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认真学习贯彻胡锦涛同志在抗震救灾先进基层党组织和优秀共产党员代表座谈会上重要讲话精神的通知

时间:2024-05-25 07:32:5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28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认真学习贯彻胡锦涛同志在抗震救灾先进基层党组织和优秀共产党员代表座谈会上重要讲话精神的通知

中共教育部党组


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认真学习贯彻胡锦涛同志在抗震救灾先进基层党组织和优秀共产党员代表座谈会上重要讲话精神的通知

教党〔2008〕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教育工作部门、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部属各高等学校党委:

  6月30日,中共中央召开了抗震救灾先进基层党组织和优秀共产党员代表座谈会。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胡锦涛出席座谈会并发表重要讲话。讲话全面回顾了抗震救灾斗争中我们党实施坚强领导、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共产党员发挥中流砥柱作用的情况,精辟揭示了伟大抗震救灾精神的科学内涵和重大意义,深刻总结了抗震救灾斗争中充分发挥党组织和党员、干部作用给我们提供的宝贵经验和重要启示,对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讲话高屋建瓴、思想深邃、催人奋进,具有很强的思想性、理论性和指导性,对于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对于进一步做好教育系统抗震救灾和改革发展工作、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具有的重要指导意义。现将全国教育战线学习贯彻胡锦涛同志重要讲话精神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深刻领会讲话的精神实质和基本要求。要在组织原原本本学习讲话的基础上,着重引导教育系统广大党员、干部和师生员工深刻认识我们党87年来团结带领人民战胜各种困难和风险顽强奋进的光辉历程;深刻认识党的坚强领导、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共产党员所发挥的中流砥柱作用是抗震救灾斗争能够迅速取得重大阶段性胜利最重要的一个原因;深刻认识伟大抗震救灾精神的科学内涵和重大意义;深刻认识在总结抗震救灾斗争中所取得的重要启示;深刻认识以改革创新精神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是夺取抗震救灾斗争全面胜利、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坚强保证,进一步增强做好各项工作的责任感。

  二、大力弘扬抗震救灾精神。胡锦涛同志在重要讲话中阐述的万众一心、众志成城,不畏艰险、百折不挠,以人为本、尊重科学的伟大抗震救灾精神,是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精神的集中体现和新的发展,是我们党和军队光荣传统和优良作风的集中体现和新的发展,是中华民族民族精神在当代中国的集中体现和新的发展。抗震救灾精神是党和人民极为宝贵的精神财富。要在教育系统大力弘扬抗震救灾精神,大力宣传抗震救灾英雄模范事迹特别是优秀师生的高尚品德和感人事迹,使之转化为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重建家园的坚定意志,转化为办好奥运、建设祖国的实际行动,转化为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强大力量,为夺取抗震救灾全面胜利和推进教育改革发展提供强大精神动力。

  三、以改革创新精神全面推进教育系统党的建设。当前,抗震救灾工作进入安置受灾群众和恢复重建阶段,实现今年经济社会发展预期目标进入关键时期,北京奥运会开幕在即,形势逼人,任务艰巨。教育战线各级党组织要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 发展观,大力弘扬抗震救灾精神,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紧紧围绕一手抓教育抗震救灾、一手抓教育改革发展,以改革创新精神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在各项工作中更好地发挥党委的领导核心作用、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领导干部的模范带头作用、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为夺取抗震救灾斗争全面胜利、推动教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坚强保证。

  四、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切实抓紧抓实抓好讲话精神的学习贯彻。各地党委教育工作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党组织要把学习贯彻胡锦涛同志重要讲话精神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重要的政治任务,认真制定学习计划,提出明确要求和措施,通过组织召开党委中心组会议以及报告会、学习会、座谈会、研讨会等各种形式,并以支部为单位安排一次组织生活,把党员、干部和师生员工等认真组织起来,开展丰富多彩的学习讨论活动,深化对讲话精神的学习和理解。要认真贯彻落实省区市和中央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会议精神,紧密结合本地、本校实际,研究制定进一步做好抗震救灾和教育改革发展工作的规划和措施,把学习贯彻讲话精神落实到具体工作中,切实做好抗震救灾和恢复重建各项工作,切实做好北京奥运会筹办各项工作,切实做好推动教育改革发展各项工作。

  各地教育部门和部属高校学习贯彻胡锦涛同志重要讲话精神的情况,请及时报告我部。

二〇〇八年七月二日

巢湖市政务公开考核暂行办法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巢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巢湖市政务公开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

巢政办〔2011〕1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省属驻巢各单位,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巢湖市政务公开考评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八日





巢湖市政务公开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中办发〔2005〕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2号)、《安徽省政务公开考评暂行办法》(皖政办〔2008〕48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的意见》(皖政办〔2007〕48号)、《安徽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皖政办秘〔2011〕5号)等文件要求,深入推行政务公开,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省属驻巢有关单位。

第三条 政务公开考核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度。市政务公开领导组负责全市政务公开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务公开办具体负责对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省属驻巢有关单位的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县区政务公开领导组负责本县区政务公开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县区政务公开工作机构负责对县区政府各部门及乡镇、街道的政务公开工作考核。

第四条 政务公开考核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民主的原则。

第二章 考核项目

第五条 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建设。落实组织领导,确定组织实施机关和办事机构;明确机构和人员负责政务公开日常工作;有必要办公经费和办公场所;领导机构认真履行推进、指导、协调、监督职责。

第六条 政务公开。

(一)行政职权透明运行。清理、确认并公示法定行政职权;编制并公布行政职权目录;绘制、公布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推进行政权力网上运行及网上电子监察系统建设。

(二)“一站式”服务。审批项目、便民项目进入行政服务中心办理;落实首席代表制度;推进“行政审批权相对集中改革”;推进服务窗口标准化建设;拓展服务领域,优化内部运行流程,改善软硬件环境,打造政府综合服务平台。

(三)办事公开。推进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优化办事公开的场所、设施、设备等软硬件环境;促进办事依据、程序、时限、方式和结果公开透明;规范招投标、政府采购、土地出让和产权交易等行为,推进其办事公开;推进教育、医疗卫生等重点行业办事公开;推进单位财务、干部任用、考核奖惩等内部事务公开;构建群众利益诉求机制,落实群众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

(四)示范点建设。开展政务公开、办事公开示范点创建活动;制定示范点建设实施细则;发挥示范点带动辐射作用。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

(一)主动公开。规范编制、及时更新主动公开指南和目录;明确主动公开工作程序;制定并组织实施政府信息公开年度工作计划、目标、措施,做好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发布工作;建立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澄清机制。

(二)依申请公开。规范编制、及时更新依申请公开指南和目录;明确依申请公开工作程序;利用本行政机关或政务(行政)服务中心等场所受理申请公开信息,并在规定时限内回复。

(三)发布协调。建立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发布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事先沟通、确认;公开可能影响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政府信息,须经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

(四)保密审查。建立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在信息形成或者公文制作过程中增加公开方式审查程序;无以保密为由拒不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情形;无泄密行为。

(五)年度报告。规范编制并及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年度报告报送同级或上一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

第八条 公开方式。

(一)整合政府网站和政府信息公开网站,确定政府网站(政府信息公开网)作为行政机关信息发布的主渠道。

(二)建立和完善政务公开栏、宣传橱窗、发放明白卡、新闻媒体固定栏目、政府热线、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等传统公开方式。

(三)积极探索社会公示、听证和专家咨询、论证以及邀请人民群众旁听政府有关会议等公开形式。

(四)在市、县区档案馆、公共图书馆和行政服务中心设置政务(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

(五)市直和县区直单位在本单位办公地点的适当场所设置政府信息查阅点。

第九条 监督保障。

(一)建立健全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和责任追究制度,加强督查,全面推进。

(二)构建并完善群众利益诉求受理办理机制,积极履行政务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义务,规范调查处理投诉举报制度。

(三)加大政务公开宣传力度。

(四)积极组织开展学习培训,加强政务公开队伍和岗位工作能力建设。

(五)及时发布、报送政务公开工作动态信息。

第十条 其他。

(一)群众对政务(政府信息)公开的满意情况。

(二)各级政府对政务(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其他考核内容。

第三章 考评标准、方式和程序

第十一条 考评方式。政务公开考评工作采取自评、网上测评、民主评议和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 考评标准。政务公开考评工作实行百分制量化标准,各考评项目(分项)没有扣分因素即得分。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工作部门的量化考评标准和考评细则,由市政务公开办公室制定和实施,县区政府工作部门,乡镇、街道的量化考评标准和考评细则由县区政务公开工作机构制定和实施。

第十三条 考评结果。政务公开工作考评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优秀等次不超过被考评单位总数的20%。

第十四条 考评的基本程序。

(一)制定考评方案。市政务公开领导组对政务公开年度考评工作作出部署,由各级政务公开工作机构制定年度考评方案及考评细则,报经政务公开领导组审定后组织实施。

(二)政务公开工作机构提前向被考评单位发出考评通知,被考评单位对照考评项目及评分标准进行自评,并形成书面工作总结。

(三)市政务公开办(市信息中心)负责组织对被考核单位的政府网站(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内容进行测评(每半年一次)。

(四)市政府纠风办对县区和市直各被考评单位政务公开工作分类进行民主评议。

(五)市政务公开办会同有关单位,根据平时掌握情况进行考评打分。按照自评占10%、网上测评占30%、民主评议占30%、考核打分占30%的比值确定考评成绩;未纳入政风和行风评议范围的单位,按照自评10%、网上测评50%、考核打分40%的比值确定考评成绩。考评结果报市政务公开领导组审定。

(六)经批准的考评分值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考评结果应用

第十五条 政务公开考核纳入各级行政机关目标责任制考核和领导干部考核内容。

第十六条 考评所得分值按规定折算,作为市政府目标管理考核中“效能建设”、“政风行风评议”、“文明创建”、“依法行政”等设定分值的组成部分,以及政府网站等考核的依据。

第十七条 按考评得分分别对各县区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进行排序,并以适当形式予以通报。

第十八条 中央、省属驻巢有关单位的考评结果,由市政务公开办公室函告其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 对政务公开工作年度考评为优秀等次的单位给予表彰。对年度考评为不合格等次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其在接到考评结果1个月内完成整改,整改结果报同级政务公开工作机构;没有按期完成整改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由各级监察部门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取消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年度内出现违反政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关规定,情节严重、影响较大,依照《安徽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的,其年度考核直接评定为不合格等次。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市属范围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组织的政务公开工作考评,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二条 市属范围内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考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1年起施行。



附件:1、各县、区,开发区政务公开考评标准

2、市直单位政务公开考评标准



附件1

各县、区,开发区政务公开考评标准

考评项目
分 项
分值
评分标准


组织领导
(15分)
落实组织领导
4
成立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确定成员职责。确定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有文件)


明确工作机构
4
设立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推进、协调本辖区政务公开日常工作。明确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有文件)


有必要工作人员、办公经费和办公场所
4
工作人员、办公经费、办公场所适应工作需要。


领导机构认真履行督促指导职责
3
有政务公开年度计划、目标、措施及组织实施办法。定期召开领导机构会议或专题会,研究落实工作措施,解决实际问题。


政务公开

(30分)
行政权力透明运行
开展清理、确认、公示行政权力,组织编制行政权力目录工作
3
明确不得行使未经法律规定或未经公示的行政权力,不得行使未编入目录的行政权力。(有文件)


部署绘制、公布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工作
3
有部署文件。

加强电子政务,推进行政权力网上运行及电子监察系统建设
3
有推进行政权力网上运行新举措。











审批及便民服务项目进入政务(行政)服务中心公开办理,实行首席代表制度
3
除经批准外,审批项目一律进中心办理;便民服务项目原则上进中心办理;授予首席代表现场办理权、协调权、督办权。通过多种方式公开项目名称、设立依据、申报条件、申报材料目录、办理程序、承诺期限、收费标准等内容。


推进“行政审批权相对集中改革”
3
有行政审批权相对集中改革措施。


推进窗口标准化建设;拓展服务领域,优化内部运行流程,改善软硬件环境,打造政府综合服务平台


2
有窗口标准化建设文件,窗口有告知单、服务指南、格式文本等资料;有打造政府综合服务平台的设想或措施。


办事公开
推进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
2
认真贯彻《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的意见》(皖政办[2007]48号),明确重点领域、重点行业范围,有部署、措施、保障。


规范招投标、政府采购、土地出让和产权交易等行为
6
各行业主管部门与所属招投标和采购等代理机构脱钩;建立统一的招投标(采购)服务平台;规范行业监管和交易行为。


推进单位财务、干部任用、考核奖惩等内部事务公开
2
有相应制度规范。


示范点建设
开展政务公开、办事公开示范点创建活动,制定示范点建设实施细则,发挥带动辐射作用
3
有部署或创建方案及相应措施保障;有示范点建设标准文件;示范点在工作机制、公开内容、公开形式上形成自己的特色和亮点。





政府

信息

公开

(20分)


主动公开
推进并规范编制和更新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指南、公开目录
2
有推进本辖区编制和更新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指南、公开目录举措,规范编制和更新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指南、公开目录。


规范主动公开工作程序
2
有相关文件资料。


做好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发布工作
2
明确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有及时公开保障措施。


建立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澄清机制。
2
有制度方案。


依申请公开
推进并规范编制和及时更新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指南、公开目录
2
有推进本辖区编制和更新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指南、公开目录举措,规范编制和更新本单位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指南、公开目录。


明确依申请公开工作程序
2
及时在政府网站和相关查阅场所公布。


利用本行政机关或行政服务中心等便民场所受理申请, 在规定时限内回复
2
明确受理场所、机构、人员,有归档制度,卷宗有明确回复时间。


发布协调
建立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发布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经沟通、确认;公开可能影响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政府信息,经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
2
通过政府信息公开渠道公布协调机制运行程序,有征求意见文书档案。


保密审查
建立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在信息形成或者公文制作中增加公开属性审查程序,积极履行保密审查职责
2
明确保密审查的职责分工、审查程序和责任追究内容,发挥保密工作机构的作用;无以保密为由拒不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情形;无泄密行为。


年度报告
及时、规范编制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并报送同级或上一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
2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内容全面完整,每年1月31日前公布并报送。


公开方式

(20分)
加强政府网站建设
8
确定政府信息公开网作为政府信息发布主渠道,在政府网站显著位置设置链接。


完善宣传橱窗、明白卡、新闻媒体固定栏目、政府热线、新闻发布会等传统公开方式
5
在具体落实或操作方法上有所创新。


积极探索通过社会公示、听证和专家咨询、论证以及邀请人民群众旁听政府有关会议等公开形式
5
在具体落实或操作方法上有所创新。


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查阅点
2
查阅点应设置指示牌和使用须知,配备专用上网查阅设备,并指定人员进行维护,免费向公众开放。


监督保障

(15分)
建立健全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和责任追究制度
3
有制度规范文件,并公开发布。


构建并完善群众利益诉求受理办理机制
3
规范调查处理投诉举报,有受理、查处、反馈文书记录;积极履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义务,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的,应有规范完整案卷;依法追究违法违纪人员责任。


开展政务公开学习培训,加强政务公开队伍和岗位工作能力建设
3
有政务公开队伍建设安排及提高岗位工作能力的学习、培训、交流等举措;人事部门及行政学院把政务公开列入公务员培训和考核的重要内容,司法部门把政务公开列入普法的重要内容,法制部门把政务公开列入公务员依法行政考试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考试重要内容。


加大政务公开宣传力度
3
运用多种媒介宣传政务公开工作,积极开展政务公开实际效果调查活动,有实际效果和社会反映取得新进展的证明或说明材料。


及时报送政务公开工作动态信息
3
积极向市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和有关方面报送政务公开动态信息;政务公开动态信息被国家、省或市政务公开简报或政府信息公开网站等采用。







附件2

市直单位政务公开考评标准

考评项目
分 项



评分标准


组织领导

(15分)
落实组织领导、工作机构
5
成立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明确政务公开日常工作机构。(有文件)


有必要工作人员、办公经费和办公场所
5
工作人员、办公经费、办公场所适应工作需要。


领导机构认真履行督促指导职责
5
有政务公开年度计划、目标、措施及组织实施办法,定期召开领导机构会议或专题会,研究落实工作措施,解决实际问题。




政务公开

(30分)


行政权力透明运行
清理、确认、公示行政权力,编制权力目录
3
有公示材料,明确不得行使未经法律规定或未经公示的行政职权,不得行使未编入目录的行政职权。


绘制、公布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
3
有流程图材料。


加强电子政务,推进行政权力网上运行及电子监察系统建设
3
有推进行政权力网上运行新举措。


一站式服务
审批及便民服务项目进入政务(行政)服务中心办理,推进首席代表制度
3
除经批准外,审批项目一律进中心办理;便民服务项目原则上进中心办理;授予首席代表现场办理权、协调权、督办权。


审批项目公开办理
3
通过印制告知单等方式公开项目名称、设立依据、申报条件、申报材料目录、办理程序、承诺期限、收费标准等内容。


推进窗口标准化建设;拓展服务领域,优化内部运行流程,改善软硬件环境,打造政府综合服务平台
2
窗口有告知单、服务指南,格式文本资料;有打造政府综合服务平台的设想或措施。


办事公开
推进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
2
认真贯彻《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的意见》(皖政办[2007]48号),明确重点领域、重点行业范围,有部署、措施、保障。


规范招投标、政府采购、土地出让和产权交易等行为
6
各行业主管部门与所属招投标和采购等代理机构脱钩;推进建立统一的招投标(采购)服务平台;规范行业监管和交易行为。


推进单位财务、干部任用、考核奖惩等内部事务公开
2
有相应制度规范。


示范点建设
系统内开展政务公开、办事公开示范点创建活动
3
有部署或创建方案及相应措施保障,发挥带动辐射作用。




及时规范编制和更新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指南、公开目录
2
及时在政府网站和相关查阅场所公布。




政府信息

公开

(20分)


主动

公开
明确主动公开工作程序
2
有相关文件资料。


做好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发布工作
2
明确重点公开信息范围,有及时公开保障措施。


建立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澄清机制
2
有制度方案。


依申请公开
规范编制和及时更新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指南、公开目录
2
及时在政府网站和相关查阅场所公布。


明确依申请公开工作程序
2
及时在政府网站和相关查阅场所公布。


利用本行政机关或政务(行政)服务中心等便民场所受理申请, 在规定时限内回复

不分页显示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关于印发《自治州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维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巴政办[2006]23号


关于印发《自治州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维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自治州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维护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同
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三月一日



自治州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维护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和管理,实现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
设和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社会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
空法》及《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实施细则》的
规定,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是指用于战时防空与平时防灾的警报
信号的发放、控制设备及相关的通信、供电线路、构筑物等附属设施。
州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组织州域内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规划和建设管
理的实施,并制定维护管理制度和标准。

第二条 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设置和安装

(一)州人民防空办公室依据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规划,确定安
装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设点单位(以下简称设点单位)。被确定安装
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高层或多层建筑为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共有的,
产权单位为设点单位。

(二)设点单位应为安装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提供方便,不得阻挠。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人民防空警报设施。设点单位
要求拆除、迁移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时,应当向人民防空行政部门提出书
面申请,人民防空行政部门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7日内,作出同意或者
不同意的书面答复,不同意的应当说明理由。拆除、迁移人民防空警报
设施的费用由设点单位负担。

(四)设点单位安装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建筑物权属发生变更时,
权属变更当事人应当办理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及维护管理责任移交手续,
并到州人民防空办公室备案。

第三条 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维护和管理

(一)设点单位根据州人民防空办公室制定的维护管理制度和标
准,负责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日常维护和管理,指定人民防空警报设
施管护人员,确保防空警报设施的正常使用。

(二)无线电管理、电信等部门根据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规划和
应急调度方案,定期对线路进行测试,在战时或遇到突发事件时,保证
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所需线路调用,优先传递、发放防空警报信息。

(三)供电部门保障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电力供应。

第四条 人民防空警报信号的鸣放

(一)自治州防空警报信号依照国家统一规定分为预备警报信号、
空袭警报信号、灾情警报信号、解除警报信号四种。

预备警报信号:鸣放36秒,停24秒,重复三次为一个周期(时间
为3分钟);

空袭警报信号:鸣放6秒,停6秒,重复15次为一个周期(时间为
3分钟);

灾情警报信号:鸣15秒,停10秒,鸣5秒,停10秒,反复3遍为一
个周期(时间为2分钟)。

解除警报信号:连鸣3分钟(时间为3分钟)。

(二)人民防空警报信号属专用信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与
其相同或者近似频率的音响信号。

(三)警报信号的鸣放由州人民防空办公室组织实施。州人民防空
办公室每年组织一次警报信号试鸣,并在试鸣五日前发布公告,各新闻
单位应义务做好宣传报道工作。

(四)确定每年9月18日为自治州防空警报信号统一试鸣日,特殊情
况除外。

第五条 州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对州域内设点单位的人民防空警报
设施管护工作进行指导、督促和检查,对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
予表彰和奖励;对阻挠安装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警
报设施的,或设点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因管理不善、违章操作或者失职造
成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损坏的,依法予以查处,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人民防空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进行处罚。

第六条 本暂行办法自二○○六年三月一日起施行。同时巴政办字
[1991]32号文件即行废止。


附件: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防空警报设备维护标准

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防空警报设备预检项目和周期

3、警报设备维护记录