基准日,定为2006年12月30日。资产评估按程序规范操作,聘请有国有资产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

(二)组建企业的资产处置。组建的3家企业的资产通过评估后,根据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资产确认和登记。

(三)关闭企业的资产处置。关闭的18家企业的资产处置,从工作实际考虑,采取以下两种方法。

1、分地区保留有使用价值的粮仓。粮食体制改革后,进入粮食购销市场化的经营体制。为今后粮食市场政府宏观调控,确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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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的省、市两级粮食储备,考虑到我市现有的粮食仓库短缺,新建粮仓财力有限,保留原面粉厂工地仓库和番阳1栋、毛阳1栋、南圣3栋等粮食仓库,按工作需要划给五指山粮食储备公司和五指山市军粮供应站使用。

2、除保留以上仓库和军粮供应站、粮食储备公司的现有资产外,其余公有资产作为可处置资产进行处置,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资产变动、注销登记。

(四)为了确保改革顺利进行和职工安置资金及时到位,采取资产处置收入和职工安置资金来源分开管理的方法,即资产处置收入上缴市财政,在市财政设立专户存储。

(五)在2007年6月份前未能变现的资产,由市粮食局收回移交市国有粮食企业资产管理中心统一管理;职工安置资金不足部分由市政府从改革专项资金中给予补足。

六、债权债务

(一)债权。在实施改革工作过程中,加紧追讨债权,增加资金来源;企业内部职工向企业借的款,通过职工安置费和借款相抵的办法进行结算,多还少补。

(二)债务。按照“先安置、后纳税、再还贷的”政策规定,妥善落实银行贷款债务,防止恶意逃废债务。

七、改革配套政策

(一)粮食企业在改制过程中,企业原由政府划拨的生产经营性土地和非生产经营性土地,经土地管理部门确权后,可改为出让地,并可改变土地使用性质。

(二)在改制过程中,资产评估、财务审计、产权交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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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服务、变更登记等各环节发生的税费,按海南省物价局等五部门转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六个部门关于对企业实施改革改组改造过程中的有关收费实行减免的通知(琼价费字〔1998〕288号)文件规定执行。凡由政府部门收取的费用,只收取工本费。

(三)改制企业处置划拨土地的收入和销售房产所得,优先留给企业用于缴纳社保费和安置职工。仍无力清偿全部社会保险费,按琼府〔2002〕72号和琼府办〔2006〕10号文规定办理。

(四)考虑到五指山市变现资产难度大和职工生活困难的实际,不需拆迁住房的本单位职工住户,可按优惠价20%的标准抵顶职工安置费将住房安置原住职工。鼓励职工用安置费抵顶买断职工住房所有权。

(五)变现国有资产,可通过多种途径,除了公开拍卖资产外,鼓励本系统职工个人集资入股购买生产经营性资产,内部职工集资购买后整体转制成立新企业的,可优惠20%付款,职工购买资产成立的新企业按规定享受税费减免等有关优惠政策。

(六)解除劳动关系实行一次性安置的职工,在进入新的用人单位就业之前,以城市居民参加社会保险,保龄继续计算。

(七)切实做好粮食财务挂帐消化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抓紧将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政策性粮食财务挂帐剥离到市粮食局集中管理,并在市农发行设立消化专户,各项政策性亏损的利息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本金实行挂帐,由市政府按省有关规定消化。

八、组织领导

我市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事关社会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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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市政府成立五指山市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分管粮食工作的副市长担任,成员由市发改局、财政局、国资办、监察局、审计局、工商局、人劳局、保障局、地税局、征稽局、国土局、就业局、粮食局、农发行等单位主要领导组成。

(一)市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解决本方案实施中的有关问题。各成员要在各自单位职责范围内,及时落实好本方案实施中的相关工作。粮食部门要狠抓落实,积极稳妥地推进改革进程。

(二)市国有粮食企业要成立相应的改革工作机构,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有序地推进改革工作。1、根据方案,结合自身实际,制定本企业改革实施方案,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市粮食局批准。2、国有资产的处置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妥善落实银行贷款债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和恶意逃废债务。3、要耐心细致地做好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充分发动职工积极参加企业改革,事关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要广泛征求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切实保护职工合法权益,妥善安置职工,维护社会稳定。











主题词:经济管理 国有粮食企业 改革 方案 通知

抄送:市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协办。

五指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1月24日印发

(共印3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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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府〔2007〕4号





五指山市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五指山市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五指山市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方案》已经市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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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与亚美尼亚两国政府发表联合公报

中国 亚美尼亚


中国与亚美尼亚两国政府发表联合公报


  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朱镕基的邀请,亚美尼亚共和国政府总理安德拉尼克·马尔加良于2000年12月4日至8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了工作访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会见了马尔加良总理。朱镕基总理同马尔加良总理举行了会谈。两国领导人在诚挚友好、相互尊重和务实的气氛中就加强双边关系与共同关心的国际和地区问题深入交换了意见,并对访问结果表示满意,相信这次访问将促进中亚两国友好合作关系的进一步发展。双方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和亚美尼亚共和国教育和科学部教育合作协议》。除北京外,马尔加良总理及其代表团将访问上海。

  一、双方认为,当今世界正在发生深刻的变化,充分体现出多样化趋势和经济全球化特征,增强了各国利益的相互依存。双方重申,国家不分大小、强弱、贫富,都有权主宰自己的命运,在参与讨论和解决国际问题方面都享有平等的权利。

  二、双方认为,世界政治多极化是时代进步的要求和发展潮流,有利于推动建立公正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有利于世界的和平与稳定,符合国际社会绝大多数国家和人民的愿望。

  三、双方强调,就共同关心的国际和地区问题交换意见具有重要意义,愿加强双边及多边合作,致力于在《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以及其他公认的国际关系准则基础上建立公正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

  四、双方对1992年4月6日中亚建交以来两国在政治、经贸、科技、文化等领域合作所取得的成果给予积极的评价。

  五、双方一致认为,在1996年5月5日《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亚美尼亚共和国友好关系基础的联合公报》所确定的发展两国关系的原则基础上,进一步巩固和发展两国友好合作关系符合两国人民的根本利益。

  六、双方将继续保持高层交往和各个层次的接触与交流,不断拓展两国各个领域的友好合作关系,丰富其内涵,在新世纪把这一关系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七、双方一致认为,两国经贸合作具有良好的前景。双方表示,愿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经贸合作,支持和鼓励两国各有关部门、企业及地方间的直接交流与合作,充分发挥中亚经贸混委会在经贸合作中的作用。

  八、双方将进一步加强两国在科技、文化、教育、卫生、新闻、体育等领域的交流与合作,两国政府将为此创造必要的条件。

  九、亚美尼亚重申坚持“一个中国”的原则立场,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代表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亚美尼亚确认不和台湾建立和发展任何形式的官方关系。

  中国支持亚美尼亚为维护民族独立和发展经济所做的努力,愿意看到亚美尼亚政治稳定、经济发展。

  亚美尼亚重申通过和平谈判解决纳卡问题的愿望。中方支持亚美尼亚和阿塞拜疆领导人直接会晤和国际社会为和平解决纳卡问题所做的努力,并希望根据公认的国际原则和准则,在现有谈判进程框架内尽快公正合理地解决这一冲突。

  十、双方声明,保持和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亚美尼亚共和国之间的友好合作不针对第三国,也不损害第三国利益。

  亚美尼亚总理马尔加良对中方热情友好的接待表示感谢,并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朱镕基在双方方便的时候访问亚美尼亚。朱镕基总理愉快地接受了马尔加良总理的邀请。


        二000年十二月五日于北京


能源部关于印发《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项重点要求》的通知

能源部


能源部关于印发《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项重点要求》的通知
能源部


1987年原水电部制定的《关于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重点要求》(简称18项反措),经电力系统各单位贯彻执行,在减少重大事故和频发性事故,提高安全生产水平方面收到了实效。
五年来,我国电力工业的设备和管理水平都有明显提高,在安全生产方面,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生产的发展对我们的管理工作也提出了新的要求。有些事故已大大减少;有些频发事故至今仍时有发生;而有些变得越来越突出了。为了更好地推动安全生产,有目标、有重点地防止重大
恶性事故,我部对原《关于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重点要求》(即18项反措)进行了修订,并将内容由18项调整为20项,现印发执行。
防止电力生产事故,是制造、设计、安装、调试、生产等各个方面的共同任务。因此,各有关方面都应重视本要求的贯彻落实。
本要求并不替代全部反事故技术措施,各单位应按照本要求和已下发的反事故技术措施,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反事故措施,认真贯彻落实。

附: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项重点要求
1987年原水电部《关于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重点要求》(简称十八项反措)颁发后,各级领导和广大职工认真学习,努力贯彻。在防止特大、重大事故方面收到明显效果。各项事故普遍呈下降趋势,其中锅炉灭火放炮、汽轮机烧轴瓦、开关损坏、互感器爆炸、系统稳定破坏、
接地网事故等有了较大幅度下降。
但是,近几年来,一些单位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有所松懈,有些领导干部的主要精力还没有真正放在抓安全生产上,没有正确处理好安全与效益,安全与质量工期的关系;一些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还没有真正落到实处,有的单位安全第一责任者的工作,还没有真正到
位,对安全生产工作停留在一般号召上,缺乏具体的措施保证和深入的检查落实;一些单位安全管理薄弱,技术管理基础工作有所放松,规程制度执行松弛,对安全工作要求不严,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纪律现象比较突出;部分单位思想政治工作有所放松,人员技术素质有所下降,严
重影响了安全生产。
由于上述原因,严重火灾、恶性误操作、汽轮机超速损坏、汽轮机大轴弯曲、发电机损坏、主变压器损坏、倒杆塔等损失严重的事故仍时有发生,锅炉承压部件爆破泄漏事故仍频繁发生,特大、重大人身伤亡事故接连不断。此外,全厂停电重大事故频繁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
也很突出。
为了促使各项防止特大、重大事故技术措施进一步落到实处,根据1987年以来颁发的各项反事故技术措施,对原《关于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重点要求》(简称十八项反措)进行了补充修订,增加了防止全厂停电和防止交通事故两项重点要求(简称二十项反措)。各级领导和广
大职工要认真学习贯彻,密切联系本单位本部门的实际情况,把各项重点要求落到实处,防止特大、重大和频发性事故的发生。
一、防止火灾事故
为了防止严重火灾事故的发生,应逐项落实部已颁发的各项防火和消防技术措施,以及即将下发的火电厂电缆火灾事故调查报告中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并提出以下重点要求。
1.电缆防火
(1)对控制室、开关室通往夹层、隧道,穿越楼板、墙壁的电缆孔洞和盘面之间的缝隙必须采用阻燃材料严密封堵;
(2)电缆竖井应分段作防火隔离;对敷设在隧道和厂房内架构上的电缆要采取分段阻燃措施;
(3)电缆隧道、夹层等处要定期检查清理,保持清洁,不积粉尘、不积水,安全电压的照明充足,禁止堆放杂物;
(4)厂房内敷设的电缆要组织分区负责,并定期清扫积灰、积粉;经过高温管道、阀门等热体和燃油、透平油管道、阀门附近的电缆要尽可能布置远一些,并采取隔热、防火措施;
(5)新扩建工程设计应有完善的电缆防火措施,施工中要严格按照设计要求完成各项电缆防火措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
(6)对于新建、扩建的300MW及以上机组,在阻燃电缆价格合理的范围之内(即比普遍电缆增加10 ̄13%)应使用阻燃电缆。否则应在重要回路采用耐火电缆。

2.汽机油系统和燃油系统防火
(1)油系统法兰禁止使用塑料垫或橡皮垫(含耐油橡皮垫);
(2)油管道法兰、阀门及可能漏油部位附近不准有明火,必须明火作业时要采取有效措施;附近的热管道或其他热体的保温应坚固完整,并包好铁皮;
(3)油区的各项设施应符合防火、防爆要求,消防设施应完善,防火标志要鲜明,防火制度要健全,严禁吸烟,严禁火种带进油区,严格执行动火制度。
3.制粉系统防火
(1)及时消除漏粉点并及时清除漏出的煤粉;
(2)要经常检查输煤系统、制粉系统积煤积粉的自燃点,输煤皮带停止上煤期间,也应坚持巡视检查,发现积煤积粉要及时彻底清理,防止自燃烧坏设备和输煤皮带;
(3)清理煤粉时,要杜绝明火,防止煤粉爆燃起火。
4.对氢气系统和其他易燃易爆物品的存放、使用也应采取有效的防火防爆措施。
5.必须有完善的消防设施和建立训练有素的群众性消防组织,加强管理,力求在起火初期及时发现,及时扑灭;并使当地公安部门了解掌握电业部门火灾抢救的特点,以便及时扑救。
6.新扩建工程设计中对消防水系统要同工业水系统分开,确保消防水量、水压不受其他系统影响;消防泵的备用电源应由保安电源供给。
7.发供电生产单位和安装单位要配备必要的带压缩空气的防毒面具,以防止灭火中人员中毒。
二、防止电气误操作事故
1.严格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1)尚未制订两票执行统一规定的省局,要在调查研究各种执行方法的基础上,根据安全规程的规定,对本省范围内的两票标准格式、执行的具体程序、方法等制订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并据此培训有关人员,掌握正确的执行方法,纠正不符合统一规定的习惯做法,使两票制度的执
行标准化。
对各级调度执行调度操作命令也要实现执行标准化;
(2)提高工作人员的责任心,提高严格执行两票制度的自觉性,积极开展千次操作无差错活动;
(3)要配备充足的、经过部、网省局鉴定合格的安全工器具和安全防护用具,为防止误登室外带电设备,要积极采用全封闭(包括网状)的检修临时围栏。
2.积极采用防误技术措施
(1)对能源安保〔1990〕1110号文颁发的《防止电气误操作装置管理规定》(试行),要结合实际情况制订现场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加强防误闭锁的运行、维护管理,确保已装设的防误闭锁装置正常运行;
(2)防误装置不能随意退出运行,停用防误装置时要经本单位总工程师批准,短时期退出防误闭锁装置应经值长或变电站站长批准;
(3)对已投产尚未装设防误闭锁的发、变电设备,要制定切实可行的规划,确保在2-3年内全部完成装设工作;
(4)新扩建的发、变电工程,防误闭锁要做到与主设备同时投运;
(5)订购成套高压开关柜时,应选用符合产品标准,五防功能齐全、性能良好并经两部或网、省局会同机械厅局联合鉴定合格认可的产品,并在订货合同中加以说明。
三、防止大容量锅炉承压部件爆漏事故
为了防止大容量锅炉承压部件爆漏事故,应继续执行(61)水电生字55号“关于防止锅炉爆管和反事故技术措施”;(88)电生字81号、基火字75号“防止电厂锅炉结垢腐蚀的改进措施要求”;能源安保锅〔1989〕6号“关于切实抓好进口锅炉安全性能检验工作的通知
”;能源安保〔1989〕731号“关于锅炉安全监察工作的通知”;能源安保锅〔1989〕443号“关于当前电站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工作的几点要求”;能源安保〔1990〕83号“关于印发电站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会议纪要的通知”;能源安保〔1991〕5号“锅炉
监察工作会议纪要”的规定,并提出以下重点要求:
1.运行方面
(1)加强司炉工的培训,做到无证不准上岗,200MW及以上机组的司炉须经模拟机培训并考试合格;
(2)严防锅炉缺水和超温运行,严禁在水位表数量不足(指能正确指示水位的水位表数量)、安全阀解列的状况下运行;
(3)加强化学监督工作,贯彻〔81〕生技字52号文“关于防止火力发电厂凝汽器铜管结垢腐蚀的意见”和〔88〕电生字81号、基火字75号“防止电厂锅炉结垢腐蚀的改进措施和要求”,凝结水的精处理设备不能退出运行;在凝汽器铜管发生泄漏、凝结水品质超标时,要及
时查找、堵漏,防止炉管结垢产生垢下腐蚀;水冷壁结垢超标时,要及时进行酸洗,防止发生垢下腐蚀及氢脆;
(4)坚持采取停炉保护措施,防止炉管停用腐蚀;
(5)发生过热器、再热器、省煤器管爆漏时,应及早停运,防止扩大冲刷损坏其他管段。
2.检修方面
(1)加强防磨防爆专业组的工作,积累掌握磨损规律和煤质变化的影响,及时采取防磨措施;在检修中应检查并处理膨胀和机械因素可能引起承压部件爆漏和缺陷;
(2)认真分析各种爆漏事故的技术原因,采取针对措施,防止同类型事故重复发生;
(3)加强焊工管理及焊接工艺质量的检验评定,焊前考试不合格的焊工不能焊接,坚持焊接责任制和焊接部位、管径与合格证合格项目一致的制度;加强金属监督,防止错用钢材及焊接材料;异种钢管道焊接前,应制订安全可靠的焊接、热处理工艺措施;
(4)对导汽管、下降管等炉外管道、弯头联箱堵头等要加强定期检查,发现缺陷(如表面裂纹、冲刷减薄或材质问题),应及时更换;
(5)对汽包和集中下降管焊口、联箱要定期检验,对主蒸汽管道、再热蒸汽管道、要坚持对弯头、阀门、三通以及管道焊缝和支吊架的定期检查,发现异常要及时处理,对管壁厚度不足的要安排尽快更换;对运行超过20万小时的高压高温主蒸汽管道,在计划检修中要做全面细致的
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要根据情况及早做好更换管道的准备工作;对中压蒸汽管道要定期进行焊口石墨化检验,发现问题,及早处理;
(6)对直流炉蒸发段、高温段过热器、再热器出口导汽管应完善管壁温度测点,以便监视各导汽管间的温度偏差,防止超温爆管。
3.新设备安装工作
(1)对进口和国产锅炉在安装前要按能源安保锅〔1989〕6号“关于切实抓好进口锅炉安全性能检验工作的通知”的规定和要求,进行安全性能检验,特别是对有关焊口要全面进行检验;
(2)安装凝汽器铜管前要全面进行探伤检验。
4.加强锅炉监察工作,认真贯彻国务院《锅炉压力容器监察暂行条例》,把防止锅炉承压部件爆破泄漏的各项措施落实到设计、制造、安装、检修和运行工作中。
四、防止压力容器爆破事故
为了防止压力容器爆破事故,应继续贯彻《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81〕电办字11号“关于防止高压除氧器爆破事故的若干规定”;〔87〕水电办字38号文转发的劳人锅〔1987〕19号“关于开展在用压力容器整顿和治理工作的通知”;〔87〕锅炉监察字27号转
发的劳人锅〔1987〕43号“关于印发在用压力容器‘整顿工作的意见’,‘检验和缺陷处理参考意见’”;能源安保〔1989〕417号转发的劳人锅字〔1989〕2号“关于颁发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的通知”;〔86〕电生安监字268号、电基火字197号“关于发
电厂压力容器及其系统安全情况的通报”;〔87〕水电办字第5号“关于发电厂高压除氧器安全问题的通报”;〔87〕锅炉监察字15号“关于高井电厂4号除氧器筒体发现焊缝大面积裂纹的通报”;能源部、机电部《压力式除氧器安全技术规定》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并提出以
下重点要求:1.设备系统方面
(1)认真做好在用压力容器的治理整顿工作,尽快完成在用压力容器的检验登记工作;
(2)检查、整顿进入除氧器、扩容器的高压汽源,采取措施消除超压的可能;
(3)核定除氧器和其他压力容器安全阀的总排放能力,应能可靠地满足可能出现的最大进汽量的需要;
(4)单元制的给水系统,除氧器上应配备不少于两只全启式安全阀。通过推广滑压运行,逐步取消二段抽汽进入高压除氧器;
(5)采取措施完善除氧器的自动调压和报警装置;
(6)取消无折边锥形封头;
(7)制氢站应采用性能可靠的压力调整器,并加装液位差越限联锁保护装置和氢侧氢气纯度表或氧量表,防止制氢设备系统爆炸。2.检修方面
(1)尚未进行焊缝检查的除氧器,要尽快组织检查、补焊或改进;
(2)检修中如必须在除氧器筒壁上临时开人孔时,要事先制订技术工艺措施,履行报批手续,经锅炉监察工程师审定总工程师批准后,严格按工艺措施开孔和恢复焊接;

(3)按规定进行定期检查和定期水压试验,检查中要注意检验加热器疏水管段冲刷、腐蚀情况,防止爆破后汽水喷出伤人。3.运行方面
(1)运行规程中对除氧器两段抽汽之间的切换点,必须作出明确规定,并在运行中严格贯彻执行;
(2)坚持对各种压力容器安全阀进行定期校验和排放试验;
(3)使用中的各种气瓶严禁改变涂色,并严格管理,严防错装、错用造成爆炸事故。
五、防止锅炉灭火放炮事故
为了防止锅炉灭火放炮事故,应继续执行能源电技〔1989〕71号“防止锅炉灭火放炮研讨会纪要”;〔83〕基火字113号、〔83〕生技字200号“关于防止锅炉灭火放炮反事故措施”,并提出以下重点要求:
1.运行方面
(1)加强煤场管理,完善混煤设施,并针对煤种煤质变化,雨天煤湿以及低负荷运行等情况,采取措施,加强监视调整,防止发生锅炉灭火;
(2)保证热工仪表、保护、给粉电源和备用电源可靠,防止失去电源造成锅炉灭火;
(3)当锅炉灭火后,要立即停止燃料供给,严禁用爆燃法恢复燃烧;重新点火前,必须对锅炉进行通风抽粉。
2.设备方面
(1)已投产的大中型锅炉,都应装设锅炉灭火保护,在未装设灭火保护前必须有炉膛火焰监视装置。100MW机组的锅炉,有条件的应装设炉膛火焰工业电视监视装置。
100MW及以上新机组投产时,锅炉灭火保护应同时投产,并对联锁、保护回路及直流电源系统进行检查验收,防止保护拒动、误动;
(2)必须退出灭火保护或联销装置时应经总工程师批准,并事先做好安全措施。
六、防止制粉系统爆炸和煤尘爆炸事故
为了防止制粉系统爆炸和煤尘爆炸事故,要继续贯彻〔83〕生安监字112号、〔83〕基火字56号“关于煤粉仓及制粉系统防爆措施”,同时要加强输煤系统和制粉系统粉尘治理,消除泄漏点,降低粉尘浓度。并提出以下重点要求:
1.运行方面
(1)要坚持执行定期降粉制度和停炉前煤粉仓烧空制度;并根据煤种控制磨煤机出口温度;停止制粉系统后要充分进行抽粉;
(2)制粉系统发生异常时,要按照运行规程进行处理,严禁违章指挥,冒险蛮干。
2.设备检修方面
(1)设计制粉系统时,要尽量减少制粉系统的水平管段;煤粉仓要做到严密,内壁光滑,无积粉死角,并且有一定的抗爆能力;
(2)要解决热风道与制粉系统连接部位以及排粉机出入口风箱的强度问题;
(3)要加强防爆门的检查和管理工作,防爆薄膜应有足够的防爆面积和规定的强度;
(4)对防爆门动作后喷出的火焰可能危及人身安全、损坏设备、烧坏电缆的,要改变动作方向或采取其他隔离措施;
(5)消除制粉系统和输煤系统的粉尘泄漏点,降低粉尘浓度;大量放粉或清理煤粉时,应杜绝明火,防止煤尘爆炸;
(6)煤粉仓、制粉系统和输煤系统附近应有消防设施并备有专用的灭火器材,随时保持消防水源充足,水压符合要求。
七、防止汽轮机组超速损坏事故
为了防止汽轮机组超速损坏事故,要认真贯彻〔85〕水电电生字85号“关于大同二电厂2号机超速损坏事故的紧急通报”和〔86〕电生火194号“关于发送防止20万千瓦机组严重超速事故的技术措施”;认真吸取秦岭、新乡、高桥等电厂超速损坏事故的教训,并提出以下重
点要求:
1.运行方面
(1)各种超速保护均应投入运行;超速保护不能可靠动作时,禁止将机组投入运行或继续运行;
(2)坚持定期活动主汽门、调速汽门和抽汽逆止门的关闭试验;
(3)坚持按规定进行危急保安器试验。运行2000小时的有充油试验装置的机组,可对危急保安器充油试验,充油试验不动作时,应消除缺陷进行试验,或提升转速进行试验;对国产200MW机组进行超速试验时,应先用同步器提升转速后,再用超速滑阀提升转速;
(4)正常停机时,在打闸后,应先检查有功功率表到零,千瓦时表停转或逆转以后,再将发电机与系统解列,或采用逆功率保护动作解列。
2.检修方面
(1)坚持进行调速系统静态特性试验,调速系统的性能要满足发电机满负荷运行突然甩负荷时能自动调节使飞升转速控制在危急保安器动作转速以下的要求;
(2)保持透平油质清洁良好、不含杂物,油中不进水;
(3)防止主汽门、调速汽门、抽汽逆止门卡涩不能关闭严密;
(4)对调速保安系统不合理的(如几个防止超速保护系统都通过某一个环节才能关闭主汽门、调速汽门),要采取措施改进、完善。
3.对新投产的机组,要按〔86〕电生火字215号、〔86〕基火字150号“关于重申新机组进行甩负荷试验的通知”的要求,进行甩负荷试验;已投产尚未做甩负荷试验的机组,应积极创造条件做甩负荷试验。
八、防止汽轮机大轴弯曲、通流部分损坏和烧轴瓦事故
为了防止汽轮机大轴弯曲、通流部分严重损坏和烧轴瓦事故,应认真贯彻〔85〕电生火字87号、基火字64号“关于防止20万千瓦机组大轴弯曲的技术措施”和〔63〕水电生字287号“关于防止汽轮机轴瓦损坏的反事故技术措施”,并提出以下重点要求:
防止汽轮机大轴弯曲事故:
1.运行方面
(1)机组起动时必须投入轴向位移、低汽温等保护,并检查大轴挠度、上下缸温差,确认合格后方可起动;
(2)起动中在1300转/分以下,机组轴承振动超过0.03毫米,过临界时轴承振动超过0.1毫米应即打闸停机;运行中轴承振动超过0.05毫米应设法消除,如振动突然增加了0.05毫米(或振动突然增加虽未达到0.05毫米,但机组声音异常,机内有异常响声时)
,应即打闸停机;停机后,必须经过认真分析原因、采取针对措施,方可慎重地再次起动;
(3)不具备起动条件的机组,如上下缸温差、大轴挠度等不能满足规程规定时,严禁强行起动机组。
2.设备和管理方面
(1)抓紧装设大机组的轴系监测保护装置;
(2)对125MW及以下的汽轮机组,没有连续监测振动装置的,要坚持定期测试机组轴承振动,并在现场建立振动记录台帐,使运行人员能明确地掌握机组振动情况,在机组振动异常时应有及时测试振动的装置;
(3)机组检修时,应测量汽缸是否有横向、斜向等偏移情况,并消除缺陷,恢复正常。
防止汽轮机进水:
1.运行中汽温急剧下降50℃,或起停和变工况过程中汽温在10分钟内上升或下降50℃,以及来汽管道阀门、主汽门、调速汽门冒白汽时,应打闸停机;
2.防止抽汽系统向汽缸返水,防止停机后通过高压汽封溢汽管道和门杆漏汽管道以及从汽缸尾部向机内返水。
防止断叶片引起通流部分严重损坏:
1.加强汽机叶片频率测试、复环状况的检查,产采取改进措 施,防止掉叶片、掉复环引起的事故,并在检修中检查隔板状况,发现问题时,要采取措施消除。
2.检查并改进汽缸疏水系统,保证疏水畅通和不向汽缸返水,切实保证汽缸不积水,防止汽缸积水引起断叶片事故。
防止烧轴瓦事故:
1.运行方面
(1)运行中要严密监视轴瓦钨金温度和回油温度。温度异常升高时,应按规程规定困断处理;
(2)油系统切换操作时,应在班长监护下按操作票顺序缓慢进行操作,操作中应严密监视润滑油压变化情况,严防切换操作中断油烧瓦;
(3)停机时应设专人监测润滑油压和轴瓦温度。
2.在设备管理和检修方面
(1)直流润滑油泵的直流电源系统的各级保险应合理配置,防止故障时保险熔断使直流润滑油泵失去电源;
(2)交流润滑油泵电源的接触器,应采取低电压延时释放的措施,同时要保证自投装置动作可靠;
(3)冷油器出口等润滑油压力管道上不准装设滤网,如需要装设时,应有技术论证,并经主管局批准;
(4)安装和检修时要彻底清理油系统杂物,调整好汽封间隙,防止油中进水,保证油质良好,并加强管理,防止检修中遗留杂物堵塞管道。
九、防止发电机、厂用电动机损坏事故
为了防止发电机、电动机损坏事故,要认真贯彻〔86〕电生火字193号“发电机反事故技术措施”和“发电厂厂用电动机反事故技术措施”;〔88〕电生技字17号“关于转发20万千瓦氢冷却发电机防止漏氢漏油技术措施细则”以及能源电发〔1990〕14号“发电机反事
故技术措施补充规定”;能源部、机电部电发〔1991〕87号“防止200、300MW汽轮发电机定子端部绕组发生短路的技术改进措施”等各项规定,并提出以下重点要求:
1.重点抓好大容量发电机组的安全运行
(1)加强大机组制造质量的监督和检查验收,对已经暴露的制造问题,应与制造厂联系采取针对性改进措施,并对安装工艺加强监督、检查、验收,要把设备缺陷消除在试运、投产之前;
(2)东方电机厂1986-1989年出厂的200MW机组,凡是滑环上有轴间通风孔的机组,有检修机会时,都要检查滑环内圆部位是否有裂纹;
(3)对采用黄绝缘的100MW发电机,要结合检修检查端部线圈紧固情况和线棒是否磨损,并采取改进措施;
(4)对200、300MW发电机组端部线圈的固定性引线的绝缘强度和鼻部绝缘、引水管水接头处的绝缘等均应采取改进措施。
2.检修和设备管理方面
(1)要严格保证发电机或发电机变压器组开关机构的可靠性,防止开关非全相动作引起发电机非全相运行;有条件的应将发电机开关或发电机变压器组开关接入失灵保护;
(2)100MW及以上发电机应装设负序电流保护;
(3)加强检修管理,切实防止发电机在检修中进水受潮;采用抽真空方法进行氢置换的电厂,应尽快创造条件改为中间介质置换;
(4)提高检修质量,加强维护,防止大量漏氢、漏油;并采取严格措施,防止氢爆损坏设备;
(5)要创造条件研究、完善和采用发电机的安全监控手段,如测温、检漏报警、转子匝间短路探测、氢气连续监测以及绝缘在线监测等装置;
(6)对运行20年以上或多次发生绝缘击穿事故的发电机,要缩短试验周期,加强绝缘监督。
3.运行方面
(1)要严格控制氢气湿度,防止机内结露。发电机的补氢管道必须直接从储氢罐引出,不得与电解槽引出的管路连接;200MW机组运行中内冷水温度应保持在40±2℃,氢气进风温度保持在35-40℃范围内;
(2)发电机和补氢管道的放水门应坚持定期放水;
(3)运行规程中要对发电机非全相运行时的正确判断和处理方法做出明确规定,当非全相运行或异常运行达到紧急停机条件时,应正确、果断处理,防止扩大损坏设备。
十、防止大型变压器损坏和互感器爆炸事故
为了防止变压器、互感器事故,要认真贯彻能源电〔1990〕1083号文和电供〔1990〕167号文的各项规定、措施和意见;〔83〕生技字103号“关于薄绝缘大型变压器返修处理的意见”;〔87〕电生火字117号“关于加强变压器消防设施的通知”等文件要求,
并提出以下重点要求:
1.加强对变压器类设备的管理;
2.对新建、扩建和生产改进工程新订购的变压器和互感器,按规定和要求进行严格验收,使已经明确提出改进措施的问题在制造、安装、试验中加以解决,确保投产时不遗留同类型问题;
3.采取可靠措施,防止变压器和互感器进水受潮;防止套管、引线、分接开关引起的事故;
4.为防止油温过高引起变压器绝缘劣化或发生事故,应投入变压器冷却电源中断的保护装置;31500kVA及以上变压器应装设上层油温遥测装置,并中强监视;
5.变压器的保护必须完善可靠,不准无保护的变压器投入运行或继续运行,重瓦斯保护应投入跳闸,如需退出重瓦斯保护时,应预先制订安全措施,并经总工程师批准;

6.坚持变压器、互感器的定期预防性试验,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7.坚持开展对变压器、互感器油质的色谱分析,发现异常应跟踪分析,预测故障,及时处理;
8.对薄绝缘变压器,要重点进行改造,或从重要的运行位置上退下来,避免发生重大事故;
9.对水冷却的变压器,要保持油压大于水压,并加强检修,防止泠却系统泄漏引起变压器油中进水;
10.按规定完善变压器消防设施并加强管理,防止由于消防设施不完善或管理不善在变压器着火时扩大事故。
十一、防止系统稳定破坏事故
为了加强电网管理,防止系统稳定破坏事故,要继续贯彻“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导则”和能源调〔1989〕213号“关于加强电力系统管理的若干规定”,并提出以下重点要求:
1.网、省局要结合电力建设,制订进一步完善电网结构的发展规划,搞好电网结构的合理建设,对电网中的薄弱环节,要积极创造条件加以解决,从结构上保证电网安全可靠;
2.继续完善高频、母差、开关失录等快速保护,对220kV及以上主网的重要线路,要创造条件装设双高频保护,并加强开关的检修维护,提高动作可靠性;
3.严格控制主网联络线潮流,防止超稳定极限引起系统稳定破坏、系统瓦解;
4.完善保证系统稳定运行的安全自动装置,保证低周减载装置能在事故时有效地切除负荷;
5.要尽可能减少电磁环网,或采取可靠措施防止电网故障引系统稳定破坏;
6.加强故障录波器的管理,保证故障时能可靠起动录波。并积极创造条件采用微机故障录波器以至实行录波的联网,为及时准确的分析判断故障,指导事故处理创造条件;
7.按照调通〔1991〕37号文提出的对通信站防雷的要求采取防雷措施,提高电力系统调度通信的可靠性。
十二、防止继电保护事故
为了防止继电保护事故,要继续认真执行水电部《电力系统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评价规程》、《继电保护和电网安全自动装置检验条例》、《继电保护和电网安全自动装置现场工作保安规定》;能源电技〔1989〕55号“高压电网继电保护应遵循的基本技术要求”和“母线及
失灵保护改进要点”,并提出以下重点要求:
1.各单位领导要重视继电保护工作,充实配备技术力量,调动继保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保持继保队伍的稳定;
2.要认真贯彻执行原水电部颁发的三本规程,严格执行安全措施规定,防止继保“三误”事故的发生;
3.认真贯彻高压电网继电保护应遵循的基本技术要求和母线及失灵保护改进要点,进一步加强高压电网继电保护工作,提高高压电网运行安全稳定水平,防止由于保护拒动、误动引系统稳定破坏和电网瓦解、大面积停电事故的发生;
4.网、省局中调所继电保护机构要进一步发挥专业管理的职能作用,指导、帮助发电厂和供电单位加强继电保护工作,提高全网继电保护工作水平;
5.要重视解决大型发电机有关继电保护装置与线路保护不配合的问题;
6.要采取措施保证继电保护操作电源可靠,并解决几套保护共用一个操作电源的问题;
7.加强110kV及以下电网和厂用和厂用系统的继电保护工作,促使继电保护事故逐年有较大幅度的降低。
十三、防止开关事故
为防止高压开关事故,要认真贯彻能源电供〔1990〕146号“高压开关设备管理条例”、“高压开关设备反事故技术措施”,并提出以下重点要求:
1.抓好现有高压开关设备的安全运行,抓紧完成开关完善化结尾工作,并提高检修质量。防止由于质量不良造成的高压开关事故;
2.充实技术力量,配备检测装置,抓紧积累掌握SF△开关设备的运行维护和检测试验技术经验,防止SF△开关发生事故;各网省局要抓紧组建SF△气体质量监督管理中心;
3.有计划地对使用20年以上的老旧开关和断流容量,不能满足需要的开关进行更新换代;
4.认真贯彻高压开关反事故技术措施
(1)各单位应根据可能出现的系统最大运行方式,每年定期核算开关安装地点的短路容量,并采取措施防止由于断流容量不足而烧损或爆炸;
(2)开关操作机构检修后应进行分、合闸最低操作电压的试验,并符合要求;要防止液压机构漏油及慢分闸事故;要防止非全相分、合闸事故;
(3)要采取防止进水受潮的措施,防止进水受潮引起的开关事故。
十四、防止接地网事故
为了防止接地网事故,提出以下重点要求:
1.继续贯彻〔87〕水电电生字9号“过电压、防污反事故技术措施”之四、“加强接地装置的设计、验收和检查工作”的各项措施要求,加强接地网的各项工作;
2.对运行年久的厂、站接地网,尚未进行全面检查或漏检的,要抓紧进行检查改造;
3.要根据地区条件和接地体腐蚀程度,在改造时考虑敷设接地体的截面面积;
4.设计部门在进行发、供电工程设计时,要吸取接地网事故的教训,提出经过改进的、完善的接地网设计,施工单位要严格按设计要求进行施工,其隐蔽部分必须经建设单位验收合格后方可埋土。
十五、防止污闪事故
为了有效地控制、防止污闪事故,要继续执行〔87〕水电电生字9号《过电压防污反事故技术措施》和能源办〔1990〕606号“关于防止电网大面积污闪事故若干措施的实施要求”和“电力系统电瓷防污闪技术管理规定”,并提出以下重点要求:
1.坚持进行严密测量,划分污秽等级并绘制污区图,做好防污闪事故的基础工作;
2.设计中,应在调查污秽情况的基础上确定厂、站、杆塔的外绝缘配置;
3.有重点地调整爬距,使之适应设备所处自然环境污秽等级的要求,设计、基建、生产部门都应认真按规定要求做好调整爬距工作;
4.生产单位要建立清扫制度,落实清扫责任制,确保清扫质量;变电设备应按“逢停必扫”的原则加强清扫;对线路和变电设备要积极采用带电水冲洗;室内设备也应定期清扫;
5.对污秽严重地区、爬距不能满足要求的设备和变电设备在更换防污型瓷柱、套管之前,应采用防污涂料,提高设备的防污闪能力;
6.地处潮湿地区的室内配电装置,应适应提高电瓷外绝缘爬距。
十六、防止倒杆、塔和断线事故
为了防止倒杆、塔和断线事故,提出以下重点要求:
1.线路设计方面
(1)线路设计中要充分考虑特殊地形,特殊气象条件,合理配置杆塔型号,确保杆塔强度能满足特殊地形、特殊气象条件的要求,并尽量避开可能引起导线严重复冰或导线舞动的特殊地区;
(2)对地形复杂、气象条件恶劣、交通困难地段的杆塔,要充分考虑修复困难和停电损失,适当增加杆塔强度;
(3)套用标准塔型时,要密切结合具体情况,不要一概而论;各级设计部门,要把已经淘汰废止的塔型明确通知到设计单位(包括供电单位的设计室),以防止盲目套用造成事故;
(4)对拉线和导线使用的金具,设计要有明确要求,并确保牢固可靠;
(5)设计中要采取防止导线、地线断线的措施;
(6)设计中对可能遭受洪水、暴雨冲刷的杆塔,要采取可靠的防汛措施。
2.安装方面
(1)严格按照设计要求的规范、材质、工艺要求进行施工;严格保证杆塔基础等隐蔽工程的质量,建设单位要严格检查验收,基础等隐蔽工程未经验收合格,不准立杆、立塔;
(2)采用工艺质量符合设计要求的导线和拉线金具,并在安装前进行检验,对不合格的金具不准安装使用。
3.生产方面
(1)加强线路杆塔的检查巡视,发现问题及时消除;对在存在的薄弱环节,要及时加固;
(2)在线路运行、检修中,要加强巡视检查,加强对压接管、线夹等温度监测,对导线、地线断股缺陷要及时消除,防止断线事故的发生;
(3)各电力公安保卫部门,要积极取得当地政府和公安部门的支持,严格贯彻《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充分发挥电力企业公安保卫部门的作用,依靠沿线群众,搞好护线工作,并严厉打击盗窃线路器材的犯罪活动;
4.运行设计、科研部门要积极研究防止500kV导线舞动和防止断线的技术措施。
十七、防止垮坝及水淹厂房事故
为了保证水电厂大坝安全运行,要继续执行〔87〕水电电生字60号《水电站大坝安全管理暂行办法》;能源电〔1988〕37号《水电站大坝安全检查施行细则》。为了保证火电厂灰坝的安全运行,要继续执行〔85〕水电电规技字67号、电基火字94号、电生火字134号
“关于认真吸取灰坝溃坝事故的经验教训,提高灰坝设计、施工运行水平的通知”;〔86〕水电电规设字42号、基设字40号、电生火字61号“关于认真吸取灰坝溃坝事故的经验教训,提高灰坝设计、施工、运行水平的再次通知”;〔87〕水电电生字105号“确保火电厂灰场安

全渡汛的紧急通知”。为防止水淹厂房,防止厂房屋顶塌落,要执行历年防汛工作中提出的措施要求。并提出以下重点要求:
1.各水电厂要认真贯彻水电厂防汛管理办法,加强大坝安全管理,抓紧进行大坝安全检查。对危及大坝安全的缺陷、隐患,要优先安排资金,抓紧处理;
2.各火电厂要按以上文件要求,会同设计、施工单位共同加强灰坝的安全管理,保持灰场的正常运行,防止坝前积水;在每年汛期以前,要及早采取灰坝安全渡汛的可靠措施;
3.各单位都要重视防汛工作,在每年汛期前针对本单位所处地区的具体情况做好防止水淹厂房、泵房、变电站以及其他生产、生活设施的可靠防范措施;特别是地处河流附近低洼地区、水库下游地区、河谷地区的生产、生活建筑,要切实做好防止洪水、上游水库垮坝、滑坡、泥石流
的各项措施;
4.对屋顶积灰严重和机、炉等厂房,要及时组织清理,防止雨雪时,厂房屋顶荷重超载而塌落。
十八、防止人身伤亡事故
为了防止人身伤亡事故,提出以下重点要求:
1.各级领导应重视人身安全,首先要严格要求自己认真学习掌握各种作业的安全措施和要求,并模范地遵守安全规程制度。做到敢抓敢管,严格要求工作人员认真执行安全规程制度,严格劳动纪律,并经常深入现场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2.除定期对有关人员加强安全技术培训,提高安全技术防护水平外,要经常进行各种形式的安全思想教育,提高每个职工的安全防护意识。同时要对执行安全规程制度中的环节人员如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工作操作监护人等定期进行正确执行安全规程制度的短期
培训,务使熟练地掌握有关安全措施和要求,明确环节人员在安全作业中肩负的安全责任,使其在安全作业中认真履行职责,严把安全关;
3.加强各种承包工作的安全管理,做到管理严格,安全措施完善。对集体企业、包工队和民工、临时工的人身安全要一视同仁,并根据有关规定严格要求,严格考核;
4.在防止触电、高处坠落、机器伤害等类事故方面,要认真贯彻安全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并配备充足合格的安全工器具和防护用品,完善设备系统的安全防护设施(如输煤系统等),从措施上、装备上为安全作业创造可靠的条件。还应不断采用经过部和网省局鉴定合格的,性能完善
、可靠性高的安全工器具和防护用品,并淘汰不合格的工器具和防护用品,以提高作业的安全水平;
5.对职工家属和子女进行安全教育,使他们关心并督促职工工作中集中精力,认真执行安全规程制度,防止伤亡事故的发生;
6.提高人在生产活动中的可靠性是减少人身事故的重要方面,违章是人的可靠性降低的表现,要通过对每次事故的具体分析,找出规律,从中积累经验,采取针对性措施提高人在生产活动中的可靠性,防止伤亡事故的发生。
十九、防止全厂停电事故
为了防止全厂停电事故,应认真执行安保安-〔1992〕40号《防止全厂停电事故措施》,并提出以下重点要求:
1.设备系统方面
(1)各发电厂都应制订保厂用电措施,正常运行时应由本机带本机厂用电,并应有可靠的厂用备用电源自投装置;在系统故障情况下,带有直配负荷的发电厂,应能经低周率、低电压解列装置解列一台或部分机组带厂用电和直配负荷;
(2)主要电气保护应保持完好,并经常投入运行。加强继电保护装置和开关的检修、维护、运行管理,严防保护、开关拒动、误动扩大事故;
(3)应加强蓄电池和直流系统(含逆变电源)的运行维护和检修,并采取措施确保交直流润滑油泵和主要辅机小油泵的电源可靠,防止正常电源突然中断或电压波动时造成主设备损坏或被迫停止运行;
(4)加强柴油发电机等备用电源的管理,确保事故时起到备用作用;
(5)采取措施保证通讯备用电源在事故时能可靠投入,确保通信畅通;
(6)集中供水的循环泵房应有可靠的备用电源;集中供水的循环水母管系统、母管制的主蒸汽系统、给水系统应有可靠的互为备用系统和可以分段隔离关断手段;化学补充水量应经常保持在警戒水位以上,除氧器应保持正常水位;防止上述设备系统引起群机、群炉被迫停运并扩大为
全厂停电事故;
2.应采用正常的母线和正常的厂用系统、热力公用系统运行方式,因故改用非正常方式时,应事先制订安全措施,并在工作结束后尽快恢复正常方式;发电厂应责成有关部门制订和管理厂用电运行方式;
3.各供电单位应参照上述规定和措施,制订防止枢纽站全站停电的具体措施。
二十、防止交通事故
为了防止交通事故,提出以下重点要求:
1.各基层单位,包括企事业单位和网省局机关,都要建立健全交通安全管理机构(如交通安全委员会),在当地交通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加强对本单位所有的车辆、船只和驾驶人员的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
2.各种车辆、船只的技术状况应符合国家规定,安全装置应完善可靠;对车辆、船只应定期进行检修,使用前还应对安全装置进行检查,发现危及交通安全的缺陷,应及时处理,不准带缺陷行驶;
3.车辆行驶中发现危及安全的问题时,应修复后方可行驶;
4.严格驾驶人员的管理,定期组织学习交通安全法规并考试,严禁酒后驾驶、连续加班驾驶、超速行驶、超载行驶;严禁驾驶人员让无证人员驾驶车辆、船只;严禁无证人员私自驾驶任何车辆、船只;
5.厂(局)内任何车辆,必须由厂(局)指定的、持有驾驶证的人员驾驶;在厂(局)内行驶的车辆速度应有明确的限制;
6.叉车、翻斗车、起重车除驾驶员、副驾驶员座位以外,任何位置在行驶中不得有人坐立。



1992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